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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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報 2 2 0 0 1 1 7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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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資 料
教 育 局 公 積 金 組
林 榮 合 女 士 高 級 會 計 主 任
香 港 灣 仔 皇 后 大 道 東 2 1 3 號 胡 忠 大 廈 1 5 樓 1 5 1 7 室
秘 書
韓 憲 茵 女 士 教 育 主 任
教 育 局 學 校 行 政 分 部 香 港 添 馬 添 美 道 2 號 政 府 總 部 東 翼 5 樓
司 庫
梁 燕 芬 女 士
庫 務 署 助 理 署 長 庫 務 署
香 港 灣 仔 告 士 打 道 7 號 入 境 事 務 大 樓 2 7 樓 2 7 0 1 室
審 計 師
孫 德 基 先 生 , GBS, JP 審 計 署 署 長
香 港 灣 仔 告 士 打 道 7 號 入 境 事 務 大 樓 2 6 樓
目錄 頁數
緒 言 1
管 理 委 員 會 4
投 資 小 組 委 員 會 7
主 席 報 告 9
司 庫 報 告 12
供 款 人 數 目 (2008 – 2017) 19
宣 布 股 息 與 投 資 回 報 (2008 – 2017) 20
淨 資 產 (2008 – 2017) 21
淨 資 產 分 布 22
審 計 署 署 長 報 告 23
資 產 負 債 表 26
收 支 帳 目 27
儲 備 金 28
可 供 權 益 用 途 淨 資 產 變 動 報 表 29
現 金 流 量 表 30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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緒 言 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 下 稱 公 積 金 ) 受 教 育 條 例 ( 第 2 7 9 章 ) 第 8 5 條 的 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規 則 所 規 限 。 公 積 金 是 一 項 界 定 供 款 退 休 金 計 劃 , 設 立 的 目 的 , 是 向 退 休 、 辭 職 、 被 解 僱 、 終 止 合 約 或 去 世 的 供 款 人 作 出 付 款 。 供 款 人 是 指 補 助 學 校 的 教 員 和 由 二 ○ ○ ○ 年 五 月 十 九 日 起 向 公 積 金 供 款 的 直 資 學 校 教 員 。
管 理 委 員 會
公 積 金 的 全 部 行 政 及 管 理 均 歸 予 管 理 委 員 會 負 責 。 委 員 會 成 員 如 下 :
主 席 : 由 補 助 學 校 議 會 推 選
副 主 席 : 由 補 助 學 校 議 會 在 八 名 其 他 委 員 中 推 選 教 育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或 其 代 表
庫 務 署 署 長 或 其 代 表 八 名 其 他 成 員 :
( a ) 香 港 各 天 主 教 男 校 職 員 中 的 供 款 人 聯 合 推 選 二 人 ; ( b ) 香 港 各 天 主 教 女 校 職 員 中 的 供 款 人 聯 合 推 選 二 人 ;
( c ) 拔 萃 男 書 院 、 拔 萃 女 書 院 、 聖 保 羅 男 女 中 學 、 聖 保 羅 書 院 及 聖 馬 可 中 學 職 員 中 的 供 款 人 聯 合 推 選 二 人 ;
( d ) 英 華 書 院 、 英 華 女 校 及 循 道 中 學 職 員 中 的 供 款 人 聯 合 推 選 一 人 ; 及
( e ) 聖 士 提 反 女 子 中 學 及 協 恩 中 學 職 員 中 的 供 款 人 聯 合 推 選 一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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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理 委 員 會 會 議
委 員 會 每 年 召 開 周 年 大 會 , 省 覽 公 積 金 的 周 年 財 務 報 表 , 及 宣 布 供 款 人 該 年 度 所 得 的 股 息 。 委 員 會 有 需 要 時 亦 會 在 年 內 召 開 其 他 會 議 。 會 議 的 法 定 人 數 為 五 名 成 員 。 委 員 會 會 議 內 處 理 的 所 有 事 項 , 均 由 出 席 會 議 並 投 票 的 成 員 , 以 多 數 票 決 定 。
供 款 及 贈 款
供 款 人 和 政 府 及 直 資 學 校 根 據 下 表 , 按 供 款 人 底 薪 , 包 括 批 准 作 為 底 薪 的 任 何 津 貼 , 分 別 按 月 向 公 積 金 供 款 和 贈 款 :
供 款 無 間 年 資 教 員 供 款
%
政 府 及 直 資 學 校 贈 款
%
少 於 十 年 5 5
十 年 至 少 於 十 五 年 5 1 0
十 五 年 或 以 上 5 1 5
利 益
供 款 人 停 止 作 為 公 積 金 供 款 人 後 , 便 有 資 格 領 取 一 筆 過 的 款 項 。 除 公 積 金 規 則 另 有 說 明 外 , 款 額 將 按 以 下 方 法 計 算 :
供 款 年 資 利 益
十 年 或 以 上 所 有 累 積 供 款 與 政 府 及 直 資 學 校 贈 款 以 及 有 關 的 宣 布 股 息 。
五 年 至 少 於 十 年 所 有 累 積 供 款 與 有 關 的 宣 布 股 息 , 以 及 每 服 務 滿 一 年 可 得 1 0 % 政 府 及 直 資 學 校 贈 款 與 有 關 的 宣 布 股 息 。
少 於 五 年 所 有 累 積 供 款 及 有 關 的 宣 布 股 息 。
公 積 金 帳 戶 結 算 表
公 積 金 司 庫 在 每 年 九 月 及 三 月 , 向 每 位 供 款 人 提 供 一 份 個 人 公 積 金 帳 戶 結 算 表 。 結 算 表 分 別 列 出 截 至 上 一 個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及 二 月 二 十 八 日 ( 或 在 閏 年 的 二 月 二 十 九 日 ) 供 款 人 帳 戶 的 結 餘 。 三 月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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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結 算 表 載 列 管 理 委 員 會 宣 布 截 至 先 前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的 年 度 的 股 息 , 同 時 , 每 間 學 校 的 校 監 亦 為 校 內 每 一 位 供 款 人 備 存 一 份 個 人 公 積 金 帳 戶 紀 錄 , 以 便 供 款 人 隨 時 查 閱 。
付 款 予 退 出 的 供 款 人
除 在 八 月 和 九 月 兩 個 繁 忙 月 份 外 , 公 積 金 會 在 二 十 三 個 工 作 天 內 , 把 應 得 的 利 益 付 予 退 出 的 供 款 人 。 期 限 是 根 據 教 育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收 到 退 出 申 請 或 供 款 人 停 止 擔 任 教 職 兩 個 日 期 中 的 較 遲 者 計 算 。 如 計 算 日 期 在 兩 個 繁 忙 月 份 開 始 , 退 款 則 需 時 二 十 八 個 工 作 天 。 以 上 兩 項 承 諾 是 假 設 退 出 的 供 款 人 填 寫 的 提 款 申 請 書 的 資 料 全 屬 正 確 。
投 資 管 理
公 積 金 的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 是 由 庫 務 署 署 長 根 據 公 積 金 規 則 第 6 ( 1 ) 條 所 委 任 的 司 庫 負 責 。 投 資 職 責 是 由 管 理 委 員 會 負 責 , 委 員 會 制 定 公 積 金 的 投 資 策 略 , 而 投 資 策 略 必 須 符 合 由 財 政 司 司 長 批 准 的 投 資 綱 領 。 司 庫 及 外 聘 投 資 經 理 們 根 據 委 員 會 的 指 示 , 投 資 所 有 經 由 委 員 會 認 為 是 公 積 金 正 常 現 金 需 求 下 多 出 的 剩 餘 金 額 。 投 資 經 理 是 由 委 員 會 經 財 政 司 司 長 批 准 後 而 委 任 的 。
由 委 員 會 成 立 的 投 資 小 組 委 員 會 , 每 季 開 會 一 次 , 目 的 是 : ( a ) 檢 討 所 作 的 投 資 , 並 核 實 該 等 投 資 是 根 據 公 積 金 既 定 的 綱
領 及 策 略 而 作 出 ;
( b ) 與 投 資 經 理 會 晤 , 商 討 他 們 的 表 現 , 並 收 集 他 們 對 各 個 金 融 市 場 的 意 見 ; 及
( c ) 商 討 及 制 定 投 資 策 略 , 以 向 管 理 委 員 會 提 出 建 議 。
會 計 及 審 計 安 排
除 了 執 行 公 積 金 規 則 規 定 的 其 他 職 責 外 , 司 庫 會 就 公 積 金 的 所 有 交 易 , 備 存 齊 備 的 帳 目 與 記 錄 , 並 擬 備 每 年 的 財 務 報 表 , 交 由 審 計 署 署 長 審 計 。 該 份 經 審 計 的 財 務 報 表 及 審 計 師 報 告 , 會 在 委 員 會 周 年 大 會 上 提 交 管 理 委 員 會 省 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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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學校公積金 管理委員會
後排(由左至右) 前排(由左至右)
1. 韓憲茵女士 1. 蕭文達先生
2. 衛穎賢先生 2. 鄭鈞傑先生
3. 區文顯先生 3. 蘇英麟先生
4. 唐煥星先生 4. 李錦霞女士
5. 曹恩松先生 5. 梁燕芬女士 (司庫)
6. 林苑芬女士
