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重:100 分)
評鑑項目 評鑑細項 分數 勾選 得分 填表說明 訪視結果說明(縣市自填,訪視人員查
核) (一)
落實推動國民 體育日 (10%)
1. 配 合 國 民 體 育 日 辦 理 縣 市 推 動 體 育 有 功 人 員 表 揚 活動。
(1)縣市政府辦理表揚活
動。 2
1. 請 檢 附 詳 細 佐 證 資料 (含計畫、成果報告、照 片等)。
2. 「 國 民 體 育 日 系 列活 動」:包括辦理社區聯誼 賽、全民健身活動實施 計畫及公共運動設施開 放民眾免費使用等。
(2)所屬鄉鎮市區配合表 揚活動推薦體育有功 人員(團體)情形。
1
2.配合國民體育日辦理系列活動情
形。 3
核) 3.配合國民體育日辦理縣市層級社區
聯誼賽開幕典禮及系列活動機關首 長參與度。
2
3.「系列活動」,係指包含 運動社團展演、運動體 驗、體適能檢測等必辦 事項;是否搭配體育運 動 領 域 以 外 活 動 或 攤 位,達跨域加值效果;
其他特別活動規劃。
4.「免費開放公共運動設 施情形」,係指於國民體 育日縣市轄區內免費開 放公共運動設施情形,
包括提供縣市轄區內應 免費開放、已免費開放 及未免費開放公共運動 設施數量、配合國民體 育法第3 條第 4 項規定 修正現行管理規範並於 國民體育日前公布實施 情形、透過各項管道公 告民眾免費開放公共運 動設施情形,另有特殊 原 因 而 未 能 免 費 開 放 者,均應提出相關佐證 資料供訪視委員審查。
4.配合國民體育日免費開放公共運動
設施情形。 2
核) (二)
推展全民運動 執行成效(15%)
1. 推 展 全 民 運 動 行 政 配 合度。
(1)104 年打造運動島計 畫申請、103 年打造運 動島核銷時程。
4
1. 請 檢 附 詳 細 佐 證 資料 (含公文、彙整表、成果 報告書等)。
2.「申請、核銷時程」,係 指以公文及附件到體育 署日為準,且無再補件。
3.「落實度」,係指綜合 經費執行率、計畫與執 行差異度、訪視委員訪 視評分結果。
4. 「 單 車 活 動 之 執 行 成 效」,係指有 2 場假各 縣市之自行車道辦理及 每場次參加人數 170 人 以上。
(2)體育署(含執行中心) 召開打造運動島相關 會議出席率。
1
2.103 年打造運動島計畫縣市落實度。 5
加分:103 年打造運動島計畫「單車活 動」縣市執行成效。 2
加分:定期訪視身心障礙(含銀髮族) 運動休閒會館辦理情形,並附 活動(訪視)紀錄。 2
加分:除體育署分攤經費辦理之活動 外,地方政府自行規畫辦理推 展全民運動之成果。 1
核)
3. 規律運 動人口 比率。
(1) 與 102 年 相 較 增 加 1.5%以上。 5
5.右側「說明」欄為必填 項目。
6.公式:
(103 年度縣市規律運動 人口率-102 年度縣市 規律運動人口率) 7.以 103 年運動城市調查
結果為準。
8.本項指標含加分項目總 分不得超過 15 分。
102 年度縣市規律運動人口率=
103 年度縣市規律運動人口率=
103 年規律運動人口率平均值=
(2)與 102 年相較增加 1%
以上未達 1.5% 。 4
(3) 與 102 年 相 較 增 加 0.5%以上未達 1%。 3
(4)未低於 102 年,或與 102 年相較增加幅度 未達0.5%。
2
加分:未低於 103 年全國 規 律 運 動 人 口 率 平均數值 1% 。
1
加分:高於 102 年全國規 律 運 動 人 口 率 平 均。
2
核) (三)
有 關 縣 市 政 府 辦 理 督 導 或 訪 視工作 (7%)
1. 有 訪 視 所 轄 鄉 (鎮、市、
區 ) 公 所,是否 依 國 民 體 育 法 第4條第 2項之規 定:「應 置 體 育 行 政 人 員,負責 轄 區 內 國 民 體 育 活 動 之規劃、
輔 導 及 推 動 事 宜。」
(1)設置體育行政人員比 例達100%。 2
1. 請 檢 附 詳 細 佐 證 資 料 (含計畫、成果報告、照 片等)。
2.「全國運動場館資訊網 計畫」,係指上網填報 轄內縣/市立學校及公 有運動場館設施資訊,
並將上網填報結果應列 印供訪視委員審查,且 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包 含提供應填報、已填報 及未填報運動場館設施 數量及配合體育署行政 作業情形)。
