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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 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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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 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六條 票券金融公司有會計 變動者,應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會計原則變動:

(一)若有正當理由而須改 變會計原則者,應於 預定改用新會計原則 之前一年底,將原採 用及擬改用會計原則 之原因與理論依據、

新會計原則較原採會 計原則為佳之具體事 證,及改用新會計原 則之預計會計原則變 動 累 積 影 響 數 等 內 容,洽請簽證會計師 就合理性逐項分析並 出具複核意見,作成 議案提報董事會決議 通過後,申報本會核 准。經本會核准後,

票券金融公司應公告 改用新會計原則之預 計會計原則變動累積 影響數及簽證會計師 之複核意見。

(二)如有財務會計準則公 報第八號第十二段所 定,會計原則變動累 積影響數因事實困難 無法決定之情形,應 將原採用及擬改用會 計原則之原因與理論 依據、新會計原則較 原採會計原則為佳之 具體事證、及累積影 響數無法計算之原因 等內容,洽請簽證會 計師就合理性逐項分

第六條 票券金融公司有會計 變動者,應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會計原則變動:

(一)若有正當理由而須改 變會計原則者,應於 預定改用新會計原則 之前一年底,將原採 用及擬改用會計原則 之原因與理論依據、

新會計原則較原採會 計原則為佳之具體事 證,及改用新會計原 則之預計會計原則變 動 累 積 影 響 數 等 內 容,洽請簽證會計師 就合理性逐項分析並 出具複核意見,作成 議案提報董事會決議 通過後,申報本會核 准。經本會核准後,

票券金融公司應公告 改用新會計原則之預 計會計原則變動累積 影響數及簽證會計師 之複核意見。

(二)如有財務會計準則公 報第八號第十二段所 定,會計原則變動累 積影響數因事實困難 無法決定之情形,應 將原採用及擬改用會 計原則之原因與理論 依據、新會計原則較 原採會計原則為佳之 具體事證、及累積影 響數無法計算之原因 等內容,洽請簽證會 計師就合理性逐項分

一、將 第 一 款 第 三 目 文 字 調 整,以符合法制作業。

二、配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 三十七號之發布,爰修正 第二款有關無形資產會計 估計事項之條文文字。

(2)

析出具複核意見,並 對變更會計原則年度 查核意見之影響表示 意見後,依前揭程序 規定辦理。

(三)除前目無法計算會計 原則變動之累積影響 數者外,應於改用新 會計原則年度開始後 二個月內,計算會計 原則變動之實際累積 影響數,提報董事會 後公告,並報本會備 查;若會計原則變動 累積影響數之實際數 與原預計數差異達新 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且達前一年度淨收益 百分之一或實收資本 額百分之五以上者,

應就差異分析原因洽 請簽證會計師出具合 理性意見,併同公告 申報本會。

(四)票券金融公司有第二 目情形者,於開始適 用新會計原則年度中 所編製之第一季、半 年度、第三季暨年度 財務報告,應於附註 揭露採用新會計原則 對各該期間損益之影 響。

(五)除新購資產採用新會 計原則處理,得免依 前 開 各 目 規 定 辦 理 外,其餘會計原則變 動若未依規定事先報 經核備即行採用者,

採用新會計原則變動 當年度之財務報告應 予重編,俟補申報核 備後之次一年度始得 適用新會計原則。

析出具複核意見,並 對變更會計原則年度 查核意見之影響表示 意見後,依前揭程序 規定辦理。

(三)除前目無法計算會計 原則變動之累積影響 數者外,應於改用新 會計原則年度開始後 二個月內,計算會計 原則變動之實際累積 影響數,提報董事會 後公告,並報本會備 查;若會計原則變動 累積影響數之實際數 與原預計數差異達一 千萬元以上,且達前 一年度淨收益百分之 一或實收資本額百分 之五以上者,應就差 異分析原因洽請簽證 會計師出具合理性意 見,併同公告申報本 會。

(四)票券金融公司有第二 目情形者,於開始適 用新會計原則年度中 所編製之第一季、半 年度、第三季暨年度 財務報告,應於附註 揭露採用新會計原則 對各該期間損益之影 響。

(五)除新購資產採用新會 計原則處理,得免依 前 開 各 目 規 定 辦 理 外,其餘會計原則變 動若未依規定事先報 經核備即行採用者,

採用新會計原則變動 當年度之財務報告應 予重編,俟補申報核 備後之次一年度始得 適用新會計原則。

(3)

二、會計估計事項中有關折 舊性、折耗性資產耐用 年限、折舊(耗)方法及 無形資產攤銷期間、攤 銷方法之變動,應比照 前款第一目、第四目及 第五目有關規定辦理。

二、會計估計事項中有關折 舊性、折耗性資產耐用 年限及無形資產效益期 間之變動,應比照前款 第一目、第四目及第五 目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資產負債表之資產科 目分類及其帳項內涵與應 加註明事項如下:

一、現金及約當現金係庫存 現金、銀行存款及零星 支出之週轉金。非活期 之銀行存款,應分項列 報,其到期日在十二個 月以後者,應加註明;

已指定用途或支用受有 約 束 者 不 得 列 入 此 科 目。

二、存放央行及拆放銀行暨 同業係存放中央銀行之 款項及拆放予銀行暨票 券 金 融 公 司 同 業 之 款 項。

三、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 之金融資產,係指具下 列條件之一者:

(一)交易目的金融資產。

下列金融商品應分類 為 交 易 目 的 金 融 資 產:

1、其取得主要目的為 短期內出售。

2、其於原始認列時即 屬合併管理之一組 可辨認金融商品投 資之部分,且有證 據顯示近期該組實 際上為短期獲利之 操作模式。

3、除財務保證合約及 被指定且為有效避

第八條 資產負債表之資產科 目分類及其帳項內涵與應 加註明事項如下:

一、現金及約當現金係庫存 現金、銀行存款及零星 支出之週轉金。非活期 之銀行存款,應分項列 報,其到期日在十二個 月以後者,應加註明;

已指定用途或支用受有 約 束 者 不 得 列 入 此 科 目。

二、存放央行及拆放銀行暨 同業係存放中央銀行之 款項及拆放予銀行暨票 券 金 融 公 司 同 業 之 款 項。

三、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 之金融資產,係指具下 列件之一者:

(一)交易目的金融資產。

(二)除依避險會計指定為 被避險項目外,原始 認列時被指定以公平 價值衡量且公平價值 變動認列為損益之金 融資產。

下列金融商品應分類 為 交 易 目 的 金 融 資 產:

1、其取得主要目的為 短期內出售。

2、其屬合併管理之一 組可辨認金融商品 投資組合之部分,

一、 參酌「證券發行人財務報 告編製準則」及「公開發行 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 修正,酌予調整第三款第一 目之定義及順序。

二、 配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 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九日金 管銀票字第○九八○○四

○六八九○號令發布,票券 金融公司得投資台灣存託 憑證,爰於第三款及第五款 (第五款修正後款次調整為 第七款)新增台灣存託憑證 之公平價值衡量方式。

三、 參酌「證券發行人財務報 告編製準則」及「公開發行 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爰將原第五款「備供出售金 融資產」款次調整為第七 款,原第十一款「其他金融 資產」款次調整為第十款,

其餘款次依序調整,以利表 達及申報作業。

四、 配合「票券金融公司資產 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 授信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二條逾期授信定義,爰修 正第六款(修正後款次調整 為第五款)之部分文字。

五、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 八號公報會計科目用語為

(4)

險工具外之衍生性 商品金融資產。

(二)除依避險會計指定為 被避險項目外,原始 認列時被指定以公平 價值衡量且公平價值 變動認列為損益之金 融資產。

公 平 價 值 變 動 列 入 損 益 之 金 融 資 產 應 按公平價值衡量。股 票 及 台 灣 存 託 憑 證 於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或 於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民 國 證 券 櫃 檯 買 賣 中 心 ( 以 下 簡 稱 櫃 買 中 心 ) 櫃 檯 買 賣 之 公 平 價 值 係 指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之 收 盤 價。開放型基金,其 公 平 價 值 係 指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該 基 金 淨 資產價值。

