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 年度教育部對各地方政府統合視導訪視紀錄表【國教署】
103.06.19 修正縣市別: 訪視日期:104 年 月 日 訪視者:
訪視項目:改善校園環境及弱勢學生照顧
●縣市政府業務聯絡人
業務負責人 姓名 職稱 聯絡電話 手機號碼(若可,請填) E-Mail
一、重大工程計畫跨局處進度管控或協調 會議
二、老舊校舍整建辦理情形 三、教育優先區計畫 四、學校教育儲蓄戶
五、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 六、新生就學
七、有關教師課稅補助經費 103 年度執行 及核結情形
八、有關提高正式教師比率(即調降代理 代課教師比率)之成效
九、有關增置國小教師員額經費 103 年度 執行及核結情形【加分項目】
【評分說明】1.整體等第評比標準:優等(90 分以上),甲等(80 以上,未滿 90 分),乙等(70 以上,未滿 80 分)、丙等(60 以上,未滿 70 分),
丁等(未滿 60 分)。
2.得分採計至小數點以下 2 位,四捨五入。
3.凡未檢附佐證資料以致本部無法據以評分者,該項目本部得以 0 分計算。至佐證資料不齊全者或填報資料不實經查獲者,本 部亦得視情節輕重予以扣分。
一、重大工程計畫跨局處進度管控暨協調會議辦理情形(5%)
評鑑項目 評鑑細項 分數 自評 得分 填表說明 訪視結果說明
跨局處會議召開 情形(5)
1.每年召開 4 次以上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秘 書長層級以上一級主管召集並主持跨局處工 程進度管控暨協調會議。
5
1.103 年度統合視導所稱「重大工程 計畫」,指「國中小老舊校舍及相 關設備補強整建計畫」補助工程項 目。請檢附相關會議紀錄及簽到 單。
2.本指標之會議原則應由直轄市、縣 (市)政府「秘書長」以上一級主管 親自主持,否則得不予計分。但下 列情形不受此限:
(1)直轄市政府得改由「副秘書長」
以上層級主持。
(2)縣(市)政府尚無「秘書長」編 制者,得以該府「主任秘書」
層級主持。
(3)另總工程經費未達 5,000 萬元 或工程進度良好且無落後情形 者,得專案簽准各直轄市及縣 (市 ) 政 府 首 長 授 權同意改由
「教育局(處)長」或「參議」
層級主持。
3.本會議參加對象原則應包括教育 局(處)、工務(建設)單位、採購單 位、會計(或研考)單位、承辦學校 校長或總務主任、建築師、營造商 等。凡未能邀請上開相關單位及人 員出席,以致失去跨局處協調效果 者,本部得予扣分。
2.每年召開 2~3 次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秘書 長層級以上一級主管召集並主持跨局處工程 進度管控暨協調會議。
3
3.每年召開 1 次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秘書長 層級以上一級主管召集並主持跨局處工程進 度管控暨協調會議。
1
4.未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秘書長以上一級主 管召集並主持跨局處工程進度管控暨協調會 議。
0
二、老舊校舍整建辦理情形(30%)
評鑑項目 評鑑細項 分數 自評 得分 填表說明 訪視結果說明
(一)預算執行情 形(20%)
1.103 年度國中小校舍耐震能力評估、補強及設 施設備改善計畫之「補強工程」預算執行進 度百分比: %。
10
1.預算執行進度百分比=(已撥付廠商 之實支數+已執行應付未付數+計 畫執行賸餘數)÷預算數。
2.計分方式:
103 年度「補強工程」預算執行:10×
百分比=得分。(備註:但較晚獲本 部同意以結餘款新增辦理補強工程 者,其經費執行數及預算數得排除計 列,惟應以本部認定為主)
3.103 年度國中小校舍耐震能力評估、
