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侵犯與第三世界的政治變遷-15
伍、第三世界的人權侵犯
一、世界積極人權的實踐
1948 年 12 月 10 日聯合國正式通過了「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不但重申全人類生而自由,並享有相同的尊嚴與權利,同時 更 要 求 在 人 權 的 實 上 , 所 有 的 人 民 與國 家 應 採 取 相 同 的 標 準 ( A Common Standards)。 1986 年更通過代表積極人權的「發展權利宣言」(Declaration on Rights to Development),肯定人民有權享受經濟繁榮、社會進步的權利,因為人 是發展的主體,應該成為發展權利的積極參與者與受益者,進而要求各國有義務 透過立法及政策之推動,以全面掃除影響發展權實踐的障礙。
同時不可否認的,人權觀念也已透過國際組織而有所發展,無論是 1953 年的「歐洲人權公約」(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 )、1978 年的「美 洲人權公約」(Americ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抑或是 1986 年的「非洲 人權與民族權利憲章」(African Charter on Human and Peoples' Rights)、結社自由 及 保 護 組 織 權 的 公 約 (Convention concerning Freedom of Association and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to Organize)…等,已迫使各國瞭解基本人權已不僅是國內 的問題,同時也已擴及為國際的問題,深受各國的重視。
法國學者 Karel Vasak 在 1977 年提出「三代人權」(Three Generations of Human Rights)的主張,其靈感是來自於法國大革命「自由」(Liberty)、「平等」(Equality)、
「博愛」(Fraternity)的三大口號,認為第一代人權(First-generation Human Rights)所關注的是與「自由」有關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如言論自由(Freedom of Speech
、
公平審判的權利(The Right to a fair trial)、
宗教信仰的自由(Freedom of Religion)及投票的權利(Voting Rights);第二代人權(Second-generation Human Rights)所關注的是與「平等」有關的經濟、社會及文化之權利,包括如就業的 權利(Right to be Employed)、住房的權利(Rights to Housing)、醫療照顧的權利(Rights to Health Care);而第三代人權(Third-generation Human Rights)所關 注者則是與「博愛」有關的全體發展的權利,健康環境的權利(Rights to Healthy
Environment)、自決權(Right to Self-determination)。1
換言之,第一代是消極的避免生存權、自由權與私產權受到侵害,第二代是 要求政府應積極的去保障人民的權益如工作權、受教育與參與的權利,第三代則 是著重個人與群體發展的權利,包括和平權、環境權等。由此可明顯發現,世界 人權之走向,是已由第一代、第二代的人權理念趨向於第三代的發展權。可是依 據第三世界政治發展的經驗顯示,仍有許多國家與地區在「黨國體制」(Party-Stae System)的威權統治下,人權侵犯的現象,猶處於第一代人權要解決的階段,而 此也正是現代國際社會最為關切的發展危機。
1 Three Generations of Human Rights
http://en.wikipedia.org/wiki/Three_generations_of_human_righ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