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八條、
第八條之一修正總說明
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依據信託業法 第二十八條第二項授權,於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發布施行 。嗣後歷經三 次修正。本次為增加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操作彈性,以利因應 市場變化及實務需要,經參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債券型基金已得投 資一定比率之高收益債券,及「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 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十條有關專業投資人委託投資外國債券之信 用評等規範,爰修正本辦法之規定,修正重點臚列如下:
一、放寬信託業辦理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於帳戶淨資產價值之一定比率 得投資於未達一定信用評等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境外債 券或證券化商品,並增訂相關配套措施。另修正第七條之附表三有 關 Moody’s Investor Services, Inc.之信用評等等級,以利各信用評等 機構之信用評等等級有一致性規範。(修正條文第七條、第八條、第 八條之一)
二、放寬信託業辦理限專業投資人委託投資之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其信
託財產投資於境外之債券或證券化商品應符合之信用評等,得為發
行人或保證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或債券之債務發行評等。(修正條
文第八條)
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八條、
第八條之一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七條 信託業辦理非專業 投資人得委託投資之集合 管理運用帳戶,其信託財產 之運用,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銀行存款。該銀行之信 用 評 等 應 符 合 附 表 一 所 列 信 用 評 等 機 構 評 定達一定等級以上;如 存放於境外銀行者,其 資 本 或 資 產 之 排 名 應 居 全 世 界 銀 行 前 五 百 名以內。
二、投 資 於 境 外 短 期 票 券 , 其 債 務 人 ( 發 行 人、保證人或承兌人)
短 期 債 務 信 用 評 等 應 符 合 附 表 二 所 列 信 用 評 等 機 構 評 定 達 一 定 等級以上。
三、投 資 於 境 外 政 府 債 券,其發行國家主權評 等 應 符 合 附 表 三 所 列 信 用 評 等 機 構 評 定 達 一定等級以上。
四、投資於境外之金融債 券、上市與上櫃公司發 行之公司債(含可轉換 公司債、交換公司債及 附認股權公司債)、證 券化商品(不包含再次 證 券 化 商 品 及 合 成 型 證券化商品),其發行 人 或 保 證 人 之 長 期 債 務 信 用 評 等 及 債 券 之
第七條 信託業辦理非專業 投資人得委託投資之集合 管理運用帳戶,其信託財產 之運用,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銀行存款。該銀行之信 用評等應符合附表一所 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 一定等級以上;如存放 於境外銀行者,其資本 或資產之排名應居全世 界銀行前五百名以內。
二、投資於境外短期票券,
其債務人(發行人、保 證人或承兌人)短期債 務信用評等應符合附表 二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 定達一定等級以上。
三、投資於境外政府債券,
其發行國家主權評等應 符合附表三所列信用評 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 以上。
四 、 投 資於 境外 之 金融 債 券、上市與上櫃公司發 行之公司債(含可轉換 公司債、交換公司債及 附認股權公司債)、證券 化商品(不包含再次證 券化商品及合成型證券 化商品),其發行人或保 證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 等及債券之債務發行評 等應符合附表三所列信 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
