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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台北市國中教評會之「選舉委員」連任的比例不到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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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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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

本研究旨在探討台北市國民中學校長、行政人員與教師對於教評會組織、運作及功能的 意見與態度,並且對台北市的國民中學教評會之現況作實際的調查,期能提出具體的結論與 建議,供教育行政機關參考。

為達上述目的,本研究調查全台北市國民中學五十七所,請每校的教務主任(人事主任 或校長)填寫現況調查表。另從台北市東、南、西、北四個行政大區各抽選七所國民中學,

商請每校十位教師(包括校長、行政人員、教師)和一位家長幫忙填寫意見調查表,所得資 料以次數分配、百分比、卡方考驗、變異數分析等統計方法進行分析,分析結果已於第四章 討論說明。

本章將本研究的主要發現整理歸納作成結論,並據以提出具體建議,供教育行政機關參 考,此外,也對後續研究提出建議。

第一節 研究發現

根據研究結果,歸納本研究的發現如下:

壹、台北市國民中學教評會組織與運作之現況調查結果

一、自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以後,約有 35.9 % 的國中沒修訂過「學校教評會設置要點」。

二、台北市國中大部份學校教評會設置教評會委員數為十五至十九人

三、台北市國中教評會當然委員之「家長會代表」76.9 % 的國中是由家長會長擔任,而由上 學年度連任的比例不高,只佔 21.1 % 的學校。至於代表產生的方式,以家長會長擔任的 比例最高,佔 56.4 % ,其次是由家長會委員互相推舉佔第二。

四、台北市國中「教師會代表」是由教師會長擔任的佔 76.3 %的學校。至於教師會代表產生 的方式,以教師會會長擔任的比例最高,佔 59 % ,其次是由教師會委員互相推舉佔第 二。

五、台北市國中教評會之「選舉委員」連任的比例不到三成。

六、台北市國中教評會選舉委員產生的方式都是由全校教師推舉,顯示台北市國中教評會符 合民主原則運作。

七、台北市國中教評會的行政工作,94.9 %的學校由學校的人事行政單位主辦 八、台北市國中教評會之運作很順暢。

自八十六學年度迄今,台北市曾發生過選舉委員依法被解除委員職務之事件(佔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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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事件。這顯示台北市國中校長、教師、家長能依民主程序順暢運作教評會。

九、長期聘任聘期方面,82.4%的國中訂為 3-5 年,14.7%的國中訂為 6-10 年,其他選項則 佔少數。

十、教師甄選聘任方式

九十一、九十二、九十三學年度全台北市約 92.3%、43.6 %、23.1%的國中自行辦理 教師甄選。自民國八十六年以來,台北市國中教師甄選聘任方式,除了前五年是由 各國中自行辦理甄選外,全市國中現已大多委託教育局辦理聯合甄選。

十一、絕大多數學校考量決定教評會委員比例分配之因素﹕服務年資(100 %) 行政非行政考量(76.9 %)、學科領域比例代表(56.4 %).

十二、台北市國中教評會在淘汰不適任教師方面功能不彰。

十三、教評會運作時遭遇到的最大困難在停聘(20.5%)、不續聘(20.5%)、解聘(23.1%)、

以及關於教師違反本法規定之義務及聘約之評議事項(38.5%)

十四、從本研究甲問卷的調查分析,發現不同背景學校(不同學校規模、不同學校歷史、不 同學校位置),在教評會的組織與運作現況上沒有很大的顯著差異。在三十個有關於教 評會現況的題項上只有四題在不同學校規模達.05 顯著差異,再不同學校位置只有二個 題項達.05 顯著差異,顯見本研究之假設一不成立;臺北市公立國中同質性高,所以在 教評會之組織與運作現況上是沒有顯著差異的。

貳、台北市國中教評會組織與運作之研究發現 一、台北市國中教評會組織與運作方面的問題

(一)教評會組織方面最主要的問題是教師參與教評會之意願不高。

(二)教評會運作方面最主要的問題是無法有效處理不適任教師。

(三)台北市國中教評會組織方面最不嚴重的問題是:

