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侵犯與第三世界的政治變遷-12
二、人權侵犯對政治變遷的影響
依據學者經驗研究顯示,引發政治變遷的因素雖然複雜,但主要仍可分成政 治系統「內發的變遷」(Endogenous Change)與「外發的變遷」(Exogenous Change)
兩方面及其相互的影響與刺激所形成。政府若能積極而有效率的以人權立法
(Legislating for Human Rights)來改善國內的人權水準,且能持續的增強國民的 人權教育(Human Rights Education),則該國因重視人權所帶來的政治績效
(Political Performance),必會因其「制度正當性」(Institutional Legitimacy)與 政府治理正當性(Governmental Legitimacy)的雙重提升而促進其政治安定 (Political Stability)在政治發展上功能性的增強。1
因為畢竟承如學者所言,政府對於人權是必須有一定水準的尊重。具體言之,
善的治理(Good Governance)是必須對人權、法治(Rule of Law)、民主化 (Democratization)、正當性的政府(Legitimate Government)及活化市場經濟
(Market Economy)有所承諾的。換而言之,沒有人權的體現,善治理的任務是 不可能達成的。2
不過,若政府是反其道而行,即一方面漠視全球化(Globalization)中人權 的發展,一方面故意忽視人權立法與教育,三方面對人權侵犯亦完全不負責任,
則該國政府勢必在政府治理正當性(Governmental Legitimacy)與「制度正當性」
(Institutional Legitimacy)的雙重下降中埋下政治不安定(Political Instability)的種 子,進而導致「政治的衰敗」(Political Decay)。現若以 2002 年 5 月 20 日成立 的東帝汶民主共和國(Democratic Republic of East Timor)為例,其之所以會堅 持經由公民投票(Plebiscite)來尋求獨立,主要也是因為印尼政府多年來對東帝汶 人權侵犯及高壓統治所造成。根據人權組織的統計,東帝汶自 1975 年被強迫併 入印尼版圖成為地 27 省以來,至少已經有 20 萬人死於印尼政府的虐殺行動中,
較著名的殺戮罪行應屬發生於 1991 年 11 月 12 日的「聖塔克魯斯虐殺事件」,當
1 Cooper, Jonathan & Adrian Marshall-William,2000, Legislating for Human Rights: The Parliamentary Debates on the Human Rights Bill, Oxford & Portland Oregon: Hart Publishing.
2 Sano, Hans-Otto,2002,” Good Governance, Accountability and Human Rights” in in Hans-Otto Sano
& G. Alfredsson(eds), Human Rights and Good Governance, London: 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PP.126-128,P.132.
時獨立派計畫在東帝汶首府發動示威遊行,三千多名獨立派人士遊行到被印軍屠 殺的東帝汶烈士墳墓,他們手持標語,高喊「東帝汶萬歲」,印尼軍警卻突然向 群眾掃射,被殺者達三百多人。這些嚴重的人權侵犯,事實上就是成為東帝汶人 民為何拼死仍要尋求獨立的原因。3
3東帝汶獨立始末 http://proj.ncku.edu.tw/seataiwan/prof%20dai/16.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