不在相片內 1. 梁偉傑先生 2. 黃成禧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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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學校公積金 管理委員會
二○一六年九月一日至二○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主席
蘇英麟博士 香港華仁書院
副主席
鄭鈞傑先生 英華書院
成員
區文顯先生 拔萃女書院
林苑芬女士 協恩中學
李錦霞女士 瑪利諾修院學校 (中學部)
梁偉傑先生 聖馬可中學
唐煥星先生
(由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起)
喇沙書院
曾潔兒女士 嘉諾撒聖瑪利書院
衛穎賢先生 華仁書院(九龍)
韓憲茵女士 教育局常任秘書長代表兼秘書
蕭文達先生 庫務署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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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學校公積金 管理委員會
二○一七年九月一日起
主席
蘇英麟博士 香港華仁書院
副主席
鄭鈞傑先生 英華書院
成員
區文顯先生 拔萃女書院
林苑芬女士 協恩中學
李錦霞女士 瑪利諾修院學校 (中學部)
梁偉傑先生 聖馬可中學
唐煥星先生 喇沙書院
曹恩松先生
(由二○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起)
嘉諾撒聖瑪利書院
衛穎賢先生 華仁書院(九龍)
韓憲茵女士 教育局常任秘書長代表兼秘書
蕭文達先生
(截至二○一八年一月二日)
庫務署署長
黃成禧先生
(由二○一八年一月三日起)
庫務署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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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學校公積金 投資小組委員會
二○一六年九月一日至二○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主席
蘇英麟博士 香港華仁書院
成員
鄭鈞傑先生 英華書院
梁偉傑先生 聖馬可中學
衛穎賢先生 華仁書院(九龍)
蕭文達先生 庫務署署長
司庫
梁燕芬女士 庫務署助理署長
秘書
嵆敏敏女士
(截至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庫務會計師
謝玉蓮女士
(由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
庫務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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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學校公積金 投資小組委員會 二○一七年九月一日起
主席
蘇英麟博士 香港華仁書院
成員
鄭鈞傑先生 英華書院
梁偉傑先生 聖馬可中學
衛穎賢先生 華仁書院(九龍)
蕭文達先生
(截至二○一八年一月二日)
庫務署署長
黃成禧先生
(由二○一八年一月三日起)
庫務署署長
司庫
梁燕芬女士 庫務署助理署長
秘書
謝玉蓮女士 庫務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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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席 報 告
(除 特 別 註 明 外 , 所 有 金 額 均 以 港 幣 百 萬 元 位 列 示 。)
股 息
我 謹 此 報 告 , 管 理 委 員 會 於 二 ○ 一 八 年 一 月 二 十 九 日 舉 行 的 周 年 大 會 上 宣 布 , 截 至 二 ○ 一 七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向 供 款 人 派 發 5 % 保 證 股 息 。
供 款 人 帳 目
年 內 , 加 入 公 積 金 的 供 款 人 有 4 2 名 , 退 出 則 有 6 0 名 。 這 些 數 字 包 括 1 6 名 由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轉 來 的 以 及 1 1 名 轉 往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的 供 款 人 。 供 款 人 總 數 減 至 1 , 1 4 9 名 , 減 少 了 1 8 名 , 即 1 . 5 4 % 。 供 款 人 帳 目 的 結 餘 , 增 至 二 十 九 億 七 千 二 百 二 十 萬 港 元 , 增 加 了 一 億 六 千 二 百 六 十 萬 港 元 , 即 5 . 7 9 % 。 年 內 退 出 公 積 金 的 供 款 人 年 資 如 下 :
二○一七年 二○一六年
十 年 以 下 33% 34%
十 至 十 五 年 9% 4%
十 五 年 以 上 58% 62%
淨 資 產 及 管 理 費 用
截 至 二 ○ 一 七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 公 積 金 的 淨 資 產 達 三 十 六 億 二 千 一 百 六 十 萬 港 元 。 公 積 金 的 管 理 費 用 , 包 括 付 予 政 府 的 監 管 費 、 投 資 經 理 的 費 用 、 保 管 人 的 費 用 、 投 資 交 易 成 本 及 其 他 經 營 支 出 , 金 額 合 共 八 百 萬 港 元 — 相 等 於 公 積 金 淨 資 產 的 0 . 2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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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理 委 員 會 的 主 要 活 動
在 二 ○ 一 七 年 一 月 十 八 日 舉 行 的 周 年 大 會 上 , 管 理 委 員 會 通 過 公 積 金 的 周 年 帳 目 報 吿 , 並 宣 布 截 至 二 ○ 一 六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股 息 為 5 % 。
管 理 委 員 會 亦 在 二 ○ 一 七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年 度 內 通 過 以 下 各 事 項 :
( a ) 該 年 度 的 投 資 計 劃 ; 及 ( b ) 該 年 度 的 監 管 費 預 算 。
致 謝
曾 潔 兒 女 士 於 年 終 停 止 擔 任 管 理 委 員 會 的 成 員 。 我 謹 代 表 管 理 委 員 會 對 她 過 去 在 委 員 會 的 工 作 上 所 作 的 寶 貴 貢 獻 表 示 感 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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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 至 二 ○ 一 七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財 務 摘 要
二○一七年 二○一六年 增減
供 款 人 帳 目 (a) 2,972.2 2,809.6 +5.79%
淨 資 產 (b) 3,621.6 3,232.3 +12.04%
管 理 費 用
(相 當 於 淨 資 產 的 百 分 率 )
8.0 (0.22%)
7.6 (0.24%) 年 終 時 的 儲 備 金 水 平 (百 分 率 )
— 年 度 股 息 分 配 以 前 即 以 上 的 [(b)- (a)]/(a)
— 年 度 股 息 分 配 以 後
21.85 15.04 16.04 9.57 年 度 投 資 回 報 (百 分 率 ) 11.44 5.78
宣 派 股 息 (百 分 率 ) 5.00 5.00
供 款 人 數 目 1,149 1,167 -1.54%
表 現 指 標
二○一七年 二○一六年
由 每 年 十 月 至 下 一 年 七 月 , 在 23 個 工 作 日 內 支 付 給 退 出 的 供 款 人 的 個 案 比 例 , 而 在 八 月 及 九 月 的 繁 忙 月 份 則 為 28 個 工 作 日
100.00% 100.00%
蘇 英 麟 博 士 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主 席 二 ○ 一 八 年 一 月 二 十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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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司 庫 報 告
二 ○ 一 六 年 九 月 一 日 至 二 ○ 一 七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除 特 別 註 明 外 , 所 有 金 額 均 以 港 幣 百 萬 元 位 列 示 。)
1 . 財 務 報 表
公 積 金 的 財 務 報 表 是 根 據 公 積 金 規 則 內 訂 明 的 會 計 處 理 方 法 及 香 港 公 認 會 計 原 則 所 編 製 。
2 . 財 政 表 現
( i ) 整 體 盈 餘
公 積 金 本 年 度 整 體 盈 餘 為 三 億 六 千 六 百 五 十 萬 港 元 , 詳 情 如 下 :
經 營 盈 餘 70.4
淨 實 現 及 重 估 收 益 296.1
整 體 盈 餘 366.5
( i i ) 投 資 回 報
整 體 盈 餘 表 示 公 積 金 年 內 的 投 資 回 報 率 為 1 1 . 4 4 % ( 二 ○ 一 六 年 : 整 體 盈 餘 為 5 . 7 8 % ) 。
( i i i ) 資 產 覆 蓋 率 / 儲 備 金 水 平 – 本 年 度 股 息 分 配 前
