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給付請領須知
一、請領資格
103 年 6 月 1 日起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一)繳付公保保險費滿 280 日後分娩。
(二)繳付公保保險費滿 181 日後早產。
二、給付及計算標準
計算標準: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當月起,往前推算 6 個月保險 俸(薪)額之平均數計算。
給付標準:
(一)被保險人符合生育給付請領條件者,給與 2 個月生育給付。
(二)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生育給付按比例增給。(自 104 年 6 月 12 日起施行)
三、應備書件
應由被保險人提出申請,經由要保機關檢送下列書據證件辦理:
(一)生育給付請領書。
(二)嬰兒出生證明書正本或載有生母及嬰兒姓名、出生年月日之戶 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印本。
(三)被保險人現戶戶籍所在地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印本。
(四)入戶存摺封面影印本或領取給付收據。
(五)持國外出生證明書者,除應檢附被保險人護照影印本外,並應 依下列規定辦理:
1.國外製作之出生證明書,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 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臺使領館或 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
2.於大陸地區製作者,應經大陸公證處公證及我國海峽交流基金 會驗證。
3.於香港或澳門製作者,應經我國駐香港或澳門之台北經濟文化 辦事處驗證。
4.出生證明書為外文者,應檢附經上述所列單位驗證或國內公證
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本網站備有上列(一)空白書表供下載使用
四、注意事項
(一)依銓敍部 103 年 9 月 29 日部退一字第 10338901731 號函釋 分娩:指妊娠滿37週產出胎兒。
早產:指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超過20週但未滿37週。
死產:妊娠超過20週之胎兒於母體腹中、產出時或產出後,無 心跳或其他生命跡象,得依上開早產及分娩定義,依規 定請領生育給付。
流 產 : 指 妊 娠 中 止 週 數 在 20 週 以 內 ( 含 ) 產 出 , 或 妊 娠 週 數不明而妊娠中止時,胎兒體重在500公克以下之情
形;因不符公保法第36條規定,不予給付生育給付。
(二)被保險人葡萄胎及子宮外孕者,不得請領生育給付。
(三)死產者,應檢附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或領有執業執照之 醫師、助產人員出具之死產證明書(需載明確定之死產日期、
原因及最終月經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