本 準 則 所 稱 櫃 買 中 心 櫃 檯 買 賣 之 股 票 不 含 依 櫃 買 中 心 證 券 商 營 業 處 所 買 賣 興 櫃 股 票 審 查 準 則 第 五 條 規 定 核 准 在 證 券 商 營 業 處 所 買 賣 之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股票(以下簡稱興櫃 股票)。

四、附賣回票券及債券投資 係從事票券及債券附賣 回條件交易時,實際支 付予交易對手之金額。

五 、 應 收 款 項 係 各 項 應 收 款,包括原始產生及非 原始產生者,如應收帳

且有證據顯示近期 該組合實際上為短 期獲利之操作模式

3、除被指定且為有效 避險工具外之衍生 性商品金融資產。

公 平 價 值 變 動 列 入 損 益 之 金 融 資 產 應 按公平價值衡量。股 票 於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或 於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民 國 證 券 櫃 檯 買 賣 中 心 ( 以 下 簡 稱 櫃 買 中 心 ) 櫃 檯 買 賣 之 公 平 價 值 係 指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之 收 盤價。開放型基金,

其 公 平 價 值 係 指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該 基 金 淨資產價值。

本 準 則 所 稱 櫃 買 中 心 櫃 檯 買 賣 之 股 票 不 含 依 櫃 買 中 心 證 券 商 營 業 處 所 買 賣 興 櫃 股 票 審 查 準 則 第 五 條 規 定 核 准 在 證 券 商 營 業 處 所 買 賣 之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股票(以下簡稱興櫃 股票)。

四、附賣回票券及債券投資 係從事票券及債券附賣 回條件交易時,實際支 付予交易對手之金額。

五、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係非 衍生性金融資產且符合 下列條件之一者:

( 一 ) 被指定為備 供出 售

「待出售非流動資產」,

參酌「公開發行銀行財務 報告編製準則」及考量票 券業之行業特性,爰略為 修正用語,新增第六款「待 出售資產」,並定義為符 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 十八號規定辦理。

六、配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 三十八號之發布及第七號 之修正,爰刪除第十一款 第三目,將「待處分股權 投資」調整至第六款「待 出售資產」項下。

七、參酌「證券發行人財務報 告編製準則」之修正,將 有關被投資公司需經會計 師查核之標準,回歸由會 計師依審計準則公報之規 定辦理,爰將第八款(修正 後款次調整為第九款)之 有關被投資公司應經會計 師查核簽證之標準,修正 為被投資公司經會計師依 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四號 規定判斷對財務報表之允 當表達有影響重大者,應 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八、配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 一號八十段之修正,爰修 正第九款(修正後款次調 整為第十一款)有關固定 資產發生閒置或無使用價 值時之會計處理。

九、配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 三十七號之發布,爰修正 第十款(修正後款次調整 為第十二款)無形資產定

(5)

款,應收票據及其他應 收款。逾清償日未滿六 個月之未受清償授信應 列入應收帳款。票券金 融公司針對保證發票期 間擔保品遭假扣押查封 而 仍 正 常 繳 息 之 授 信 戶,為給予撤封之作業 期間,若該商業本票到 期,而暫不提示者,應 將該商業本票餘額以應 收票據列帳。其他應收 款 係 指 不 屬 於 應 收 票 據、應收帳款之其他應 收款項。其他應收款超 過資產合計金額百分之 五者,應分別列明。另 於結算時評估應收款項 可能之損失,並提足備 抵呆帳。備抵呆帳係屬 應收款項之評價科目。

六、待出售資產係指依財務 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八 號 規 定 , 於 目 前 狀 況 下,可依一般條件及商 業慣例立即出售,且高 度很有可能於一年內完 成出售之資產或待出售 處分群組內之資產。

待出售資產及待出售處 分群組之衡量、表達與 揭露,應依財務會計準 則公報第三十八號規定 辦理。

七、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係非 衍生性金融資產且符合 下列條件之一者:

( 一)被指定為備供出 售 者。

(二)非屬下列金融資 產 者:

1、公平價值變動列入 損益之金融資產。

2、持有至到期日金融

者。

( 二 ) 非屬下列金 融資 產 者:

1、公平價值變動列入 損益之金融資產。

2、持有至到期日金融 資產。

3、以成本衡量之金融 資產。

4、無活絡市場之債務 商品投資。

5、應收款。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應 按 公 平 價 值 衡 量

。股票於證券交易所 上 市 或 於 櫃 買 中 心 櫃 檯 買 賣 之 公 平 價 值 係 指 資 產 負 債 表 日之收盤價。開放型 基金,其公平價值係 指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該 基金淨資產價值。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應 以 扣 除 其 累 計 減 損後之淨額表達。

六 、 應 收 款 項 係 各 項 應 收 款,包括原始產生及非 原始產生者,如應收帳 款,應收票據及其他應 收款。逾期未滿六個月 之逾期授信應列入應收 帳款。票券金融公司針 對保證發票期間擔保品 遭假扣押查封而仍正常 繳息之授信戶,為給予 撤封之作業期間,若該 商業本票到期,而暫不 提示者,應將該商業本 票 餘 額 以 應 收 票 據 列 帳。其他應收款係指不 屬於應收票據、應收帳

義及相關規定。

(6)

資產。

3、以成本衡量之金融 資產。

4、無活絡市場之債務 商品投資。

5、應收款。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應 按 公 平 價 值 衡 量

。股票及台灣存託憑 證 於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或 於 櫃 買 中 心 櫃 檯 買 賣 之 公 平 價 值 係 指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之收盤價。開放型基 金,其公平價值係指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該 基 金淨資產價值。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應 以 扣 除 其 累 計 減 損後之淨額表達。

八、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 係具有固定或可決定之 收 取 金 額 及 固 定 到 期 日,且公司有積極意圖 及能力持有至到期日之 非衍生性金融資產。持 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應 按財務會計準則公報之 規定攤銷溢價或折價,

並以攤銷後成本衡量。

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 應以扣除其累計減損後 之淨額表達。

九、採權益法之股權投資係 採權益法評價之長期股 權投資,其評價及表達 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 第五號規定辦理。

依權益法認列投資損益 時,被投資公司編製之 財務報表若未符合我國

款之其他應收款項。其 他應收款超過資產合計 金額百分之五者,應分 別列明。另於結算時評 估 應 收 款 項 可 能 之 損 失,並提足備抵呆帳。

備抵呆帳係屬應收款項 之評價科目。

七、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 係具有固定或可決定之 收 取 金 額 及 固 定 到 期 日,且公司有積極意圖 及能力持有至到期日之 非衍生性金融資產。持 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應 按財務會計準則公報之 規定攤銷溢價或折價,

並以攤銷後成本衡量。

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 應以扣除其計減損後之 淨額表達。

八、採權益法之股權投資係 採權益法評價之長期股 權投資,其評價及表達 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 第五號規定辦理。

依權益法認列投資損益 時,被投資公司編製之 財務報表若未符合我國 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應 先按一般公認會計原則 調整後,再據以認列投 資損益。若被投資公司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被 投資公司之財務報表應 經會計師依照「會計師 查 核 簽 證 財 務 報 表 規 則」與一般公認審計準 則之規定辦理查核:

(一)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 三千萬元以上者。

(二)營業收入達新臺幣五

(7)

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應 先按一般公認會計原則 調整後,再據以認列投 資損益。若會計師依審 計準則公報第二十四號 規定判斷被投資公司對 受查者財務報表允當表 達影響重大者,被投資 公司之財務報表應經會 計師依照「會計師查核 簽證財務報表規則」與 一般公認審計準則之規 定辦理查核。