資 產 覆 蓋 率 ( 或 儲 備 金 水 平 ) 代 表 了 既 定 供 款 計 劃 的 財 政 實 力 , 即 其 資 產 應 付 予 計 劃 成 員 的 利 益 的 足 夠 程 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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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積 金 的 淨 資 產 為 其 負 債 ( 即 未 撥 出 年 內 的 股 息 準 備 前 的 供 款 人 帳 目 年 底 結 餘 ) 的 1 . 2 2 倍 , 這 表 示 儲 備 金 水 平 為 2 1 . 8 5 % , 詳 情 如 下 :
淨 資 產 (a) 3,621.6
減 : 供 款 人 帳 目 ( 本 年 度 股 (b) 2,972.2
息 分 配 前 )
儲 備 金 (c) 649.4
資 產 覆 蓋 率 (a)/(b) 1.22 倍
(二○一六 年:1.15 倍)
儲 備 金 水 平 (c)/(b) 21.85%
(二○一六 年:15.04%)
3 . 股 息 計 算 方 法
委 員 會 同 意 每 年 的 股 息 按 以 下 公 式 釐 定 。 此 公 式 根 據 公 積 金 在 年 終 時 的 儲 備 金 水 平 和 年 內 公 積 金 資 產 實 際 達 到 的 投 資 回 報 率 來 計 算 股 息 。
計 算 股 息 的 公 式 包 括 兩 部 份 :
< - - - ( a ) - - - > < - - - ( b ) - - - >
( 儲 備 金 水 平 - 4 0 % ) ÷ ( 1 + 4 0 % ) + ( 公 積 金 投 資 回 報 × 經 調 整 的 儲 備 金 水 平 )
儲 備 金 水 平 是 指 準 備 股 息 前 的 儲 備 金 水 平 , 而 總 股 息 以 不 少 於 5 % 為 限 。
( a ) - 在 儲 備 金 水 平 高 於 4 0 % 這 個 目 標 時 , 發 放 高 於 目 標 的 儲 備 。 如 果 儲 備 金 水 平 在 4 0 % 或 以 下 , 這 部 份 的 數 值 將 等 於 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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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 基 於 儲 備 金 水 平 來 發 放 一 部 份 的 投 資 回 報 。 如 果 儲 備 金 水 平 在 4 0 % 或 以 下 , 公 式 中 “ 經 調 整 的 儲 備 金 水 平 ” 就 是 實 際 的 儲 備 金 水 平 。 如 果 儲 備 金 水 平 高 於 4 0 % , “ 經 調 整 的 儲 備 金 水 平 ” 就 是 4 0 % 。
以 此 公 式 計 算 , 本 年 度 的 總 股 息 為 2 . 5 0 % 。 由 於 計 算 出 來 的 股 息 低 於 5 % , 因 此 , 本 年 度 的 股 息 為 保 證 股 息 , 即 是 5 % 。 股 息 計 算 已 由 審 計 署 署 長 審 計 。
4 . 宣 布 保 證 股 息 及 轉 撥 儲 備 金 的 款 項
我 建 議 委 員 會 :
( a ) 根 據 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規 則 第 1 1 ( 3 ) 條 , 由 儲 備 金 轉 撥 七 千 八 百 三 十 萬 港 元 至 收 支 帳 目 ; 及
( b ) 宣 布 由 收 支 帳 目 支 出 一 億 四 千 八 百 七 十 萬 港 元 為 保 證 股 息 , 這 筆 款 項 以 下 列 的 規 則 分 配 :
( i ) 根 據 規 則 第 1 2 ( 1 ) 條 , 5 % 股 息 給 予 在 二 ○ 一 六 年 九 月 一 日 開 始 的 整 個 財 政 年 度 期 間 維 持 開 設 的 供 款 人 帳 目 ; 及
( i i ) 根 據 規 則 第 1 4 條 , 按 比 例 計 算 的 股 息 給 予 並 非 在 二 ○ 一 六 年 九 月 一 日 開 始 的 整 個 財 政 年 度 期 間 維 持 開 設 的 供 款 人 帳 目 。
以 上 各 項 分 配 款 額 已 列 入 財 務 報 表 內 。
5 . 股 息 收 益
按 供 款 人 帳 目 全 年 平 均 結 餘 計 算 , 5 % 的 股 息 表 示 本 年 度 的 供 款 人 股 息 收 益 為 5 . 1 4 % ( 二 ○ 一 六 年 : 5 . 1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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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 產 覆 蓋 率 / 儲 備 金 水 平 – 本 年 度 股 息 分 配 後
撥 出 本 年 度 的 股 息 準 備 金 5 % 後 , 公 積 金 的 資 產 覆 蓋 率 為 1 . 1 6 倍 , 而 儲 備 金 水 平 為 1 6 . 0 4 % , 詳 情 如 下 :
淨 資 產 (a) 3,621.6
減 : 供 款 人 帳 目 ( 本 年 度 股 息
分 配 後 ) :
供 款 人 帳 目 2,972.2
股 息 準 備 金 148.7
(b) 3,120.9
儲 備 金 (c) 500.7
資 產 覆 蓋 率 (a)/(b) 1.16 倍
(二○一六年:1.10 倍)
儲 備 金 水 平 (c)/(b) 16.04%
(二○一六 年:9.57%)
7 . 投 資 目 標 及 準 則
公 積 金 的 投 資 目 標 , 是 在 符 合 審 慎 原 則 下 , 盡 量 提 高 公 積 金 資 產 的 經 常 收 益 及 資 本 回 報 。
公 積 金 的 所 有 投 資 決 定 , 必 須 符 合 由 財 政 司 司 長 批 准 的 投 資 綱 領 。 這 個 綱 領 設 定 了 各 類 投 資 的 範 圍 , 亦 列 明 可 作 投 資 的 證 券 應 具 有 的 質 素 或 信 貸 評 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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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投 資 責 任
管 理 委 員 會 每 年 都 會 審 批 該 年 的 投 資 計 劃 , 而 該 計 劃 必 須 符 合 公 積 金 的 投 資 目 標 。 管 理 委 員 會 轄 下 的 投 資 小 組 委 員 會 負 責 監 察 投 資 的 表 現 。 小 組 委 員 會 每 季 審 閱 司 庫 擬 備 的 投 資 報 告 及 會 晤 外 聘 投 資 經 理 。
公 積 金 的 投 資 工 作 是 由 司 庫 及 外 聘 投 資 經 理 負 責 。 此 外 , 司 庫 還 須 為 投 資 經 理 提 供 投 資 指 引 , 並 在 保 管 人 的 協 助 下 , 確 保 他 們 依 照 這 些 指 引 來 進 行 投 資 活 動 。
9 . 投 資
截 至 二 ○ 一 七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 公 積 金 的 投 資 總 值 達 三 十 六 億 零 八 百 一 十 萬 港 元 , 其 中 二 十 八 億 八 千 三 百 七 十 萬 港 元
或 7 9 . 9 2 % 交 由 外 聘 投 資 經 理 管 理 。 投 資 的 分 布 比 例 如 下 :
投 資 類 別 司 庫
%
外 聘 投 資 經 理
%
總 額 % 香 港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 20.87 20.87 以 港 元 為 單 位 的 債 務 證 券 0.80 9.86 10.66
港 元 定 期 存 款 10.90 - 10.90
香 港 境 外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 32.42 32.42 以 港 元 以 外 貨 幣 為 單 位 的 債 務
證 券
2.21 16.46 18.67
以 港 元 以 外 貨 幣 為 單 位 的 定 期 存 款
6.14 - 6.14
以 港 元 以 外 貨 幣 為 單 位 的 通 知 存 款 及 存 於 保 管 人 的 結 餘
0.03 0.32 0.35
交 易 用 途 的 金 融 工 具
- 資 產 - 0.05 0.05
- 負 債 - (0.06) (0.06) 20.08 79.92 100.00
- 1 7 - 公 積 金 外 聘 投 資 經 理 如 下 :
首 域 投 資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施 羅 德 投 資 管 理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道 富 環 球 投 資 管 理 亞 洲 有 限 公 司 威 靈 頓 國 際 資 產 管 理 私 人 有 限 公 司
公 積 金 最 大 款 額 的 十 項 投 資 如 下 :
股 份
滙 豐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93.5
騰 訊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90.0
友 邦 保 險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40.9
中 國 建 設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33.2
中 國 工 商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30.1
中 國 平 安 保 險 ( 集 團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6.5
A p p l e I n c . 26.3
中 國 移 動 有 限 公 司 24.4
債 務 證 券
中 國 建 設 銀 行 ( 亞 洲 ) 3.25% 02/07/2019 39.0
中 國 銀 行 2.375% 14/02/2020 31.2
- 1 8 -
1 0 . 經 審 計 的 財 務 報 表
本 年 度 的 公 積 金 財 務 報 表 已 經 由 審 計 署 署 長 審 計 。 該 份 經 審 計 的 財 務 報 表 及 審 計 署 署 長 報 告 書 , 將 會 在 二 ○ 一 八 年 一 月 二 十 九 日 的 周 年 大 會 上 提 交 管 理 委 員 會 省 覽 。
梁 燕 芬
