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3
2020/21「內地大學升學資助計劃」申請指引
1. 「內地大學升學資助計劃」
「內地大學升學資助計劃」(資助計劃)旨在向前往內地修讀學士學位課程的香港學生提供適切的支援,以 及確保學生不會因經濟困難而無法獲得專上教育的機會。資助計劃包括兩部份:「經入息審查資助」(每名通 過入息審查的學生視乎需要可獲全額資助或半額資助)及「免入息審查資助」。在 2020/21 學年,「經入息審 查資助」下的全額資助為每年港幣 16,800 元,而半額資助為每年港幣 8,400 元。「免入息審查資助」下的定 額資助為港幣 5,600 元。資助款項會按年發放,資助年期為有關學生於指定內地院校就讀的學士學位課程的 正常修業期。符合資格的申請人只可在同一學年內,接受「經入息審查資助」或「免入息審查資助」二者其 一。計劃不設名額上限。
在 2020/21 學年,指定的 186 所內地院校(見附表一)包括將於 2020/21 學年參與「內地高校招收香港中學文 憑考試學生計劃」的 122 所院校,以及另外 64 所院校。
資助計劃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教育局(教育局)負責管理,並由在職家庭及學生資助事務處轄下的學生資 助處(學資處)負責為申請「經入息審查資助」的家庭進行入息審查,以及教育局委聘機構協助執行核實學生 入讀情況、發放資助等工作。資助款項會按年發放,資助年期直至有關學生於指定內地院校就讀的學士學位 課程的正常修業期完結為止。
2. 申請資格
教育局會根據申領資助學生所填報及提供的資料,查核及確認申請人是否符合以下的申請資格﹕
「經入息審查資助」
符合下列資格的學生可申請 2020/21 學年「經入息審查資助」: (a) 擁有香港居留權或香港入境權,或持單程證來港;
(b) 在香港接受及完成高中教育;及
(c) 於 2020/21 學年,正在指定的 186 所內地院校(見附表一)修讀學士學位課程。
「免入息審查資助」
符合下列資格的學生可申請 2020/21 學年「免入息審查資助」: (a) 擁有香港居留權或香港入境權,或持單程證來港;
(b) 在香港接受及完成高中教育;
(c) 於 2020/21 學年,正在指定的 186 所內地院校(見附表一)修讀學士學位課程;及
(d)(1) 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文憑試)考獲「3322」的成績,即中國語文、英國語文科達到第 3 級,以及 數學和通識教育達到第 2 級的成績;或
(d)(2) 通過「香港副學位畢業生升讀華僑大學銜接學位課程試行計劃」升讀華僑大學。
符合申請資助資格的學生,均可遞交申請,惟申請者的定義如下:
1. 如申領資助學生年滿 18 歲或以上,則其本人為「申請人」。
2. 如申領資助學生未滿 18 歲,則須由其父/母/監護人作「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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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入息審查 (「經入息審查資助」適用)
3.1 「經入息審查資助」的申請人需要通過入息審查。學資處會協助教育局為申領「經入息審查資助」學生的家 庭進行入息審查,並向教育局提交有關家庭經濟情況之評估報告。有關的入息審查計算家庭的收入,但不會 計及資產。
3.2 評估方法及資助幅度
1. 學資處會採用『調整後家庭收入』(AFI) 機制進行入息審查,以評定申領資助學生的資助資格及幅度。
2. 『調整後家庭收入』機制所採取的算式如下:
3. 家庭全年總收入包括申領資助學生的父、母或監護人及其配偶的全年收入,與申領資助學生父母同住的 未婚兄弟姐妹的全年收入的 30%(如適用),以及親友給予的津助(如適用)。
4. 家庭成員通常是指申領資助學生本人、申領資助學生的父、母或監護人及其配偶、與申領資助學生父母 同住的未婚兄弟姐妹,以及申領資助學生受供養的祖父母及外祖父母。
5. 就 2 至 3 人的單親家庭而言,公式中除數的(+1)將會增加至(+2)。
6. 由於入息審查是以家庭為單位,申領資助學生的家庭成員和組合會直接影響申領資助學生的「調整後家 庭收入」值,因此若在入息審查評估表格 (M2) 第二部填寫的同住未婚子女並非申領資助學生父母或監 護人的親生子女,請在申請時另函解釋。
7. 資助資格及幅度
下表詳列 2020/21 學年的『調整後家庭收入』組別的資助幅度(請注意「調整後家庭收入」並不是家庭 每月的平均收入)。
2020/21 學年的 「調整後家庭收入」
機制下數值介乎(元) 資助幅度
0 至 41,568 全額 *
41,569 至 80,378 半額
超過 80,378 不合資格(申請不成功)
* 2020 / 21 學年 3 人家庭和 4 人家庭可獲全額資助的 「調整後家庭收入」上限分別為 50,323 元和 46,297 元。就 2 人和 3 人單親家庭而言,有關家庭會分別視為 3 人家庭和 4 人家庭,以決定可獲全額資助的
「調整後家庭收入」上限及計算「調整後家庭收入」(見例子一至三)。
例子一 ﹕3 人家庭及 2 人單親家庭 2020/21 學年的 「調整後家庭收入」
機制下數值介乎(元) 資助幅度
0 至 50,323 全額
50,324 至 80,378 半額
超過 80,378 不合資格 (申請不成功)
AFI = 家庭全年總收入
家庭成員人數 + (1)
例子二﹕4 人家庭及 3 人單親家庭
2020/21 學年的 「調整後家庭收入」
機制下數值介乎(元) 資助幅度
0 至 46,297 全額
46,298 至 80,378 半額
超過 80,378 不合資格 (申請不成功)
例子三﹕一般情況 (上述例子一及二的 3 人及 4 人家庭、2 人及 3 人單親家庭除外) 2020/21 學年的 「調整後家庭收入」
機制下數值介乎(元) 資助幅度
0 至 41,568 全額
41,569 至 80,378 半額
超過 80,378 不合資格(申請不成功)
8. 評估程序
學資處會根據申領資助學生父、母或監護人所填報及提供的一切資料,並在有需要時參照申領資助學 生的父、母或監護人在學資處其他資助計劃所申報的資料,評核該家庭的經濟狀況。一般而言,若申 領資助學生家庭的「調整後家庭收入」值符合全額/半額資助資格,並獲查核及確認該學生符合上文 第 2 段的申請資格,便符合審批資格在資助計劃下領取資助。學資處會根據入息審查的結果評定申領 資助學生的家庭的資助資格和資助幅度,及向教育局提交評估報告,再由教育局委聘機構確認學生入 學資料後,教育局會作最後審批,並經由教育局委聘機構向符合審批資格的學生發放資助款項。
4. 資助審批及發放
教育局委聘機構確認學生入學資料後,教育局會作最後審批,並經由教育局委聘機構向符合審批資格的學 生發放資助款項。教育局擁有最終決定權,決定有關資助款項的發放及延續批核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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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提供/處理個人資料
5.1 申領資助學生/申請人有責任詳實填妥申請書及提供所有證明文件副本,以便教育局/學資處/教育局委 聘機構根據申請時所遞交的資料評估其資助資格和幅度。如提交的文件或資料欠詳盡或失實,申請將不獲 進一步處理。如有需要,教育局/學資處/教育局委聘機構會要求申領資助學生/申請人提供進一步資料 作查證之用。