採權益法之股權投資應 以扣除其累計減損後之 淨額表達。

採權益法之股權投資有 提供設質,或受有約束 限制等情事者,應予註 明。

十、其他金融資產係不能歸 屬於以上各款之金融資 產,應以扣除其累計減 損後之淨額表達。其他 金融資產金額超過資產 總額百分之五者,應於 資 產 負 債 表 上 單 獨 列 示。

(一)避險之衍生性金融資 產係依避險會計指定 且為有效避險工具之 衍生性金融資產,應 以公平價值衡量。

(二)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 產係持有下列股票且 未具重大影響力或與 該等股票連動且以該 等股票交割之衍生性 商品:

1、未於證券交易所上 市或未於櫃買中心 櫃檯買賣之股票。

2、興櫃股票。

(三)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商

千萬元以上,或達票 券金融公司淨收益百 分之十以上者。

採權益法之股權投資應 以扣除其累計減損後之 淨額表達。

採權益法之股權投資有 提供設質,或受有約束 限制等情事者,應予註 明。

九、固定資產為供營業上使 用,且使用年限在十二 個月以上,非以出售為 目的之有形資產。固定 資產之主要科目包括土 地、建築物、設備、預 付 房 地 款 、 預 付 設 備 款、未完工程、租賃權 益改良及其他供營業用 固定資產。

(一)固定資產中土地、折 舊性資產及折耗性資 產,應分別列示。

(二)固定資產應按照取得 或 建 造 時 之 成 本 入 帳。但購買預售屋及 以現金增資款購置固 定資產之利息不得予 以資本化。閒置或已 無使用價值之固定資 產,應按其淨公平價 值或帳面價值之較低 者轉列其他資產。若 耐用年限屆滿仍繼續 使用者,並應就殘值 繼續提列折舊。

(三)承租資產之認列及表 達,應依財務會計準 則公報第二號規定辦 理。承租之資產若屬 營業租賃性質者,在 租賃標的物上所為之 改良,稱為租賃權益 改良,應列於固定資

(8)

品投資係無活絡市場 之公開報價,且具固 定或可決定收取金額 之債務商品投資,且 同 時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者:

1、未指定為以公平價 值衡量且公平價值 變動認列為損益者

2、未指定為備供出售 者。

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商 品投資應按財務會計 準則公報之規定攤銷 溢價或折價,並以攤 銷後成本衡量。

(四)催收款項係指逾清償 日六個月未受清償之 保 證 、 背 書 授 信 餘 額。於結算時評估催 收款項可能之損失,

並提足備抵呆帳。備 抵呆帳係屬催收款項 之評價科目。

(五)其他什項金融資產係 指不能歸屬以上各款 之其他金融資產者。

十一、固定資產為供營業上 使用,且使用年限在 十二個月以上,非以 出售為目的之有形資 產。固定資產之主要 科目包括土地、建築 物、設備、預付房地 款、預付設備款、未 完工程、租賃權益改 良及其他供營業用固 定資產。

(一)固定資產中土地、折 舊性資產及折耗性資 產,應分別列示。

(二)固定資產應按照取得

產項下。

(四)固定資產應註明評價 基 礎 , 如 經 過 重 估 者,應列明重估價日 期及增減金額,並在 資產負債表上將取得 成本及重估增值分別 列示。土地因重估增 值所提列之土地增值 稅準備,應列為長期 負債。經重估價之固 定資產,自重估基準 日翌日起,其折舊之 計提,均以重估價值 為基礎。

(五)除土地外,固定資產 應 於 估 計 使 用 年 限 內,以合理而有系統 之方法,按期提列折 舊或折耗。固定資產 之累計折舊、累計減 損或累計折耗,應列 為固定資產之減項。

(六)租賃權益改良應按其 估計耐用年限或租賃 期間之較短者,以合 理而有系統之方法提 列折舊,並依其性質 轉作各期費用,不得 間斷或減列。

(七)折舊性資產應註明折 舊之計算方法。固定 資產有提供保證、抵 押或設定典權等情形 者,亦應予註明。

十、無形資產係指無實體存 在 而 有 經 濟 價 值 之 資 產,如營業權、商譽等。

( 一 ) 向外購買之 無形 資 產,應按實際成本入 帳。因併購交易產生 之商譽,應依財務會 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五 號規定處理。自行發

(9)

或 建 造 時 之 成 本 入 帳。但購買預售屋及 以現金增資款購置固 定資產之利息不得予 以資本化。閒置或已 無使用價值之固定資 產,應將原科目之成 本、累計折舊及累計 減損一併轉列其他資 產 , 並 繼 續 攤 提 折 舊。若耐用年限屆滿 仍繼續使用者,並應 就 殘 值 繼 續 提 列 折 舊。

(三)承租資產之認列及表 達,應依財務會計準 則公報第二號規定辦 理。承租之資產若屬 營業租賃性質者,在 租賃標的物上所為之 改良,稱為租賃權益 改良,應列於固定資 產項下。

(四)固定資產應註明評價 基 礎 , 如 經 過 重 估 者,應列明重估價日 期及增減金額,並在 資產負債表上將取得 成本及重估增值分別 列示。土地因重估增 值所提列之土地增值 稅準備,應列為長期 負債。經重估價之固 定資產,自重估基準 日翌日起,其折舊之 計提,均以重估價值 為基礎。

(五)除土地外,固定資產 應 於 估 計 使 用 年 限 內,以合理而有系統 之方法,按期提列折 舊或折耗。固定資產 之累計折舊、累計減 損或累計折耗,應列

展之無形資產,除符 合 條 件 應 資 本 化 者 外 , 應 作 為 當 期 費 用。

(二)無形資產應註明評價 基礎。

十一、其他金融資產係不能 歸屬於以上各款之金 融資產,應以扣除其 累計減損後之淨額表 達。其他金融資產金 額超過資產總額百分 之五者,應於資產負 債表上單獨列示。

(一)避險之衍生性金融資 產係依避險會計指定 且為有效避險工具之 衍生性金融資產,應 以公平價值衡量。

(二)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 產係持有下列股票且 未具重大影響力或與 該等股票連動且以該 等股票交割之衍生性 商品:

1、未於證券交易所上 市或未於櫃買中心 櫃檯買賣之股票。

2、興櫃股票。

(三)待處分股權投資係依 財務會計準則第七號 公報規定,預計於資 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 月內出售對子公司之 股權投資。

(四)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商 品投資係無活絡市場 之公開報價,且具固 定或可決定收取金額 之債務商品投資,且 同 時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者:

1、未指定為以公平價

(10)

為固定資產之減項。

(六)租賃權益改良應按其 估計耐用年限或租賃 期間之較短者,以合 理而有系統之方法提 列折舊,並依其性質 轉作各期費用,不得 間斷或減列。

(七)折舊性資產應註明折 舊之計算方法。固定 資產有提供保證、抵 押或設定典權等情形 者,亦應予註明。

十二、無形資產係指無實體 形 式 之 非 貨 幣 性 資 產,並同時符合具有 可辨認性、可被企業 控制及具有未來經濟 效益,其認列、衡量 及揭露,應依財務會 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七 號規定辦理。

無形資產應註明評價 基礎。

十三、其他資產係指不能歸 屬 於 以 上 各 款 之 資 產,應以扣除其累計 減損後之淨額表達。

其他資產金額超過資 產總額百分之五者,

應將科目名稱分別列 明。

(一)承受擔保品係依法或 洽定承受保證客戶之 原有擔保品,或補交 之物品,以抵還欠款 者屬之。承受之擔保 品按承受價格入帳,

期末並應評估其淨公 平價值,其成本高於 淨公平價值之差額,

應列為減損損失。

(二)其他什項資產係指不 能歸屬以上各款之其

值衡量且公平價值 變動認列為損益者

2、未指定為備供出 售者。

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商 品投資應按財務會計 準則公報之規定攤銷 溢價或折價,並以攤 銷後成本衡量。

