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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範本 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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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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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範本

借款人________及保證人________聲明於民國__年__月__日攜回本契約詳 細審閱(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並充分瞭解及確認,雙方約定確實遵 守所列各條款。

借款人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茲向________銀行(以下簡稱「乙方」) 辦理借款,雙方約定確實遵守下列各條款:

第一條(契約類型)

本借款契約依其借款金額撥付方式之不同,可分以下兩種類型:

(一)一次撥付型:

係指乙方核給甲方一借款金額,而乙方將該借款金額一次撥付予甲方之 借款類型。

(二)循環動用型:

係指乙方核給甲方一定借款額度,甲方得於該額度內循環動用之借款類 型。

第二條(借款金額或額度)

(一)一次撥付型:

甲方借款金額為新臺幣____元整。

(二)循環動用型:

甲方借款額度為新臺幣____元整。

第三條(借款之交付)

(一)一次撥付型

於乙方撥入甲方指定在_____銀行之______存款第_____號帳戶 內,即視為乙方貸與款項之交付。

(二)循環動用型

於本借款額度及借款期限內,甲方憑存摺及取款憑條、電話語音 轉帳或網路轉帳,在甲方於乙方開設之_____存款第_____號帳戶

(以下簡稱「循環動用借款帳戶」)內由甲方循環動用,並於甲 方提領時視為乙方貸與款項之交付。

(三)撥付至借款人指定受款廠商帳戶

(2)

於乙方直接將借款金額撥付至甲方指定受款廠商於____銀行之 ______存款第_____號之帳戶內,即視為乙方貸與款項之交付。但 非屬遞延(預付)型交易之商品或服務契約,甲方得隨時不附理 由通知乙方停止撥付。乙方應就接獲通知時尚未撥付之款項,停 止撥付。

第四條(借款期間)

(一)一次撥付型

本借款期間____年____月,自民國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民國 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循環動用型

自民國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民國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一 年。契約期限屆滿前乙方如不同意續約,應至遲於契約期限屆滿之 三十日前(不含契約期限屆滿當日),以書面通知甲方;乙方如未依 前述規定辦理,甲方得主張依同一契約內容續約一年,不另換約。

第五條(借款利息計付方式)

本借款之利息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計付:

(一)按乙方基準利率(或其他指標利率)__%加年利率__%計算(合計 年利率__%);嗣後隨乙方基準利率(或其他指標利率)變動而調整,

並自調整後之第一個繳款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

(二)按乙方基準利率(或其他指標利率)__%加年利率__%計算(合計 年利率__%);嗣後隨乙方基準利率(或其他指標利率)變動而調整,

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

(三)固定利率,按年利率__%計算。

(四)限制提前清償之利率計算方式如次:_______

(五)(由甲方與乙方個別約定之其他方式)

第一項所稱之基準利率(或其他指標利率)以_______(請銀行載明係中央 銀行重貼現率、主要銀行定儲平均利率、金融業隔夜拆款平均利率、貨幣 市場利率或其他具市場性、代表性、透明化之利率指標加一定比率,並經 依規定公告者)定之。

前二項之利息計算方式,依各銀行之規定或貸款產品之不同分為下列二種

(3)

方式:

(一)按日計息者,一年(含閏年)以三百六十五日為計息基礎,以每日 ____(請銀行載明係最高、平均或最終)放款餘額乘以年利率,再除 以三百六十五即得每日之利息額。

(二)按月計息者,本金乘以年利率,再除以十二即得每月之利息額。不 足一個月之畸零天數部分,則按日計息,即:一年(含閏年)以三百 六十五日為計息基礎,以本金乘以年利率、天數,再除以三百六十 五即得畸零天數部分之利息額。

第六條(利率調整之通知)

乙方應於基準利率(或其他指標利率)調整時__日(不得超過十五日)內將調 整後之基準利率(或其他指標利率)告知甲方。未如期告知者,其為利率 調升時,仍按原約定利率計算利息、遲延利息;其為利率調降時,則按調 降之利率計算利息、遲延利息。