5.2 教育局會將申請書上的個人資料披露予學資處/學資處的代理人/教育局委聘機構,讓有關方面可就申請 作下列用途:
1. 處理及核實有關申請,以及在正常修業期內處理延續審批事宜;
2. 在有需要時,要求申領資助學生/申請人提交補充資料,以及查證在學資處及社會福利署儲存的個人資 料,以確認申請資助的資料的一致性;
3. 供教育局委聘機構向指定內地院校確認學生就讀情況,並向符合審批資格的學生發放資助款項;
4. 統計及研究,及處理學生在內地大學升學相關事宜;以及
5. 供教育局/學資處/教育局委聘機構/學資處的代理人/有關政策局/政府部門作處理其他與學生資助 計劃有關的申請。
5.3 申領資助學生/申請人在申請書內所提供的資料及一切補充資料,可因應上文第 5.2 段所提及的用途,或在 申領資助學生/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授權同意下,或在法例授權或規定須予披露的情況下,向各政策局/
政府部門及有關院校或機構披露。學資處或會聯絡其他政策局/政府部門及相關機構,包括各「經入息審 查資助」申領資助學生/申請人的家庭成員的僱主來核實或補充「經入息審查資助」申領資助學生/申請人 填報的資料,以進行入息審查。如有虛報或隱瞞事實,申領資助學生/申請人的資格將被取消。
5.4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任何人士若能向教育局/學資處證實其資料當事人的身份,均有權要求查 閱及更正其個人資料。申領資助學生/申請人可以用書面要求查閱/獲取/更正由教育局或學資處保存的 資料或紀錄(郵寄地址:教育局灣仔郵政局郵箱 23448 號(請註明﹕「內地大學升學資助計劃」負責人))。
6. 申請手續、注意事項及發放資助款項
6.1 資 助 計 劃 的 申 請 書 (M1) 、 入 息 審 查 評 估 表 格 (M2) 、 申 請 指 引 (M3) 及 相 關 附 表 可 於 教 育 局 網 頁 (www.edb.gov.hk/musss)或學資處網頁(www.wfsfaa.gov.hk/sfo/tc/forms/listing3.htm)下載。
6.2 申請人請先詳細閱讀本申請指引。填妥的申請書及相關文件須於 2020 年 8 月 14 日或之前(適用於 2020/21 學年以前已入讀指定內地院校的學生)或 2020 年 9 月 21 日或之前(適用於 2020/21 學年首年入讀指定內地 院校的學生),郵寄至教育局灣仔郵政局郵箱 23448 號,信封封面請註明「內地大學升學資助計劃」的申請 (見附表二之郵寄申請的信封封面)。
6.3 教育局/教育局委聘機構預計於 2020 年 12 月至 2021 年 3 月期間分階段將申請結果通知申領資助學生/申 請人,資助款項將直接轉帳至成功申請人在申請書第一部提供的銀行帳戶內。教育局將根據接獲申請書及所 有相關證明文件的先後次序依次處理申請。
6.4 凡申請「經入息審查資助」而又符合審批資格的學生,在其修讀的學士學位課程的整個正常修業期內,除非 有關學生的家庭狀況明顯改變,以致有需要再次進行入息審查,否則入息審查只會在首次申請時進行,其後毋須 每年進行。獲資助學生只須於其後每年書面聲明其家庭狀況沒有明顯改變,便可依據其以往獲批資助的資格 及幅度,繼續領取資助款項,直至其於指定內地院校修讀的學士學位課程的正常修業期完結為止。教育局/
學資處每年均會抽查一部分領取資助的學生,以查證所提供的資料是否完整真確。教育局/學資處職員可 能會要求申領資助學生的父、母/監護人澄清申請資料或提供進一步資料,以核實申領資助學生的申領資 格及資助幅度。他們可能審閱所有資料的正本,申請資助學生的父、母/監護人有責任保存所有申請資料的 證明文件至少兩年及須與有關職員合作。故意阻撓教育局/學資處職員進行調查,隱瞞資料或未能提供所 需資料,均可被要求全數歸還已發放的資助金額,更可能被檢控。
6.5 凡申請「免入息審查資助」而又符合審批資格的學生,在其修讀的學士學位課程的整個正常修業期內只需遞 交一次申請。獲資助學生只須於其後每年書面聲明其就讀情況沒有改變及希望繼續領取資助,便可繼續領取 資助款項,直至其於指定內地院校修讀的學士學位課程的正常修業期完結為止。
6.6 獲發放資助款項的學生,如未能在正常修業期內完成有關的學士學位課程,教育局一般不會為超出正常修 業期的修讀年期提供資助款項。然而若該學生因某些特殊情況須延長其修業期,教育局將按個別情況考慮 是否為超出的修讀年期提供資助款項。除此之外,若學生在修業期間出現如下情況轉變,教育局有權不予支 付/扣減/限制申請人於該年領取資助款項,以及在教育局的要求下和指定時限內將全部/部份/多付的 資助款項歸還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a) 中途休學/退學或被就讀院校終止學籍;
(b) 轉讀非指定的內地院校;
(c) 不再擁有香港居留權或香港入境權;
(d) 不再符合入息審查規定的資助資格或幅度(「經入息審查資助」適用); 或 (e) 未能符合資助計劃的其他獲批條件。
在上述任何一項的情況下,教育局保留是否繼續在資助計劃下資助有關學生的最終決定權。
就歸還多付的資助款項而言,我們的一般原則如下﹕在(a)情況下的個案,如獲發放資助款項的學生已於有 關學年內就讀三個月或以上,而有關學生能夠提供合理解釋,教育局將會酌情考慮豁免退款。如須退款,
所有已支付並不獲退還的學費及住宿費或會從須退還款項中扣除。其他情況下,教育局一般會要求學生退 回全數/部分(視乎情況)獲發放資助,只有在非常特殊的情況下才會就個別個案考慮。
2020/21「內地大學升學資助計劃」申請指引
7. 如何填寫申請書
注意
申領資助學生/申領資助學生的父/母/監護人必須詳實填妥申請書。如有虛報或隱瞞事實,教育局有 權取消申請人的申請資格。另外,根據《盜竊罪條例》(香港法例第 210 章),任何人士以欺騙手段取 得財產/金錢利益是違法行為,一經定罪,可被判入獄十年。
7.1 請 用 黑 色 或 藍 色 原 子 筆 , 以 正 楷 清 楚 填 寫 申 請 書 。 填 寫 前 , 請 仔 細 閱 讀 本 申 請 指 引 , 並 依 照 申 請 書 上 指 示 及 下 列 須 注 意 事 項 填 寫 申 請 書 。
7.2 第一部 申領資助學生資料
1. 項 目 1 及 2: 請 填 寫 申 領 資 助 學 生 姓 名 及 香 港 身 份 證 號 碼 。 請 根 據 「 香 港 身 份 證 」 所 載 資 料 填 寫 , 並 請 在 申 請 書 的 附 頁 貼 上 申 領 資 助 學 生 的 香 港 身 份 證 副 本 。 請 注 意 , 如 申 領 資 助 學 生 並 未 擁 有 香 港 居 留 權 或 香 港 入 境 權 , 但 持 單 程 證 來 港 , 請 同 時 附 上 單 程 證 副 本 。
2. 項 目 7-10: 有 意 申 領 資 助 的 學 生 , 在 遞 交 申 請 書 時,亦 須 遞 交 在 港 就 讀 及 完 成 高 中 教 育 的 證 明 文 件 (例 如 中 學 畢 業 證 書 、 中 學 六 年 級 下 學 期 成 績 表 或 就 讀 中 學 簽 發 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等 ) 副 本 , 以 及 在 指 定 內 地 院 校 就 讀 或 獲 指 定 內 地 院 校 錄 取 的 證 明 文 件 副 本 , 並 將 之 與 申 請 所 須 文 件 一 併 以 郵 寄 方 式 遞 交 教 育 局 。
