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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陽科技大學98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提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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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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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朝陽科技大學 98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行政會議程序表

會議日期:民國 99 年 3 月 31 日(星期三)

會議程序 內 容 使用及

起迄時間 備註

簽 到 10 分鐘 13:50

| 14:00

一、主席致詞 10 分鐘 14:00

| 14:10

二、提案討論

一、本校「設計學院設計中心設置辦法」修正案。(p. 2) 二、本校「設計學院設計中心服務執行費用支用要點」修

正案。(p. 5)

三、本校「校園網路使用規範」修正案。(p. 8) 四、本校「職員服務規則」修正案。(p. 11)

五、本校「工業設計與產品創新技術研發中心設置要點」修 正案(p. 15)

六、籌設本校「附設職業訓練中心」審議案。(p. 18) 七、本校「通識教育中心教師評鑑審核小組設置辦法(草

案)」審議案。(p. 36)

八、本校「管理學院教師評鑑審核小組設置辦法(草案)」

審議案。(p. 38)

九、本校「理工學院教師評鑑審核小組設置辦法(草案)」

審議案。(p. 40)

十、本校「設計學院教師評鑑審核小組設置辦法(草案)」

審議案。(p. 42)

十一、本校「人文暨社會學院教師評鑑審核小組設置辦法

(草案)」審議案。(p. 44)

十二、本校「資訊學院教師評鑑審核小組設置辦法(草 案)」審議案。(p. 46)

十三、本校「99 學年度行事曆(草案)」審議案。(p. 48) 十四、本校「遴聘業界專家協同教學實施辦法(草案)」

審議案。(p. 51)

十五、本校「機構典藏作業要點(草案)」審議案。(p. 54)

80 分鐘 14:10

| 15:30

三、工作報告 與建議

教務處(p. 56) 學生事務處(p. 57) 總務處(p. 59) 研究發展處(p. 60) 管理學院(p. 61) 理工學院(p. 62)

設計學院、人文暨社會學院(p. 63) 資訊學院(p. 64)

通識教育中心、人事室(p. 65) 會計室、電子計算機中心(p. 66) 圖書館(p. 67)

軍訓室、體育室(p. 68) 進修部(p. 69)

企業創新總中心(p. 70) 環境安全衛生中心 (p. 72)

20 分鐘

15:30

| 15:50

四、臨時動議 5 分鐘

15:50

| 15:55 五、主席結語 主席指示與建議案裁示 5 分鐘

15:55

| 16:00 六、散 會

(2)

朝陽科技大學98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提案表

提案單位:設計學院 提案日期:民國99年3月31日 閱讀權限

編號 第1案

„列入全校法規彙編 {訪客

(任何人均可參閱)

{本校教職員生 z本校教職員

…不需列入全校法規彙編 案由 本校「設計學院設計中心設置辦法」修正案。

說明 本案經本院98學年度第1學期第5次院務會議審議通過。

辦法 如附件

審查

意見 提會討論 決議

備考

(3)

朝陽科技大學「設計學院設計中心設置辦法」條文修正對照表

88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院務會議訂定(88.11.16)

88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4 次院務會議修正(89.01.18)

88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校行政會議修正(89.03.08)

98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5 次院務會議修正(98.12.29)

修正後法規名稱 原法規名稱 說明

朝陽科技大學設計學院創意設計中心 設置辦法

朝陽科技大學設計學院設計中心設置 辦法

組織名稱變更

修正後條文 原條文 說明

第一條 依據本校建教合作實施辦法 及專業服務中心設置及管理 辦法規定,訂定「朝陽科技 大學設計學院創意設計中心 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 法)。

第一條 設計學院依「朝陽科技大學建 教合作實施辦法」第十六條規 定設置設計中心(以下簡稱本 中心)。

條文法源依據修

第二條 創意設計中心(以下簡稱本中 心)的任務為接受國內外公 私部門的委託,進行實務設 計工作。

第二條 本中心的任務為接受國內外 公私部門的委託,進行實務 設計工作。

因應組織名稱 變更

第三條 同原條文 第三條 本中心之服務範圍如下:

一、設計技術的服務與諮詢。

二、其他相關的服務事項。

第四條 本中心設執行委員會,本院各 系所、學位學程主任為委員,

院長兼任主任,院秘書兼任副 主任。執行委員會負責本中心 發展方針之擬定、業務執行之 推展與考核。

第四條 本中心設執行委員會,各系所 主任為委員,院長兼任主任委 員。執行委員負責本中心發展 方針之擬定、業務執行之推展 監督與考核。

組成委員修正

第五條 本中心執行委員會置執行長 1 人,督導中心各項服務工作 之進行;由院長從本院專任教 師中遴選適當人選,陳請校長 核定後兼任之。

第五條 本中心執行委員會置執行秘 書一人,督導中心各項服務 工作之進行;由院長從本院 專任教師中遴選適當人選,

陳請校長核定後兼任之。

職稱變更

第六條 本中心執行委員會每學期定 期召開 2 次(開學及期末各 1 次),並依實際需要得召開臨 時會。

第六條 本中心執行委員會每學期定 期召開兩次(開學及期末各 一次),並依實際需要得召開 臨時會。

數字寫法修正

第七條 同原條文 第七條 本中心所提供各項服務採專 案教師制,各專案之負責教 師由執行委員會依其任務性 質委任之;專案教師負責該 專案之工作人員編組、進度

(4)

修正後條文 原條文 說明

控制及成本控制,並由執行

委員會負責監督。

第八條 同原條文 第八條 各專案教師於執行專案時,視 實際需要並經執行委員會同 意後,得外聘非編制專家及技 術人員以利專案之進行。所聘 專家及技術人員因專案之執 行而進入學校或使用學校器 材時,需依學校規定處理。

第九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決議,行政 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第九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決議,校行 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 施,修正時亦同。

(5)

朝陽科技大學98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提案表

提案單位:設計學院 提案日期:民國99年3月31日 閱讀權限

編號 第2案

„列入全校法規彙編 {訪客

(任何人均可參閱)

{本校教職員生 z本校教職員

…不需列入全校法規彙編 案由 本校「設計學院設計中心服務執行費用支用要點」修正案。

說明 本案經本院98學年度第1學期第5次院務會議審議通過。

辦法 如附件

審查

意見 提會討論 決議

備考

(6)

