國立台東大學幼兒教育學系碩士班 碩士論文
指導教授: 陳嘉彌 博士
“大"小姐,妳為什麼還不結婚?──
未婚幼稚園女性教師 婚姻觀之研究
研 究 生: 蘇季玲 撰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七 年 八 月
國立台東大學幼兒教育學系碩士班 碩士論文
“大"小姐,妳為什麼還不結婚?──
未婚幼稚園女性教師 婚姻觀之研究
研 究 生: 蘇季玲 撰
指導教授: 陳嘉彌 博士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七 年 八 月
謝 辭
從台北到台東,距離算不算遠?四個暑假,時間算不算久?獲得一只文 憑,需要多少智慧?耗損多少精力?花費多少時間?經歷四個暑假的洗禮與 沉浸,贏得文憑、學得智慧、獲得友誼、更長了肉肉(因為台東美食太多了)。
這種種收穫,當然要感謝國立台東大學幼兒教育研究所的所有教授,而 最大的功臣,當然是勞苦功高的陳嘉彌老師,謝謝他的耳提面命與諄諄教誨,
更感謝口委教授孫世嘉老師與陳如山老師的指導與協助,才有今日的我。
當然最感謝的還有三位研究參與者,因為妳們,這本論文才有存在的價 值與意義。而一路相伴「幼碩幼笑」的同窗好友,使這四年酸甜苦辣,融合 成回甘的記憶,烙印在歲月的痕跡裡,也刻劃在台東的山水間。在此,更不 能遺漏我所服務學校裡的眾美女同事們,與所有關心我的人,謝謝妳們這幾 年來的協助、鼓勵與關心,我終於可以好好放暑假了。
最後的感謝,送給我最親愛的家人,爸爸、媽媽、姊姊、姊夫、弟弟,
謝謝您們的關愛、照顧與很大的包容,尤其這四年來讓我成為名符其實不用 管事的大小姐,全心全力於自己的課業上。感謝媽媽、眾姊姊、姊夫們,以 及小穎,您們的認同與照顧,讓我享受更多的關愛。最後,將這披星戴月嘔 心瀝血的著作,送給我生命裡最重要的人,因為你,才造就今天的我,將它 隨著思念,獻給在遙不可及國度的你。
季玲 于台東絲絨藍的深夜 2008.07.30
“大"小姐,妳為什麼還不結婚?──未婚幼稚 園女性教師婚姻觀之研究
摘 要
本研究主旨在探討未婚幼稚園女性教師之婚姻觀、影響未婚之相關因素、與 現階段自我認同的表現等三個部份。本研究參與者皆服務於台北市公立幼稚園,
年齡層介於 35~44 歲之單身未婚幼稚園女性教師,三位研究參與者依年齡層取樣,
研究方法採質性研究法,使用半結構式的問卷,進行深度訪談。
未婚幼稚園女性教師之婚姻觀依研究發現:(一)未婚幼稚園女性教師的婚姻
觀點:婚姻並非只是當事者二人的事;雙方必須互相尊重與犧牲;門當戶對可減 少婚姻的摩擦;原生家庭與戀愛經驗皆影響婚姻觀的建構;婚姻觀是個動態的歷
程;婚前慎選合適的伴侶,決定婚後的幸福指數;婚姻是長期受到法律的保護。(二)
婚姻呈現的價值:婚姻提供兩性分享、照顧與扶持;傳宗接代使人生更圓滿;婚 姻是一種責任。理想婚姻的條件:穩定的經濟基礎;兩性平權的觀念;小孩教養
觀念的一致性;夫妻角色的互補;保有個人私密性。(三)對追求婚姻的態度:非
自願性單身、對婚姻仍抱持期待;婚姻不一定是人生必經的過程;不因結婚而結 婚的隨緣心態;婚姻態度被動、不夠積極;被動參與相親、未婚聯誼活動;年齡 層愈大在婚姻市場機會愈小。
影響未婚的因素依研究發現:個人因素影響最大;工作因素次之;社會因素 影響最小。
單身生活與未婚幼稚園教師角色兩者在自我認同的表現方面,依研究發現研
究參與者皆經歷:(一)社會大眾的支持度;(二)生活中的自我對話;(三)轉捩
點的出現;(四)喜歡現在的我等四個層面。
關鍵字:幼稚園教師、教師角色、未婚、婚姻觀、自我認同
Unmarried Female Kindergarten Teachers’
Marital Viewpoints
Abstract
The study aimed to explore three aspects of unmarried female kindergarten teachers: their marital viewpoints, factors which influence their decision, and their current level of self-identity demonstration. The subjects were three public kindergarten teachers in Taipei, between the ages of 35 to 44. The study sampled the participants by age group, adopted qualitative research method, used semi-structural questionnaire and performed in-depth interviews.
The subjects’ marriage perception showed that: A) regarding marital viewpoints:
marriage is not between two people and both should be willing to respect and to
sacrifice; a proper match can minimize the frictions in a marriage; family-of-origin and relationship experiences influence the formation of marital viewpoints; marital
viewpoint is dynamic; the happiness of a marriage depends on the selection of an appropriate spouse; marriage is protected by the law. B) The subjects believe that the value of a marriage is to provide the two people a place of sharing, caring, and supporting; “having a son to carry on the family name” makes life more complete. In addition, an ideal marriage is based on stable income, equal rights, consistency in educating children, complementary in roles, and personal privacy. C) Their attitudes toward marriage: unwilling to stay single and hope to be married; marriage is not a necessary stage in life; should not enter a marriage just to be married; passive in the attitude of marriage and dating; smaller market for older females.
The factors that influence them to stay single include personal factors, followed by work and social factors.
Finally, of the two roles – single life and unmarried kindergarten teachers - the subjects demonstrate four aspects of self-identity: supports from the society, self awareness, a critical turning point, and like who they are.
Keywords: Kindergarten teachers, teacher’s role, unmarried, marital viewpoints,
self-identity
目 次
第一章 緒論………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1
第二節 研究待答問題………6
第三節 名詞釋義………7
第二章 文獻探討………8
第一節 女性婚姻觀之探討………8
壹、婚姻之相關理論………8
貳、婚姻的價值………13
參、不同世代的女性婚姻觀………17
第二節 幼稚園女性教師之生涯歷程………19
壹、幼稚園女性教師發展階段之相關理論………19
貳、幼稚園的教師角色………23
參、幼稚園教師的工作職場………29
第三節 單身認同之表現………35
壹、自我認同之歷程………35
貳、探索單身………42
第四節 未婚教師之相關研究………48
壹、未婚女性之相關研究………48
貳、未婚教師之相關研究………52
參、未婚幼稚園教師之相關研究………55
第三章 研究方法………56
第一節 研究取向與方法………56
第二節 架構與程序………57
壹、論述架構………58
貳、研究程序………59
第三節 研究參與者與研究工具………60
壹、研究參與者………60
貳、研究者………61
參、研究工具………62
第四節 資料蒐集、分析與處理………62
壹、準備階段………63
貳、實施階段………64
第五節 資料的嚴謹與研究倫理………66
第四章 資料分析與發現………68
第一節 未婚教師的生命故事~主角………68
壹、康乃馨教師的故事………68
貳、向日葵教師的故事………69
參、百合花教師的故事………71
第二節 未婚教師婚姻觀之呈現~彩排………72
壹、為什麼要結婚………73
貳、結婚好、不好………84
參、妳要結婚嗎………90
第三節 單身未婚教師之角色扮演~演出………95
壹、為什麼還不結婚………95
貳、未婚的媽咪教師………105
參、未婚教師的單身生活………118
第四節 未婚教師自我認同的表現~喝采………125
壹、自我挑戰………125
貳、肯定自我………142
第五章 綜合討論………172
第一節 未婚大小姐眼中的婚姻大事………172
壹、我的婚姻觀………172
貳、婚姻存在的價值………174
參、對婚姻的態度和策略………176
第二節 媽咪教師為何還不結婚………177
壹、非自願性未婚的幼稚園女性教師………177
貳、媽咪教師的角色演出………178
第三節 未婚幼稚園教師的自我喝采………182
壹、小蝦米挑戰大鯊魚………182
貳、就是這個光………184
第六章 結論與啟示………193
第一節 研究結論………193
壹、未婚幼稚園女性教師的婚姻觀………193
貳、影響幼稚園女性教師未婚的因素………194
參、現階段未婚幼稚園女性教師自我認同的表現………195
第二節 研究限制………199
第三節 研究者省思………199
第四節 啟示………200
壹、提供未來研究啟示………200
貳、給家政策的啟示………201
參考文獻………202
一、中文部分………202
二、西文部分………210
附錄………211
附錄一:訪談大綱………211
附錄二:訪談同意書………213
附錄三:研究參與者基本資料表………214
附錄四:訪談日誌………215
附錄五:訪談檢核函………216
表 次
表 2-2-1 父母與教師角色本質的差異………27 表 2-2-2 教學與保育評鑑項目………31 表 3-3-1 研究參與者基本資料………60