3. 項 目 12: 銀 行 戶 口 必 須 是 申 請 人 本 人 擁 有 在 香 港 開 設 的 有 效 戶 口 。 聯 名 戶 口 、 信 用 咭 戶 口 、 貸 款 戶 口 、 定 期 存 款 戶 口 及 外 幣 戶 口 恕 不 接 納 。 請 附 上 銀 行 戶 口 證 明 文 件 副 本 ( 包 括 存 摺 戶 口 姓 名 頁 、 月 結 單 )。 所 提 交 的 證 明 文 件 副 本 須 清 楚 顯 示 申 請 人 的 英 文 姓 名 、 銀 行 名 稱 ( 英 文 ) 及 銀 行 賬 戶 號 碼 。
第一部 申領資助學生資料
1. 學生姓名 (英文)
2. 香港身份證號碼
字母 數字 中文姓名 性別 出生日期(日/月/年)
3. 住宅電話號碼 香港: 內地:
4. 流動電話號碼 香港: 內地:
WhatsApp (如適用)註(3): 微信 (WeChat) (如適用)註(3): 5. 電郵地址註(3)
6. 族裔註(4) (例如華人、巴基斯坦、尼泊爾)
7. 在港就讀及完成高中教育的 中學名稱
就讀年級﹕中( )至中( ) 畢業年份﹕
(請"
"一適當方格)
申領資助學生現正於其中一所指定內地院校註(2)修讀學士學位課程,預計於 2020/21 學年將仍然於該院校修讀有關課程。
申領資助學生將於 2020/21 學年首年入讀其中一所指定內地院校註(2)的學士學位課程。8. 現正修讀/獲錄取之內地高等院校 名稱
9. 現正修讀/獲錄取的專業(課程)
名稱
2020/21 學年就讀年級﹕
入學年份﹕ 預計畢業年份﹕
10. 入讀內地院校途徑 (請"
"一適當方格)
內地高校招收香港中學文憑考試學生計劃 (前稱內地部分高校免試招收香港學生計劃) 參與年份﹕ 考生號﹕
港澳臺僑聯招試
院校自主招生
香港副學位畢業生升讀華僑大學銜接學位課程試行計劃
其他(請註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1. 申領資助學生通訊地址(英文)
申領資助學生通訊地址(中文)
12. 存入資助款項的銀行賬戶資料(如申請獲批) (*此銀行賬戶的戶口持有人須為申請人註(1)本人) 戶口持有人姓名(英文)
銀行名稱(英文) 賬戶號碼
(請附上相關證明文件的副本。所需證明文件核對清單可參考申請指引之附表三) 註﹕
(1) 如申領資助學生年滿 18 歲或以上,則其本人為「申請人」。如申領資助學生未滿 18 歲,則須由其父/母/監護人作「申請人」。
(2) 申請資格及指定內地院校名單參見申請指引(M3)或教育局網頁(www.edb.gov.hk/musss)。
(3) 教育局及其委聘機構會透過電子郵件向申領資助學生發布與轉載和「內地大學升學資助計劃」相關的資訊。如有需要,亦會透過 WhatsApp 及/或微信發布資訊。
(4) 收集族裔的資料用作統計及研究用途,並不會影響「內地大學升學資助計劃」的審核。
銀行編號
2020/21「內地大學升學資助計劃」申請指引
7.3 第二部 申請的資助計劃
申 領 資 助 學 生 / 申 請 人 必 須 於 本 部 合 適 方 格 內 加 上 ""號 , 以 清 楚 表 達 希 望 申 請 的 資 助 計 劃 。
7.4 第三部 申領資助學生的家庭有否同時遞交 2020/21 學年的學生資助計劃綜合申請
請 在 適 當 方 格 內 以號 表 示 申 領 資 助 學 生 的 家 庭 有 否 同 時 向 學 資 處 遞 交 2020/21 學 年 的 學 生 資 助 計 劃 綜 合 申 請 。 如 有 , 請 提 供 學 資 處 就 相 關 的 綜 合 申 請 編 配 的 申 請 檔 案 編 號 , 而 申 請 人 只 需 將 已 填 妥 及 簽 署 的 申 請 書 (M1), 連 同 申 請 書 內 列 明 必 須 提 供 的 證 明 文 件 副 本 一 併 遞 交 教 育 局 , 毋 須 填 寫 及 遞 交 入 息 審 查 評 估 表 格 (M2)。 如 沒 有 , 申 請 人 須 填 妥 申 請 書 (M1) 及 入 息 審 查 評 估 表 格 (M2) , 並 夾 附 所 須 證 明 文 件 副 本 , 一 併 以 郵 寄 方 式 遞 交 教 育 局 , 以 便 學 資 處 進 行 入 息 審 查 。
第二部 申請的資助計劃
在內地大學升學資助計劃下,合資格的申請人只可在同一學年內,接受「經入息審查資助」或「免入息審查資助」二者其一。如 申請人同時申請兩項資助,將會在申請人「經入息審查資助」的申請不獲批准的情況下,申請人「免入息審查資助」的申請才獲 處理。
請於下列合適方格內加上"
"號﹕1.
本人現申請 2020/21「內地大學升學資助計劃」下的「經入息審查資助」。 2.
本人現申請 2020/21「內地大學升學資助計劃」下的「免入息審查資助」。3.
本人現申請 2020/21「內地大學升學資助計劃」下的「經入息審查資助」及「免入息審查資助」。如選擇項目 1,請填寫第三和第四部﹔
如選擇項目 2,請填寫第五部﹔
如選擇項目 3,則請填寫第三、第四和第五部 (如申領資助學生未滿 18 歲須同時填寫第四部)。
第三部 申領資助學生的家庭有否同時遞交 2020/21 學年的學生資助計劃綜合申請
(適用於申請「經入息審查資助」
,即已選擇第二部的項目 1 或 3)1. 申領資助學生的家庭有否同時向在職家庭及學生資助事務處轄下的學生資助處(學資處)遞交 2020/21 學年的學生資助計劃綜 合申請(不論是否獲悉申請結果)?註(5)(6)
(請"
"一適當方格) 有,學資處就相關的綜合申請編配的申請檔案編號(如能提供):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沒有
註﹕
(5) 如申領資助學生的家庭已同時向學資處遞交 2020/21 學年的學生資助計劃綜合申請,教育局會根據申領資助學生的家庭在有關申請的 資格評估結果,考慮申請人是否符合資格申請 2020/21「內地大學升學資助計劃」,以及可獲得的資助金額。此類申請人只需將已填妥 的申請書(M1),連同申請指引(M3)附表三內列明必須提供的證明文件副本一併遞交教育局,毋須填寫及遞交入息審查評估表格(M2)。
(6) 如申領資助學生的家庭未有向學資處遞交 2020/21 學年的學生資助計劃綜合申請,申請人須填妥申請書(M1)及入息審查評估表格(M2),
並夾附所須證明文件副本,一併透過郵寄方式遞交教育局,以便學資處進行入息審查。
7.5 第四部 申領資助學生的父/母/監護人資料
1. 項目 1 及 2:請填寫申領資助學生的父/母/監護人姓名,並請在申請書的附頁貼上申領資助學生的父
/母/監護人的香港身份證或其他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2. 項目 4:請填寫申領資助學生的父/母/監護人的電話號碼。
3. 項目 5:請在適當方格內以號表示申領資助學生年齡是否未滿 18 歲,並由第四部所述人士作為「申請 人」及第一部所述的銀行賬戶持有人。
7.6 第五部 其他資料
申領「免入息審查資助」學生必須於本部填寫香港中學文憑試成績(經「香港副學位畢業生升讀華僑大學銜 接學位課程試行計劃」升讀華僑大學的學生除外)。
7.7
第六部 聲明
請細閱聲明內容。若申領資助學生/申領資助學生的父/母/監護人及其配偶完全明白及同意第六部之 聲明內容,請在適當的位置簽署及填上日期。
7.8 「入息審查評估表格」(M2)只供未有向學資處遞交 2020/21 學年的學生資助計劃綜合申請,並由申請「經入 息審查資助」的申領資助學生父/母/監護人填寫。
第四部 申領資助學生的父/母/監護人資料
(適用於(i)申請「經入息審查資助」申請人,即已選擇第二部的項目 1 或 3;及 (ii)「免入息審查資助」而學生未滿 18 歲)
1. 英文姓名
2. 中文姓名
3. 與申領資助學生的關係
4. 聯絡電話號碼 香港: 內地: (如適用)
5. 申領資助學生年齡是否未滿 18 歲,並由本部所述人士作「申請人」註(1)及為第一部所述的銀行賬戶持有人?
