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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部分條文及第三十九條附 件二、第四十條附件四、第四十二條附件八、附 件九修正草案總說明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發
布施行,全文共一百一十條,嗣經同年二月二十五日、九月十五日與 九十七年五月十三日、七月二十四日、九月十二日及九十八年二月十 三日、七月二十日、九月三日、九月十四日及九十九年十二月九日、一百零一年五月八日、七月三十日及一百零二年七月三十日及八月三 十日、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五月七日及一百零四年四月十五日、
五月七日及一百零五年四月六日等十九次修正。
為落實民眾知的權益,並參考國際間對於藥品審查管理規範,爰 擬具「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部分條文及第三十九條附件二、第四 十條附件四、第四十二條附件八、附件九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 為落實民眾知的權益,賦形劑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或仿單、
標籤、包裝於廠商自行變更後,需由廠商上傳自行更新仿單、標 籤、包裝。(修正條文第四十八條)
二、 為使製劑之原料藥變更管理規定彙整於同一條文,刪除第四十九 條第二項及第五十三條第四項,新增第四十九條之一規定,並參 考國際間對於不同類別之藥品有效成分審查管理規範,經中央衛 生主管機關公告者,其原料藥技術性資料得以其他資料替代之。
(修正條文第四十九條、第四十九條之一、第五十三條)
三、 考量輸入原料藥已檢附符合藥品優良製造規範證明文件,無須要 求檢附出產國許可製售證明;另因應西藥原料藥製造工廠遷廠或 產地變更應檢附之技術性資料已另訂於附件十二,修正部分文字 免除檢附製售證明,並要求技術性資料應依附件十二檢附之。(修 正條文第六十二條)
四、 考量輸入原料藥已檢附符合藥品優良製造規範證明文件,無須要 求檢附出產國許可製售證明;另因應西藥原料藥委託製造廠變更 應檢附之技術性資料已另訂於附件十二,修正部分文字免除檢附 製售證明,並要求技術性資料應依附件十二檢附之。(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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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條)
五、 因應西藥原料藥製造工廠已實施藥品優良製造規範,考量另要求 檢附出產國許可製售證明之必要性,修正輸入原料藥許可證展延 登記應檢附資料。(修正條文第七十三條)
六、 實施原料藥技術性資料相關之查驗登記案及變更登記案,統一訂 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一日施行。(修正條文第一百一十條)
七、 參考國際間對於藥品之有效成分審查管理規範,修正新藥及新劑 型、新使用劑量、新單位含量製劑查驗登記時,得以其他資料替 代之藥品,得另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事項辦理。(修正規定 第三十九條附件二)
八、 參考國際間對於藥品之有效成分審查管理規範,修正學名藥查驗 登記時,得以其他資料替代之藥品,得另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 告事項辦理。(修正規定第四十條附件四)
九、 因應國際現況,調整現行法規制度,刪除有關一般原料藥檢附出 產國許可製售證明之內容,並修正外銷專用原料藥非臨櫃及臨櫃 辦理查驗登記應檢附之資料內容。(修正規定第四十二條附件八)
十、 修正外銷專用原料藥非臨櫃及臨櫃辦理查驗登記應檢附之技術 性資料內容。(修正規定第四十二條附件九)
十一、 新增原料藥製造廠因涉許可證及原料藥技術性資料核備文件 上刊載多個製造廠之管理原則,故參考國際審查管理規範,訂定 比較性資料內容及應檢附文件。(修正規定第四十九條之一附件 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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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 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四十八條 藥品製劑之 仿單、標籤、包裝變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自行變更。但其變更 應符合藥品優良製造規 範,於書面作業程序詳 實修正並作紀錄,且需 留廠商備查,並以電子 方 式 登 錄 變 更 後 之 仿 單、標籤、包裝,其市 售品應依有關法令規定 辦理。
