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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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報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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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資 料
教 育 局 公 積 金 組
林 榮 合 女 士 高 級 會 計 主 任
香 港 灣 仔 皇 后 大 道 東 2 1 3 號 胡 忠 大 廈 1 5 樓 1 5 1 7 室
秘 書
韓 憲 茵 女 士 教 育 主 任
教 育 局 學 校 行 政 分 部 香 港 添 馬 添 美 道 2 號 政 府 總 部 東 翼 5 樓
司 庫
梁 燕 芬 女 士
庫 務 署 助 理 署 長 庫 務 署
香 港 灣 仔 告 士 打 道 7 號 入 境 事 務 大 樓 2 7 樓 2 7 0 1 室
審 計 師
朱 乃 璋 先 生, JP 審 計 署 署 長
香 港 灣 仔 告 士 打 道 7 號 入 境 事 務 大 樓 2 6 樓
目錄 頁數
緒 言 1
管 理 委 員 會 4
投 資 小 組 委 員 會 7
主 席 報 告 9
司 庫 報 告 12
供 款 人 數 目 (2009 – 2018) 19
宣 布 股 息 與 投 資 回 報 (2009 – 2018) 20
淨 資 產 (2009 – 2018) 21
淨 資 產 分 布 22
審 計 署 署 長 報 告 23
資 產 負 債 表 26
收 支 帳 目 27
儲 備 金 28
可 供 權 益 用 途 淨 資 產 變 動 報 表 29
現 金 流 量 表 30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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緒 言 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下 稱 公 積 金 ) 受 教 育 條 例 ( 第 2 7 9 章 ) 第 8 5 條 的 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規 則 所 規 限 。 公 積 金 是 一 項 界 定 供 款 退 休 金 計 劃 , 設 立 的 目 的 , 是 向 退 休 、 辭 職 、 被 解 僱 、 終 止 合 約 或 去 世 的 供 款 人 作 出 付 款 。 供 款 人 是 指 補 助 學 校 的 教 員 和 由 二 ○ ○ ○ 年 五 月 十 九 日 起 向 公 積 金 供 款 的 直 資 學 校 教 員 。
管 理 委 員 會
公 積 金 的 全 部 行 政 及 管 理 均 歸 予 管 理 委 員 會 負 責 。 委 員 會 成 員 如 下 :
主 席 : 由 補 助 學 校 議 會 推 選
副 主 席 : 由 補 助 學 校 議 會 在 八 名 其 他 委 員 中 推 選 教 育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或 其 代 表
庫 務 署 署 長 或 其 代 表 八 名 其 他 成 員 :
( a ) 香 港 各 天 主 教 男 校 職 員 中 的 供 款 人 聯 合 推 選 二 人 ; ( b ) 香 港 各 天 主 教 女 校 職 員 中 的 供 款 人 聯 合 推 選 二 人 ;
( c ) 拔 萃 男 書 院 、 拔 萃 女 書 院 、 聖 保 羅 男 女 中 學 、 聖 保 羅 書 院 及 聖 馬 可 中 學 職 員 中 的 供 款 人 聯 合 推 選 二 人 ;
( d ) 英 華 書 院 、 英 華 女 校 及 循 道 中 學 職 員 中 的 供 款 人 聯 合 推 選 一 人 ; 及
( e ) 聖 士 提 反 女 子 中 學 及 協 恩 中 學 職 員 中 的 供 款 人 聯 合 推 選 一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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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理 委 員 會 會 議
委 員 會 每 年 召 開 周 年 大 會 , 省 覽 公 積 金 的 周 年 財 務 報 表 , 及 宣 布 供 款 人 該 年 度 所 得 的 股 息 。 委 員 會 有 需 要 時 亦 會 在 年 內 召 開 其 他 會 議 。 會 議 的 法 定 人 數 為 五 名 成 員 。 委 員 會 會 議 內 處 理 的 所 有 事 項 , 均 由 出 席 會 議 並 投 票 的 成 員 , 以 多 數 票 決 定 。
供 款 及 贈 款
供 款 人 和 政 府 及 直 資 學 校 根 據 下 表 , 按 供 款 人 底 薪 , 包 括 批 准 作 為 底 薪 的 任 何 津 貼 , 分 別 按 月 向 公 積 金 供 款 和 贈 款 :