「貴校教評會委員連任者太多,造成權力壟斷」、

「貴校教評會委員素質參差不齊,缺乏審議教師的專業能力」

(四)台北市國中教評會運作方面最不嚴重的問題是:

「導致校園派系對立,同事之間關係緊張,互相猜忌」、

「教評會之運作產生教師與學校行政對立之局面」

二、對台北市國中教評會組織、運作與功能的態度

(一)、台北市國中教評會組織與運作受到肯定

(二)、本研究的第二個假設成立,台北市國中學校人員因背景變項不同,而對台北市國中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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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會組織、運作及功能這三方面之態度有顯著差異如下:

1、.不同性別方面之差異

在教評會組織、運作與功能方面,男性比女性對台北市國中教評會有較高之認同。

2、不同職務方面之差異

在教評會組織、運作與功能方面,校長對台北市國中教評會之滿意度高於行政人 員、教師及家長。

3、不同組織角色方面之差異

在教評會組織方面,曾擔任過現任的教評會委員和行政人員比不曾擔任過教評會 委員及行政人員對台北市國中教評會有較高之認同。

4、不同年齡方面之差異

在教評會組織與運作方面,40-50 歲和 51 歲以上對教評會有較高的認同。

5、不同學校規模方面之差異

在教評會組織、運作與功能方面,不同規模之學校之間沒有顯著差異。

6、不同學校歷史方面之差異

在教評會組織、運作與功能方面,不同歷史的學校之間沒有顯著差異。

7、不同服務年資方面之差異

在教評會組織、運作與功能方面,不同服務年資方面沒有顯著差異。

8、不同學校位置方面之差異

在教評會組織、運作與功能方面,不同學校位置沒有顯著差異。

(三)對台北市國中教評會「組織」現況的態度

1、根據本研究調查結果發現,台北市國中教評會組織方面最不被認同的看法是「教評 會之組織在國民中學無必要性,應廢除」,本研究填答者不認為台北市國中教評會 有廢除的必要。

2、台北市國中教評會組織方面最被認同的看法是「教評會委員之總額及選舉之方式,

須經由校務會議議決通過。」

(四)對台北市國中教評會「運作」現況的態度

1、台北市國中教評會運作方面最不被認同的看法是「教評會委員執行決議受到很大的 人情關說成學校行政壓力」。表示填答者認為沒有這方面的困擾。

2、根據本研究調查結果發現,台北市國中教評會運作方面最被認同的看法是「教評會 教師甄選作業公平、公正、公開透明」。「貴校教評會委員盡職責,工作態度良好」。

「各校自行辦理聘教師,增加學校人力、財力、物力負擔」表示填答者認同這三方面 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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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對台北市國中教評會「功能」現況的態度

1、根據本研究調查結果發現,台北市國中教評會功能方面最被認同的看法是「教評會 能為貴校甄選所需之專業教師」。顯示填答者認同台北市國中教評會這方面的功能。

2、台北市國中教評會功能方面最不被認同的看法是「貴校教評會能有效淘汰貴校不適 任的教師」。顯示填答者最不認同台北市國中教評會這方面的功能。

(六)對台北市國中教評會滿意度調查

根據本研究問卷調查結果發現,針對題項「對台北市國中教評會滿意度」台北市國中 填答者對整體的滿意度平均得分是 3.45 分,顯示填答者對台北市國中教評會的運作呈 現偏向「大部分同意」的看法,且因不同背景變項而有看法之顯著差異。

參、對改進台北市國中「教評會」的具體建議

從本研究乙卷第二部分調查結果分析,可以發現本研究第三個假設不成立,大部分台

北市國中學校人員對於教評會的改進意見,看法是趨向一致的。分析如下:

(一)、在教評會組織方面認同維持現行教評會設置辦法規定者 1、學校教評會委員人數為 5∼19 人之規定

2、校長為學校教評會的當然委員之規定

3、需設家長會代表1人為學校教評會之當然委員的規定 4、需設教師會代表1人為學校教評會之當然委員的規定

5、學校教評會「未兼行政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額的二分之一」之規定

6、理想教評會委員應包括校長、教師代表、教師會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家長代

7、教評會委員的任期為一年之規定

(二)、在教評會運作方面認同維持現行教評會設置辦法規定者

1、教評會如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集時,得由連署委員互推一人召集之。

2、教評會審查教師長期聘任事項,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通過。

3、教評會審議教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違反聘約」等重 大事項,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通過。

(三)、對其他教評會設置辦法之改進建議

1.增列教務、訓導主任為教評會之當然委員 2、教評會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3、學校處理不適任教師之輔導小組,其成員含校長、學者專家、處室主任、教師會代 表、資優教師、家長代表。

4、教師長期聘任之聘期,以3年∼5年較為適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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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教師甄選應由教育局統籌辦理,甄選委員應有教評會代表、學科資深優良教師、有 關處室主任、學者專家、家長代表。

6、教師甄選初聘方式,贊成「教評會先審查,再按教師甄選之成績排序送請校長擇聘」 7、教師甄選之甄選委員,應有教評會代表、學校學科資優教師、學校處室主任、學者

專家代表、家長代表等。

(四)、整理乙問卷最被採納的改進教評會因應策略

1、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成立全國或各地的教師選聘服務中心,

2、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統一制定教師甄選注意事項,以輔導學校研擬周密的教師甄選 計畫。

3、積極辦理教評會相關法令或實務研習,加強教評會委員專業知識與參與能力。

4、訂定明確的教評會組織架構,採任務編組方式,依教評會委員專長分組分工。

5、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統一制定公正客觀的教師評鑑量表,作為各校進行教師續聘、

長聘審查

6、修訂教評會設置辦法,將教評會審查權與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的考核權,作功能整 合。

7、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設置全國與地方「不適任教師處理小組」,維護學生受教權。

8、協助家長會,訂定合適的家長會代表選舉方式或委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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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研究建議

根據文獻探討結果及實際調查研究發現,本研究提出以下建,議俾供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學校及有志進一步研究者參考。

壹、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的建議

教育部應該巧扮諮詢顧問,資源橋樑的角色,依學校需求,提供相關的資源及服務。針 對台北市國中教評會的運作,本研究建議如下

一、修訂相關法令及辦法 (一)、教師法第十四條

根據本研究及其他相關研究之結論,教評會最主要的問題是「無法有效處理不適任教師

」,因此建議教育部修訂教師法第 14 條第 6 款,「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証 屬者」第 8 款「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能將文 字修訂成具體明確,或訂定相關配套措施,使學校能更有效處理不適任教師。而且相關 處理權責在學校教評會,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缺乏法源依據可以直接介入學校該處理而未 處理或不能處理之不適任教師個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法源介入處理學校不適任教師 或教師甄選事項,而不是被動等著學校要求處理才出面。得以解決法令規範之限制。

(二)、修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評會設置辦法

1、要求各校「教評會」設置要點之訂定或修正,應先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後才能執行。

在教評會設置辦法上,應明白要求各校校務會議通過教評會各項審議辦法、聘任辦 法、議事規則等學校章則,落實校內規章合法後再執行教評會各項任務,否則此套 辦法是經不起法理上的檢驗的。

2、修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評會設置辦法第二條:

在教評會的任務的規定上,增加辦理教師甄選及代理代課教師的聘任。

3、修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評會設置辦法第三條:

(1)、增列教務主任為教評會當然委員

根據本研究及其他相關研究之結論,認為需增列教務主任為當然委員,學校教 評會之主要任務為教師之聘任、續聘、停聘、解聘等有關事宜,學校教師之需 求,教學品質之良寙,係教務工作之要務。因此,教務主任參與教評會之工作 當責無旁貸,因此需要修給教評會設置辦法有關當然委員之規定,增列教務主 任為教評會之當委員。

