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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學年度 師資培育公費生 甄選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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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經本校 109 學年度第 4 次招生委員會會議決議通過】

109 學年度 師資培育公費生

甄選簡章

中華民國 109 年 1 月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招生委員會 網址:http://www.ntua.edu.tw

電話:02-22722181 轉 2413

(2)

目錄

109 學年度師資培育公費生甄選重要日程表 ... 2

一、 依據 ... 3

二、 甄選名額及申請資格: ... 3

三、 報名日期及方式: ... 3

四、 報名資料: ... 4

五、 面試日期與時間: ... 4

六、 成績計算方式: ... 4

七、 放榜: ... 4

八、 公費生報到: ... 4

九、 公費生之權利義務: ... 5

十、 注意事項: ... 5 附錄一、師資公費生甄選申請表

附錄二、學習歷程檔案撰寫格式 附錄三、代辦報到委託書

附錄四、國立臺灣藝術大學招生考試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附錄五、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

附錄六、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師資培育公費生甄選要點 附錄七、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師資培育公費生輔導實施計畫

(3)

109學年度師資培育公費生甄選重要日程表

項目 內容 日期 時間 地點

1 簡章公佈 109.1.8(三) 10:00 師資培育中心網站

2 甄選說明會 109.1.10(五) 10:00-11:00 教研大樓503教室

3 繳交報名資料

109.1.30(四)

~ 109.2.3(一)

8:30-12:00及 13:30-17:00

師資培育中心辦公室 (教學研究大樓4樓)

4 心理測驗 109.2.11(二) 13:30-14:00 教研大樓503教室

5 面試 109.2.15(六) 10:00-17:00 面試地點另行公告

6 公告錄取名單 109.2.21(五) 15:00 師資培育中心網站、

師資培育中心公佈欄

7 錄取生報到 109.2.24(一) 8:30-12:00及 13:30-17:00

師資培育中心辦公室 (教學研究大樓4樓)

備註:甄選相關日程若有變更,將另行公告,請密切注意師資培育中心之網頁訊息。

(4)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

109 學年度師資培育公費生甄選簡章

一、 依據

依據「師資培育法」、「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教育部108 年 11 月 4 日 臺教師(二)字第 10870158984N 及本校「師資培育公費生甄選要點」辦理。

二、 甄選名額及申請資格:

項 次

甄選 名額

分發學年度、分

發縣市/學校 申請資格與畢業前應取得之附加條件 1 1 名 111 學年,分發

新 竹 市 立 培 英 國 中 ( 特 殊 地 區)

1. 限本校舞蹈學系所。

2. 畢業前完成第一專長國民中學「藝術領域表演藝術專長」及第 二專長中等學校「藝術領域視覺藝術專長與藝術領域美術科」。

2 1 名 111 學年,分發 嘉 義 市 崇 文 國 小(特殊地區)

1. 限本校舞蹈學系所。

2. 目前修習教育學程在學師資生,畢業修畢國小學程。

3. 修習輔導知能 10 學分。

4. 畢業前通過國民小學(國、數、社、自)4 領域學科知能評量,

至少 1 科達「精熟」級,其餘達「基礎」級。

3 1 名 112 學年,分發 新 竹 縣 偏 遠 地 區(音樂+表演)

1. 限音樂、中國音樂學系所。

2. 目前修習教育學程在學師資生,畢業修畢國小學程。

3. 具備表演第二專長。

4. 畢業前通過國民小學(國、數、社、自)4 領域學科知能評量,

至少 2 科達「精熟」級,其餘達「基礎」級。

4 1 名 112 學年,分發 新 竹 縣 偏 遠 地 區(視覺+表演)

1. 限視覺專長學系所。

2. 目前修習教育學程在學師資生,畢業修畢國小學程。

3. 具備表演第二專長。

4. 畢業前通過國民小學(國、數、社、自)4 領域學科知能評量,

至少 2 科達「精熟」級,其餘達「基礎」級。

※具備公費甄選資格且能完成縣市所訂定之條件,並於分發年度前畢業、通過教檢完成實習並取 得教師證。

三、 報名日期及方式:

(一) 報名日期:109年1月30日(四)起至109年2月3日(一)8:30-12:00及13:30-17:00。

(二) 報名方式:

1. 親自或委託他人至本校教學研究大樓4樓師資培育中心辦公室報名繳件。

2. 郵寄繳件:將報名資料於109年2月3日前送達至22058新北市板橋區大觀路一段59號 國 立臺灣藝術大學師資培育中心,並於信封註明「師資培育公費生」。

(三) 報名費用:新臺幣1000元整。請先繳交報名資料,經師培中心確認資格符合,領取繳費 單後再至出納組繳費。

(5)

四、 報名資料:

檢附以下資料,繳交至教研大樓4樓師資培育中心。

(一) 甄選申請表。

(二) 身分證影本及學生證(註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

(三) 個人學習歷程檔案。(一式五份)。

(四) 含排名之歷年成績單正本。

(五) 教育學程 108 學年度第 1 學期成績單正本(由師培中心印製)。

(六) 師長推薦信 2 封。

(七) 其他資料。

◎申請表如附錄一,學習歷程檔案請參考附錄二之格式撰寫。

五、 面試日期與時間:

109 年 2 月 15 日(六)10:00-17:00

(一) 面試順序及時間表將於109 年 2 月 13 日(四)公告於師資培育中心網站及師資培育中心 公佈欄。面試時間得依實際報名人數調整。

(二) 面試當天請攜帶身分證正本及學生證以供查驗。

六、 成績計算方式:

(一) 歷年學科成績平均分數佔 40%:包含歷年系所學科成績平均分數(40%)及教育學程 108 學 年度第 1 學期之各科成績平均分數(60%)。

(二) 面試成績佔 40%

(三) 學習歷程檔案成績佔 20%

(四) 心理測驗結果(此為參考資料,不列入計分條件,由師資培育中心統一辦理施測)。

(五) 師長推薦信 2 封(此為參考資料,不列入計分條件)。

(六) 歷年學科成績平均分數、面試成績及學習歷程檔案成績合計成績總分。如總成績分數相 同時,成績參酌順序為:(1)面試成績(2)歷年學科成績平均分數(3)學習歷程檔案成績。

七、 放榜:

(一) 放榜時間:109 年 2 月 21 日(五)公告於師資培育中心辦公室公佈欄及師資培育中心網 站。

(二) 成績通知單寄送:109 年 2 月 21 日(五)以 EMAIL 寄送報考人之成績通知單。

八、 公費生報到:

(一) 報到日期:

於 109 年 2 月 24 日(8:30-12:00 及 13:30-17:00),至師資培育中心辦理報到手續。如無 法親自辦理報到手續者,可委託他人辦理報到,惟須檢附委託書(附錄三)及雙方身分證 明文件正本。未於規定時間報到者,視同放棄,由備取生依序遞補。

(二) 報到檢附資料:

1. 學生證。

2. 成績通知單影本。

3. 行政契約書(請至師資培育中心網站下載)。

4. 108 學年度第 2 學期學分學雜費繳費證明。

(三) 錄取生報到後,選課、修課、檢定、實習等相關事宜,悉依本校學生修習教育學程辦法

(6)

及相關規定辦理。

九、 公費生之權利義務:

依「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本校「師資培育公費生輔導實施計畫」、「師 資培育公費生甄選要點」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十、 注意事項:

(一)其餘未盡事宜,悉依「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本校「師資培育公費生甄 選要點」、「師資培育公費生輔導實施計畫」及其他相關法規辦理。

(二)本次甄選於公費分發前應取得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任教領域、科別之教師證書,

以符應教學現場需求。需修習108年後(含)核定之中等學校教師師資職前教育專業課程及 專門課程。

(三)為協助同學瞭解本次甄選各項細節,師資培育中心謹訂於109年1月10日(五)10:00-11:

00教研大樓503教室辦理公費生甄選說明會,歡迎同學踴躍參加。

(四)如有未盡事宜或修正事項,請見師資培育中心網頁。

(7)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109學年度師資公費生甄選申請表

准考證

號碼 (考生免填)

請黏貼最近三個月內所照二吋 正面脫帽光面半身相片於此處

姓名 性別 □男 □女

出生

年月日 年 月 日 學號

系所年級 學程年級

聯絡電話 住家:

手機:

聯絡住址 □□□

電子信箱 (請務必填寫可收到之電子信箱,以利寄送成績通知單)

報考科別 及志願序

報考科別 志願序

1□111 學年,分發新竹市立培英國中(特殊地區)

2□111 學年,分發嘉義市崇文國小(特殊地區) 3□112 學年,分發新竹縣偏遠地區(音樂+表演) 4□112 學年,分發新竹縣偏遠地區(視覺+表演)