朝陽科技大學「設計學院設計中心服務執行費用支用要點」

條文修正對照表

88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院務會議通過(88.11.16)

88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校行政會議修正(89.03.08)

98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5 次院務會議修正(98.12.29)

修正後法規名稱 原法規名稱 說明

朝陽科技大學設計學院創意設計中心 服務執行費用支用要點

朝陽科技大學設計學院設計中心服務 執行費用支用要點

組織名稱變更

修正後條文 原條文 說明

第一條 為配合本院創意設計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產學合 作業務之推廣與管理,依據 本校建教合作計畫經費處理 要點,訂定「朝陽科技大學 設計學院創意設計中心服務 執行費用支用要點」(以下簡 稱本要點)。

第一條 本要點依據「朝陽科技大學專 業服務中心管理辦法」第二條 訂定之。

條文法源依據 修正及組織名 稱變更

第二條 本中心之服務收入與支出金 額納入學校預算制度,管理費 編列以計畫總金額 10%為原 則。其中學校統籌運用之管理 費為計畫總金額之 5%,院統 籌運用管理費為計畫總金額 之 2%,主要執行系所統籌運 用 管 理 費 為 計 畫 總 金 額 之 3% , 其 餘 經 費 按 各 預 算 來 源,由專案教師統籌辦理。

第四條 本中心之服務收入與支出金 額納入學校預算制度,其辦 理支用請領扣除學校管理費 10%,院管理費 1%,系所管 理費 4%後,其餘經費按各預 算來源,由專案教師負責統 籌辦理。

配合本校建教 合作計畫經費 處理要點修正 管理費編列原 則

第三條 院管理費成立朝陽科技大學 設計學院研究及發展基金,

其施行細則另訂之。

管理費由本院 統 籌 納 入 支 用,不另設置 基金。

第三條 同原條文 第四條 人事費包括研究員、研究助 理、技術員、辦事員之薪資 及其他兼任人員之津貼。

條次變更

第四條 同原條文 第五條 維護費及設備更新準備之支 用,各執行教師或各實驗室 負責教師得提出儀器設備維 護或新增之申請,依本校採 購辦法動支。

條次變更

(7)

修正後條文 原條文 說明

第五條 同原條文 第六條 材料費得由執行教師依實際

需要提出申請,依本校採購 辦法動支。

條次變更

第六條 同原條文 第七條 各項預算若有剩餘,歸入下年 度各系設備更新使用。

條次變更

第七條 同原條文 第八條 經費報銷之事項,依本校會計 室相關條文之規定辦理。

條次變更

第八條 本要點經院務會議決議,行政 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第九條 本要點經院務會議決議,校行 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 施,修正時亦同。

條次變更

(8)

朝陽科技大學98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提案表

提案單位: 電算中心 提案日期:民國99年3月31日 閱讀權限

編號 第3案

„列入全校法規彙編 z訪客

(任何人均可參閱)

{本校教職員生 {本校教職員

…不需列入全校法規彙編 案由 本校「校園網路使用規範」修正案。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98 年 12 月 10 日台電字第 0980210753 號函辦理,藉由 修訂本校校園網路使用規範,將自建之非學術連外網路納入管理;

本修正案業經 98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4 次電子計算機中心主管會議 (98.12.29)討論通過。

二、本辦法依據教育部 99 年 1 月 11 日台電字第 0980210235F 號函辦 理,修正「台灣學術網路使用規範」名稱為「台灣學術網路管理規 範」 。

三、本案擬修正部分單純,經上陳核示後,逕提行政會議。

辦法 如附件

審查

意見 提會討論

決議

備考

(9)

朝陽科技大學「校園網路使用規範」條文修正對照表

90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5 次行政會議訂定(90.11.14)

96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4 次行政會議修正(97.06.25)

修正後條文 原條文 說明

第一條 同原條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校園網路(以下簡 稱校網)功能、普及尊重法治 觀念,並提供校網使用者可資 遵循之準據,依據「教育部校 園網路使用規範」訂定「朝陽 科技大學校園網路使用規範」

(以下簡稱本規範)。 第二條 任何使用本校校網者皆應遵

守本規範,包括校內連線及使 用非學術性網路之本校所屬 區域,以及從校外遠端連入使 用校網者等。

第二條 任何使用本校校網者皆應遵 守本規範,包括校內連線及校 外遠端連線。

依據教育部 98 年 12 月 10 日台 電字第

0980210753 號 函辦理,將自建 之非學術連外網 路納入管理。

第三條 同原條文 第三條 校網使用者禁止從事下列行 為:

一、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

二、引發資訊安全事件。

三、散發、傳送不當資訊或 其他違法訊息。

四、妨害、干擾或破壞網路 運作。

五、從事非教學研究相關之 活動。

六、使用點對點

(Peer-to-Peer,P2P)傳檔 軟體下載或分享檔案;

因公務或教學需要且經 單位主管核可除外。

七、其他違反校規或國家法 律之行為。

第四條 同原條文 第四條 本校電子計算機中心為校網 權責管理單位,其管理事項 如下:

一、對網路流量應為適當之 區隔與管控。

二、對於違反本規範或影響 網路正常運作者,得限 制其使用校網資源之權 利。

三、其他有關校網管理之事

(10)

修正後條文 原條文 說明

項。

第五條 同原條文 第五條 校網使用者應尊重網路隱私 權,不得任意窺視使用者之 個人資料或有其他侵犯隱私 權之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得基於情事之必要,

依 職 權 查 核 , 如 需 提 供 資 料,應以密件方式處理:

一、為 維 護 或 檢 查 系 統 安 全。

二、依合理之根據,懷疑有 違反校規之情事時,為 取得證據或調查不當行 為。

三、為 配 合 司 法 機 關 之 調 查。

四、其他依法令之行為。

第六條 同原條文 第六條 本規範處分原則及救濟方式 如下:

一、違反本規範者限制其校 網資源之使用,並視情 節輕重得簽請本校相關 單位依校規議處。

二、前款之行為如同時違反 民法、刑法、著作權法 或 其 他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時,須依各該規定另負 法律責任。