(2)設置體育行政人員配 合體育署推展全民運 動政策主、承辦活動之 規劃、輔導及推動情 形。
3
2.配合建構全國運動場館資訊網計畫 上網填報所屬運動場館(含學校)資 訊情形。
2
核) (四)
各 縣 市 運 動 特 色(15%)
1.推動學生適應體育且有具體實施作
法及績效。(4%) 4
1.本項評分將由體育署邀 集 學 者 專 家 審 查 後 定 之。
2.請逐項條列運動特色,
並 附 上 詳 細 佐 證 資 料 (如實施計畫、成果報 告、照片等)。
3.請彙整並製作總表,以 利委員審查。
4.所送資料以兩箱為限,
紙箱尺寸最大不得超過 長 60cm x 寬 50cm x 高 30cm。
5.「綜合性運動會」,係 指辦理本部核定之全國 運動會、全民運動會、
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
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
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 會 及 全 國 原 住 民 運 動 會。
6.本項指標含加分項目總 分不得超過 15 分。
2.推動區域運動人才、體育班及基層 訓練站有具 體實施 作 法及績效 。 (4%)
4
3.整體規劃並執行地方特色教學計 畫、體育活動及其績效。(3%) 3 4.其他重大運動發展特色(例如山野教
育、學生海洋暨水域運動教育)。(4%) 4
加分:協助體育署辦理重大綜合性運
動會。(3%) 3
核) (五)
落 實 規 劃 學 生 在校期間,除體 育課程時數外,
每 日 參 與 體 育 活 動 時 間 每 週 達 150 分鐘以上 (8%)
1.有規劃學生參與體育活動每週 150 分鐘以上具體策略及績效。 4
1.縣市應訂定每週在校運 動 150 分鐘計畫。
2.績效部分應展示部分學 校配合計畫的執行成果 (檢附相關照片、推動策 略前後差異等資料)。
3. 督 導 方 式 可 列 於 計 畫 中,並據此辦理督導事 宜(檢附相關照片等資 料)。
2.定期督導規劃學生參與體育活動每 週 150 分鐘以上具體實施策略。 4
(六)
所 屬 各 級 中 小 學(4-12 年級)學 生體適能 4 項檢 測 指 標 均 達 中 等 以 上 之 比 例 (10%)
1.體適能上傳率達 90%以上,且 4 項 檢測指標均達中等以上比率達 60%
以上。
10
1.體適能上傳率未達 90%
以上,以 0 分計算。
2. 依 體 育 署 體 適 能 網 站 (http://www.fitness.org.
tw/)體適能常模標準,
由學校實施 體適能檢 測(一分鐘仰臥起坐、
立定跳遠、800 暨 1600 公尺跑走、 坐姿體前 彎),4 項檢測指標均達 中等(含)以上學生數/
總學生數(國小指四年 級【含】以上學生)。
3.所謂中等(含)以上是指:
4 項檢測指標均達常模 百分等級 25(含)以上之 學生。
所屬學校
指標 合計
4 項檢測指標均達 中等(含)以上學生 數
總學生數 百分比 上傳學生數 總學生數 百分比 2.體適能上傳率達 90%以上,且 4 項
檢測指標均達中等以上比率 50%以 上,未達 60%。
8
3.體適能上傳率達 90%以上,且 4 項 檢測指標均達中等以上比率 45%以 上,未達 50%。
6
4.體適能上傳率達 90%以上,且 4 項 檢測指標均達中等以上比率 40%以 上,未達 45%。
4
5.體適能上傳率達 90%以上,且 4 項 檢測指標均 達中等 以 上 比率未 達 40%。
2
核) 加分:較去年增加 3%以上。 3
4.以各縣市上傳 102 學年 度至體育署體適能網站 資料之統計結果為準。
5.本項指標含加分項目總 分不得超過 10 分。
加分:較去年增加 2%以上但未達 3%。 2
加分:較去年增加 1%以上但未達 2%。 1
(七)
縣 市 政 府 所 屬 學 校 學 生 溺 水 死亡人數與前 1 年 自 我 比 較 已 降低者(7%)
1.無人溺水死亡。 7
1.以「校園安全及災害事 件即時通報網」數據為 準。
2.本項指標含加分項目總 分不得超過 7 分。
學校 指標
縣市 所屬 高中
國中 國小 合計 前一年
溺水死 亡人數 本年溺 水死亡 人數 2.溺水死亡人數較前 1 年已降低。 5
3.維持。 3
加分:有編列預算並規劃或督導學校 推動學生水中自救游泳教學。 1
核) 加分:縣市政府有定時(至少每半年一
次)由秘書長以上層級主持召 開跨局處水域安全會議。
