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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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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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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20「 「 「 「內地大學升學資助計劃 內地大學升學資助計劃 內地大學升學資助計劃 內地大學升學資助計劃」 」 」 」申請指引 申請指引 申請指引 申請指引

1. 「「「「內地大學升學資助計劃內地大學升學資助計劃內地大學升學資助計劃內地大學升學資助計劃」」」」

「內地大學升學資助計劃」(資助計劃)旨在向前往內地修讀學士學位課程的香港學生提供適切的支援,以 及確保學生不會因經濟困難而無法獲得專上教育的機會。資助計劃包括兩部份:「經入息審查資助」(每名通 過入息審查的學生視乎需要可獲全額資助或半額資助)及「免入息審查資助」。在 2019/20 學年,「經入息審 查資助」下的全額資助為每年港幣 16,800 元,而半額資助為每年港幣 8,400 元。「免入息審查資助」下的定 額資助為港幣 5,600 元。資助款項會按年發放,資助年期為有關學生於指定內地院校就讀的學士學位課程的 正常修業期。符合資格的申請人只可在同一學年內,接受「經入息審查資助」或「免入息審查資助」二者其 一。計劃不設名額上限。

在 2019/20 學年,指定的 181 所內地院校(見附表一附表一附表一附表一)包括將於 2019/20 學年參與免試收生計劃的 112 所院校,

以及另外 69 所院校。

資助計劃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教育局(教育局)負責管理,並由在職家庭及學生資助事務處轄下的學生資 助處(學資處)負責為申請「經入息審查資助」的家庭進行入息審查,以及教育局委聘機構協助執行核實學生 入讀情況、發放資助等工作。資助款項會按年發放,資助年期直至有關學生於指定內地院校就讀的學士學位 課程的正常修業期完結為止。

2. 申請資格申請資格申請資格申請資格

教育局會根據申領資助學生所填報及提供的資料,查核及確認申請人是否符合以下的申請資格﹕

「經入息審查資助」

符合下列資格的學生可申請 2019/20 學年「經入息審查資助」:

(a) 擁有香港居留權或香港入境權,或持單程證來港;

(b) 在香港接受及完成高中教育,不論是本地或非本地課程;及

(c) 在 2019/20 學年,正在任何一所指定的內地院校(見附表一附表一附表一)修讀學士學位課程。 附表一

「免入息審查資助」

符合下列資格的學生可申請 2019/20 學年「免入息審查資助」:

(a) 擁有香港居留權或香港入境權,或持單程證來港;

(b) 在香港接受及完成高中教育,不論是本地或非本地課程;

(c) 在 2019/20 學年,正在任何一所指定的內地院校(見附表一附表一附表一)修讀學士學位課程;及 附表一

(d)(1) 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文憑試)考獲「3322」的成績,即中國語文、英國語文科達到第 3 級,以及 數學和通識教育達到第 2 級的成績;或或或 或

(d)(2) 通過「香港副學位畢業生升讀華僑大學銜接學位課程試行計劃」升讀華僑大學。

符符

符符合申請資助資合申請資助資合申請資助資合申請資助資格的學生格的學生格的學生格的學生,,,,均可均可均可遞交申請均可遞交申請遞交申請,遞交申請,,惟申請者的定義如下,惟申請者的定義如下惟申請者的定義如下惟申請者的定義如下::: 1. 如申領資助學生年滿 18 歲或以上,則其本人為「申請人」。

2. 如申領資助學生未滿 18 歲,則須由其父/母/監護人作「申請人」。

(2)

3. 入入入入息息息息審審審審查查查 (「查 「「經入息審查資助「經入息審查資助經入息審查資助經入息審查資助」」」適用」適用適用適用)

3.1 「經入息審查資助」的申請人需要通過入息審查。學資處會協助教育局為申領「經入息審查資助」學生的家 庭進行入息審查,並向教育局提交有關家庭經濟情況之評估報告。有關的入息審查計算家庭的收入,但不會 計及資產。

3.2 評評評評估估估估方法方法方法方法及資助幅度及資助幅度及資助幅度及資助幅度

1. 學資處會採用『調整後家庭收入』(AFI) 機制進行入息審查,以評定申領資助學生的資助資格及幅度。

2. 『調整後家庭收入』機制所採取的算式如下:

3. 家庭全年總收入包括申領資助學生的父、母或監護人及其配偶的全年收入,與申領資助學生父母同住的 未婚兄弟姐妹的全年收入的 30%(如適用),親友給予的津助(如適用),以及其他收入(如租金及源於定期 存款、股票、債券等的利息收入)。

4. 家庭成員通常是指申領資助學生本人、申領資助學生的父、母或監護人及其配偶、與申領資助學生父母 同住的未婚兄弟姐妹,以及申領資助學生受供養的祖父母及外祖父母。

5. 就 2 至 3 人的單親家庭而言,公式中除數的(+1)將會增加至(+2)。

6. 由於入息審查是以家庭為單位,申領資助學生的家庭成員和組合會直接影響申領資助學生的「調整後家 庭收入」值,因此若在入息審查評估表格 (M2) 第二部填寫的同住未婚子女並非申領資助學生父母或監 護人的親生子女,請在申請時另函解釋。

7. 資助資格及幅度資助資格及幅度 資助資格及幅度資助資格及幅度

下表詳列 2019/20 學年的『『『調整後『調整後調整後家調整後家家家庭庭庭庭收收收收入入入』入』』』組別的資助幅度(請請請注意請注意注意注意「「「「調整調整調整後調整後後家庭收入後家庭收入家庭收入家庭收入」」」」並並並並不是家庭不是家庭不是家庭不是家庭 每每每

每月月月月的平均收入的平均收入的平均收入)。 的平均收入

2019/ 20學年的學年的學年的學年的 「「「「調整後家庭收入調整後家庭收入調整後家庭收入」調整後家庭收入」」 」 機制下數值介乎

機制下數值介乎 機制下數值介乎

機制下數值介乎(((元(元元元))) 資助幅度資助幅度 資助幅度資助幅度 0 至 40,240 全額 *

40,241至 77,810 半額

超過 77,810 不合資格(申請不成功)

* 2019 / 20 學年 3 人家庭和 4 人家庭可獲全額資助的 「調整後家庭收入」上限分別為 48,715 元和 44,818 元。就 2 人和 3 人單親家庭而言,有關家庭會分別視為 3 人家庭和 4 人家庭,以決定可獲全額資助的

「調整後家庭收入」上限及計算「調整後家庭收入」(見例子一至三)。

例子一 ﹕3 人家庭及 2 人單親家庭

2019/20學年的學年的 「學年的學年的 「「調整後家庭收入「調整後家庭收入調整後家庭收入調整後家庭收入」」」 機制下數值介乎

機制下數值介乎機制下數值介乎

機制下數值介乎((((元元元)元)) 資助幅度資助幅度 資助幅度資助幅度

0 至 48,715 全額

48,716 至 77,810 半額

超過 77,810 不合資格 (申請不成功)

AFIAFIAFI

AFI === 家家庭全年總收入家家庭全年總收入庭全年總收入庭全年總收入 家家家

家庭成員人數庭成員人數庭成員人數庭成員人數 ++++ ((((111)1))

(3)

例子二﹕4 人家庭及 3 人單親家庭

2019/20學年的學年的 「學年的學年的 「「調整後家庭收入「調整後家庭收入調整後家庭收入調整後家庭收入」」」 機制下數值介乎

機制下數值介乎機制下數值介乎

機制下數值介乎((((元元元)元)) 資助幅度資助幅度 資助幅度資助幅度

0 至 44,818 全額

44,819 至 77,810 半額

超過 77,810 不合資格 (申請不成功)

