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合大專校院辦理就業服務補助計畫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八日職業字第 0940025053 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四日職業字第 0950050572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勞動發就字第 10398012251 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日勞動發就字第 1070508353 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四日勞動發就字第 10905045651 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勞動發就字第 11105083291 號令修正
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就業服務法第十八條規定,結合大 專校院推動就業服務業務,促進大專青年就業,特訂定本計畫。
二、本計畫任務分工如下:
(一)本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
1、本計畫之擬訂、修正及解釋。
2、本計畫之統籌規劃及推動事宜。
3、本計畫督導、協調及其他相關事宜。
(二)本署所屬各分署(以下簡稱分署):
1、本計畫受理申請公告之事宜。
2、本計畫年度預算編列、核撥(銷)、執行及控管事項。
3、審查及核定轄區內大專校院辦理本計畫補助。
4、本計畫實施品質之管控、訪視、查核及成效評估檢討事 項。
5、定期召開轄區內大專校院就業服務業務推動聯繫會報。
6、本計畫之宣導。
7、彙編年度本計畫之總成果報告及電子檔(包含自辦、委 辦、協辦及補助辦理等)。
8、主動拜訪各大專校院以瞭解其需求,建立業務聯繫窗口,
傳送本署與分署各項活動及服務資訊,並合作共同推動 大專青年就業促進業務。
9、辦理大專校院就業服務人員在職研習,協助大專校院提 升就業輔導及就業服務功能。
10、其他與本計畫相關之應辦事項。
(三)各大專校院:
1、研提及辦理本計畫。
2、強化校園就業輔導功能,建立大專青年正確勞動權益與 職業觀念,提供就業及職業訓練各項服務資訊。
3、推廣與運用本署設置之全國性就業服務網站及公立就業 服務機構就業服務:
(1)各校院網頁連結本署設置全國性就業服務網站,協 助宣傳學生訂閱電子報,連結轄區內就業服務與職 業訓練機構資源,配合推動及發展各項就業服務相 關計畫。
(2)編印、發送、張貼、陳列相關宣傳品及文件。
(3)於辦理校園徵才活動設置 e 化專區,提供求職求才 資料電腦登打及相關諮詢服務。
(4)配合校園相關活動或另辦行銷活動,宣傳與推廣本 署設置之全國性就業服務網站及就業服務資源。
(5)於活動前提送宣傳文稿及電子檔至本署設置之全國 性就業服務網站,協助活動宣傳。
4、配合參加分署辦理之聯繫會報及大專校院就業服務人員 在職研習。
5、計畫執行期間配合本署與分署之訪視及查核事項。
三、本計畫之補助對象為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校院。
四、補助項目:
(一)校園徵才活動。
(二)座談會及講座。
1、雇主座談會。
2、創業座談會。
3、就業相關座談會及講座。
(三)校園駐點職涯諮商及職涯諮詢服務措施。
(四)其他與就業促進相關之活動。
五、補助原則:
(一)補助期間為每年三月至十月間,受理申請期間由分署分別公 告之。
(二)同一案件以不向其他機關重複申請補助為原則。但申請補助 之經費項目不同,並經分署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上年度有經核定補助計畫,執行成效不佳者,不予補助。
(四)辦理校園徵才活動,應配合宣導本署設置之全國性就業服務 網站及就業服務資源,始予補助。
(五)辦理座談會、講座及其他與就業促進相關之活動,需納入就 業歧視、求職防騙及勞動權益相關之宣導。
六、申請方式:
(一)大專校院應依分署公告受理申請期間及規定,檢具下列文件,
向所在地之分署提出申請:
1、計畫申請總表(如附件一)。
2、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如附件二)。
3、其他經分署公告應備之文件。
(二)大專校院所送申請文件不符申請規定,經分署通知補正者,
應於七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視為未申請,所送申請文 件,不予退還。
七、審查原則:
(一)計畫內容應符合促進就業之目的。
(二)申請文件應符合規定。