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司 庫
二 ○ 一 八 年 一 月 十 六 日
- 1 9 -
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1,282 1,278 1,280 1,279 1,276 1,219 1,188 1,178 1,167 1,149 1,0001,050
1,100
1,150
1,200
1,250
1,300
1,350
1,400 2008200920102011201220132014201520162017
二○○八至二○一七年每年八月三 十一日的供款人數目
數目 年度- 2 0 -
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5.00 5.00 5.00 5.00 5.00 5.00 5.00 5.00 5.00 5.00 -3.61 -4.575.31 6.77 2.10
6.57
10.95 -3.09
5.78
11.44 -10-505
10
15 2008200920102011201220132014201520162017
宣布股息 投資回報
宣 布 股 息與投資回報
% 註:宣布股息是按每名供款人截至有關年度八月三十一日止的帳目結餘的一個百分比撥給的股息,該百分比由管理委員會宣布。 (由1998年度開始,按比例計算的股息,將會給予並非在整個財政年度期間維持開設的供款人帳目。)截至八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 2 1 -
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2,476 2,357 2,478 2,644 2,753 2,8533,166 3,069 3,232
3,622 0
200
400
600
8001,000
1,200
1,400
1,600
1,800
2,000
2,200
2,400
2,600
2,800
3,000
3,200
3,400
3,600
3,800
4,000 2008200920102011201220132014201520162017
二○○八至二○一七年每年八月三 十一日的淨資產
港幣百萬元 年度總 額 : 港 幣 3 6 . 2 2 億 元
( 二 ○ 一 六 年 : 港 幣 3 2 . 3 2 億 元 )
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二○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的淨資產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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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 港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港 幣 7 . 5 3 億 元 ( 2 0 . 7 9 % ) ( 二 ○ 一 六 年 : 1 8 . 5 3 % )
以 港 元 為 單 位 的 債 務 證 券 港 幣 3 . 8 4 億 元 ( 1 0 . 6 0 % ) ( 二 ○ 一 六 年 : 1 2 . 0 4 % )
港 元 存 款 , 交 易 用 途 的 金 融 工 具 淨 額 及 淨 應 收 帳 款 港 幣 4 . 0 7 億 元 ( 1 1 . 2 4 % ) ( 二 ○ 一 六 年 : 1 2 . 6 5 % )
香 港 境 外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港 幣 1 1 . 7 0 億 元 ( 3 2 . 3 0 % ) ( 二 ○ 一 六 年 : 2 9 . 9 8 % )
以 港 元 以 外 貨 幣 為 單 位 的 存 款 港 幣 2 . 3 4 億 元 ( 6 . 4 6 % ) ( 二 ○ 一 六 年 : 8 . 5 1 % )
以 港 元 以 外 貨 幣 為 單 位 的 債 務 證 券 港 幣 6 . 7 4 億 元 ( 1 8 . 6 1 % ) ( 二 ○ 一 六 年 : 1 8 . 2 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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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 計 署 署 長 報 告
獨 立 審 計 師 報 告
致 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意 見
茲 證 明 我 已 審 計 列 載 於 第 2 6 至 5 0 頁 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的 財 務 報 表 , 該 等 財 務 報 表 包 括 於 2 0 1 7 年 8 月 3 1 日 的 資 產 負 債 表 與 截 至 該 日 止 年 度 的 收 支 帳 目 、 儲 備 金 、 可 供 權 益 用 途 淨 資 產 變 動 報 表 和 現 金 流 量 表 , 以 及 財 務 報 表 的 附 註 , 包 括 主 要 會 計 政 策 概 要 。
我 認 為 , 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的 財 務 報 表 在 各 重 大 方 面 均 按 照 《 教 育 條 例 》 ( 第 2 7 9 章 ) 第 8 5 條 下 訂 立 的 《 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規 則 》 第 1 5 ( 1 ) 條 及 列 載 於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2 的 會 計 政 策 擬 備 。
意 見 的 基 礎
我 已 按 照 《 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規 則 》 第 1 5 ( 2 ) 條 及 審 計 署 的 審 計 準 則 進 行 審 計 。 我 根 據 該 等 準 則 而 須 承 擔 的 責 任 , 詳 載 於 本 報 告 「審 計 師 就 財 務 報 表 審 計 而 須 承 擔 的 責 任 」 部 分 。 根 據 該 等 準 則 , 我 獨 立 於 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 並 已 按 該 等 準 則 履 行 其 他 道 德 責 任 。 我 相 信 , 我 所 獲 得 的 審 計 憑 證 是 充 足 和 適 當 地 為 我 的 審 計 意 見 提 供 基 礎 。 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司 庫 就 財 務 報 表 須 承 擔 的 責 任
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司 庫 須 負 責 按 照 《 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規 則 》 第 1 5 ( 1 ) 條 及 列 載 於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2 的 會 計 政 策 擬 備 財 務 報 表 , 及 落 實 其 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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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 必 要 的 內 部 控 制 , 使 財 務 報 表 不 存 有 因 欺 詐 或 錯 誤 而 導 致 的 重 大 錯 誤 陳 述 。
在 擬 備 財 務 報 表 時 , 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司 庫 須 負 責 聯 同 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評 估 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持 續 經 營 的 能 力 , 以 及 在 適 用 情 況 下 披 露 與 持 續 經 營 有 關 的 事 項 , 並 以 持 續 經 營 作 為 會 計 基 礎 。
審 計 師 就 財 務 報 表 審 計 而 須 承 擔 的 責 任
我 的 目 標 是 就 整 體 財 務 報 表 是 否 不 存 有 任 何 因 欺 詐 或 錯 誤 而 導 致 的 重 大 錯 誤 陳 述 取 得 合 理 保 證 , 並 發 出 包 括 我 意 見 的 審 計 師 報 告 。 合 理 保 證 是 高 水 平 的 保 證 , 但 不 能 確 保 按 審 計 署 審 計 準 則 進 行 的 審 計 定 能 發 現 所 存 有 的 任 何 重 大 錯 誤 陳 述 。 錯 誤 陳 述 可 以 由 欺 詐 或 錯 誤 引 起 , 如 果 合 理 預 期 它 們 個 別 或 滙 總 起 來 可 能 影 響 財 務 報 表 使 用 者 所 作 出 的 經 濟 決 定 , 則 會 被 視 作 重 大 錯 誤 陳 述 。
在 根 據 審 計 署 審 計 準 則 進 行 審 計 的 過 程 中 , 我 會 運 用 專 業 判 斷 並 秉 持 專 業 懷 疑 態 度 。 我 亦 會 :
— 識 別 和 評 估 因 欺 詐 或 錯 誤 而 導 致 財 務 報 表 存 有 重 大 錯 誤 陳 述 的 風 險 ; 設 計 及 執 行 審 計 程 序 以 應 對 這 些 風 險 ; 以 及 取 得 充 足 和 適 當 的 審 計 憑 證 , 作 為 我 意 見 的 基 礎 。 由 於 欺 詐 可 能 涉 及 串 謀 、 偽 造 、 蓄 意 遺 漏 、 虛 假 陳 述 , 或 凌 駕 內 部 控 制 的 情 況 , 因 此 未 能 發 現 因 欺 詐 而 導 致 重 大 錯 誤 陳 述 的 風 險 , 較 未 能 發 現 因 錯 誤 而 導 致 者 為 高 ;
— 了 解 與 審 計 相 關 的 內 部 控 制 , 以 設 計 適 當 的 審 計 程 序 。 然 而 , 此 舉 並 非 旨 在 對 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內 部 控 制 的 有 效 性 發 表 意 見 ;