一、原核准文字內容未 變更者,包括如下:
(一)僅標籤、仿單、
外盒圖樣或色澤 之變更。但不得 有涉及猥褻、有 傷風化或誤導效 能之圖樣。
(二)因包裝數量不同 而依比例縮小或 放大原核准之圖 文,或更改原核 准圖文位置之版 面移動。
(三)原核准文字之字 體更改。但其品 名英文字體不得 大於中文字體。
( 四 ) 企 業 識 別 系 統
(CIS)、防偽標 籤 之 加 印 或 更 改。
(五)由標籤黏貼改為
第四十八條 藥品製劑之 仿單、標籤、包裝變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自行變更。但其變更 應符合藥品優良製造規 範,於書面作業程序詳 實修正並作紀錄,且需 留廠商備查,並其市售 品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 理。
一、原核准文字內容未 變更者,包括如下:
(一)僅標籤、仿單、
外盒圖樣或色澤 之變更。但不得 有涉及猥褻、有 傷風化或誤導效 能之圖樣。
(二)因包裝數量不同 而依比例縮小或 放大原核准之圖 文,或更改原核 准圖文位置之版 面移動。
(三)原核准文字之字 體更改。但其品 名英文字體不得 大於中文字體。
( 四 ) 企 業 識 別 系 統
(CIS)、防偽標 籤 之 加 印 或 更 改。
(五)由標籤黏貼改為 外盒印刷或增加 外盒者。但其文
為落實民眾知的權益,仿 單、標籤、包裝於廠商自 行變更後,應將自行更新 之仿單、標籤、包裝製成 PDF 文字電子檔,並上傳 到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 理署相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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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盒印刷或增加 外盒者。但其文 字、圖樣之設計 應與原核准標籤 相同。
(六)同一注射劑不同 包裝量之標籤外 盒,得以相同圖 樣、文字而不同 色 系 之 標 籤 外 盒,以資區分。
二 、 文 字 內 容 雖 有 變 更,但不涉及藥品 品質、用藥安全者:
(一)僅增印或變更條 碼、健保代碼、
識 別 代 碼 、 GMP 藥 廠 之 GMP 字 樣、主管機關核 准登記之著作權 登記字號或公司 商標、註冊商標 字號或專利證書 字號。
(二)防偽專線之加印 或更改。指示藥 品及成藥增印或 變更建議售價或 消 費 者 服 務 專 線。
(三)經中央衛生主管 機關核准變更藥 商名稱、製造廠 名稱或地址、賦 形劑,與增印或 變 更 電 話 、 傳 真、連絡處。
(四)增印或變更經銷
字、圖樣之設計 應與原核准標籤 相同。
(六)同一注射劑不同 包裝量之標籤外 盒,得以相同圖 樣、文字而不同 色 系 之 標 籤 外 盒,以資區分。
二 、 文 字 內 容 雖 有 變 更,但不涉及藥品 品質、用藥安全者:
(一)僅增印或變更條 碼、健保代碼、
識 別 代 碼 、 GMP 藥 廠 之 GMP 字 樣、主管機關核 准登記之著作權 登記字號或公司 商標、註冊商標 字號或專利證書 字號。
(二)防偽專線之加印 或更改。指示藥 品及成藥增印或 變更建議售價或 消 費 者 服 務 專 線。
(三)經中央衛生主管 機關核准變更藥 商名稱、製造廠 名稱或地址,與 增 印 或 變 更 電 話、傳真、連絡 處。
(四)增印或變更經銷 商名稱、地址。
但經銷商名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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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名稱、地址。
但經銷商名稱之 字體不得大於藥 商(許可證持有 者 ) 名 稱 之 字 體,且經商應具 有 藥 商 許 可 執 照。
(五)增加封口標示(外 盒)或更改其標 示,包括價位標 示。
(六)輸出藥品,依外 銷國之要求於標 籤、仿單上增列 項目。
(七)為藥品市場區隔 所需,於原核定 包裝上加註本藥 限 由 某 醫 院 使 用、或限供醫院 用,不得轉售及 其他適當辭句。
(八)英文品名加註之 廠 名 增 刪 或 變 更。
(九)處方之單位標示 方式更改,符合 中華藥典者。
(十)於不影響原訂貯 藏法情形下,對 整合其貯藏法之 用詞改變。但其 用詞應依中華藥 典用詞規定。
三、為維護藥品品質及 用藥安全,而加註 使用方法之文字內
字體不得大於藥 商(許可證持有 者 ) 名 稱 之 字 體,且經商應具 有 藥 商 許 可 執 照。
(五)增加封口標示(外 盒)或更改其標 示,包括價位標 示。
(六)輸出藥品,依外 銷國之要求於標 籤、仿單上增列 項目。
(七)為藥品市場區隔 所需,於原核定 包裝上加註本藥 限 由 某 醫 院 使 用、或限供醫院 用,不得轉售及 其他適當辭句。
(八)英文品名加註之 廠 名 增 刪 或 變 更。
(九)處方之單位標示 方式更改,符合 中華藥典者。
(十)於不影響原訂貯 藏法情形下,對 整合其貯藏法之 用詞改變。但其 用詞應依中華藥 典用詞規定。