(三)分署對於申請補助案件認為有需要者,得實地勘查或召開審 查會;審查時,得邀請相關業務單位派員會同,並請大專校
院說明。
(四)應符合其他經分署公告事項。
八、經費編列標準及補助上限:
(一)經費編列標準: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 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及補助大專校院辦理就業服務各類活 動經費金額上限參考表(如附件三)編列。
(二)辦理職業訓練、各系所課程活動或設備費等與本計畫目的無 關之經費項目,不得編列。
(三)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不同經費項目補助者,應 明列全部經費明細,及分別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金額、
比例及分攤表等資料。
九、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大專校院應於活動結束後三個月內,並至遲應於每年度十一 月三十日前,檢附計畫成果報告書與電子檔(如附件四)、
機關收據、存摺帳號影本、經費支出明細表、支用單據正本 及相關應備資料,以正式公文函送分署辦理撥款及核銷。
(二)受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
(三)大專校院應按原核定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預定進度切實執 行,其經費不得移作他用。因特殊情況致原核定計畫不能配 合實際需要,有變更原計畫項目、執行期間或進度之必要者 應詳述理由,並報經分署同意後,始得變更。
(四)大專校院辦理經費結報時,應依會計法、審計法、所得稅法 與會計制度等相關規定辦理各項財務、所得稅及其他稅賦扣 繳之事宜。
(五)案件經費中涉及採購事項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 理。
(六)大專校院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用單據
及資料內容之真實性負責,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十、大專校院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分署應不予補助;已補助者,撤銷或 廢止之,並以書面限期命其返還:
(一)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同一經費項目補助。
(二)偽造文書或以不實資料申請本計畫補助經費。
(三)未依本計畫規定辦理會計核銷作業,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四)執行本計畫經費,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或浮報。
(五)規避、妨礙或拒絕本署或分署查核。
(六)其他違反本計畫相關規定之情事。
有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所定情形者,分署並得依情節輕重停止 補助一年。
十一、督導及考核:
(一)大專校院應配合本署與分署之定期或不定期訪視及查核,並 提供執行情形等相關資料,查核結果列入次年度續予補助之 參考。
(二)經列入本署管制計畫者,各大專校院應配合分署,依本署所 定管考規定,定期填(製)送管考表件。
十二、預期效益:
(一)透過聯繫機制之建立,提供經驗及意見交流平台。
(二)提升本署設置全國性就業服務網站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使 用率,並充實人才及職缺資料庫。
(三)提升大專校院就業服務人員之就業服務知能,使大專青年於 校園內能獲得適切之服務。
(四)藉由就業相關活動之辦理,協助大專青年順利進入就業市場。
十三、本計畫經費依當年度預算辦理,分署亦得於相關經費項下支應辦 理。
十四、本計畫經費來源由就業安定基金支應。
附件一
○○○分署
申請辦理結合大專校院辦理就業服務補助計畫總表 申請日期 ○年○月○日
學校名稱
學校地址 □□□-□□□
聯絡人
姓 名 電話 (0 ) 傳真 (0 )
聯絡人
職 稱 E-mail
計畫名稱 活動類型 場次(場) 辦理日期
校園徵才( 家廠商)
座談會及講座
雇主座談會 創業座談會 就業相關座談會及講座 校園駐點職涯諮商、職涯諮詢等服務 其他就業促進相關活動(例:就服或職訓 機構參訪等各項促進就業活動;邀請專 家、學者、工會幹部等講授勞動權益課 程等;不同類型請分列)
活動計畫
總 經 費 (請檢附經費概算表)
※申請補助學校是否以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 關提出申請補助。