— 評 價 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司 庫 所 採 用 的 會 計 政 策 是 否 恰 當 , 以 及 其 作 出 的 會 計 估 計 和 相 關 資 料 披 露 是 否 合 理 ; 及
— 判 定 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司 庫 以 持 續 經 營 作 為 會 計 基 礎 的 做 法 是 否 恰 當 , 並 根 據 所 得 的 審 計 憑 證 , 判 定 是 否 存 在 與 事 件 或 情 況 有 關 , 而 且 可 能 對 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持 續 經 營 的 能 力 構 成 重 大 疑 慮 的 重 大 不 確 定 性 。 如 果 我 認 為 存 在 重 大 不 確 定 性 , 則 有 必 要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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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 計 師 報 告 中 請 使 用 者 留 意 財 務 報 表 中 的 相 關 資 料 披 露 。 假 若 所 披 露 的 相 關 資 料 不 足 , 我 便 須 發 出 非 無 保 留 意 見 的 審 計 師 報 告 。 我 的 結 論 是 基 於 截 至 審 計 師 報 告 日 止 所 取 得 的 審 計 憑 證 。 然 而 , 未 來 事 件 或 情 況 可 能 導 致 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不 能 繼 續 持 續 經 營 。
孫 德 基 審 計 署
審 計 署 署 長 香 港 灣 仔
告 士 打 道 7 號
2 0 1 8 年 1 月 1 6 日 入 境 事 務 大 樓 2 6 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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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資 產 負 債 表
二 ○ 一 七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以港幣千元位列示)
二○一七年 二○一六年
附註
資 產
銀 行 現 金 10,897 14,257
投 資 :
在 銀 行 及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的 存 款 4 627,692 665,158 證 券 5 2,980,700 2,547,182 交 易 用 途 的 金 融 工 具 6 1,929 2,761 應 收 帳 款 及 其 他 資 產 7 21,490 23,152
負 債
交 易 用 途 的 金 融 工 具 6 (2,184) (189) 應 付 帳 款 及 其 他 負 債 8 (18,876) (20,029)
可 供 權 益 用 途 淨 資 產 3,621,648 3,232,292
上 述 項 目 代 表 :
供 款 人 帳 目 9 2,972,178 2,809,596 儲 備 金 10 500,805 282,374 保 證 股 息 準 備 金 11 148,665 140,322
3,621,648 3,232,292
載 於 第 31 至 50 頁 的 附 註 屬 本 財 務 報 表 的 一 部 分 。
司 庫 : 梁 燕 芬 管 理 委 員 會 主 席 : 蘇 英 麟 博 士
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二 ○ 一 八 年 一 月 十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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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收 支 帳 目
截 至 二 ○ 一 七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以港幣千元位列示)
二○一七年 二○一六年
附註
收 入
利 息 收 入 12 29,325 29,907
股 息 收 入 13 46,820 41,804
其 他 收 入 14 2,232 -
78,377 71,711
支 出
監 管 費 15 (1,237) (1,227)
投 資 經 理 費 用 (3,923) (3,439) 保 管 人 費 用 (2,097) (2,120) 投 資 交 易 成 本 (568) (469) 其 他 經 營 支 出 (189) (315)
(8,014) (7,570)
本 年 度 經 營 盈 餘 70,363 64,141
建 議 由 儲 備 金 轉 撥 的 款 項 17 78,302 76,181
保 證 股 息 準 備 金 11 (148,665) (140,322)
年 終 結 餘 - -
載 於 第 31 至 50 頁 的 附 註 屬 本 財 務 報 表 的 一 部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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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儲 備 金
截 至 二 ○ 一 七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以港幣千元位列示)
二○一七年 二○一六年
附註
由 供 款 人 帳 目 轉 撥 的 贈 款 及 股 息 16 641 645
淨 實 現 及 重 估 收 益 / ( 虧 損 ) : - 證 券 302,080 115,567 - 交 易 用 途 的 金 融 工 具 (5,471) (2,012) - 銀 行 現 金,及 在 銀 行 及 其 他 (533) (4,121) 金 融 機 構 的 存 款
296,076 109,434
建 議 轉 撥 至 收 支 帳 目 的 款 項 17 (78,302) (76,181)
上 年 度 股 息 多 撥 款 項 16 3
218,431 33,901
上 年 度 餘 額 承 前 282,374 248,473
餘 額 結 轉 500,805 282,374
載 於 第 31 至 50 頁 的 附 註 屬 本 財 務 報 表 的 一 部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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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可 供 權 益 用 途 淨 資 產 變 動 報 表
截 至 二 ○ 一 七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以港幣千元位列示)
二○一七年 二○一六年
附註
本 年 度 經 營 盈 餘 70,363 64,141
淨 實 現 及 重 估 收 益 296,076 109,434
供 款 人 供 款 9 42,912 41,808
政 府 及 直 資 學 校 贈 款 9 109,928 106,785 轉 撥 自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的 淨 款 項 9 4,307 3,358 發 還 退 出 供 款 人 的 款 項 9 (134,230) (161,760)
可 供 權 益 用 途 淨 資 產 變 動 389,356 163,766
年 初 可 供 權 益 用 途 淨 資 產 3,232,292 3,068,526
年 終 可 供 權 益 用 途 淨 資 產 3,621,648 3,232,292
載 於 第 31 至 50 頁 的 附 註 屬 本 財 務 報 表 的 一 部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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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現 金 流 量 表
截 至 二 ○ 一 七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以港幣千元位列示)
二○一七年 二○一六年
附註
來 自 經 營 活 動 的 現 金 流 量
本 年 度 經 營 盈 餘 70,363 64,141 利 息 收 入 12 (29,325) (29,907) 股 息 收 入 13 (46,820) (41,804) 淨 實 現 及 重 估 收 益 296,076 109,434 證 券 投 資 的 增 加 (433,518) (191,950) 原 有 期 限 超 過 三 個 月 的 定 期 存 款 的 減 少 10,859 36,834 交 易 用 途 的 金 融 工 具 的 變 動 2,827 704 應 收 帳 款 及 其 他 資 產 的 減 少 / ( 增 加 ) 5,189 (3,681) 應 付 帳 款 及 其 他 負 債 的 ( 減 少 ) / 增 加 (4,030) 2,513 撇 除 重 估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同 項 目 的 外 匯 (336) 582
兌 換 差 額
已 收 利 息 27,489 31,988 已 收 股 息 45,129 41,648 ( 用 於 ) / 來 自 經 營 活 動 的 現 金 淨 額 (56,097) 20,502
來 自 融 資 活 動 的 現 金 流 量 供 款 人 供 款 42,912 41,808 政 府 及 直 資 學 校 贈 款 109,928 106,785 轉 撥 自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的 淨 款 項 4,307 3,358 發 還 退 出 供 款 人 的 款 項 (131,353) (161,760) 來 自 / ( 用 於 ) 融 資 活 動 的 現 金 淨 額 25,794 (9,809)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同 項 目 的 淨 ( 減 少 ) / 增 加 (30,303) 10,693 年 初 結 存 的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同 項 目 127,946 117,835 匯 率 變 動 對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同 項 目 的 影 響 336 (582) 年 終 結 存 的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同 項 目 18 97,979 127,946