(五)催收款項係指逾清償 日六個月未受清償之 保 證 、 背 書 授 信 餘 額。於結算時評估催 收款項可能之損失,

並提足備抵呆帳。備 抵呆帳係屬催收款項 之評價科目。

(六)其他什項金融資產係 指不能歸屬以上各款 之其他金融資產者。

十二、其他資產係指不能歸 屬 於 以 上 各 款 之 資 產,應以扣除其累計 減損後之淨額表達。

其他資產金額超過資 產總額百分之五者,

應將科目名稱分別列 明。

(一)承受擔保品係依法或 洽定承受保證客戶之 原有擔保品,或補交 之物品,以抵還欠款 者屬之。承受之擔保 品按承受價格入帳,

期末並應評估其淨公 平價值,其成本高於 淨公平價值之差額,

應列為減損損失。

(二)其他什項資產係指不 能歸屬以上各款之其 他資產。

(11)

他資產。

第九條 資產負債表之負債科 目分類及其帳項內涵與應 加註明事項如下:

一、銀行暨同業拆借及透支 係向銀行暨同業借入按 日計息之短期款項及於 所訂契約額度內向銀行 暨同業透支之款項。

二、應付商業本票係自貨幣 市場獲取資金,而委託 其他票券商承銷之商業 本票。

應付商業本票應按現值 評價,應付商業本票折 價應列為應付商業本票 之減項。

應付商業本票應註明保 證機構及利率,如有提 供擔保品者,應註明擔 保品名稱及帳面價值。

三、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 之金融負債係指具下列 條件之一者:

(一)交易目的金融負債。

(二)除依避險會計指定為 被避險項外,原始認 列時被指定以公平價 值衡量且公平價值變 動認列為損益之金融 負債。

下列金融商品應分類 為 交 易 目 的 金 融 負 債:

1、其發生主要目的為 短期內再買回。

2、其屬合併管理之一 組可辨認金融商品 投資組合之部分,

且有證據顯示近期 該組合實際上為短 期獲利之操作模式

第九條 資產負債表之負債科 目分類及其帳項內涵與應 加註明事項如下:

一、銀行暨同業拆借及透支 係向銀行暨同業借入按 日計息之短期款項及於 所訂契約額度內向銀行 暨同業透支之款項。

二、應付商業本票係自貨幣 市場獲取資金,而委託 其他票券商承銷之商業 本票。

應付商業本票應按現值 評價,應付商業本票折 價應列為應付商業本票 之減項。

應付商業本票應註明保 證機構及利率,如有提 供擔保品者,應註明擔 保品名稱及帳面價值。

三、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 之金融負債係指具下列 條件之一者:

(一)交易目的金融負債。

(二)除依避險會計指定為 被避險項外,原始認 列時被指定以公平價 值衡量且公平價值變 動認列為損益之金融 負債。

下列金融商品應分類 為 交 易 目 的 金 融 負 債:

1、其發生主要目的為 短期內再買回。

2、其屬合併管理之一 組可辨認金融商品 投資組合之部分,

且有證據顯示近期 該組合實際上為短 期獲利之操作模式

一、 配合金管會九十九年一月 二十九日金管銀票字第○

九八○○四○六八九○號 發布,票券金融公司得投資 台灣存託憑證,爰於第三款 新增台灣存託憑證之公平 價值衡量方式。

二、 配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 三十八號之發布,新增第七 款「與待出售資產直接相關 之負債」,原第七款「應付 公司債」及其餘款次依序調 整。

(12)

3、除被指定且為有效 避險工具外之衍生 性商品金融負債。

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 益之金融負債應按公 平價值衡量。屬股票 及台灣存託憑證於證 券交易所上市或於櫃 買中心櫃檯買賣者,

其公平價值係指資產 負債表日之收盤價。

四、附買回票券及債券負債 係從事票券及債券附買 回條件交易時,向交易 對手實際取得之金額。

五、特別股負債係發行符合 財務會計準則第三十六 號公報規定具金融負債 性質之特別股。

六 、 應 付 款 項 包 括 應 付 帳 款、應付利息及其他應 付款等。

(一)應付帳款應按現值評 價 , 但 因 營 業 而 發 生,且到期日在一年 以內者,得按帳載金 額評價。因營業而發 生之應付帳款,應與 非營業而發生之其他 應付款項分別列示。

金額重大之應付關係 人之款項,應單獨列 示。

(二)應付利息係應付附買 回條件交易或舉借其 他債務之利息。

(三)其他應付款係不屬應 付帳款及應付利息之 其他應付款項,如應 付稅款及股利等。其 他應付款中超過應付 款項合計金額百分之 五者,應按其性質或

3、除被指定且為有效 避險工具外之衍生 性商品金融負債。

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 益之金融負債應按公 平價值衡量。屬股票 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 於櫃買中心櫃檯買賣 者,其公平價值係指 資產負債表日之收盤 價。

四、附買回票券及債券負債 係從事票券及債券附買 回條件交易時,向交易 對手實際取得之金額。

五、特別股負債係發行符合 財務會計準則第三十六 號公報規定具金融負債 性質之特別股。

六 、 應 付 款 項 包 括 應 付 帳 款、應付利息及其他應 付款等。

(一)應付帳款應按現值評 價 , 但 因 營 業 而 發 生,且到期日在一年 以內者,得按帳載金 額評價。因營業而發 生之應付帳款,應與 非營業而發生之其他 應付款項分別列示。

金額重大之應付關係 人之款項,應單獨列 示。

(二)應付利息係應付附買 回條件交易或舉借其 他債務之利息。

(三)其他應付款係不屬應 付帳款及應付利息之 其他應付款項,如應 付稅款及股利等。其 他應付款中超過應付 款項合計金額百分之 五者,應按其性質或

(13)

對象分別列示。

七、與待出售資產直接相關 之負債係指依財務會計 準則公報第三十八號規 定,待出售處分群組內 之負債。

八、應付公司債係指票券金 融公司發行之債券。發 行債券須於附註內註明 核定總額、利率、到期 日、擔保品名稱、帳面 價值、發行地區及其他 有關約定限制條款等。

如所發行之債券為轉換 公司債者,並應註明轉 換辦法及已轉換金額。

應付公司債之溢價、折 價為應付公司債之評價 科目,應列為應付公司 債之加項或減項,並按 合理而有系統之方法,

於債券流通期間內加以 攤銷,作為利息費用之 調整項目。

九、其他金融負債係指不能 歸屬於以上各類之金融 負債。其他金融負債金 額超過負債總額百分之 五者,應於資產負債表 上單獨列示。

(一)避險之衍生性金融負 債係依避險會計指定 且為有效避險工具之 衍生性金融負債,應 以公平價值衡量。

(二)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負 債係持有與未於證券 交易所上市或未於櫃 買中心買賣之股票,

或興櫃股票連動並以 該等股票交割之衍生 性商品負債。

(三)其他什項金融負債係 其他不能歸屬於以上

對象分別列示。

七、應付公司債係指票券金 融公司發行之債券。發 行債券須於附註內註明 核定總額、利率、到期 日、擔保品名稱、帳面 價值、發行地區及其他 有關約定限制條款等。

如所發行之債券為轉換 公司債者,並應註明轉 換辦法及已轉換金額。

應付公司債之溢價、折 價為應付公司債之評價 科目,應列為應付公司 債之加項或減項,並按 合理而有系統之方法,

於債券流通期間內加以 攤銷,作為利息費用之 調整項目。

八、其他金融負債係指不能 歸屬於以上各類之金融 負債。其他金融負債金 額超過負債總額百分之 五者,應於資產負債表 上單獨列示。

(一)避險之衍生性金融負 債係依避險會計指定 且為有效避險工具之 衍生性金融負債,應 以公平價值衡量。

(二)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負 債係持有與未於證券 交易所上市或未於櫃 買中心買賣之股票,

或興櫃股票連動並以 該等股票交割之衍生 性商品負債。

(三)其他什項金融負債係 其他不能歸屬於以上 各款之金融負債者。

九、其他負債係指不能歸屬 於以上各類之負債,如 保證責任準備、買賣證 券損失準備、及其他雜

(14)