三、為維護藥品品質及 用藥安全,而加註 使用方法之文字內 容變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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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變更者。
第四十九條 已領有許可 證之藥品,如原列屬於 指示藥或其後列屬於指 示藥品審查基準之類別 者,應依中央衛生主管 機 關 公 告 事 項 規 定 辦 理。逾期未辦理者,依 本法有關規定處罰。
第四十九條 已領有許可 證之藥品,如原列屬於 指示藥或其後列屬於指 示藥品審查基準之類別 者,應依中央衛生主管 機 關 公 告 事 項 規 定 辦 理。逾期未辦理者,依 本法有關規定處罰。
已領有許可證之原 料藥及製劑之原料藥,
其技術性資料變更應檢 附資料如附件十二。
為使規範製劑之原料藥相 關變更彙整於同一條文,
刪除本條文第二項及相關 附件。
第四十九條之一 已領有 許可證之原料藥及製劑 之原料藥,其技術性資 料變更應檢附資料如附 件十二。
申請製劑新增或變 更原料藥來源,應檢附 下列資料:
一、藥品變更登記申請 書。
二、藥品許可證正本。
三、新增或變更之有效 成分符合藥品優良 製 造 規 範 證 明 文 件。
四、該原料藥技術性資 料經中央衛生主管 機關核准之證明文 件。但經中央衛生 主管機關公告得以 其他資料替代之藥 品,不在此限。
五、新舊有效成分規格 差異之說明及其佐 證。
一、本條新增。
二、為彙整製劑之原料藥 相關變更管理,將原 第四十九條第二項條 文及其附件、原第五 十三條第四項增列於 本條文。
三、倘屬製劑之原料藥已 另案完成原料藥技術 性資料審查並取得本 署核備函者,應由核 備函持有者辦理相關 變更。
四、另參考國際間對於不 同類別藥品之有效成 分 審 查 管 理 規 範 差 異,修正由中央衛生 主管機關另訂得以其 他資料證明之藥品及 應檢附資料(如檢驗 規 格 、 方 法 及 成 績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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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依劑型特性之製劑 成品檢驗結果比對 評估資料。
七、前款應執行溶離試 驗且溶離曲線比對 結果不相似者(f2
<50),應另檢送藥 品生體相等性試驗 報告。
第五十三條 藥品之有效 成分不得任意變更,如 有變更,應重新申請查 驗登記。但如符合下列 情形之一,得以申請處 方 變 更 登 記 之 方 式 辦 理:
一、原許可證未列鹽類 之維生素製劑,僅 加註鹽類。
二、抗生素類製劑原為 重量標示,改為以 力價標示。
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認定處方成分禁用 或安全堪虞,應修 正。
四、如係輸入藥品,應 另附其原廠之製造 方法、檢驗方法、
規格、安定性或藥 品再評估,經由出 產國最高衛生主管 機關出具證明應變 更處方。
申請藥品處方變更 登 記 , 應 檢 附 下 列 資 料:
一、藥品變更登記申請
第五十三條 藥品之有效 成分不得任意變更,如 有變更,應重新申請查 驗登記。但如符合下列 情形之一,得以申請處 方 變 更 登 記 之 方 式 辦 理:
一、原許可證未列鹽類 之維生素製劑,僅 加註鹽類。
二、抗生素類製劑原為 重量標示,改為以 力價標示。
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認定處方成分禁用 或安全堪虞,應修 正。
四、如係輸入藥品,應 另附其原廠之製造 方法、檢驗方法、
規格、安定性或藥 品再評估,經由出 產國最高衛生主管 機關出具證明應變 更處方。
申請藥品處方變更 登 記 , 應 檢 附 下 列 資 料:
一、藥品變更登記申請
為使規範製劑之原料藥相 關變更彙整於同一條文,
刪除本條文第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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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
二、藥品許可證正本。
三、製造管制標準書,
或與成品同批次之 批次製造紀錄。
四、安定性試驗資料。
五、切結書(甲)。 六、如係國產藥品,應
另 附 成 品 檢 驗 規 格、方法及檢驗成 績書。
七、如係輸入藥品,應 另附該批次使用之 原料與成品檢驗規 格、方法及檢驗成 績書、原廠變更通 知函及出產國許可 製售證明。
藥品有下列情形之 一,應重新申請查驗登 記,不得以申請處方變 更登記之方式辦理:
一 、 同 一 成 分 不 同 含 量。
二、原製造廠不再製造 原核定藥品,而以 新產品替代原登記 藥品,且品名、處 方 均 與 原 核 定 不 同。
書。
二、藥品許可證正本。
三、製造管制標準書,
或與成品同批次之 批次製造紀錄。
四、安定性試驗資料。