圖 次
圖 2-3-1 自我認同的模式………40 圖 3-2-1 論述架構圖………58 圖 3-2-2 研究程序圖………59
第一章 緒論
台 灣 男 女 不 婚 比 逐 年 升 高 , 尤 其 台 灣 女 性 不 婚 比 僅 次 於 法 國 , 位 居 世 界 第 二 ( 謝 春 滿 , 2005)。 根 據 內 政 部 ( 2006) 主 計 處 統 計 : 95 年 國 人 平 均 初 婚 年 齡 新 郎 為 30.7 歲 、 新 娘 為 27.8 歲 。 在 超 出 結 婚 年 齡 層 的 三 十 歲 到 三 十 四 歲 全 國 人 口 中, 未 婚 男、 女 比 例 分 別 為 45.8% 和 30.8%,平 均 近 二 位 男 性 、 三 位 女 性 , 就 有 一 位 是 「 未 婚 」, 比 例 創 下 歷 年 來 最 高 。 比 照 2004 年 底,三 十 歲 到 三 十 四 歲 未 婚 男、女 比,分 別 為 41.2% 和 26.9%,2006 年 未 婚 人 口 比 又 往 上 攀 升 。 已 過 適 齡 未 婚 這 個 逐 年 漸 增 的 社 會 現 象 , 也 對 幼 稚 園 教 師 產 生 影 響 , 未 婚 會 不 會 造 成 幼 稚 園 教 師 角 色 扮 演 的 困 擾 , 幼 稚 園 工 作 性 質 是 否 響 未 婚 之 重 要 因 素 , 未 婚 幼 稚 園 教 師 的 婚 姻 觀 與 婚 姻 態 度 為 何 ? 值 得 加 以 探 究 討 論 , 以 試 圖 尋 找 原 因 與 解 決 之 道 。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與 目 的
「 婚 姻 」 由 古 至 今 即 是 我 國 重 要 的 傳 統 禮 俗 與 人 生 大 事 , 家 庭 組 成 、 傳 宗 接 代 與 子 女 教 化 皆 由 此 開 始,「 男 大 當 婚、女 大 當 嫁 」更 是 重 要 的 傳 統 與 責 任 。 在 現 今 多 元 的 時 代 , 未 婚 者 隨 著 年 齡 增 長 , 得 到 更 多 親 朋 好 友 的 關 心 與 問 候 ; 但 已 過 適 齡 未 婚 多 年 以 後 , 親 朋 好 友 的 欲 言 又 止 漸 漸 成 為 乏 人 問 津。「 怪 」不 知 從 幾 何 時 與 已 過 適 齡 未 婚 者 黏 在 一 起,是 社 會 用 庸 俗 的 眼 光 看 待 ? 是 違 反 社 會 遊 戲 規 則 ? 是 人 云 亦 云 的 欲 加 之 罪 ? 或 是 刻 板 印 象 惹 的 禍 ? 未 婚 不 等 於 不 婚 , 未 婚 可 包 含 : 不 想 結 婚 、 有 對 象 但 結 婚 時 機 未 到 、 想 結 婚 卻 苦 無 理 想 對 象 者 。 聯 合 報 系 民 調 中 心 ( 2005) 針 對 三 十 歲 到 四 十 五 歲 未 婚 族 群 調 查 發 現 , 有 一 成 七 堅 持 單 身 不 婚 ; 三 成 六 有 理 想 對 象 但 結 婚 時 機 未 到;四 成 四 想 結 婚 卻 苦 無 理 想 婚 配 對 象。根 據 2006 年 內 政 部 戶 政 司 的 調 查 資 料 顯 示,新 娘 初 婚 者 平 均 年 齡 為 27.8 歲,其 中 以 臺 北 市 初
婚 新 娘 30.8 歲 最 高 , 與 2004 年 初 婚 平 均 年 齡 新 娘 為 26.9 歲 相 較 之 下 , 走 入 婚 姻 殿 堂 似 乎 不 是 女 性 未 婚 者 當 務 之 急 的 事 情 。 晚 婚 現 象 在 許 多 國 家 已 形 成 一 種 時 代 趨 勢 ( Jones, 2005), 台 灣 亦 然 如 此 。
在 日 本 年 過 30 歲 以 上 都 會 女 子、未 婚、無 子 女,奉 行 即 時 行 樂 者,皆 定 義 為「 敗 犬 族 」;相 較 之 下,在 日 本 女 性 即 使 長 相 再 醜,再 沒 有 謀 生 能 力,
只 要 有 老 公、有 子 女 者 都 為「 勝 犬 」,因 日 本 文 化 對 於 女 性 成 敗,具 有 傳 統 的 男 尊 女 卑、男 主 外 女 主 內 的 價 值 觀( 陳 美 瑛 譯,2006)。在 美 國,社 會 大 眾 對 未 婚 單 身 者 , 更 有 許 多 不 公 平 現 象 與 稅 賦 上 的 懲 罰 ( Conlin & Jess, 2003)。而 在 台 灣,現 代 女 性 自 主 性 高、經 濟 獨 立,從 婚 姻 中 獲 得 親 密 關 係 與 生 活 經 濟 保 障 的 優 勢 漸 弱 , 因 此 婚 姻 對 女 性 的 吸 引 力 已 大 不 如 前 , 在 民 風 的 開 放 下 , 社 會 大 眾 逐 漸 接 受 不 婚 的 觀 念 , 許 多 女 性 更 覺 得 未 婚 比 已 婚 更 加 幸 福、快 樂。有 句 流 行 語:「 未 婚 女 性 身 處 天 堂,幸 福、快 樂 指 數 最 高 , 其 次 為 已 婚 男 性 , 再 者 為 未 婚 男 性 , 最 可 憐 的 是 接 近 地 獄 的 已 婚 女 性 。 」 婚 姻 對 未 婚 女 性 而 言,不 再 只 是 一 種「 制 度 」,更 重 要 的 是 能 夠 在 婚 姻 中 尋 求 個 人 成 長 與 自 我 實 現 。 因 此 , 未 婚 女 性 寧 可 花 更 多 的 時 間 等 待 適 合 的 對 象 , 走 入 不 適 合 的 婚 姻 不 如 選 擇 不 婚 。
女 性 對 於 人 生 序 位 的 優 先 順 序 , 會 不 會 是 導 致 晚 婚 的 重 要 原 因 , 對 於 結 婚 的 意 義、態 度 與 認 同 程 度,也 因 而 影 響 女 性 結 婚 的 動 機、需 求 與 時 間 。 已 過 適 齡 未 婚 究 竟 是 什 麼 因 素 所 影 響 ? 在 倡 導 與 標 榜 婚 姻 的 兩 人 世 界 裡 , 婚 姻 一 定 是 女 性 必 經 之 路 ? 女 性 慣 用 右 腦 思 考 , 男 性 慣 用 左 思 考 腦 , 女 性 一 生 沿 著 感 性 曲 線 旋 轉 , 男 性 一 生 沿 著 理 性 直 線 前 進 。 直 線 、 曲 線 會 交 錯 成 交 叉 線 嗎 ? 該 如 何 選 擇 ? 最 終 目 的 會 是 未 婚 者 所 希 望 ? 曾 經 聽 過 一 則 笑 話:「 年 過 四 十 的 女 性 結 婚 機 率,就 如 同 出 門 不 小 心 被 亂 槍 打 死 的 機 率 一 樣 低 。 」 婚 姻 市 場 真 是 只 有 年 輕 或 貌 美 的 商 品 才 有 增 值 與 議 價 空 間 ? 在 兩 性 婚 姻 市 場 中,普 遍 存 在「 女 性 上 婚 」( marry up)與「 男 性 下 婚 」( marry down)
現 象 , 也 就 是 說 女 性 期 望 嫁 給 學 歷 比 自 己 高 的 丈 夫 , 男 性 偏 向 娶 學 歷 低 於 自 己 的 妻 子。Eckland( 1980)提 出 高 學 歷 女 性 偏 好 高 學 歷 男 性,而 非 比 女 性 自 己 還 低 的 低 學 歷 男 性 。 因 此 對 高 學 歷 的 已 過 婚 齡 未 婚 女 性 教 師 來 說 ,
婚 姻 是 否 更 遙 不 可 及 ?
社 會 上 也 有 許 多 工 作 性 質 與 工 作 場 域 , 是 以 性 別 與 婚 姻 狀 態 來 取 量 , 例 如 : 大 眾 運 輸 服 務 業 、 銀 行 金 融 業 等 , 在 台 灣 幼 稚 園 工 作 性 質 與 教 師 角 色 大 多 數 為 女 性 擔 任 。 劉 文 惠 ( 2006) 指 出 一 般 人 認 為 幼 稚 園 教 師 角 色 應 由 女 性 擔 任 較 適 合 ; 黃 意 舒 ( 1994) 說 明 角 色 期 望 是 由 社 會 系 統 所 提 供 。 因 此 可 知,社 會 大 眾 期 望 由 女 性 來 擔 任 幼 稚 園 教 師 角 色 一 職。郭 丁 熒( 2001)
提 及 「 教 師 角 色 」 為 所 處 的 社 會 情 境 中 , 教 師 基 於 特 殊 的 身 份 、 地 位 , 被 社 會 大 眾 所 期 望 與 實 際 表 現 的 行 為 或 特 質 。 教 師 的 工 作 具 有 專 業 性 , 在 社 會 階 層 中 被 重 視 與 尊 重 , 教 師 有 穩 定 的 工 作 、 固 定 的 薪 資 待 遇 與 專 業 進 修 管 道 和 寒 暑 期 休 假 的 福 利 , 工 作 性 質 更 有 助 於 教 養 自 己 未 來 的 子 女 。 對 於 女 性 教 師 而 言,在 婚 姻 市 場 中「 教 師 角 色 」具 有 加 分 作 用,「 相 夫 教 子 」的 優 勢 , 應 是 婚 姻 市 場 裡 行 情 看 好 的 最 佳 婚 配 對 象 , 尤 其 女 性 教 師 在 超 級 媒 婆 「 詹 媽 媽 」 婚 友 社 的 調 查 排 行 中 , 最 為 大 眾 喜 愛 的 結 婚 對 象 之 一 。 在 一 片 看 好 又 叫 座 的 聲 浪 中,詹 媽 媽 也 表 示:「 現 在 的 男 生 精 得 很,覺 得 幼 教 不 算 是 教 師 , 可 見 不 同 的 教 師 角 色 也 影 響 了 求 偶 條 件 」( 李 靜 采 , 2005)。 然 而 在 台 北 市 市 立 學 前 教 育 機 構 這 個 環 節 的 幼 稚 園 女 性 教 師 中,仍 有 高 達 19
% 未 婚 人 口 , 這 現 象 促 使 我 們 關 心 與 探 討 在 幼 教 職 場 上 未 婚 女 性 教 師 , 出 現 什 麼 問 題 。
「 感 情 、 婚 姻 、 家 庭 」 一 書 探 討 國 中 、 小 未 婚 女 性 教 師 晚 婚 的 因 素 , 在 遠 因:( 一 )家 庭 背 景:早 期 師 資 培 育 機 構 為 公 費 制 度,學 生 多 數 來 自 清 寒 家 庭,就 業 後 仍 需 負 擔 家 計;( 二 )求 學 態 度:師 資 培 育 機 構 的 學 習 制 度 嚴 謹,缺 少 社 交 的 機 會;( 三 )學 校 環 境:師 資 培 育 機 構 的 男 女 學 生 比 例 懸 殊,多 數 為 陰 盛 陽 衰 的 現 象。近 因:( 一 )師 道 尊 嚴:教 師 角 色 較 為 嚴 謹 ;
( 二 )工 作 繁 重:教 學 工 作 與 課 務 繁 重;( 三 )婚 配 斜 坡:女 性 教 師 的 社 會 評 價 甚 高,因 此 形 成 無 形 的 障 礙,尤 其 在 學 歷 與 年 齡 的 影 響 最 大;( 四 )其 他 因 素:工 作 調 動 不 易、生 活 圈 狹 隘、上 進 心 強( 周 文 欽,1981)。而「 中 國 人 的 婚 姻 觀 」一 書 中 提 及 國 小 未 婚 女 性 教 師 的 成 因:( 一 )不 是 嚮 往 單 身 貴 族,只 是 沒 有 合 適 的 結 婚 對 象;( 二 )對 異 性 不 了 解,不 知 與 異 性 愉 悅 相
處 的 方 法;( 三 )職 業 性 格 的 影 響:嚴 苛、挑 剔 的 態 度;( 四 )人 際 圈 狹 窄 : 活 動 範 圍 以 學 校 為 主,朋 友 多 數 皆 為 教 師;( 五 )自 我 期 許 並 不 斷 進 修( 謝 麗 玉,1990)。而 幼 稚 園 女 性 未 婚 教 師 晚 婚 因 素 為 何 ? 是 否 與 其 他 學 年 教 師 遇 到 相 同 的 問 題 ?