( 請"
"一適當方格) 是 不是第五部 其他資料
(適用於申請「免入息審查資助」
,即已選擇第二部的項目 2 或 3)香港中學文憑試成績 中文: 英文: 數學: 通識教育:
「免入息審查資助」的申請人必須提供香港中學文憑試成績,通過「香港副學位畢業生升 讀華僑大學銜接學位課程試行計劃」升讀華僑大學者除外。
2020/21「內地大學升學資助計劃」申請指引
1. 中文姓名 陳 大 文 2.稱謂@ # A. 先生 B. 女士 C. 小姐
3. 英文姓名
4. 通訊地址 (請用英文填寫) Flat (室) Floor (樓) Block (座)
大廈名稱 屋 / 村名稱 街道名稱及號數 分區
地區 # 1. HK(香港) 2. KLN(九龍) 3. NT(新界) 4. OHK(香港境外) 5. 出生年份
6. 香港身份證號碼
(如未能提供,請在下方空格提供 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類別及號碼) 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類別: ( 請參閱「申請指引」第 7.8.1.1 段 ) 其他身份證明文件號碼:
7. 住宅電話號碼@
8. 香港流動電話號碼
9. 在 1.4.2019-31.3.2020 期間的婚姻狀況。
# A. 已婚(請在第二部分提供配偶資料) B. * 離婚/分居/喪偶/未婚/其他 (請說明:__________________ )
(請提供有關證明文件副本,而 毋須 在第二部分提供配偶資料)
6 7 9 1 2 3 4 5 6 7 2 1 2 3 4 5
6 ( 7 )
A 1 2 3 4 5
1 9 6 0
H U I P O A T E S T E
S H A M S N Y
H O U S E H A R M O
I M A N A
H A P P Y C H A N T A
7.8.1 第一部 申領資助學生的父/母或根據香港法例第 13 章《未成年人監護條例》下認可的監護人的個人資 料
7.8.1.1 如申領資助學生的父/母/監護人並未持有香港身份證,請按以下代碼填寫「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類別」
一欄,並提供有關身份証明文件號碼及証明文件副本:- (i) 護 照 0 2 (ii) 回 港 證 0 3 (iii) 身 份 證 明 書 0 4 (iv) 簽 證 身 份 書 0 5 (v) 入 境 許 可 證 0 6 (vi) 簽 證 身 份 陳 述 書 0 7 (vii) 單 程 證 0 8 (viii) 內 地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0 9 (ix) 其 他 9 9
請 用 英 文 大 楷 填 寫 , 由 第 一 空 格 開 始 填 寫 姓 氏 , 並 在 每 組 英 文 字 之 間 留 空 一 格 。
請 參 考 所 示 格 式 填 寫
「 香 港 身 份 證 號 碼 」。
如 申 領 資 助 學 生 的 父 / 母 / 監 護 人 並 未 持 有 香 港 身 份 證 , 請 參 照 本 指 引 第 7 . 8 . 1 . 1 段 填 寫 其 他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類 別 及 號 碼 。
請 申 領 資 助 學 生 的 父 / 母 / 監 護 人 在 此 欄 填 寫 在 1 . 4 . 2 0 1 9 至 3 1 . 3 . 2 0 2 0 期 間 的 婚 姻 狀 况 。 如 屬「 已 婚 」, 請 在( A ) 項 旁 的 方 格 內 加 上 “ ” 號,並 在 第 二 部 分 提 供 其 配 偶 的 資 料 。
如 申 領 資 助 學 生 在 1 . 4 . 2 0 1 9 至 3 1 . 3 . 2 0 2 0 期 間 屬 單 親 家 庭 , 請 依 例 子 在( B )項 旁 方 格 內 加 上 “ ” 號 及 刪 去 不 適 用 的 狀 況 , 並 提 供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而 毋 須 在 第 二 部 分 提 供 申 領 資 助 學 生 的 父 / 母 / 監 護 人 配 偶 資 料 。如 沒 有 證 明 文 件 , 請 以 備 有 申 領 資 助 學 生 的 父 / 母 / 監 護 人 簽 署 的 通 知 書 提 供 詳 細 資 料 、 輔 助 證 明 和 合 理 解 釋 , 以 供 教 育 局 / 學 資 處 考 慮 。 若 申 領 資 助 學 生 的 父 / 母 / 監 護 人 未 能 提 供 佐 證 或 合 理 解 釋 , 教 育 局 / 學 資 處 有 權 不 以 為 單 親 人 士 處 理 申 請 。
申 領 資 助 學 生 的 父 / 母 / 監 護 人 必 須 提 供 正 確 的 通 訊 地 址 , 否 則 教 育 局 / 學 資 處 / 教 育 局 委 聘 機 構 將 未 能 以 書 面 形 式 聯 絡 申 領 資 助 學 生 的 父 / 母
/ 監 護 人 。 如 申 領 資 助 學 生 的 父 / 母 / 監 護 人 須 在 遞 交 申 請 表 後 才 能 確 定 新 居 地 址 , 請 在 搬 遷 新 居 後 盡 快 以 書 面 通 知 教 育 局 / 學 資 處 。 如 申 領 資 助 學 生 的 父 / 母 / 監 護 人 不 是 在 香 港 居 住 , 請 提 供 香 港 的 聯 絡 地 址 以 便 日 後 通 訊 。
A. 第一部所述人士配偶
1. 中文姓名 黃 小 芬
2. 英文姓名 3. 出生年份 4. 香港身份證號碼
(如未能提供,請在下方空格提供 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類別及號碼) 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類別: (請參閱「申請指引」第7.8.1.1段) 其他身份證明文件號碼:
5. 香港流動電話號碼@
A N W O N G S
1 9 6 2
I U F
B 1 2 3 4 5 6 ( 7 )
9 1 2 3 5 6 7 8
B. 第一部所述人士同住未婚子女 (包括 i) 申領資助學生﹔ii) 申領資助學生以外的同住未婚子女,請按年紀由小至大順序列出)
申領資助學生 其他同住未婚子女 1
1. 中文姓名 陳 小 芳 陳 大 明
2. 英文姓名
3. 出生日期 日 月 年 日 月 年
4. 香港身份證/
出生證明書號碼 如未能提供,請提供:
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類別 ( 請參閱「申請指引」第 7.8.1.1 段 ) ( 請參閱「申請指引」第 7.8.1.1 段 ) 其他身份證明文件號碼
5. 2019-20期間的狀況 # A. 在學 B. 就業 C. 失業 D. 其他 # A. 在學 B. 就業 C. 失業 D. 其他 C H A N S I U F O N G
0 1 0 1 2 0 0 1 6 ( 7 ) D 1 2 3 4 5
C H A N
C 1 2 3
T A I M I N G
0 1 0 1 1 9 9 6 4 5 6 ( 7 )
7.8.2 第二部 家庭成員資料
7.8.2.1 第 一 部 所 述 人 士 配 偶 、 申 領 資 助 學 生 及 同 住 未 婚 子 女
一 . 如 同 住 未 婚 子 女 數 目 多 於 4 名 , 請 另 以 備 有 申 領 資 助 學 生 的 父 / 母 或 監 護 人 簽 署 的 附 頁
( 參 照 「 M2 表 格 」 第 二 部 B) 填 寫 他 們 的 資 料 , 並 將 所 有 已 填 報 的 未 婚 子 女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副 本 一 併 交 回 。
二 . 申 領 資 助 學 生 的 父 / 母 或 監 護 人 的 配 偶 和 同 住 未 婚 子 女 如 正 在 領 取 綜 援 , 他 們 不 能 在 入 息 審 查 機 制 下 計 算 為 「 家 庭 成 員 」。