例子三﹕一般情況 (上述例子一及二的 3 人及 4 人家庭、2 人及 3 人單親家庭除外)

2019/ 20學年的學年的學年的學年的 「「「「調整後家庭收入調整後家庭收入調整後家庭收入」調整後家庭收入」」 機制下數值介乎

機制下數值介乎機制下數值介乎

機制下數值介乎((((元元元元))) 資助幅度資助幅度 資助幅度資助幅度 0 至 40,240 全額

40,241至 77,810 半額

超過 77,810 不合資格(申請不成功)

8. 評估程序評估程序 評估程序評估程序

學資處會根據申領資助學生父、母或監護人所填報及提供的一切資料,並在有需要時參照申領資助學 生的父、母或監護人在學資處其他資助計劃所申報的資料,評核該家庭的經濟狀況。一般而言,若申 領資助學生家庭的「調整後家庭收入」值符合全額/半額資助資格,並獲查核及確認該學生符合上文 第 2 段的申請資格,便符合審批資格在資助計劃下領取資助。學資處會根據入息審查的結果評定申領 資助學生的家庭的資助資格和資助幅度,及向教育局提交評估報告,再由教育局委聘機構確認學生入 學資料後,教育局會作最後審批,並經由教育局委聘機構向符合審批資格的學生發放資助款項。

4. 資助資助資助資助審批及發放審批及發放審批及發放審批及發放

教育局委聘機構確認學生入學資料後,教育局會作最後審批,並經由教育局委聘機構向符合審批資格的學 生發放資助款項。教育局擁有最終決定權,決定有關資助款項的發放及延續批核事宜。

(4)

5. 提供提供提供提供////處理個人資料處理個人資料處理個人資料處理個人資料

5.1 申領資助學生/申請人有責任詳實填妥申請書及提供所有證明文件副本,以便教育局/學資處/教育局委 聘機構根據申請時所遞交的資料評估其資助資格和幅度。如提交的文件或資料欠詳盡或失實,申請將不獲 進一步處理。如有需要,教育局/學資處/教育局委聘機構會要求申領資助學生/申請人提供進一步資料 作查證之用。

5.2 教育局會將申請書上的個人資料披露予學資處/學資處的代理人/教育局委聘機構,讓有關方面可就申請 作下列用途:

1. 處理及核實有關申請,以及在正常修業期內處理延續審批事宜;

2. 在有需要時,要求申領資助學生/申請人提交補充資料,以及查證在學資處及社會福利署儲存的個人資 料,以確認申請資助的資料的一致性;

3. 供教育局委聘機構向指定內地院校確認學生就讀情況,並向符合審批資格的學生發放資助款項;

4. 統計及研究,及處理學生在內地大學升學相關事宜;以及

5. 供教育局/學資處/教育局委聘機構/學資處的代理人/有關政策局/政府部門作處理其他與學生資助 計劃有關的申請。

5.3 申領資助學生/申請人在申請書內所提供的資料及一切補充資料,可因應上文第 5.2 段所提及的用途,或在

申領資助學生/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授權同意下,或在法例授權或規定須予披露的情況下,向各政策局/

政府部門及有關院校或機構披露。學資處或會聯絡其他政策局/政府部門及相關機構,包括各「經入息審 查資助」申領資助學生/申請人的家庭成員的僱主來核實或補充「經入息審查資助」申領資助學生/申請人 填報的資料,以進行入息審查。如有虛報或隱瞞事實,申領資助學生/申請人的資格將被取消。

5.4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任何人士若能向教育局/學資處證實其資料當事人的身份,均有權要求查 閱及更正其個人資料。申領資助學生/申請人可以用書面要求查閱/獲取/更正由教育局或學資處保存的 資料或紀錄(郵寄地址:教育局灣仔郵政局郵箱 23448 號(請註明﹕「內地大學升學資助計劃」負責人))。

6. 申請申請申請申請手續手續手續手續、、、注意事項、注意事項注意事項注意事項及發放資助款項及發放資助款項及發放資助款項及發放資助款項

6.1 資 助 計 劃 的 申 請 書 (M1) 、 入 息 審 查 評 估 表 格 (M2) 、 申 請 指 引 (M3) 及 相 關 附 表 可 於 教 育 局 網 頁 (www.edb.gov.hk/musss19)或學資處網頁(www.wfsfaa.gov.hk/sfo/tc/forms/listing3.htm)下載。

6.2 申請人申請人申請人申請人請請請請先先先詳細閱讀先詳細閱讀詳細閱讀詳細閱讀本本本本申請指引申請指引申請指引。填妥的申請書及相關文件須於 2019 年申請指引 年年年 8 月月月月 2 日或之前日或之前日或之前(適用於 2019/20日或之前 學年以前已入讀指定內地院校的學生)或 2019 年年 9 月年 月月 2 日或之前月 日或之前日或之前日或之前(適用於 2019/20 學年首年入讀指定內地 院校的學生),郵寄至教育局灣仔郵政局郵箱 23448 號,信封封面請註明「內地大學升學資助計劃」的申請 (見附表附表附表附表二二二二之郵寄申請的信封封面)。

6.3 教育局/教育局委聘機構預計於 2019 年年年年 12 月至月至月至 2020 年月至 年年 3 月年 月月期間分階段月 分階段分階段分階段將申請結果通知申領資助學生/申 請人,資助款項將直接轉帳至成功申請人在申請書第一部提供的銀行帳戶內。教育局將根據接獲申請書及所 有相關證明文件的先後次序依次處理申請。

(5)

6.4 凡申請「經入息審查資助」而又符合審批資格的學生,在其修讀的學士學位課程的整個正常修業期內,除非 有關學生的家庭狀況明顯改變,以致有需要再次進行入息審查,否則入息審查只會在首次申請時進行,其後毋須 每年進行。獲資助學生只須於其後每年書面聲明其家庭狀況沒有明顯改變,便可依據其以往獲批資助的資格 及幅度,繼續領取資助款項,,,,直至其於指定內地院校修讀的學士學位課程的正常修業期完結為止。教育局/

學資處每年均會抽查一部分領取資助的學生,以查證所提供的資料是否完整真確。教育局/學資處職員可 能會要求申領資助學生的父、母/監護人澄清申請資料或提供進一步資料,以核實申領資助學生的申領資 格及資助幅度。他們可能審閱所有資料的正本,申請資助學生的父、母/監護人有責任保存所有申請資料的 證明文件至少兩年及須與有關職員合作。故意阻撓教育局故意阻撓教育局故意阻撓教育局/故意阻撓教育局///學資處職員進行調查學資處職員進行調查學資處職員進行調查,學資處職員進行調查,,隱瞞資料或未能提供所,隱瞞資料或未能提供所隱瞞資料或未能提供所隱瞞資料或未能提供所 需資料

需資料 需資料

需資料,,,,均可被要求全數歸還已發放的資助金額均可被要求全數歸還已發放的資助金額均可被要求全數歸還已發放的資助金額,均可被要求全數歸還已發放的資助金額,,,更可能被檢控更可能被檢控更可能被檢控。 更可能被檢控

6.5 凡申請「免入息審查資助」而又符合審批資格的學生,在其修讀的學士學位課程的整個正常修業期內只需遞 交一次申請。獲資助學生只須於其後每年書面聲明其就讀情況沒有改變及希望繼續領取資助,便可繼續領取 資助款項,,,直至其於指定內地院校修讀的學士學位課程的正常修業期完結為止。 ,

6.6 獲發放資助款項的學生,如未能在正常修業期內完成有關的學士學位課程,教育局一般不會為超出正常修 業期的修讀年期提供資助款項。然而若該學生因某些特殊情況須延長其修業期,教育局將按個別情況考慮 是否為超出的修讀年期提供資助款項。除此之外,若學生在修業期間出現如下情況轉變,教育局有權不予支 付/扣減/限制申請人於該年領取資助款項,以及在教育局的要求下和指定時限內將全部/部份/多付的 資助款項歸還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a) 中途休學/退學或被就讀院校終止學籍;