補強及設施設備改善計畫之各項補 助款合計「結餘數」百分比:該「結 餘數」百分比採計至 103 月 12 月 31 日止之數據。各縣市應致力降低結餘 數,俾利經費發揮其最大效益,其計 分方式如下:
a.結餘率百分比≤4%:10 分。
b.4%<結餘率百分比≤7%:8 分。
c.7%<結餘率百分比≤10%:6 分。
d.10%<結餘率百分比≤12%:4 分。
e.12%<結餘率百分比≤14%:2 分。
e.14%<結餘率百分比:0 分。
4.凡未獲本部補助之經費項目,其配分 將併入最接近之另一經費項目計算。
2.103 年度國中小校舍耐震能力評估、補強及設 施設備改善計畫之各項補助款合計「結餘數」
百分比: %。
10
評鑑項目 評鑑細項 分數 自評 得分 填表說明 訪視結果說明
(二)工程發包(或 完 成 ) 情 形 (10%)
103 年度國中小校舍耐震能力評估、補強及設施 設備改善計畫之「補強工程」補助經費學校完 成工程發包(決標)百分比: %。
10
1.本年度核定經費學校完成工程發包 百分比【%=(已完成工程發包校數÷
核定經費校數)×100%】。
2.計分方式:103 年度「補強工程」發 包:10×百分比=得分。
備註:
1.有關 103 年度工程進度方面,不計入 上年度跨本年度延續性工程,惟上年 度僅核予規劃設計費而本年度始核 予工程款者則予計入。
2.本年度僅補助規劃設計費者不予計列。
3.凡未獲本部補助之經費項目,其配分將併入 最接近之另一經費項目計算。
小計 30
三、教育優先區計畫辦理情形(15%)
評鑑項目 評鑑細項 分數 自評 得分 填表說明 訪視結果說明
(一)103 年核定公文 轉發進度(2%)
1.103 年 4 月 15 日以前。 2
請備相關佐證文件。
2.103 年 4 月 30 日以前。 1 3.103 年 5 月 15 日以後。 0
(二)102 年度執行經 費 報 部 核 結 (1%)
1.103 年 3 月底前。 1
請備相關佐證文件(以縣(市)政府函 報日期且未被退件或要求補件之公 文為主)。
2.103 年 4 月 30 日以前。 0.5 3.103 年 5 月 1 日以後。 0 (三)對於學校能夠
有效監督與管 制,確實使用 於申請的對象 與項目(4%)
1.有訂定執行管考辦法,並依審查意見修正,
確實執行。 4
請備相關佐證文件(含管考辦法及監 督管制情形等)。
2.未訂定執行管考辦法或未確實執行。 0
(四)能實地抽查學 校經費執行,
有效督導,無 不當使用(2%)
1.實地抽查學校經費執行情形。 2
請備相關佐證文件(含全面查察方式 及紀錄、督導訪視表、執行情形表 2.未實地抽查學校經費執行情形。 0 等)。
評鑑項目 評鑑細項 分數 自評 得分 填表說明 訪視結果說明 ( 五 ) 組 成 推 動 小
組,並能有效 運作,確實辦 理 初 審 工 作 (2%)
1.建置推動小組,並確實運作。 2
請備相關佐證文件(含組織設置、推 動情形及初審運作等)。
2.未確實運作或未見明確措施。 0 (六)辦理全縣(市)
學 校 說 明 會 (2%)
1.有辦理。 2 請備相關佐證文件(含開會通知單及
會議紀錄等)。
2.僅以公文或電子郵件轉知。 0
(七)學校人員意見 調查分析評估 (1%)
1.全縣(市)獲補助學校普遍辦理問卷調查並針
對意見分析。 1 請備相關佐證文件(含問卷、樣本分
析及改進內容等)。
【各縣(市)宜因地制宜設計符合需 求之問卷,除調查及分析外,並應研 擬改進策略,作為配套措施之依據。】
2.僅對部分問卷內容進行瞭解。 0.5
3.無相關資料。 0
(八) 建立以縣市自 籌的扶助弱勢 經費及弭平城 鄉差距具體配 套措施(1%)
1.建立以縣市自籌的扶助弱勢經費及弭平城鄉
差距具體配套措施。 1 請備相關佐證文件(含實施計畫及執
行情形等,1 項具體措施得 1 分)。
備註:本評鑑項目自 99 年度起,評 鑑細項修正為建立具體配套措施及 編列相關經費,請即早準備。
2.無相關配套措施。 0
小計 15
四、學校教育儲蓄戶辦理情形(10%)
評鑑項目 評鑑細項 分數 自評 得分 填表說明 訪視結果說明
申 辦 教 育 儲 蓄 戶 勸募校數表率 10