為增加信託資金集合管理 運用帳戶之操作彈性,以利 因 應 市 場 變 化 及 實 務 需 要,經參考證券投資信託事 業募集債券型基金已得投 資 一 定 比 率 之 高 收 益 債 券,爰增訂第六款,放寬信 託業辦理之集合管理運用 帳戶,於其淨資產價值之一 定比率,得投資於未達一定 信用評等等級或未經信用 評等公司評等之境外債券 或證券化商品,並考量 Rule 144A 債券(指美國債券市 場上由發行人直接對合格 機 構 投 資 者 【 Qualified Institutional Buyers】私募之 債券)之相關投資風險較 高,爰就該債券訂定投資限 額。
債 務 發 行 評 等 應 符 合 附 表 三 所 列 信 用 評 等 機 構 評 定 達 一 定 等 級 以上。
五、附條件交易:以第二款 為標的者,交易相對人 短 期 債 務 信 用 評 等 應 符 合 附 表 二 所 列 信 用 評 等 機 構 評 定 達 一 定 等級以上;以第三款、
前款為標的者,交易相 對 人 長 期 債 務 信 用 評 等 應 符 合 附 表 三 所 列 信 用 評 等 機 構 評 定 達 一定等級以上。
六、投資於第三款或第四 款,其發行國家主權評 等 或 債 券 之 債 務 發 行 評 等 未 達 附 表 三 所 列 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 機構評等者,應符合下 列規定:
(一)投 資 總 額 不 得 超 過 帳 戶 淨 資 產 價 值之百分之十。
(二)投 資 於 符 合 美 國 Rule 144A 規定之 債 券 ( 以 下 簡 稱 Rule 144A 債券) 總 金 額 不 得 超 過 帳 戶 淨 資 產 價 值 之百分之五,且該 債 券 應 附 有 自 買 進 日 起 一 年 內 將 公 開 募 集 銷 售 之 轉換權。
等級以上。
五、附條件交易:以第二款 為標的者,交易相對人 短期債務信用評等應符 合附表二所列信用評等 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 上;以第三款、前款為 標的者,交易相對人長 期債務信用評等應符合 附表三所列信用評等機 構 評 定 達 一 定 等 級 以 上。
第八條 信 託 業 辦 理 限 專 業投資人委託投資之集合 管理運用帳戶,其信託財產
第八條 信 託 業 辦 理 限 專 業投資人委託投資之集合 管理運用帳戶,其信託財產
一、參考「信託業營運範圍 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 露 及 行 銷 訂 約 管 理 辦
之運用,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銀行存款。該銀行之信 用 評 等 應 符 合 附 表 一 所 列 信 用 評 等 機 構 評 定達一定等級以上。
二、投 資 於 境 外 短 期 票 券 , 其 債 務 人 ( 發 行 人、保證人或承兌人)
短 期 債 務 信 用 評 等 應 符 合 附 表 二 所 列 信 用 評 等 機 構 評 定 達 一 定 等級以上。
三、投 資 於 境 外 政 府 債 券,其發行國家主權評 等 應 符 合 附 表 四 所 列 信 用 評 等 機 構 評 定 達 一定等級以上。
四、投資於境外之金融債 券、上市與上櫃公司發 行之公司債(含可轉換 公司債、交換公司債及 附認股權公司債)、證 券化商品者,其發行人 或 保 證 人 之 長 期 債 務 信 用 評 等 或 債 券 之 債 務 發 行 評 等 應 符 合 附 表 四 所 列 信 用 評 等 機 構 評 定 達 一 定 等 級 以 上。
五、附條件交易:以第二款 為標的者,交易相對人 短 期 債 務 信 用 評 等 應 符 合 附 表 二 所 列 信 用 評 等 機 構 評 定 達 一 定 等級以上;以第三款、
前款為標的者,交易相 對 人 長 期 債 務 信 用 評 等 應 符 合 附 表 四 所 列 信 用 評 等 機 構 評 定 達
之運用,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銀行存款。該銀行之信 用評等應符合附表一所 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 一定等級以上。
二、投資於境外短期票券,
其債務人(發行人、保 證人或承兌人)短期債 務信用評等應符合附表 二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 定達一定等級以上。
三、投資於境外政府債券,
其發行國家主權評等應 符合附表四所列信用評 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 以上。
四 、 投 資於 境外 之 金融 債 券、上市與上櫃公司發 行之公司債(含可轉換 公司債、交換公司債及 附認股權公司債)、證券 化商品者,其發行人或 保證人之長期債務信用 評等及債券之債務發行 評等應符合附表四所列 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 定等級以上。
