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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年地方教育事務統合視導--體育項目指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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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權重:100 分)

評鑑項目 評鑑細項 分數 勾選 得分 填表說明 訪視結果說明(縣市自填,訪視人員查

核) (一)

落實推動國民 體育日 (10%)

1. 配 合 國 民 體 育 日 辦 理 縣 市 推 動 體 育 有 功 人 員 表 揚 活動。

(1)縣市政府辦理表揚活

動。 2

1. 請 檢 附 詳 細 佐 證 資料 (含計畫、成果報告、照 片等)。

2. 「 國 民 體 育 日 系 列活 動」:包括辦理社區聯誼 賽、全民健身活動實施 計畫及公共運動設施開 放民眾免費使用等。

(2)所屬鄉鎮市區配合表 揚活動推薦體育有功 人員(團體)情形。

1

2.配合國民體育日辦理系列活動情

形。 3

(2)

核) 3.配合國民體育日辦理縣市層級社區

聯誼賽開幕典禮及系列活動機關首 長參與度。

2

3.「系列活動」,係指包含 運動社團展演、運動體 驗、體適能檢測等必辦 事項;是否搭配體育運 動 領 域 以 外 活 動 或 攤 位,達跨域加值效果;

其他特別活動規劃。

4.「免費開放公共運動設 施情形」,係指於國民體 育日縣市轄區內免費開 放公共運動設施情形,

包括提供縣市轄區內應 免費開放、已免費開放 及未免費開放公共運動 設施數量、配合國民體 育法第3 條第 4 項規定 修正現行管理規範並於 國民體育日前公布實施 情形、透過各項管道公 告民眾免費開放公共運 動設施情形,另有特殊 原 因 而 未 能 免 費 開 放 者,均應提出相關佐證 資料供訪視委員審查。

4.配合國民體育日免費開放公共運動

設施情形。 2

(3)

核) (二)

推展全民運動 執行成效(15%)

1. 推 展 全 民 運 動 行 政 配 合度。

(1)104 年打造運動島計 畫申請、103 年打造運 動島核銷時程。

4

1. 請 檢 附 詳 細 佐 證 資料 (含公文、彙整表、成果 報告書等)。

2.「申請、核銷時程」,係 指以公文及附件到體育 署日為準,且無再補件。

3.「落實度」,係指綜合 經費執行率、計畫與執 行差異度、訪視委員訪 視評分結果。

4. 「 單 車 活 動 之 執 行 成 效」,係指有 2 場假各 縣市之自行車道辦理及 每場次參加人數 170 人 以上。

(2)體育署(含執行中心) 召開打造運動島相關 會議出席率。

1

2.103 年打造運動島計畫縣市落實度。 5

加分:103 年打造運動島計畫「單車活 動」縣市執行成效。 2

加分:定期訪視身心障礙(含銀髮族) 運動休閒會館辦理情形,並附 活動(訪視)紀錄。 2

加分:除體育署分攤經費辦理之活動 外,地方政府自行規畫辦理推 展全民運動之成果。 1

(4)

核)

3. 規律運 動人口 比率。

(1) 與 102 年 相 較 增 加 1.5%以上。 5

5.右側「說明」欄為必填 項目。

6.公式:

(103 年度縣市規律運動 人口率-102 年度縣市 規律運動人口率) 7.以 103 年運動城市調查

結果為準。

8.本項指標含加分項目總 分不得超過 15 分。

102 年度縣市規律運動人口率=

103 年度縣市規律運動人口率=

103 年規律運動人口率平均值=

(2)與 102 年相較增加 1%

以上未達 1.5% 。 4

(3) 與 102 年 相 較 增 加 0.5%以上未達 1%。 3

(4)未低於 102 年,或與 102 年相較增加幅度 未達0.5%。

2

加分:未低於 103 年全國 規 律 運 動 人 口 率 平均數值 1% 。

1

加分:高於 102 年全國規 律 運 動 人 口 率 平 均。

2

(5)

核) (三)

有 關 縣 市 政 府 辦 理 督 導 或 訪 視工作 (7%)

1. 有 訪 視 所 轄 鄉 (鎮、市、

區 ) 公 所,是否 依 國 民 體 育 法 第4條第 2項之規 定:「應 置 體 育 行 政 人 員,負責 轄 區 內 國 民 體 育 活 動 之規劃、

輔 導 及 推 動 事 宜。」

(1)設置體育行政人員比 例達100%。 2

1. 請 檢 附 詳 細 佐 證 資 料 (含計畫、成果報告、照 片等)。

2.「全國運動場館資訊網 計畫」,係指上網填報 轄內縣/市立學校及公 有運動場館設施資訊,

並將上網填報結果應列 印供訪視委員審查,且 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包 含提供應填報、已填報 及未填報運動場館設施 數量及配合體育署行政 作業情形)。