三、若校網使用者對違反本 規範之處分有異議時,

得依本校相關程序,提 出申訴或救濟。

第七條 本規範未訂定之事項,應依據

「台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

「教育部校園網路使用規範」

及「台中區域網路中心管理委 員會會議決議」辦理。

第七條 本規範未訂定之事項,應依 據 「 台 灣 學 術 網 路 使 用 規 範」、「教育部校園網路使用 規範」及「台中區域網路中 心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辦 理。

依據教育部 99 年 1 月 11 日台電 字第

0980210235F 號 函辦理,修正規 範名稱為「台灣 學術網路管理規 範。

第八條 同原條文 第八條 本規範經行政會議通過,校 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11)

朝陽科技大學98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提案表

提案單位:人事室 提案日期:民國99年3月31日 閱讀權限

編號 第4案

„列入全校法規彙編 {訪客

(任何人均可參閱)

{本校教職員生 z本校教職員

…不需列入全校法規彙編 案由 本校「職員服務規則」修正案。

說明

一、修改「職員服務規則」第 7 條,職員校外兼職兼課之規定及校內 兼課時數。

二、本案業經 98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法規小組會議(99.03.10)討論通 過。

辦法 如附件

審查

意見 提會討論 決議

備考

(12)

朝陽科技大學「職員服務規則」條文修正對照表

88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6 次行政會議訂定(89.05.31) 90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行政會議修正(90.08.22)

修正後條文 原條文 說明

第一條 為規範本校職員到(離)職及 服務之權利義務事宜,訂定

「職員服務規則」(以下簡稱 本規則)。

第一條 本校職員到(離)職及服務之 權利義務事宜,除依本規則 之規定外,另依本校及相關 法令之規定辦理。

符合全校法規 名 稱 統 一 原 則。

第二條 同原條文。 第二條 本校職員依本校相關規定,

由校長聘任之。

第三條 同原條文。 第三條 新進人員須先至人事室辦理 人事報到手續,報到手續悉 依職員報到須知辦理。

第四條 新進職員試用期間考核規定 如下(以下所稱直屬主管者,

學術單位為系所主任,行政 單位為二級主管;所稱單位 主管者,學術單位為院長,

行政單位為一級主管):

一、 新進職員試用期間為 3 個月,以其實際到校任 職日為起算日。

二、 新進職員試用期滿由直 屬主管、單位主管就工 作績效、服務態度、品 德 操 守 等 項 目 予 以 考 核,直屬主管與單位主 管各佔 50%;如屬系所 職員或其他應由直屬主 管考核者,由直屬主管 予以考核後,陳請單位 主管簽核。

三、 新進職員試用期間考核 以 80 分為基準加減,低 於 70 分者為考核不及 格,應依本條第四款之 規定辦理。

四、 新 進 職 員 經 考 核 合 格 者,簽請校長核定後,

發予派令或聘書,正式 進用;若經考核不合格

第四條 新進職員試用期間考核規定 如下(以下所稱直屬主管者,

學術單位為系所主任,行政 單位為二級主管;所稱單位 主管者,學術單位為院長,

行政單位為一級主管):

一、 新進職員試用期間為三 個月,以其實際到校任 職日為起算日。

二、 新進職員試用期滿由直 屬主管、單位主管就工 作績效、服務態度、品 德 操 守 等 項 目 予 以 考 核;如屬系所職員或其 他 應 由 直 屬 主 管 考 核 者,由直屬主管予以考 核後,陳請單位主管簽 核。

三、 新進職員試用期間考核 成績,直屬主管與單位 主管各佔百分之五十;

如 僅 由 直 屬 主 管 考 核 者,經直屬主管考核後 陳請單位主管簽核。

四、 新進職員試用期間考核 以八十分為基準加減,

低於七十分者為考核不 及格,應依本條第五款

1.「公文橫式書 寫 數 字 使 用 原 則 」 修 正。

2.文字修正

(13)

修正後條文 原條文 說明

長 核 定 後 , 得 延 長 試

用,經延長試用仍不及 格時,應即敘明事實陳 請校長核定後,停止其 試用,並予解職。

五、 新 進 職 員 經 考 核 合 格 者,簽請校長核定後,

發予派令或聘書,正式 進用;若經考核不合格 者,應詳敘事實陳請校 長 核 定 後 , 得 延 長 試 用,經延長試用仍不及 格時,應即敘明事實陳 請校長核定後,停止其 試用,並予解職。

第五條 同原條文。 第五條 職員享有相關法令規定之待 遇及本校相關之福利措施。

第六條 同原條文。 第六條 職員須按規定時間辦公,執 行職掌事務,並擔負指定之 任務;放假日須依排定輪值 時間按時到校值班。

第七條 職員不得於校外擔任專職;除 有特殊事由經核准者外,不得 於上班時間內至校外兼職或 兼課。利用非上班時間至校外 兼課不得影響行政工作,並應 請兼課學校於兼課該學期本 校開學前發函至本校後始得 為之。

職員具有碩士學位以上或具 有專門技術,在不影響本職業 務並獲單位主管同意,得提請 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聘任為 本校兼任教師;經核准在校內 兼課者,其授課時數每週以 4 小時為限(利用上班時間授課 不得超過 2 小時),應於學期 初統計兼課時數向人事室辦 理請假(休假或事假)手續。

第七條 職員不得於校外擔任專任職 務或兼任與本職具利害關係 之職務,但職員具有碩士學 位以上或具有專門技術,在 不影響本職業務並獲單位主 管同意,得提請教師評審委 員會通過,聘任為本校兼任 教 師 ; 經 核 准 在 校 內 兼 課 者,其授課時數每週以三小 時為限(含日間及進修部),應 於學期初統計兼課時數向人 事室辦理請假(休假或事假) 手續。

1. 修 正 職 員 校 外 兼 職 兼 課 之 規 定 及 校 內 兼 課 事 宜。

2.「公文橫式書 寫 數 字 使 用 原 則 」 修 正。

第八條 同原條文。 第八條 本 校 職 員 經 核 准 在 職 進 修 者,如須於上班時間上課,

於其修業期間(包含寒暑假) 不得請休假(休假係指本校教 職員請假規則第十三條之規 定)。

若於修業期間提前修畢學分 不需利用上班時間修課者,

(14)