五、切結書(甲)。 六、如係國產藥品,應
另 附 成 品 檢 驗 規 格、方法及檢驗成 績書。
七、如係輸入藥品,應 另附該批次使用之 原料與成品檢驗規 格、方法及檢驗成 績書、原廠變更通 知函及出產國許可 製售證明。
藥品有下列情形之 一,應重新申請查驗登 記,不得以申請處方變 更登記之方式辦理:
一 、 同 一 成 分 不 同 含 量。
二、原製造廠不再製造 原核定藥品,而以 新產品替代原登記 藥品,且品名、處 方 均 與 原 核 定 不 同。
申請藥品之有效成 分來源新增或變更,應 檢附下列資料:
一、藥品變更登記申請 書。
二、藥品許可證正本。
三、新增或變更之有效 成分符合藥品優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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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 造 規 範 證 明 文 件。
四、該原料藥技術性資 料經中央衛生主管 機關核准之證明文 件。
五、新舊有效成分規格 差異之說明及其佐 證。
六、依劑型特性之製劑 成品檢驗結果比對 評估資料。
七、前款應執行溶離試 驗且溶離曲線比對 結果不相似者(f2
<50),應另檢送藥 品生體相等性試驗 報告。
第六十二條 藥品製造廠 地址變更者,應依下列 規定,申請變更登記:
一、地址變更如係因門 牌整編者,應檢附 下列資料:
(一)藥品變更登記申 請書。
(二)藥品許可證正 本。
(三)如係國產藥品之 製造廠,應另附 藥品許可證清 冊、已完成變更 之證照影本及戶 政機關出具之門 牌整編證明文件 各一份。
(四)如係輸入藥品之 國外製造廠,應
第六十二條 藥品製造廠 地址變更者,應依下列 規定,申請變更登記:
一、地址變更如係因門 牌整編者,應檢附 下列資料:
(一)藥品變更登記申 請書。
(二)藥品許可證正 本。
(三)如係國產藥品之 製造廠,應另附 藥品許可證清 冊、已完成變更 之證照影本及戶 政機關出具之門 牌整編證明文件 各一份。
(四)如係輸入藥品之 國外製造廠,應
一、 因應西藥原料藥製造 工廠已實施藥品優良 製造規範,酌修第一 項 第 二 款 第 四 目 文 字。
二、 因應西藥原料藥製造 工廠已實施藥品優良 製造規範,修正第一 項第二款第五目輸入 原料藥委託製造登記 應檢附資料。
三、 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 移列第六目。
四、 第一項第二款第六目 移列第七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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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附原廠變更通 知函與出產國戶 政機關或有關機 關出具之證明文 件,其證明文件 並應經我國駐外 館處簽證。
二、如係遷廠或產地變 更者,應檢附下列 資料:
(一)藥品變更登記申 請書。
(二)藥品許可證正 本。
(三)如係國產藥品製 造廠,應另附藥 品許可證清冊、
已完成變更之證 照影本各一份及 遷廠後取得符合 藥品優良製造規 範之證明文件影 本。
(四)如係輸入製劑之 國外製造廠,應 另附委託書、原 廠變更通知函正 本、出產國許可 製售證明、符合 藥品優良製造規 範之證明文件影 本、製造管制標 準書或與成品同 批次之批次製造 紀錄、該批次使 用之原料與成品 檢驗規格、方法 及檢驗成績書、
另附原廠變更通 知函與出產國戶 政機關或有關機 關出具之證明文 件,其證明文件 並應經我國駐外 館處簽證。
二、如係遷廠或產地變 更者,應檢附下列 資料:
(一)藥品變更登記申 請書。
(二)藥品許可證正 本。
(三)如係國產藥品製 造廠,應另附藥 品許可證清冊、
已完成變更之證 照影本各一份及 遷廠後取得符合 藥品優良製造規 範之證明文件影 本。
(四)如係輸入藥品之 國外製造廠,應 另附委託書、原 廠變更通知函正 本、出產國許可 製售證明、符合 藥品優良製造規 範之證明文件影 本、製造管制標 準書或與成品同 批次之批次製造 紀錄、該批次使 用之原料與成品 檢驗規格、方法 及檢驗成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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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定 性 試 驗 資 料。如符合藥品 優良製造規範之 證明文件持有者 非申請人時,得 以原廠授權函或 持有證明文件之 國 內 藥 商 授 權 函,並載明其證 明文件之核准文 號替代之。
(五)如係輸入原料藥 之國外製造廠,
應另附委託書、
原廠變更通知函 正本、符合藥品 優良製造規範證 明文件及依附件 十二檢附相關資
料。
(六)已執行生體可用 率及生體相等性 試驗之藥品,應 依第四十六條規 定檢附相關資 料。
(七)如涉及須換證者,
應另附查驗登記 申請書正本。
如輸入藥品之國外 製造廠廠址不變,製造 廠公司地址或國外許可 證持有者地址變更,而 不涉及權利移轉者,應 檢附下列資料:
一、藥品變更登記申請 書。
二、藥品許可證正本。
安 定 性 試 驗 資 料。如符合藥品 優良製造規範之 證明文件持有者 非申請人時,得 以原廠授權函或 持有證明文件之 國 內 藥 商 授 權 函,並載明其證 明文件之核准文 號替代之。
(五)已執行生體可用 率及生體相等性 試驗之藥品,應 依第四十六條規 定檢附相關資 料。
(六)如涉及須換證者,
應另附查驗登記 申請書正本。
如輸入藥品之國外 製造廠廠址不變,製造 廠公司地址或國外許可 證持有者地址變更,而 不涉及權利移轉者,應 檢附下列資料:
一、藥品變更登記申請 書。
二、藥品許可證正本。
三、藥品許可證清冊。
四、原廠變更通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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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藥品許可證清冊。
四、原廠變更通知函。
第六十四條 申請藥品委 託製造登記,應符合藥 物委託製造及檢驗作業 準則之規定,並檢附下 列資料:
一、委託製造申請函。
二、委託製造契約書影 本,其內容應說明 委託製造管理之規 定。
三、藥品變更登記申請 書。
四、藥品許可證正本。
五、藥品許可證清冊,
其內容應以劑型分 類。但單張委託製 造者,免附。
六、說明製程之分段委 託 製 造 情 形 之 資 料。但全程委託製 造者,免附。
七、製程管制標準書。
但國產藥品如尚不 製造者,得免附製 造管制標準書,惟 應 於 許 可 證 加 註
「不得製造」之字 樣。如廠商其後擬 實 際 生 產 該 藥 品 者,應檢送製造管 制標準書,經中央 衛生主管機關審核 後,始得製造。
八、委託者之藥商許可 執照影本。
九、受託廠之工廠登記
第六十四條 申請藥品委 託製造登記,應符合藥 物委託製造及檢驗作業 準則之規定,並檢附下 列資料:
一、委託製造申請函。
二、委託製造契約書影 本,其內容應說明 委託製造管理之規 定。
三、藥品變更登記申請 書。
四、藥品許可證正本。
五、藥品許可證清冊,
其內容應以劑型分 類。但單張委託製 造者,免附。
六、說明製程之分段委 託 製 造 情 形 之 資 料。但全程委託製 造者,免附。
七、製程管制標準書。
但國產藥品如尚不 製造者,得免附製 造管制標準書,惟 應 於 許 可 證 加 註
「不得製造」之字 樣。如廠商其後擬 實 際 生 產 該 藥 品 者,應檢送製造管 制標準書,經中央 衛生主管機關審核 後,始得製造。
八、委託者之藥商許可 執照影本。
九、受託廠之工廠登記
因應西藥原料藥製造工廠 已 實 施 藥 品 優 良 製 造 規 範,修正第一項第十二款 輸入原料藥委託製造登記 應檢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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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及藥商製造業許 可 執 照 影 本 各 一 份。但輸入藥品之 委託製造,得檢附 受託製造廠符合藥 品優良製造規範之 證明文件影本替代 之;如證明文件之 持 有 者 非 申 請 人 時,得以原廠授權 函或持有證明文件 之 國 內 藥 商 授 權 函,並載明其證明 文件之核准文號替 代之。
十、受託廠出具之受託 藥品成品檢驗規格 及方法。
十一、與前受託製造廠 解約書。但首次申 請委託製造者,免 附。
十二、輸入藥品委託製 造,應另附原廠變 更通知函及出產國 許可製售證明。如 係輸入原料藥,出 產國許可製售證明 得以免附,另應依 附件十二檢附製造 廠變更相關資料。
委託製造之藥品如 已執行生體相等性試驗 者,應另依有關規定檢 附資料。
申請第一項登記之 許可證換證,以於原證 加註而不換證方式為原
證及藥商製造業許 可 執 照 影 本 各 一 份。但輸入藥品之 委託製造,得檢附 受託製造廠符合藥 品優良製造規範之 證明文件影本替代 之;如證明文件之 持 有 者 非 申 請 人 時,得以原廠授權 函或持有證明文件 之 國 內 藥 商 授 權 函,並載明其證明 文件之核准文號替 代之。
十、受託廠出具之受託 藥品成品檢驗規格 及方法。
十一、與前受託製造廠 解約書。但首次申 請委託製造者,免 附。
十二、輸入藥品委託製 造,應另附原廠變 更通知函及出產國 許可製售證明。
委託製造之藥品如 已執行生體相等性試驗 者,應另依有關規定檢 附資料。
申請第一項登記之 許可證換證,以於原證 加註而不換證方式為原 則。但如申請變更之案 件,經核定需由輸入許 可 證 改 列 製 造 許 可 證 者,應予換證。
有 前 項 但 書 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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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但如申請變更之案 件,經核定需由輸入許 可 證 改 列 製 造 許 可 證 者,應予換證。
