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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1-23 行政院性別平等會第20次委員會議會前協商會議紀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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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院性別平等會第 20 次委員會議會前協商會議紀錄

壹、時間:108 年 1 月 23 日(星期三)下午 2 時 貳、地點:行政院第一會議室

參、主持人:羅執行秘書秉成 紀錄:廖思雲 肆、出(列)席人員:詳如簽到表。

伍、主席致詞:略。

陸、報告案 第 1 案

提案單位︰本院性別平等處

案由︰本會第 19 次委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情形,請鑒核案。

決定:洽悉,本案列為本會第 20 次委員會議議案。

第 2 案

提案單位︰本院相關分工小組

案由︰本會暨會前協商會議歷次交議分工小組研議辦理情形,

請鑒核案。

決定:本案除第 1 案改為繼續追蹤外,餘依各分工小組建議解 除列管。本案洽悉,不列為本會第 20 次委員會議議案。

第 3 案

提案單位︰本會環境、能源與科技組 報告單位:科技部

案由︰科技部推動性別化創新之規劃機制與成果,請鑒核案。

決定:本案洽悉,請科技部參考委員意見調整及補充簡報內容 並預為規劃,本案列為本會第 20 次委員會議議案。

第 4 案

提案單位︰本院性別平等處

(2)

報告單位:本院性別平等處

案由︰我國參加 107 年亞太經濟合作(APEC)婦女與經濟論壇

(WEF)與會情形及建議事項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本案洽悉,請權責部會依政策建議配合辦理,本案列 為第 20 次委員會議議案。

柒、討論案

提案單位:本會衛生、福利及家庭組 報告單位:內政部

案由︰有關國人已在國外合法登記之跨國同性婚姻,其外籍同 性配偶應如何辦理在臺依親居留,請討論案。

決議:

一、本案就外籍同性伴侶居留的工作權及繼承權問題,部會 間無法統合出一致共識,以致試辦期間一延再延,距離 本(108)年 3 月 1 日法務部預計提出專法的時間已近,

距離司法院釋字 748 號所訂之兩年期限僅剩三個月左 右,再勉強試行已經無實益,勉予同意 108 年 5 月 24 日屆期辦理。惟在同婚合法化的法制作業進行時,請內 政部、外交部先備妥相關行政準備作業,務必於同婚合 法時可立即受理跨國同性配偶申請在臺依親居留之相 關案件。

二、本案不列為本會第 20 次委員會議議案。

捌、臨時動議 第 1 案

提案委員:李安妮

連署委員:黃淑英、劉毓秀、陳 秀惠、賴曉芬

(3)

案由︰建請經濟部結合五加二產業的發展,就我國女性創業提 出願景規劃與檢視相關方案推動之成效,以落實行政院 性平會推動女性經濟力的政策決心,請討論案。

決議:請經濟部及勞動部依委員意見規劃辦理,包含定期提出 專案報告、邀請性平委員參與討論、檢視相關成果,以 及在相關國際場合分享交流。本案請將相關成果納入本 院性別平等重要議題,並由本會就業及經濟組追蹤辦理 情形。

第 2 案

提案委員:何碧珍

連署委員:黃淑英、劉毓秀、郭 素珍、陳秀惠、伍維婷

案由︰建請內政部及法務部共同合作,進行相關「離婚配偶的 依法財產分配及其執行取得之現況分析及調查」研究案

(暫擬),範圍包括夫妻財產分割、子女扶養費、贍養 費、債務分擔..等,並研議提出立法以及有效暫行措施 改善,請討論案。

決議:本案事涉司法院、內政部、勞動部及衛福部等跨院及跨 部會合作議題,後續請本院性平處於本人召開之落實 CEDAW 第 3 次國家報告 73 點次結論性意見與建議審查 會議中納入議程,並邀請委員參與討論。

玖、主席裁示事項

請本院性平處就 CEDAW 第 3 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與建

議摘整重要規劃及具體措施,於本會第 20 次委員會提出報告

案,以利委員們瞭解目前辦理進度、具體做法及相關時程。

(4)