Granucci 指 出 幼 稚 園 教 師 角 色 似 乎 潛 伏 著 一 些 危 機 , 幼 稚 園 教 師 是 教 育 工 作 者 ? 或 只 是 保 母 ? 與 小 學 以 上 教 師 角 色 有 何 不 同 ? 教 師 專 業 是 否 也 因 角 色 扮 演 而 異( 引 自 黃 意 舒,1994)。傳 統 的 社 會 觀 念 認 為 幼 稚 園 教 師 是
「 騙 囡 仔 」、「 孩 子 王 」,不 需 要 專 業 背 景;現 今 社 會 因 環 境 與 經 濟 的 改 變 , 孩 子 生 的 少 、 各 個 都 是 寶 , 學 前 教 育 逐 漸 受 重 視 , 社 會 大 眾 對 幼 稚 園 教 師 的 要 求 相 對 增 多 , 因 此 幼 稚 園 教 師 對 自 我 專 業 的 充 實 與 提 升 , 更 是 積 極 與 刻 不 容 緩。教 育 部( 1994)修 正《 師 資 培 育 法 》明 定 教 師 須 具 備 大 學 學 歷 , 但 社 會 大 眾 對 幼 稚 園 教 師 專 業 性 的 看 法 , 是 否 相 對 提 升 與 支 持 ? 還 是 停 留 在 刻 板 印 象 中 ? 研 究 者 也 曾 多 次 遇 到 社 會 大 眾 對 幼 稚 園 教 師 的 看 法:「 教 幼 稚 園 需 讀 到 研 究 所 ? 畢 業 後 可 不 可 以 轉 任 至 國 小 或 國 中 教 書 ? 」;「 教 幼 稚 園 算 教 師 嗎 ? 」。學 前 幼 稚 園 教 師 的 工 作 性 質 十 分 繁 雜,在 專 業 教 師 角 色 扮 演 與 師 生 互 動 之 間 , 有 別 於 其 他 學 年 教 師 。 因 學 前 幼 兒 年 齡 較 小 、 身 心 發 展 尚 未 成 熟 完 備、依 附 性 較 高,因 此 幼 稚 園 教 師 與 幼 兒 相 處 模 式 更 為 親 密,
有 如 幼 兒 在 學 校 的 媽 媽 。 幼 稚 園 教 師 工 作 為 包 班 制 , 除 了 教 育 幼 兒 與 負 責 學 習 活 動 之 外 , 更 需 兼 任 幼 兒 保 育 與 照 顧 的 工 作 , 因 此 除 了 專 業 理 論 與 教 學 經 驗 外 , 實 際 的 育 兒 經 驗 對 幼 稚 園 教 師 來 說 , 更 是 一 種 助 力 。 研 究 者 在 職 場 觀 察 已 婚 之 同 事 與 同 行 , 與 家 長 進 行 溝 通 時 , 經 常 以 自 己 的 育 兒 經 驗 為 話 題,與 家 長 討 論 和 分 享。Dresden 和 Myer 指 出「 親 職 角 色 對 幼 教 的 專 業 發 展 有 幫 助 」( 引 自 黃 意 舒 , 1994: 41)。 對 未 婚 的 幼 稚 園 教 師 而 言 , 幼 兒 保 育 經 驗 多 數 由 工 作 中 累 積 而 成 , 但 所 得 經 驗 皆 為 同 年 齡 層 之 幼 兒 , 缺 乏 早 期 嬰 幼 兒 與 其 他 年 齡 層 之 育 兒 經 驗 , 因 此 已 婚 或 未 婚 是 否 對 幼 稚 園 教 師 在 學 前 教 育 工 作 上 產 生 影 響 ? 未 婚 是 否 會 影 響 幼 稚 園 教 師 的 專 業 性 ? 根 據 研 究 顯 示 : Cohsn 提 出 年 齡 與 婚 姻 會 影 響 教 師 教 學 關 注 情 形 , 年 長 教 師 經 由 教 養 子 女 的 經 驗 中 , 增 進 專 業 的 能 力 與 信 心 ( 引 自 黃 秀 鳳 ,
1990)。已 婚 幼 稚 園 教 師「 生 涯 認 同 」上 比 未 婚 幼 稚 園 教 師 高( 張 秀 玲,2001;
楊 妙 芬,1997)。已 婚 幼 稚 園 教 師 的「 任 教 職 志 」高 於 未 婚 幼 稚 園 教 師,已 婚 教 師 之 家 人 對 幼 教 工 作 是 支 持 與 認 同 , 並 對 幼 教 給 於 高 評 價 ( 林 佳 蓉 , 2002;張 秀 玲,2001)。而 在「 社 會 支 持 」程 度 上,已 婚 幼 稚 園 教 師 比 未 婚 幼 稚 園 教 師 獲 得 較 高 的 支 持( 楊 妙 芬,1997)。幼 稚 園 教 師 在 其 尋 求 支 持 的 類 型 中,情 感 支 持 及 教 學 支 持 感 受 到 的 幫 助 較 多( 林 佳 蓉,2002)。未 婚 幼 稚 園 教 師 在 工 作 職 場 與 社 會 環 境 中 , 面 對 未 婚 現 狀 與 繁 衍 出 的 問 題 , 自 我 態 度 為 何 ? 未 婚 在 幼 教 工 作 職 場 中 , 是 否 受 到 不 公 平 對 待 ? 社 會 支 持 性 為 何 ? 幼 稚 園 工 作 性 質 或 是 其 他 因 素 影 響 幼 稚 園 女 性 教 師 未 婚 或 晚 婚 ? 或 者 是 個 人 、 工 作 環 境 、 人 口 結 構 、 社 會 經 濟 、 人 文 素 養 、 甚 至 國 家 政 策 等 因 素 , 成 為 婚 姻 市 場 中 的 隱 形 殺 手 。
禮 運 大 同 篇 :「 男 有 分 、 女 有 歸 」, 在 倡 導 婚 姻 的 社 會 裡 , 婚 姻 被 視 為 人 生 的 必 經 之 路 。 彭 蕙 仙 ( 2003) 在 推 薦 《 一 定 要 結 婚 嗎 ? 》 一 書 中 指 出 社 會 大 眾 對 婚 姻 的 迷 思 , 是 存 在 過 往 的 記 憶 , 甚 至 於 基 因 裡 , 對 婚 姻 的 嚮 往 已 成 為 一 種 反 射 動 作 。 俗 話 形 容 婚 姻 有 如 圍 牆 一 般 , 牆 外 的 人 想 進 來 一 探 究 竟,牆 內 的 人 卻 想 出 去 重 獲 自 由,婚 與 不 婚:「 如 人 飲 水、冷 暖 自 知 」。
社 會 大 眾 把 未 婚 者 視 為 長 不 大 的 小 孩 , 抱 持 不 信 任 的 態 度 , 而 未 婚 女 性 幼 稚 園 教 師 , 更 容 易 被 認 為 大 小 孩 帶 小 小 孩 。 在 「 騙 囡 仔 」、「 孩 子 王 」 的 刻 版 印 象 中,「 保 母 」與「 教 師 」兩 者 角 色 之 間,究 竟 隱 藏 著 多 大 的 距 離。「 一 般 社 會 大 眾 看 待 幼 稚 園 教 師 並 不 如 對 其 他 教 師 要 來 的 尊 敬 , 多 數 人 仍 舊 視 幼 稚 園 教 師 如 同 保 母 一 般 的 地 位 。 」( 盧 麗 妹 , 2007: 21)。 本 研 究 意 圖 探 索 未 婚 幼 稚 園 女 性 教 師 面 對 未 婚 與 教 師 角 色 的 看 法 , 藉 此 探 究 此 現 象 產 生 的 可 能 因 素 , 期 望 能 對 未 婚 幼 稚 園 女 性 教 師 進 一 步 了 解 , 並 有 所 助 益 。
根 據 上 述 之 動 機 , 本 研 究 之 目 的 有 以 下 幾 點 :
一 、 探 討 未 婚 幼 稚 園 女 性 教 師 的 婚 姻 觀 。
二 、 探 討 影 響 幼 稚 園 女 性 教 師 未 婚 的 相 關 因 素 。 三 、 探 討 現 階 段 未 婚 幼 稚 園 女 性 教 師 的 自 我 認 同 。
第二節 研究待答問題
針 對 上 述 的 研 究 目 的 , 本 研 究 擬 探 討 之 問 題 為 :
一 、 未 婚 幼 稚 園 女 性 教 師 的 婚 姻 觀 ?
( 一 ) 未 婚 幼 稚 園 女 性 教 師 對 婚 姻 觀 點 為 何 ? ( 二 ) 未 婚 幼 稚 園 女 性 教 師 對 婚 姻 價 值 為 何 ? ( 三 ) 未 婚 幼 稚 園 女 性 教 師 對 婚 姻 態 度 為 何 ?
二 、 影 響 幼 稚 園 女 性 教 師 未 婚 的 因 素 ?
( 一 ) 幼 稚 園 女 性 教 師 未 婚 來 自 個 人 因 素 為 何 ? ( 二 ) 幼 稚 園 女 性 教 師 未 婚 來 自 工 作 因 素 為 何 ? ( 三 ) 幼 稚 園 女 性 教 師 未 婚 來 自 社 會 因 素 為 何 ?
三 、 現 階 段 未 婚 幼 稚 園 女 性 教 師 的 自 我 認 同 ? ( 一 ) 面 對 單 身 階 段 自 我 認 同 的 表 現 為 何 ?
( 二 ) 面 對 未 婚 幼 稚 園 教 師 角 色 自 我 認 同 的 表 現 為 何 ?