1.( )111 學年,分發新竹市立培英國中(特殊地區)

2.( )111 學年,分發嘉義市崇文國小(特殊地區)

資料繳交 及檢核

自我 資料檢核

師培 中心審查

□ □ 1.甄選申請表。

□ □ 2.身分證影本及學生證(註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

□ □ 3.個人學習歷程檔案。(一式五份)

□ □ 4.含排名之歷年成績單正本。

□ □ 5.教育學程 108 學年度第 1 學期成績單正本(由師培中心印製)。

□ □ 6.師長推薦信 2 封

□ □ 7.其他資料: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已詳閱申請內容並依相關規定申請,繳交之表件及資料並無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如 有不實,願取消申請及錄取資格,若有涉及違法之情事者,將負法律責任。

簽名: 日期: 年 月 日

審查結果 □通過 □不通過 審查人員:

日期: 年 月 日

請以電腦繕打,請勿塗改

附錄一

(8)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109學年度師資公費生甄選 學習歷程檔案撰寫格式

學習歷程檔案格式以 A4 直式為限,總篇幅含證明文件以 20 頁為限,內容可含括:

1. 封面請註明學號、姓名、系所

2. 自傳(個人基本資料、家庭背景、學習歷程與重要成長經驗等)

3. 學習規劃(教育專業課程、專門課程修課計畫及達成公費生要求之規劃)

4. 相關教學能力檢定證明

5. 課輔活動證明

6. 其他優秀表現(近 5 年志願服務和專長才能表現,並請提供證明文件)

◎備註:上述內容僅供參考,若無則免,請裝訂成冊。

附錄二

(9)

代辦報到委託書

學生 ,學號: 。考取 109 學年度師資培育公費生,

因 之故未能親自辦理報到手續,特委託 代為辦理報到,本人絕無異議,若有偽造情事,願接受相關法規之處分。

此致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師資培育中心

委託人簽章:

身分證字號:

聯絡電話:

受託人簽章:

身分證字號:

與委託人關係: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註:請檢附委託人與受託人雙方身份證件正本。

附錄三

(10)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招生考試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民國99 年 12 月 10 日經本校 100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第 2 次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2 年 12 月 9 日經本校 103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第 3 次會議修正通過 一、 為維護招生考試試場秩序及考試公平,特訂定「招生考試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以下簡稱本

辦法)。

二、 考生應按規定之考試開始時間入場,每節考試開始二十分鐘後,遲到考生不得入場;已入場應試者

,於每節考試開始四十分鐘後,始得繳卷出場。違者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各學系(所)專業術科測驗如另有規定,應從其規定辦理。

三、 考生須攜帶准考證及身分證入場應試,並將准考證置於考桌左上角,以便查驗;未帶准考證及身分 證入場,如經監試人員核對證明文件確係考生本人無誤者,先准予應試,至當節考試結束鈴(鐘)聲 響畢前,准考證仍未送達,或未依規定向各考區試務辦公室辦理補發者,則扣減各該科成績三分,

至零分為限。申請補發准考證,不予扣分但以一次為限。

四、 考生應按編定座號入座,在開始作答前,應先檢查試卷、准考證、座位三者之准考證號碼是否相同

,試卷、試題之考試科目是否與應考科目相同,如有不同,應即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凡經作答,

且於每節考試開始後二十分鐘以內,始發現在同一試場坐錯座位或錯用試卷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五 分,如於每節考試開始二十分鐘後始發現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二十分,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該 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五、 除另有規定外,各科試卷限用黑色或藍色墨水筆書寫,違者扣減該科成績二分,至零分為限。

六、 考生除前條規定之文具外,不得攜帶任何有通訊、記憶等功能或其他有礙試場安寧、考試公平之各 類器材入場;計時鬧鈴、聲響功能須關閉;有關個人之醫療器材如助聽器等,須事先報備並經檢查

,方可使用。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二分,並得視其使用情節加重扣分或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七、 考生在考試進行中,發現試題印刷不清時,得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但不得要求解釋題意;如試卷 不慎掉落,應舉手通知監試人員後在行檢拾。