%
申請教育儲蓄戶獲主管機關勸募許可校數比率
達 100% 10
1. 以各縣(市)政府核准所轄學校教 育儲蓄戶勸募許可日期為主。
2. 各縣市所轄學校數:( )校 3. 已申請學校勸募許可校數比率:
(許可校數)÷(總校數)×100%= ( )%。
申請教育儲蓄戶獲主管機關勸募許可校數比率
達 95% 8
申請教育儲蓄戶獲主管機關勸募許可校數比率
達 90% 6
申請教育儲蓄戶獲主管機關勸募許可校數比率
達 85% 4
申請教育儲蓄戶獲主管機關勸募許可校數比率
達 80% 2
申請教育儲蓄戶獲主管機關勸募許可校數比
率未達 80% 0
小計 10
五、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辦理情形(15%)
評鑑項目 評鑑細項 分數 自評 得分 填表說明 訪視結果說明
(一)開辦校數
(2%) 課後照顧班開辦校數比率: %。 2
1.102 學年度第 2 學期
(1)全縣(市)國小共 校‧‧○1 (2)辦理國小「課後照顧班」校數:
甲.學校自辦共 校‧‧‧○2 乙.學校委託辦理共 校‧‧○3 2.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
(1)全縣(市)國小共 校‧‧○4 (2)辦理國小「課後照顧班」校數:
甲.學校自辦共 校‧‧‧○5 乙.學校委託辦理共 校‧‧○6 3.開辦校數比率:
(開辦校數)÷(總校數)×100%= %
﹝說明﹞
算式:(○2+○3+○5+○6)÷(○1+○4)×100%
開辦比率未滿 20%得 0 分
開辦比率為 20%以上且未滿 40%得 1 分 開辦比率為 40%以上且未滿 60%得 1.5 分 開辦比率為 60%以上得 2 分
(二)委辦校數 (1%)
課後照顧班委辦校數占總開辦校數比率:
%。 1
委辦校數占總開辦校數比率:
(委辦校數)÷(總開辦校數)×100%
= %。
﹝說明﹞
算式:(○3+○6)÷(○2+○3+○5+○6)×100%
委辦占比未滿 4%得 0 分
委辦占比為 4%以上且未滿 8%得 0.5 分 委辦占比為 8%以上得 1 分
評鑑項目 評鑑細項 分數 自評 得分 填表說明 訪視結果說明
(三)自 籌 經 費 及 爭 取 民 間 資 源 協 助 弱 勢 學 童 參 加 課 後 照 顧 班 融 合班
(2%)
自籌經費比率: %(以國教署課後照顧班融 合班為主,不含身心障礙專班)。 1
補助「課後照顧班融合班」低收入戶、
身心障礙、原住民學生參加費用
【縣市自籌經費需檢附內部簽准動支 之相關佐證資料】
1.102 學年度第 2 學期
(1)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原住民學 生參加應繳總費用 元‧‧○1 (2)縣(市)自籌經費(學校勻支不採
計) 元‧‧‧‧‧‧‧‧○2 2.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
(1)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原住民學 生參加應繳總費用 元‧‧○3 (2)縣(市)自籌經費(學校勻支不採
計) 元‧‧‧‧‧‧‧‧○4 3.縣市自籌經費比率:
(自籌經費)÷(總需求經費)×100%=
%。
﹝說明﹞
算式:(○2+○4)÷(○1+○2+○3+○4)×100%
自籌經費比率未滿 4%得 0 分
自籌經費比率為 4%以上且未滿 10%得 0.5 分
自籌經費比率為 10%以上得 1 分 有無民間資源投入國小課後照顧。
(1)有民間資源投入國小課後照顧。 1 分 (2)無民間資源投入國小課後照顧。 0 分
1
1.請備相關佐證文件。【詳列民間機構 名稱、辦理期程、辦理時間、辦理 地點、師資來源、受協助對象身份 及人數。】
2.本項計畫之計分,以學期中「每週」
均定期開辦協助弱勢學童課後照顧
評鑑項目 評鑑細項 分數 自評 得分 填表說明 訪視結果說明 班為主,短期不計分。
(四)102 學年度第 2 學期執行經 費如期報署核 結(1%)