第三節 名詞釋義
一 、 未 婚
「 未 婚 」 指 在 法 律 上 , 從 未 舉 行 過 公 開 結 婚 儀 式 , 可 以 自 由 選 擇 締 結 婚 約 的 成 年 人。本 研 究 操 作 行 定 義 所 稱 的 未 婚 是 指:年 滿 35~ 44 歲 之 單 身 女 性 , 未 曾 有 過 合 法 的 結 婚 儀 式 與 婚 配 行 為 。
二 、 婚 姻 觀
「 婚 姻 」 從 《 民 法 》 親 屬 篇 而 言 , 未 婚 年 滿 二 十 歲 之 男 女 , 經 公 開 儀 式 且 二 人 以 上 之 在 場 證 人,所 成 立 之 民 事 契 約。楊 美 慧( 1991)認 為「 觀 」 即 指 意 識。「 婚 姻 觀 」是 個 人 與 婚 姻 有 關 的 意 識,此 意 識 會 影 響 個 人 的 婚 姻 抉 擇 , 成 為 個 人 獨 特 的 婚 姻 態 度 與 價 值 信 念 , 是 一 種 附 著 於 文 化 模 式 與 社 會 規 範,內 化 於 個 人 人 格 之 中,潛 在 評 判 事 物 的 標 準( 江 宜 倩,2002)。本 研 究 所 稱 的 「 婚 姻 觀 」, 為 探 討 個 人 對 婚 姻 的 認 知 與 態 度 。
三 、 自 我 認 同
自 我 為 人 格 特 質 的 一 部 分,Jung 將 人 格 分 為:自 我、個 人 潛 意 識、集 體 潛 意 識 。 而 自 我 是 一 種 意 識 , 是 個 人 對 自 己 的 一 種 情 感 、 思 考 、 記 憶 與 知 覺( 林 淑 梨、王 若 蘭、黃 慧 真 譯,1997)。認 同 指 個 體 對「 我 」的 感 覺 , 包 含 個 人 的 行 為 、 能 力 、 知 覺 或 價 值 觀 所 持 有 的 態 度 與 評 價 , 藉 由 與 他 人 互 動 發 展 而 成 的 動 態 歷 程 。 本 研 究 所 指 自 我 認 同 的 表 現 為 : 未 婚 幼 稚 園 女 性 教 師 對 目 前 單 身 未 婚 且 成 熟 獨 立 的 個 體 , 自 我 在 外 顯 的 生 活 、 工 作 與 社 會 環 境 互 動 中 的 行 為 模 式 , 以 及 個 體 內 在 對 自 我 認 知 與 接 受 的 程 度 , 所 形 成 的 整 體 表 現 。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 章 共 分 四 小 節 , 第 一 節 女 性 婚 姻 觀 之 探 討 ; 第 二 節 幼 稚 園 女 性 教 師 之 生 涯 歷 程 ; 第 三 節 單 身 認 同 之 表 現 ; 第 四 節 未 婚 教 師 之 相 關 研 究 。
第一節 女性婚姻觀之探討
「 婚 姻 通 常 是 一 個 重 要 的 背 景 , 親 密 與 成 熟 的 社 會 關 係 在 其 中 得 以 發 生 」( 郭 靜 晃,2000:120)。說 明 在 婚 姻 制 度 的 庇 護 下,許 多 兩 性 情 感、行 為 與 關 係 得 被 接 受 與 認 定 , 並 維 繫 社 會 秩 序 的 正 常 運 作 。 本 節 以 婚 姻 之 相 關 理 論 、 婚 姻 的 價 值 、 不 同 世 代 的 女 性 婚 姻 觀 加 以 探 討 。
壹、婚姻之相關理論
一 、 婚 姻 觀 之 形 成
「 婚 姻 觀 」為 個 人 與 婚 姻 有 關 的 意 識,此 意 識 會 影 響 個 人 的 婚 姻 抉 擇 , 成 為 個 人 獨 特 的 婚 姻 態 度 與 價 值 信 念( 江 宜 倩,2002)。謝 佩 珊( 1995)指 出 婚 姻 態 度 可 從 認 知 層 面 : 為 對 婚 姻 的 了 解 、 信 念 與 看 法 ; 情 感 層 面 : 為 對 婚 姻 的 感 受 、 好 惡 程 度 ; 行 動 層 面 : 為 對 於 婚 姻 的 行 動 傾 向 等 三 個 層 面 探 討 。
未 婚 女 性 在 單 身 生 涯 中 , 經 歷 擇 偶 歷 程 , 建 立 了 自 己 的 婚 姻 觀 , 並 透 過 擇 偶 階 段 , 選 擇 是 否 進 入 婚 姻 。 楊 美 慧 ( 1991) 提 出 未 婚 女 性 對 婚 姻 觀 發 展 的 六 個 階 段 為 :
( 一 ) 婚 姻 觀 播 種 期 : 受 到 個 性 傾 向 、 家 庭 、 社 會 傳 統 等 因 素 影 響 , 這 個 時 期 形 成 的 觀 念 會 影 響 成 年 後 之 婚 姻 觀 。
( 二 ) 婚 姻 觀 蟄 伏 期 : 這 個 時 期 為 求 學 階 段 , 尚 未 想 到 婚 姻 問 題 。
( 三 ) 婚 姻 觀 成 形 期 : 兩 性 交 往 為 此 期 的 重 點 , 兩 性 互 動 的 態 度 與 模 式 , 為 影 響 婚 姻 觀 成 型 的 重 要 因 素 。
( 四 ) 結 婚 趨 避 衝 突 期 : 此 期 特 徵 為 想 要 結 婚 又 害 怕 結 婚 , 若 單 身 取 向 的 因 素 較 多 ( 如 : 親 友 婚 變 、 對 婚 姻 沒 信 心 ), 個 人 仍 會 保 持 單 身 。 ( 五 )單 身 前 期:這 個 階 段 的 特 徵 為「 壓 力 減 除 」、「 享 受 單 身 樂 趣 」。
因 而 自 我 說 服、沒 理 想 對 象、投 入 工 作 等 等 因 素,使 個 人 不 積 極 追 求 婚 姻 。 ( 六 ) 婚 姻 觀 轉 捩 期 : 此 階 段 婚 姻 觀 與 兩 性 觀 更 趨 成 熟 , 個 人 可 能 仍 不 排 斥 婚 姻 , 但 可 選 擇 對 象 將 減 少 。
換 言 之 , 個 體 在 單 身 擇 偶 歷 程 中 , 經 歷 婚 姻 觀 的 發 展 階 段 , 建 立 了 個 人 對 婚 姻 的 價 值 與 態 度,並 做 出 對 婚 姻 的 選 擇。因 此,個 人 對 婚 姻 觀 不 同 , 對 婚 姻 需 求 也 會 因 人 而 異 ; 婚 姻 提 供 的 功 能 , 也 因 婚 姻 觀 之 不 同 而 不 盡 相 同 。
二 、 婚 姻 之 內 涵
從 文 化 觀 點 而 言 , 在 《 爾 雅 》 的 解 釋 中 「 婿 之 父 為 姻 , 婦 之 父 為 婚 。 婦 之 父 母 與 婿 之 父 母 合 稱 為 婚 姻 。 」 由 此 得 知 婚 姻 是 以 上 一 代 父 母 為 出 發 點,建 立 在 兩 個 家 族 上,由 喜 帖 上 以 父 母 為 主 要 屬 名,敬 邀 親 朋 好 友 宴 客 , 即 可 看 出 婚 姻 在 中 華 文 化 上 的 意 義 ( 彭 懷 真 , 2003: 42) 。
從 生 理 觀 點 而 言 , 男 女 兩 性 的 基 因 與 荷 爾 蒙 不 同 , 動 機 理 論 中 的 生 理 性 動 機 說 明 人 類 原 始 性 動 機 包 含「 性 驅 力 」。人 類 之 性 行 為 雖 屬 於 社 會 性 行 為,但 背 後 主 因 為 性 驅 力 促 成 性 行 為 的 發 生,性 驅 力 又 因 性 激 素 刺 激 所 致,
是 以 生 理 變 化 為 基 礎 的 生 理 性 動 機 。 人 類 的 性 行 為 受 情 緒 因 素 與 兩 性 的 社 會 關 係 所 支 配 , 但 似 乎 不 受 性 週 期 影 響 。 而 合 理 的 性 行 為 需 透 過 婚 姻 , 因 此 婚 姻 滿 足 人 類 的 性 驅 力 與 社 會 認 同 的 性 行 為 , 達 成 傳 宗 接 代 的 任 務 ( 張 春 興 , 1991)。
從 心 理 觀 點 而 言,婚 姻 提 供 個 人 滿 足 多 種 需 求 與 慾 望,其 中 以 Maslow 需 求 理 論 說 明 人 類 需 求 與 婚 姻 的 關 係 。 而 精 神 分 析 學 者 Freud 提 出 心 理 發 展 階 段 中 性 器 期 的 滿 足 與 否 , 會 影 響 婚 姻 選 擇 之 決 定 , 因 為 個 體 性 滿 足 基 本 源 自 性 器 期 ( 張 惠 芬 譯 , 1998)。
從 社 會 觀 點 而 言 , 婚 姻 行 為 發 生 在 人 類 會 社 中 , 婚 姻 是 一 種 制 度 或 社 會 規 範 結 叢 ( complex), 在 此 承 認 一 對 男 女 間 的 關 係 , 並 將 它 們 約 束 在相 互 的 權 利 與 義 務 中 , 使 婚 姻 功 能 得 以 運 作 ( 彭 懷 真 , 2003)。
三 、 婚 姻 之 相 關 理 論
( 一 ) Abraham Maslow 需 求 理 論
Maslow 提 出 需 求 層 次 論( hierarchy of needs),認 為 人 類 因 有 許 多 不 同 的 動 機 , 而 產 生 許 多 需 求 與 慾 望 , 因 此 在 追 求 滿 足 需 求 之 過 程 中 , 個 體 逐 漸 趨 於 成 熟 階 段 , 人 格 也 更 加 健 康 與 完 善 ( 引 自 郭 靜 晃 , 2000)。
Maslow 認 為「 在 個 人 想 要 滿 足 較 高 層 次 的 需 求 之 前,至 少 必 須 部 份 滿 足 需 求 層 次 論 中 較 低 層 次 的 需 求。」( 王 明 傑、陳 玉 玲 譯,2002:461)。而 其 主 要 概 念 為 「 匱 乏 需 求 」 與 「 成 長 需 求 」 之 間 的 區 別 。「 匱 乏 需 求 」
( deficiency needs) 包 含 生 理 、 安 全 、 隸 屬 感 與 愛 、 自 尊 各 層 面 生 理 和 心 理 的 幸 福 感 之 重 要 性 , 這 些 需 求 必 須 被 滿 足 , 在 上 述 需 求 滿 足 後 此 需 求 動 機 將 會 減 少,屬 於 較 低 層 次 的 需 求。「 成 長 需 求 」( growth needs)是 指 從 未 被 滿 足 的 需 求 。 包 含 知 、 美 和 欣 賞 他 人 的 態 度 來 成 長 和 發 展 需 求 , 屬 較 高 層 次 的 需 求。Maslow 將 自 我 實 現 定 義 為「 個 人 想 要 成 為 自 己 可 能 變 成 的 人 物 之 欲 求 」。其 特 點 為 接 受 自 我 和 接 受 他 人、自 發 性 和 開 放 性、獨 立 性 等 自 我 實 現 的 本 質 , 此 為 心 理 健 康 。 因 此 , 個 體 若 要 達 成 自 我 實 現 的 需 求 , 有 賴 於 其 他 需 求 的 滿 足 。 換 言 之 , 兩 者 的 關 係 為 先 滿 足 匱 乏 的 需 求 , 進 而 才 能 獲 得 成 長 需 求 的 滿 足,個 體 才 能 達 到 自 我 實 現( 王 明 傑、陳 玉 玲 譯,2002;