有 前 項 但 書 情 形 者,除應填具委託製造 檢附資料查檢表並依書 表 所 載 事 項 檢 附 資 料 外,應另附查驗登記申 請書及切結書(甲)各 一份。
申請人於其申請案 獲准後,應自行變更其 藥品標籤、仿單、外盒、
鋁箔片等,必要時應提 出備查。
者,除應填具委託製造 檢附資料查檢表並依書 表 所 載 事 項 檢 附 資 料 外,應另附查驗登記申 請書及切結書(甲)各 一份。
申請人於其申請案 獲准後,應自行變更其 藥品標籤、仿單、外盒、
鋁箔片等,必要時應提 出備查。
第七十三條 申請藥品許 可證展延登記,應檢附 下列資料:
一、藥品許可證正本。
二、經申請人所在地之 直轄市或縣(市)
衛生主管機關核章 之藥品許可證有效 期間展延申請書。
如藥品係委託製造 者,應由藥品許可 證 所 有 人 提 出 申 請,並由其所在地 之衛生主管機關核 章。
三、國產藥品,應另附 全處方內容;其為 委託製造者,應另 附 委 託 製 造 契 約 書。
四、如係輸入藥品,應 另附出產國許可製
第七十三條 申請藥品許 可證展延登記,應檢附 下列資料:
一、藥品許可證正本。
二、經申請人所在地之 直轄市或縣(市)
衛生主管機關核章 之藥品許可證有效 期間展延申請書。
如藥品係委託製造 者,應由藥品許可 證 所 有 人 提 出 申 請,並由其所在地 之衛生主管機關核 章。
三、國產藥品,應另附 全處方內容;其為 委託製造者,應另 附 委 託 製 造 契 約 書。
四、如係輸入藥品,應 另附出產國許可製
因應西藥原料藥製造工廠 已 實 施 藥 品 優 良 製 造 規 範,修正第一項第四款輸 入原料藥許可證展延登記 應檢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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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證明正本、原廠 委託書正本及輸入 藥品之國外製造廠 符合藥品優良製造 規範之證明文件影 本。如符合藥品優 良製造規範之證明 文件持有者非申請 人時,得以原廠授 權函或持有證明文 件之國內藥商授權 函,並載明其證明 文件之核准文號替 代之。如係輸入原 料藥,出產國許可 製 售 證 明 得 以 免 附。
五、藥品有效成分符合 藥品優良製造規範 之證明文件。
輸入藥品許可證之 展延登記,如其藥品未 曾檢送安定性試驗資料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准 予備查者,申請展延時 應 另 附 安 定 性 試 驗 資 料,包括安定性試驗之 書面作業資料及實驗數 據。
申請生物藥品許可 證展延,應另附成品檢 驗規格、方法與檢驗成 績書及外盒、仿單、標 籤黏貼表各二份。
售證明正本、原廠 委託書正本及輸入 藥品之國外製造廠 符合藥品優良製造 規範之證明文件影 本。如符合藥品優 良製造規範之證明 文件持有者非申請 人時,得以原廠授 權函或持有證明文 件之國內藥商授權 函,並載明其證明 文件之核准文號替 代之。
五、藥品有效成分符合 藥品優良製造規範 之證明文件。
輸入藥品許可證之 展延登記,如其藥品未 曾檢送安定性試驗資料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准 予備查者,申請展延時 應 另 附 安 定 性 試 驗 資 料,包括安定性試驗之 書面作業資料及實驗數 據。
申請生物藥品許可 證展延,應另附成品檢 驗規格、方法與檢驗成 績書及外盒、仿單、標 籤黏貼表各二份。
第一百一十條 本準則自 發布日施行。
本準則中華民國一 百零五年四月六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條 本準則自 發布日施行。
本準則中華民國一 百零五年四月六日修正
新增第三項,實施原料藥 技術性資料相關之查驗登 記案及變更登記案,統一 訂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
16
發布之條文,除第五十 三條及第三十九條附件 二、第四十條附件四自 一百零六年七月一日施 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本準則中華民國一 百零六年〇月〇日修正 發布之條文,除第四十 九條之一及第三十九條 附件二、第四十條附件 四自一百零六年七月一 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 行。
發 布 之 第 五 十 三 條 條 文、第三十九條條文之 附件二及第四十條條文 之附件四自中華民國一 百 零 六 年 七 月 一 日 施 行。
七月一日施行。
17
第三十九條附件二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新藥及新劑型、新使用劑量、新單位
含量製劑查驗登記應檢附資料表
應 檢 送 資 料
規 費
藥 品 查 驗 登 記 申 請 書 正
、 副 本
切 結 書 甲
、 乙 標 籤 仿 單 黏 貼 表 二 份
證 照 黏 貼 表
委 託 書
出 產 國 許 可 製 售 證 明
*1 處 方 依 據 或 處 方 設 計 研 究