1.103 年 9 月底前。 1
請附佐證文件(即「本署同意 貴縣市 核結公文」,說明段敘明 貴縣市函 報日期)。
2.103 年 10 月底前。 0.5 3.103 年 11 月以後。 0
(五)監督管制 (2%)
1.推動及督導小組。
(1)有成立推動督導小組,確實運作 並定期召開推動督導會議,且有 詳細會議紀錄。
1 分
(2)未成立。 0 分
1 請備相關佐證文件。
2.實地抽查學校辦理情形。
(1)有辦理實地訪視,督導執行,並 有詳細紀錄。
1 分 (2)未見明確措施。 0 分
1 103 年度實地訪視共 校,請備相 關佐證資料。
( 六 ) 夜 光 天 使 點 燈專案計畫 (7%)
夜光天使點燈專案計畫開辦校數比率: %。 2
1.102 學年度第 2 學期
(1)全縣(市)國小共 校‧‧○1 (2)辦理國小「夜光天使點燈專案計 畫」共 校‧‧‧○2
2.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
(1)全縣(市)國小共 校‧‧○3 (2)辦理國小「夜光天使點燈專案計 畫」共 校‧‧‧○4
3.開辦校數比率:
(開辦校數)÷(總校數)×100%= %
評鑑項目 評鑑細項 分數 自評 得分 填表說明 訪視結果說明
﹝說明﹞
算式:(○2+○4)÷(○1+○3)×100%
開辦比率未滿 10%得 0 分
開辦比率為 10%以上且未滿 30%得 1 分 開辦比率為 30%以上且未滿 50%得 1.5 分 開辦比率為 50%以上得 2 分
自籌經費及爭取民間資源協助辦理夜光天使點 燈專案計畫,自籌經費比率: %。 1
補助「夜光天使點燈專案計畫」學生 參加費用
【縣市自籌經費需檢附內部簽准動支 之相關佐證資料】
1.102 學年度第 2 學期
(1)「夜光天使點燈專案計畫」學生 參加總需求經費 元‧‧○1 (2)縣(市)自籌經費(學校勻支不採
計) 元‧‧‧‧‧‧‧‧○2 2.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
(1)「夜光天使點燈專案計畫」學生 參加總需求經費 元‧‧○3 (2)縣(市)自籌經費(學校勻支不採
計) 元‧‧‧‧‧‧‧‧○4 3.縣市自籌經費比率:
(自籌經費)÷(總需求經費)×100%=
%。
﹝說明﹞
算式:(○2+○4)÷(○1+○2+○3+○4)×100%
自籌經費比率未滿 4%得 0 分
自籌經費比率為 4%以上且未滿 10%得 0.5 分
自籌經費比率為 10%以上得 1 分
評鑑項目 評鑑細項 分數 自評 得分 填表說明 訪視結果說明
有無民間資源投入夜光天使計畫
(1)有民間資源投入夜光天使計畫。 1 分 (2)無民間資源投入夜光天使計畫。 0 分
1
1.請備相關佐證文件。【詳列民間機構 名稱、辦理期程、辦理時間、辦理 地點、師資來源、受協助對象身份 及人數。】
2.本項計畫之計分,以學期中「每週」
均定期辦理夜光天使計畫為主,短 期不計分。
102 學年度第 2 學期執行經費報署核結(2%) 1.103 年 9 月底前。 1 分 2.103 年 10 月底前。 0.5 分 3.103 年 11 月以後。 0 分
1
請附佐證文件(即「本署同意 貴縣市 核結公文」,說明段敘明 貴縣市函報 日期)。
1.推動及督導小組。
(1)有成立推動督導小組,確實運作 並定期召開推動督導會議,且有 詳細會議紀錄。
1 分
(2)未成立。 0 分
1 請備相關佐證文件。
2.實地抽查學校辦理情形。
(1)有辦理實地訪視,督導執行,並 有詳細紀錄。
1 分 (2)未見明確措施。 0 分
1 103 年度實地訪視共 校,請備相 關佐證資料。
小計 15
六、新生就學(5%)
評鑑項目 評鑑細項 分數 自評 得分 填表說明 訪視結果說明
(一)103 年公文報 署列管(1%)
1.103 年【每半年(10 月底前及隔年 3 月底前)
辦理報署】 1
相關備查文件:
1.每半年報署公文。