各款之金融負債者。

十、其他負債係指不能歸屬 於以上各類之負債,如 保證責任準備、買賣證 券損失準備、及其他雜 項負債等。其他負債金 額超過負債總額百分之 五者,應將科目名稱分 別列明。

(一)保證責任準備係票券 金融公司於結算時,

評估授信資產可能之 損失,依法所提足之 保證責任準備。

(二)買賣證券損失準備係 指票券金融公司經營 債券自營業務,依規 定按月就買賣有價證 券之淨收益百分之十 提 列 之 買 賣 損 失 準 備,惟其累積達二億 元 時 , 得 免 繼 續 提 列。該準備於實際發 生自行買賣債券淨損 失時予以沖回外,不 得使用之。

(三)退休金準備係應計退 休金負債。

(四)其他什項負債係不能 歸屬於以上之負債。

項負債等。其他負債金 額超過負債總額百分之 五者,應將科目名稱分 別列明。

(一)保證責任準備係票券 金融公司於結算時,

評估授信資產可能之 損失,依法所提足之 保證責任準備。

(二)買賣證券損失準備係 指票券金融公司經營 債券自營業務,依規 定按月就買賣有價證 券之淨收益百分之十 提 列 之 買 賣 損 失 準 備,惟其累積達二億 元 時 , 得 免 繼 續 提 列。該準備於實際發 生自行買賣債券淨損 失時予以沖回外,不 得使用之。

(三)退休金準備係應計退 休金負債。

(四)其他什項負債係不能 歸屬於以上之負債。

第十條 資產負債表之股東權 益科目分類及其帳項內涵 與應加註明事項如下:

一、股本係指股東對票券金 融公司所投入之資本,

並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 申請登記者。但不包括 符 合 負 債 性 質 之 特 別 股。

股 本 之 種 類 、 每 股 面 額、額定股數、已發行 股數及特別條件等,均 應註明。

發行可轉換特別股及海

第十條 資產負債表之股東權 益科目分類及其帳項內涵 與應加註明事項如下:

一、股本係指股東對票券金 融公司所投入之資本,

並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 申請登記者。但不包括 符 合 負 債 性 質 之 特 別 股。

股 本 之 種 類 、 每 股 面 額、額定股數、已發行 股數及特別條件等,均 應註明。

發行可轉換特別股及海

配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 八號發布,爰於第四款新增「與 待出售資產直接相關之權益」

科目。

(15)

外存託憑證者應揭露發 行地區、發行及轉換辦 法,已轉換金額及特別 條件。

庫藏股票應按成本法處 理 , 列 為 股 東 權 益 減 項,並註明股數。

二、資本公積係指票券金融 公司發行金融商品之權 益組成要素及票券金融 公司與股東間之股本交 易所產生之溢價,通常 包括超過票面金額發行 股票溢價、受領股東贈 與及其他依一般公認會 計原則所產生者等。當 年度票券金融公司將資 本公積撥充資本者應在 當期財務報表附註中註 明。資本公積應按其性 質分別列示,其用途受 限制者,應附註揭露受 限制情形。

三、保留盈餘(或累積虧損) 係指由營業結果所產生 之權益,包括法定盈餘 公積、特別盈餘公積及 未分配盈餘 (或待彌補 虧損)等。

(一)法定盈餘公積係依票 券金融管理法第三十 四條之規定應提撥定 額之公積。

(二)特別盈餘公積係依相 關法令、契約、章程 規定或股東會決議由 盈餘提撥之公積。

(三)未分配盈餘(或待彌 補虧損)係指尚未分 配亦未經指撥之盈餘 (未經彌補之虧損為 待彌補虧損)。

( 四)盈餘分配或虧損 彌 補,應俟股東大會決

外存託憑證者應揭露發 行地區、發行及轉換辦 法,已轉換金額及特別 條件。

庫藏股票應按成本法處 理 , 列 為 股 東 權 益 減 項,並註明股數。

二、資本公積係指票券金融 公司發行金融商品之權 益組成要素及票券金融 公司與股東間之股本交 易所產生之溢價,通常 包括超過票面金額發行 股票溢價、受領股東贈 與及其他依一般公認會 計原則所產生者等。當 年度票券金融公司將資 本公積撥充資本者應在 當期財務報表附註中註 明。資本公積應按其性 質分別列示,其用途受 限制者,應附註揭露受 限制情形。

三、保留盈餘(或累積虧損) 係指由營業結果所產生 之權益,包括法定盈餘 公積、特別盈餘公積及 未分配盈餘(或待彌補 虧損)等。

(一)法定盈餘公積係依票 券金融管理法第三十 四條之規定應提撥定 額之公積。

(二)特別盈餘公積係依相 關法令、契約、章程 規定或股東會決議由 盈餘提撥之公積。

(三)未分配盈餘(或待彌 補虧損)係指尚未分 配亦未經指撥之盈餘 (未經彌補之虧損為 待彌補虧損)。

( 四 ) 盈餘分配或 虧損 彌 補,應俟股東大會決

(16)

議後方可列帳,但有 盈餘分配或虧損彌補 之議案者,應在當期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中 註 明。

四、股東權益其他項目係指 造成股東權益增加或減 少之其他項目,通常包 括未實現重估增值、金 融商品未實現損益、未 認列為退休金成本之淨 損失、換算調整數、庫 藏股票及與待出售資產 直接相關之權益等。

議後方可列帳,但有 盈餘分配或虧損彌補 之議案者,應在當期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中 註 明。

四、股東權益其他項目係指 造成股東權益增加或減 少之其他項目,通常包 括未實現重估增值、金 融商品未實現損益、未 認列為退休金成本之淨 損失、換算調整數及庫 藏股票等。

第十一條 損益表之科目結構 及其帳項內涵如下:

一、收入及費用應按性質分 類,並分別揭露利息淨 收益、利息以外淨收益 及營業費用之類別。

二、利息淨收益係利息收入 減利息費用之淨額:

(一)利息收入係持有票債 券、附賣回票券及債 券投資、各種存款或 金融資產等所產生之 利息收入。

(二)利息費用係附買回票 券及債券負債、向銀 行融資或舉借公司債 所發生之各項利息費 用。

三、利息以外淨收益:

(一)手續費淨收益係手續 費收入及手續費費用 之淨額,手續費收入 係保證、簽證、承銷 及經紀等業務所獲得 之手續費收入;手續 費費用係委託辦理各 項 手 續 所 發 生 之 費 用。

(二)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 益之金融資產及負債

第十一條 損益表之科目結構 及其帳項內涵如下:

一、收入及費用應按性質分 類,並分別揭露利息淨 收益、利息以外淨收益 及營業費用之類別。

二、利息淨收益係利息收入 減利息費用之淨額:

(一)利息收入係持有票債 券、附賣回票券及債 券投資、各種存款或 金融資產等所產生之 利息收入。

(二)利息費用係附買回票 券及債券負債、向銀 行融資或舉借公司債 所發生之各項利息費 用。

三、利息以外淨收益:

(一)手續費淨收益係手續 費收入及手續費費用 之淨額,手續費收入 係保證、簽證、承銷 及經紀等業務所獲得 之手續費收入;手續 費費用係委託辦理各 項 手 續 所 發 生 之 費 用。

(二)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 益之金融資產及負債

配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 八號之發布,修正第七款「繼 續營業部門損益」之文字及第 八款「停業部門損益」之文字 及其會計處理。

(17)

損益係買賣或借貸交 易目的金融資產及負 債,以及指定以公平 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及 負 債 所 產 生 之 損 益、股息紅利及期末 按公平價值評價產生 之評價損益。

(三)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之 已實現損益係買賣或 借貸備供出售金融資 產所產生之損益及股 息紅利。

(四)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 產之已實現損益係買 賣或借貸持有至到期 日金融資產所產生之 損益。

