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您~
公保給付之請求權有其時效哦!
為確保您的權益,提醒您別忽略了公保各項給付之請領時效。依公 教人員保險法第 38 條規定,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於 103 年 6 月 1 日公保法修正施行日起,自「得請領之日」起,經過「十年」不行使 而消滅。
各項給付「得請領之日」(請領時效起算日)分別如下:
●殘廢給付:確定成殘日
●養老給付:退休(職)、資遣、離職退保(限退保時繳費滿15 年且年滿55 歲者)之生 效日
●死亡給付:被保險人死亡日
●眷屬喪葬津貼:眷屬死亡日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符合加保滿 1 年以上並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之始 日
●生育給付:被保險人分娩日(自 103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被保險人持有本行公教保險部核發之支票,如因該支票有效期限(依票據法 第 22 條規定:票據上之權利,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
因時效而消滅。)到期而尚未屆請求權時效者,被保險人可持原支票向本行 公教保險部辦理換票手續。
※有關殘廢給付確定成殘日,非僅憑殘廢證明書之記載逕予認定,須由本行公 教保險部參酌殘廢證明書之記載並經查證後,依下列規定審認之:
1.手術切除器官,存活 1 個月以上者,以該手術日期為準。
2.公保法令及殘廢給付標準附表內定有須治療(含復建、觀察等)及最低期 限者,以期限屆滿仍無法改善時為準。
3.殘廢給付標準附表內未定有須經一定治療(含復建、觀察等)期限者,以 殘廢狀態達殘廢標準規定之日為準。
※被保險人發生傷害事故或罹患疾病,於治療過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