2. 每 半 年 函 文 至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公 文,請其協助查詢出入境新生資 料。以通案方式處理,不採個案 行文 (或相關佐證資料)。
3.各校新生應入學未入學名冊。
4.學校追蹤訪視紀錄表(抽查)。
5.確實追蹤列管出境學生須檢附已 出境查核資料以及複查前半年出 境學生是否已再入境未就學。
6.確實追蹤列管應入學未入學新生 (籍在人不在、失蹤、查無此人、
全家行蹤不明)並檢附相關資料。
7.與強迫入學委員會及警政單位往 返公文、強迫入學委員會會議紀 錄、教育局到校訪視紀錄(含現場 照片)等。
8.於相關(校長行政會議、教務主任 會議、註冊組長會議、新進教師 座談會、教師或導師智能研習會) 人員會議中宣導資。
9.地方政府承辦人員或種子教師參 加填報人員說明會。
2.未報署 0
(二) 追蹤列管應 入學未入學 新生(2%)
1.檢附相關資料 2 請備相關佐證文件(含計畫或辦法
及已實施獎勵之公文或紀錄等)。
2.未追蹤列管應入學未入學新生 0
評鑑項目 評鑑細項 分數 自評 得分 填表說明 訪視結果說明 ( 三 ) 建 立 獎 勵 制
度 且 執 行 (1%)
1.建立獎勵制度且執行 1
2.未建立獎勵制度且未執行 0
(四) 強迫入學委 員會開會時 由首長主持 (1%)
1.由直轄市、縣(市)長召集並主持跨局處強迫入
學委員會會議。 1 本指標之會議每年應至少召開二
次。原則應由直轄市、縣(市)長親 自主持,否則得不予計分。
2.未由直轄市、縣(市)長召集並主持跨局處強迫
入學委員會會議。 0
小計 5
七
、有關教師課稅補助經費 103 年度執行及核結情形(10%)
評鑑項目 評鑑細項 分數 自評 得分 填表說明 訪視結果說明
(一)有關「補助調整 教 師 授 課 節 數 及導師費計畫」
經 費 執 行 率 達 98%。
1.有關「補助調整教師授課節數及導師費計
畫」經費實際執行率達 98%。 3 一、本項為縣(市)政府撥款執行情形。
二、依實際執行情形勾選 1 項。
(一)本署補助「補助調整教師授課 節數及導師費畫」
核定金額(A): 元 實際執行(B): 元 執行率:(B)/(A)
註:對於「補助調整教師授課節數及 導師費畫」於該年度 9 月前完成 確實估算經費,報署辦理追加減 經費者,以本署同意之追加減後 經費視為核定計畫金額。
(二)報署核結日期及文號:
(三)本署補助「補助國民小學充實 行政人力實施計畫」
核定金額(C): 元 實際執行(D): 元 執行率:(D)/(C)
註:對於「補助國民小學充實行政 人力實施計畫」於該年度 9 月 前完成確實估算經費,報署辦 理追加減經費者,以本署同意 之追加減後經費視為核定計畫 金額。
(四)報署核結日期及文號:
三、請備相關佐證文件說明。
2.有關「補助調整教師授課節數及導師費計 畫」經費實際執行率未達 98%。 0
(二)有關「補助調整 教 師 授 課 節 數 及導師費計畫」
核結情形
1.於 103 年度結束前完成「補助調整教師授課 節數及導師費計畫」撥款作業,並於 104 年 2 月底前完成經費核結。
2
2.於 103 年度結束前完成「補助調整教師授課 節數及導師費計畫」撥款作業,未於 104 年 2 月底前完成經費核結。
0
(三)有關「補助國民 小 學 充 實 行 政 人力實施計畫」
經 費 執 行 率 達 98%。
1.有關「補助國民小學充實行政人力實施計 畫」經費執行率達 98%。 3 2.有關「補助國民小學充實行政人力實施計
畫」經費執行率未達 98%。 0
(四)有關「補助國民 小 學 充 實 行 政 人力實施計畫」
核結情形。
1.於 103 年度結束前完成「補助國民小學充實 行政人力實施計畫」撥款作業,並於 104 年 2 月底前完成經費核結。
2
2.於 103 年度結束前完成「補助國民小學充實 行政人力實施計畫」撥款作業,未於 104 年 2 月底前完成經費核結。
0
小計 10
八、有關提高正式教師比率(即調降代理代課教師比率)之成效(10%)
評鑑項目 評鑑細項 分數 自評 得分 填表說明 訪視結果說明
(一 )員額控留比率 (5%)
1-1 員額控留比率低於 5%,或比前一學年度