(b) 轉讀非指定的內地院校;

(c) 不再擁有香港居留權或香港入境權;

(d) 不再符合入息審查規定的資助資格或幅度(「經入息審查資助」適用); 或 (e) 未能符合資助計劃的其他獲批條件。

在上述任何一項的情況下,教育局保留是否繼續在資助計劃下資助有關學生的最終決定權。

就歸還多付的資助款項而言,我們的一般原則如下﹕在(a)情況下的個案,如獲發放資助款項的學生已於有 關學年內就讀三個月或以上,而有關學生能夠提供合理解釋,教育局將會酌情考慮豁免退款。如須退款,

所有已支付並不獲退還的學費及住宿費或會從須退還款項中扣除。其他情況下,教育局一般會要求學生退 回全數/部分(視乎情況)獲發放資助,只有在非常特殊的情況下才會就個別個案考慮。

(6)

7. 如何填寫申請書如何填寫申請書如何填寫申請書如何填寫申請書

注意 注意 注意 注意

申領資助學生/申領資助學生的父/母/監護人必須詳實填妥申請書。如有虛報或隱瞞事實,教育局有 權取消申請人的申請資格。另外,根據《盜竊罪條例》(香港法例第 210 章),任何人士以欺騙手段取 得財產/金錢利益是違法行為,一經定罪,可被判入獄十年。

7.1 請 用請 用請 用請 用 黑 色 或 藍 色 原 子 筆黑 色 或 藍 色 原 子 筆黑 色 或 藍 色 原 子 筆黑 色 或 藍 色 原 子 筆 ,,, 以 正 楷 清 楚 填 寫,以 正 楷 清 楚 填 寫以 正 楷 清 楚 填 寫以 正 楷 清 楚 填 寫 申 請 書 。 填 寫 前 , 請 仔 細 閱 讀 本 申 請 指 引 , 並 依 照 申 請 書 上 指 示 及 下 列 須 注 意 事 項 填 寫 申 請 書 。

7.2 第一部第一部第一部第一部 申申申申領資助領資助領資助學生資料領資助學生資料學生資料學生資料

1. 項 目 1 及 2: 請 填 寫 申 領 資 助 學 生 姓 名 及 香 港 身 份 證 號 碼 。 請 根 據 「 香 港 身 份 證 」 所 載 資 料 填 寫 , 並 請 在 申 請 書 的 附附附 頁附頁頁頁 貼 上 申 領 資 助 學 生 的 香 港 身 份 證 副 本 。 請 注 意請 注 意請 注 意請 注 意 ,,,, 如 申 領如 申 領如 申 領如 申 領 資 助 學 生 並 未 擁 有 香 港 居 留 權 或 香 港 入 境 權

資 助 學 生 並 未 擁 有 香 港 居 留 權 或 香 港 入 境 權資 助 學 生 並 未 擁 有 香 港 居 留 權 或 香 港 入 境 權

資 助 學 生 並 未 擁 有 香 港 居 留 權 或 香 港 入 境 權 ,,, 但 持 單 程 證 來 港,但 持 單 程 證 來 港但 持 單 程 證 來 港但 持 單 程 證 來 港 ,,,, 請 同 時 附 上 單 程 證 副請 同 時 附 上 單 程 證 副請 同 時 附 上 單 程 證 副請 同 時 附 上 單 程 證 副 本

本本 本 。

2. 項 目 7-10: 有 意 申 領 資 助 的 學 生 , 在 遞 交 申 請 書 時,亦 須 遞 交 在在在 港 就 讀在港 就 讀港 就 讀港 就 讀 及 完 成 高 中 教 育及 完 成 高 中 教 育及 完 成 高 中 教 育及 完 成 高 中 教 育 的 證 明

的 證 明的 證 明

的 證 明 文 件文 件文 件 (例 如 中 學 畢 業 證 書 、 中 學 六 年 級 下 學 期 成 績 表 或 就 讀 中 學 簽 發 的 相 關 證 明文 件 文 件 等 ) 副 本 , 以 及 在 指 定 內 地 院 校 就 讀 或在 指 定 內 地 院 校 就 讀 或在 指 定 內 地 院 校 就 讀 或 獲在 指 定 內 地 院 校 就 讀 或獲獲獲 指 定指 定指 定指 定 內 地 院 校 錄 取內 地 院 校 錄 取內 地 院 校 錄 取 的內 地 院 校 錄 取的的 證 明 文 件 副 本的證 明 文 件 副 本證 明 文 件 副 本證 明 文 件 副 本 , 並 將 之 與 申 請 所 須 文 件 一 併 以 郵 寄 方 式 遞 交 教 育 局 。

3. 項 目 12: 銀 行 戶 口 必 須 是 申 請 人 本 人 擁 有 在 香 港 開 設 的 有 效 戶 口 。 聯 名 戶 口 、 信 用 咭 戶 口 、 貸 款 戶 口 、 定 期 存 款 戶 口 及 外 幣 戶 口 恕 不 接 納 。 請 附 上 銀 行 戶 口 證 明 文 件 副 本銀 行 戶 口 證 明 文 件 副 本銀 行 戶 口 證 明 文 件 副 本銀 行 戶 口 證 明 文 件 副 本 (包 括 存 摺 戶 口 姓 名 頁 、 月 結 單 )。 所 提 交 的 證 明 文 件 副 本 須 清 楚 顯 示須 清 楚 顯 示須 清 楚 顯 示須 清 楚 顯 示 申 請 人申 請 人申 請 人 的申 請 人的的的 英 文英 文英 文 姓 名英 文姓 名姓 名 、姓 名、、、 銀銀銀銀 行 名 稱

行 名 稱行 名 稱

行 名 稱 ((( 英 文(英 文英 文英 文 )))) 及 銀 行 賬 戶 號 碼及 銀 行 賬 戶 號 碼及 銀 行 賬 戶 號 碼及 銀 行 賬 戶 號 碼 。

第一部 第一部 第一部

第一部 申領資助學生資料申領資助學生資料申領資助學生資料申領資助學生資料

1. 學生姓名 (英文)

2. 香港身份證號碼

字母 數字 中文姓名 性別 出生日期(日/月/年)

3. 住宅電話號碼 香港: 內地:

4. 流動電話號碼 香港: 內地:

WhatsApp (如適用)(3) 微信 (WeChat) (如適用)(3) 5. 電郵地址(3)

6. 族裔(4) (例如華人、巴基斯坦、尼泊爾)

7. 在港就讀及完成高中教育的 中學名稱

就讀年級﹕中( )至中( ) 畢業年份﹕

(7)

(請"



"一適當方格)



申領資助學生現正於其中一所指定內地院校(2)修讀學士學位課程,預計於 2019/20 學年將仍然於該院校修讀有關課程。



申領資助學生將於 2019/20 學年首年入讀其中一所指定內地院校(2)的學士學位課程。

8. 現正修讀/獲錄取之內地高等院校 名稱

9. 現正修讀/獲錄取的專業(課程)

名稱

2019/20學年就讀年級﹕

入學年份﹕ 預計畢業年份﹕

10. 入讀內地院校途徑 (請"



"一適當方格)



內地部分高校免試招收香港學生計劃

參與年份﹕ 考生號﹕



港澳臺僑聯招試



院校自主招生



香港副學位畢業生升讀華僑大學銜接學位課程試行計劃



其他(請註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 申領資助學生通訊地址(英文)

申領資助學生通訊地址(中文)