拾、散會。

(下午 5 時 12 分)

(5)

委員發言紀要

壹、報告案 第 1 案

提案單位︰本院性別平等處 案由︰本會第 19 次委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情形,請鑒核案。

委員發言紀要 無。

第 2 案

提案單位︰本院相關分工小組 案由︰本會暨會前協商會議歷次交議分工小組研議辦理情形,請鑒核

案。

委員發言紀要 許委員秀雯:

我想針對現在已施行的病人自主權利法提出兩個建議,第一個是同 性伴侶目前仍無法登記結婚,無法被視為法律上的配偶,從而受遺贈會 受到限制。在協助當事人預擬遺囑時,他的同性伴侶要如何藉由這個遺 贈來確保他財產上的權利。表面上看起來第10條第2項沒有性別限制,

可是我認為這還是構成間接歧視,建議未來可以做適當處理或修法。

第二個建議是,在預立醫療照顧諮商程序,需要意願人二親等內親 屬參與諮詢。同志可能因為社會壓力沒有對家人出櫃,如果想要預立伴 侶作為代理人時,要徵詢二親等親屬,有被強迫出櫃之顧慮,甚或導致 家庭關係緊張。在實務上要怎麼處理,希望主管機關可以研議。這部分 可能要加強第一線醫護人員與機構在多元性別權益的敏感度訓練,寬認 這個部分。

黃委員淑英:

我想請教,在預立遺囑時是否要誠實寫代理人關係,還是在諮商過 程中不一定要表達伴侶關係。另一個做法就是寫朋友關係,可以避免掉

(6)

有疑惑的部分,應該有的權益還是要有,但不一定要揭露關係。

余委員秀芷:

我有參與108年婦女生活狀況調查的會議,我好奇這次調查單的提 問,只有一項詢問是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其他項次都沒有障礙狀態可 以勾選。在這調查單上無法看出女性障礙者的生活狀態,也無法得知她 是年老之後才成為障礙者、或是原本就是障礙者,兩者的支持系統也不 太一樣。這部份是要另外調查還是放在這次調查裡面,這也關係到未來 回應國際審查委員就交叉歧視以及身障婦女生活狀態之說明。

黃委員淑英:

108年婦女生活狀況調查是一個普遍性的調查,很難問到細節。過 去已經討論过要做有關臺灣女性身心障礙者需求,進行到什麼程度?落 實這部分才是重點。

何委員碧珍:

有關序號4,我們當時針對準公共化教保服務提了3個建議,除了合 理薪資、縣市制定收費基準、還有很重要的是保母的進場退場機制。印 象中期間衛福部好像沒有再特別召開討論,剛剛報告中也沒有辦理情形 的說明。觀察這兩禮拜不斷有媒體報導私幼發生的虐嬰事件,準公共化 的進退場機制刻不容緩,必須有更明確的宣示及做法。本案建議暫不要 解除列管。

第 3 案

提案單位︰本會環境、能源與科技組 報告單位:科技部

案由︰科技部推動性別化創新之規劃機制與成果,請鑒核案。

委員發言紀要 伍委員維婷:

這份10年成果報告很重要,想請問科技部看到目前無法打破「男理

(7)

工、女人文」這個現象的癥結點是什麼?從剛剛的補助案來看,工程司 和自然司的申請案還是很少,是靠人文司撐起了大部分的申請案。我們 從中思考可能產生的新機制或是破除性別隔離的方法是什麼。

何委員碧珍:

報告中提到10年有成,目前已產出424篇研究計畫,實為可喜。唯 在這400多篇研究裡並未說明,究竟有哪些產出能夠跟產業界連結,或 進一步已經化為實際的運用,幫助人們改善生活等。科技的始與終都來 自於人性,如果沒有為人們的生活提供進步改變,就只是紙上作業而已。

前兩週在衛福部進行CEDAW的專家意見回應條文時,大家即曾針對剛剛 余委員提到的身心障礙婦女的需求討論很多,目前障礙女性在醫療上連 簡單的基本婦科檢查都是困難重重,如果能有科技的便利協助就太好了!