八、 考生應在試卷上規定作答之範圍內書寫答案,並保持試卷之清潔與完整,不得撕去或篡改試卷上之 座位號碼、拆閱試卷彌封,亦不得污損卷面條碼或將試卷污損、破壞,或在試卷內外書寫與試題解 答無關之任何文字或符號。違者扣減該科成績五分,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九、 考生在考試進行中,不得交談、偷看、抄襲、傳遞、夾帶、交換試卷;亦不得以暗號示人答案、便 利他人窺視答案。違者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十、 考生不得在試場內吸煙,或擾亂試場秩序影響他人作答,違者初次予以勸告,不聽勸告者,即請其 出場,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拒不出場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十一、 考生於每節考試時間終了鈴(鐘)聲響畢後,應即停止作答,靜候監試人員收取試卷;如仍繼續作 答,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經警告後仍繼續作答者,再加扣其該科成績五分;情節重大者,扣減 其該科全部成績。

十二、 考生不得將試題、試卷攜出場外,亦不得將試題或答案書寫於准考證或其他物品上攜出場外,違 者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十三、 考生交卷出場後,不得在試場附近逗留、喧譁、宣讀答案或以其他方法指示場內考生作答,經勸 止不聽者,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十四、 考生不得請人頂替或偽造、變造證件應試,違者取消其考試資格;其有關人員送請有關機關處理

十五、 考生不得有威脅其他考生幫助其舞弊,或威脅監試人員之言行,違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十六、 考生之試卷或答案卡若有遺失,應於接到補考通知後,即行到場補考,拒絕者該科不予計分。

十七、 本辦法所列扣減違規考生成績之規定,均以扣減各該科之成績分別至零分為限。

十八、 參加本校入學考試之考生,考試時若有舞弊情事,經檢舉並查證屬實者,將送原就讀學校為必要 之議處。

附錄四

(11)

二十、 本辦法經本校招生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師資培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公費生,指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享有師資培育公費待遇,畢業後應至偏遠或 特殊地區學校服務之學生。

前項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按學校位置或不足類科師資需求認定後,

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第 3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充裕偏遠或特殊地區師資需求,應規劃公費生之培育。

公費生培育名額於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後,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提報缺額及類別,經中央主管機關調整後併國立學校師資需求核定之。

公費生培育名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分配至各師資培育之大學。

第 4 條

各師資培育之大學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費生培育名額公開辦理招生或校內甄選,其錄取方 式、名額、公費受領起訖時間與年限、所享權利、應履行及其他相關事項之義務、違反義務之處 理與分發服務相關規定,應於招生簡章或甄選實施規定中定之。

各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公費生培育,應落實該類科教師專業標準及服務精神之培養,並與中央主 管機關及提報缺額、類別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建立合作輔導機制。

前項合作輔導機制,應包括共同規劃公費生應具備之教育專業知能、遴選教育實習機構及訂定輔 導實施計畫。

第 5 條

經由師資培育之大學公開辦理招生入學之公費生公費受領年限為四年。但修業年限為四年以上之 學系或學生成績優異依大學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得准提前畢業者,其公費受領之年數,應配 合該學系或學生之修業年限延長或縮短之。

經由師資培育之大學校內甄選之公費生公費受領年限為二年至四年。但依中央、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之公費師資需求,得延長或縮短公費受領年限者,其公費受領之年數,應配合中央、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公費師資需求延長或縮短之。

經由師資培育之大學公開辦理招生入學之碩士級公費生公費受領年限為二年。但依中央、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之公費師資需求,得延長或縮短公費受領年限者,其公費受領之年數,應 配合中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公費師資需求延長或縮短之。

前三項公費生於本法第十條規定之半年教育實習期間,無公費待遇,亦不計入服務年數。

附錄五

(12)

第 6 條

公費項目及其支付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第 7 條

公費生於公費受領前,應與分發就讀之師資培育之大學簽訂行政契約書。

前項契約書應記載學生姓名、系級、公費受領開始年月、公費受領起訖時間及年限、分發服務年 限、違反約定喪失公費受領及接受分發之權利、償還公費之條件及核計基準、自願接受執行之約 定、保證人對公費生公費賠償負連帶責任、簽約日期等事項。

師資培育之大學應將公費生名冊、契約書及相關文件妥善保存。

第 8 條

公費生修業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終止公費受領,並喪失接受分發之權利:

一、學業總平均成績,連續二學期未達班級排名前百分之三十。但成績達八十分以上,不在此限。

二、曾受申誡處分三次以上或記過以上處分。

三、畢業前未取得符合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ommonEuropean Framework of Reference for Languages:learning,teaching, assessment)B1 級以上英語相關考試檢定及 格證書。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離島地區公費生取得 A2 級以上英語相關考試檢定及格證書。