修正後條文 原條文 說明

可於次年度恢復休假二分之

一。

第九條 職員自請離職應於離職前 1 個月提出,經核准後,始可離 職,否則不發給離職證明。

職員離職時應於離職日 1 星 期前辦清離校手續,並將經辦 事 項 及 待 結 手 續 移 交 結 清 後,始可離校。

第九條 職員自請離職應於離職前一 個月提出,經奉核准後,始 可離職,否則不發給離職證 明。

職員離職時應於離職時間一 星期前辦清離校手續,並將 經辦事項及待結手續移交結 清後,始可離校。

1.「公文橫式書 寫 數 字 使 用 原則」修正。

2.文字修正。

第十條 同原條文。 第十條 本規則經行政會議通過,校 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15)

朝陽科技大學98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提案表

提案單位:企業創新總中心 提案日期:民國99年3月31日 閱讀權限

編號 第5案

„列入全校法規彙編 {訪客

(任何人均可參閱)

{本校教職員生 z本校教職員

…不需列入全校法規彙編 案由 本校「工業設計與產品創新技術研發中心設置要點」修正案。

說明

一、因承辦業務由原先工業設計與產品創新技術研發中心改由創新育成中 心承辦,故將「以及規劃相關技術移轉與訓練」刪除,以及將辦法 中有關「企業創新學院」名稱,修正為「企業創新總中心」 。 二、本案業經98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法規小組會議(98.12.29)討論通

過。

三、本案於上次(98-1-4)行政會議決議:「暫緩審議,請企業創新總中 心與研發處評估該中心之存廢或組織轉型之可行性,再行提案。」

辦法 如附件

審查

意見 提會討論 決議

備考

(16)

朝陽科技大學「工業設計與產品創新技術研發中心設置要點」

條文修正對照表

93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6 次行政會議訂定(93.11.10) 96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9 次院務會議修正(96.10.02) 96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3 次行政會議修正(96.11.07)

修正後條文 原條文 說明

第一條 為有效整合與運用資源,推 動產品設計、創新與評估分 析之研發、教學及服務事 宜,並依據本校企業創新總 中心設置辦法及 93 年度教育 部辦理技專校院「技術研發 中心」申請及補助原則之規 定訂定「朝陽科技大學工業 設計與產品創新技術研發中 心設置要點」(以下簡稱本要 點)。

第一條 依據 93 年度教育部辦理技專 校院「技術研發中心」申請及 補助原則,本校設置「工業設 計與產品創新技術研發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以有效整 合與運用資源,推動產品設 計、創新與評估分析之研發、

教學及服務事宜,並訂定設置 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為配合一致性 敘述內容修正

第二條 本校「工業設計與產品創新 技術研發中心」(以下簡稱本 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 整合相關人力及設備,與 產業界進行合作研究,開 發市場導向之應用性科 技與高附加價值產品。

二、提昇本校技術研發能 力,拓展本校專業服務領 域,建立本校實務研究特 色。

三、培育相關技術專業人 才,協助產業界建立核心 技術,提昇競爭力。

第二條 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整合相關人力及設備,與 產業界進行合作研究,開 發市場導向之應用性科 技與高附加價值產品,以 及規劃相關技術移轉與 訓練。

二、提昇本校技術研發能力,

拓展本校專業服務領 域,建立本校實務研究特 色。

三、培育相關技術專業人才,

協助產業界建立核心技 術,提昇競爭力。

因承辦業務由 原先「工業設計 與產品創新技 術研發中心」改 由「創新育成中 心」承辦,故刪 除「以及規劃 相關技術移轉 與訓練」

第三條 同原條文 第三條 本中心設置主任 1 人,綜理中 心事務,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 以上專任教師兼任之,任期以 3 年為原則,得連任 1 次。本 中心因業務需要得設專案經理 及助理若干人,由本中心主任 遴選適當專業人才,簽請校長

(17)

修正後條文 原條文 說明

第四條 本中心設置發展諮詢委員會,

負責提供技術研發諮詢與建議 本中心之發展規劃。發展諮詢 委員會設置要點由企業創新學 院訂定,陳校長核定後實施。

本條文刪除

第四條 本中心各項產學合作計畫及 技術服務等事項之執行,悉 依本校建教合作實施辦法相 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 本中心各項產學合作計畫及技 術服務等事項之執行,悉依本 校建教合作實施辦法相關規定 辦理。

條次更動

第五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校 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六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 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條次更動

(18)

朝陽科技大學98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提案表

提案單位:企業創新總中心 提案日期:民國99年3月31日 閱讀權限

編號 第6案

…列入全校法規彙編 {訪客

(任何人均可參閱)

{本校教職員生 {本校教職員

„不需列入全校法規彙編 案由 籌設本校「附設職業訓練中心」審議案。

說明

一、評估本校企業創新總中心可申請辦理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但 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8條規定,應先設立職業 訓練中心。

二、本校附設職業訓練中心籌備會已於99年1月14日召開,提行政會議 通過後,將提案送董事會會議審議。

辦法 本案評估計畫如附件

審查

意見 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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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陽科技大學附設職業訓練中心評估計畫

一、設立緣由

1.勞工安全衛生訓練規則自民國 64 年公告至今已歷經 34 年,而位居國內勞工安全衛 生教育訓練領導者-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生協會設立於民國 68 年,台中服務處於 民國 74 年成立迄今,已經有 28 年的歷史。於其他訓練相較而言,顯見勞工安全 衛生訓練是相對穩定的市場。

2.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以下簡稱安衛訓練) 源自於勞委會頒布之「勞工安全衛生 教育訓練規則」,具有法令之強制性,其訓練項目包括 9 大類共 39 項。本校如 欲辦理安衛訓練必需先成立職業訓練中心,其訓練教室需通過消防及建管勘驗程 序 (依據補習班標準),通過後即可申請設立職業訓練中心。

3.環顧中部地區目前辦理安衛訓練之職訓機構達 11 家,足見中部地區安衛訓練市場 之潛力。因安衛訓練客源以個體戶及企業包班為主,本校企業創新總中心位處台 中科學園區,鄰近台中工業區、台中港關連工業區,除位處交通樞紐外,取其地 利之便因素外。另本校一直為私立科大的領導者,所以在市場推出安衛訓練這一 產品,勢必會吸引業界及學生的注意。