12. 存入資助款項的銀行賬戶資料(如申請獲批) (*此銀行賬戶的戶口持有人須為申請人須為申請人須為申請人須為申請人(1)本人本人本人本人) 戶口持有人姓名(英文)

銀行名稱(英文)

賬戶號碼

(請附上相關證明文件的副本請附上相關證明文件的副本請附上相關證明文件的副本請附上相關證明文件的副本。。所需所需所需證所需證明文件核對清單可參考申請指引之明文件核對清單可參考申請指引之明文件核對清單可參考申請指引之附表三明文件核對清單可參考申請指引之附表三附表三) 附表三

註 註

註﹕ (1) 如申領資助學生年滿 18 歲或以上,則其本人為「申請人」。如申領資助學生未滿 18 歲,則須由其父/母/監護人作「申請人」。

(2) 申請資格及指定內地院校名單參見申請指引(M3)或教育局網頁(www.edb.gov.hk/musss19)

(3) 教育局及其委聘機構會透過電子郵件向申領資助學生發布與轉載和「內地大學升學資助計劃」相關的資訊。如有需要,亦會透過 WhatsApp 及/或微信發布資訊。

(4) 收集族裔的資料用作統計及研究用途,並不會影響「內地大學升學資助計劃」的審核。

銀行編號

(8)

7.3 第第第第二二二二部部部部 申請的申請的申請的申請的資助計劃資助計劃資助計劃資助計劃

申 領 資 助 學 生 / 申 請 人 必 須 於 本 部 合 適 方 格 內 加 上 ""號,以 清 楚 表 達 希 望 申 請 的 資 助 計 劃。

7.4 第三部第三部第三部第三部 申領資助學生的家庭有否同時遞交申領資助學生的家庭有否同時遞交申領資助學生的家庭有否同時遞交申領資助學生的家庭有否同時遞交 2019/20 學年的學生資助計劃綜合申請學年的學生資助計劃綜合申請學年的學生資助計劃綜合申請學年的學生資助計劃綜合申請

請 在 適 當 方 格 內 以 號 表 示 申 領 資 助 學 生 的 家 庭 有 否 同 時 向 學 資 處 遞 交 2019/20 學 年 的 學 生 資 助 計 劃 綜 合 申 請 。 如 有如 有如 有 , 請 提 供 學 資 處 就 相 關 的 綜 合 申 請 編 配 的 申 請 檔 案 編 號 , 而 申如 有 請 人 只 需 將 已 填 妥 及 簽 署 的 申 請 書 ( M1) , 連 同 申 請 書 內 列 明 必 須 提 供 的 證 明 文 件 副 本 一 併 遞 交 教 育 局,毋 須 填 寫 及 遞 交 入 息 審 查 評 估 表 格 (M2)。如 沒 有如 沒 有如 沒 有如 沒 有,申 請 人 須 填 妥 申 請 書申 請 書申 請 書 ((((M1))))申 請 書 及 入 息 審 查 評 估 表 格

及 入 息 審 查 評 估 表 格 及 入 息 審 查 評 估 表 格

及 入 息 審 查 評 估 表 格 ((((M2)))), 並 夾 附 所 須 證 明 文 件 副 本 , 一 併 以 郵 寄 方 式 遞 交 教 育 局 , 以 便 學 資 處 進 行 入 息 審 查 。

第二部 第二部第二部

第二部 申請的申請的申請的申請的資助計劃資助計劃資助計劃資助計劃

在內地大學升學資助計劃下,合資格的申請人只可在同一學年內,接受「經入息審查資助」或「免入息審查資助」二者其一。如 申請人同時申請兩項資助,將會在申請人「經入息審查資助」的申請不獲批准的情況下,申請人「免入息審查資助」的申請才獲 處理。

請於下列合適方格內加上"



"號﹕

1.



本人現申請 2019/20「內地大學升學資助計劃」下的「經入息審查資助」。

2.



本人現申請 2019/20「內地大學升學資助計劃」下的「免入息審查資助」。

3.



本人現申請 2019/20「內地大學升學資助計劃」下的「經入息審查資助」及「免入息審查資助」。

如選擇項目 如選擇項目如選擇項目

如選擇項目 1,,請填寫第三請填寫第三請填寫第三請填寫第三和和第四部第四部第四部第四部﹔

如選擇項目選擇項目選擇項目選擇項目 2,,請填寫第請填寫第請填寫第請填寫第五五部部﹔

如選擇項目選擇項目選擇項目選擇項目 3,,則請則請則請則請填寫第填寫第填寫第填寫第三三、、第四和第第四和第第四和第第四和第五部五部五部 五部

(如申領資助學生未滿申領資助學生未滿申領資助學生未滿 18 歲申領資助學生未滿 歲須同時須同時須同時須同時填寫填寫填寫填寫第四部第四部第四部)。第四部

第三 第三第三

第三部部部 申領資助學生的家庭有否同時遞交部 申領資助學生的家庭有否同時遞交申領資助學生的家庭有否同時遞交申領資助學生的家庭有否同時遞交 2019/20 學年的學生資助計劃綜合申請學年的學生資助計劃綜合申請學年的學生資助計劃綜合申請 學年的學生資助計劃綜合申請 (適用適用適用適用於於於於申請申請申請申請「「「「經入息審查資助經入息審查資助經入息審查資助經入息審查資助」」」」,,即已選擇第二部的項目,,即已選擇第二部的項目即已選擇第二部的項目 1 或即已選擇第二部的項目 或或或 3)

1. 申領資助學生的家庭有否同時向在職家庭及學生資助事務處轄下的學生資助處(學資處)遞交 2019/20 學年的學生資助計劃綜 合申請(不論是否獲悉申請結果)?(5)(6)

(請"



"一適當方格)

 有,學資處就相關的綜合申請編配的申請檔案編號(如能提供):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沒有

註註 註﹕

(5) 如申領資助學生的家庭已已已同時向已同時向同時向同時向學資處遞交學資處遞交學資處遞交 2019/20 學年的學生資助計劃綜合申請,教育局會根據申領資助學生的家庭在有關申請的學資處遞交 資格評估結果,考慮申請人是否符合資格申請 2019/20「內地大學升學資助計劃」,以及可獲得的資助金額。此類申請人只需將已填妥 的申請書(M1),連同申請指引(M3)附表三附表三附表三內列明必須提供的證明文件副本一併遞交教育局,毋須填寫及遞交附表三 毋須填寫及遞交毋須填寫及遞交入息審查評估表格(M2)。 毋須填寫及遞交 (6) 如申領資助學生的家庭未有向學資處遞交 2019/20 學年的學生資助計劃綜合申請,申請人須填妥申請書(M1)及入息審查評估表格(M2),

並夾附所須證明文件副本,一併透過郵寄方式遞交教育局,以便學資處進行入息審查。

(9)

7.5 第第第第四四四四部部部部 申領資助學生的父申領資助學生的父申領資助學生的父申領資助學生的父////母母母母///監護人資料/監護人資料監護人資料 監護人資料

1. 項目 1 及 2:請填寫申領資助學生的父/母/監護人姓名,並請在申請書的附附附附頁頁頁頁貼上申領資助學生的父

/母/監護人的香港身份證或其他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2. 項目 4:請填寫申領資助學生的父/母/監護人的電話號碼。

3. 項目 5:請在適當方格內以號表示申領資助學生年齡是否未滿 18 歲,並由第四部所述人士作為「申請 人」及第一部所述的銀行賬戶持有人。

7.6 第第第第五五五五部部部部 其他資料其他資料其他資料其他資料

申領「免入息審查資助」學生必須於本部填寫香港中學文憑試成績(經「香港副學位畢業生升讀華僑大學銜 接學位課程試行計劃」升讀華僑大學的學生除外)。

7.7 第第第第六六六六部部部部 聲明聲明聲明聲明

請細閱聲明內容。若申領資助學生/申領資助學生的父/母/監護人及其配偶完全明白及同意第六部之 聲明內容,請在適當的位置簽署及填上日期。

7.8 「入息審查評估表格」(M2)只供未有向學資處遞交 2019/20 學年的學生資助計劃綜合申請,並由申請「經入 息審查資助」的申領資助學生父/母/監護人填寫。