調降 2%以上。 5
1. 102 學年度員額控留比率
= %;
103 學年度員額控留比率
= %;
本學年度共降低員額控留 比率 %
※員額控留比率=(學校員額編制數
-已聘正式教師數)/學校員額編制 數
2. 依實際執行情形勾選 1 項。
3. 請備相關佐證文件說明。
4.本指標計算時,須將教師員額編制未 滿 20 人之學校另案計算。
5.本案員額控留比率計算範疇不含「提 報公費生於分發年度前之控 留 員 額」及「配合原住民族教育法需聘 任原住民籍教師之控留員額」。 1-2 員額控留比率高於 5%,或未比前一學年
度低 2%。 0
(二) 代理代課教師 比率(5%)
2-1 國小代理代課教師比率
(1) 102 學年度高於或等於全國平均值 者,103 學年度比率調降達 1%以上。
(2) 102 學年度低於全國平均值者,103 學年度比率調降達 0.5%以上。
2.5
1.代理代課教師比率
102 學年度國小 %,
103 學年度國小 %。
102 學年度國中 %,
103 學年度國中 %。
2-2 國中代理代課教師比率
(1) 102 學年度高於或等於全國平均值 者,103 學年度比率調降達 1%以上。
(2) 102 學年度低於全國平均值者,103 學年度比率調降達 0.5%以上。
2.5
※代理代課教師比率= 學校 3 個月以 上之代理(課)教師總數 /(已聘正式 教師數+學校 3 個月以上之代理 (課)教師總數)
2.不含「留職停薪」、「長期病假」、「課 稅配套」及「因公費生分發控管員 額」所產生之代理代課教師。
3.依實際執行情形勾選 1 項。
4.因公費生分發管控之員額應提具佐 證資料。
2-3 103 學年度國小及國中代理代課教師比 率均未達成前 2 項(2-1、2-2)調降目標。 0
小計 10
九、有關增置國小教師員額經費 103 年度執行及核結情形(5%)(加分業務)
評鑑項目 評鑑細項 分數 自評 得分 填表說明 訪視結果說明
教育部補助直轄 市縣(市)政府 增置國小教師員 額 實 施 計 畫 ( 5
%)
核定經費 50%用於補助偏遠及小型學校聘用代
理教師 5
請縣市提出縣市或補助經費核定 函、縣市分配至各校之情形,並分 別標註出「偏遠」及「小型」學校,
及各校所獲經費供檢視。
小計 5
103 年度教育部對各地方政府統合視導「非常項目」評分表【國教署】
縣市別: 年 月 日 項目:協助學校辦理重大工程相關措施
受補助案件名稱:
【評分說明】
一、本項考評係指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一般性補助款指定辦理「老舊校舍整建工程」,匡列「總工程款」達新台幣 5,000 萬元以上,且 由學校自辦(未委託直轄市、縣(市)政府工務局/處或建設局/處代辦)之案件,施工查核不予計入。
二、本項考評案件之時間點說明如下:
(一)當年度 6 月 30 日前發包校舍─計入當年度非常項目考評。
(二)當年度 7 月 1 日後發包校舍─計入下一年度非常項目考評。
→綜上所述,103 年度考評案件為 102 年度 7 月 1 日起至 103 年度 6 月 30 日止「發包」校舍。
三、本項之評分依本部實地訪評(或書面審查)結果評定(併入年度統合視導積點計算)。
四、符合本補助案件者,請個別計算並加總扣減積點。
評鑑項目 評鑑細項 地方自評
(含說明) 填表說明 扣減
積點
訪視(或書面審查) 結果說明
協 助 學 校 辦 理 重 大 工 程相關措施
每年每案由「重大工程諮詢小 組」蒞校督導訪視至少 2 次 (是:不扣減積點,否:每案 扣減積點 2 點)
1.有關行政院一般性補助款 指定辦理「老舊校舍整建 工程」,「總工程款」達新 台幣 5,000 萬元以上,且 於 102 年度 7 月 1 日起至 103 年度 6 月 30 日止「發 包」校舍: (請 全數列出)。
2.請檢附公文或證明文件說
明「總工程款」達新台幣 ( )萬元以上,業委
託工務局/處或建設局/處 機關代辦。
3. 請 臚 列 由 學 校 自 辦 案 件: 。
1.103 年度統合視導所稱