1
加分:縣市政府有結合民間專業團體 訂定於危險水(海)域於 6-8 月 間定期巡點或駐點計畫者。
1
(八)
縣 市 政 府 有 規 劃 或 督 導 學 校 辦 理 游 泳 能 力 認證,且學校學 生 會 游 泳 之 比 例(8%)
1.有規劃或督導學校辦理游泳能力認 證,且學生學會游泳比率達 65%以 上。
8
1. 學 校 學 生 會 游 泳 之 比 例,係指 103 年 6 月畢 業 學 生 學 會 游 泳 之 比 率:應屆畢業學生會游 泳之學生數/應屆畢業 總學生數。
2.游泳能力的定義:游泳 能力鑑定標準:國小畢 業前達到 2 級,國中畢 業前達到 3 級,高中(職) 畢業前達到 4 級。
3.游泳能力五級分級請依 全國中、小學學生游泳
學校 指標
縣市 所屬 高中
國 中
國
小 合計 游
泳 能 力
達 標 未 達 標 總 學生數 百分比 2.有規劃或督導學校辦理游泳能力認
證,且學生學會游泳比率 55%以上,
未達 65%。
6
3.有規劃或督導學校辦理游泳能力認 證,且學生學會游泳比率 45%以上,
未達 55%。
4
4.有規劃或督導學校辦理游泳能力認 證,且學生學會游泳比率 35%以上,
未達 45%。
2
核) 加分:學生學會游泳比率達成體育署
賦 予 各該縣 市 年度努力目 標 值。
2
與自救能力基本指標填 寫,如未實施五級檢測 之學校,則請比對學生 游泳能力。
4.本項指標含加分項目總 分不得超過 8 分。
加分:學生學會游泳比率較去年成長
超過 6.5%。 2
加分:學生學會游泳比率較去年成長 超過 3.25%。 1 (九)
國小體育教師 增能(15%)
1.國小體育專長教師占國小體育教師
比率 40%以上。 15
1.國小體育教師定義:於 國民小學教授體育課之 教師(含配課),代理體 育課程之教師人力不在 本調查之列。
2. 國 小 體 育 專 長 教 師 包 括:
(1) 指體育運動相關系 所畢業之國小體育 教師。
(2) 取得大專校院體育 相關系所進修學分
人數 國小體育專長教師
國小體育教師 2.國小體育專長教師占國小體育教師 百分比
比率 30%以上未達 40%。 12
3.國小體育專長教師占國小體育教師 比率 20%以上未達 30%。 9
4.國小體育專長教師占國小體育教師 比率 10%以上未達 20%。 6
核)
加分:校長會議將各校體育專長排課 與授課執行情形納入討論案或 專題研討。
1
8 學分以上之國小 體育教師。
(3) 具有全國性單項運 動協會核發之 C 級 以上教練證之國小 體育教師。
(4) 具有全國性單項運 動協會核發之 C 級 以上裁判證之國小 體育教師。
(5) 具 體 育 署 核 發 之
「體育專業證照」
(包括:國民體適能 指導員、登山嚮導 員證、運動傷害防 加分:已將國小體育專長排課與授課
執行情形納入定期訪視及督學 視導項目。
1
加分:國教輔導團已執行國小非體育 專長教師授課觀摩、研討或開 發教材教案等相關計畫。
1
核)
加分:針對非體育專長教師舉辦田徑、
游泳、體操等相關研習時數佔 總研習時數比率達 50%以上。
1
護員證、學校專任 運 動 教 練 證 ) 之 國 小體育教師。
(6) 具有經體育署審定 並認可,具授證資 格的民間團體所授 與之救生員證及山 域嚮導證之國小體 育教師。
3.非體育專長教師:無具 備上述任一要件者之國 小體育教師,即為非體 育專長教師。
4.「總研習時數」,係指辦 理 體 育 課 程 教 學 相 關 研習時數。
5.本指標數據由本部 102 年 學 校 體 育 統 計 年 報 提供,加分部分資料請 縣市提供。
6.本項指標含加分項目總 分不得超過 15 分。
核) (十)
體育班管理與 輔導情形(5%)
1. 體 育 班 設 立 變 更 停 辦 審 核 機 制。(1%)
(1)有建立審核機 制,並依規定 審核。
1
1.「體育班變更」,係指體 育班變更原由主管機關 核定發展之運動種類。
2.「有建立審核機制」,係 指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 有 相 關 審 核 規 定 或 原 則,並籌組審核小組,
定期審核所屬學校申請 體育班設立、變更、停 辦事宜,具有審核會議 紀錄者。
3.「依規定審核」,係指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就學校 所送體育班設立、變更、