第四 第四第四

第四部部部 申領資助學生的父部 申領資助學生的父申領資助學生的父申領資助學生的父////母母母母////監護人資料監護人資料監護人資料監護人資料

(適用適用適用適用於於於於(i)申請申請申請申請「「「「經入息審查資助經入息審查資助經入息審查資助經入息審查資助」」」」申請申請申請申請人人人人,,,,即已選擇第二部的項目即已選擇第二部的項目即已選擇第二部的項目即已選擇第二部的項目 1 或或或 3;或 ;;;及 (ii)申領資助學生申領資助學生申領資助學生未滿申領資助學生未滿未滿 18 歲未滿 歲歲歲者者者者)

1. 英文姓名 2. 中文姓名

3. 與申領資助學生的關係

4. 聯絡電話號碼 香港: 內地: (如適用) 5. 申領資助學生年齡是否未滿 18 歲,並由本部所述人士作「申請人」(1)及為第一部所述的銀行賬戶持有人?

( 請"



"一適當方格)   不是

第五部 第五部 第五部

第五部 其他其他其他其他資料資料資料資料

(適用於申請適用於申請適用於申請「適用於申請「「「免入息審查資助免入息審查資助免入息審查資助免入息審查資助」」」」,,,,即已選擇第二部的項目即已選擇第二部的項目即已選擇第二部的項目即已選擇第二部的項目 2 或或或或 3)

香港中學文憑試成績 中文: 英文: 數學: 通識教育:

免入息審查資助的申請人必須提供香港中學文憑試成績,通過「香港副學位畢業生升讀 華僑大學銜接學位課程試行計劃」升讀華僑大學者除外。

(10)

1. 中文姓名 陳 大 文 2.稱謂@ # A. 先生 B. 女士 C. 小姐

3. 英文姓名

4. 通訊地址 (請用英文填寫) Flat (室) Floor (樓) Block (座)

大廈名稱 屋 / 村名稱 街道名稱及號數 分區

地區 # 1. HK(香港) 2. KLN(九龍) 3. NT(新界) 4. OHK(香港境外)

5. 出生年份

6. 香港身份證號碼

(如未能提供,請在下方空格提供 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類別及號碼 ) 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類別: (請參閱「申請指引」第 7.8.1.1 段 ) 其他身份證明文件號碼:

7. 住宅電話號碼@

8. 香港流動電話號碼

9. 在 1.4.2018-31.3.2019 期間的婚姻狀況。

# A. 已婚(請在第二部分提供配偶資料) B. * 離婚/分居/喪偶/未婚/其他 (請說明:__________________ )

(請提供有關證明文件副本,而 毋須 在第二部分提供配偶資料)



6 7 9 1 2 3 4 5 6 7 2 1 2 3 4 5

6 ( 7 )



A 1 2 3 4 5

 1 9 6 0

H U I P O A T

E S T E

S H A M S N Y

H O U S E H A R M O

I M A N A

H A P P Y C H A N T A

7.8.1 第一部第一部第一部第一部 申領資助學生的父申領資助學生的父申領資助學生的父申領資助學生的父////母或根據香港法例第母或根據香港法例第母或根據香港法例第 13 章母或根據香港法例第 章章章《《《未成年人監護條例《未成年人監護條例未成年人監護條例未成年人監護條例》》》》下認可的監護人的個人資下認可的監護人的個人資下認可的監護人的個人資下認可的監護人的個人資 料

料 料 料

7.8.1.1 如申領資助學生的父/母/監護人並未持有香港身份證,請按以下代碼填寫「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類別」

一欄,並提供有關身份証明文件號碼及証明文件副本:- (i) 護 照 0 2 (ii) 回 港 證 0 3 (iii) 身 份 證 明 書 0 4 (iv) 簽 證 身 份 書 0 5 (v) 入 境 許 可 證 0 6 (vi) 簽 證 身 份 陳 述 書 0 7 (vii) 單 程 證 0 8 (viii) 內 地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0 9 (ix) 其 他 9 9

請 用 英 文 大 楷 填 寫 , 由 第 一 空 格 開 始 填 寫 姓 氏 , 並 在 每 組 英 文 字 之 間 留 空 一 格 。

請 參 考 所 示 格 式 填 寫

「 香 港 身 份 證 號 碼 」。

如 申 領 資 助 學 生 的 父 / 母 / 監 護 人 並 未 持 有 香 港 身 份 證 , 請 參 照 本 指 引 第 7 . 8 . 1 . 1 段 填 寫 其 他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類 別 及 號 碼 。

請 申 領 資 助 學 生 的 父 / 母 / 監 護 人 在 此 欄 填 寫 在 1.4.2018 至 31.3.2019 期 間 的 婚 姻 狀 况 。 如 屬「 已 婚 」, 請 在( A)

項 旁 的 方 格 內 加 上 “ ” 號,並 在 第 二 部 分 提 供 其 配 偶 的 資 料 。

如 申 領 資 助 學 生 在 1 . 4 . 2 0 1 8 至 3 1 . 3 . 2 0 1 9 期 間 屬 單 親 家 庭 , 請 依 例 子 在( B )項 旁 方 格 內 加 上 “  ” 號 及 刪 去 不 適 用 的 狀 況 , 並 提 供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而 毋 須 在 第 二 部 分 提 供 申 領 資 助 學 生 的 父 / 母 / 監 護 人 配 偶 資 料 。如 沒 有 證 明 文 件 , 請 以 備 有 申 領 資 助 學 生 的 父 / 母 / 監 護 人 簽 署 的 通 知 書 提 供 詳 細 資 料 、 輔 助 證 明 和 合 理 解 釋 , 以 供 教 育 局 / 學 資 處 考 慮 。 若 申 領 資 助 學 生 的 父 / 母 / 監 護 人 未 能 提 供 佐 證 或 合 理 解 釋 , 教 育 局 / 學 資 處 有 權 不 以 為 單 親 人 士 處 理 申 請 。

申 領 資 助 學 生 的 父 / 母 / 監 護 人 必 須 提 供 正 確 的 通 訊 地 址 , 否 則 教 育 局 / 學 資 處 / 教 育 局 委 聘 機 構 將 未 能 以 書 面 形 式 聯 絡 申 領 資 助 學 生 的 父 / 母

/ 監 護 人 。 如 申 領 資 助 學 生 的 父 / 母 / 監 護 人 須 在 遞 交 申 請 表 後 才 能 確 定 新 居 地 址 , 請 在 搬 遷 新 居 後 盡 快 以 書 面 通 知 教 育 局 / 學 資 處 。 如 申 領 資 助 學 生 的 父 / 母 / 監 護 人 不 是 在 香 港 居 住 , 請 提 供 香 港 的 聯 絡 地 址 以 便 日 後 通 訊 。

(11)

A. 第一部所述人士配偶第一部所述人士配偶第一部所述人士配偶第一部所述人士配偶

1. 中文姓名 黃 小 芬

2. 英文姓名 3. 出生年份 4. 香港身份證號碼

(如未能提供,請在下方空格提供 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類別及號碼 ) 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類別: (請參閱「申請指引」第 7.8.1.1 段 ) 其他身份證明文件號碼:

5. 香港流動電話號碼@

A N W O N G S

1 9 6 2

I U F

B 1 2 3 4 5 6 ( 7 )