載 於 第 31 至 50 頁 的 附 註 屬 本 財 務 報 表 的 一 部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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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 除 特 別 註 明 外 , 所 有 金 額 均 以 港 幣 千 元 位 列 示 。 )
1 . 法 例
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 公 積 金 ) 是 一 項 退 休 金 計 劃 , 受 教 育 條 例 ( 第 279 章 ) 第 85 條 下 訂 立 的 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規 則 ( 公 積 金 規 則 ) 所 規 限 。
2 . 主 要 會 計 政 策
( a ) 財 務 報 告 架 構
公 積 金 採 納 了 包 括 公 積 金 規 則 與 適 用 之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 此 乃 綜 合 詞 彙 , 包 括 所 有 由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頒 布 的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和 詮 釋 ) 的 財 務 報 告 架 構 。 公 積 金 採 納 的 主 要 會 計 政 策 摘 要 如 下 。
( b ) 財 務 報 表 的 擬 備 基 礎
除 以 下 會 計 政 策 所 述 以 公 平 值 列 帳 的 證 券 投 資 及 交 易 用 途 的 金 融 工 具 以 公 平 值 列 帳 外 ( 附 註 2 ( c ) ) , 本 財 務 報 表 的 擬 備 基 礎 是 以 原 值 成 本 法 計 量 。
擬 備 符 合 財 務 報 告 架 構 ( 附 註 2 ( a ) ) 的 財 務 報 表 需 要 管 理 層 作 出 判 斷 、 估 計 及 假 設 , 而 有 關 判 斷 、 估 計 及 假 設 會 影 響 會 計 政 策 的 採 納 及 資 產 與 負 債 以 及 收 入 與 支 出 的 呈 報 數 額 。 此 等 估 計 及 相 關 的 假 設 是 根 據 以 往 經 驗 及 其 他 在 有 關 情 況 下 被 認 為 合 適 的 因 素 而 制 定 。 在 欠 缺 其 他 現 成 數 據 的 情 況 下 , 則 採 用 此 等 估 計 及 假 設 作 為 判 斷 有 關 資 產 及 負 債 的 帳 面 值 的 基 礎 , 估 計 結 果 與 實 際 價 值 或 有 不 同 。
此 等 估 計 及 相 關 假 設 會 被 不 斷 檢 討 修 訂 。 如 修 訂 只 影 響 本 會 計 期 , 會 在 作 出 修 訂 的 期 內 確 認 , 但 如 影 響 本 期 及 未 來 的 會 計 期 , 有 關 修 訂 便 會 在 該 期 及 未 來 期 間 內 確 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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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積 金 在 實 施 會 計 政 策 方 面 並 不 涉 及 任 何 關 鍵 的 會 計 判 斷 。 無 論 現 時 對 未 來 作 出 的 假 設 , 或 在 結 算 日 估 計 過 程 中 所 存 在 的 不 明 朗 因 素 , 皆 不 足 以 構 成 重 大 風 險 , 導 致 資 產 和 負 債 的 帳 面 值 在 來 年 大 幅 修 訂 。
( c ) 金 融 資 產 及 金 融 負 債 ( i ) 初 始 確 認
公 積 金 會 按 起 初 取 得 資 產 或 引 致 負 債 的 目 的 將 金 融 資 產 及 金 融 負 債 作 下 列 分 類 : 交 易 用 途 的 金 融 工 具 、 以 公 平 值 列 帳 的 證 券 、 貸 款 及 應 收 帳 款 、 持 至 期 滿 的 證 券 和 其 他 金 融 負 債 。
金 融 資 產 及 金 融 負 債 最 初 按 公 平 值 計 量 : 公 平 值 通 常 相 等 於 成 交 價 , 而 就 貸 款 及 應 收 帳 款 、 持 至 期 滿 的 證 券 和 其 他 金 融 負 債 而 言 , 則 加 上 因 收 購 金 融 資 產 或 產 生 金 融 負 債 而 直 接 引 致 的 交 易 成 本 。 交 易 用 途 的 金 融 工 具 及 以 公 平 值 列 帳 的 證 券 的 交 易 成 本 會 立 即 支 銷 。 公 積 金 在 成 為 金 融 工 具 的 合 約 其 中 一 方 之 日 會 確 認 有 關 金 融 資 產 及 金 融 負 債 。 至 於 購 買 及 出 售 市 場 上 有 既 定 交 收 期 的 金 融 資 產 , 則 於 交 易 日 入 帳 。
( i i ) 收 益 或 虧 損 的 確 認 方 式
公 積 金 根 據 公 積 金 規 則 第 1 1 條 的 規 定 將 從 金 融 工 具 公 平 值 的 變 動 所 得 的 重 估 收 益 或 虧 損 及 從 註 銷 確 認 所 得 的 實 現 收 益 或 虧 損 記 入 儲 備 金 ( 附 註 2 ( c ) ( i i i ) 及 ( v ) ) 。 這 個 會 計 處 理 方 法 跟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 3 9 號 「 金 融 工 具 : 確 認 及 計 量 」 所 要 求 將 該 等 收 益 或 虧 損 記 入 收 支 帳 目 的 處 理 方 法 有 所 不 同 。
( i i i ) 分 類
交 易 用 途 的 金 融 工 具
這 個 分 類 包 含 公 積 金 用 以 管 理 與 兌 匯 率 變 動 相 關 連 之 風 險 的 外 匯 遠 期 合 約 。 根 據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 39 號 , 此 類 未 符 合 採 用 對 沖 會 計 法 的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被 歸 入 「 交 易 用 途 」 的 分 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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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 易 用 途 的 金 融 工 具 按 公 平 值 列 帳 ; 當 公 平 值 為 正 數 時 呈 報 為 資 產 , 而 公 平 值 為 負 數 時 則 呈 報 為 負 債 。 按 照 公 積 金 規 則 第 1 1 ( 1 ) ( a ) ( i v ) 及 1 1 ( 1 ) ( b ) ( i i i ) 條 , 公 平 值 的 變 動 會 被 確 認 為 重 估 收 益 或 虧 損 , 並 在 產 生 期 內 記 入 儲 備 金 。
以 公 平 值 列 帳 的 證 券
以 公 平 值 列 帳 的 證 券 由 外 聘 投 資 經 理 管 理 的 股 票 及 債 務 證 券 組 成 ( 附 註 1 9 ( a ) ) 。 根 據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 3 9 號 , 這 些 投 資 在 初 始 確 認 時 被 指 定 以 公 平 值 列 帳 。 按 照 公 積 金 規 則 第 1 1 ( 1 ) ( a ) ( i v ) 及 1 1 ( 1 ) ( b ) ( i i i ) 條 , 公 平 值 的 變 動 會 被 確 認 為 重 估 收 益 或 虧 損 , 並 在 產 生 期 內 記 入 儲 備 金 。
貸 款 及 應 收 帳 款
貸 款 及 應 收 帳 款 為 有 固 定 或 可 以 確 定 的 支 付 金 額 , 但 在 活 躍 市 場 並 沒 有 報 價 , 而 公 積 金 亦 無 意 持 有 作 交 易 用 途 的 非 衍 生 金 融 資 產 , 但 公 積 金 在 初 始 確 認 時 指 定 以 公 平 值 列 帳 者 除 外 。 這 個 分 類 包 括 銀 行 現 金 、 在 銀 行 及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的 存 款 、 以 及 應 收 帳 款 及 其 他 資 產 。
貸 款 及 應 收 帳 款 採 用 實 際 利 率 法 按 攤 銷 成 本 值 扣 除 減 值 虧 損 ( 如 有 ) 列 帳 ( 附 註 2 ( c ) ( v i i ) ) 。
實 際 利 率 法 是 計 算 金 融 資 產 或 金 融 負 債 的 攤 銷 成 本 值 , 以 及 攤 分 在 有 關 期 間 的 利 息 收 入 或 支 出 的 方 法 。 實 際 利 率 是 指 將 金 融 工 具 在 預 計 有 效 期 間 ( 或 適 用 的 較 短 期 間 ) 內 的 預 計 現 金 收 支 , 折 現 成 該 金 融 資 產 或 金 融 負 債 的 帳 面 淨 值 所 適 用 的 貼 現 率 。 公 積 金 在 計 算 實 際 利 率 時 , 會 考 慮 金 融 工 具 的 所 有 合 約 條 款 以 估 計 現 金 流 量 , 但 不 會 計 及 日 後 的 信 貸 虧 損 。 有 關 計 算 包 括 與 實 際 利 率 相 關 的 所 有 收 取 自 或 支 付 予 合 約 各 方 的 費 用 、 交 易 成 本 及 所 有 其 他 溢 價 或 折 讓 。
持 至 期 滿 的 證 券
持 至 期 滿 的 證 券 為 有 固 定 或 可 以 確 定 支 付 金 額 及 有 固 定 到 期 日 的 非 衍 生 金 融 資 產 , 而 且 公 積 金 有 明 確 意 向 及 能 力 , 持 有 直 至 到 期 , 但 以 下 的 金 融 資 產 除 外 : (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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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積 金 在 初 始 確 認 時 指 定 為 以 公 平 值 列 帳 或 可 供 出 售 的 金 融 資 產 ; 及 ( b ) 符 合 貸 款 及 應 收 帳 款 定 義 的 金 融 資 產 。