過去科研領域鮮少有性別觀點,這400多篇研究算是補足了基礎,

未來階段的重點應該就是研究成果的如何發揮應用了,建議科技部要進 行篩選整理,用行銷推廣的概念,主動提供研究資訊給相關部會,鼓勵 大家開發運用。另外,過去這項補助申請是被動式的接受各方提案投審,

建議未來可以加入引導式的補助概念,將國家未來整體發展的重點方向 列為補助要項,如政院的五大性別核心議題,或者各部會的重要關鍵議 題。期待科技部對補助方式有所思考調整。

陳委員秀惠:

相關計畫建議穩定永續的發展,並且在性別方面有計畫的推動。從 高中女孩就開始鼓勵她選擇自己所愛,不會為刻板印象或受家人影響。

此外,科技部有三年期研究案,計畫結束就更換團體既不連續也不 易深度研究,我建議在「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現已設有動物研 究中心,動物都設有中心並有九千萬的預算在研究。現全球在倡議性別 主流化,我強烈建議,設立國家性別與科技研究中心,才能名符其實。

李委員安妮:

這個案子今天會在這邊提出,主要是希望透過這個會議讓來自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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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會的同仁了解科技部在科技領域上如何與性別議題做連結,並期待研 究成果能為各部會所用。科技部長期處理性別議題,可區分成兩方面:

因為要打破男理工女人文現象,鼓勵女科技人投入理工領域,對於從事 科學研究的女性學者提供障礙排除措施,以增強其參與機會。另外,為 避免科技始終來自男性的性別盲點,因此在研究議題選擇上,希望透過 女性研究中心來進行多一些以女性為主體的研究。有關其中「歷年性別 與科技計畫成果研析」此一工作項目,目前尚屬完成編碼階段,為使公 部門未來能將這些議題轉化為政策,或為私部門產業應用,希望各位委 員(特別是部會委員)能夠提供分析上的具體建議,讓該工項未來所進 行的成效分析,能呈現出其他部會所需之資訊。

黃委員煥榮:

我非常支持這樣一個計畫,這個計畫有兩個面向,一個是促進女性 科學家在科學領域的比例,另一個是促進性別議題。但是人跟議題之間 沒有必然關係,女性科學家未必關心性別議題、也有很多男性關心性別 議題。關於性別議題,我們可以鼓勵更多男性來關切這個性別議題,而 不只鼓勵女性。這個計畫當中的觀點不是那麼清楚,有關心人的部份,

也有關心議題部分,建議這兩個面向在報告中能不能說明得更清楚。另 外,在分析的部分宜帶入多元性別觀點,希望可以更深入的分析。

郭委員素珍:

科技部有很多計畫,從成果中學習對於性別的概念,以及看到其他 研究面向。目前好像集中在性別與科技,可是其他自然處、人文處、生 物處那麼多的研究,有沒有從裡面應用到什麼或是可以改變什麼,很想 聽到這個部分。

方委員念萱:

之前在環能科小組有提過類似意見,今天看這份簡報,我不是很清 楚簡報的敘事邏輯,雖然資料很豐富,但我想強調在座或許不是每個人 都清楚科技部過去對於專案的結果要走到公共政策中間是什麼樣的過

(9)

程和機制。科技部審查時要針對與公共政策的相關性進行審查。科技部 報告時要在基本概念做說明,以及研究成果如何形成政策、以及對民眾 如何產生影響。

黃委員淑玲:

性別與科技經費是2000年國科會性別主流化的項目。回應伍委員所 說,10年的性別與科技計畫,當年我們在推動的時候,生物工程自然科 學領域是最主要的,但是到了人文司在討論時,科技也包含人文科學,