葉 玉 珠 、 高 源 令 、 修 慧 蘭 、 曾 慧 敏 、 王 珮 玲 、 陳 惠 萍 , 2003)。
Maslow 需 求 層 次 論 中,透 過 婚 姻 滿 足 個 人 的 匱 乏 需 求,並 提 供 成 長 需 求 的 滿 足 與 實 現。因 為 婚 姻 建 立 在 愛,而 愛 能 滿 足 各 階 層 的 需 求( 徐 光 國 , 2003)。
( 二 ) 刺 激 - 價 值 - 角 色 論 ( SVR Theory)
為 兩 人 關 係 發 展 的 理 論 , 為 一 種 交 換 理 論 。 即 兩 性 在 「 自 由 選 擇 的 情
況 下,吸 引 力 與 互 動 取 決 於 雙 方 帶 入 關 係 中 之 資 產 及 義 務 的 交 換 價 值 」( 張 惠 芬 譯 , 1998: 187 ) 。 此 處 S 指 的 是 刺 激 ( Stimulus): 為 兩 性 互 相 吸 引的 刺 激,是 挑 選 伴 侶 的 第 一 個 階 段。V 指 的 是 價 值( Value):為 兩 性 在 經 由 往 來 互 動 中 , 找 出 彼 此 相 同 的 價 值 , 此 階 段 為 挑 選 伴 侶 的 第 二 個 階 段 。 R 指 的 是 角 色( Role):為 兩 性 互 動 後,對 雙 方 角 色 期 望 與 實 際 表 現 的 評 估 與 配 合 , 為 挑 選 伴 侶 的 最 後 一 個 階 段 。 換 言 之 , 此 理 論 亦 為 一 種 階 段 論 , 刺 激 、 價 值 、 角 色 為 三 項 變 數 , 此 三 項 變 數 在 交 往 過 程 中 都 會 發 生 作 用 , 且 在 各 階 段 產 生 不 同 影 響 。 為 最 初 經 由 感 官 所 產 生 的 刺 激 與 吸 引 , 透 過 兩 性 互 動,達 到 價 值 的 配 合,最 後 兩 性 間 的 角 色 扮 演 達 到 一 致 性( 張 惠 芬 譯 , 1998; 蔡 文 輝 , 1998)。
( 三 ) Robert F. Winch 互 補 需 求 論
婚 姻 選 擇 只 限 於 決 定 一 個 初 步 的 篩 選 範 圍 , 而 從 中 選 擇 配 偶 , 為 互 補 需 要 的 原 則。Winch( 1958:93)提 出「 若 A 的 需 要 X 的 滿 足 B 的 需 要 Y,
而 B 滿 足 需 要 Y 之 行 為 以 滿 足 A 的 需 要 X」。 類 型 一 : A 與 B 的 需 要 可 以 相 同,但 需 求 則 呈 現 強 弱 之 負 關 聯 性;類 型 二:若 A 與 B 的 需 要 不 同,則 兩 者 關 係 好 壞 則 視 多 種 需 要 是 否 被 滿 足 而 定 ( 張 惠 芬 譯 , 1998)。
兩 性 在 尋 找 伴 侶 的 過 程 中 , 會 選 擇 可 以 彌 補 自 己 所 短 與 不 足 的 對 象 , 因 為 在 交 換 的 過 程 中 , 人 們 習 慣 獲 取 所 需 以 及 較 高 的 報 酬 。 換 言 之 , 例 類 型 一 : 支 配 性 高 者 會 尋 找 支 配 性 低 者 為 對 象 ; 類 型 二 : 兩 性 會 尋 找 不 同 類 型 的 伴 侶 來 彌 補 自 己 的 不 足 , 共 創 雙 方 較 高 報 酬 , 事 業 心 強 則 配 對 以 家 為 主 的 伴 侶 , 就 是 這 個 道 理 。
( 四 ) 婚 姻 市 場 說 與 買 賣 交 易 論
「 社 會 互 動 就 是 交 換 行 為 , 交 換 是 維 持 社 會 秩 序 的 基 礎 」( 彭 懷 真 , 1994: 35) 。 主 要 把 婚 姻 視 為 市 場 交 換 過 程 , 婚 姻 市 場 的 交 換 要 點 為 兩 性 互 補 的 概 念 , 將 婚 姻 視 為 一 種 合 夥 關 係 , 這 種 兩 性 關 係 建 立 在 擴 大 雙 方 的 福 利 上 , 以 經 濟 學 的 用 語 , 就 是 兩 性 對 婚 姻 組 成 的 家 庭 之 各 項 需 求 與 滿 足 是 互 補 的 。 婚 姻 市 場 ( marriage market) 亦 指 人 類 擇 偶 的 行 為 所 發 生 的 場 合 , 婚 姻 對 象 如 同 一 件 特 定 商 品 , 等 著 交 換 另 一 件 有 價 物 , 而 交 換 的 是 人 們 追 求 的 價 值,這 價 值 有 可 能 是 個 人 的,也 有 可 能 是 社 會 性 的 社 會 地 位 等。
在 婚 姻 市 場 裡 結 婚 對 象 的 交 易 , 可 用 交 易 理 論 作 為 此 行 為 的 最 佳 闡 釋 。 此
理 論 說 明 在 發 展 過 程 中,付 出 與 收 穫 的 是 否 達 到 均 衡;以 經 濟 學 的 角 度 看,
商 品 =適 合 結 婚 的 對 象 , 以 作 為 最 佳 的 買 賣 。 Blau 的 觀 點 , 在 此 交 易 階 段 仍 需 一 些 社 會 規 範 存 在 , 例 如 欺 瞞 與 說 謊 等 行 為 , 而 且 愛 與 感 情 是 一 種 複 雜 的 行 為 模 式 , 非 簡 單 的 成 本 與 利 潤 就 可 換 算 與 分 析 ( 陽 琪 、 陽 琬 譯 , 1998)。
婚 姻 市 場 有 如 賣 場 般 , 結 婚 對 象 公 開 陳 列 且 待 價 而 沽 , 買 家 來 往 搜 尋 自 己 所 需 之 商 品 , 而 議 價 過 程 也 會 影 響 交 易 是 否 成 功 。 而 婚 姻 市 場 上 , 並 不 是 每 樣 商 品 均 能 順 利 出 售 。 有 些 人 具 備 某 些 頗 佳 的 條 件 、 特 質 與 內 涵 、 但 賣 相 不 佳 ; 有 些 買 方 被 商 品 吸 引 , 但 在 議 價 過 程 協 商 失 敗 。 因 此 在 所 有 的 交 易 過 程 中 , 買 賣 雙 方 並 非 皆 能 達 到 均 等 的 利 益 , 婚 配 過 程 中 , 也 是 如 此 。 這 種 不 均 等 的 情 形 若 是 與 社 經 地 位 有 關 , 稱 之 為 婚 姻 斜 坡 ( marriage gradient)( 陽 琪 、 陽 琬 譯 , 1998)。
1. 婚 姻 斜 坡 ( marriage gradient)
婚 姻 斜 坡 可 分 為 : 上 嫁 婚 ( hyperamy) 與 下 嫁 婚 ( hypogamy)。 上 嫁 婚:指 的 是 個 體 結 婚 對 象 有 著 比 自 己 還 高 的 社 經 地 位。Elder 的 看 法,美 國 男 性 多 半 願 意 用 自 己 較 高 的 社 經 地 位 , 來 吸 引 較 年 輕 貌 美 的 女 性 , 換 取 自 己 之 所 需,但 男 性 社 經 地 位 若 是 來 自 本 身 努 力 所 得 之 成 就,則 較 具 有 彈 性。
另 外 , Davis 和 Robinson( 1988) 指 出 美 國 女 性 的 社 經 地 位 則 仰 賴 她 的 婚 姻 對 象 。 下 嫁 婚 : 指 的 是 個 體 結 婚 對 象 有 著 比 自 己 更 低 的 社 經 地 位 。 一 般 男 性 的 個 人 魅 力 來 自 自 己 的 社 經 地 位 , 而 女 性 的 社 經 地 位 通 常 依 附 於 男 性,因 此 在 婚 姻 市 場 中 下 嫁 婚 較 少 出 現,因 為 婚 姻 而 降 低 個 體 的 社 經 地 位,
尤 其 是 發 生 在 女 性 。
因 為 上 嫁 婚 較 為 大 眾 普 遍 接 受 , 因 此 較 高 社 經 地 位 的 女 性 , 在 婚 姻 市 場 中 將 更 難 尋 找 合 適 的 結 婚 伴 侶 , 她 們 可 能 與 自 己 同 等 級 的 男 性 交 往 並 結 婚 ; 而 社 經 地 位 較 低 的 女 性 , 則 會 和 較 高 或 同 等 級 男 性 兩 者 之 中 做 選 擇 。 而 男 性 情 形 正 好 相 反 , 較 高 社 經 地 位 者 可 選 擇 同 等 級 與 較 低 社 經 地 位 者 的 女 性 , 因 此 選 擇 的 範 圍 較 大 , 機 會 也 更 多 , 但 較 低 社 經 地 位 之 男 性 僅 能 找 和 自 己 相 同 的 女 性 為 結 婚 對 象,此 婚 姻 斜 坡 同 樣 在 不 同 的 族 群 與 群 體 出 現。
2. 婚 姻 排 擠 ( marriage squeeze)
影 響 婚 姻 市 場 的 兩 個 因 素 為 年 齡 與 出 生 率 。 假 設 男 女 出 生 比 皆 相 差 不 多 , 在 適 婚 年 齡 層 的 同 齡 層 男 女 比 各 佔 一 半 , 婚 姻 市 場 中 每 人 應 可 獲 得 配 對 一 名 配 偶 的 機 會 。 但 在 社 會 的 習 俗 上 , 女 性 大 都 偏 愛 與 年 長 者 結 婚 , 若 大 眾 皆 如 此 朝 向 同 一 趨 勢 , 應 可 達 到 平 衡 狀 態 , 可 是 婚 姻 是 個 變 數 , 有 人 選 擇 則 同 齡 、 也 有 選 擇 年 長 者 , 因 此 產 生 不 均 等 現 象 。 再 者 , 假 如 原 本 同 齡 層 男 女 比 例 就 不 均 等 , 在 擇 偶 時 更 容 易 產 生 不 平 衡 狀 態 , 也 就 出 現 婚 姻 排 擠 現 象( 陽 琪、陽 琬 譯,1998)。而 此 排 擠 結 果,也 改 變 配 偶 年 齡 層 的 差 異 與 初 婚 的 年 齡 。
貳、婚姻的價值
傳 統 社 會 價 值 觀 中 , 女 性 生 命 史 的 兩 件 大 事 : 婚 姻 與 生 育 ( 徐 光 國 , 2003)。
一 、 婚 姻 的 意 義
( 一 ) 在 文 字 上 , 依 字 面 解 釋 「 婚 姻 」 二 字 ,《 說 文 解 字 》 解 釋 「 婚 」 之 意 義 為 女 方 的 家 屬 ,「 姻 」 為 男 方 的 家 屬 。
( 二 ) 在 法 律 上 ,《 民 法 》 第 928 條 規 定 :「 結 婚 應 有 公 開 儀 式 及 二 人 以 上 之 證 人 。 經 依 戶 籍 法 為 結 婚 之 登 記 者 , 推 定 期 以 結 婚 。 」 婚 姻 是 「 法 律 與 實 際 生 活 的 組 合 , 它 可 以 把 男 人 女 人 結 合 成 一 相 互 關 係 並 據 以 建 立 家 庭 」( 陽 琪 、 陽 琬 譯 , 1998: 2)。
