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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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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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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1030350804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07 日

相關資料: 法條(7)‧司法判解(0)‧行政函釋(0)‧法學論著(1)‧相關圖表(0) 要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7 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

電子簽章法第 4 條等規定參照,同意書雖係以電子方式為之,

倘足以確認當事人意思表示,並有可為證明方式,即具有個人資 料保護法「書面同意」效力。

主 旨:

有關貴事務所詢問當事人於 iPad 及電子手寫板等電子裝置簽名同 意後,該親自簽名同意書之電子(影像)檔是否符合個資法規定之 當事人書面同意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至四,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事務所 103 年 6 月 19 日 2014-01531 號函。

二、按民法第 3 條所稱「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即法 律上規定某種法律行為,須以訂立書面為必要,此種書面,原則上應 由本人自寫,方符法定程式;而例外許其使他人代寫,但為慎重計,

在他人代寫之後,仍為由本人親自簽名。又倘本人確係於書面上以電 子手寫板上簽名,則僅係簽名之工具不同而已,並無礙仍屬本人親自 簽名(本部 101 年 8 月 29 日法律字第 10000057550 號函意旨 參照),合先敘明。

三、

次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 「第

十五條第二款及第十九條第五款所稱書面同意,指當事人經蒐集

者告知本法所定應告知事項後,所為允許之書面意思表示。」同

條第 2 項規定:「第十六條第七款、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

書面同意,指當事人經蒐集者明確告知特定目的外之其他利用目

(2)

的、範圍及同意與否對其權益之影響後,單獨所為之書面意思表 示。」個資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規定:「本法第 7 條所定書面 意思表示之方式,依電子簽章法之規定,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準此,同意書雖係以電子方式為之,倘足以確認當事人之意思表 示,並有可為證明之方式(電子簽章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參 照),即具有個資法第 7 條第 2 項「書面同意」之效力(經 濟部 100 年 10 月 27 日經商字第 10000663080 號函參 照)。至於該親自簽名同意書之電子(影像)檔是否符合電子簽 章法規定,涉及事實認定,建請貴事務所逕洽電子簽章法之主管 機關經濟部。

正 本:○○法律事務所 陳○○律師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

相關法條: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7、15、16、19 條(99.05.26)

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14 條(101.09.26)

 電子簽章法 第 4 條(90.11.14)

 民法 第 3 條(103.01.29 版)

法學論著: 歐盟內部市場電子交易之電子身分認證與信賴服務規章(續)(賴怡君 2015.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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