9 1 2 3 5 6 7 8

B. 第 一 部 所 述 人 士 同 住 未 婚 子 女 (包 括 第 一 部 所 述 人 士 同 住 未 婚 子 女 (包 括 第 一 部 所 述 人 士 同 住 未 婚 子 女 (包 括 第 一 部 所 述 人 士 同 住 未 婚 子 女 (包 括 i) i) i) i) 申 領 資 助 學 生申 領 資 助 學 生申 領 資 助 學 生申 領 資 助 學 生 ﹔﹔ ii) ii) ii) ii) 申 領 資 助 學 生 以 外 的 同 住 未 婚 子 女申 領 資 助 學 生 以 外 的 同 住 未 婚 子 女申 領 資 助 學 生 以 外 的 同 住 未 婚 子 女申 領 資 助 學 生 以 外 的 同 住 未 婚 子 女 ,, 請 按 年 紀 由 小 至 大 順 序 列 出 )請 按 年 紀 由 小 至 大 順 序 列 出 )請 按 年 紀 由 小 至 大 順 序 列 出 )請 按 年 紀 由 小 至 大 順 序 列 出 )

申領資助學生 其他同住未婚子女 1

1. 中文姓名 陳 小 芳 陳 大 明

2. 英文姓名

3. 出生日期

4. 香港身份證/

出生證明書號碼 如未能提供,請提供:

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類別 (請參閱「申請指引」第 7.2.1 段 ) (請參閱「申請指引」第 7.8.1.1 段 )

其他身份證明文件號碼

5. 2018-19期間的狀況 # A. 在學 B. 就業 C. 失業 D. 其他 # A. 在學 B. 就業 C. 失業 D. 其他 6

C 1 2 3 4 5 6 9 9

( 7 ) N G

0 1 0 1 1

T A I M I A N







 0 1







C H

D ( 7 )

0 1 0 1 2 0 1 2 3 4 5 6

U F O N G C H A N S I

7.8.2 第二部第二部第二部第二部 家庭成員資料家庭成員資料家庭成員資料家庭成員資料

7.8.2.1 第 一 部 所 述 人 士 配 偶 、 申 領 資 助 學 生 及 同 住 未 婚 子 女

一 . 如 同 住 未 婚 子 女 數 目 多 於 4 名 , 請 另 以 備 有 申 領 資 助 學 生 的 父 / 母 或 監 護 人 簽 署 的 附 頁

( 參 照 「 M2 表 格 」 第 二 部 B) 填 寫 他 們 的 資 料 , 並 將 所 有 已 填 報 的 未 婚 子 女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副 本 一 併 交 回 。

二 . 申 領 資 助 學 生 的 父 / 母 或 監 護 人 的 配 偶 和 同 住 未 婚 子 女 如 正 在 領 取 綜 援 , 他 們 不 能 在 入 息 審 查 機 制 下 計 算 為 「 家 庭 成 員 」。

請 在 適 當 方 格 內 加 上 “ ” 號 。 請 用 英 文 大 楷 填

寫 , 由 第 一 空 格 開 始 填 寫 姓 氏 , 並 在 每 組 英 文 字 之 間 留 空 一 格 。

請 參 考 所 示 格 式 填 寫 第 一 部 所 述 人 士 配 偶 的 香 港 身 份 證 號 碼 。

請 參 考 所 示 格 式 填 寫 申 領 資 助 學 生 / 同 住 未 婚 子 女 的 香 港 身 份 證 號 碼 或 香 港 出 生 證 明 書 號 碼 及 提 供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副 本 。

如 申 領 資 助 學 生 / 同 住 未 婚 子 女 並 未 持 有 香 港 身 份 證,請 參 照 本 指 引 第 7 . 8 . 1 . 1 段 填 寫 其 他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類 別 及 號 碼 。

如 第 一 部 所 述 人 士 的 配 偶 並 未 持 有 香 港 身 份 證 , 請 參 照 本 指 引 第 7 . 8 . 1 . 1段 填 寫 其 他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類 別 及 號 碼 。

(12)

C. 第一部所述人士受供養父母第一部所述人士受供養父母第一部所述人士受供養父母第一部所述人士受供養父母 是否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的人士是否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的人士是否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的人士是否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的人士???? # 是是是是 否否否否 (若 填

(若 填 (若 填

(若 填 「「 是是 」」 毋 須 填 報毋 須 填 報毋 須 填 報毋 須 填 報 'C'部部 ,, 若若 「「 否否 」」 請 繼 續 填寫請 繼 續 填寫請 繼 續 填寫請 繼 續 填寫 'C'其 餘 部分其 餘 部分其 餘 部分其 餘 部分 ,, 並 根 據並 根 據並 根 據並 根 據 「「 申 請 指 引申 請 指 引申 請 指 引申 請 指 引 」」 第第 7.8.2.2段所 列 明 有 關 段所 列 明 有 關段所 列 明 有 關段所 列 明 有 關 「「 受 供 養父 母受 供 養父 母受 供 養父 母受 供 養父 母 」 的 定 義 填 寫

的 定 義 填 寫 的 定 義 填 寫

的 定 義 填 寫 ,, 並 提 供 有關 供 養 父 母的 證 明 文 件並 提 供 有關 供 養 父 母的 證 明 文 件並 提 供 有關 供 養 父 母的 證 明 文 件並 提 供 有關 供 養 父 母的 證 明 文 件(如 租 單如 租 單如 租 單如 租 單 、、 住址 證 明 或 安老 院 收 據 等住址 證 明 或 安老 院 收 據 等住址 證 明 或 安老 院 收 據 等住址 證 明 或 安老 院 收 據 等))

(1)中文姓名 香港身份證號碼:

英文姓名

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類別:

其他身份證明文件號碼:

出生年份:

( 7 )

1 9 4 0

 1 2 3 4 5 6

F U K

H A N A I 受 供 養 父 母姓 名 受 供 養 父 母姓 名受 供 養 父 母姓 名 受 供 養 父 母姓 名

供 養 情 況 (請 在 適 當 方格 內 加 上 供 養 情 況 (請 在 適 當 方格 內 加 上 供 養 情 況 (請 在 適 當 方格 內 加 上 供 養 情 況 (請 在 適 當 方格 內 加 上     號 )號 )號 )號 )

居 於安 老 院 並 由 居 於安 老 院 並 由居 於安 老 院 並 由 居 於安 老 院 並 由 第 一部 所 述 人 士 第 一部 所 述 人 士第 一部 所 述 人 士 第 一部 所 述 人 士

/ 其配 偶 支 付 有其配 偶 支 付 有其配 偶 支 付 有其配 偶 支 付 有 關 費用關 費用關 費用

關 費用 或或 由 第 一由 第 一由 第 一由 第 一 部 所述 人 士 部 所述 人 士部 所述 人 士 部 所述 人 士 // 其

配 偶 提 供 配 偶 提 供 配 偶 提 供 配 偶 提 供 全部 生 活 費 用 全部 生 活 費 用 全部 生 活 費 用 全部 生 活 費 用

E

(請 附 上 副 本)及 出 生 年份 (請 附 上 副 本)及 出 生 年份(請 附 上 副 本)及 出 生 年份 (請 附 上 副 本)及 出 生 年份

身 份 證 明文 件 號 碼 身 份 證 明文 件 號 碼 身 份 證 明文 件 號 碼 身 份 證 明文 件 號 碼

與 第 一部 所 述 人 與 第 一部 所 述 人 與 第 一部 所 述 人 與 第 一部 所 述 人

士 家庭 同 住 士 家庭 同 住 士 家庭 同 住 士 家庭 同 住

在2018年年 4月 月 1日至 日至日至日至 2019年年 3月月 31日 內 至少日 內 至少日 內 至少日 內 至少 6個 月個 月個 月個 月 :