*2 符 合 藥 品 優 良 製 造 規 範 之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原 料 藥 技 術 性 資 料
*5 賦 形 劑 檢 驗 規 格
、 方 法 及 檢 驗 成 績 書
成 品 檢 驗 規 格
、 方 法 及 檢 驗 成 績 書
製 造 管 制 標 準 書 或 批 次 製 造 紀 錄
分 析 方 法 確 效 資 料 二 份
關 鍵 性 製 程 確 效 資 料 二 份
*3 安 定 性 試 驗 資 料
採 用 證 明
送 驗
*4 技 術 性 資 料
新
藥 新 成 分
依
附
件
三
之
規
定
資
料 國
產 ○ ○ ○ ○ ○ ╳ ╳ ○ ○ ○ ○ ○ ○ ○ ○ ○ ╳ ╳ 輸
入 ○ ○ ○ ○ ○ ○ ○ ╳ ○ ○ ○ ○ ○ ○ ○ ○ ○ ╳ 新
使 用 途 徑
國
產 ○ ○ ○ ○ ○ ╳ ╳ ○ ○ ○ ○ ○ ○ ○ ○ ○ ╳ ╳ 輸
入 ○ ○ ○ ○ ○ ○ ○ ╳ ○ ○ ○ ○ ○ ○ ○ ○ ╳ ╳ 新
療 效
國
產 ○ ○ ○ ○ ○ ╳ ╳ ○ ○ ○ ○ ○ ○ ○ ○ ○ ╳ ╳ 輸
入 ○ ○ ○ ○ ○ ○ ○ ╳ ○ ○ ○ ○ ○ ○ ○ ○ ╳ ╳ 新
複 方
國
產 ○ ○ ○ ○ ○ ╳ ╳ ○ ○ ○ ○ ○ ○ ○ ○ ○ ╳ ╳ 輸
入 ○ ○ ○ ○ ○ ○ ○ ╳ ○ ○ ○ ○ ○ ○ ○ ○ ╳ ╳ 新
劑 型 新 劑 型
新藥及新劑型、新使用劑量、新單位 含量製劑查驗登記應檢附資料表
應 檢 送 資 料
規 費
藥 品 查 驗 登 記 申 請 書 正
、 副 本
切 結 書 甲
、 乙 標 籤 仿 單 黏 貼 表 二 份
證 照 黏 貼 表
委 託 書
出 產 國 許 可 製 售 證 明
*1 處 方 依 據 或 處 方 設 計 研 究
*2 符 合 藥 品 優 良 製 造 規 範 之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原 料 藥 技 術 性 資 料
賦 形 劑 檢 驗 規 格
、 方 法 及 檢 驗 成 績 書
成 品 檢 驗 規 格
、 方 法 及 檢 驗 成 績 書
製 造 管 制 標 準 書 或 批 次 製 造 紀 錄
分 析 方 法 確 效 資 料 二 份
關 鍵 性 製 程 確 效 資 料 二 份
*3 安 定 性 試 驗 資 料
採 用 證 明
送 驗
*4 技 術 性 資 料
新
藥 新 成 分
依
附
件
三
之
規
定
資
料 國
產 ○ ○ ○ ○ ○ ╳ ╳ ○ ○ ○ ○ ○ ○ ○ ○ ○ ╳ ╳ 輸
入 ○ ○ ○ ○ ○ ○ ○ ╳ ○ ○ ○ ○ ○ ○ ○ ○ ○ ╳ 新
使 用 途 徑
國
產 ○ ○ ○ ○ ○ ╳ ╳ ○ ○ ○ ○ ○ ○ ○ ○ ○ ╳ ╳ 輸
入 ○ ○ ○ ○ ○ ○ ○ ╳ ○ ○ ○ ○ ○ ○ ○ ○ ╳ ╳ 新
療 效
國
產 ○ ○ ○ ○ ○ ╳ ╳ ○ ○ ○ ○ ○ ○ ○ ○ ○ ╳ ╳ 輸
入 ○ ○ ○ ○ ○ ○ ○ ╳ ○ ○ ○ ○ ○ ○ ○ ○ ╳ ╳ 新
複 方
國
產 ○ ○ ○ ○ ○ ╳ ╳ ○ ○ ○ ○ ○ ○ ○ ○ ○ ╳ ╳ 輸
入 ○ ○ ○ ○ ○ ○ ○ ╳ ○ ○ ○ ○ ○ ○ ○ ○ ╳ ╳ 新
劑 型 新 劑 型
參考國際管 理規範,目 前非所有國 家法規皆要 求所有藥品 皆應完成原 料藥技術性 資料審查,
考慮安全風 險較低之藥 品目前已要 求原料藥應 符合藥品優 良 製 造 規 範,故擬不 要求原料藥 技術性資料 審查,惟仍 應檢附基本 之品質管制 資料,將另 依藥品類別 訂之。
18
、 新 使 用 劑 量
、 新 單 位 含 量 國
產 ○ ○ ○ ○ ○ ╳ ╳ ○ ○ ○ ○ ○ ○ ○ ○ ○ ╳ ╳ 輸
入 ○ ○ ○ ○ ○ ○ ○ ╳ ○ ○ ○ ○ ○ ○ ○ ○ ╳ ╳ 新
使 用 劑 量
國
產 ○ ○ ○ ○ ○ ╳ ╳ ○ ○ ○ ○ ○ ○ ○ ○ ○ ╳ ╳ 輸
入 ○ ○ ○ ○ ○ ○ ○ ╳ ○ ○ ○ ○ ○ ○ ○ ○ ╳ ╳ 新
單 位 含 量
國
產 ○ ○ ○ ○ ○ ╳ ╳ ○ ○ ○ ○ ○ ○ ○ ○ ○ ╳ ╳ 輸
入 ○ ○ ○ ○ ○ ○ ○ ╳ ○ ○ ○ ○ ○ ○ ○ ○ ╳ ╳
註:○:表示須檢附該項目之資 料。
╳:表示不須檢附該項目之資 料。
*1 如出產國許可製售證明中未 刊載完整之製造廠址者,應另 檢送最近一次 GMP 查廠報告憑 核。(如僅未刊載郵遞區號或 區者,得以原廠函說明)
*2 由國內自行研發之新藥、新劑 型、新使用劑量、新單位含量 製劑,免附處方依據。但應另 附處方設計研究。
*3 申請輸入藥品查驗登記,如係 無菌製劑產品者,其關鍵性製 程確效應含滅菌確效資料。
*4 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除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有必 要送驗者外,得以書面審核而 免送驗樣品。
*5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得 以其他資料替代之藥品,不在 此限。
、 新 使 用 劑 量
、 新 單 位 含 量 國