前 項 告 知 方 式 , 乙 方 除 應 於 營 業 場 所 及 網 站 公 告 外 , 雙 方 另 約 定 應 以╴╴╴╴之方式告知(上述約定告知方式得以簡訊通知、書面通知、電 子郵件、存摺登錄、繳息收據列印或網路銀行登入等為之),如未約定者,

應以書面通知方式為之(利率調整公告日與實際登錄或收受通知日會有時 間上之落差)。

乙方調整基準利率(或其他指標利率)時,甲方得請求乙方提供該筆借款 按調整後利率計算之本息攤還方式及本息攤還表。

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個別約定利息計付方式者,其利率調整時,準用前 三項之約定。

第七條(本息攤還方式與還款方式)

本借款本息攤還方式得約定下列方式之一:

(一)自實際撥款日起,按月每月付息一次,到期(___年___月___日)

還清本金。

(二)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三)自實際撥款日起,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

(四)自實際撥款日起,前___年(個月)按月付息,自第___年(個月)

(4)

起,再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五)循環動用借款帳戶之借款利息每月結算一次,按月計付本息。

(六)甲乙雙方約定之其他方式:

乙方應提供甲方借款本息計算方式及攤還表,並應告知網路或其他查詢方 式。

如未依第一項約定時,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但甲方 得隨時請求改依第一項所列方式之一還本付息。

乙方提供「無限制清償期間」與「限制清償期間」二種方案,甲方同意勾 選下列之內容:

□「無限制清償期間」:甲方同意按第五條第一項第___款計付借款利息,

甲方並得隨時償還借款或結清帳戶,無須支付違約金。

□「限制清償期間」:甲 方 同 意 按 第 五 條 第 一 項 第 四 款 計 付 借 款 利 息 , 並 同 意 如 於 本 借 款 撥 (用 )款 日 起 ___年 ( 或 ___月 ) 內 提 前 __________(請銀行敘明係「清償本金」或「清償全部本金」或「結清 本貸款帳戶」)時,給付提前清償違約金。上開提前清償違約金之計收 方式如次:________。

(註:以上計收方式應考量借款人之清償時間、貸款餘額等因素採遞減 方式計收。但借款人死亡或重大傷殘並取得證明文件等因素而須提前清 償貸款者,銀行不得向客戶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

第八條(遲延利息及違約金)

甲方如遲延 還 本 或 付 息 時,乙 方 按 原借款利率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 者,始得收取違約金。上開違約 金 按 下列方式計收: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原借款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原借款利率之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 收取期數為九期。

□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新臺幣_____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 期數為三期。(銀行得按「不同逾期期數」收取不同固定金額之違約金,

但不得按「每月逾期繳款金額不同區間」收取不同固定金額之違約金)。

甲方遲延還本或付息時,乙方按高於原借款利率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

(5)

者,不得另外收取違約金。上開遲延期間之利息,乙方按___計收,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 之利息。

第九條(費用之收取)

本借款之費用得約定如下:

(一)開辦費:新臺幣___元整。

(二)帳戶管理費:新臺幣___元整。

前項所列費用均以收取一次為限。且除前項所列費用之項目與金額外,乙 方不得另外收取其他費用。

第十條(加速條款)

甲方對乙方任一借款所負之支付一切本息及費用之債務,均應依約定期限 如數清償。

甲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得酌情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但 乙方依下列第二款、第六款及第七款之任一事由為前揭主張時,應於合理 期間以書面通知甲方後,始生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之效力:

(一)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者。

(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支付利息、費用、其他應付款項者。

(三)依破產法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和解、聲請宣告破產、經票據交 換所通知拒絕往來、停止營業,清理債務者。

(四)因債務人死亡而其繼承人聲明為拋棄繼承者。

(五)因刑事而受沒收主要財產之宣告者。

(六)甲方對乙方所負債務,其實際資金用途與乙方核定用途不符者。

(七)受強制執行或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保全處分,致乙方有不能受償之 虞者。

第十一條(抵銷權之行使)

甲方不依本契約之約定按期攤付本息時,債權債務屆期或依前條規定視為 到期,乙方得將甲方及保證人寄存乙方之各種存款及對乙方之其他債權於 必要範圍內期前清償,並將期前清償款項抵銷甲方對乙方所負本契約之債 務。但甲方之存款及其對乙方之其他債權足以清償本契約之債務者,則乙

