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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 101 年 10 月 3 日本校第 337 次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本校第 342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本校第 346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104 年 03 月 18 日本校第 347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104 年 05 月 20 日本校第 348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本校第 350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本校第 362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本校第 364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本校第 366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點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妥善執行以人為對象之研究,保 障研究參與者及研究者之權益,並督導與研究有關之倫理與法律相關事 宜,依「人體研究法」設置「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
(以下簡稱倫審會),並訂定本要點。
第二點 委員之產生與組織:
一、 倫審會設審查委員十五至二十一人,置主任委員一人,委員中應 有法律專家及其他社會公正人士,二分之一以上需具生物醫學或 人文社會行為科學相關領域之專業學術背景,且任一性別委員應 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二、主任委員由校長遴聘本校副教授(含)以上專任教師任命之,並應 依本要點第八點辦理。其遴聘條件及資格得另訂之。
三、委員由校長遴聘本校助理教授(含助理研究員)以上專任教師、博 士生,或校外具備擔任審查委員條件之人士任命之,並報請主管機 關備查。
四、校外委員應達五分之二以上。
五、委員經遴選聘用後,應簽署保密協定及接受講習,本校並得公開審 查委員之姓名、職業及其所屬服務機構與本校之關係。
六、委員任期均為二年,連聘得連任。任期屆滿之改聘,其改聘人數不 得超過改聘後審查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
七、委員名單將報請教育部核備,改聘、增聘或變更時亦同,並公告名 單。
第三點 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本校解除其職務:
一、任期內會議連續無故缺席三次以上或累計超過應出席次數三分之 一以上者。
二、負責審查案件,因可歸責於其之事由致使議事延宕,累計達三次 以上者。
2 三、嚴重違反利益迴避原則者。
第四點 倫審會之會議需至少二分之一(含)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經出席委 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始得決議。委員之出席亦不得委託他人。倫 審會之委員如同為該件之計畫主持人或指導教授時,應予迴避,且不計 入法定委員及出席委員之人數。
第五點 倫審會每月召開例行會議,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點 一、倫審會得就研究倫理審查之評估重點、收費標準、案件審查費支付 標準及程序等相關事項另訂要點。
二、倫審會之任務及權責如下:
1. 受理人體研究及人類研究計畫倫理審查。人體研究:指從事取 得、調查、分析、運用人體檢體或個人之生物行為、生理、心 理、遺傳、醫學等有關資訊之研究。
2. 依法監督、管理、查核、調查、處分人體研究計畫,必要時得令 其中止且限期改善或終止,並依法通報相關單位及主管機關,以 保障研究對象權益。
第七點 倫審會因業務需要,得進用約用人員若干人,除應依法接受必要之相關 訓練並簽署保密協議外,其進用、考核及獎懲依本校約用人員管理要 點規定辦理。
第八點 倫審會進行審查時,審查委員皆為匿名審查。為確保本會審查之獨立性,
本校研發長以上之長官不得擔任本委員會主任委員,也不得影響本會委 員之審查及審查會議之任何決議。本委員會之審查不受所屬研究機構、
研究主持人、委託人之不當影響。
第九點 本要點經本校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