「重大工程諮詢小組」, 係由工程領域至少 2 名 以上專家學者組成,定期 到校督導訪視工程執行 情形,並含學校遭遇工程 技術、行政作業等疑難之 時,提供專業協助。未能 邀請專家學者出席,以致 未 達 成 專 業 諮 詢 成 效 者,本部得予扣分。
2.請檢附現場訪視紀錄及 簽到單等相關資料供參。
聯絡人:呂玫慧(電話:02-77367418,E-Mail:e-j104@mail.k12ea.gov.tw)
103 年度教育部對各地方政府統合視導「非常項目」評分表【國教署】
縣市別: 年 月 日 項目:個案申請教育部補助案件執行成效
受補助案件名稱:
【評分說明】
一、本項考評係指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因急迫或特殊需求而個案提出申請並獲補助新台幣 500 萬元以上之案件【該案件可能包括 數校或數個子計畫】。
二、本項之評分依本部實地訪評(或書面審查)結果評定(併入年度統合視導積點計算)。
三、符合本補助案件者,每一補助案件填此表一份;補助多案者,將個別計算並加總扣減積點。
評定項目 評定細項 地方自評(含說明) 填表說明 扣減
積點
訪視(或書面審查) 結果說明 ( 一 ) 預 算
執行 情形
1.評分標準如下:
自教育部經費核 定起已達月數
預算執行應 達百分比
扣減 積點
1 5%
3 2 10%
3 15%
4 20%
5 25%
6 30%
7 40%
8 50%
9 60%
10 70%
11 80%
12 90%
13 100%
2.凡每案件未達前述標準者,均予以扣 減積點 3 點。
1.教育部核定經費日期:
年 月 日,迄訪 視當日已滿 個月,預算 執行進度應達 %。
2.教育部經費核定文號:
。
3.預算執行進度: %,是 否已達左表之標準?
□是。 □否。
4.其他說明:
預算執行進度百分比=(已 撥付廠商經費+已執行應付 未付數+計畫執行賸餘數)÷
教育部核定補助 數×100% 。
【計算至個位,採四捨五入 方式,如 92.5%,以 93%計算】
評定項目 評定細項 地方自評(含說明) 填表說明 扣減 積點
訪視(或書面審查) 結果說明 執行
成效 與經 費核 結
是否依核定計畫內容執行。(是:不扣 減積點,否:扣減積點 3 點)
2.經費核結情形:直轄市、縣市政府是 否於計畫完成後 1 個月內依規定辦理 經費核結。(是:不扣減積點,否:扣 減積點 1 點)
請備相關佐證資料
總扣減積點
聯絡人:沈怡君(電話:02-77367428,E-Mail:e-j220@mail.k12ea.gov.tw)
103 年度教育部對各地方政府統合視導「非常項目」評分表【國教署】
縣市別: 年 月 日 項目:個案申請教育部補助案件執行成效
受補助案件名稱:
【評分說明】
一、本項考評係指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因急迫或特殊需求而個案提出申請並獲補助新台幣 1000 萬元以上之案件。
二、本項之評分依本部實地訪評(或書面審查)結果評定(併入年度統合視導積點計算)。
三、符合本補助案件者,每一補助案件填此表一份;補助多案者,將個別計算並加總扣減積點。
評定項目 評定細項 地方自評(含說明) 填表說明 扣減
積點
訪視(或書面審查) 結果說明 ( 一 ) 預 算
執行 情形
1.評分標準如下(分 2 年訪視,第 1 年僅 評核預算執行進度,第 2 年僅評計畫 執行成效與經費核結進度,各以 3 點 列計):
自教育部經費 核定起已達月數
預算執行 應達百分比
扣減 積點
1~2 5%
3 3~4 10%
5~6 15%
7~8 20%
9~10 25%
11~12 30%
13~14 40%
15~16 50%
17~18 60%
19~20 70%
21~22 80%
23 90%
24 100%
2.凡每案件未達前述標準者,均予以扣
1.教育部核定經費日期:
年 月 日,迄訪 視當日已滿 個月,預算 執行進度應達 %。
2.教育部經費核定文號:
。
3.預算執行進度: %,是 否已達左表之標準?