供 款 無 間 年 資 教 員 供 款
%
政 府 及 直 資 學 校 贈 款
%
少 於 十 年 5 5
十 年 至 少 於 十 五 年 5 1 0
十 五 年 或 以 上 5 1 5
利 益
供 款 人 停 止 作 為 公 積 金 供 款 人 後 , 便 有 資 格 領 取 一 筆 過 的 款 項 。 除 公 積 金 規 則 另 有 說 明 外 , 款 額 將 按 以 下 方 法 計 算 :
供 款 年 資 利 益
十 年 或 以 上 所 有 累 積 供 款 與 政 府 及 直 資 學 校 贈 款 以 及 有 關 的 宣 布 股 息 。
五 年 至 少 於 十 年 所 有 累 積 供 款 與 有 關 的 宣 布 股 息 , 以 及 每 服 務 滿 一 年 可 得 1 0 % 政 府 及 直 資 學 校 贈 款 與 有 關 的 宣 布 股 息 。
少 於 五 年 所 有 累 積 供 款 及 有 關 的 宣 布 股 息 。
公 積 金 帳 目 結 算 表
公 積 金 司 庫 在 每 年 九 月 及 三 月 , 向 每 位 供 款 人 提 供 一 份 個 人 公 積 金 帳 目 結 算 表 。 結 算 表 分 別 列 出 截 至 上 一 個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及 二 月 二 十 八 日 ( 或 在 閏 年 的 二 月 二 十 九 日 ) 供 款 人 帳 目 的 結 餘 。 三 月 份 的 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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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 表 載 列 管 理 委 員 會 宣 布 截 至 先 前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的 年 度 的 股 息 , 同 時 , 每 間 學 校 的 校 監 亦 為 校 內 每 一 位 供 款 人 備 存 一 份 個 人 公 積 金 帳 目 紀 錄 , 以 便 供 款 人 隨 時 查 閱 。
付 款 予 退 出 的 供 款 人
除 在 八 月 和 九 月 兩 個 繁 忙 月 份 外 , 公 積 金 會 在 二 十 三 個 工 作 天 內 , 把 應 得 的 利 益 付 予 退 出 的 供 款 人 。 期 限 是 根 據 教 育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收 到 退 出 申 請 或 供 款 人 停 止 擔 任 教 職 兩 個 日 期 中 的 較 遲 者 計 算 。 如 計 算 日 期 在 兩 個 繁 忙 月 份 開 始 , 退 款 則 需 時 二 十 八 個 工 作 天 。 以 上 兩 項 承 諾 是 假 設 退 出 的 供 款 人 填 寫 的 提 款 申 請 書 的 資 料 全 屬 正 確 。
投 資 管 理
公 積 金 的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 是 由 庫 務 署 署 長 根 據 公 積 金 規 則 第 6 ( 1 ) 條 所 委 任 的 司 庫 負 責 。 投 資 職 責 是 由 管 理 委 員 會 負 責 , 委 員 會 制 定 公 積 金 的 投 資 策 略 , 而 投 資 策 略 必 須 符 合 由 財 政 司 司 長 批 准 的 投 資 綱 領 。 司 庫 及 外 聘 投 資 經 理 們 根 據 委 員 會 的 指 示 , 投 資 所 有 經 由 委 員 會 認 為 是 公 積 金 正 常 現 金 需 求 下 多 出 的 剩 餘 金 額 。 投 資 經 理 是 由 委 員 會 經 財 政 司 司 長 批 准 後 而 委 任 的 。
由 委 員 會 成 立 的 投 資 小 組 委 員 會 , 每 季 開 會 一 次 , 目 的 是 : ( a ) 檢 討 所 作 的 投 資 , 並 核 實 該 等 投 資 是 根 據 公 積 金 既 定 的 綱
領 及 策 略 而 作 出 ;
( b ) 與 投 資 經 理 會 晤 , 商 討 他 們 的 表 現 , 並 收 集 他 們 對 各 個 金 融 市 場 的 意 見 ; 及
( c ) 商 討 及 制 定 投 資 策 略 , 以 向 管 理 委 員 會 提 出 建 議 。
會 計 及 審 計 安 排
除 了 執 行 公 積 金 規 則 規 定 的 其 他 職 責 外 , 司 庫 會 就 公 積 金 的 所 有 交 易 , 備 存 齊 備 的 帳 目 與 記 錄 , 並 擬 備 每 年 的 財 務 報 表 , 交 由 審 計 署 署 長 審 計 。 該 份 經 審 計 的 財 務 報 表 及 審 計 師 報 告 , 會 在 委 員 會 周 年 大 會 上 提 交 管 理 委 員 會 省 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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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學校公積金 管理委員會
後排(由左至右) 前排(由左至右)
1. 衛穎賢先生 1. 鄭鈞傑先生
2. 李錦霞女士 2. 蘇英麟博士