(五)採權益法之股權投資 損益之計算及表達,

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 報第五號規定辦理。

(六)兌換損益係外幣資產 或負債因匯率變動依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 十四號規定列為損益 者。

(七)資產減損損失及迴轉 利益之計算及表達,

應依相關財務會計準 則公報之規定辦理。

(八)其他非利息淨損益係 不屬於上列各科目之 其他非利息淨損益,

包括以成本衡量之金 融資產及負債損益、

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商 品投資損益、處分不 良資產、承受擔保品 及處分固定資產之損 益等。

其他非利息淨損益金 額達利息以外淨收益 合計百分之五者,應

損益係買賣或借貸交 易目的金融資產及負 債,以及指定以公平 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及 負 債 所 產 生 之 損 益、股息紅利及期末 按公平價值評價產生 之評價損益。

(三)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之 已實現損益係買賣或 借貸備供出售金融資 產所產生之損益及股 息紅利。

(四)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 產之已實現損益係買 賣或借貸持有至到期 日金融資產所產生之 損益。

(五)採權益法之股權投資 損益之計算及表達,

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 報第五號規定辦理。

(六)兌換損益係外幣資產 或負債因匯率變動依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 十四號規定列為損益 者。

(七)資產減損損失及迴轉 利益之計算及表達,

應依相關財務會計準 則公報之規定辦理。

(八)其他非利息淨損益係 不屬於上列各科目之 其他非利息淨損益,

包括以成本衡量之金 融資產及負債損益、

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商 品投資損益、處分不 良資產、承受擔保品 及處分固定資產之損 益等。

其他非利息淨損益金 額達利息以外淨收益 合計百分之五者,應

(18)

於 損 益 表 上 單 獨 列 示。

四、淨收益係利息淨收益加 利息以外淨收益之合計 數。

五 、 各 項 提 存 係 對 備 抵 呆 帳、保證責任準備及買 賣證券損失準備所提列 之各項提存。

六、營業費用係票券金融公 司為從事營業所需投入 之費用,應視實際需要 分列明細記載之,主要 區分為用人費用、折舊 及攤銷費用、其他業務 及管理費用。

七、繼續營業單位損益係前 列三款之淨額,應分別 列示稅前損益、所得稅 費 用 ( 利 益 ) 與 稅 後 損 益。

八、停業單位損益係已處分 或分類為待出售之企業 組 成 單 位 所 產 生 之 損 益,包括停業單位營業 損益、停業單位資產處 分損益及依淨公平價值 衡量損益。

停業單位損益之表達與 揭露應依財務會計準則 公報第三十八號規定辦 理。

九、非常損益係性質特殊且 不常發生之損益項目,

應單獨列示,不得分年 攤提。

十、會計原則變更之累積影 響數,應單獨列示於非 常損益之後。

十一、本期淨利(或淨損)係 本 會 計 期 間 之 盈 餘 (或虧損),係前四款 之合計數。

十二、每股盈餘之計算及表

於 損 益 表 上 單 獨 列 示。

四、淨收益係利息淨收益加 利息以外淨收益之合計 數。

五 、 各 項 提 存 係 對 備 抵 呆 帳、保證責任準備及買 賣證券損失準備所提列 之各項提存。

六、營業費用係票券金融公 司為從事營業所需投入 之費用,應視實際需要 分列明細記載之,主要 區分為用人費用、折舊 及攤銷費用、其他業務 及管理費用。

七、繼續營業部門損益係前 列三款之淨額,應分別 列示稅前損益、所得稅 費 用 ( 利 益 ) 與 稅 後 損 益。

八、停業部門損益係本期內 處分或決定處分重要部 門所發生之損益,包括 當期停業前營業損益及 處分損益。處分損益應 於 決 定 處 分 日 加 以 衡 量,如有損失應立即認 列,如有利益則應俟實 現時始得認列。

九、非常損益係性質特殊且 不常發生之損益項目,

應單獨列示,不得分年 攤提。

十、會計原則變更之累積影 響數,應單獨列示於非 常損益之後。

十一、本期淨利(或淨損)係 本 會 計 期 間 之 盈 餘 (或虧損),係前四款 之合計數。

十二、每股盈餘之計算及表 達,應依財務會計準 則公報第二十四號規

(19)

達,應依財務會計準 則公報第二十四號規 定辦理。

十三、所得稅分攤及表達方 式,應依財務會計準 則公報第二十二號規 定辦理。

定辦理。

十三、所得稅分攤及表達方 式,應依財務會計準 則公報第二十二號規 定辦理。

第十四條 財務報告為期詳盡 表達財務狀況、經營結果及 現金流量之資訊,對下列事 項應加註釋:

一、票券金融公司沿革及業 務範圍說明。

二、聲明財務報表依照本準 則、有關法令(法令名 稱)及一般公認會計原 則編製。

三、重要會計政策之彙總說 明及衡量基礎。

四、會計處理因特殊原因變 更而影響前後各期財務 資料之比較者,應註明 變更之理由與對財務報 表之影響。

五、財務報告所列金額,有 註明估計與評價基礎之 必要者,應予註明。

六、財務報告所列各科目,

如有受法令、契約或其 他約束之限制者,應註 明其情形與時效及有關 事項。

七、重大之承諾事項及或有 負債。(包含資產負債表 外項目)

八、金融商品(含衍生性金融 商品)除依格式 a 揭露 以公平價值衡量之金融 商品層級資訊外, 應依 據相關財務會計準則公 報規定揭露相關資訊。

九、對於信用風險、市場風 險、流動性風險、作業 風險及法律風險等各類

第十四條 財務報告為期詳盡 表達財務狀況、經營結果及 現金流量之資訊,對下列事 項應加註釋:

一、票券金融公司沿革及業 務範圍說明。

二、聲明財務報表依照本準 則、有關法令(法令名 稱)及一般公認會計原 則編製。

三、重要會計政策之彙總說 明及衡量基礎。

四、會計處理因特殊原因變 更而影響前後各期財務 資料之比較者,應註明 變更之理由與對財務報 表之影響。

五、財務報告所列金額,有 註明估計與評價基礎之 必要者,應予註明。

六、財務報告所列各科目,

如有受法令、契約或其 他約束之限制者,應註 明其情形與時效及有關 事項。

七、重大之承諾事項及或有 負債。(包含資產負債表 外項目)

八、金融商品(含衍生性金融 商品)應依據相關財務 會計準則公報規定揭露 相關資訊。

九、對於信用風險、市場風 險、流動性風險、作業 風險及法律風險等各類 風 險 之 管 理 政 策 與 實 務,以及主要風險之暴

一、為強化票券金融公司對於 金 融 商 品 公 平 價 值 之 揭 露,參酌「公開發行銀行 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 四條第十八款規定,爰於 第八款增訂格式 a 及其相 關變動明細表,要求票券 金融公司對於所持有之金 融商品,應區分為三個層 級揭露其公平價值之評價 基 礎 (three-level fair value hierarchy)及其相 關資訊。另參酌金管會九 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金管 銀法字第○九九○○一一 八○五○號函規定,公開 發行銀行財務報告於一百 年首次揭露「金融商品公 平價值之層級資訊」格式 a 時,得無須揭露九十九年 同期之比較資訊,爰訂定 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於 一 百 年 首 次 揭 露 格 式 a 時,得無須揭露九十九年 同期之比較資訊。

二、配合「票券金融公司資本 適足性管理辦法」及「票 券金融公司自有資本與風 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 及表格」之修正,爰修正 第十款格式 G「資本適足 性」。

(20)

風 險 之 管 理 政 策 與 實 務,以及主要風險之暴 險情形。其中有關下列 資訊應依其所屬風險類 別予以揭露:

(一)資產品質(格式A)、

主要業務概況(格式 B)、授信風險集中情 形(格式C)、損失準 備之提列政策及備抵 呆帳之變動情形(信 用風險) 。

(二)資產、負債及資產負 債表外項目之風險顯 著集中資訊(信用風 險)。

(三)孳息資產與付息負債 之平均值及當期平均 利率(市場風險) 。 (四)利率敏感性資訊(市 場風險)。(格式D) (五)資金來源運用表(流

動性風險)。(格式E) (六)特殊記載事項(作業

風險及法律風險)。

(格式F)