C T

居 於 第 一 部所 述 居 於 第 一 部所 述居 於 第 一 部所 述 居 於 第 一 部所 述 人 士人 士人 士

人 士 // 其 配偶 自其 配偶 自其 配偶 自其 配偶 自 置 或 租 用 的物 業 置 或 租 用 的物 業置 或 租 用 的物 業 置 或 租 用 的物 業

(請參閱「申請指引」第 7.8.1.1段 )

7.8.2.2 第 一 部 所 述 人 士 受 供 養 父 母

一 . 受 供 養 父 母 是 指 第 一 部 所 述 人 士 及 / 或 其 配 偶 的 父 親 或 母 親 , 或 是 指 申 領 資 助 學 生 受 供 養 的 祖 父 母 及 外 祖 父 母 。 在 遞 交 申 請 時 , 他 / 他 們 必 須 沒 有 接 受 綜 援 及 在 本 申 請 的 一 般 資 格 評 估 年 度 ( 即 2018 年 4 月 1 日 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 ) 內 沒 有 受 僱 , 並 至 少 六 個 月

( A) 與 申 領 資 助 學 生 的 父 / 母 / 監 護 人 的 家 庭 同 住 ; 或

( B ) 居 於 申 領 資 助 學 生 的 父 / 母 / 監 護 人 或 其 配 偶 自 置 或 租 用 的 物 業 ; 或

( C) 居 於 安 老 院 並 由 申 領 資 助 學 生 的 父 / 母 / 監 護 人 或 其 配 偶 支 付 有 關 費 用 或 由 申 領 資 助 學 生 的 父 / 母 / 監 護 人 或 其 配 偶 提 供 全 部 生 活 費 用 。

註註

註註 :::: 申 領 資 助 學 生 的 父申 領 資 助 學 生 的 父申 領 資 助 學 生 的 父 /申 領 資 助 學 生 的 父/// 母母母母 /// 監 護 人 或 其 配 偶/監 護 人 或 其 配 偶監 護 人 或 其 配 偶監 護 人 或 其 配 偶 須 在須 在須 在 2019 / 20 學 年 繼 續 供 養 所 填 報 的 受 供須 在 學 年 繼 續 供 養 所 填 報 的 受 供學 年 繼 續 供 養 所 填 報 的 受 供學 年 繼 續 供 養 所 填 報 的 受 供 養父母

養父母養父母

養父母,,,,供養情況須與在資供養情況須與在資供養情況須與在資 格評 估年度內相若供養情況須與在資格評 估年度內相若格評 估年度內相若格評 估年度內相若。。。。此外此外此外,此外,,,由於家庭成員人數可 影響申請家由於家庭成員人數可 影響申請家由於家庭成員人數可 影響申請家由於家庭成員人數可 影響申請家 庭的資助幅 度

庭的資助幅 度庭的資助幅 度

庭的資助幅 度,,,,請請請請 申領資助學生的 父申領資助學生的 父申領資助學生的 父申領資助學生的 父 /// 母/母母 /母// 監護人/監護人監護人監護人 將填 妥的申請表連同有關將填 妥的申請表連同有關將填 妥的申請表連同有關 供養父母的將填 妥的申請表連同有關供養父母的供養父母的供養父母的 證明文件

證明文件證明文件

證明文件 ((((如租單如租單如租單 、如租單、、、 住址證明或安 老院收據等住址證明或安 老院收據等住址證明或安 老院收據等住址證明或安 老院收據等 ))))一併寄一併寄一併寄 回一併寄回回 。回。。。

二 . 如 受 供 養 父 母 數 目 多 於 2 名 , 請 另 以 備 有 申 領 資 助 學 生 的 父 / 母 或 監 護 人 簽 署 的 附 頁

( 參 照 「 M2 表 格 」 第 二 部 C) 填 寫 他 們 的 資 料 , 並 將 所 有 受 供 養 父 母 的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副 本 一 併 交 回 。

請 填 寫 受 供 養 父 母 的 個 人 資 料 , 並 夾 附 他 們 的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如 香 港 身 份 證 )副 本 及 有 關 供 養 父 母 的 證 明 文 件 。

請 在 適 當 方 格 內 加 上 “”號 , 若 填 「 是 」 毋 須 填 寫 ‘C’ 部 , 若 填 「 否 」 , 則 請 繼 續 填 寫 ‘C’ 部 其 餘 部 分 , 並 根 據 本 指 引 第 7 .8.2 .2段 所 列 明 有 關 「 受 供 養 父 母 」 的 定 義 填 寫 。

如 受 供 養 父 母 並 未 持 有 香 港 身 份 證 , 請 參 照 本 指 引 第 7 .8.1 .1段 填 寫 其 他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類 別 及 號 碼 。

申 領 資 助 學 生 的 父 / 母 或 監 護 人 必 須 仔 細 閱 讀 本 指 引 第 7.8.2.2段 一 .(A)、 (B)和 (C)的 供 養 情 況 定 義 , 並 在 適 當 的 方 格 內 加 上 “”號 。

(13)

# 全職

# 兼職

# 全職

# 兼職

# 全職

# 兼職

# 全職

# 兼職

總 計 =

總 計 = 總 計 = 總 計 =

薪金 ($) 營業盈利 ($)

營業盈利 ($) 薪金 ($)

物業/土地/車位/車輛/

船隻的租金收入 ($) 其他收入(如適用)

姓名︰ˍˍˍˍˍˍˍˍ

申領資助學生的父 申領資助學生的父申領資助學生的父 申領資助學生的父//母

/監護人及其家庭成員監護人及其家庭成員監護人及其家庭成員監護人及其家庭成員

贍養費 ($)

由本處填寫 由本處填寫由本處填寫 由本處填寫





定期存款、股票債券 等利息收入 ($) 申領資助學生的父/

母/監護人

就業模式 就業模式就業模式 就業模式

薪金 ($)









營業盈利 ($)

其他 ($) 營業盈利 ($)

283000

上述第1項人士的同住 未婚子女(如適用)

上述第1項人士的同住 未婚子女(如適用) 姓名︰ 陳大明 上述第1項人士的配偶

職位 職位職位 職位 (如非全年 (如非全年(如非全年

(如非全年,,請註明時段請註明時段請註明時段請註明時段)

全年總收入($) 全年總收入($)全年總收入($) 全年總收入($)

(包 括 花 紅 (包 括 花 紅(包 括 花 紅

(包 括 花 紅 、、 津 貼 及 兼 職 收 入津 貼 及 兼 職 收 入津 貼 及 兼 職 收 入 (津 貼 及 兼 職 收 入( 不 包 括 僱 員 強不 包 括 僱 員 強不 包 括 僱 員 強不 包 括 僱 員 強 積 金 或 公 積 金 的 強 制 性 供 款 )) 積 金 或 公 積 金 的 強 制 性 供 款 ))積 金 或 公 積 金 的 強 制 性 供 款 )) 積 金 或 公 積 金 的 強 制 性 供 款 ))







 薪金 ($)

退休金(一次過領取的 退休金除外) ($)

孤兒寡婦金/恩恤金 ($)

8

4 5 0 0 0

0 0

0 0 0 0 0 0

6

非同住子女/親友津助 ($)

5

9 0

9

失業 (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 文員(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自僱司機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

家庭主婦 (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 兼職收銀員(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

侍應 (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6月10日) 失業 (2018年6月11日至2019年3月31日)

3

0 0 0

0

1 2 0 0 0 6 0 0 0

1 1 1 1 2 2 2 2

5 5 5 5 3 3 3 3

4 4 4 4

7 . 8 . 3 第第第 三第三三三 部部部 家 庭 住 址部 家 庭 住 址家 庭 住 址 家 庭 住 址

申 領 資 助 學 生 的 父 / 母 或 監 護 人 請 在 此 部 分 提 供 其 家 庭 住 址。如 申 領 資 助 學 生 的 父 / 母 或 監 護 人 的 家 庭 住 址 等 同 第 一 部 的 通 訊 地 址 , 則 不 用 填 寫 此 部 分 。