持 至 期 滿 的 證 券 採 用 實 際 利 率 法 按 攤 銷 成 本 值 扣 除 任 何 減 值 虧 損 列 帳 ( 附 註 2 ( c ) ( v i i ) ) 。
其 他 金 融 負 債
這 些 是 交 易 用 途 的 金 融 工 具 以 外 的 金 融 負 債 。 其 他 金 融 負 債 採 用 實 際 利 率 法 按 攤 銷 成 本 值 列 帳 。
( i v ) 公 平 值 計 量 原 則
公 積 金 於 每 個 結 算 日 按 公 平 值 計 量 其 證 券 投 資 及 交 易 用 途 的 金 融 工 具 。 公 平 值 指 市 場 參 與 者 在 計 量 日 有 秩 序 地 交 易 時 , 就 出 售 資 產 或 轉 讓 負 債 所 收 取 或 支 付 的 價 格 。 計 量 公 平 值 時 , 會 假 定 出 售 資 產 或 轉 讓 負 債 的 交 易 在 下 述 其 中 一 種 情 況 下 進 行 : (a) 在 有 關 資 產 或 負 債 的 主 要 市 場 進 行 , 或 (b) 如 沒 有 主 要 市 場 , 則 在 對 有 關 資 產 或 負 債 最 為 有 利 的 市 場 進 行 ; 而 公 積 金 於 計 量 日 能 參 與 此 等 市 場 。 計 量 資 產 或 負 債 的 公 平 值 所 用 的 假 設 是 市 場 參 與 者 為 該 等 資 產 或 負 債 定 價 時 所 用 的 假 設 , 並 假 設 市 場 參 與 者 會 以 最 符 合 其 經 濟 利 益 的 方 式 行 事 。
公 積 金 在 計 量 公 平 值 時 , 會 按 情 況 採 用 適 合 和 具 充 分 數 據 的 估 值 方 法 , 盡 可 能 運 用 相 關 可 觀 察 到 的 參 數 , 並 盡 量 少 用 不 可 觀 察 到 的 參 數 。 公 積 金 按 以 下 公 平 值 等 級 劃 分 計 量 所 得 的 公 平 值 , 有 關 等 級 反 映 計 量 時 所 用 重 要 參 數 的 類 別 :
第 1 級 金 融 工 具 的 公 平 值 是 相 同 的 資 產 或 負 債 於 活 躍 市 場 的 報 價 (未 經 調 整 );
第 2 級 金 融 工 具 的 公 平 值 以 第 1 級 公 平 值 報 價 以 外 資 產 或 負 債 的 直 接 ( 如 價 格 ) 或 間 接 ( 自 價 格 引 伸 ) 可 觀 察 數 據 釐 定 ; 及
第 3 級 金 融 工 具 的 公 平 值 按 非 基 於 可 觀 察 市 場 數 據 (即 不 可 觀 察 數 據 )釐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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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 按 經 常 性 基 礎 於 財 務 報 表 中 確 認 的 資 產 及 負 債 , 公 積 金 於 結 算 日 透 過 重 新 評 估 分 類 ( 根 據 對 整 體 公 平 值 計 量 而 言 屬 最 重 要 及 相 關 的 參 數 等 級 作 出 ) , 決 定 財 務 報 表 中 各 等 級 之 公 平 值 應 否 作 出 轉 撥 。
( v ) 註 銷 確 認
當 從 金 融 資 產 收 取 現 金 流 量 的 合 約 權 屆 滿 , 或 已 轉 讓 該 金 融 資 產 及 其 絕 大 部 分 風 險 和 回 報 的 擁 有 權 時 , 該 金 融 資 產 會 被 註 銷 確 認 。
公 積 金 按 照 公 積 金 規 則 第 1 1 ( 1 ) ( a ) ( i ) 及 1 1 ( 1 ) ( b ) ( i ) 條 在 註 銷 確 認 時 採 用 加 權 平 均 法 釐 定 須 於 儲 備 金 內 確 認 的 已 實 現 損 益 。
當 合 約 指 明 的 債 務 被 解 除 、 取 消 或 到 期 時 , 該 金 融 負 債 會 被 註 銷 確 認 。
( v i ) 對 銷
金 融 資 產 及 金 融 負 債 若 存 在 依 法 有 效 的 對 銷 權 利 , 而 公 積 金 亦 有 意 以 淨 額 結 算 或 準 備 同 時 變 現 資 產 及 償 付 債 務 , 則 有 關 金 融 資 產 及 金 融 負 債 可 予 對 銷 , 以 淨 金 額 列 入 資 產 負 債 表 內 。
( v i i ) 金 融 資 產 的 減 值
貸 款 及 應 收 帳 款 和 持 至 期 滿 的 證 券 的 帳 面 值 會 在 每 個 結 算 日 作 出 評 估 , 以 確 定 是 否 有 客 觀 的 減 值 證 據 。 若 減 值 證 據 存 在 , 虧 損 會 以 該 資 產 的 帳 面 值 與 按 其 原 本 的 實 際 利 率 以 折 現 方 式 計 算 其 預 期 未 來 現 金 流 量 的 現 值 之 間 的 差 額 , 在 儲 備 金 內 確 認 。 如 其 後 減 值 虧 損 降 低 , 並 證 實 與 在 確 認 減 值 虧 損 後 出 現 的 事 件 相 關 , 則 該 減 值 虧 損 會 在 儲 備 金 內 回 撥 。
( d )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同 項 目
就 現 金 流 量 表 而 言 ,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同 項 目 包 括 銀 行 現 金 ; 於 存 入 或 購 入 時 距 期 滿 日 不 超 過 三 個 月 的 在 銀 行 及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的 存 款 以 及 短 期 投 資 ( 該 等 投 資 可 隨 時 轉 換 為 已 知 金 額 現 金 , 而 其 價 值 變 動 風 險 不 大 且 流 通 性 高 ) 。
- 36 - ( e ) 供 款 及 贈 款
供 款 來 自 供 款 人 。 贈 款 來 自 政 府 及 直 資 學 校 。 供 款 及 贈 款 均 按 應 計 方 式 確 認 。
( f ) 收 入 的 確 認 ( i ) 利 息 收 入
利 息 收 入 採 用 實 際 利 率 法 以 應 計 方 式 在 收 支 帳 目 內 確 認 。
( i i ) 股 息 收 入
來 自 股 票 的 股 息 收 入 於 股 價 除 息 時 在 收 支 帳 目 內 確 認 。
(iii) 其 他 收 入
其 他 收 入 以 應 計 方 式 在 收 支 帳 目 內 確 認 。 ( g ) 外 幣 換 算
於 年 內 的 外 幣 交 易 是 以 交 易 日 的 現 貨 匯 率 換 算 為 港 元 。 以 外 幣 為 單 位 的 貨 幣 資 產 及 負 債 是 按 照 結 算 日 的 收 市 匯 率 換 算 為 港 元 。 按 照 公 積 金 規 則 第 1 1 ( 1 ) ( a ) ( i v ) 及 1 1 ( 1 ) ( b ) ( i i i ) 條 , 所 有 外 幣 換 算 損 益 均 以 重 估 收 益 或 虧 損 在 產 生 期 內 在 儲 備 金 內 確 認 。
- 37 -
3 . 會 計 政 策 改 變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頒 布 了 多 項 在 本 會 計 期 內 生 效 的 新 增 或 經 修 訂 的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 本 財 務 報 表 所 呈 報 的 年 度 的 會 計 政 策 並 未 因 該 等 發 展 而 出 現 任 何 重 大 改 變 。 公 積 金 並 沒 有 採 納 在 本 會 計 期 尚 未 生 效 的 任 何 新 準 則 (附 註 21)。
4 . 在 銀 行 及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的 存 款
二○一七年 二○一六年
以 下 列 貨 幣 為 單 位 的 定 期 存 款
— 港 元 393,290 390,530
— 美 元 221,668 140,164
— 其 他 貨 幣 - 115,475
以 下 列 港 元 以 外 貨 幣 為 單 位 的 通 知 存 款 及 存 於 保 管 人 的 結 餘
— 美 元 11,974 13,877
— 其 他 貨 幣 760 5,112
627,692 665,158
- 38 -
5 . 證 券
( a ) 詳 情
二○一七年 二○一六年
以 公 平 值 列 帳 的 證 券
香 港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752,932 598,935
香 港 境 外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1,169,645 968,777 1,922,577 1,567,712
以 下 列 貨 幣 為 單 位 的 債 務 證 券
— 港 元 355,723 359,591
— 美 元 276,257 240,856
— 其 他 貨 幣 317,628 311,252
949,608 911,699
以 公 平 值 列 帳 的 證 券 小 計 2,872,185 2,479,411
以 攤 銷 成 本 值 列 帳 的 持 至 期 滿 的 證 券
以 下 列 貨 幣 為 單 位 的 距 期 滿 日 超 過 一 年 的 債 務 證 券
— 港 元 28,740 28,994
— 美 元 79,775 38,777
持 至 期 滿 的 證 券 小 計 108,515 67,771
2,980,700 2,547,182
- 39 -
( b ) 於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持 有 的 證 券 佔 有 關 投 資 項 目 類 別 5 % 以 上 者
二○一七年 二○一六年
發 行 機 構 類 別 市價
佔類別
百份比 市價
佔類別 百份比 日 本 政 府 債 務 證 券 83,106 7.85% 79,930 8.16%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債 務 證 券 74,745 7.06% 59,483 6.07%
美 國 國 庫 債 務 證 券 59,226 5.60% 28,069 2.87%
6 . 交 易 用 途 的 金 融 工 具
二○一七年 二○一六年
資產 負債 資產 負債
外 匯 遠 期 合 約
(以 公 平 值 列 帳 ) 1,929 2,184 2,761 189
於 二 ○ 一 七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以 上 所 有 的 外 匯 遠 期 合 約 將 在 一 年 內