(6)

方對保證人不得行使抵銷權。

乙方依前項為抵銷,其抵銷之意思表示應以書面方式通知甲方及保證人,

其內容應包括行使抵銷權之事由、抵銷權之種類及數額,並以下列順序辦 理抵銷:

(一)甲方對乙方之債權先抵銷,保證人對乙方之債權於乙方對甲方強制執 行無效果後抵銷。

(二)已屆清償期者先抵銷,未屆清償期者後抵銷。

(三)抵銷存款時,以存款利率低者先抵銷。

第十二條(住所變更之告知)

甲方、保證人之住所或通訊處所或乙方之營業場所如有變更者,應立即以 書面或甲乙雙方約定之方式告知對方。

第十三條(消費者資訊之利用)

乙方僅得於履行本契約之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甲方及保證人之 個人資料及與金融機構之往來資料。但相關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甲方及保證人:

□不同意(甲方或保證人如不同意,乙方將無法提供本項貸款服務)

□同意

(二者擇一勾選;未勾選者,視為不同意)

乙方得將甲方及保證人與乙方之個人與授信往來資料提供予財團法人金融 聯合徵信中心及受乙方遵循相關法令委任代為處理事務之人。但乙方經甲 方及保證人同意而提供予前述機構之甲方及保證人與乙方往來資料如有錯 誤或變更時,乙方應主動適時更正或補充,並要求前述機構或單位回復原 狀,及副知甲方或保證人。

甲方或保證人提供乙方之相關資料,如遭乙方以外之機構或人員竊取、洩 漏、竄改或其他侵害者,應儘速以適當方式通知甲方或保證人,且甲方或 保證人向乙方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流向情形時,乙方應即提供甲方或保證人 該等資料流向之機構或人員名單。

第十四條(委外催收之告知)

(7)

甲方如發生延滯逾期返還本金或利息時,乙方得將債務催收作業委外處 理,並應於債務委外催收前以書面通知甲方與保證人。通知內容應依相關 法令規定,載明受委託機構名稱、催收金額、催收錄音紀錄保存期限,及 其他相關事項。

乙方應將受委託機構基本資料公佈於乙方營業場所及網站。

乙方未依第一項規定通知或受委託機構未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催收,致甲 方或保證人受損者,乙方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委外業務之處理)

乙方依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規定,得將交易帳款收付業務、電腦處理業務或 其他與本契約有關之附隨業務,委託第三人(機構)處理。

乙方依前項規定委外處理業務時,應督促並確保該等資料利用人遵照銀行 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保密規定,不得將該等有關資料洩漏予第三人。

受乙方委託處理資料利用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 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甲方或保證人權利者,甲方或保證人得依 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向乙方及其委託處理資料利 用人請求連帶賠償。

第十六條(服務專線)

乙方之服務專線如下:

電話:

傳真:

電子信箱(E-MAIL):

網址:

其他:

上開資料如有變更,乙方應於營業場所或網站公告。

第十七條(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時之消費性貸款處理機制 聲明書之提供,但不屬本項貸款者除外)

(8)

乙方承作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之貸款業務,應於甲方申請貸款時,

以「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時之消費性貸款處理機制聲明書」

(如附件)先告知甲方及保證人相關規範與作業處理程序,該聲明書並為 契約內容之一部分。

第十八條(管轄法院)

倘因本契約涉訟者,雙方同意以台灣____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 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 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十九條(契約之交付)

本契約正本乙式__份,由甲乙雙方、保證人及其他關係人各執乙份為憑。

但經保證人及其他關係人要求或徵得其同意者,得交付影本由乙方註明『與 正本完全相符』並加蓋本契約專用章。

甲方(借款人):_________(簽章)

保證人:_________(簽章) 乙方:_________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9)

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時之消費性貸款處理機制 聲明書

________銀行(以下稱「本行」)依據「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 範本」第十七條規定,提供本聲明書。

一、借款人因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而得向本行申請停止 繼續付款之消費性貸款,係指符合下列兩項要件者:

(一)本行與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提供者進行「策略聯盟」、「共同推 廣」或其他合作關係,由本行為借款人購買該商品或服務之價金提供 消費性貸款服務。

(二)貸款撥付流程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 消費性貸款金額由本行直接撥入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提供者 所指定之帳戶內。

2. 本行撥款前,先洽請借款人填具取款條,由本行將消費性貸款金額 撥付借款人本人帳戶內,再憑該事先徵提之取款條,將消費性貸款 金額轉匯入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提供者所指定之帳戶內。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借款人不適用前項規定:

(一)商品或服務之提供非屬遞延(預付)型。

(二)商品或服務屬投資性質者(例如創業加盟)。

(三)因商品或服務之瑕庛、贈品、保固或售後服務而引起之爭議。

(四)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之提供者,已依法令或定型化契約應記載 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提供消費者履約保證責任。

三、本聲明書第一點所謂「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係指有 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提供者經法院宣告破產。

(二)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提供者經主管機關撤銷登記。

(三)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提供者經主管機關認定歇業。

(四)經法院裁判書敘明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提供者有無法提供商品 或服務之事實。

(五)其他足資證明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之訊息或資料。

(10)

四、借款人申請停止繼續付款之作業處理程序:

(一)借款人提出申請:

1、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提供者發生不能依約繼續提供商品或服 務之事實時,借款人應檢具下列證明文件,於繳款截止日前,向本 行提出停止繼續付款之申請:

(1)借款人與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提供者所簽訂之買賣或服務 契約、購貨證明或收據等憑證。

(2)商品或服務未獲提供之證明文件,例如有商品或服務使用紀錄之 收據及表單、會員卡或晶片卡、上課證、電信帳單……等(借款 人如無法提供者免附),及借款人向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提 供者催告商品或服務未獲提供之存證信函。

2、本行於借款人提出申請至審查核定准駁之期間,借款人之應付款 應以爭議款處理,不得將借款人逾期繳款紀錄報送財團法人金融 聯合徵信中心,亦不得對借款人進行催收。

(二)本行進行審核:

本行應依借款人提供之書面文件及其他資料予以查證是否符合本聲明 書第三點(一)至(五)所定任一「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無法 提供」之情事。

1、申請通過審核者:

(1)依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未獲提供之比例計算借款人免予支 付之金額。已獲商品或服務提供之比例部分金額仍應支付。

(2)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未獲提供之比例無法計算者(例如終 身會員、補習班之保證班、借款人及銀行皆無法提出證明文件以 計算未獲提供之比例……等),以借款人提出申請之時點為基準,

在該時點後各期未繳之款項,借款人無須繳納。但如有新事證足 以證明借款人有繼續獲得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時,借款人 應繼續繳付貸款本息。

2、申請未通過審核者:

(1)本行應附正當理由通知借款人其申請未通過審核。

(2)借款人於接獲前述通知後,應立即繳付應付款項,並應自原繳款 期限之次日起,依貸款契約約定之利率計算利息予本行。

(3)本行可恢復催收,如經本行催收,借款人仍不繳款,本行應報送 逾期繳款紀錄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11)

五、借款人於申請停止繼續付款時,如屬逾期放款戶或已經本行訴追者,

仍可依本聲明書之約定向本行申請停止繼續付款,但未獲提供商品或 服務前產生之逾期放款仍應依約繳納。

六、借款人聲明,借款人除依本聲明書之約定有得申請停止繼續付款之情 事外,借款人與遞延性商品或服務提供者間就商品或服務之品質、數 量、金額等有所爭議時,應逕向商品或服務之提供者尋求解決,不得 以此作為向本行拒繳應付款項之抗辯。

七、借款人或保證人未依貸款契約與本聲明書之約定,按時繳納各應付款 項者,本行得依法令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登錄相關資訊,借 款人與保證人明瞭此將可能影響借款人及保證人未來申辦其他貸款之 權利。

借款人及保證人已收到並已詳細閱讀本「聲明書」,特此聲明。

借款人: (簽名或蓋章)

身分證字號:

保證人: (簽名或蓋章)

身分證字號: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本聲明書乙式___份,一份由銀行留存備查,其他交由借款人及保證人收 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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