4.本校目前投入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可利用創新育成總中心所轄推廣教育中心具 有辦理各類教育訓練的豐富經驗與資源,及其建立之口碑,相信可以最短時間投 入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市場,其邊際效益應立即可見。

二、市場評估

1.本校辦理勞工安全衛生訓練主要顧客有兩類:

(1)團體包班:包括一般公司、工廠及學校等。

(2)個人:一般為公司接受勞動檢查後被要求須取得相關證照,由公司派訓之個人;

另外理工學院學生為增加其畢業後之競爭力,通常會自行參訓取得相關證照。

2.目標市場:初期鎖定中科及台中工業區廠商為主要客源,再輔以本校理工學院學生 對於專業證照需求,逐步將本校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這個品牌知名度打開後,

再逐步往南北擴展業務。

3.本校跨足環安訓練市場之 SWOT 分析:本校雖為環安訓練界之新生,但以本校辦理 教育的嚴謹及認真,及豐沛之教學資源,相信可收立竿見影之成效,本校投入此 領域之內外部環境分析,如表 1 所示。

4.競爭優勢:中部地區目前辦理安衛訓練之職訓機構達 11 家,其分佈區域如表 2 所 示,所辦理之安衛訓練項目說明如表 3 所示,其中位於台中工業區有 3 家,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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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企業創新總中心位處中科而言,在地理位置、設備及師資上,佔有絕對優勢。

而其中國立中興大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電信訓練所台中分所、中國醫藥大 學其市場非專注於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部分,其餘 8 家又以中華民國工業安全 衛生協會附設台中職訓中心與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中區服務處較具歷史及 品牌知名度。以本校目前投入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市場而言,可結合本校品 牌、豐富的教育訓練資源、豐沛的產官學網絡及專業經理人之優勢,可在目前的 紅海市場裡搶下相對優勢的市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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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 SWOT 分析表

S W

Strength:

z本校以教育界跨足環安訓練市場,勢必會 造成環安訓練同業話題,無形中會提升本 校環安訓練知名度,此為免費廣告。

z結合本校工管系、營建系、環管系、應化 系及企管系豐沛之教育資源,可在安衛訓 練市場以「一般收費,優質訓練」之特色,

與其他訓練單位有所市場區隔。

z配合學校鼓勵學生取得專業證照策略,以 低價回饋本校師生,強力訴求學生包班參 加價格更優,尤其理工學院學生族群,更 可強力宣導,勢必可以快速提升環安訓練 知名度。

z另可以本校工管系、營建系、環管系、應 化系強大師資為號召,協助企業解決環安 相關問題。

z推廣教育中心有第一線的作戰經驗,累積 豐富的教育訓練資源及能量,這些皆為本 校跨足環安衛訓練的最佳後盾。

Weakness:

z本校在環安訓練此領域為新手,所以新手 上路會有一段磨合期,此點需配合強力 之行銷策略。

z人力於初設期需訓練一段時間方能熟悉 相關開課業務,因其人員皆須取得專業 證照,所以要及早作好人員培訓之準備。

O T

Opportunity:

z環顧中科目前並無辦理安衛職類之職訓中 心進駐,本校可以立足中科,環視中部各 工業區,做為各廠商友好環安夥伴,滿足 其對環安訓練之需求。

z勞委會 98 年新修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 及自動檢查辦法,其內容嚴格規範企業對 執行安衛相關業務之管理人員均應接受 安衛訓練並取得證照,此舉無形增長安衛 訓練市場。

z利用置入性行銷,主動爭取政府相關勞安 單位利用本校企業創新總中心優質之會 議場所及設備辦理宣導及研討會等,可收 雙贏之邊際效益。

z可與工業會、相關同業工會及工業區管理 局(處)策略聯盟,以本校豐沛之教育資源 提供其會員廠商優質的環安訓練服務。

z建立廠商會員制,會員提供其優惠價格受 訓,並協助期爭取勞委會、工業局相關安 衛補助計畫等服務。

z依據勞委會之規劃,未來安衛訓練會趨向 由學校單位承辦,茲因目前多由民間協 會、社團法人承辦,因其素質良莠不一,

形成管理上之困擾,所以勞委會亟思如將 其回歸教育體系,可兼顧其品質與一致 性。

Threat:

z面對強敵環伺的中區環安訓練戰場,雖訓 練單位高達 9 家,所以如何吸引學員來 訓,實需具有豐富實戰經驗專業人員帶 頭投入,相信可收奇兵之效。

z面對政府機構近幾年對於環安訓練之大 肆變革,如導入 TTQS 系統,對於環安 訓練之品質要求越趨嚴格,這些改變均 造成民間訓練單位的經營壓力,並增加 其經營成本,但是本校以辦理教育的嚴 謹度跨足安衛訓練,短期目標除提升市 佔率外,並期許成為安衛訓練品牌領導 者,化阻力為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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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 中區勞工安全衛生訓練單位分布區域一覽表

單位名稱 所處區域

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生協會附設台中職訓中心 後火車站

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中區服務處 台中工業區

中華民國人力安全衛生協會附設台中職業訓練中心 五權西路

中華壓力容器協會附設台中職業訓練中心 大雅路

台灣省鍋爐協會附設台中職業訓練中心 河南路

中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學會附設台中職業訓練中心 五權路

中華民國職業安全衛生協會附設台中職業訓練中心 台中工業區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勞工教育協進會附設中區職業訓練中心 台中工業區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電信訓練所台中分所 黎明路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 學士路

國立中興大學 興大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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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 中部地區辦理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機構一覽表

單位名稱 主要辦理課程

中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學會附 設台中職業訓練中心

勞工安全管理師、勞工衛生管理師、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甲種、

乙種、丙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甲種、乙種、丙種營造業勞 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施工安全評估人員、製程安全評估人員、