請 在 適 當 方 格 內 加 上 “ ” 號 。 請 用 英 文 大 楷 填
寫 , 由 第 一 空 格 開 始 填 寫 姓 氏 , 並 在 每 組 英 文 字 之 間 留 空 一 格 。
請 參 考 所 示 格 式 填 寫 第 一 部 所 述 人 士 配 偶 的 香 港 身 份 證 號 碼 。
請 參 考 所 示 格 式 填 寫 申 領 資 助 學 生 / 同 住 未 婚 子 女 的 香 港 身 份 證 號 碼 或 香 港 出 生 證 明 書 號 碼 及 提 供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副 本 。
如 申 領 資 助 學 生 / 同 住 未 婚 子 女 並 未 持 有 香 港 身 份 證,請 參 照 本 指 引 第 7 . 8 . 1 . 1 段 填 寫 其 他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類 別 及 號 碼 。
如 第 一 部 所 述 人 士 的 配 偶 並 未 持 有 香 港 身 份 證 , 請 參 照 本 指 引 第 7 . 8 . 1 . 1 段 填 寫 其 他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類 別 及 號 碼 。
2020/21「內地大學升學資助計劃」申請指引
C. 第一部所述人士受供養父母 是否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的人士? # 是 否
(若填「是」毋須填報'C'部,若「否」請繼續填寫'C'其餘部分,並根據「申請指引」第7.8.2.2段所列明有關「受供養父母」
的定義填寫,並提供有關供養父母的證明文件(如租單、住址證明或安老院收據等))
(1) 中文姓名 陳 大 褔 香港身份證號碼:
英文姓名 或
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類別:
其他身份證明文件號碼:
出生年份:
居於第一部所述人 士/其配偶自置或
租用的物業
( 請參閱「申請指引」第 7.8.1.1 段 )
供養情況(請在適當方格內加上 號)
居於安老院並由 第一部所述人士/
其配偶支付有關費 用或由第一部所述 人士/其配偶提供
全部生活費用 在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內至少6個月:
與第一部所述人士 家庭同住
1 2 3 T
(請附上副本)及出生年份 身份證明文件號碼 受供養父母姓名
C H A N A I F U K
E 4 5 6 ( 7 )
1 9 4 0
7.8.2.2 第 一 部 所 述 人 士 受 供 養 父 母
一 . 受 供 養 父 母 是 指 第 一 部 所 述 人 士 及 / 或 其 配 偶 的 父 親 或 母 親 , 或 是 指 申 領 資 助 學 生 受 供 養 的 祖 父 母 及 外 祖 父 母 。 在 遞 交 申 請 時 , 他 / 他 們 必 須 沒 有 接 受 綜 援 及 在 本 申 請 的 一 般 資 格 評 估 年 度 ( 即 2 0 1 9 年 4 月 1 日 至 2 0 2 0 年 3 月 3 1 日 ) 內 沒 有 受 僱 , 並 至 少 六 個 月
( A ) 與 申 領 資 助 學 生 的 父 / 母 / 監 護 人 的 家 庭 同 住 ; 或
( B ) 居 於 申 領 資 助 學 生 的 父 / 母 / 監 護 人 或 其 配 偶 自 置 或 租 用 的 物 業 ; 或
( C ) 居 於 安 老 院 並 由 申 領 資 助 學 生 的 父 / 母 / 監 護 人 或 其 配 偶 支 付 有 關 費 用 或 由 申 領 資 助 學 生 的 父 / 母 / 監 護 人 或 其 配 偶 提 供 全 部 生 活 費 用 。
註 : 申 領 資 助 學 生 的 父 / 母 / 監 護 人 或 其 配 偶 須 在 2020 / 21 學 年 繼 續 供 養 所 填 報 的 受 供 養 父 母,供 養 情 況 須 與 在 資 格 評 估 年 度 內 相 若。此 外,由 於 家 庭 成 員 人 數 可 影 響 申 請 家 庭 的 資 助 幅 度,請 申 領 資 助 學 生 的 父 / 母 / 監 護 人 將 填 妥 的 申 請 表 連 同 有 關 供 養 父 母 的 證 明 文 件 (如 租 單 、 住 址 證 明 或 安 老 院 收 據 等 )一 併 寄 回 。
二 . 如 受 供 養 父 母 數 目 多 於 2 名 , 請 另 以 備 有 申 領 資 助 學 生 的 父 / 母 或 監 護 人 簽 署 的 附 頁
( 參 照 「 M2 表 格 」 第 二 部 C) 填 寫 他 們 的 資 料 , 並 將 所 有 受 供 養 父 母 的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副 本 一 併 交 回 。
請 填 寫 受 供 養 父 母 的 個 人 資 料 , 並 夾 附 他 們 的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如 香 港 身 份 證 )副 本 及 有 關 供 養 父 母 的 證 明 文 件 。
。
請 在 適 當 方 格 內 加 上 “”號 , 若 填 「 是 」 毋 須 填 寫 ‘C’ 部 , 若 填 「 否 」 , 則 請 繼 續 填 寫 ‘C’ 部 其 餘 部 分 , 並 根 據 本 指 引 第 7.8.2.2段 所 列 明 有 關 「 受 供 養 父 母 」 的 定 義 填 寫 。
如 受 供 養 父 母 並 未 持 有 香 港 身 份 證 , 請 參 照 本 指 引 第 7.8.1.1 段 填 寫 其 他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類 別 及 號 碼 。
申 領 資 助 學 生 的 父 / 母 或 監 護 人 必 須 仔 細 閱 讀 本 指 引 第 7.8.2.2 段 一 .(A) 、 (B) 和 (C) 的 供 養 情 況 定 義 , 並 在 適 當 的 方 格 內 加 上 “”號 。
# 全職
# 兼職
# 全職
# 兼職
# 全職
# 兼職
# 全職
# 兼職
總計 =
0 0 0 6 0 0 0
失業 (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 文員(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自僱司機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
家庭主婦 (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 兼職收銀員(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
侍應 (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6月10日) 失業 (2019年6月11日至2020年3月31日)
3
0 0 0
0
非同住子女/親友津助 ($)
5
9 0
9 1 2
0 0
0 0 0 0 0 0
6 4 5 0 0 0
孤兒寡婦金/恩恤金 ($)
8
薪金 ($)
退休金(一次過領取的退 休金除外) ($)
職位
(如非全年,請註明時段)
全年總收入($)
(包括花紅、津貼及兼職收入(不包括僱員強積金或公積金 的強制性供款)
上述第1項人士的同住未 婚子女(如適用)
上述第1項人士的同住未 婚子女(如適用) 姓名︰ 陳大明 上述第1項人士的配偶
營業盈利 ($)
其他 ($) 營業盈利 ($)
283000
申領資助學生的父/母
/監護人
就業模式
薪金 ($)
其他收入(如適用) 姓名︰ˍˍˍˍˍˍˍˍ 申領資助學生的父/母/
監護人及其家庭成員
贍養費 ($)
由本處填寫
定期存款、股票債券 等利息收入 ($)
薪金 ($)
物業/土地/車位/車輛/船 隻的租金收入 ($)