(二)原住民籍公費生。

四、每學年義務輔導學習弱勢、經濟弱勢或區域弱勢學生,未達七十二小時。

五、畢業前未通過教學演示。

六、畢業前未符合中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教育專業知能需求。

七、原住民籍公費生畢業前未通過原住民族語言能力分級認證考試中級。

八、原住民籍公費生畢業前於部落服務實習未達八週。

九、原住民籍公費生畢業前未修畢原住民族文化、語言及教育相關課程十學分。

前項第一款規定,於離島地區及原住民籍公費生之第一學年成績,不適用之。

離島地區及原住民籍公費生第二學年起之學業成績未達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其學業總平均於班級 排名前百分四十或成績達七十五分以上者,得由師資培育之大學進行適性評估,經中央、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同意,保有其公費生資格。

第 9 條

公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終止公費受領,償還已受領之全部公費,並喪失接受分發之權利:

一、修業期間,因轉學、轉系而喪失公費生資格或放棄公費、被勒令退學、開除學籍或無故不就 學。

二、因重大疾病或事故以外之其他理由辦理休學,致喪失公費生資格。

(13)

限得配合役期延長之。

四、取得教師證書經通知分發報到,逾期不報到致撤銷分發。公費生分發任教後,未依規定年限 連續服務滿三年者,應償還已受領之全部公費;已連續服務三年以上未滿應服務年數者,依其未 服務之年月數比例償還已受領之公費。

前項未服務年月數不滿一月者,以一月計。

培育公費生之師資培育之大學負追繳公費生應償還公費之義務。

第 10 條

公費生修業期間或分發服務期限屆滿前死亡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償還已受領之公費:

一、因重大疾病或事故辦理休學或不能繼續完成學業。

二、因重大疾病或事故致有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

三、服務義務期間,因重大疾病或事故,被認定不適任教職,經報該管主管機關核定免除公費服 務義務。

前條及前項所稱重大疾病或事故之認定權責機關規定如下:

一、於修業期間或尚未取得教師證書之公費生:由各師資培育之大學認定後,報中央主管機關核 定。

二、已分發任教之公費合格教師:由分發學校報該管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其分發學 校主管機關為中央主管機關者,由學校逕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第 11 條

公費生之缺額,得由各師資培育之大學訂定有關規定遞補,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公費受領自 遞補日起至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為止,不得少於一年。

第 12 條

各師資培育之大學於公費生取得教師證書後,應造具公費合格教師名冊,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提報之師資缺額,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公費生分 發,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不得拒絕;國立學校由中央主管機關逕行分發。

前項以外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調整之公費生培育名額,應協調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或分發學校同意後,辦理公費生分發。

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公費生分發名額後,應參據各校教師需求名額、學生成績及志 願等,以公開、公平、公正方式分發至學校服務,並以一次為限。

第 13 條

下列人員應優先辦理專案分發:

一、離島地區及原住民籍保送生,分發原保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再由原保送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分發保送地區學校服務。但保送國立學校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逕行分發。

二、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公費合格教師取得偏遠或特殊地區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學校同意聘任之證

(14)

明者。

三、具兵役義務者於取得教師證書後,除經兵役主管機關核准緩徵並於當年度完成分發者外,其 餘由中央主管機關列冊候用,俟服完兵役後依規定統一辦理專案分發。

第 14 條

分發任教之公費合格教師,應按分發通知規定期限向該管主管機關、學校報到;其有特殊情形,

須延緩報到者,應向分發學校申請,由學校報該管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其分發學校 主管機關為中央主管機關者,由學校逕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第 15 條

公費合格教師之分發任教,依教師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免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

第 16 條

公費生取得教師證書後,應於分發學校連續服務,其最低服務年限不得少於六年。

前項連續服務期間,公費生如有重大疾病或事故者,得辦理展延服務,其期間至多為三年,並以 一次為限。

前項所定重大疾病或事故之認定,由分發學校報該管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其分發學 校主管機關為中央主管機關者,由學校逕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第 17 條

公費生義務服務期間,不得申請異動、調職。但中央主管機關基於業務需要,得經分發學校及該 管主管機關同意調任其他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繼續履行服務義務。