(2)設置體育行政人員配 合體育署推展全民運 動政策主、承辦活動之 規劃、輔導及推動情 形。

3

2.配合建構全國運動場館資訊網計畫 上網填報所屬運動場館(含學校)資 訊情形。

2

(6)

核) (四)

各 縣 市 運 動 特 色(15%)

1.推動學生適應體育且有具體實施作

法及績效。(4%) 4

1.本項評分將由體育署邀 集 學 者 專 家 審 查 後 定 之。

2.請逐項條列運動特色,

並 附 上 詳 細 佐 證 資 料 (如實施計畫、成果報 告、照片等)。

3.請彙整並製作總表,以 利委員審查。

4.所送資料以兩箱為限,

紙箱尺寸最大不得超過 長 60cm x 寬 50cm x 高 30cm。

5.「綜合性運動會」,係 指辦理本部核定之全國 運動會、全民運動會、

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

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

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 會 及 全 國 原 住 民 運 動 會。

6.本項指標含加分項目總 分不得超過 15 分。

2.推動區域運動人才、體育班及基層 訓練站有具 體實施 作 法及績效 。 (4%)

4

3.整體規劃並執行地方特色教學計 畫、體育活動及其績效。(3%) 3 4.其他重大運動發展特色(例如山野教

育、學生海洋暨水域運動教育)。(4%) 4

加分:協助體育署辦理重大綜合性運

動會。(3%) 3

(7)

核) (五)

落 實 規 劃 學 生 在校期間,除體 育課程時數外,

每 日 參 與 體 育 活 動 時 間 每 週 達 150 分鐘以上 (8%)

1.有規劃學生參與體育活動每週 150 分鐘以上具體策略及績效。 4

1.縣市應訂定每週在校運 動 150 分鐘計畫。

2.績效部分應展示部分學 校配合計畫的執行成果 (檢附相關照片、推動策 略前後差異等資料)。

3. 督 導 方 式 可 列 於 計 畫 中,並據此辦理督導事 宜(檢附相關照片等資 料)。

2.定期督導規劃學生參與體育活動每 週 150 分鐘以上具體實施策略。 4

(六)

所 屬 各 級 中 小 學(4-12 年級)學 生體適能 4 項檢 測 指 標 均 達 中 等 以 上 之 比 例 (10%)

1.體適能上傳率達 90%以上,且 4 項 檢測指標均達中等以上比率達 60%

以上。

10

1.體適能上傳率未達 90%

以上,以 0 分計算。

2. 依 體 育 署 體 適 能 網 站 (http://www.fitness.org.

tw/)體適能常模標準,

由學校實施 體適能檢 測(一分鐘仰臥起坐、

立定跳遠、800 暨 1600 公尺跑走、 坐姿體前 彎),4 項檢測指標均達 中等(含)以上學生數/

總學生數(國小指四年 級【含】以上學生)。

3.所謂中等(含)以上是指:

4 項檢測指標均達常模 百分等級 25(含)以上之 學生。

所屬學校

指標 合計

4 項檢測指標均達 中等(含)以上學生 數

總學生數 百分比 上傳學生數 總學生數 百分比 2.體適能上傳率達 90%以上,且 4 項

檢測指標均達中等以上比率 50%以 上,未達 60%。

8

3.體適能上傳率達 90%以上,且 4 項 檢測指標均達中等以上比率 45%以 上,未達 50%。

6

4.體適能上傳率達 90%以上,且 4 項 檢測指標均達中等以上比率 40%以 上,未達 45%。

4

5.體適能上傳率達 90%以上,且 4 項 檢測指標均 達中等 以 上 比率未 達 40%。

2

(8)

核) 加分:較去年增加 3%以上。 3

4.以各縣市上傳 102 學年 度至體育署體適能網站 資料之統計結果為準。

5.本項指標含加分項目總 分不得超過 10 分。

加分:較去年增加 2%以上但未達 3%。 2

加分:較去年增加 1%以上但未達 2%。 1

(七)

縣 市 政 府 所 屬 學 校 學 生 溺 水 死亡人數與前 1 年 自 我 比 較 已 降低者(7%)