薪金 ($) 營業盈利 ($)
營業盈利 ($)
7 .8 .3 第 三 部 家 庭 住 址
申 領 資 助 學 生 的 父 / 母 或 監 護 人 請 在 此 部 分 提 供 其 家 庭 住 址。如 申 領 資 助 學 生 的 父 / 母 或 監 護 人 的 家 庭 住 址 等 同 第 一 部 的 通 訊 地 址 , 則 不 用 填 寫 此 部 分 。
7 . 8 . 4 第 四 部 家 庭 收 入
如 申 領 資 助 學 生 的 父 / 母 或 監 護 人 、 其 配 偶 或 在 職 同 住 未 婚 子 女 在 評 估 年 度 內 曾 失 業 , 請 依 例 子 填 寫 。
此 總 計 只 作 為 參 考 用 , 教 育 局 / 學 資 處 會 按 申 請 指 引 第 3 段 的「 調 整 後 家 庭 收 入 」機 制 評 定 資 助 資 格 及 幅 度。
請 提 供 2 0 1 9 年 4 月 1 日 至 2 0 2 0 年 3 月 3 1 日 期 間 的 整 數 總 收 入
( 小 數 點 後 數 字 不 用 填 寫 )。 不 接 受 約 數 , 請 填 報 實 際 收 入 。 如 有 租 金 收 入( 見 本 指 引 第 7 . 8 . 4 . 1 段「 須 填 報 的 收 入 」第 1 1 項 )、
非 同 住 子 女 / 親 友 津 助 、 贍 養 費 或 投 資 所 得 利 息 等 其 他 收 入 , 請 填 在 適 當 的 空 格 內 。
2020/21「內地大學升學資助計劃」申請指引
7.8.4.1 須 填 報 的 收 入 包 括 在 香 港 和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的 收 入 , 有 關 種 類 詳 列 如 下 , 以 作 參 考 。 有 關 須 遞 交 的 證 明 文 件 , 請 參 閱 附 表 三 。
須 填 報 的 收 入 不 須 填 報 的 收 入 1 薪 酬 ( 包 括 申 領 資 助 學 生 的 父 / 母 或 監
護 人 、 其 配 偶 及 申 領 資 助 學 生 的 同 住 未 婚 兄 弟 姊 妹 的 全 職 、 兼 職 、 短 期 工 作 的 收 入 , 當 中 不 包 括 僱 員 強 積 金 / 公 積 金 供 款 )
1 高 齡 津 貼 ( 即 生 果 金 ) / 長 者 生 活 津 貼
2 雙 薪 / 假 期 工 資 2 傷 殘 津 貼 3 津 貼 ( 包 括 超 時 工 作 / 生 活 / 房 屋 或
屋 租 / 交 通 / 旅 遊 / 膳 食 / 教 育 / 輪 班 津 貼 等 )
3 長 期 服 務 金 / 約 滿 酬 金
4 花 紅 / 獎 金 / 佣 金 / 小 帳 4 遣 散 費
5 研 究 生 助 學 金 5 貸 款
6 因 被 撤 職 而 領 取 的 代 通 知 金 6 一 次 過 領 取 的 退 休 金 / 公 積 金 7 營 業 盈 利 以 及 其 他 自 僱 行 業 的 收 入 , 例
如 販 賣 、 駕 駛 的 士 / 小 巴 / 貨 車 、 所 收 取 各 項 服 務 費 等
7 遺 產
8 贍 養 費 8 慈 善 捐 款
9 由 任 何 非 同 住 人 士 給 予 的 津 助 ( 包 括 金 錢 及 住 屋 、 匯 款 、 按 揭 還 款 、 租 金 、 水 、 電 、 燃 料 或 其 他 生 活 費 用 等 津 助 )
9 綜 合 社 會 保 障 援 助 金
10 定 期 存 款 、 股 票 、 債 券 等 的 利 息 收 益 10 再 培 訓 津 貼 / 就 業 交 通 津 貼 / 在 職 家 庭 津 貼
11 物 業 / 土 地 / 車 位 / 車 輛 / 船 隻 的 租 金 收 入 (包 括 香 港 、 內 地 及 海 外 )
11 保 險 / 意 外 / 傷 亡 賠 償
12 每 月 領 取 的 退 休 金 / 孤 兒 寡 婦 金 或 恩 恤 金
12 僱 員 強 積 金 / 公 積 金 供 款
7.8.4.2 申 領 資 助 學 生 的 父 / 母 或 監 護 人 必 須 提 供 申 領 資 助 學 生 的 父 / 母 或 監 護 人 及 所 有 在 職 家 庭 成 員 的 全 年 入 息 證 明。如 提 交 的 入 息 證 明 為「 收 入 自 述 書 」(即 附 表 四 ) 或「 收 入 證 明 書 」 (即 附 表 五 ), 教 育 局 / 學 資 處 在 有 必 要 時 仍 可 能 要 求 申 領 資 助 學 生 的 父 / 母 或 監 護 人 同 時 遞 交 銀 行 存 摺 、 糧 單 或 其 他 入 息 證 明 文 件 以 作 參 考 。 如 因 特 別 理 由 而 未 能 提 供 , 申 領 資 助 學 生 的 父 / 母 或 監 護 人 應 以 書 面 合 理 解 釋 未 能 提 交 入 息 證 明 文 件 的 原 因 及 須 詳 細 列 出 入 息 的 計 算 方 法,並 須 在 書 面 解 釋 文 件 上 簽 署。倘 若 所 遞 交 的 解 釋 或 文 件 未 足 以 證 實 所 申 報 的 家 庭 成 員 收 入 的 真 確 性( 例 如 自 行 擬 備 的 收 入 證 明 ), 教 育 局 / 學 資 處 或 會 採 用 由 政 府 統 計 處 等 部 門 所 提 供 的 數 據 / 資 料 以 評 定 申 領 資 助 學 生 的 父 / 母 或 監 護 人 及 其 家 庭 成 員 的 收 入 。 在 審 查 申 領 資 助 學 生 的 父 / 母 或 監 護 人 的 家 庭 收 入 時 , 如 有 需 要 , 教 育 局 / 學 資 處 可 能 要 求 申 領 資 助 學 生 的 父 / 母 或 監 護 人 提 供 上 列 不 須 填 報 的 收 入 或 解 釋 其 用 以 維 持 日 常 生 活 開 支 的 資 金 的 來 源 , 如 儲 蓄 、 借 貸 , 並 可 能 要 求 申 領 資 助 學 生 的 父 / 母 或 監 護 人 就 有 關 款 項 提 供 證 明 文 件 , 包 括 銀 行 儲 蓄 記 錄 、 貸 款 人 簽 署 的 聲 明 書 等 , 如 未 能 提 供 , 教 育 局 / 學 資 處 或 會 將 該 款 項 納 入 家 庭 收 入 計 算 。
7.8.5 第 五 部 家 庭 成 員 涉 及 痼 疾 的 醫 療 開 支
7.8.5.1申 領 資 助 學 生 的 父 / 母 或 監 護 人 如 在 2 0 1 9 年 4 月 1 日 至 2 0 2 0 年 3 月 3 1 日 期 間 , 須 支 持 家 庭 成 員 (只 限 於 長 期 病 患 者 或 永 久 喪 失 工 作 能 力 人 士 )必 要 的 醫 療 開 支 , 可 於 「 M2 表 格 」 第 五 部 填 寫 有 關 醫 療 開 支 的 詳 情 。 申 領 資 助 學 生 的 父 / 母 或 監 護 人 必 須 出 示 醫 院 / 診 所 / 註 冊 醫 生 發 出 的 醫 生 證 明 書 和 所 有 有 關 收 據 , 才 可 獲 考 慮 扣 減 有 關 醫 療 開 支 ( 2020/21 學 年 每 名 家 庭 成 員 可 扣 減 的 款 額 上 限 為 全 年 21,780元 )。
7.8.6 第 六 部 申 領 資 助 學 生 的 父 / 母 或 監 護 人 附 加 資 料
7.8.7 第 七 部 聲 明
申 領 資 助 學 生 / 申 領 資 助 學 生 的 父 / 母 / 監 護 人 及 其 配 偶 (如 適 用 )必 須 細 閱 表 格 內 的 聲 明 , 然 後 在 表 格 上 適 當 位 置 簽 署 及 填 上 日 期 。
8. 須 遞 交 證 明 文 件
8.1 請 參 閱 附 表 三 , 按 要 求 遞 交 申 請 表 格 及 證 明 文 件 副 本 。
8.2 (申請「經入息審查資助」適用) 在 2 0 1 9 年 4 月 1 日 至 2 0 2 0 年 3 月 3 1 日 期 間 全 年 收 入 的 證 明 文 件 副 本 , 請 按 以 下 規 定 遞 交 證 明 文 件 :
受 薪 人 士 (1) 由 稅 務 局 發 出 的 繳 稅 通 知 書 ; 如 沒 有 (2) 僱 主 填 報 的 薪 酬 及 退 休 金 報 稅 表 ; 如 沒 有 (3) 薪 俸 結 算 書 ; 如 沒 有