分發學校之主管機關應將異動情形通知公費生原就讀學校繼續列管。

公費生義務服務期間之前四年不得於學期間申請辦公時間授予學位之進修。

第 18 條

各師資培育之大學,為鼓勵家境清寒或成績優異之自費生,應設立師資培育助學金;其數額,每 人每月新臺幣四千元,並得視需求調整額度。

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並經各師資培育之大學審查通過者,得給予師資培育助學金:

一、清寒優秀之師資生:

(一)學業成績:前一學期平均為系所前百分之四十,或達八十分以上。

(二)未受申誡處分三次以上或記過以上處分。

(三)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申請補助之學 期尚有就學貸款。

二、成績優異之師資生:

(一)學業成績:前一學期平均為系所前百分之三十。

(二)未受申誡處分三次以上或記過以上處分。

(15)

按年度編列預算酌予補助。

第一項師資培育助學金之名額、金額、審查程序及其他相關規定,由各師資培育之大學定之。

第 19 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一日、一百零一年三月五日、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九日及一百零七年 五月三日修正施行前已入學之公費生,仍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第 2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16)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師資培育公費生甄選要點

103 10月21日、11月3日 師資培育中心103學年度第3次、第4次中心會議通過 103年11月6日人文學院103 學年度第1次擴大院務會議通過 103學年度103.11.11 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 104.1.7教育部臺教師(二)字第1040000153號函備查

一、依據:配合國家教育政策,培育優質師資,依據「師資培育法」、「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 分發服務辦法」訂定「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師資培育公費生甄選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甄選名額:甄選公費生名額、師資類科及分發學年度,依每年教育部核定之各縣市政府提供 本校公費生名額、師資類科及分發學年度而定。

三、申請資格:須為本校師資生,且符合各縣市政府提報公費生名額所列之各項要件者。

四、甄選標準

(一)歷年學科成績平均分數佔百分之四十。

(二)面試成績佔百分之四十。

(三)學習歷程檔案成績佔百分之二十。

(四)心理測驗結果(此為參考資料,不列入計分條件,由本校師資培育中心統一辦理施測)。

(五)師長推薦信 2 封(此為參考資料,不列入計分條件)。

五、申請期間及方式

(一)以簡章所列時間受理申請,簡章之訂定依教育部核定本校培育公費生之名額、對象、分發 學年度、分發縣市別/學校、指定培育類科及科別等相關規定,經本校「公費生輔導工

作小組」審查,提交本校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由師資培育中心函請教育部備查後,始得辦理公 告及甄選作業。

(二)申請者須填妥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資料一式五份,送至師資培育中心。

1.歷年成績單(須附排名)。

2.學習歷程檔案(含自傳、相關教學能力檢定證書、英文能力檢定證書、課輔活動證明、其他優 秀表現等)及其他相關佐證資料(如師長推薦信等)。

六、公費生權利義務及資格喪失

(一)經甄選為公費生者,享有公費待遇。其權利、義務及資格喪失依據教育部頒之「師資培育 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及本校「公費生輔導實施計畫」等相關規定辦理,所受領公費年限 以簽訂行政契約書內容載明之日期起至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為止(教育實習課程半年期間,無 公費待遇)。

(二)領取公費後,不得重複支領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

(三)獲錄取公費生資格後應依相關規定完成修課及服務時數。

(四)受領公費年限依教育部規定辦理,並配合提供公費名額之縣市政府要求。

(五)公費生若因違反教育部及本校相關規定以致資格喪失,應終止公費待遇,償還受領之全部 公費,身分則回歸一般自費生,得繼續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七、公費生缺額遞補

(一)各師資類科、領域專長公費生缺額,由同一師資類科、領域專長之師資生遞補,受領公費 自遞補後以簽訂行政契約書內容載明之日期起至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為止(教育實

習課程半年期間,無公費待遇)。

(二)缺額由當年度參與公費生甄選之甄選成績依序遞補。

八、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並簽請校長核定,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錄六

(17)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師資培育公費生輔導實施計畫

103 年 10 月 21 日、11 月 3 日 師資培育中心 103 學年度第 3 次、第 4 次中心會議通過 103 年 11 月 6 日 人文學院 103 學年度第 1 次擴大院務會議通過 103 學年度 103.11.11 第 4 次行政會議通過 104.1.7 教育部臺教師(二)字第 1040000153 號函備查

一、依據:「師資培育法」第十三條及「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第四條規定暨教育部 103 年 10 月 26 日臺教師(二)字第 1030149471 號函辦理。