擋土支撐作業主管、模板支撐作業主管、隧道等挖掘作業主管、

隧道等襯砌作業主管、施工架及施工構台組配作業主管、鋼構組 配作業主管、露天開挖作業主管、有機溶劑作業主管、鉛作業主 管、缺氧作業主管、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主管、粉塵作業主管、防 火管理人初訓、防火管理人複訓、急救人員、危險物品運送人員 專業訓練、吊升荷重在 3 公噸以上之固定式起重機操作人員、吊 升荷重在 3 公噸以上之移定式起重機操作人員、甲級、乙級、丙 級鍋爐操作人員、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人員、高壓氣體特定設備 操作人員、高壓氣體容器操作人員、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主任、高 壓氣體供應及消費作業主管、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作業主管、高壓 室內作業主管、小型鍋爐操作人員、荷重在 1 公噸以上之堆高機 操作人員、吊升荷重未滿 3 公噸之固定式起重機操作人員、吊升 荷重未滿三公噸之移動式起重機操作人員、使用起重機具從事吊 掛作業人員、以乙炔熔接裝置或氣體集合裝置從事金屬之熔接、

切斷或加熱作業人員、公寓大廈事務管理人員、公寓大廈防火避 難設施管理人員、公寓大廈設備安全管理人員、營造業工地主任 220 小時職能訓練

中華民國人力安全衛生協會附 設台中職業訓練中心

勞工安全管理師、勞工衛生管理師、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甲種、

乙種、丙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甲種、乙種、丙種營造業勞 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施工安全評估人員、製程安全評估人員、

擋土支撐作業主管、模板支撐作業主管、隧道等挖掘作業主管、

隧道等襯砌作業主管、施工架及施工構台組配作業主管、鋼構組 配作業主管、露天開挖作業主管、有機溶劑作業主管、鉛作業主 管、缺氧作業主管、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主管、粉塵作業主管、急 救人員、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吊升荷重在 3 公噸以上之 固定式起重機操作人員、吊升荷重在 3 公噸以上之移定式起重機 操作人員、甲級、乙級、丙級鍋爐操作人員、第一種壓力容器操 作人員、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操作人員、高壓氣體容器操作人員、

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主任、高壓氣體供應及消費作業主管、高壓氣 體製造安全作業主管、高壓室內作業主管、小型鍋爐操作人員、

荷重在 1 公噸以上之堆高機操作人員、吊升荷重未滿 3 公噸之固 定式起重機操作人員、吊升荷重未滿三公噸之移動式起重機操作 人員、使用起重機具從事吊掛作業人員、以乙炔熔接裝置或氣體 集合裝置從事金屬之熔接、切斷或加熱作業人員、鋼筋-甲級、乙 級、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班、營建工程採購發包關鍵點及工種經 驗數據解析與應用、挖掘機(怪手)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班、消 防設備師、士、防火管理人初訓、防火管理人複訓

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生協會附 設台中職訓中心

勞工安全管理師、勞工衛生管理師、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甲種、

乙種、丙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甲種、乙種、丙種營造業勞 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施工安全評估人員、製程安全評估人員、

擋土支撐作業主管、模板支撐作業主管、隧道等挖掘作業主管、

隧道等襯砌作業主管、施工架及施工構台組配作業主管、鋼構組 配作業主管、露天開挖作業主管、有機溶劑作業主管、鉛作業主 管、缺氧作業主管、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主管、粉塵作業主管、防 火管理人初訓、防火管理人複訓、急救人員、危險物品運送人員 專業訓練、吊升荷重在 3 公噸以上之固定式起重機操作人員、吊 升荷重在 3 公噸以上之移定式起重機操作人員、甲級、乙級、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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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名稱 主要辦理課程

級鍋爐操作人員、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人員、高壓氣體特定設備 操作人員、高壓氣體容器操作人員、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主任、高 壓氣體供應及消費作業主管、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作業主管、高壓 室內作業主管、小型鍋爐操作人員、荷重在 1 公噸以上之堆高機 操作人員、吊升荷重未滿 3 公噸之固定式起重機操作人員、吊升 荷重未滿三公噸之移動式起重機操作人員、使用起重機具從事吊 掛作業人員、以乙炔熔接裝置或氣體集合裝置從事金屬之熔接、

切斷或加熱作業人員

中華民國職業安全衛生協會附 設台中職業訓練中心

勞工安全管理師、勞工衛生管理師、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甲種、

乙種、丙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甲種、乙種、丙種營造業勞 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施工安全評估人員、製程安全評估人員、

擋土支撐作業主管、模板支撐作業主管、隧道等挖掘作業主管、

隧道等襯砌作業主管、施工架及施工構台組配作業主管、鋼構組 配作業主管、露天開挖作業主管、有機溶劑作業主管、鉛作業主 管、缺氧作業主管、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主管、粉塵作業主管、防 火管理人初訓、防火管理人複訓、急救人員、危險物品運送人員 專業訓練、吊升荷重在 3 公噸以上之固定式起重機操作人員、吊 升荷重在 3 公噸以上之移定式起重機操作人員、甲級、乙級、丙 級鍋爐操作人員、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人員、高壓氣體特定設備 操作人員、高壓氣體容器操作人員、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主任、高 壓氣體供應及消費作業主管、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作業主管、高壓 室內作業主管、小型鍋爐操作人員、荷重在 1 公噸以上之堆高機 操作人員、吊升荷重未滿 3 公噸之固定式起重機操作人員、吊升 荷重未滿三公噸之移動式起重機操作人員、使用起重機具從事吊 掛作業人員、以乙炔熔接裝置或氣體集合裝置從事金屬之熔接、

切斷或加熱作業人員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電信訓

練所台中分所 僅提供其公司員工在職訓練

中華壓力容器協會附設台中職 業訓練中心

勞工安全管理師、勞工衛生管理師、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甲種、

乙種、丙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甲種、乙種、丙種營造業勞 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施工安全評估人員、製程安全評估人員、

擋土支撐作業主管、模板支撐作業主管、隧道等挖掘作業主管、

隧道等襯砌作業主管、施工架及施工構台組配作業主管、鋼構組 配作業主管、露天開挖作業主管、有機溶劑作業主管、鉛作業主 管、缺氧作業主管、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主管、粉塵作業主管、急 救人員、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吊升荷重在 3 公噸以上之 固定式起重機操作人員、吊升荷重在 3 公噸以上之移定式起重機 操作人員、甲級、乙級、丙級鍋爐操作人員、第一種壓力容器操 作人員、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操作人員、高壓氣體容器操作人員、