( 三 ) 在 生 物 上 , 依 據 Maslow 需 求 層 次 論 , 愛 與 隸 屬 為 人 類 的 重 要 需 求 , 而 婚 姻 提 供 了 個 體 愛 與 隸 屬 層 次 上 的 需 求 , 也 提 供 了 基 本 的 生 理 與 安 全 上 的 需 求 。 婚 姻 更 提 供 人 類 符 合 社 會 規 範 與 合 法 的 性 行 為 , 更 負 有 傳 宗 接 代 的 重 要 任 務 。
( 四 ) 在 社 會 上 , 婚 姻 是 社 會 所 贊 同 與 認 可 的 婚 配 安 排 , 承 認 一 對 男 女 的 關 係 , 夫 妻 同 居 與 子 女 養 育 之 意 圖 , 為 婚 姻 的 象 徵 , 家 庭 生 活 與 經 濟 資 源 因 婚 姻 而 得 以 運 作 , 子 女 的 出 生 得 以 合 法 ( 彭 懷 真 , 2003)。
彭 懷 真( 2001:28)把 婚 姻 定 義 為:「 婚 姻 系 指 兩 人 在 感 情 上 及 法 律 上 的 承 諾 , 使 他 們 分 享 情 緒 、 身 體 親 密 、 不 同 任 務 , 以 及 經 濟 資 源 。 」 葉 肅 科( 2000)綜 合 國 內 外 學 者 將 婚 姻 定 義 為:兩 個 人( 可 能 異 性 或 同 性 ),為 滿 足 感 情 需 求 、 分 享 經 驗 、 身 體 親 密 、 不 同 任 務 與 經 濟 資 源 , 在 情 緒 與 法 律 的 正 式 許 諾 , 經 由 社 會 或 法 律 認 可 的 公 開 儀 式 , 期 望 維 持 涉 及 彼 此 與 子 女 特 定 權 利 與 責 任 之 相 對 長 久 關 係 , 而 經 營 的 共 同 生 活 方 式 。 簡 言 之 , 透 過 婚 姻 行 為 結 合 男 女 兩 個 個 體 , 共 享 兩 方 的 資 源 。
二 、 婚 姻 的 功 能
Olson 和 DeFrain( 1994)說 明 婚 姻 是 男 女 二 人 產 生 感 情 與 在 法 律 上 的 承 諾 , 願 意 彼 此 共 享 情 緒 、 身 體 的 親 密 接 觸 與 經 濟 資 源 。 婚 姻 是 一 種 社 會 制 度 , 在 這 社 會 制 度 下 賦 予 生 育 、 教 育 、 經 濟 生 產 及 社 會 化 等 功 能 ( 林 秋 萍 , 2001)。
《 民 法 》 規 定 婚 姻 之 普 通 效 力 為 :( 一 ) 姓 氏 ;( 二 ) 同 居 義 務 ;( 三 ) 日 常 家 務 代 理 權 ;( 四 ) 扶 養 義 務 ;( 五 ) 繼 承 權 。
曾 任 美 國 家 庭 關 係 協 會 會 長 的 Broderick 對 婚 姻 的 特 質 作 了 詳 細 的 描 述 ( 引 自 彭 懷 真 , 2001: 29) 。
( 1)婚 姻 是 一 種 人 口 事 件;( 2)婚 姻 結 合 兩 個 家 庭 以 及 他 們 的 社 會 網 絡 ;( 3) 婚 姻 是 配 偶 和 政 府 之 間 的 一 種 法 律 合 約 ;( 4) 婚 姻 是 一 種 經 濟 聯 盟 ;( 5) 婚 姻 是 成 人 同 居 最 普 遍 的 模 式 ;( 6) 婚 姻 是 人 類 性 行 為 最 常 發 生 的 地 方 ;( 7) 婚 姻 是 一 個 生 育 的 單 位 ;( 8) 婚 姻 是 提 供 子 女 社 會 化 的 單 位 ;( 9) 婚 姻 提 供 發 展 親 密 關 係 和 分 享 人 生 的 機 會 。
林 淑 玲 等 人 ( 2002) 說 明 婚 姻 提 供 了 兩 性 雙 方 的 共 同 益 處 為 : ( 一 ) 愛 與 依 附 的 來 源
在 普 遍 豐 衣 食 足 的 現 今 社 會 中,Maslow 需 求 階 層 論 中 的 安 全 需 求、愛 與 隸 屬 需 求 已 勝 過 生 理 需 求 , 為 人 類 生 活 中 重 要 的 需 求 之 一 。 而 愛 與 依 附 建 立 在 個 體 與 他 人 良 好 的 互 動 中 , 並 在 人 生 的 各 階 段 中 建 立 不 同 的 依 附 關
係 。 婚 姻 也 提 供 安 全 的 愛 與 隸 屬 , 與 配 偶 的 親 密 與 信 任 關 係 , 建 立 彼 此 的 互 信 互 賴 , 達 到 安 全 需 求 、 愛 與 隸 屬 需 求 。
( 二 ) 經 濟 合 作 與 消 費
在 傳 統 的 社 會 中 , 家 庭 是 經 濟 的 主 要 來 源 , 但 現 今 社 會 , 大 多 數 個 人 必 須 離 開 家 才 能 謀 生 賺 錢,「 成 家 立 業 」是 中 國 固 有 的 傳 統 觀 念,個 人 在 經 濟 獨 立 後 結 婚 , 但 婚 禮 或 買 房 子 費 用 往 往 需 夫 妻 雙 方 或 家 人 支 援 。 經 濟 合 作 的 另 一 個 涵 意 為 家 庭 內 外 事 務 的 分 工 與 合 作 , 家 庭 分 工 與 民 族 文 化 有 相 當 大 的 關 係 , 各 國 男 性 參 與 時 數 皆 不 同 。 家 務 分 擔 代 表 個 人 對 家 庭 與 夫 妻 雙 方 的 責 任 、 愛 心 、 關 懷 與 照 顧 等 涵 意 , 也 是 婚 姻 的 重 要 課 題 之 一 。 ( 三 ) 生 育 與 教 育 子 女
中 國 人 重 視 傳 宗 接 代 的 香 火 傳 承 , 婚 姻 則 提 供 合 法 的 生 命 延 續 , 結 婚 成 家 後 的 生 兒 育 女 , 成 為 家 庭 對 社 會 制 度 維 繫 的 重 責 大 任 。 美 國 學 者 Hoffman 與 Manis( 1979)提 出 婦 女 生 育 的 九 項 動 機:可 獲 得 成 人 的 地 位 與 家 族 和 社 會 的 認 同 、 傳 宗 接 代 、 道 德 上 的 價 值 、 親 密 情 感 的 聯 繫 、 子 女 可 帶 來 愉 悅 和 滿 足、創 造 性 與 成 就 感、權 利 與 影 響 力、社 會 比 較 與 光 宗 耀 祖 、 經 濟 價 值 。 生 育 與 教 育 子 女 的 動 機 因 社 會 變 遷 而 異 , 但 婚 姻 賦 予 的 生 育 、 教 養 子 女 與 傳 承 家 庭 價 值 的 權 利 和 機 會 等 重 要 因 素 是 不 變 的 。
( 四 ) 社 會 角 色 與 地 位 的 獲 得
結 婚 為 中 國 社 會 中 獲 得 社 會 地 位 與 成 人 角 色 的 重 要 指 標 , 婚 姻 為 社 會 對 大 多 數 人 的 期 望 , 透 過 結 婚 建 立 家 庭 , 提 供 適 當 的 社 會 地 位 來 證 明 成 為 社 會 中 的 一 員 ; 不 婚 者 在 社 會 評 價 中 不 高 , 常 被 認 為 有 某 些 身 心 缺 陷 或 違 背 社 會 期 望 。 Hoffman 與 Manis( 1979) 研 究 提 出 六 項 獲 得 成 人 社 會 地 位 的 原 因,依 序 為:成 為 父 母、結 婚、能 賺 錢 養 活 自 己、找 到 工 作、畢 業( 不 再 就 學 )、從 父 母 家 庭 搬 出 去 自 己 住。婚 姻 提 供 個 人 角 色 的 擴 展,從 單 純 的 子 女 或 手 足 中 加 上 夫 妻 或 父 母 等 角 色 , 也 帶 來 新 的 角 色 與 地 位 。
婚 姻 乃 是 長 期 契 約 , 契 約 本 質 是 兩 相 情 願 兩 性 自 願 之 協 議 , 但 在 此 協 議 中,義 務、權 利 及 特 權 大 抵 為 隱 涵 而 非 明 示( 李 銘 珠 譯,2005)。換 言 之 , 在 法 律 的 保 障 下 , 婚 姻 明 定 與 隱 含 許 多 夫 妻 雙 方 兩 方 情 願 的 協 議 與 功 能 ,
透 過 婚 姻 行 為 的 發 生 , 此 功 能 方 得 獲 益 與 保 障 。 三 、 婚 姻 的 期 望
為 什 麼 要 結 婚 ? 結 婚 需 要 理 由 嗎 ? 每 個 人 都 有 自 己 的 人 生 哲 學 和 價 值 觀,對 婚 姻 有 不 同 期 待 與 憧 憬。社 會 學 家 Muller Lyer 提 出 婚 姻 動 機 學 說 , 他 將 婚 姻 動 機 歸 納 為 三 種 : 即 經 濟 的 互 動 、 子 女 的 生 產 及 愛 情 的 需 要 ( 引 自 高 淑 貴,1991)。綜 合 學 者 的 說 法 歸 納 出 五 項 結 婚 的 動 機:( 1)我 愛 她 、 他 , 因 為 愛 情 ;( 2) 因 為 友 伴 、 實 現 與 避 免 孤 獨 ;( 3) 因 為 性 , 生 兒 育 女 的 需 求;( 4)經 濟 與 安 全 的 考 量;( 5)做 人 生 應 該 做 的 事( 柯 淑 敏,2001;
陽 琪 、 陽 琬 譯 , 1998)。
現 代 人 對 婚 姻 有 什 麼 期 望 呢 ? 彭 懷 真 ( 2001) 提 出 以 下 見 解 :
( 一 ) 以 感 情 為 主 軸 , 包 含 生 活 與 相 處 的 婚 姻 。 現 代 人 幾 乎 是 以 愛 情 為 基 礎 而 步 入 婚 姻 , 因 此 對 婚 姻 的 期 望 首 先 要 有 愛 。 但 婚 姻 除 了 愛 情 , 更 是 朝 夕 相 處 共 同 生 活 , 因 此 除 了 生 活 起 居 、 還 包 含 生 活 習 慣 、 個 性 、 喜 惡 等 。 所 以 除 了 愛 , 還 要 了 解 實 際 的 婚 姻 生 活 , 才 不 會 婚 後 產 生 失 落 感 。
( 二 ) 能 保 有 自 我 , 又 能 創 造 共 同 空 間 的 婚 姻 。 婚 姻 生 活 是 為 自 己 找 個 伴 , 讓 相 愛 二 人 彼 此 相 互 照 顧 、 同 心 協 力 面 對 婚 姻 的 所 有 問 題 , 讓 二 人 過 的 更 好 。 因 此 夫 妻 需 彼 此 調 適 相 異 處 , 才 能 截 長 補 短 , 相 互 成 長 , 而 在 個 人 主 義 的 盛 行 下 , 夫 妻 雙 方 如 何 保 有 自 我 與 私 人 空 間 , 需 要 彼 此 共 同 協 商 , 而 不 是 一 方 委 屈 求 全 , 這 才 是 健 全 的 婚 姻 。
( 三 ) 夫 妻 雙 方 共 同 成 長 , 是 動 態 過 程 的 婚 姻 。 婚 姻 是 一 直 在 變 的 動 態 歷 程 , 人 、 事 、 物 隨 時 間 潮 流 不 斷 產 生 變 化 。 若 夫 妻 雙 方 只 有 一 人 不 斷 成 長 , 而 另 一 方 停 滯 不 前 , 雙 方 的 鴻 溝 就 會 因 此 產 生 , 也 很 難 溝 通 並 一 起 面 對 問 題 。 因 此 在 婚 姻 生 活 中 , 夫 妻 雙 方 的 腳 步 應 一 致 , 一 起 成 長 , 才 不 會 產 生 不 協 調 難 以 溝 通 的 情 形 。
