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雄師範大學表揚傑出校友實施辦法
85.10.16 本校 85 學年第 2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5.09.20 本校 95 學年第 1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8.11.11 本校 98 學年第 3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0.12.07 本校 100 學年第 4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4.04.01 本校 103 學年第 6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宗旨:為獎勵本校歷屆校友,對母校、社會、國家有具體貢獻或特殊成 就者,以樹立校友楷模,發揚本校精神。
第二條 主辦單位:實習與就業輔導處。
第三條 表揚時間:每逢以三可除盡的校慶週年之校慶日(十一月四日)。
第四條 表揚地點:本校。
第五條 表揚類別與標準:
一、 教學類:任職各級學校教師,堅守教育崗位,在教學上具有特殊表現者 二、 行政類:任職行政機關或學校單位,從事行政工作具有優良績效者。
三、 學術類:從事學術研究,具有優良著作貢獻學術者。
四、 藝能類:從事藝文創作、技藝創造或發明,有卓越成績表現者。
五、 服務類:從事各類社會服務工作,有傑出表現或其他特殊貢獻者。
第六條 推薦日期:接受推薦之該年五月至九月間。
第七條 推薦方式:
一、 本校全國校友總會、各縣市校友會各推薦一至二人。
二、 本校各院所系、進修學院各推薦一至二人。
三、 校友服務之機關首長推薦一至二人。
第八條 審查方式:由副校長、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實習與就業輔導處處長、
研究發展處處長、進修學院及各學院院長為當然代表,另由各學院(不 含進修學院)再推薦教師代表一人,組成「傑出校友遴選委員會」審查決 定,副校長為召集人。
第九條 表揚名額:單一類別表揚名額至多為二名,如某類未達表揚標準者從缺 第十條 表揚方式:由校長於校慶時公開表揚之,並頒發獎牌乙座,以資激勵,
其具體事蹟刊登於本校校訊、校刊,並發佈新聞廣為表揚。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傑出校友」推薦書( 年度)
填寫日期: 年 月 日
推 薦 類 別 □教學類 □行政類 □服務類 □學術類 □藝能類
受 推 薦 人
姓 名
照 片 黏 貼 處
出 生 年 月 日 性 別
服務單位
名稱 職 稱
電話 傳 真
地址 通 訊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手 機
本校畢業系級 最 高 學 歷 推
薦
人 服 務 單 位 姓 名 職 稱 傑
出 優 良 表 現 事 項
(本欄請以條列方式詳舉被推薦人歷年經歷及各項具體優良事蹟(可檢具相關文件),若本欄空間不足,請另紙填 寫)
一、
二、
附註:請將本表以電腦文書繕打,將書面及電子檔一併惠寄「國立高雄師範大學校友服 務組」收(地址:802 高雄市苓雅區和平一路 116 號) 傳真:(07)711-5127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電話:(07)717-2930 分機 1463~14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