(2)、開放學校自主決定教評會委員名額及委員比例

對教評會委員的名額比例開放各校自主,因各校的規模不一,根據本研究問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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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教師希望委員人數或組成的比例能由各校決定。教育部應修改,辦法第 三條,不再硬性規定教評會委員名額及成員比例,以符合不同規模學校的需求。

建議對教評會委員資格加以嚴格界定,且多元化組成委員,使涵蓋有關各處室 及各學科代表以做最妥適公正的安排。

4、修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評會設置辦法第四條:訂教評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一次。

教評會之決議關係教師之權益甚大,若由少數人長期把持易生弊端,造成校園不安 寧,影響校務運作與學生之受教權益。如果教評會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則人人有機會參與教評會之運作,擴大參與機會,落實教師會、家長會代表輪流制,

如此較不易產生弊端與怨懟。

二、有助策進教評會任務之配套措施

(一)、成立全國與各地的遷聘服務中心,並由教育局統籌辦理教師甄選介聘作業。甄選、

介聘通訊系統的建立有助於教師遷調訊息的流通。

(二)、統一制定教師甄選注意要點,以輔導學校研擬周密的甄選計畫。

(三)、統一訂定公正客觀的教師評鑑量表,作為各校進行教師聘任審查時之參考。

(四)、加強「教評會」組織與運作的宣導,定期舉辦相關法令研習,提昇教評會委員對 法規的瞭解與專業知能。

(五)、整合「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與「教評會」之組織功能。

(六)、教育局應妥慎訂定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的程序,以保障教師工作權,並應設 置台北市國中「不適任教師」處理小組,以維護學生受教權。

(七)、建立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

1、建立處理不適任教師之標準作業流程及淘汰機制,落實學校輔導不適任教師 依據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七、八款,分項建立標準處理流程,落實學 校發覺期、輔導期、評議期之機制,以協助不適任教師改善問題,提升教師服 務士氣,發揮社會公平與正義,以保障學生之受教權。

2、整合各項資源,建立輔導學校之行政支援系統,責由縣市政府教育局成立特別 醫療審議委員會、法律諮詢顧問小組、學校個案處理支援小組、召開學校個案 處理輔導會議、透過整個教育行政系統支援,協助學 校掌握時效,處理不適 任教師。

3、管制考核成效責由縣市教育主管機關負責計劃的推動及實際的運作,確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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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來發展之建議

(一) 、重塑學校組織,加以精簡簡併相關的校內委員會編制:

將校務會議、教評會、教師成績考評委員會三合一整合。依據各項教育法律及行 政命令。初步統計,目前國中小學校內共有多達卅多個委員會或工作小組,包括 校務會議、課程發展委員會、教科書選用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教師成績考 核委員會、教師申訴委員會等。依據中央法律成立的十三個委員會;依據中央行 政命令成立的委員會則有廿一個委員會,另有依據地方自治法規成立的委員會或 工作小組。舉例來說,跟教師考核有關的委員會就有校務會議、教評會、教師成 績考核委員會、教師申訴委員會...等,而有關教師聘選考核的相關法令也多 達八種,這些法應該合而為一,校內設置委員會眾多,每個委員會參與的人幾乎 大同小異,必定有校長、主任、教師或加上家長代表,每一個會都參與,學校宜 配合政府部門組織再造政策,把這些性質近的委員會及有關法律命令辦法修改,

做一簡併,例如上數所述,整合校務會議、成績考核會、教評會、課發會成一類 似學校管理委員會,將其成員含括教育行政機關代表、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家 長等代表來參與學校決策,重新建構其職能,也使其在享有學校校務決策大權的 同時並負有經營成敗之共識。