( 四 )兩 性 平 權 的 婚 姻。兩 性 平 等 的 觀 念 影 響 兩 性 角 色 的 認 知 與 扮 演,
現 在 社 會 趨 向 雙 薪 家 庭,夫 妻 雙 方 在 經 濟 上 共 同 分 擔,當 然 也 包 括 家 務 事、
子 女 的 教 養 等 。 對 傳 統 角 色 扮 演 與 期 待 , 也 因 時 代 趨 勢 而 走 向 兩 性 平 權 的 觀 念 。
( 五 ) 不 是 兩 個 人 , 而 是 兩 個 家 族 的 婚 姻 。 現 代 男 女 結 婚 後 將 會 組 成 自 己 的 家 , 夫 妻 雙 方 傾 向 於 獨 立 生 活 , 不 再 依 靠 父 母 , 因 此 折 衷 家 庭 逐 漸 演 變 成 小 家 庭 。 但 夫 妻 各 有 自 己 的 原 生 家 庭 , 各 自 的 父 母 親 還 是 需 照 顧 與 聯 繫 , 因 此 婚 姻 是 兩 個 家 族 的 結 合 , 夫 妻 永 遠 是 原 生 家 庭 裡 的 一 個 成 員 。 從 小 時 候 人 們 就 被 催 眠 : 王 子 與 公 主 從 此 過 著 幸 福 快 樂 的 日 子 。 在 充 滿 著 婚 姻 至 上 的 兩 人 世 界 裡 , 多 少 女 性 滿 懷 希 望 , 期 待 披 上 白 紗 出 閣 ? 彭 懷 真 提 出 現 代 人 對 婚 姻 的 期 望 , 可 供 待 嫁 女 兒 心 的 女 性 們 做 為 參 考 。
參、不同世代的女性婚姻觀
一 、 傳 統 女 性 婚 姻 觀
「 婚 姻 是 為 家 庭 香 火 的 延 續,而 非 當 事 人 的 幸 福 」( 蔡 文 輝,1998:97)。 傳 統 婚 姻 總 是 對 男 性 有 利 , 女 性 結 婚 後 便 嫁 入 男 方 家 , 住 進 男 方 家 也 進 入 他 的 世 界 , 男 尊 女 卑 說 明 自 古 兩 性 的 差 別 待 遇 , 俗 話 說 : 嫁 雞 隨 雞 , 嫁 狗 隨 狗 , 更 印 證 傳 統 女 性 對 男 性 的 依 附 與 配 合 。 但 也 有 少 數 民 族 是 以 女 性 為 主 的 母 權 社 會 , 這 些 母 系 社 會 女 權 高 於 男 性 , 但 女 性 也 分 擔 更 多 的 工 作 與 責 任 。
在 東 西 傳 統 文 化 中 , 婚 姻 賦 予 女 性 的 選 擇 權 與 責 任 義 務 皆 相 似 , 要 點 有( 一 )利 益 交 換;( 二 )生 兒 育 女;( 三 )管 理 家 務;( 四 )策 劃 育 樂;( 五 ) 提 供 生 理 滿 足 ( 陽 琪 、 陽 琬 譯 , 1998; 蔡 文 輝 , 1998)。
在 美 國 社 會 , 傳 統 婚 姻 基 本 上 還 是 維 持 平 權 家 庭 「 分 權 」 模 式 , 而 劃 分 方 式 以 傳 統 的 性 別 角 色 為 基 礎( 陽 琪、陽 琬 譯,1998)。但 中 國 早 期 傳 統 文 化 與 社 會 習 俗 以 及 規 範 下,明 顯 的 社 會 階 級,成 了 女 性 婚 姻 的 鴻 溝,「 門 當 戶 對 」 就 是 其 一 , 而 此 觀 念 更 延 續 至 今 , 只 不 過 由 明 轉 暗 。 也 就 是 說 , 在 傳 統 裡 愛 情 與 婚 姻 是 不 用 相 配 合 的 , 更 多 的 束 縛 加 諸 在 進 入 婚 姻 的 傳 統 女 性 身 上 , 而 這 些 習 俗 有 些 依 然 延 續 至 今 , 相 夫 教 子 、 生 兒 育 女 , 現 今 中 西 文 化 仍 舊 存 有 這 些 觀 念 。 尤 其 中 國 繁 文 縟 節 的 婚 嫁 習 俗 與 規 矩 , 新 娘 出 閣 時 , 娘 家 總 會 在 禮 車 離 去 時 潑 水 , 新 娘 則 需 丟 下 手 中 的 絹 扇 , 依 然 可 以
發 現 一 些 傳 統 婚 姻 的 影 子 與 蛛 絲 馬 跡 的 隱 喻 。 二 、 新 世 代 女 性 的 婚 姻 觀
「 有 條 件 的 尋 找 伴 侶 , 可 以 避 免 許 多 衝 突 。 」 尋 找 結 婚 伴 侶 時 , 需 謹 慎 觀 察 , 觀 念 相 同 的 人 才 可 能 成 為 最 佳 拍 檔 , 尤 其 個 人 的 品 行 、 雙 方 門 當 戶 對、人 際 關 係 與 交 友 狀 況,皆 須 考 量 以 減 少 婚 姻 中 的 衝 突( 藍 采 風,1986:
49)。在 現 今 性 別 角 色 的 轉 換,也 影 響 婚 姻 市 場 的 交 易 行 為。女 性 的 經 濟 獨 立 , 不 再 需 要 男 性 提 供 經 援 與 社 會 地 位 , 而 婚 外 的 性 自 主 權 , 也 使 女 性 不 再 遷 就 於 婚 姻 的 需 求。且 在 平 權 婚 姻( egalitarian marriage)的 盛 行 下,男 性 的 溫 柔、體 貼、性 表 現、人 格 等 特 質,也 成 為 交 易 條 件 的 另 一 項 標 準( 陽 琪 、 陽 琬 譯 , 1998)。
彭 懷 真 ( 2001) 提 出 隨 著 時 代 的 變 遷 與 世 代 的 改 變 , 男 女 平 權 主 義 與 女 性 擁 有 更 多 的 自 主 能 力 等 觀 念 之 建 立 , 婚 姻 觀 念 也 與 傳 統 婚 姻 不 同 , 男 女 夫 妻 關 係 也 有 很 大 的 轉 變 , 現 代 的 婚 姻 建 立 在 男 女 雙 方 愛 的 基 礎 上 , 包 含 愛 情 與 個 人 的 需 求 與 滿 足 。 現 代 婚 姻 關 係 可 分 為 以 下 三 種 內 涵 : ( 一 ) 感 情 至 上 的 內 在 婚 姻 。 這 種 婚 姻 關 係 中 , 夫 妻 感 情 濃 烈 且 關 係 緊 密,把 對 方 當 成 自 己 生 活 的 核 心 人 物,也 就 是「 兩 位 一 體 」。有 強 烈 情 感 的 佔 有 慾 , 而 其 他 的 事 物 皆 為 次 要 的 , 例 如 工 作 、 朋 友 、 甚 至 個 人 的 意 願 等 。 此 婚 姻 雙 方 須 保 持 積 極 主 動 、 高 關 注 與 相 當 的 時 間 與 精 力 。
( 二 ) 實 用 價 值 的 功 利 婚 姻 。 特 別 強 調 婚 姻 中 有 利 的 功 能 性 部 份 , 男 女 各 有 自 認 有 利 的 著 眼 點 , 各 取 所 需 並 維 持 夫 妻 關 係 , 因 政 治 、 經 濟 、 家 族 利 益 , 而 結 合 的 比 例 高 於 男 女 雙 方 的 情 感 。 雙 方 還 保 有 情 感 或 性 , 但 此 婚 姻 關 係 的 核 心 為 互 相 利 用 , 共 謀 其 利 , 因 此 不 會 輕 易 離 婚 , 以 維 持 表 面 和 諧 之 關 係 , 例 如 企 業 界 的 「 聯 婚 」。
( 三 ) 彈 性 協 調 的 開 放 婚 姻 。 為 美 國 O’Neill 夫 妻 提 出 , 為 美 國 非 常 普 遍 之 觀 點 。 開 放 婚 姻 為 封 閉 婚 姻 之 修 正 , 改 變 不 切 實 際 的 期 待 。 例 如 : 不 應 被 期 待 去 滿 足 對 方 的 需 求 ; 雙 方 衝 突 中 的 調 整 改 變 ; 尊 重 配 偶 的 獨 立 思 考 ; 不 委 屈 遷 就 對 方 等 。 此 婚 姻 具 有 獨 特 的 親 密 平 衡 、 人 際 關 係 的 默 契 與 彈 性 協 商 的 特 質 , 注 重 每 個 人 的 適 度 改 變 與 成 長 , 強 調 當 下 、 具 有 個 人
主 義 與 現 實 主 義 的 色 彩,夫 妻 可 個 別 發 展 興 趣 與 目 標,進 而 達 到 自 我 實 現。
此 婚 姻 要 素 為 互 相 信 任 、 保 持 彈 性 、 平 等 、 創 新 與 多 變 的 特 質 。
林 淑 玲 等 人 ( 2002) 指 出 在 現 代 化 的 衝 擊 下 , 婚 姻 生 活 有 幾 項 明 顯 的 改 變 : 以 小 家 庭 為 主 ; 自 由 戀 愛 取 代 了 媒 妁 之 言 ; 夫 妻 角 色 的 改 變 ; 重 視 性 的 重 要 ; 離 婚 漸 被 接 受 ; 為 人 父 母 的 重 責 大 任 產 生 改 變 等 。 對 於 健 康 的 婚 姻 與 有 品 質 的 家 庭 , 提 出 四 項 觀 點 : 建 立 共 同 遠 景 與 相 似 或 一 致 的 價 值 觀 ; 情 感 承 諾 與 尊 重 體 諒 ; 時 間 共 享 並 維 持 愛 情 ; 對 話 溝 通 與 親 密 信 任 。 換 言 之 , 從 傳 統 到 現 代 , 因 社 會 背 景 的 改 變 , 婚 姻 關 係 鍵 入 最 重 要 愛 的 元 素,得 以 發 酵 出 不 一 樣 的 婚 姻 觀,對 女 性 在 婚 姻 應 扮 演 的 角 色,更 具 彈 性 、 多 樣 與 人 性 化 , 進 而 發 展 出 多 元 化 的 婚 姻 觀 。
第二節 幼稚園女性教師之生涯歷程
本 章 節 分 為 幼 稚 園 女 性 教 師 發 展 階 段 、 幼 稚 園 教 師 角 色 、 幼 稚 園 教 師 工 作 職 場 三 個 方 向 來 探 討 。
壹、幼稚園女性教師發展階段之相關理論
「 生 涯 」 包 含 個 人 一 生 中 所 有 的 生 活 事 件 , 凡 舉 食 衣 住 行 育 樂 各 方 面 的 活 動 與 經 驗 , 並 且 整 合 個 人 一 生 中 各 個 層 面 的 整 體 發 展 , 是 一 個 連 續 不 斷 的 動 態 歷 程 ( 姚 志 文 , 2005)。
教 師 生 涯 ( teacher career) 是 指 教 師 一 生 成 長 與 發 展 的 歷 程 , 換 言 之 就 是 教 師 在 生 命 歷 程 中 一 序 列 的 教 師 職 位 、 角 色 、 工 作 之 經 歷 與 過 程 ( 吳 清 山 , 1995; 呂 錘 卿 , 2000; 許 惠 茹 , 2002)。 吳 清 山 ( 1995)提 出 教 師 的 生 涯 發 展 可 分 為 四 個 向 度 : 在 本 質 上 是 一 種 成 長 的 歷 程 , 教 師 不 斷 地 接 受 新 知 , 增 長 專 業 智 能 的 歷 程 ; 在 內 涵 上 包 含 有 關 於 教 師 所 有 的 教 學 工 作 , 與 擔 任 教 師 的 職 務 和 教 師 角 色 , 以 及 扮 演 家 庭 與 公 民 的 角 色 ; 在 方 法 上 是