產 ○ ○ ○ ○ ○ ╳ ╳ ○ ○ ○ ○ ○ ○ ○ ○ ○ ╳ ╳ 輸
入 ○ ○ ○ ○ ○ ○ ○ ╳ ○ ○ ○ ○ ○ ○ ○ ○ ╳ ╳ 新
使 用 劑 量
國
產 ○ ○ ○ ○ ○ ╳ ╳ ○ ○ ○ ○ ○ ○ ○ ○ ○ ╳ ╳ 輸
入 ○ ○ ○ ○ ○ ○ ○ ╳ ○ ○ ○ ○ ○ ○ ○ ○ ╳ ╳ 新
單 位 含 量
國
產 ○ ○ ○ ○ ○ ╳ ╳ ○ ○ ○ ○ ○ ○ ○ ○ ○ ╳ ╳ 輸
入 ○ ○ ○ ○ ○ ○ ○ ╳ ○ ○ ○ ○ ○ ○ ○ ○ ╳ ╳
註:○:表示須檢附該項目之資 料。
╳:表示不須檢附該項目之資 料。
*1 如出產國許可製售證明中未 刊載完整之製造廠址者,應另 檢送最近一次 GMP 查廠報告 憑核。(如僅未刊載郵遞區號 或區者,得以原廠函說明)
*2 由國內自行研發之新藥、新劑 型、新使用劑量、新單位含量 製劑,免附處方依據。但應另 附處方設計研究。
*3 申請輸入藥品查驗登記,如係 無菌製劑產品者,其關鍵性製 程確效應含滅菌確效資料。
*4 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除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有必 要送驗者外,得以書面審核而 免送驗樣品。
19
第四十條附件四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學名藥查驗登記應檢附資 料表
應檢送資料
學名藥 監視藥品
(含監視期 間及監視期 滿藥品)
一般學名藥 醫用氣體
國產 輸入 國產 輸入 國產 輸入 規費 〇 〇 〇 〇 〇 〇 藥品查驗登
記 申 請 書 正、副本
〇 〇 〇 〇 〇 〇
切結書(甲) 〇 〇 〇 〇 〇 〇 切結書(乙) 〇 〇 〇 〇 〇 〇 仿單標籤黏
貼表二份
〇 〇 〇 〇 〇 〇 證照黏貼表 〇 〇 〇 〇 〇 〇 製造管制標
準書(包括 批次紀錄中 之下料量)
或批次製造 紀錄
〇 〇 〇 〇 〇 〇
原料藥技術 性資料*3
〇 〇 〇 〇 ╳ 〇
賦形劑檢驗 規格與方法 及成績書
〇 〇 〇 〇 〇 〇
成品檢驗規 格與方法及 成績書
〇 〇 〇 〇 〇 〇
安定性試驗 資料
〇 〇 〇 〇 △ △
符合藥品優 良製造規範 之證明文件 影本
〇 〇 〇 〇 〇*1 〇*1
出產國許可
製售證明 ╳ 〇 ╳ 〇 ╳ 〇
委託書 ╳ 〇 ╳ 〇 ╳ 〇
分析方法確
效資料 〇 〇 〇 〇 〇*1 〇*1 關鍵性製程
確效資料 〇 〇 〇 〇 〇*1 〇*1 臨床試驗、
生體可用率 試驗、生體 相等性試驗
+ + ++ ++
╳ ╳
送驗*2
╳ ╳ ╳ ╳ ╳ ╳
註:
○:表示須檢附該項目之資料。
╳:表示不須檢附該項目之資 料。
△:表示視個案而定。
*1:表示應另依中央衛生主管 機關相關公告規定辦理。
*2: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除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 有必要送驗者外, 得以書 面審核而免送驗樣品。
學名藥查驗登記應檢附資 料表
應檢送資料
學名藥 監視藥品
(含監視期 間及監視期 滿藥品)
一般學名藥 醫用氣體
國產 輸入 國產 輸入 國產 輸入 規費 〇 〇 〇 〇 〇 〇 藥品查驗登
記 申 請 書 正、副本
〇 〇 〇 〇 〇 〇
切結書(甲) 〇 〇 〇 〇 〇 〇 切結書(乙) 〇 〇 〇 〇 〇 〇 仿單標籤黏
貼表二份
〇 〇 〇 〇 〇 〇 證照黏貼表 〇 〇 〇 〇 〇 〇 製造管制標
準書(包括 批次紀錄中 之下料量)
或批次製造 紀錄
〇 〇 〇 〇 〇 〇
原料藥技術 性資料
〇 〇 〇 〇 ╳ 〇
賦形劑檢驗 規格與方法 及成績書
〇 〇 〇 〇 〇 〇
成品檢驗規 格與方法及 成績書
〇 〇 〇 〇 〇 〇
安定性試驗 資料
〇 〇 〇 〇 △ △
符合藥品優 良製造規範 之證明文件 影本
〇 〇 〇 〇 〇*1 〇*1
出產國許可
製售證明 ╳ 〇 ╳ 〇 ╳ 〇
委託書 ╳ 〇 ╳ 〇 ╳ 〇
分析方法確
效資料 〇 〇 〇 〇 〇*1 〇*1 關鍵性製程
確效資料 〇 〇 〇 〇 〇*1 〇*1 臨床試驗、
生體可用率 試驗、生體 相等性試驗
+ + ++ ++
╳ ╳
送驗*2
╳ ╳ ╳ ╳ ╳ ╳
註:
○:表示須檢附該項目之資料。
╳:表示不須檢附該項目之資 料。
△:表示視個案而定。
*1:表示應另依中央衛生主管 機關相關公告規定辦理。
*2: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除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 有必要 送驗者外 , 得以 書 面審核而免送驗樣品。
參考國際管理規範,目前 非所有國家法規皆要求所 有藥品皆應完成原料藥技 術性資料審查,考慮安全 風險較低之藥品目前已要 求原料藥應符合藥品優良 製造規範,故擬不要求原 料藥技術性資料審查,惟 仍應檢附基本之品質管制 資料,將另依藥品類別訂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