停辦計畫,依高級中等 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 法,予以審核,審核結 (2)有建立審核機
制,但未依規 定審核。
0.5
核)
(3)未建立審核機 制,且未依規 定審核。
0
果並符合體育班相關法 令規定。相關法令規定 事項包括:
(1)設立體育班之起始 年級。
(2)發展運動種類。
(3)每班學生人數。
(4)配置專任運動教練。
(5)師資員額編制。
(6)課程與教學規劃。
(7)訓練時數與參賽日 數。
(8)訓練場地、設備、器 材及經費預算編列。
2. 體 育 班 評 鑑 及 訪 視 輔 導 辦 理 情形。(2%)
(1)評鑑及訪視輔 導二項均有定 期辦理,並依 規定進行。
2
1.「定期辦理」,係指訂有 實施計畫,於每學年度 或 年 度 辦 理 評 鑑 及 訪 視。
2.「依規定進行」,係指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 班 設 立 辦 法 所 規 定 進 行,所規定事項包括:
(2)評鑑及訪視輔 導二項均有定 期辦理,但未 依規定進行。
1.5
核)
(3)評鑑及訪視輔 導僅一項有定 期辦理,並依 規定進行。
1
(1)評鑑報告送中央主 管機關備查期限(每 年 12 月 31 日前)。
(2)評鑑結果應列為校 務評鑑、校長成績考 核及校長 遴選之重 要參據。
(3)應邀集專家學者、運 動團體或 法人及相 關機關代表,組成訪 視小組。
(4)訪視結果,應作成報 告。
(5)訪視結果,由各該主 管機關督 導學校改 進。
(4)評鑑及訪視輔 導僅一項有定 期辦理,但未 依規定進行。
0.5
(5)未定期辦理評 鑑 及 訪 視 輔 導。
0
3. 所 屬 公 立 學 校 體 育 班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聘 任 情 形 。(2%)
(1) 聘 任 比 例 達 100%或以上。 2
1.聘任比例=實際聘任專 任運動教練人數÷應聘 專任運動教練人數(不 含私立學校)×100%。,
1.應聘專任運動教練人數 學校別 非 屬 每 年
級 均 設 體 育 班 二 班 以 上 者 之 學校數
每 年 級 均 設 體 育 班 二 班 以 上 者 之 學 校 數
(2) 聘 任 比 例 達 60% , 未 達 100% 。
1.5
核) (3) 聘 任 比 例 達
30% , 未 達 60% 。
1
請採計至小數點第 2 位 (無條件進位)。
2.「實際聘任專任運動教 練人數」,係指列入編 制並已依各級學校專任 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相 關 規 定 聘 任 之 人 數 (不含約聘僱、約用人 員)。
3.完全中學校數請納入高 中職部分計算。
4.正式+約聘僱教練相加 聘任比例達 100%或以 上=【實際聘任專任運動 教練人數+實際聘任約 聘僱、約用教練人數】÷
應聘專任運動教練人數 (不含私立學校)×100%;
本案需≧100%,採本案 計 算 者 最 高 只 能 得 1 分;意即不得採計其他 項目分數。
5.本項指標含加分項目總 分不得超過 5 分。
高中職 國中 國小
小計 (A) (B)
備註:應聘專任運動教練人數=A+2B 2.實際聘任專任運動教練人數
學校別
非 屬 每 年 級 均 設 體 育 班 二 班 以 上 者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人 數
每 年 級 均 設 體 育 班 二 班 以 上 者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人數
未 設 體 育 班 者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人數 高中職
國中 國小
小計 (C) (D) (E) 備註:實際聘任專任運動教練人數 =C+D+E
若所在縣市無體育班之設立,則本項分 數得平均分配至各項配分。
(4)聘任比例未達 30% 或 已 規 劃 辦理聘任前置 作業或已編列 專款進用約聘 僱運動教練。
0.5
(5)未規劃辦理聘 任前置作業。 0 加分:正式+約聘
僱 教 練 相 加 聘 任 比 例達 100%
或以上。
1
加分:聘任比例較 去 年 成 長 超過 20%。
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