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主任、高壓氣體供應及消費作業主管、高壓氣 體製造安全作業主管、高壓室內作業主管、小型鍋爐操作人員、

荷重在 1 公噸以上之堆高機操作人員、吊升荷重未滿 3 公噸之固 定式起重機操作人員、吊升荷重未滿三公噸之移動式起重機操作 人員、使用起重機具從事吊掛作業人員、以乙炔熔接裝置或氣體 集合裝置從事金屬之熔接、切斷或加熱作業人員

台灣省鍋爐協會附設台中職業 訓練中心

勞工安全管理師、勞工衛生管理師、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甲種、

乙種、丙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甲種、乙種、丙種營造業勞 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施工安全評估人員、製程安全評估人員、

擋土支撐作業主管、模板支撐作業主管、隧道等挖掘作業主管、

隧道等襯砌作業主管、施工架及施工構台組配作業主管、鋼構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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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名稱 主要辦理課程

管、缺氧作業主管、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主管、粉塵作業主管、急 救人員、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吊升荷重在 3 公噸以上之 固定式起重機操作人員、吊升荷重在 3 公噸以上之移定式起重機 操作人員、甲級、乙級、丙級鍋爐操作人員、第一種壓力容器操 作人員、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操作人員、高壓氣體容器操作人員、

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主任、高壓氣體供應及消費作業主管、高壓氣 體製造安全作業主管、高壓室內作業主管、小型鍋爐操作人員、

荷重在 1 公噸以上之堆高機操作人員、吊升荷重未滿 3 公噸之固 定式起重機操作人員、吊升荷重未滿三公噸之移動式起重機操作 人員、使用起重機具從事吊掛作業人員、以乙炔熔接裝置或氣體 集合裝置從事金屬之熔接、切斷或加熱作業人員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勞工教育協 進會附設中區職業訓練中心

勞工安全管理師、勞工衛生管理師、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甲種、

乙種、丙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甲種、乙種、丙種營造業勞 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施工安全評估人員、製程安全評估人員、

擋土支撐作業主管、模板支撐作業主管、隧道等挖掘作業主管、

隧道等襯砌作業主管、施工架及施工構台組配作業主管、鋼構組 配作業主管、露天開挖作業主管、有機溶劑作業主管、鉛作業主 管、缺氧作業主管、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主管、粉塵作業主管、急 救人員、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吊升荷重在 3 公噸以上之 固定式起重機操作人員、吊升荷重在 3 公噸以上之移定式起重機 操作人員、甲級、乙級、丙級鍋爐操作人員、第一種壓力容器操 作人員、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操作人員、高壓氣體容器操作人員、

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主任、高壓氣體供應及消費作業主管、高壓氣 體製造安全作業主管、高壓室內作業主管、小型鍋爐操作人員、

荷重在 1 公噸以上之堆高機操作人員、吊升荷重未滿 3 公噸之固 定式起重機操作人員、吊升荷重未滿三公噸之移動式起重機操作 人員、使用起重機具從事吊掛作業人員、以乙炔熔接裝置或氣體 集合裝置從事金屬之熔接、切斷或加熱作業人員

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中區 服務處

勞工安全管理師、勞工衛生管理師、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甲種、

乙種、丙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甲種、乙種、丙種營造業勞 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施工安全評估人員、製程安全評估人員、

擋土支撐作業主管、模板支撐作業主管、隧道等挖掘作業主管、

隧道等襯砌作業主管、施工架及施工構台組配作業主管、鋼構組 配作業主管、露天開挖作業主管、有機溶劑作業主管、鉛作業主 管、缺氧作業主管、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主管、粉塵作業主管、急 救人員、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吊升荷重在 3 公噸以上之 固定式起重機操作人員、吊升荷重在 3 公噸以上之移定式起重機 操作人員、甲級、乙級、丙級鍋爐操作人員、第一種壓力容器操 作人員、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操作人員、高壓氣體容器操作人員、

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主任、高壓氣體供應及消費作業主管、高壓氣 體製造安全作業主管、高壓室內作業主管、小型鍋爐操作人員、

荷重在 1 公噸以上之堆高機操作人員、吊升荷重未滿 3 公噸之固 定式起重機操作人員、吊升荷重未滿三公噸之移動式起重機操作 人員、使用起重機具從事吊掛作業人員、以乙炔熔接裝置或氣體 集合裝置從事金屬之熔接、切斷或加熱作業人員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 僅辦理教育部專案

國立中興大學

補教業班主任儲備人才培訓班、機械製造管理幹部儲備培訓班、

兒童美語師資人才培訓班、物業管理經理人儲備幹部訓練班、3C 產品與精密模具人才培訓班、資訊行銷企劃班、寵物照顧員培訓 基礎班、進階班、專精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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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目標市場:本校投入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市場短期以小投資獲取最大效益為目 標,初期可辦理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項目如表 4 所示,主要專注市場為勞工安全 衛生管理員、甲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丙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防火管理 人等,因前述項目為目前市場之指標訓練項目,藉此項目之舉辦可以快速增加本校 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知名度,再進一步攻城掠池,逐步提升市佔率。

6.預期效益評估:以表 4 開辦之訓練班為估算基準,初期需投入資源包括必備之固定 資產設備 (安全衛生儀器設備、辦公設備),概估約新台幣 63 萬元,詳如附件 1,

爾後逐年幾無需增設之設備,預期每年淨收益概估約新台幣 1,000 萬元,詳如附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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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 本校可辦理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種類一覽表

專業教育訓練種類 對象 費用(新台幣) 時數

防火管理人初訓 各公司行號均需設置防火管理人 $4,000 16

防火管理人複訓 每 2 年複訓 1 次 $2,000 8

勞工衛生管理師(甲級技術士)訓練班(抵充時數班) 取得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結業證書 2 年內者 $8,000 49 勞工安全管理師(甲級技術士)訓練班(抵充時數班) 取得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結業證書 2 年內者 $8,000 49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 高中職以上畢業或同等學歷證明,1 年以上工

作證明 $12,000 107

甲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僱用勞工人數在 100 人以上之事業單位 $7,000 42

乙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僱用勞工人數在 30 人以上未滿 100 人之事業

單位 $6,000 35

丙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僱用勞工人數未滿 30 人之事業單位 $4,000 21