□是:(請詳列單位、金額)
□否
※收費情形
□有:(請於計畫書敘明收費對象、項目及 金額)
□無 學校
自籌款 申請補助
金額
承辦人核章 主管核章 會計主管 機關首長
附件二
○○○學校
申請辦理結合大專校院辦理就業服務補助計畫 計畫書
一、依據○○○分署○○○年○月○日公告辦理。
二、計畫名稱
三、計畫目的
四、主(協)辦單位
五、計畫內容 (包含辦理時間、地點、對象、人數、項目及執行方式 等。)
六、經費 (包含經費概算表、項目、單位、單價、數量、預算金額、
申請補助金額及經費來源及備註等。)
七、預期效益(含量化及質化成效)
附件三
補助大專校院辦理就業服務各類活動經費金額上限參考表
單位:新臺幣
活動類型 項目內容 補助金額上限 備註
校園徵才活動
參加廠商 15-25 家 250,000 元/場 參加廠商 26-35 家 300,000 元/場 參加廠商 36-50 家 400,000 元/場 參加廠商 51-70 家 500,000 元/場 參加廠商 71-99 家 700,000 元/場 參加廠商 100 家以上 1,000,000 元/場
座談會及講座
雇主座談會 20,000 元/場 每場至少 30 人,2 小 時,工作人員除外。
創業座談會 20,000 元/場 就業相關座談會及講
座
20,000 元/場
駐點職涯諮商 或諮詢服務
外聘駐點職涯諮商人 員辦理職涯服務
200,000 元/校 補助辦理諮商服務鐘 點費:
1 、 符 合 領 有 社 會 工 作 師 、 心 理 師 執 照 或 GCDF 全 球 職 涯 發 展 師 證 書 、 CDFI 美 國 生 涯 發 展 學 會
( NCDA ) 生 涯 發 展 諮 詢 認 證 授 課 講師證書、CDF 美 國 生 涯 發 展 學 會
( NCDA ) 生 涯 發 展 諮 詢 師 證 書 或 CPAS 就 業 情 報 資 訊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授 予 諮 詢 師 認 證 證 書 資 格 者 , 每 小 時 最 高 補 助 2,000 元。
2 、 符 合 其 餘 資 格 者 , 每 小 時 補 助 為 1,500 元。
其 他 就 業 促 進 相關活動
例:就服、職訓機構 或企業參訪及企業說 明會等各項促進就業 活動
200,000 元/場 依個案審核。
備註:
1、本表係補助各類活動經費金額上限參考表,大專校院應核實編列,惟實際補 助金額由各分署依本計畫所定經費編列標準及補助上限,於年度預算及區域 運籌考量下核處。
2、辦理上述活動時,需加註計畫名稱,以示區分。
如:結合大專校院辦理就業服務補助計畫—校園徵才活動。
結合大專校院辦理就業服務補助計畫—雇主座談會。
結合大專校院辦理就業服務補助計畫—創業座談會。
3、座談會與講座參加人數每場至少 30 人,工作人員除外。
4、外聘駐點職涯諮商人員辦理職涯服務,並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1)領有社會工作師、心理師證書或取得 GCDF(Global Career Development Facilitator)全球職涯發展師證書、CDFI(Career Development Facili- tator Instructor)美國生涯發展學會(NCDA)生涯發展諮詢認證授課講師 證書、CDF(Career Development Facilitator)美國生涯發展學會(NCDA) 生涯發展諮詢師證書證書或 CPAS (Career Personality Aptitude Sys- tem) 就業情報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授予諮詢師認證證書。
(2)取得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證,並有從事本國人就業服務業務、職涯諮商、
職涯輔導評量等工作之經驗者。
(3)大專校院社會工作、職能治療、物理治療、勞工關係、人力資源、心理或 輔導相關科系所畢業,從事就業服務、職涯諮商、職涯輔導評量等工作 經驗二年以上。
附件四
活動成果報告書
○○○
學校
申請辦理結合大專校院辦理就業服務補助計畫
學 校 名 稱學 校 地 址 □□□-□□□
聯 絡 人 聯 絡 電 話
附 件
□文宣品樣張各 件,計有:□其他:
壹、實際經費分攤情形:
經 費 項 目 金 額 說 明 計 畫 支 出 總 金 額
補 助 金 額 自 籌 金 額
其 他 機 關補 助 或 委 辦 金 額
貳、活動實施時間、地點、實際參與人數(次):
活 動 類 型 實 施 時 間 實 施 地 點 實際參與人數
參、實施情形:
(含計畫執行情形摘要、執行成果概述、成果分析、績效評估、經費支 用明細表、課程表、成果照片、徵才活動初步媒合名單、參加人員簽到 表、滿意度調查、登報資料及其他相關附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