1.無人溺水死亡。 7

1.以「校園安全及災害事 件即時通報網」數據為 準。

2.本項指標含加分項目總 分不得超過 7 分。

學校 指標

縣市 所屬 高中

國中 國小 合計 前一年

溺水死 亡人數 本年溺 水死亡 人數 2.溺水死亡人數較前 1 年已降低。 5

3.維持。 3

加分:有編列預算並規劃或督導學校 推動學生水中自救游泳教學。 1

(9)

核) 加分:縣市政府有定時(至少每半年一

次)由秘書長以上層級主持召 開跨局處水域安全會議。

1

加分:縣市政府有結合民間專業團體 訂定於危險水(海)域於 6-8 月 間定期巡點或駐點計畫者。

1

(八)

縣 市 政 府 有 規 劃 或 督 導 學 校 辦 理 游 泳 能 力 認證,且學校學 生 會 游 泳 之 比 例(8%)

1.有規劃或督導學校辦理游泳能力認 證,且學生學會游泳比率達 65%以 上。

8

1. 學 校 學 生 會 游 泳 之 比 例,係指 103 年 6 月畢 業 學 生 學 會 游 泳 之 比 率:應屆畢業學生會游 泳之學生數/應屆畢業 總學生數。

2.游泳能力的定義:游泳 能力鑑定標準:國小畢 業前達到 2 級,國中畢 業前達到 3 級,高中(職) 畢業前達到 4 級。

3.游泳能力五級分級請依 全國中、小學學生游泳

學校 指標

縣市 所屬 高中

國 中

小 合計 游

泳 能 力

達 標 未 達 標 總 學生數 百分比 2.有規劃或督導學校辦理游泳能力認

證,且學生學會游泳比率 55%以上,

未達 65%。

6

3.有規劃或督導學校辦理游泳能力認 證,且學生學會游泳比率 45%以上,

未達 55%。

4

4.有規劃或督導學校辦理游泳能力認 證,且學生學會游泳比率 35%以上,

未達 45%。

2

(10)

核) 加分:學生學會游泳比率達成體育署

賦 予 各該縣 市 年度努力目 標 值。

2

與自救能力基本指標填 寫,如未實施五級檢測 之學校,則請比對學生 游泳能力。

4.本項指標含加分項目總 分不得超過 8 分。

加分:學生學會游泳比率較去年成長

超過 6.5%。 2

加分:學生學會游泳比率較去年成長 超過 3.25%。 1 (九)

國小體育教師 增能(15%)

1.國小體育專長教師占國小體育教師

比率 40%以上。 15

1.國小體育教師定義:於 國民小學教授體育課之 教師(含配課),代理體 育課程之教師人力不在 本調查之列。

2. 國 小 體 育 專 長 教 師 包 括:

(1) 指體育運動相關系 所畢業之國小體育 教師。

(2) 取得大專校院體育 相關系所進修學分

人數 國小體育專長教師

國小體育教師 2.國小體育專長教師占國小體育教師 百分比

比率 30%以上未達 40%。 12

3.國小體育專長教師占國小體育教師 比率 20%以上未達 30%。 9

4.國小體育專長教師占國小體育教師 比率 10%以上未達 20%。 6

(11)

核)

加分:校長會議將各校體育專長排課 與授課執行情形納入討論案或 專題研討。

1

8 學分以上之國小 體育教師。

(3) 具有全國性單項運 動協會核發之 C 級 以上教練證之國小 體育教師。

(4) 具有全國性單項運 動協會核發之 C 級 以上裁判證之國小 體育教師。

(5) 具 體 育 署 核 發 之

「體育專業證照」

(包括:國民體適能 指導員、登山嚮導 員證、運動傷害防 加分:已將國小體育專長排課與授課

執行情形納入定期訪視及督學 視導項目。

1

加分:國教輔導團已執行國小非體育 專長教師授課觀摩、研討或開 發教材教案等相關計畫。

1

(12)

核)

加分:針對非體育專長教師舉辦田徑、

游泳、體操等相關研習時數佔 總研習時數比率達 50%以上。

1

護員證、學校專任 運 動 教 練 證 ) 之 國 小體育教師。

(6) 具有經體育署審定 並認可,具授證資 格的民間團體所授 與之救生員證及山 域嚮導證之國小體 育教師。

3.非體育專長教師:無具 備上述任一要件者之國 小體育教師,即為非體 育專長教師。

4.「總研習時數」,係指辦 理 體 育 課 程 教 學 相 關 研習時數。

5.本指標數據由本部 102 年 學 校 體 育 統 計 年 報 提供,加分部分資料請 縣市提供。

6.本項指標含加分項目總 分不得超過 15 分。

(13)

核) (十)

體育班管理與 輔導情形(5%)

1. 體 育 班 設 立 變 更 停 辦 審 核 機 制。(1%)

