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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 函
地址: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2號 傳真:02-82366648
承辦人:陳玟伶 電話:02-82366635
E-Mail:[email protected]
受文者:桃園市政府人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發文字號:部退三字第1054060880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退休公務人員再任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台灣人壽)保險招攬業務人員職務,是否適用公務人員退休 法(以下簡稱退休法)第23條規定限制範圍一案,請查照轉 知。
說明:
一、查退休法第23條第1項規定:「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人 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至其原 因消滅時恢復:……。三、再任由政府捐助(贈)之財團 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職務或政府暨所屬營業、非營業 基金轉投資事業職務,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一)任 職於政府原始捐助(贈)或捐助(贈)經費累計達法院登 記財產總額20%以上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或政府 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 資本額20%以上之事業職務。(二)擔任政府捐助(贈)
成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之政府代表或政府轉投 資事業之公股代表。(三)任職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 事、財務或業務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轉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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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O1050000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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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80600_給與科■■■■■■■105/01/15 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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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再轉投資事業之事業職務或擔任政府代表、公股代表。
」第32條第6項規定,退休人員有第23條所定情形時,應同 時停止辦理優惠存款。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1項第5款規 定略以,上開退休法第23條第1項第3款所稱「再任職務」
:指退休人員再於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及政府暨 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內,擔任支領報酬並從 事全職工作。準此,退休公務人員若再任政府暨所屬營業
、非營業基金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20%以上之 金融保險事業並從事「全職」工作者,即屬上述退休法第2 3條規定限制範圍;兼職人員則不予限制。另為利各發放 機關覈實查核退休人員有無再任前開法人團體、轉(再轉
)投資事業等職務情形,本部業彙整各主管機關定期填報 之資料並上網公告,以供各發放機關查詢(網址:銓敘部 全球資訊網http://www.mocs.gov.tw/退撫司/退撫業務專 欄/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或政府暨所屬營業、非營業 基金轉投資事業彙整表)。先予敘明。
二、復查台灣人壽業於104年10月15日與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完成股份轉換;其主管機關(財政部)亦於同年1 2月1日,以台財人字第1040861201號定期線上填報資料,
註銷該公司之列管。據此,本部業於104年12月25日公告 最新退休公務人員再任支領雙薪限制之財團法人及轉投資 事業列管範圍中,解除台灣人壽之列管,並溯自104年10月 15日為解除列管停發月退休金及停辦優惠存款之基準日。
爰退休公務人員自104年10月15日起,再任該公司任何職 務均無須停發月退休金及停辦優惠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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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至於退休公務人員於台灣人壽解除列管前,再任該公司保 險招攬業務員職務,如為「全職」工作並領有報酬者,自 仍屬前開退休法第23條規定限制範圍;惟查有退休公務人 員與該公司簽訂承攬契約或聘僱契約,經該公司查復略以
,依該聘僱契約書第3條(工作時間)所載,「甲乙雙方充 分明瞭依前條所約定之甲方之工作項目之內容,雙方同意 甲方每月之工作時數定為23小時,毋需加班。甲方適用勞 基法或乙方工作規則時,以部分工時之方式適用之。」是 類人員於該公司任職,係屬兼差性質,非全職工作。據此
,退休公務人員再任台灣人壽上開承攬契約或聘僱契約進 用之保險招攬業務員,非屬退休法第23條第1項第3款之適 用對象。
正本: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
副本:財政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台灣人壽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 2016-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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