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項給付權益
計算標準:
◎ 一次 養老給付及一次死亡給付金額按事故當月保險俸(薪)額計算
◎養老年金及遺屬年金給付金額按事故當月起前 10 年平均保險俸(薪)額計算
◎育嬰津貼、生育給付、眷喪津貼、殘廢給付金額按事故當月起前 6 個月平均保險俸(薪)額計算
請領期限:自「得請領之日」起 10 年內
各項給付請領資格及給付標準:
給付項目 請 領 資 格 給 付 標 準
殘 廢
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致成殘廢
殘廢標準須符合「公教人員保險殘廢 給付標準附表」之規定
項 目 因 公 非 因 公 全殘廢 36 個月 30 個月 半殘廢 18 個月 15 個月 部分殘廢 8 個月 6 個月
養 老
養老給付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依法退休、資遣
或繳付保險費滿 15 年並年滿 55 歲離職 退保且未於 30 日內再參加公保者
一次養老給付:
88.5.31 修法前之年資,各年給付標準:
1—10 年:每年 1 個月,11—15 年:每年 2 個月 16—19 年:每年 3 個月,20 年以上:36 個月 88.5.31 修法以後
每滿 1 年給付 1.2 個月
被保險人具有公保法 103 年 6 月 1 日修正施行前後 保險年資且選擇請領一次養老給付者,修正施行前 之保險年資最高以給付 36 個月為限;修正施行後之 保險年資,每滿 1 年,應加給 1.2 個月,合併修正 施行前保險年資最高以給付 42 個月為限;但一次養 老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者,最高以 36 個月為限。
養老年金給付請領資格:
私校被保險人或離退給與相關法令未 定有月退休(職、伍)給與及優惠存款制 度之非私校被保險人(政務人員及民選 公職人員除外)符合請領養老給付 資 格,且符合下列條件者:
1.繳付保險費滿 30 年以上且年滿 55 歲。
2.繳付保險費滿 20 年以上且年滿 60 歲。
3.繳付保險費滿 15 年以上且年滿 65 歲。
養老年金給付:
保險年資每滿 1 年,在給付率 0.75%至 1.3%之間核 給養老年金給付,最高採計 35 年。但被保險人每月 退休(職、伍)給與,加計每月可領養老年金給付之 總和,不得超過其最後在職加保投保俸(薪)額 2 倍 之 80%;超過者,應調降養老年金給付,或改選擇不 請領養老年金給付而請領一次養老給付。
死 亡
死亡給付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因公死亡、因疾病或意外死亡
一次死亡給付:
因公死亡:36 個月 非因公死亡:
繳付保險費未滿 20 年:30 個月 繳付保險費滿 20 年:36 個月 遺屬年金請領資格:
私校被保險人或離退給與相關法令未 定有月退休(職、伍)給與及優惠存款制 度之非私校被保險人(政務人員及民選 公職人員除外)身故且受益人符合下列 請領條件:
1.配偶:
a.年滿 55 歲未再婚且婚姻關係 2 年以 b.重度身心障礙無謀生能力未再婚且上。
婚姻關係 2 年以上。
2.子女:
a.未成年。
b.已成年且重度身心障礙無謀生能力。
3.父母:滿 55 歲且每月收入未超過公務 人員 280 俸點折算俸額。
遺屬年金給付:
保險年資滿 1 年,按 0.75%給付率計算,最高以給付 26.25%為限。
眷屬喪葬
被保險人父母、配偶或已為出生登記但 未滿 25 歲子女死亡父母、配偶:3 個月
12 歲以上未滿 25 歲子女:2 個月 已為出生登記但未滿 12 歲子女:1 個月
育嬰 留職停薪
被 保 險 人 加 保 年 資 滿 1 年 以 上 養 育 3 足 歲 以 下 子 女
辦 理 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
每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按留職停薪當月起,前 6 個 月平均保險俸(薪)額 60%計算,自留職停薪之日起,
按月發給;最長發給 6 個月。
但留職停薪期間未滿 6 個月者,以實際留職停薪月 數發給;未滿 1 個月之畸零日數,按實際留職停薪 日數計算。
生 育
(自 103.6.1 起施行)
被 保 險 人
1.繳 付 公 保 保 險 費 滿 280 日 後 分 娩 2.繳 付 公 保 保 險 費 滿 181 日 後 早 產
2 個月,但自 104 年 6 月 12 日起被 保 險 人 分娩或 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