(1)有建立審核機 制,並依規定 審核。

1

1.「體育班變更」,係指體 育班變更原由主管機關 核定發展之運動種類。

2.「有建立審核機制」,係 指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 有 相 關 審 核 規 定 或 原 則,並籌組審核小組,

定期審核所屬學校申請 體育班設立、變更、停 辦事宜,具有審核會議 紀錄者。

3.「依規定審核」,係指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就學校 所送體育班設立、變更、

停辦計畫,依高級中等 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 法,予以審核,審核結 (2)有建立審核機

制,但未依規 定審核。

0.5

(14)

核)

(3)未建立審核機 制,且未依規 定審核。

0

果並符合體育班相關法 令規定。相關法令規定 事項包括:

(1)設立體育班之起始 年級。

(2)發展運動種類。

(3)每班學生人數。

(4)配置專任運動教練。

(5)師資員額編制。

(6)課程與教學規劃。

(7)訓練時數與參賽日 數。

(8)訓練場地、設備、器 材及經費預算編列。

2. 體 育 班 評 鑑 及 訪 視 輔 導 辦 理 情形。(2%)

(1)評鑑及訪視輔 導二項均有定 期辦理,並依 規定進行。

2

1.「定期辦理」,係指訂有 實施計畫,於每學年度 或 年 度 辦 理 評 鑑 及 訪 視。

2.「依規定進行」,係指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 班 設 立 辦 法 所 規 定 進 行,所規定事項包括:

(2)評鑑及訪視輔 導二項均有定 期辦理,但未 依規定進行。

1.5

(15)

核)

(3)評鑑及訪視輔 導僅一項有定 期辦理,並依 規定進行。

1

(1)評鑑報告送中央主 管機關備查期限(每 年 12 月 31 日前)。

(2)評鑑結果應列為校 務評鑑、校長成績考 核及校長 遴選之重 要參據。

(3)應邀集專家學者、運 動團體或 法人及相 關機關代表,組成訪 視小組。

(4)訪視結果,應作成報 告。

(5)訪視結果,由各該主 管機關督 導學校改 進。

(4)評鑑及訪視輔 導僅一項有定 期辦理,但未 依規定進行。

0.5

(5)未定期辦理評 鑑 及 訪 視 輔 導。

0

3. 所 屬 公 立 學 校 體 育 班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聘 任 情 形 。(2%)

(1) 聘 任 比 例 達 100%或以上。 2

1.聘任比例=實際聘任專 任運動教練人數÷應聘 專任運動教練人數(不 含私立學校)×100%。,

1.應聘專任運動教練人數 學校別 非 屬 每 年

級 均 設 體 育 班 二 班 以 上 者 之 學校數

每 年 級 均 設 體 育 班 二 班 以 上 者 之 學 校 數

(2) 聘 任 比 例 達 60% , 未 達 100% 。

1.5

(16)

核) (3) 聘 任 比 例 達

30% , 未 達 60% 。

1

請採計至小數點第 2 位 (無條件進位)。

2.「實際聘任專任運動教 練人數」,係指列入編 制並已依各級學校專任 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相 關 規 定 聘 任 之 人 數 (不含約聘僱、約用人 員)。

3.完全中學校數請納入高 中職部分計算。

4.正式+約聘僱教練相加 聘任比例達 100%或以 上=【實際聘任專任運動 教練人數+實際聘任約 聘僱、約用教練人數】÷

應聘專任運動教練人數 (不含私立學校)×100%;

本案需≧100%,採本案 計 算 者 最 高 只 能 得 1 分;意即不得採計其他 項目分數。

5.本項指標含加分項目總 分不得超過 5 分。

高中職 國中 國小

小計 (A) (B)

備註:應聘專任運動教練人數=A+2B 2.實際聘任專任運動教練人數

學校別

非 屬 每 年 級 均 設 體 育 班 二 班 以 上 者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人 數

每 年 級 均 設 體 育 班 二 班 以 上 者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人數

未 設 體 育 班 者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人數 高中職

國中 國小

小計 (C) (D) (E) 備註:實際聘任專任運動教練人數 =C+D+E

若所在縣市無體育班之設立,則本項分 數得平均分配至各項配分。

(4)聘任比例未達 30% 或 已 規 劃 辦理聘任前置 作業或已編列 專款進用約聘 僱運動教練。

0.5

(5)未規劃辦理聘 任前置作業。 0 加分:正式+約聘

僱 教 練 相 加 聘 任 比 例達 100%

或以上。

1

加分:聘任比例較 去 年 成 長 超過 20%。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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