7 . 8 . 4 第第第第 四四四四 部部部 家 庭 收 入部 家 庭 收 入家 庭 收 入家 庭 收 入

如 申 領 資 助 學 生 的 父 / 母 或 監 護 人 、 其 配 偶 或 在 職 同 住 未 婚 子 女 在 評 估 年 度 內 曾 失 業失 業失 業

失 業 , 請 依 例 子 填 寫 。

此 總 計 只 作 為 參 考 用 , 教 育 局 / 學 資 處 會 按 申 請 指 引 第 3段 的「 調 整 後 家 庭 收 入 」機 制 評 定 資 助 資 格 及 幅 度。

請 提 供 2 0 1 8 年 4 月 1 日 至 2 0 1 9 年 3 月 3 1 日 期 間 的 整 數 總 收 入

( 小 數 點 後 數 字 不 用 填 寫 )。 不 接 受 約 數不 接 受 約 數不 接 受 約 數 ,不 接 受 約 數,, 請 填 報 實 際 收 入,請 填 報 實 際 收 入請 填 報 實 際 收 入請 填 報 實 際 收 入 。 如 有 租 金 收 入( 見 本 指 引 第 7.8.4.1段「 須 填 報 的 收 入 」第 11項 )、

非 同 住 子 女 / 親 友 津 助 、 贍 養 費 或 投 資 所 得 利 息 等 其 他 收 入 , 請 填 在 適 當 的 空 格 內 。

(14)

7.8.4.1 須 填 報 的 收 入 包 括 在 香 港 和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的 收 入 , 有 關 種 類 詳 列 如 下 , 以 作 參 考 。 有 關 須 遞 交 的 證 明 文 件 , 請 參 閱 附 表附 表附 表附 表 三三三三 。

須 填 報 的 收 入 須 填 報 的 收 入 須 填 報 的 收 入

須 填 報 的 收 入 不不不不 須 填 報 的 收 入須 填 報 的 收 入須 填 報 的 收 入 須 填 報 的 收 入 1 薪 酬 ( 包 括 申 領 資 助 學 生 的 父 / 母 或 監

護 人 、 其 配 偶 及 申 領 資 助 學 生 的 同 住 未 婚 兄 弟 姊 妹 的 全 職 、 兼 職 、 短 期 工 作 的 收 入 , 當 中 不 包 括 僱 員 強 積 金 / 公 積 金 供 款 )

1 高 齡 津 貼 ( 即 生 果 金 ) / 長 者 生 活 津 貼

2 雙 薪 / 假 期 工 資 2 傷 殘 津 貼 3 津 貼 ( 包 括 超 時 工 作 / 生 活 / 房 屋 或

屋 租 / 交 通 / 旅 遊 / 膳 食 / 教 育 / 輪 班 津 貼 等 )

3 長 期 服 務 金 / 約 滿 酬 金

4 花 紅 / 獎 金 / 佣 金 / 小 帳 4 遣 散 費 5 研 究 生 助 學 金 5 貸 款

6 因 被 撤 職 而 領 取 的 代 通 知 金 6 一 次 過 領 取 的 退 休 金 / 公 積 金 7 營 業 盈 利 以 及 其 他 自 僱 行 業 的 收 入 , 例

如 販 賣 、 駕 駛 的 士 / 小 巴 / 貨 車 、 所 收 取 各 項 服 務 費 等

7 遺 產

8 贍 養 費 8 慈 善 捐 款

9 由 任 何 非 同 住 人 士 給 予 的 津 助 ( 包 括 金 錢 及 住 屋 、 匯 款 、 按 揭 還 款 、 租 金 、 水 、 電 、 燃 料 或 其 他 生 活 費 用 等 津 助 )

9 綜 合 社 會 保 障 援 助 金

10 定 期 存 款 、 股 票 、 債 券 等 的 利 息 收 益 10 再 培 訓 津 貼 / 就 業 交 通 津 貼 / 在 職 家 庭 津 貼

11 物 業 / 土 地 / 車 位 / 車 輛 / 船 隻 的 租 金

收 入 (包 括 香 港 、 內 地 及 海 外 ) 11 保 險 / 意 外 / 傷 亡 賠 償 12 每 月 領 取 的 退 休 金 / 孤 兒 寡 婦 金 或 恩 恤

金 12 僱 員 強 積 金 / 公 積 金 供 款

7.8.4.2 申 領 資 助 學 生 的 父申 領 資 助 學 生 的 父申 領 資 助 學 生 的 父申 領 資 助 學 生 的 父 //// 母 或 監 護 人母 或 監 護 人母 或 監 護 人母 或 監 護 人 必必必必 須 提 供須 提 供須 提 供 申 領 資 助 學 生 的 父須 提 供申 領 資 助 學 生 的 父申 領 資 助 學 生 的 父申 領 資 助 學 生 的 父 /// 母 或 監 護 人/母 或 監 護 人母 或 監 護 人 及 所 有 在 職 家母 或 監 護 人及 所 有 在 職 家及 所 有 在 職 家及 所 有 在 職 家 庭 成 員 的 全 年 入 息 證 明

庭 成 員 的 全 年 入 息 證 明 庭 成 員 的 全 年 入 息 證 明

庭 成 員 的 全 年 入 息 證 明。如 提 交 的 入 息 證 明 為「 收 入 自 述 書 」(即 附 表附 表附 表附 表 四四四四 ) 或「 收 入 證 明 書 」 (即 附附附 表附表表表 五五五 ),教 育 局 / 學 資 處 在 有 必 要 時 仍 可 能 要 求 申 領 資 助 學 生 的 父 / 母 或 監 護 人 同 時五 遞 交 銀 行 存 摺、糧 單 或 其 他 入 息 證 明 文 件 以 作 參 考。如 因 特 別 理 由 而 未 能 提 供,申 領 資 助 學 生 的 父 / 母 或 監 護 人 應 以 書 面 合 理 解 釋 未 能 提 交 入 息 證 明 文 件 的 原 因 及 須 詳 細 列 出 入 息 的 計 算 方 法,並 須 在 書 面 解 釋 文 件 上 簽 署。倘 若 所 遞 交 的 解 釋 或 文 件 未 足 以 證 實 所 申 報 的 家 庭 成 員 收 入 的 真 確 性( 例 如 自 行 擬 備 的 收 入 證 明 ),教 育 局 / 學 資 處 或 會 採 用 由 政 府 統 計 處 等 部 門 所 提 供 的 數 據 / 資 料 以 評 定 申 領 資 助 學 生 的 父 / 母 或 監 護 人 及 其 家 庭 成 員 的 收 入。在 審 查 申 領 資 助 學 生 的 父 / 母 或 監 護 人 的 家 庭 收 入 時,如 有 需 要,教 育 局 / 學 資 處 可 能 要 求 申 領 資 助 學 生 的 父 / 母 或 監 護 人 提 供 上 列 不 須 填 報 的 收 入 或 解 釋 其 用 以 維 持 日 常 生 活 開 支 的 資 金 的 來 源,如 儲 蓄、借 貸,並 可 能 要 求 申 領 資 助 學 生 的 父 / 母 或 監 護 人 就 有 關 款 項 提 供 證 明 文 件,包 括 銀 行 儲 蓄 記 錄、貸 款 人 簽 署 的 聲 明 書 等,如 未 能 提 供,教 育 局 / 學 資 處 或 會 將 該 款 項 納 入 家 庭 收 入 計 算 。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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