五、附條件交易:以第二款 為標的者,交易相對人 短期債務信用評等應符 合附表二所列信用評等 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 上;以第三款、前款為 標的者,交易相對人長 期債務信用評等應符合 附表四所列信用評等機 構 評 定 達 一 定 等 級 以 上。
法」第十條第七款第二 目有關專業投資人委託 投資外國債券之信用評 等規範,僅要求發行人 或保證人之長期債務信 用評等或債券之債務發 行評等,擇一符合一定 等級即可,爰修正第四 款。
二、增訂第六款,理由同修 正條文第七條第六款。
一定等級以上。
六、投資於第三款或第四 款,其發行國家主權評 等 或 債 券 之 債 務 發 行 評 等 未 達 附 表 四 所 列 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 機構評等者,應符合下 列規定:
(一)投 資 總 額 不 得 超 過 帳 戶 淨 資 產 價 值之百分之二十。
(二)投資於 Rule 144A 債 券 總 金 額 不 得 超 過 帳 戶 淨 資 產 價 值 之 百 分 之 十,且該債券應附 有 自 買 進 日 起 一 年 內 將 公 開 募 集 銷售之轉換權。
第八條之一 信託業運用集 合管理運用帳戶投資於第 七條第六款及前條第六款 之商品(以下簡稱各該商 品)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相關銷售文件應具體 說 明 集 合 管 理 運 用 帳 戶 投 資 於 各 該 商 品 之 投資操作策略,並應以 顯 著 顏 色 及 字 體 方 式 載明下列事項:
(一)適 合 之 投 資 人 屬 性,以及投資人投 資 該 集 合 管理 運 用 帳 戶 不 宜占 其 投 資 組 合 過高 之 比重。
(二)投資風險警語。
(三)各 該 商 品 風 險 資 訊,並應揭露投資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第七條第六款及前 條第六款放寬,爰於本 條明定信託業應遵循 之配套措施。
Rule 144A 債券之 相關風險。
二、信託業應充分考量投 資 各 該 商 品 之 集 合 管 理運用帳戶之特性、風 險及投資人屬性,訂定 投 資 人 之 最 低 申 購 金 額。
三、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於 約 定 條 款 明 定 投 資 各 該 商 品 之 比 例 逾 百 分 之十者,應於帳戶名稱 後面加註投資警語「本 帳 戶 有 一 定 比 重 得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或 證 券 化 商 品」。
四、信託業應充分評估各 該商品相關風險,納入 內部控制制度,提報董 事會通過。
第七條附表三: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附表三 (境外政府債券國 家主權評等、境外債券或 證券化商品之發行人或保 證人評等、債券或商品之 債務發行評等,及相關附 條件交 易相 對人 之評 等 )
【非專業投資人適用】
信用評等機 構名稱
信用評等 等級 A.M. Best
Company, Inc.
bbb- DBRS Ltd. BBB- Fitch, Inc. BBB- Japan Credit
Rating Agency, Ltd.
BBB-
Moody’s Investor Services, Inc.
Baa3
Rating and Investment Information, Inc.
BBB-
Standard &
Poor’s Rating Services
BBB-
Egan-Jones Rating Company
BBB-
Kroll Bond Rating Agency
BBB-
Morningstar, Inc.
BBB-
附表三 (境外政府債券國 家主權評等、境外債券或 證券化商品之發行人或保 證人評等、債券或商品之 債務發行評等,及相關附 條 件 交易 相對 人之 評等 )
【非專業投資人適用】
信用評等機 構名稱
信用評等 等級 A.M. Best
Company, Inc.
bbb- DBRS Ltd. BBB- Fitch, Inc. BBB- Japan Credit
Rating Agency, Ltd.
BBB-
Moody’s Investor Services, Inc.
Baa2
Rating and Investment Information, Inc.
BBB-
Standard &
Poor’s Rating Services
BBB-
Egan-Jones Rating Company
BBB-
Kroll Bond Rating Agency
BBB-
Morningstar, Inc.
BBB-
為利各信評機構之信用評 等等級有一致性之標準,
將 Moody’s Investor Services, Inc. 之 信 用 評 等 等級自 Baa2 修正為 Baa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