(4) 顯 示 支 取 薪 酬 、 津 貼 等 記 錄 的 銀 行 結 算 單 ( 連 戶 口 持 有 人 姓 名 頁 )( 請 用 顏 色 筆 註 明 薪 金 的 項 目 及 加 以 注 釋,並 在 其 他 存 入 金 額 旁 說 明 入 數 來 源 , 否 則 教 育 局 / 學 資 處 或 會 將 該 筆 款 項 納 入 家 庭 收 入 計 算 ); 如 沒 有
(5) 由 僱 主 填 寫 的 收 入 證 明 書 正 本 ( 見 附 表 五 ) 等
如 有 需 要 , 申 領 資 助 學 生 的 父 / 母 或 監 護 人 可 在 此 部 分 提 供 其 他 有 關 家 庭 狀 況 或 領 取 綜 援 的 特 別 資 料 ; 否 則 , 可 留 空 此 部 分 。
1. 如申領資助學生的父/母/監護人在第二部所填報的申領資助學生/同住未婚子女不是其親生子女,請詳列他/他們的姓名 及解釋申請並非由申領資助學生父母提交的原因並提供證明。
2. 如申領資助學生的父/母/監護人的家庭在 2019 年 4 月 1 日至遞交申請時正/曾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請詳述時段、
領取綜援的家庭成員姓名及綜援檔案編號。
黃小芬、陳大明在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曾領取綜援,綜援檔案編號﹕ABC-C-123456。
3. 如申領資助學生的父/母/監護人有特殊的經濟困難,請詳述情況、有關時段及提供有關證明。
2020/21「內地大學升學資助計劃」申請指引
9. 查詢
如對「內地大學升學資助計劃」的申請有任何疑問,請透過下列途徑向教育局/學資處查詢:
教育局熱線(一般查詢):2827 1112 學資處熱線(入息審查):3622 3775
申請郵寄地址:教育局灣仔郵政局郵箱 23448 號
(信封面請註明﹕「內地大學升學資助計劃」的申請)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教育局
2020 年 6 月
自 僱 司 機 或 經 營 業 務 人 士 ( 包 括 獨 資 經 營
/ 合 夥 業 務 / 有 限 公 司 )
(1) 由 執 業 會 計 師 核 實 的 營 業 損 益 表 ; 如 沒 有 (2) 自 行 擬 備 的 營 業 損 益 表 ( 見 附 表 六 ) 及 (3) 個 人 入 息 課 稅 通 知 書 ( 如 適 用 )
未 能 提 供 任 何 收 入 證
明 的 受 薪 或 自 僱 人 士 (1) 請 參 照 附 表 四,填 寫「 收 入 自 述 書 」,詳 細 列 明 全 年 的 每 月 入 息 的 計 算 方 法 及 沒 法 提 供 收 入 證 明 文 件 的 原 因 ( 如 申 領 資 助 學 生 的 父 / 母 或 監 護 人 未 能 提 供 合 理 解 釋 , 教 育 局 / 學 資 處 或 不 會 進 一 步 處 理 其 申 請 )
有 租 金 收 入 的 人 士 (1) 租 約 ; 如 沒 有
(2) 顯 示 租 金 收 入 的 銀 行 結 算 單( 連 戶 口 持 有 人 姓 名 頁 )( 請 用 顏 色 筆 註 明 租 金 收 入 的 項 目 及 加 以 注 釋 , 並 在 其 他 存 入 金 額 旁 說 明 入 數 來 源 , 否 則 教 育 局 / 學 資 處 或 會 將 該 筆 款 項 納 入 家 庭 收 入 計 算 )
注意
● 在無充分理由的情況下,申領資助學生/申請人若不能遞交所需文件,其申請將不予考慮。
● 一切已呈交的申請書及文件,恕不退回。如有需要,申領資助學生/申請人宜自行保留有關文件的影印本。
附 表 一 2020/21「內地大學升學資助計劃」下指定的內地院 校 /校 區 名 單
北 京 市
中 央 美 術 學 院 中 央 音 樂 學 院 中 央 戲 劇 學 院 中 央 財 經 大 學 中 央 民 族 大 學 中 國 人 民 大 學 中 國 人 民 公 安 大 學 中 國 石 油 大 學 ( 北 京 ) 中 國 地 質 大 學 ( 北 京 ) 中 國 政 法 大 學
中 國 音 樂 學 院 中 國 傳 媒 大 學 中 國 農 業 大 學
中 國 礦 業 大 學 ( 北 京 ) 北 京 大 學
北 京 中 醫 藥 大 學 北 京 外 國 語 大 學 北 京 協 和 醫 學 院 北 京 服 裝 學 院 北 京 師 範 大 學 北 京 語 言 大 學 北 京 航 空 航 天 大 學 北 京 林 業 大 學 北 京 理 工 大 學 北 京 交 通 大 學 北 京 體 育 大 學 北 京 化 工 大 學 北 京 郵 電 大 學 北 京 電 影 學 院 ^ 北 京 工 業 大 學 北 京 科 技 大 學 外 交 學 院 首 都 師 範 大 學 華 北 電 力 大 學 清 華 大 學
對 外 經 濟 貿 易 大 學
天 津 市
中 國 民 航 大 學 ^ 天 津 大 學
天 津 工 業 大 學 天 津 中 醫 藥 大 學
天 津 師 範 大 學 天 津 醫 科 大 學 河 北 工 業 大 學 南 開 大 學
河 北 省
華 北 電 力 大 學 ( 保 定 )
山 西 省
太 原 理 工 大 學
內 蒙 古 自 治 區 內 蒙 古 大 學
遼寧省
大連海事大學 大連理工大學 東北大學 東北財經大學 遼寧大學
遼寧中 醫 藥 大學
吉林省 吉林大學 延邊大學 東北師範大學
黑龍江省 東北林業大學 東北農業大學 哈爾濱工程大學 哈爾濱工業大學
上 海 市 上 海 大 學
上 海 中 醫 藥 大 學 上 海 外 國 語 大 學 上 海 交 通 大 學 上 海 音 樂 學 院 上 海 師 範 大 學 上 海 紐 約 大 學 上 海 海 洋 大 學 上 海 財 經 大 學
同 濟 大 學 東 華 大 學 復 旦 大 學 華 東 政 法 大 學 華 東 師 範 大 學 華 東 理 工 大 學 第 二 軍 醫 大 學
江 蘇 省 中國藥科大學 中國礦業大學 江 南 大 學 河 海 大 學 東 南 大 學 南 京 大 學
南 京 中 醫 藥 大 學 南 京 林 業 大 學 南 京 信 息 工 程 大 學 南 京 師 範 大 學 南 京 理 工 大 學 南 京 航 空 航 天 大 學 南 京 郵 電 大 學 南 京 農 業 大 學 蘇 州 大 學
浙 江 省
中 國 美 術 學 院 浙 江 大 學
浙 江 中 醫 藥 大 學 浙 江 師 範 大 學 浙 江 理 工 大 學 溫 州 醫 科 大 學 寧 波 大 學
安徽省
中國科學技術大學 合肥工業大學 安徽大學
福 建 省 華 僑 大 學 集 美 大 學 廈 門 大 學
2020/21「內地大學升學資助計劃」申請指引
福 建 中 醫 藥 大 學 福 建 師 範 大 學
江 西 省
江 西 中 醫 藥 大 學 南 昌 大 學
山 東 省 山 東 大 學
山東中醫藥大學^
中國石油大學 中國海洋大學
河南省 河南大學 鄭州大學
湖 北 省 三 峽 大 學
中 南 財 經 政 法 大 學 中 國 地 質 大 學 (武 漢 ) 武 漢 大 學
武 漢 理 工 大 學 湖 北 大 學
湖 北 中 醫 藥 大 學 華 中 師 範 大 學 華 中 農 業 大 學 華 中 科 技 大 學
湖 南 省 中南大學 國防科技大學 湖南大學
湖 南 師 範 大 學
廣 東 省 中 山 大 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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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省 西北大學 西北工業大學 西北農林科技大學 西安工程大學^
西安交通大學 西安電子科技大學 長安大學
陝西師範大學 第四軍醫大學
甘肅省 蘭州大學
青海省 青海大學
寧夏回族自治區 寧夏大學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石河子大學
新疆大學
(按 中 文 筆 劃 序 )
備 註 ﹕
^ 2020/21 學 年 資 助 計 劃 新 增 院 校