指 教 師 進 行 有 效 的 規 劃 , 以 適 應 未 來 發 展 和 社 會 需 求 ; 在 目 的 上 不 僅 使 教 師 勝 任 其 職 務 角 色 , 同 時 更 能 達 成 自 我 實 現 的 境 界 。
教 師 在 職 階 段 之 社 會 化 歷 程 , 是 持 續 更 新 專 業 知 識 與 技 能 , 並 且 更 熟 悉 教 師 專 業 的 文 化 脈 絡 、 行 為 態 度 、 社 會 責 任 與 價 值 規 範 , 教 師 進 而 在 教 學 工 作 上,更 能 發 揮 功 效,扮 演 好 專 業 性 的 角 色,成 為 專 業 教 師( 呂 錘 卿 , 2000) 。
一 、 Donald E. Super 的 生 涯 發 展 階 段
Super 依 據 發 展 心 理 學 和 社 會 學,將 各 種 職 業 行 依 人 的 一 生 年 齡 區 分,
分 析 出 生 涯 發 展 五 階 段 論:( 一 )成 長 階 段( 0-14 歲 ):認 知 階 段;( 二 )探 索 階 段( 15-24 歲 ):學 習 的 奠 基 階 段;( 三 )建 立 階 段( 25-44 歲 ):選 擇 、 安 置 階 段 ;( 四 ) 維 持 階 段 ( 45-65 歲 ): 專 精 、 升 遷 階 段 ;( 五 ) 衰 退 階 段
( 65 歲 以 上 ): 退 休 階 段 ( 引 自 姚 志 文 , 2005; 黃 天 中 , 1995)。
Super 再 提 出 更 有 廣 度 與 深 度 的 「 生 涯 彩 虹 圖 」( life-career rainbow)
充 實 這 個 理 論 。 其 論 點 為 人 的 一 生 中 扮 演 許 多 角 色 , 如 彩 虹 般 同 時 擁 有 好 幾 個 色 帶 , 建 構 成 個 人 生 活 的 型 組 。 這 些 角 色 包 含 : 兒 童 、 學 生 、 父 母 、 休 閒 者 、 員 工 、 家 管 、 公 民 、 伴 侶 、 退 休 者 九 項 , 而 這 九 個 角 色 主 要 在 家 庭 、 社 區 、 學 校 和 工 作 場 所 四 個 人 生 舞 台 上 演 出 , 又 加 入 時 間 向 度 , 將 生
命 角 色 觀 念 融 入 於 生 涯 發 展 空 間 裡( 引 自 姚 志 文,2005;黃 天 中,1995)。
此 生 涯 階 段 泛 指 兩 性 之 社 會 大 眾 , 但 性 別 影 響 角 色 扮 演 的 內 容 , 在 社 會 制 度 下 兩 性 被 賦 予 不 同 的 期 待 與 任 務 , 什 麼 是 女 性 生 涯 重 點 ? 女 性 角 色 的 生 涯 發 展 又 為 何 ? 透 過 Sales 提 出 女 性 生 命 週 期 的 詮 釋,試 圖 瞭 解 女 性 生 涯 階 段 與 發 展 重 點 。
二 、 Esther Sales 女 性 生 命 週 期
Sales( 1978) 提 出 女 性 生 命 週 期 可 分 為 八 個 階 段 :
( 一 )早 成 年 期( Young Adulthood):18-21 歲,此 期 女 性 離 家 獨 立 , 主 要 任 務 為 選 擇 配 偶 。
( 二 ) 選 擇 生 活 角 色 ( Choosing Life Roles): 22-24 歲 , 此 期 女 性 主 要 任 務 為 選 擇 婚 姻 或 工 作 的 角 色 。
( 三 )角 色 實 現( Role Completion):25-29 歲,此 期 女 性 選 擇 生 兒 育 女 或 是 繼 續 追 求 事 業 發 展 , 生 兒 育 女 的 女 性 將 會 面 對 日 後 生 活 的 危 機 , 職 業 婦 女 將 面 對 妻 子 、 工 作 、 母 親 三 種 角 色 所 帶 來 的 壓 力 。
( 四 )再 適 應( Readjustment):30-34 歲,子 女 入 學 後,女 性 因 而 產 生 認 同 危 機 , 再 度 就 業 、 學 習 或 參 與 活 動 , 會 因 忽 略 妻 子 與 母 親 的 角 色 而 產 生 罪 惡 。
( 五 ) 肯 定 自 我 ( Becoming One’s Own Persons): 35-43 歲 , 清 楚 自 己 未 來 的 生 活 方 向 , 致 力 追 求 自 己 未 來 的 目 標 , 建 構 穩 定 的 生 活 型 態 。 ( 六 ) 中 年 危 機 ( Midlife Crisis): 44-47 歲 , 此 期 女 性 危 機 來 自 更 年 期 與 空 巢 期 所 產 生 的 不 穩 定 。
( 七 ) 成 熟 ( Mellowing): 48-60 歲 , 此 期 女 性 已 完 成 任 務 , 可 以 自 由 參 與 更 多 活 動 , 在 日 常 生 活 上 顯 得 較 為 獨 斷 , 不 再 完 全 順 從 丈 夫 。 ( 八 )老 年( Old Age):61 歲 到 死 亡,此 期 角 色 為 寡 居 或 退 休,面 臨 失 去 配 偶 的 最 大 危 機 。
依 Sales 的 女 性 生 命 週 期 , 反 映 出 女 性 的 生 命 歷 程 總 是 圍 繞 在 子 女 的 生 育 或 教 養 , 並 以 家 庭 為 重 心 , 不 同 時 期 的 生 命 經 驗 與 子 女 的 成 長 息 息 相 關 。 但 因 時 代 潮 流 形 成 的 晚 婚 現 象 , 造 成 女 性 生 命 週 期 往 後 延 伸 , 而 不 婚 族 也 使 女 性 生 命 歷 程 的 重 心 產 生 變 化 。
三 、 Lilian G. Katz 幼 稚 園 教 師 發 展 四 階 段
幼稚園教師的專業成長也有階段性。美 國 著 名 幼 教 學 者 Katz 將 幼 稚 園 教 師 的 專 業 發 展 分 成 四 個 階 段 , 而 每 一 個 階 段 的 幼 稚 園 教 師 皆 有 不 同 的 特 徵 與 需 求 。 這 四 個 階 段 依 序 分 為 求 生 階 段 、 強 化 階 段 、 求 新 階 段 與 成 熟 階 段 ( 引 自 吳 清 山 , 1995;廖 鳳 瑞 譯 , 1999, 2002) 。 各 階 段 之 意 義 將 如 下 分 述 說 明 :
( 一 ) 求 生 階 段 ( Survival)
教 師 在 任 教 的 第 一 年 , 最 關 心 的 問 題 是 能 不 能 克 服 目 前 的 困 難 , 進 而 繼 續 勝 任 現 在 的 教 學 工 作 。 換 言 之 , 只 求 得 勝 任 幼 稚 園 教 師 角 色 。
新 手 教 師 剛 上 任 教 職 工 作 , 除 了 適 應 新 的 環 境 與 建 立 良 好 的 人 際 關 係
外 , 每 天 得 面 對 一 群 活 潑 的 幼 兒 , 還 需 面 臨 課 堂 的 考 驗 與 挑 戰 , 以 及 家 長 的 需 求 , 在 摸 索 技 巧 與 忙 不 完 的 瑣 事 中 , 原 本 對 幼 教 生 涯 的 憧 憬 , 漸 漸 被 教 室 裡 現 實 情 形 所 摧 毀,可 能 導 致 力 不 從 心,而 引 發 嚴 重 的 焦 慮 與 挫 折 感。
此 階 段 的 教 師 需 要 別 人 精 神 上 的 支 持 、 鼓 勵 、 輔 導 與 協 助 。 因 班 級 經 營 與 教 學 技 巧 皆 需 經 驗 的 累 積 , 此 階 段 的 新 手 教 師 , 在 各 方 的 經 驗 皆 不 足 下 , 需 花 費 更 多 的 時 間 來 備 課 與 處 理 班 務 和 行 政 工 作 。 所 以 新 手 教 師 在 遇 到 困 境 時 , 更 需 要 有 經 驗 的 教 師 給 予 協 助 。
( 二 ) 強 化 階 段 ( Consolidation)
教 師 經 過 1~2 年 的 求 生 階 段 後 , 獲 得 的 教 學 經 驗 、 心 得 與 技 巧 , 有 能 力 克 服 教 學 上 的 焦 慮 與 無 助 感 , 並 規 劃 未 來 的 需 要 與 特 殊 技 能 。
教 師 累 積 之 前 的 教 學 經 驗 , 已 能 瞭 解 幼 兒 行 為 與 能 力 , 更 能 分 辨 特 殊 或 問 題 行 為 的 幼 兒 , 並 將 精 力 集 中 處 理 與 協 助 問 題 幼 兒 。 進 而 將 重 心 轉 移 至 如 何 更 進 一 步 改 善 自 己 的 教 學 方 法 與 技 巧 , 以 及 發 現 並 個 別 輔 導 幼 兒 的 問 題 行 為 , 成 熟 運 用 技 巧 與 家 長 溝 通 。
此 階 段 的 教 師 已 累 積 1~2 年 的 教 學 經 驗 , 在 教 學 的 技 巧 與 流 暢 度 上 大 為 改 善 , 備 課 時 間 量 減 少 , 但 仍 須 有 經 驗 的 同 伴 給 於 適 當 協 助 , 共 同 尋 求 解 決 幼 兒 問 題 行 為 的 方 法 及 各 種 資 訊 的 提 供 , 此 時 教 師 應 學 習 如 何 觀 察 幼 兒 行 為 , 更 應 學 會 思 考 、 判 斷 的 能 力 。
( 三 ) 求 新 階 段 ( Renewal)
教 學 三 、 四 年 後 , 教 師 會 對 自 己 一 成 不 變 的 教 學 法 產 生 倦 怠 , 進 而 尋 求 專 業 新 知 , 同 時 研 究 與 蒐 集 新 的 教 材 和 教 具 , 求 新 求 變 來 充 實 更 新 自 己 的 教 學 內 容 。
教 師 在 經 驗 累 積 後 , 對 教 學 技 巧 與 班 級 經 營 上 , 已 能 在 舊 經 驗 中 快 速 提 取 與 反 應 , 因 此 備 課 時 間 大 大 減 少 , 與 家 長 的 溝 通 上 展 現 出 專 業 的 自 信 心,較 有 能 力 去 應 付 突 發 狀 況,並 試 著 改 善 與 充 實 自 己 不 足 的 知 識 與 能 力,
在 充 實 專 業 智 能 上 投 入 較 多 的 時 間 。
此 期 教 師 參 加 針 對 師 資 培 訓 的 各 種 研 習 活 動 與 研 討 會 , 加 入 專 業 的 組 織 與 在 職 進 修 等 管 道 , 以 獲 得 專 業 新 知 與 教 學 技 巧 。 並 透 過 與 同 業 人 員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