□是。 □否。
4.其他說明:
預算執行進度百分比=(已 撥付廠商經費+已執行應付 未付數+計畫執行賸餘數)÷
教育部核定補助 數×100% 。
【計算至個位,採四捨五入 方式,如 92.5%,以 93%計算】
評定項目 評定細項 地方自評(含說明) 填表說明 扣減 積點
訪視(或書面審查) 結果說明 執行
成效 與經 費核 結
是否依核定計畫內容執行。(是:不扣 減積點,否:扣減積點 3 點)
2.經費核結情形:直轄市、縣市政府是 否於計畫完成後 1 個月內依規定辦理 經費核結。(是:不扣減積點,否:扣 減積點 1 點)
請備相關佐證資料
總扣減積點
聯絡人:沈怡君(電話:02-77367428,E-Mail:e-j220@mail.k12ea.gov.tw)
103 年度教育部對各地方政府統合視導「非常項目」評分表【國教署】
縣市別: 年 月 日 項目:中小學教師員額系統填報情形
【評分說明】
一、本項考評係指各縣市暨所轄國民中小學有無定時填報中小學教師員額系統之情形及縣市有無建立檢核機制,以確保填報正確性。
二、本項之評分依本部實地訪評(或書面審查)結果評定(併入年度統合視導積點計算)。
評定項目 評定細項 地方自評(含說明) 填表說明 扣減
積點
訪視(或書面審查) 結果說明 ( 一 ) 填 報
情形
1.評分標準如下:
(1)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至中小學 教師員額系統完成填報作業(含 員額、教師專長授課及其他應填 報事項)。
(2)總填報率達 95%以上未達 100%
者,扣減積點 5 分。
(3)總填報率達 90%以上未達 95%
者,扣減積點 10 分。
(4)總填報率達 85%以上未達 90%
者,扣減積點 15 分。
(5)總填報率未達 70%以上者,扣減 積點 20 分。
2.每學期開學後第 2 個月第 1 天擷取中 小學教師員額系統各縣市填報資料 情況,作為評分依據。
1.上、下學期填報率已達 100
%
2. 上 學 期 填 報 率 未 達 100
%,僅達__%,尚餘____
所國小,___國中未填 報。
3.上學期未填報原因說明:_
_______
4. 下 學 期 填 報 率 未 達 100
%,僅達__%,尚餘____
所國小,___國中未填 報。
5.下學期未填報原因說明:_
_______
1.為確保中小學教師員額系 統能定期更新,以追蹤現 場教師員額,請落實每學 期填報作業。
2.直轄市、縣市及學校總填 報率如達 100%,則不扣 分,如未達 100%,則依填 報率酌予扣減積點,並請 確實督導所轄學校填報完 畢。
3. 本 項 目 分 上 下 兩 學 期 評 定,扣減積點情形亦分開 計算,如上學期填報率達 80%以上未達 90%者,扣 減積點 10 分;下學期填報 率達 90%以上未達 100%
者,扣減積點 5 分。總扣 減積點為 15 分。
(二)檢核 情形
1.建立填報檢核機制:直轄市、縣市政 府及學校是否建立填報資料檢核機 制,以確保資料正確性。(是:不扣減
請備相關佐證資料
評定項目 評定細項 地方自評(含說明) 填表說明 扣減 積點
訪視(或書面審查) 結果說明 府及學校是否確實執行填報檢核機
制,以確保資料正確性(是:不扣減積 點,否:扣減積點 10 點)
2.如未建立填報檢核機制,
則本部分逕扣減積點 10 分。
總扣減積點
聯絡人:張硯凱(電話:02-77367477,E-Mail:e-j127@mail.k12ea.gov.tw)
103 年度教育部對各地方政府統合視導「非常項目」評分表【國教署】
縣市別: 年 月 日 項目:閒置校舍待活化解除列管情形
【評分說明】
一、本項考評係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有無依據預計解除列管檢核機制,以落實全數解除列管。
二、本項之評分依本署實地訪評(或書面審查)結果評定(併入年度統合視導積點計算)。
評定項目 評定細項 地方自評(含說明) 填表說明 扣減
積點
訪視(或書面審查) 結果說明 閒置校舍
待活化解 除列管情 形
1.依 103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解列之情 形評分,評分標準如下:
(1)未解除列管之學校達 7 所以上者,
扣減積點 15 分。
(2)未解除列管之學校達 6 至 4 所以 上者,扣減積點 10 分。
(3)未解除列管之學校達 3 至 1 所以 上者,扣減積點 5 分。
1.已於________報 署解除列管(文號:__
______)。
2.無法如期解除原因說明:_
_______
1.為確保閒置校舍能達致活 化,請落實完成解除作業。
2.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如全 數 活 化 解 除 率 達 者 100
%,則不扣分;反之,尚 有待活化未達 100%者,則 依實際執行率酌予扣減積 點,並請確實落實完成。
3.如於 103 學年度(103 年 8 月 1 日) 後列管之閒置校 舍,未完全活化則不予扣 分。
總扣減積點
聯絡人:李金蓮(Tel:02-7736-7421,E-mail:e-j137@mail.k12e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