到 期 及 總 名 義 數 額 為 十 三 億 九 千 六 百 三 十 萬 港 元 ( 二 ○ 一 六 年 : 四 億 六 千 零 十 萬 港 元 ) 。 這 些 合 約 的 名 義 數 額 反 映 尚 未 完 成 交 易 的
數 量 , 而 非 代 表 所 須 承 擔 風 險 的 金 額 。
7 . 應 收 帳 款 及 其 他 資 產
二○一七年 二○一六年
應 收 利 息 及 股 息 15,038 11,511
售 出 投 資 應 收 款 項 6,401 9,116
其 他 債 務 人 51 2,525
21,490 23,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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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應 付 帳 款 及 其 他 負 債
二○一七年 二○一六年
未 交 收 的 買 入 證 券 交 易 13,135 16,675
應 付 予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的 款 項 1,237 1,227
投 資 經 理 的 費 用 1,073 909
應 付 予 退 出 供 款 人 的 款 項 2,877 -
保 管 人 的 費 用 493 1,157
其 他 債 權 人 及 應 計 費 用 61 61
18,876 20,029
以 上 所 有 負 債 均 於 一 年 內 到 期 。
9 . 供 款 人 帳 目
二○一七年
供款
政府及直資
學校贈款 股息 總額
本 年 度 增 加 的 款 項 42,912 109,928 140,306 293,146 轉 撥 自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的 淨 款 項
859 1,723 1,725 4,307
發 還 退 出 供 款 人 的 款 項
(18,990) (42,870) (72,370) (134,230)
根 據 公 積 金 規 則 第
11(1)(a)(ii)條 轉 撥 儲 備 金 的 款 項
- (554) (87) (641)
本 年 度 淨 增 加 24,781 68,227 69,574 162,582 上 年 度 餘 額 承 前 520,106 1,100,938 1,188,552 2,809,596 餘 額 結 轉 544,887 1,169,165 1,258,126 2,972,178
- 41 -
二○一六年 供款
政府及直資
學校贈款 股息 總額
本 年 度 增 加 的 款 項 41,808 106,785 134,194 282,787 轉 撥 自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的 淨 款 項
1,074 1,469 815 3,358 發 還 退 出 供 款 人 的
款 項
(22,540) (51,967) (87,253) (161,760) 根 據 公 積 金 規 則 第
11(1)(a)(ii)條 轉 撥 儲 備 金 的 款 項
- (553) (92) (645)
本 年 度 淨 增 加 20,342 55,734 47,664 123,740 上 年 度 餘 額 承 前 499,764 1,045,204 1,140,888 2,685,856 餘 額 結 轉 520,106 1,100,938 1,188,552 2,809,596
本 年 度 來 自 直 資 學 校 的 贈 款 為 三 千 二 百 七 十 萬 港 元 ( 二 ○ 一 六 年 : 三 千 二 百 三 十 萬 港 元 ) 。
發 還 退 出 供 款 人 的 款 項 分 析 如 下 :
二○一七年 二○一六年
退 休 78,597 113,682
離 職 50,117 47,932
身 故 及 患 病 5,468 -
其 他 ( 如 終 止 合 約 及 有 關 的 學 校 不 再 是 補 助 學 校 或 直 資 學 校 )
48 146
134,230 161,760
在 二 ○ 一 七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供 款 人 可 得 利 益 為 二 十 九 億 六 千 一 百 一 十 萬 港 元 ( 二 ○ 一 六 年 : 二 十 七 億 九 千 八 百
一 十 萬 港 元 ) 。 假 設 所 有 供 款 人 在 當 日 退 出 公 積 金 , 此 數 額 代 表 了 在 當 日 應 付 予 供 款 人 的 款 額 。
- 42 -
10. 儲 備 金
儲 備 金 是 按 照 公 積 金 規 則 第 1 1 條 而 設 立 。
11. 保 證 股 息 準 備 金
這 筆 款 項 是 根 據 公 積 金 規 則 第 1 2 條 撥 出 的 保 證 股 息 準 備 金 , 該 準 備 金 為 截 至 二 ○ 一 七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整 個 財 政 年 度 期 間 維 持 開 設 的 供 款 人 帳 目 的 結 餘 的 5 % , 以 及 公 積 金 規 則 第 1 4 條 按 比 例 計 算 的 股 息 , 給 予 並 非 在 整 個 財 政 年 度 期 間 維 持 開 設 的 供 款 人 帳 目 。
根 據 公 積 金 規 則 第 1 2 條 , 如 於 任 何 年 度 公 積 金 不 足 以 支 付 5 % 保 證 股 息 , 則 財 政 司 司 長 可 指 示 由 政 府 一 般 收 入 撥 出 一 筆 免 息 的 政 府 貸 款 , 以 支 付 公 積 金 不 足 以 支 付 的 保 證 股 息 。 由 於 由 儲 備 金 轉 撥 的 款 項 ( 附 註 1 7 ) 抵 銷 了 保 證 股 息 與 經 營 盈 餘 之 差 額 , 截 至 二 ○ 一 七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並 沒 有 此 類 政 府 貸 款 支 付 給 公 積 金 ( 二 ○ 一 六 年 : 無 ) 。
12. 利 息 收 入
二○一七年 二○一六年
以 公 平 值 列 帳 的 債 務 證 券 18,886 18,679
持 至 期 滿 的 證 券 2,503 1,607
以 下 列 貨 幣 為 單 位 的 存 款 :
- 港 元 3,552 2,298
- 美 元 2,920 1,058
- 其 他 貨 幣 1,464 6,265
7,936 9,621
29,325 29,907
- 43 -
13. 股 息 收 入
二○一七年 二○一六年
股 票 :
- 香 港 上 市 公 司 22,022 18,726
- 香 港 境 外 上 市 公 司 24,798 23,078
46,820 41,804
14 其 他 收 入
二○一七年 二○一六年
退 稅 2,070 -
補 償 162 -
2,232 -
15 監 管 費
這 筆 款 項 是 根 據 公 積 金 規 則 第 6 ( 2 ) 條 應 支 付 的 監 管 費 的 撥 備 , 以 支 付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在 截 至 二 ○ 一 七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監 管 公 積 金 的 費 用 。
16. 由 供 款 人 帳 目 轉 撥 的 贈 款 及 股 息
根 據 公 積 金 規 則 第 13 條 , 每 當 任 何 供 款 無 間 年 資 不 足 1 0 年 的 供 款 人 停 止 受 僱 為 補 助 學 校 或 直 資 學 校 ( 視 屬 何 情 況 而 定 ) 的 教 員 時 , 其 帳 目 即 告 終 結 , 而 該 教 員 應 獲 付 給 一 筆 款 項 , 該 款 項 包 括 相 等 於 所 有 政 府 贈 款 、 直 資 學 校 贈 款 ( 如 有 的 話 ) 及 就 該 等 贈 款 宣 布 的 股 息 總 和 的 指 定 百 分 比 的 款 額 。 至 於 無 需 付 給 供 款 人 的 贈 款 及 股 息 , 則 按 照 公 積 金 規 則 第 11 ( 1 ) ( a ) ( i i ) 條 撥 入 儲 備 金 內 。
- 44 -
17. 建 議 由 儲 備 金 轉 撥 的 款 項 / 轉 撥 至 收 支 帳 目 的 款 項
根 據 公 積 金 規 則 第 11(3 ) 條 , 建 議 由 儲 備 金 轉 撥 七 千 八 百 三 十 萬 港 元 ( 二 ○ 一 六 年 : 七 千 六 百 二 十 萬 港 元 ) 至 收 支 帳 目 內 , 以 補 足 經 營 盈 餘 因 減 除 5 % 保 證 股 息 準 備 金 , 即 一 億 四 千 八 百 七 十 萬 港 元 ( 二 ○ 一 六 年 : 一 億 四 千 零 三 十 萬 港 元 ) 後 不 足 之 數 。 是 項 建 議 有 待 管 理 委 員 會 批 准 。
18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同 項 目 的 分 析
二○一七年 二○一六年
原 有 期 限 不 超 過 三 個 月 的 定 期 存 款 74,348 94,700 銀 行 現 金 、 通 知 存 款 及 存 於 保 管 人
的 結 餘
23,631 33,246
總 額 97,979 127,946
與 資 產 負 債 表 對 帳 :
資 產 負 債 表 所 列 款 額
銀 行 現 金 10,897 14,257
在 銀 行 及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的 存 款 627,692 665,158
638,589 679,415
減 : 原 有 期 限 超 過 三 個 月 的 款 額 (540,610) (551,469) 現 金 流 量 表 內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同 項 目 97,979 127,946
19. 財 務 風 險 管 理
( a ) 投 資 管 理 及 監 控
公 積 金 的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 是 由 庫 務 署 署 長 根 據 公 積 金 規 則 第 6 ( 1 ) 條 所 委 任 的 司 庫 負 責 。 投 資 職 責 是 由 管 理 委 員 會 負 責 , 委 員 會 制 定 公 積 金 的 投 資 策 略 , 而 投 資 策 略 必 須 符 合 由 財 政 司 司 長 批 准 的 投 資 綱 領 。 司 庫 及 外 聘 投 資 經 理 們 根 據 委 員 會 的 指 示 , 投 資 所 有 經 由 委 員 會 認 為 是 公 積 金 正 常 現 金 需 求 下 多 出 的 剩 餘 金 額 。 投 資 經 理 是 由 委 員 會 經 財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