所以人文司在相關主題時,也沒有限定在科技科學。

針對陳秀惠委員提的意見,上次去拜會科技部部長時有提是否要設 立性別與科技研究中心。此外,女科技人協會從去年10月開始接案子,

當時蔡麗玲教授申請做的是文本分析。我們關心如何把歷年研究案轉成 政策,如同方委員說,這麼多研究案,相關部會要去看有哪些研究成果 可以轉為政策。

科技部可以思考有沒有可能在財團法人哪一個組織底下設立國家 的性別與科技研究中心,像加拿大、瑞典、德國以及美國等國家衛生院 底下,有性別與健康研究中心小組、婦女健康研究小組等。工研院底下 是否可能成立性別研究小組或中心,這樣才會發展的比較快。

黃委員淑英:

政府補助科技的部門很多。我們要求衛生福利部就人體研究或藥物 研究要有性別分析,但是教育部、中研院涉及性別的研究案,誰來督促 這個議題?。科技部更重要的是要提供各部會進行性別研究的規範,讓 它們有依據施行,而不是只有自己部內進行。

許委員秀雯:

我想這樣的計畫架構跟機制拿到會上來,當然是希望可以讓大家知 道科技部在性別平等的推動做了什麼。大致上目標看起來包括希望研究 的內容具有性別平等意識,以及擴大女性在科技領域的參與。我想明確 的目標界定還有策略,以及對策略與成效的評估是需要的,沒有這些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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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我們在會上的討論比較難有「綜效」。以目標來說,如果要解決科 技領域性別比例不平衡的問題,在業務計畫架構、以及補助政策就會需 要評估既有的補助是否及如何發揮功能,是否有達到鼓勵女性投入科技 相關領域產業的效果。像法國從今年起為了解決電影產業性別權力極度 失衡的狀態,決定如果一部電影重要的八個管理職位(包括導演、製片、

攝影指導等)雇用相同的性別比例,國家電影及動畫中心給予的補助會 增加15%,使女性創造力可以被電影產業所運用,這個例子提供給大家 參考。

賴委員曉芬:

之前在環能科小組已經有一些討論,也釐清科研成果以及轉成公共 利益應用性中間有一些機制。我建議現在各部會都有做研究報告,相關 統計或分類可以跟科技部的科研計畫做對照以及關聯性分析。科研計畫 做的比較是前導性質計畫,應思考轉成可應用於公共利益所需。第二個 建議,日後性平處如果有機會可以在科技會報提案,讓各部會重新跟科 技部統整的計畫做一些對照關聯性及綜效分析,也提醒各部會負責科研 計畫的研究單位,要注意到科技部的分析成果。

第 4 案

提案單位︰本院性別平等處 報告單位:本院性別平等處 案由︰我國參加 107 年亞太經濟合作(APEC)婦女與經濟論壇(WEF)

與會情形及建議事項報告。

委員發言紀要 林委員春鳳:

肯定性平處這次組織及運作,回國後也積極推動相關活動。感謝外 交部長期運作,讓我們在參與上沒有太多困擾。到巴布紐幾內亞感受到,

在追求經濟與科技同時也要考慮大自然生命力。合併剛才討論的議題,

科技部真正要成功,要把性平意識擴散到每一個區塊,開發女性的潛能。

(11)

李委員安妮:

基本上APEC是以經貿交流與技術合作為其核心目標,各領域中的婦 女相關議題也必然扣緊在女性經濟力上,而提升女性經濟力又正是目前 本委員會的五大核心議題,因此我們要掌握APEC近幾年把婦女議題列為 年度重要議題的趨勢,將各部會推動性別主流化多年來的亮點在這個場 域上呈現。建議各部會多主動與性平處組成跨論壇合作,協助性平處在 APEC婦女議題上把這些亮點計畫作進一步倡議或提出方案。同時我也建 議,我們要更積極取得APEC分工小組或其所屬專家會議的主席及副主席 身份,才能有效透過與其他經濟體的連結,在該分工小組中合作提出強 化女性經濟力的計畫。

貳、討論案

提案單位:本會衛生、福利及家庭組 報告單位:內政部

案由︰有關國人已在國外合法登記之跨國同性婚姻,其外籍同性配偶 應如何辦理在臺依親居留,請討論案。

委員發言紀要 許委員秀雯:

謝謝內政部同仁說明,我內心感到傷心失望,這整件事前前後後討 論遠超過兩年,最早說等大法官作成解釋就可以明朗化,其實大法官做 成解釋後,這些跨國籍配偶應被視為我國人之配偶,過去是因為覺得同 性婚姻違反善良風俗所以不承認,大法官做成解釋,同性婚姻確定是同 志公民的基本權利,大法官給的兩年期限是對於立法機關的要求,可是 對於其「基本權利」的性質並沒有附期間或條件,所以這個跨國同性婚 姻應該被承認,包含工作權、居留權、繼承權等,我對於勞動部以及法 務部的法律意見感到很詫異,將來如果有相關訴訟,他們婚姻成立的時 間點勢必要追溯回到在國外合法成立婚姻的時間點,而不是我國法制化 後可以登記的時間點。現在覺得試辦沒有實益,且因應公投結果另立專 法。 就算要立專法,按照釋字748號,其實是婚姻自由的平等保護,

其實必須要是婚姻關係、是配偶,所以外籍同性配偶居留權、工作權,

(12)

這些配套是否已準備好?另外我也想請問,現在聽到一個說法,因為反 同組織公投大贏,扭曲釋字748及公投的意思,說公投通過後不准用「婚 姻」字眼,而想要推「同性共同生活法」,把同志比照為家屬,做一些 很次等化的對待,我認為這不可能符合釋字748號。另外還聽到一個說 法,說為了因應反同壓力,要迴避使用「婚姻」一詞,導致政府有可能 考慮要推「同性配偶法」?我很驚訝,在我國法律制度下,配偶關係如 何可以不被界定為婚姻關係,如果我有同性配偶,婚姻關係我要填已婚 或未婚?我覺得讓步或是各種討論都有一個界限,此界線就是憲法的價 值秩序,就是釋字748號所說的「婚姻自由的平等保護」。另外針對內政 部會議資料做個補充,同性婚姻合法化國家,目前已增加至26個,因為 今年初開始要加上奧地利了,奧地利過去只允許同性伴侶登記為伴侶,

不能做婚姻登記,這被奧地利憲法法院宣告違憲,今年奧地利的婚姻平 權已經正式法制化並且上路了。

伍委員維婷:

我想提醒法務部,既然是新的立法,事前要進行性別影響評估,建 議至少提送到法務部性平專案小組,如果可以是否可給性平會委員看。

參、臨時動議 第 1 案

提案委員:李安妮

連署委員:黃淑英、劉毓秀、陳 秀惠、賴曉芬

案由︰建請經濟部結合五加二產業的發展,就我國女性創業提出願景 規劃與檢視相關方案推動之成效,以落實行政院性平會推動女 性經濟力的政策決心,請討論案。

委員發言紀要 李委員安妮:

提出這案子主要是在性平處1月10日所召開的國際交流策略會議後,

發現目前很多協助女性經濟力發展的方案散見在各部會,希望能夠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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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綜效的全面性報告,尤其是國內最早為提升女性經濟力而規劃的飛雁 計畫目前推動進程,以及飛雁計畫和其他部會所提出之相關計畫(例如 創業鳳凰計畫)間的關係。這些行之有年的計畫,應該定期在本會提出 綜合性的執行情形與成果報告,一方面讓委員們檢視其歷年來是否有精 進的作為,另一方面也能瞭解對五大議題實際所產生的效果,同時亦能 在相關國際交流會議上作為議題討論的範例。

第 2 案

提案委員:何碧珍

連署委員:黃淑英、劉毓秀、郭 素珍、陳秀惠、伍維婷

案由︰建請內政部及法務部共同合作,進行相關「離婚配偶的依法財產 分配及其執行取得之現況分析及調查」研究案(暫擬),範圍包 括夫妻財產分割、子女扶養費、贍養費、債務分擔..等,並研議 提出立法以及有效暫行措施改善,請討論案。

委員發言紀要 何委員碧珍:

這幾年,台灣的離婚率一直高居世界第二,累積的離婚夫妻對數已 相當多(依內政部統計,106 年度即有 54439 對),因再婚率的男女差 異大(男性高於女性一倍多),撫養子女的單親媽媽又遠比單親爸爸多,

顯示會因離婚而陷入經濟生活困境的多為女性。雖然民法有離婚時贍養 費及子女撫養費的財務請求規定,但實務運作上,無論是裁判離婚或是 兩願協議離婚,離婚女性要主張婚姻關係中的財產共有及取得離婚時應 得的法定分配權益都很難,意即女性無法獲得她在婚姻關係存續中的經 濟累積及保障。根據早期內政部 99 年度的一份(也是目前唯一)單親 調查統計,單親者拿到前配偶「贍養費或子女扶養費」的僅有 2%。這 實在是個讓人驚訝的數字,時隔 9 年了,雖然目前女性的自主及社會認 知都較前進步很多,但以實際觀察,法律規範的仍僅為表象,贍養費及

(14)

子女撫養費依然很難執行取得,離婚女性的經濟困境未能改善,造成社 會兩性的經濟落差更形擴大。

針對上述問題困境,本次 CEDAW 國家報告總結意見第 73 點次專家 指出,政府應依照 CEDAW 第 29 號一般性建議提出改善對策。鑒於目前 國內相關研究及統計闕如,較接近的一份內政部 101 年完成的「我國離 婚率發展之趨勢、影響及因應」,恐也因期間社會變遷已失真,因此提 出此項「離婚配偶的依法財產分配及其執行取得之現況分析及調查」研 究案的提議,建議由衛福部、法務部等相關跨部會合作完成。以積極回 應 CEDAW 第 73 點次總結意見。

此項研究案,除相關案例的統計分析整理外,希望也能研擬具體的 改善對策,包括如何以公權力追討離婚贍養費及子女撫養費的立法或暫 行措施,如代位求償。很多國家在贍養費或子女撫養費都直接規定明確 的比例,而且也確實讓離婚婦女如實拿到,例如英國就立法由公權力來 執行這些費用的有效取得。希望這個研究案也能有類似的措施研擬。

法律上的子女撫養費及贍養費是兩回事。子女撫養費是提供教育、

養育小孩的當然必要費用,贍養費則是在婚姻結束之後配偶雙方應得的 基本生活保障分配。目前婚姻關係多數仍以女性為弱勢一方,離婚談判 過程通常已被降格約定,而後又常有被拖欠、折扣、逃避情形,能如約 定拿到錢的比例極少,提醒兩者都應予正視處理,尤其是子女的撫養費,

單親女性多及單親母親負擔大是造成目前國內女性經濟力普遍低落的 重要原因,期待政府立法改善,協助回歸及保障女性應得的社會家庭經 濟權益。

黃委員淑玲:

建議何委員,做研究是一回事,可是要解決不是只有單親家庭子女,

外國法律有規定,沒有監護權或沒有住在一起的家長要支付小孩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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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的額度也有計算的方法。小孩撫養是父母親要負責,有沒有可能請 法務部研議,參考國外訂定小孩撫養法的可能性。

伍委員維婷:

衛福部去年年初有公布關於離婚婦女生活需求調查,CEDAW 審查委 員關心的主體是婦女,不一定要有帶小孩。衛福部去年年初公布的結果 大部分是月薪三萬以下,同時也都是中高齡 45-64 歲為多(數字我有可 能記錯)。我建議應該要以婦女為主體思考離婚後經濟能力,至於以修 法或其他機制處理,期待主席可以做一個決定。

李委員安妮:

本案有兩個層次的問題,一是對法院判決的後續執行情形是否落實,

若問題在此,那麼以這為主題的研究案法務部就難辭其責,在進行這類 研究時,就可強力建議將離婚判決的後續處理作為研究內容之一。另一 是對於離婚後陷入經濟困境的婦女,我們的現存機制是否能發揮補救到 位的功能,這個層面的問題則在檢討現有機制的有效性。建議先把本案 的問題核心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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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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