(二)、順應潮流與民意,修改或廢除國中教評會之教師甄選制度之任務

事實上,針對各學校自行甄選教師,可能導致的問題,監察院報告(2003)也曾調查 並指出,「勞民傷財」與「甄選不公」的兩大弊端;教育部也列舉包括「近親繁殖」、利 益交換、浪費行政資源等九大病態,可見得現行教師供給制度,衍生了許多受人注 意的問題。從各界的批評和呼籲、教育部對教師甄選的態度、民調的反應、以及 各縣市政府逐步統一縣市教師甄選方式的改變,聯合甄選已是目前中小學引進新 教師最主要的模式,以聯合甄選為主的聘任教師制度,似乎已經是一種明顯的趨勢, 這種趨勢也跟先進國家的做法相吻合,而經由這種趨勢的發展,也突顯新制產生的 問題,需要以舊制方式才能解決,但是這種做法,卻欠缺法令的基礎。為了落實教育 目的,擁有公平、公正的教育環境,更何況制度的實施,若造成不方便,使人心惶惶, 是有調整修正的必要。以下是針對這個問題的所作的建議:

1、修正教師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建立以縣市政府或學區制為原則, 並以聯合甄選為主的新任教師聘任制度。縣市政府或學區,依各校所報需求, 統一辦理初試,初試合格人員,可保留一年候用資格,候用人員經學校校長提經 教評會審查通過後,報請縣市政府核准聘任,或是増加學校複試制度,由各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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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不同的需求,就聯合甄選合格人員當中進行複試。複試合格人員,由學校報 請縣市政府核准聘用。

2、縣市政府或學區組成之教師甄選委員會,委員必須多元化。縣市政府或學區組 成之教師甄選委員會的組成與運作、甄選方式及學校複試制度、授權由教育部 訂頒辦法統一規範。

3、考慮刪除教評會設置辦法中有關教評會任務之一「有關教師初聘之事宜」

根據教師法第二章第四條及民國 92 年 7 月發布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 教師資格檢定辦法」的規定而舉辦之全國首次中小學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考 試即將於明年(94 年)4 月 9 日舉行,既然已經有了國家級的考試認證,就不必 再勞民傷財,要求學校或教育局再辦一次甄選考試,比照國家高普考考試將師 資聘任考試,改為國家考試認證,由教育部統籌分發,讓教評會除去初聘之任 務,使教評會的任務單純化。況且觀之歐美先進國家也沒有像我國教師甄選制 度全由國中小學校一手包辦,而教育行政主管機關完全沒有監督或介入之力 量;但是一旦師資出了問題卻要由教育主管機關負責的設計。因此可比照國家 高普考考試,將師資聘任考試,改為國家考試認證,由教育部統籌分發,讓教 評會除去初聘教師之任務,使教評會的任務單純化,只要審議校內教師之續聘 等事宜就好。

貳、對學校的建議

一、學校宜儘速召開校務會議修訂該校教評會設置辦法。

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十一日行政院核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歷經三次之修正後,已更改了相當多的重要條文內容,依法各學校之「學校教師評審 委員會設置辦法」應跟隨著修正才合法適用。

但根據本研究結果發理,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以後,台北市國中共有六成以上的學校沒 修訂過「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尤其是十二班以下的學校最為嚴重。

這是非常嚴重之問題,學校有關教評會審議之事項,將因教評會之組織不合法而至一 切決議無效。若不趕快修定教評會設置辦法,其影響所及後果將不堪設想。

二、學校應針對台北市國中教評會組織及運作最大的問題研擬改進之道

根據本研究之結論,教評會最主要的運作問題是「無法有效處理不適任教師」,教評會 最主要的組織問題是「教師對參與及擔任教評會委員的意願不高」。針對以上兩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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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鼓勵教師參與教評會事務,給予精神上或實質上的獎勵。

(二)、加強宣導教評會的精神及任務,分成對一般教師及教評會委員的宣導。

各校平時應對老師加強宣導教評會任務與運作之相關知識,使老師深切瞭解教評會運 作對自身權益之影響,知道參與教評會是權力也是責任,以提高老師參與教評會之意 願。各校在選出教評會委員後,應對所有委員講習說明,使委員有正確行使權力的觀 念與能力,有以下可行的方法:

1、善用各類集會、刊物、教師成長營,協助教師了解教評會任務、功能。

2、鼓勵優良教師積極參與教評會,使發揮積極、正向的功能。

3、建立彼此尊重的校園倫理,促進教師與行政間的良性互動。

4、建立籌組共識把為學校選才、為教師素質提升把關做為教評會運作的共識。

5、研究具體可行會員自律規範及選聘教師的規準。

6、建全家長會組織,確立家長會正確的經營理念,對於家長會代表的選舉,格外要注 意民主化、公開化,鼓勵家長會委員代表以遴選方式產生。

7、鼓勵教評會經驗傳承,教評會新舊任委員交替時,應鼓勵先辦理經驗傳承的工作,

在此建議各校可以在年度結束前,提早選出下一任教評會委員,並提供下一任教評會 委員有實習觀摩的機會,使得教評會的經驗得以傳承,更可以增進教評會運作的效 率,使得教評會不因新舊任委員的交替而產生運作紊亂的青黃不接之情形。

三、透過行銷策略的運用,經營學校之公共關係,重建社會大眾對學校的信心及重塑學校 專業的形象

﹙一﹚內部行銷:營造學校生命共同體的觀念,發揮彼此尊重包容得精神,塑造擁有向 心力、凝聚力的優良學校環境。

學校行政人員應健立好學校內部公共關係,透過溝通、服務或其他活動方式,以 獲得成員(教職員工生)的信任與支持,促使行政運作得以順暢、教學正常,已達 成預定的教學目標。所以學校行政除了致力於硬體設施及教學環境的改善外,並 適時採取各種人性化的激勵措施,形成人性關懷的學校文化,足以凝聚學校成員 的共識,促進彼此的團結和諧。

﹙二﹚外部(家長、社區、大眾)行銷:藉助包裝與宣傳,重塑專業、清新、公正、公開 的學校形象。

學校應主動接觸與瞭解社區,而學校行政人員也應提供有關學校資訊給社區,如 學校刊物、各種學校活動等,並且開放學校設施、及提供社區諮詢服務,以營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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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學習型社區。從教師甄選所引發的各種議論,可看出社會大眾對學校自主沒 信心。重建之心,一是需要學校展現專業能力,一是需要學校公關技巧的建立,

雙方面的配合,實力加宣傳包裝讓社會大眾認識也清楚學校的專業自主及對教育 公正、公開透明的堅持。

﹙三﹚、互動行銷:對於社區民眾的回饋及意見,學校都應予以接受,而學校行政人員也 應積極處理各項回饋及意見,並適時向外界說明學校的作法與改進之處,如此才 能真正做到雙向交流,促進學校與社區正向互利的發展。

參、對未來相關研究的建議

一、在研究主題方面

本研究僅以台北市國民中學教評會組織與運作之現況進行研究,未來進一步的研究可 考慮將研究內容擴及整個台北市公私立國中以及(幼稚園、小學及高中職等學校),針 對教評會運作對學校其他教育改革的相關主題作深入的研究,以了解教評會對學校產 生的影響。

二、在研究對象及範圍方面

本研究主要在瞭解台北市公立國民中學「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現況,因此研究對象只 限於台北市公立國民中學校長、行政人員、教師及家長共 308 人進行問卷調查。在推 論及信度上都有所限制,若時間及經費許可應將研究的對象及範圍擴及整個台北市公 私立國中以及幼稚園、小學及高中職等學校,以提升研究的推論範圍。

三、在研究方法方面

本研究就僅以文獻分析集問卷調查為主,無法深入了解其中的問題,為求更進一步了解 教評會在學校運作的情形,未來進一步的研究建議採用質的研究方法。

四、在研究工具方面

本研究所編制「台北市國民中學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與運作之調查問卷」,雖經嚴謹的 修訂過程,但在題型上過於複雜,題目數量稍嫌過多,爾後研究當與以減少,以避免填 答長作答情境因素的干擾,以及減少研究者在統計分析、資料整理上之辛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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