營造業甲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僱用勞工人數在 100 人以上之營造事業單位 $7,000

營造業乙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僱用勞工人數在 100 人以下之營造事業單位 $6,000 42

營造業丙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僱用勞工人數在 30 人以下之營造事業單位 $4,500 26

有機溶劑作業主管 雇主對有機溶劑作業主管人員須使其接受接

受有害物主管 18 小時專業訓練。(石化業) $4,000 18

鉛作業主管 雇主對鉛作業主管人員須使其接受接受有害

物主管 18 小時專業訓練。(石化業) $4,000 18 缺氧作業主管

雇主對缺氧作業主管人員須使其接受接受有 害物主管 18 小時專業訓練。(電信、電力、石 化)

$4,000 18

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主管 雇主對特定化學作業主管人員須使其接受接

受有害物主管 18 小時專業訓練。(石化業)

$4,000

18

粉塵作業主管

雇主對粉塵作業主管人員須使其接受接受有 害物主管 18 小時專業訓練。(鋼鐵、石化、飼 料、肥料)

$4,000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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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教育訓練種類 對象 費用(新台幣) 時數

急救人員 各事業單位,每一班次應至少 1 人,勞工人數

超過 50 人者,每增加 1 人再設置 1 人

$4,500

18

危險物品運送人員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84 條規定:運送危險物 品之駕駛人或隨車護送人員應經專業訓練,並 隨車攜帶有效之訓練證明書。(運輸業者)

$4,000

18

露天開挖作業主管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23 條規定營造作業主管人 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雇主應負責訓練,或僱 用經主管機關認可發給之合格人員充任。(營造 業)

$4,000

18

擋土支撐作業主管 同上 $4,000 18

鋼構組配作業主管/模板支撐作業主管 同上 $4,000 18

定期回訓

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暨勞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在職教育訓練班(法定回訓) 每 2 年至少 6 小時 $1,200 6

固定式起重機操作人員在職教育(法定回訓)在職教育 每 3 年至少 3 小時 $800 3

移動式起重機操作人員在職教育 (法定回訓)在職教育 每 3 年至少 3 小時 $800 3

吊籠操作人員在職教育 (法定回訓)在職教育 每 3 年至少 3 小時 $800 3

有機溶劑在職教育訓練班(法定回訓) 每 3 年至少 6 小時 $1,200 6

急救人員訓練班在職教育訓練班(法定回訓) 每 3 年至少 3 小時 $800 3

缺氧作業主管在職教育訓練班(法定回訓) 每 3 年至少 6 小時 $1,200 6

特定化學物質在職教育訓練班(法定回訓) 每 3 年至少 6 小時 $1,200 6

堆高機操作人員在職教育訓練班(法定回訓) 每 3 年至少 3 小時 $800 3

乙炔熔接裝置等之金屬熔接、切斷、加熱作業人員(法定回訓) 每 3 年至少 3 小時 $80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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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流程及辦法

1.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如附件 2) 第 18 條第 1 項第 1 款申請辦理安全衛生職類教育訓 練,而其先決要件要依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如附件 3) 第 7-8 條規定申請設立本校附 設職業訓練中心始得辦理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2.

本校申請設立職業訓練機構分為申請許可程序、許可及發證審核程序與許可及發證作業 3 步驟,

流程說明如圖 1。

步驟 1、申請許可程序 步驟 2、許可及發證之審核程序 1-1 前置作業 1-2 申請許可作業 ※地方主管機關:

1.審核程序:(設管辦法第 7 條)。

2.審核文件:

(1)許可階段:(設管辦法第 8 條或 第 9 條)

(2)發證階段:(設管辦法第 10 條)

3.審核表。

4.審核同意或駁回說明。

Ð

步驟 3、許可及發證作業

※取得訓練品質 規範證明文件:

1.上網下載訓練 品質計分卡自 行填表檢核 後,送中央主管 機關。

2.中央機關通知 受檢單位訓練 品質檢核程序 表及檢附證明 文件。

3.中央機關依評 核結果發給合 格單位訓練品 質規範證明文 件。

※檢附申請許可文件:

1. 申請書。

2. 設立計畫書。

3.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及土地 使用權證明文件影本。

4. 場所位置圖及配置圖。

5. 符合訓練品質規範之證明 文件。(如 1-1 前置作業) 6. 財團法人附設者,其設立主

體之章程、董事會會議紀 錄、法人登記證書及直接監 督機關同意附設職業訓練 機構之文件影本。

Î

※中央主管機關:

1.許可階段:發給許可文件,或駁回 說明。

2.發證階段:發給設立證書,或駁回 說明。

圖 1 申請設立職業訓練機構之作業流程圖

3.本校歸屬於第二類之許可制(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7 條至第 10 條相關規定,區分 許可及發證 2 階段作業),其申請設立職業訓練機構之類別及文件說明如下。

(1)許可階段:於申請設立職業訓練機構時(第 8 條)

a.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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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設立計畫書

c.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及土地使用權證明文件影本 d.場所位置圖及配置圖

e.符合訓練品質規範之證明文件 f. 設立主體之章程

g.董事會會議紀議 h.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i.直接監督機關同意附設職業訓練機構之文件影本

(2)發證階段:於許可設立職業訓練機構後 2 年內(第 10 條)

a.許可文件影本

b.負責人資料與身分證影本 c.職業訓練師名冊

d.組織及重要管理規章

e.開辦年度之業務計畫及預算 f. 建築物完成圖說

g.建築物使用執照及最近一年內之有效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明文件等影本 h.訓練設備清冊

4.所以預估從籌備至正式招生約需投入 2 個月前置作業時間,申請設立作業及管理程序所依據法 規及步驟詳如附件 3。

四、預期投入資源

1.訓練必備設備:申辦職訓中心即需購入相關安全衛生儀器設備以備勘驗,明細如表 5。

2.辦公空間需求:聯合辦公空間約 20 坪左右,因需存放大量文書資料。

3.辦公設備:桌上型電腦 2 套、伺服器 1 套、印表機 2 台、路由器 1 台、護貝機 1 台、辦公桌椅 3 組、會議桌 1 組、辦公椅 6 張、檔案櫃 4 組。

4.組織架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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