教育局
灣仔郵政局郵箱23448號 (「內地大學升學資助計劃」的申請)
請 在 此 貼 上 足 夠 郵 票
Please Affix Sufficient Postage here
附表二
郵寄申請的信封封面
2020/21「內地大學升學資助計劃」申請指引
附表三 2020/21「內地大學升學資助計劃」
申請書及證明文件的核對清單
已夾附證明文件副本,請於方格內以表示 文件
1 2020/21「內地大學升學資助計劃」申請書(M1)連附頁(貼有申領資助的學生、其
父、母/監護人及其他家庭成員的香港身份證副本)
2
申領資助學生的單程證副本 (如申領資助學生並未擁有香港居留權或香港入境權) 3
申領資助學生於香港接受及完成中學教育的證明文件副本(請列明文件類別﹕______________)
(詳見申請指引 7.2 第二項有關於香港接受及完成中學教育的證明文件副本類別)
4
申領資助學生於指定內地院校就讀或獲指定內地院校錄取的證明文件副本 5
申請人(註 3)持有的銀行個人戶口證明文件副本 (如存摺戶口姓名頁、月結單)(請確保提供申請所需的銀行戶口資料,否則將延誤發放獲批的資助款項)
申請「經入息審查資助」適用(註 1)
6 2020/21「內地大學升學資助計劃」入息審查評估表格 (M2) (如適用)
(註 1) 7
申領資助學生的父/母/監護人及其他相關家庭成員的入息證明文件副本(詳見申請指引 8.2 有關家庭收入之證明文件副本類別)
8
入息審查評估表格附表四之「收入自述書」(如適用)(如因特別理由而未能提供入息證明文件,有關家庭成員應以書面合理解釋原因及填寫附表四,以 便詳細列出入息的計算方法及沒法提供收入證明文件的原因)
9
(如申領資助學生的父/母或監護人屬於單親家庭)分居/離婚證明文件或配偶死亡 證明文件副本,如沒有證明文件,請以備有申領資助學生的父/母或監護人簽署 的通知書提供合理解釋
10 在 2019 年 4 月 1 日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期間必須支付的醫療開支(只限於患有痼
疾或永久殘缺的家庭成員)證明文件副本(如適用)
11
其他有關家庭狀況特別資料之有關證明文件 (如適用)(如申領資助學生有特別家庭狀況的資料須要提供作特殊考慮,請另函解釋及附上有關證明文件)
申請「免入息審查資助」適用
12 申領資助學生香港中學文憑試「成績通知書」 / 「考試證書」或其他成績證明文
件(註 2)
備註:在郵遞文件前,請清楚核對是否已填妥及簽署申請書
(M1)及/或入息審查評估表格
(M2)(如適
用)
(註 1),並已夾附所須證明文件副本及貼上足夠郵票後,一併以 郵 寄 方 式 遞 交 教 育 局 。 如 郵 費
不 足,申 請 表 不 會 寄 達 教 育 局,教 育 局 將 無 法 處 理 申 請。為 免 郵 遞 失 誤,請 在 回 郵 信 封 的 背 面 填 上 申 請 人 的 通 訊 地 址 。
註
(1) 如申請「經入息審查資助」的申領資助學生的家庭已同時向學資處遞交 2020/21 學年的學生資助計劃綜合申請,教育 局會根據該家庭在有關申請的資格評估結果,考慮申請人是否符合資格申請 2020/21「內地大學升學資助計劃」,以 及可獲得的資助金額。此類申請人只需將已填妥及簽署的申請書(M1),連同此附表內列明必須提供的證明文件副本 一併遞交教育局,毋須填寫及遞交入息審查評估表格(M2)。
如申請「經入息審查資助」的申領資助學生的家庭未有向學資處遞交 2020/21 學年的學生資助計劃綜合申請,申請人 須填妥申請書(M1)及入息審查評估表格(M2),並夾附所須證明文件副本,一併以郵寄方式遞交教育局,以便學資處 進行入息審查。
(2) 不適用於通過「香港副學位畢業生升讀華僑大學銜接學位課程試行計劃」升讀華僑大學的學生。
(3) 如申領資助學生年滿 18 歲或以上,則其本人視為「申請人」。如申領資助學生未滿 18 歲,則須由其父/母/監護人 作「申請人」。
注意
符合申請資格學生可於 2020 年 8 月 14 日或之前 (適用於
2020/21學年以前
已入讀指定內地院校的學生) 或 2020 年 9 月 21 日或之前 (適用於
2020/21學年首年入讀指定內地院校的學生) ,把填妥的申請書及相關文件,郵寄至
教育局灣仔郵政局郵箱 23448 號(信封封面請註明:「內地大學升學資助計
劃」的申請)
2020/21「內地大學升學資助計劃」申請指引
收 入 自 述 書
( 適 用 於 未 能 提 供 收 入 證 明 的 申 領 資 助 學 生 家 庭 成 員 如 小 販 / 三 行 工 人
/ 裝 修 工 人 / 地 盤 雜 工 / 散 工 / 清 潔 工 人 ) (必 須 填 寫 下 列 所 有 項 目 )
(可 直 接 填 寫 )
警 告 : 本 聲 明 內 提 供 的 個 人 資 料 必 須 是 完 整 真 確 。 任 何 人 士 透 過 欺 詐 手 段 獲 得 財 物 / 金 錢 利 益 , 即 屬 違 法 。 根 據 《 盜 竊 罪 條 例 》 ( 香 港 法 例 第 2 1 0 章 ) , 任 何 人 如 觸 犯 上 述 罪 行 , 一 經 定 罪 , 最 高 可 被 判 監 禁 十 年 。 從 事 下 述 行 業 的 家 庭 成 員 姓 名 :
( 每 份 收 入 自 述 書 只 可 填 寫 一 位 家 庭 成 員 的 收 入 資 料 )
此 家 庭 成 員 與 申 領 資 助 學 生 的 關 係: # 申 領 資 助 學 生 的 父 親 / 申 領 資 助 學 生 的 母 親 / 申 領 資 助 學 生 的 監 護 人 / 申 領 資 助 學 生 的 同 住 未 婚 的 兄 / 弟 / 姐 / 妹 ( # 請 刪 除 不 適 用 者 )
行 業 ( 例 : 建 造 業 ) :
職 位 ( 例 : 三 行 工 人 ) :
實 際 收 入 ( 不 接 受 約 數 , 請 填 報 實 際 收 入 , 如 該 月 份 沒 有 收 入 , 請 填 上 $ 0 , 切 勿 留 空 任 何 月 份 。 此 外 , 如 於 5 月 份 支 薪 而 該 筆 收 入 是 在 4 月 份 工 作 賺 取 的 , 應 填 寫 在 4 月 份 的 空 格 內 , 如 此 類 推 )
2 0 1 9 年 2 0 2 0 年
4 月 : H K $ 9 月 : H K $ 1 月 : H K $ 5 月 : H K $ 1 0 月 : H K $ 2 月 : H K $ 6 月 : H K $ 1 1 月 : H K $ 3 月 : H K $ 7 月 : H K $ 1 2 月 : H K $
8 月 : H K $
全 年 合 共 : H K $ :
支 取 薪 金 方 法 ( 請 在 適 當 方 格 內 加 上 “ ” 號 , 可 選 擇 多 項 ) A . 現 金 / 現 金 支 票
B . 劃 線 支 票 / 自 動 轉 帳( 請 提 供 上 述 期 間 的 銀 行 存 摺 副 本 , 連 同 顯 示 戶 口 持 有 人 姓 名 的 一 頁 , 並 用 顏 色 筆 圈 出 薪 金 的 項 目 及 計 算 總 數 , 以 茲 證 明 , 並 在 其 他 存 入 金 額 旁 說 明 入 數 來 源 , 否 則 或 會 將 該 筆 款 項 納 入 家 庭 收 入 計 算 )
未 能 提 供 收 入 證 明 文 件 的 原 因 ( 請 在 適 當 方 格 內 加 上 “ ” 號 ) A . 沒 有 固 定 僱 主 。
B . 前 受 僱 的 公 司 已 倒 閉 , 未 能 向 前 僱 主 索 取 證 明 文 件 及 沒 有 其 他 收 入 證 明 。 C . 其 他 , 請 註 明 :
聲 明 : 本 人 謹 此 聲 明 , 以 上 資 料 均 屬 完 整 真 確 。
從 事 上 述 行 業 的 家 庭 成 員 簽 名( 如 非 申 領 資 助 學 生 的 父 / 母 / 監 護 人 ) : 申 領 資 助 學 生 的 父 / 母 / 監 護 人 姓 名 : 香 港 身 份 證 號 碼 : 申 領 資 助 學 生 的 父 / 母 / 監 護 人 簽 名 : 日 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