二、目的:國立臺灣藝術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精進師資培育工作,整合教育資源,建立完善 之公費生輔導制度,特訂定本實施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

三、組織:設立「公費生輔導工作小組」,由本校師資培育中心(以下簡稱師資培育中心)主任 擔任召集人,受領公費學生所屬系所主任、師資培育中心輔導教師及學生輔導中心主任為 當然成員,另其他成員視需要由召集人遴聘之。

四、輔導對象:本校 102 學年度(含以後)入學之師資培育公費生,包含一般公費生、原住民 公費生及離島保送公費生等,並以教育部核定為準。

五、輔導重點:公費生輔導的重點包含生活輔導、心理輔導、品德輔導、學習輔導、生涯輔導。六、

輔導歷程與內涵:

輔導歷程主要分為三階段,包括在學階段、實習階段、檢定考試及分發服務階段,其內涵分別如 下:

(一)在學階段

1. 入學:公費生於受領公費前,應與本校簽訂契約書。由本校教務處列冊,並納入學籍管理。有關公 費生之入學、註冊、休學、復學、退學等依本校學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2. 本校公費生設置雙輔導教師制:

(1) 各系所輔導教師:由該公費生原屬系所之導師或主任擔任,以各該系專門課程學習 輔導、生活輔導、心理輔導、品德輔導為主,並評定操行成績。

(2) 師資培育中心輔導教師:以師資培育課程及師資生增能課程之學習輔導、生涯輔導 為主。

3. 學習歷程檔案:公費生應建立學習歷程檔案,每學年接受審核一次。

4. 學業成績優良表現:公費生修習教育專業課程,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另公費生學業 總平均成績連續兩學期未達班級排名前 30%,應取消分發資格並終止公費待遇,但成績 達八十分以上者,不受此限。

5. 語言能力之表現:需於畢業前取得相當「全民英檢能力分級檢定測驗」中級資格(或相關同 等級之英語考試檢定)證明或證書,若未達成,應取消分發資格並終止公費待遇。

6. 品德優秀:日常生活應表現良好,每學期之德育操行成績需達八十分以上,且未受記過 以上處分,若未達成,應取消分發資格並終止公費待遇。

7. 服務學習或參加弱勢學生輔導:公費生每學年應參加服務學習弱勢服務活動,為弱勢家 庭學童、低學習成就學生進行課業輔導,陶冶服務精神,或參與師資培育中心辦理之史 懷哲計畫,服務時數需達七十二小時,未達七十二小時者,應終止公費待遇,並喪失接 受分發之權利(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實地實習時數另計)。

8. 公費生對於本要點所列各項要求表現不佳者,輔導教師應提報輔導工作小組,並通知學 生家長或監護人共同輔導。

附錄七

(18)

9. 公費生應接受輔導教師之學習輔導、生活輔導、品德輔導、生涯輔導,必要時得轉介 學務處學生輔導中心接受輔導。

(二)實習階段

1. 受領公費期滿一年內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2. 師資培育中心安排實習指導教授,規劃實習學校指導教師與本校教授之完善合作方 案,其他事項悉依教育部頒布之「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教育實習作業原則」及相關規 定辦理。

3. 實習期間,每月安排一次返校座談,邀請各界講師到校進行專題演講,並由實習指導 教授進行分組座談與指導。

(三)檢定考試及分發服務階段

1. 檢定考試: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後二年內,應參加教師資格檢定考試並取得 合格教師證書。

2. 分發服務:公費生於取得教師證書後,分發回原提報縣市,其他有關公費生分發服務事宜, 悉 依「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公費生未履行服務前不得逕行就 讀研究所,其進修應於分發至學校服務後,依所屬學校相關規定辦理。

3. 公費償還:本校公費生如有違反「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規定之情形,

應一次償還已受領之全部公費或未服務年月數之公費。

4. 分發後輔導:公費生分發後服務義務期間,師資培育中心及公費生原屬系所應持續輔 導其專業發展與適應。

七、經費:本校公費生輔導所需經費,由師資培育中心編列相關經費辦理。

八、預期效果:本校師資培育公費生歷經培養及半年之校外實習,且經由本計畫之落實執行,必能培 育出具紮實的知識力、全人的通識力、卓越的社會力之學生以達到師資培育公費生養成標準,擁有 豐厚的教育理論與教學實務經驗,並能熱忱奉獻於教育事業,同時落實優質師資培育政策。

九、本計畫經行政會議通過並簽請校長核定,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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