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穩僱用計畫申請書(第 次申請)/勞工-就業獎勵津貼
受理日期:
個案編號:
姓 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 出 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居 住 地 址 就業(上工)
日期 年 月 日 聯 絡 電 話 (市話) (手機)
現 職 單 位 名稱: 統一編號: (必填欄位)
檢 附 文 件
□1.就業獎勵津貼申請書及領取收據 □2.薪資證明文件影本
□3.勞工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如未變更身分證或居留證明文件及勞工匯款帳戶者,得於第 2 次以後之申請案,免附第 3 項文 件。但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仍得依本要點規定,查對相關資料,勞工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申請期間 與金額
1.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第 個月),申請金額新臺幣 元 2.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第 個月),申請金額新臺幣 元 3.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第 個月),申請金額新臺幣 元
申請期間 岀勤情形
月 份 期 間
出 勤 請假情況
每月薪資不低於中央主管 機關(勞動部)公告之每月 基本工資(部分工時不得 低於 12,800 元)
第 個月 日 假 日 假 日 假 日 □是 □否 第 個月 日 假__日 假 日 假 日 □是 □否 第 個月 日 假 日 假 日 假 日 □是 □否
切 結 簽 章
1. 本人同意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業務需要查詢本人之就業保險、勞工保險及職業災害保 險資料。
2. 本人與雇主確實具有勞雇關係,且未委託雇主替本人申請本次就業獎勵津貼。
3. 本人瞭解並願意遵守本計畫相關規定,茲證明所提供資料均為屬實,如有不實或違反 本計畫相關規定溢領津貼,除願歸還已領取之款項外,並願負一切法律責任。特此切 結為憑。
申請人簽章: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填寫)
審核意見
(申請人之各項津貼申領狀況等,請一併查核,並列印網際網路就業服務系統各項查核資料)
□失業勞工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於同一雇主連續就業滿 30 日。
□全時工作者,每月工資確實不低於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公告之每月基本工資
□部分工時工作者,每月工資不低 12,800 元。□低於該數額原因:
□已依法參加就業保險或職業災害保險。
□不符合申請條件,原因: 。 經審核合格核發津貼,共計新臺幣 元
承辦人員(就業中心): 單位主管(就業中心):
承辦人員: 業務主管: 機構主管: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表 C-4
領 據/勞工
茲領到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分署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之安穩僱用計畫就業獎勵津貼款項計新臺幣 萬 仟元整。
此 據
領取人: (簽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
日常居住處所地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第二次起之申請案,匯款帳戶未有變更者得免附)
給 付 方 式
( 請 勾 選 一 項
)
… … … 請 中 心 將 申 請 人 之 存 簿 封 面 影 本 浮 貼 於 此 處 … … …
※一、金融機構(不包含郵局)及分支機構名稱請完整填寫,存簿之總代號、分支代號 及帳號,請分別由左至右填寫完整,位數不足者,不需補零。
二、郵政存簿儲金局號及帳號(均含檢號)不足 7 位者,請在左邊補零。
三、所檢附金融機構或郵局之存簿封面影本應可清晰辨識,帳戶姓名須與勞保局加保 資料相符,以免無法入帳。
1、匯入申請人在金融機構之存簿帳戶:金融機構名稱: 銀行(庫局) 分 行(支庫局)
2、匯入申請人在郵局之存簿帳戶
局號: 帳號:
【備註】線上申請係由申請者透過自有帳號,依流程填列相關資料後確認送出申請,始產製申請領據,故無須再 加蓋相關章印
表 C-5
總代號 分支代號 帳 金融機構存款帳號(分行別、科目、編號、檢查號碼)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