十、資本適足性。(格式G) 十一、資本結構之變動。

十二、公司債之發行。

十三、主要資產之添置、擴 充、營建、租賃、廢 棄、閒置、出售、質 押轉讓或長期出租。

十四、對其他事業之主要投 資。

十五、重大災害損失。

十六、重要訴訟案件之進行 或終結。

十七、重要契約之簽訂、完 成、撤銷或失效。

十 八 、 員 工 退 休 金 相 關 資 訊。

十九、重要組織之調整及管 理制度之重大變革。

險情形。其中有關下列 資訊應依其所屬風險類 別予以揭露:

(一)資產品質(格式A)、

主要業務概況(格式 B)、授信風險集中情 形(格式C)、損失準 備之提列政策及備抵 呆帳之變動情形(信 用風險) 。

(二)資產、負債及資產負 債表外項目之風險顯 著集中資訊(信用風 險)。

(三)孳息資產與付息負債 之平均值及當期平均 利率(市場風險) 。 (四)利率敏感性資訊(市 場風險)。(格式D) (五)資金來源運用表(流

動性風險)。(格式E) (六)特殊記載事項(作業

風險及法律風險)。

(格式F)

十、資本適足性。(格式G) 十一、資本結構之變動。

十二、公司債之發行。

十三、主要資產之添置、擴 充、營建、租賃、廢 棄、閒置、出售、質 押轉讓或長期出租。

十四、對其他事業之主要投 資。

十五、重大災害損失。

十六、重要訴訟案件之進行 或終結。

十七、重要契約之簽訂、完 成、撤銷或失效。

十 八 、 員 工 退 休 金 相 關 資 訊。

十九、重要組織之調整及管 理制度之重大變革。

二十、因政府法令變更而發 生之重大影響。

三、配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 三十八號之發布,修正第 二十四款「停業部門」之 文字。

(21)

二十、因政府法令變更而發 生之重大影響。

二十一、部門別財務資訊。

二十二、私募有價證券者,

應揭露其種類、發 行時間及金額。

二十三、金融資產之移轉及 負債消滅之相關資 訊,應依據財務會 計準則第三十三號 公報之規定揭露。

二十四、停業單位之相關資 訊。

二十五、受讓或讓與其他金 融機構之主要部分 營業及資產、負 債。

二十六、長短期債款之舉 借。

二十七、所得稅相關資訊。

二十八、與關係人之重大交 易事項。

二十九、拆放銀行暨同業及 銀行透支拆借情 形。

三十、票券金融公司為金融 控 股 公 司 之 子 公 司 時,與金融控股公司 及其他子公司間進行 業務或交易行為、共 同業務推廣行為、資 訊交互運用或共用營 業設備或場所,其收 入、成本、費用及損 益之分攤方式。

三十一、其他為避免使用者 之誤解,或有助於 財務報告之公正表 達所必須說明之事 項。

二十一、部門別財務資訊。

二十二、私募有價證券者,

應揭露其種類、發 行時間及金額。

二十三、金融資產之移轉及 負債消滅之相關資 訊,應依據財務會 計準則第三十三號 公報之規定揭露。

二十四、停業部門之相關資 訊。

二十五、受讓或讓與其他金 融機構之主要部分 營業及資產、負 債。

二十六、長短期債款之舉 借。

二十七、所得稅相關資訊。

二十八、與關係人之重大交 易事項。

二十九、拆放銀行暨同業及 銀行透支拆借情 形。

三十、票券金融公司為金融 控 股 公 司 之 子 公 司 時,與金融控股公司 及其他子公司間進行 業務或交易行為、共 同業務推廣行為、資 訊交互運用或共用營 業設備或場所,其收 入、成本、費用及損 益之分攤方式。

三十一、其他為避免使用者 之誤解,或有助於 財務報告之公正表 達所必須說明之事 項。

(22)

第十六條 財務報表附註應揭 露本期有關下列事項之相 關資訊:

一 、 重 大 交 易 事 項 相 關 資 訊:

(一)累積買進或賣出同一 轉投資事業股票之金 額達新臺幣一億元或 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 十以上。

(二)取得不動產之金額達 新臺幣一億元或實收 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 上。

(三)處分不動產之金額達 新臺幣一億元或實收 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 上。

(四)與關係人交易之手續 費折讓合計達新臺幣 五百萬元以上。

(五)應收關係人款項達新 臺幣一億元或實收資 本 額 百 分 之 二 十 以 上。

(六)出售不良債權交易資 訊(格式 H)。

(七)其他足以影響財務報 表使用者決策之重大 交易事項。

二、轉投資事業相關資訊:

(一)對被投資公司直接或 間接具有重大影響力 或控制力者,應揭露 其名稱、所在地區、

主要營業項目、原始 投資金額、期末持股 情形、本期損益及認 列之投資損益。

(二)對被投資公司直接或 間接具有控制力者,

須再揭露被投資公司 從事前款第二目至第 七 目 交 易 之 相 關 資

第十六條 財務報表附註應揭 露本期有關下列事項之相 關資訊:

一 、 重 大 交 易 事 項 相 關 資 訊:

(一)累積買進或賣出同一 轉投資事業股票之金 額達新臺幣一億元或 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 十以上。

(二)取得不動產之金額達 新臺幣一億元或實收 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 上。

(三)處分不動產之金額達 新臺幣一億元或實收 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 上。

(四)與關係人交易之手續 費折讓合計達新臺幣 五百萬元以上。

(五)應收關係人款項達新 臺幣一億元或實收資 本 額 百 分 之 二 十 以 上。

(六)出售不良債權達新臺 幣三十億元以上者。

(七)其他足以影響財務報 表使用者決策之重大 交易事項。

二、轉投資事業相關資訊:

(一)對被投資公司直接或 間接具有重大影響力 或控制力者,應揭露 其名稱、所在地區、

主要營業項目、原始 投資金額、期末持股 情形、本期損益及認 列之投資損益。

(二)對被投資公司直接或 間接具有控制力者,

須再揭露被投資公司 從事前款第二目至第 七 目 交 易 之 相 關 資

參酌「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 編製準則」及為提升票券金融 公司出售不良債權交易資訊透 明 度 , 修 正 第 一款 第六 目 文 字,並新增格式 H「出售不良 債權交易資訊」。

(23)

訊,以及資金貸與他 人 、 為 他 人 背 書 保 證、期末持有有價證 券情形、累積買進或 賣出同一有價證券之 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 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 二十以上之交易及從 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 資訊。但被投資公司 屬金融業、保險業、

證券業等,且營業登 記之主要營業項目包 括資金貸與他人、背 書保證及買賣有價證 券者,得免將該等營 業交易行為列入各該 重 大 交 易 應 揭 露 資 訊。

訊,以及資金貸與他 人 、 為 他 人 背 書 保 證、期末持有有價證 券情形、累積買進或 賣出同一有價證券之 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 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 二十以上之交易及從 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 資訊。但被投資公司 屬金融業、保險業、

證券業等,且營業登 記之主要營業項目包 括資金貸與他人、背 書保證及買賣有價證 券者,得免將該等營 業交易行為列入各該 重 大 交 易 應 揭 露 資 訊。

第十七條 票券金融公司應 充 分 揭 露 關 係 人 交 易 資 訊,於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 關係人時,除注意其法律形 式外,亦須考慮實質關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能 證明不具控制能力或重大 影響力者外,應視為實質關 係人,於財務報表附註揭露 有關資訊:

一、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稱 之關係企業及其董事、

監察人與經理人。

二、受同一總管理處管轄之 公司或機構及其董事、

監察人與經理人。

三、總管理處經理以上之人 員。

四、對外發布或刊印之資料 中,列為關係企業之公 司或機構。

關係人交易除已依格 式 I 揭露外,應依財務會計

第十七條 票券金融公司應 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 號規定,充分揭露關係人交 易資訊,於判斷交易對象是 否為關係人時,除注意其法 律形式外,亦須考慮實質關 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除能證明不具控制能力或 重大影響力者外,應視為實 質關係人,須依照財務會計 準則公報第六號規定,於財 務報表附註揭露下列有關 資訊:

一、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稱 之關係企業及其董事、

監察人與經理人。

二、受同一總管理處管轄之 公司或機構及其董事、

監察人與經理人。

三、總管理處經理以上之人 員。

四、對外發布或刊印之資料 中,列為關係企業之公

參酌「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 編製準則」及為整併關係人交 易資訊與考慮票券金融公司行 業特性,明定關係人交易應揭 露之交易型態、內容,爰修正 第一項文字並新增第二項、第 三項及格式 I 規定。

(24)

準則公報第六號及第二十 八號之規定揭露。

關係人交易如有與非 關係人交易條件不同之情 形,應予敘明。

司或機構。

第十八條 財務報表及重要會 計科目明細表之名稱如下:

(格式附後)

一、資產負債表。格式一 二、資產、負債及股東權益

科目明細表:

(一)現金及約當現金明細 表。格式二~一 (二)存放央行及拆放銀行

暨同業明細表。格式 二~二

(三)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 益 之 金 融 資 產 明 細 表。格式二~三 (四)附賣回票券及債券投

資明細表。格式二~

(五)應收款項明細表。格 式二~五

(六)待出售資產明細表。

格式二~六

(七)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明 細表。格式二~七 (八)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

產明細表。格式二~

(九)採權益法之股權投資 變動明表。格式二~

(十)採權益法之股權投資 累計減損變動明表。

格式二~十

(十一)其他金融資產明細 表。格式二~十一 (十二)固定資產變動明細 表。格式二~十二

第十八條 財務報表及重要會 計科目明細表之名稱如下:

(格式附後)

一、資產負債表。格式一 二、資產、負債及股東權益

科目明細表:

(一)現金及約當現金明細 表。格式二~一 (二)存放央行及拆放銀行

暨同業明細表。格式 二~二

(三)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 益 之 金 融 資 產 明 細 表。格式二~三 (四)附賣回票券及債券投

資明細表。格式二~

(五)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明 細表。格式二~五 (六)應收款項明細表。格

式二~六

(七)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 產明細表。格式二~

(八)採權益法之股權投資 變動明表。格式二~

(九)採權益法之股權投資 累計減損變動明表。

格式二~九

(十)其他金融資 產明 細 表。格式二~十

(十一)固定資產變動明細 表。格式二~十一 (十二)固定資產累計折舊 變動明細表。格式

一、配合第八條、第九條會計 科目順序之調整,調整第 二 款 科 目 明 細 表 排 列 順 序,以利表達及申報作業。

二、配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 三十七號及第三十八號之 發布及參酌「公開發行銀 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 修正:

(一)修正第一款格式一「資產 負債表」,增列待出售資 產、負債、權益相關科目 及調整資產科目排列順 序。

(二)增列科目明細表:格式二

~六「待出售資產明細 表」、格式二~十五「無 形資產變動明細表」及格 式二~二十三「與待出售 資產直接相關之負債明 細表」。

三、配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 三十八號之發布,修正第 十一條第七款「繼續營業 部門損益」及第八款「停 業 部 門 損 益 」 之 科 目 用 語,爰修正第三款格式三

「損益表」。

四、因應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 三十八號之發布及商業會 計法修正有關員工分紅費 用化實施,爰修正第五款 格 式 五 「 股 東 權 益 變 動

(25)

(十三)固定資產累計折舊 變動明細表。格式 二~十三

(十四)固定資產累計減損 變動明細表。格式 二~十四

(十五)無形資產明細表。

格式二~十五 (十六)其他資產明細表。

格式二~十六 (十七)銀行暨同業拆借及 透支明細表。格式 二~十七

(十八)應付商業本票明細 表。格式二~十八 (十九)公平價值變動列入 損益之金融負債明 細表。格式二~十 九

(二十)附買回票券及債券 負債明細表。格式 二~二十

(二十一)特別股負債明細 表。格式二~二 十一

(二十二)應付款項明細 表。格式二~二 十二

(二十三)與待出售資產直 接相關之負債明 細表。格式二~

二十三

(二十四)應付公司債明細 表。格式二~二 十四

(二十五)其他金融負債明 細表。格式二~

二十五

(二十六)其他負債明細 表。格式二~二

十六 三、損益表。格式三 四、損益科目明細表:

(一)利息收入明細表。格

二~十二

(十三)固定資產累計減損 變動明細表。格式 二~十三

(十四)其他資產明細表。

格式二~十四 (十五)銀行暨同業拆借及 透支明細表。格式 二~十五

(十六)應付商業本票明細 表。格式二~十六 (十七)公平價值變動列入 損益之金融負債明 細表。格式二~十 七

(十八)附買回票券及債券 負債明細表。格式 二~十八

(十九)特別股負債明細 表。格式二~十九 (二十)應付款項明細表。

格式二~二十 (二十一)應付公司債明細 表。格式二~二 一

(二十二)其他金融負債明 細表。格式二~

二二

(二十三)其他負債明細 表。格式二~二 三

三、損益表。格式三 四、損益科目明細表:

(一)利息收入明細表。格 式四~一

(二)利息費用明細表。格 式四~二

( 三 ) 手續費淨收 益明 細 表。格式四~三 (四)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

益之金融資產及負債 損益明細表。格式四

~四

(五)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之

表」,增列與待出售資產直 接相關之權益項目及删除 員工分紅及董監酬勞項目 並調整部分項目。另參酌

「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 編製準則」,將股東權益變 動表中「權益調整」欄修 改 為 「 股 東 權 益 其 他 項 目」,並調整部分項目。

(26)

式四~一

(二)利息費用明細表。格 式四~二

( 三)手續費淨收益明 細 表。格式四~三 (四)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

益之金融資產及負債 損益明細表。格式四

~四

(五)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之 已實現損益明細表。

格式四~五

(六)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 產之已實現損益明細 表。格式四~六 (七)採權益法認列之投資

損益明細表。格式四

~七

(八)兌換損益明細表。格 式四~八

(九)資產減損損失及迴轉 利益明細表。格式四

~九

(十)其他非利息淨損益明 細表。格式四~十 (十一)各項提存明細表。

格式四~十一 (十二)用人費用明細表。

格式四~十二 (十三)折舊及攤銷費用明 細表。格式四~十 三

(十四)其他業務及管理費 用明細表。格式四 ~十四

五、股東權益變動表。格式 五

六、現金流量表。格式六

已實現損益明細表。

格式四~五

(六)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 產之已實現損益明細 表。格式四~六 (七)採權益法認列之投資

損益明細表。格式四

~七

(八)兌換損益明細表。格 式四~八

(九)資產減損損失及迴轉 利益明細表。格式四

~九

(十)其他非利息淨損益明 細表。格式四~十 (十一)各項提存明細表。

格式四~十一 (十二)用人費用明細表。

格式四~十二 (十三)折舊及攤銷費用明 細表。格式四~十 三

(十四)其他業務及管理費 用明細表。格式四 ~十四

五、股東權益變動表。格式 五

六、現金流量表。格式六

(27)

第二十四條 本準則自中華 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起 施行。

本準則修正條文除中華 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三日修 正發布之第十四條第八款自 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 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第二十四條 本準則自民國 九十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考量本次修正條文第十四條第 八款增訂格式 a 之內容,除涉 及票券金融公司內部資訊系統 之調整外,尚須就現有之金融 商品逐一檢視並判斷其評價資 訊之來源,以使公平價值之評 價資訊更具準備及一致性,為 使其有較足夠之時間準備,爰 增列第二項,將格式 a 之施行 日 期 訂自 一百 年一 月一 日 施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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