3. 唐煥星先生 3. 黃成禧先生, JP
4. 曹恩松先生 4. 梁燕芬女士 (司庫)
5. 韓憲茵女士
不在相片內 1. 區文顯先生 2. 林苑芬女士 3. 梁偉傑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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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學校公積金 管理委員會
二○一七年九月一日至二○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主席
蘇英麟博士 香港華仁書院
副主席
鄭鈞傑先生 英華書院
成員
區文顯先生 拔萃女書院
林苑芬女士 協恩中學
李錦霞女士 瑪利諾修院學校 (中學部)
梁偉傑先生 聖馬可中學
唐煥星先生 喇沙書院
曹恩松先生
(由二○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起)
嘉諾撒聖瑪利書院
衛穎賢先生 華仁書院(九龍)
韓憲茵女士 教育局常任秘書長代表兼秘書
蕭文達先生, JP
(截至二○一八年一月二日)
庫務署署長
黃成禧先生, JP
(由二○一八年一月三日起)
庫務署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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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學校公積金 管理委員會
二○一八年九月一日起
主席
蘇英麟博士 香港華仁書院
副主席
鄭鈞傑先生 英華書院
成員
區文顯先生 拔萃女書院
林苑芬女士 協恩中學
李錦霞女士 瑪利諾修院學校 (中學部)
梁偉傑先生 聖馬可中學
唐煥星先生 喇沙書院
曹恩松先生 嘉諾撒聖瑪利書院
衛穎賢先生 華仁書院(九龍)
韓憲茵女士 教育局常任秘書長代表兼秘書
黃成禧先生, JP 庫務署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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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學校公積金 投資小組委員會
二○一七年九月一日至二○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主席
蘇英麟博士 香港華仁書院
成員
鄭鈞傑先生 英華書院
梁偉傑先生 聖馬可中學
衛穎賢先生 華仁書院(九龍)
蕭文達先生, JP
(截至二○一八年一月二日)
庫務署署長
黃成禧先生, JP
(由二○一八年一月三日起)
庫務署署長
司庫
梁燕芬女士 庫務署助理署長
秘書
謝玉蓮女士 庫務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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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學校公積金 投資小組委員會 二○一八年九月一日起
主席
蘇英麟博士 香港華仁書院
成員
鄭鈞傑先生 英華書院
梁偉傑先生 聖馬可中學
衛穎賢先生 華仁書院(九龍)
黃成禧先生, JP 庫務署署長
司庫
梁燕芬女士 庫務署助理署長
秘書
謝玉蓮女士 庫務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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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席 報 告
(除 特 別 註 明 外 , 所 有 金 額 均 以 港 幣 百 萬 元 位 列 示 。)
股 息
我 謹 此 報 告 , 管 理 委 員 會 於 二 ○ 一 九 年 一 月 十 六 日 舉 行 的 周 年 大 會 上 宣 布 , 截 至 二 ○ 一 八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向 供 款 人 派 發 5 % 保 證 股 息 。
供 款 人 帳 目
年 內 , 加 入 公 積 金 的 供 款 人 有 1 2 1 名 , 退 出 則 有 1 0 1 名 。 這 些 數 字 包 括 4 9 名 由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轉 來 的 以 及 3 6 名 轉 往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的 供 款 人 。 供 款 人 總 數 增 至 1 , 1 6 9 名 , 增 加 了 2 0 名 , 即 1 . 7 4 % 。 供 款 人 帳 目 的 結 餘 , 增 至 三 十 億 九 千 零 二 十 萬 港 元 , 增 加 了 一 億 一 千 八 百 萬 港 元 , 即 3 . 9 7 % 。 年 內 退 出 公 積 金 的 供 款 人 年 資 如 下 :
二○一八年 二○一七年
十 年 以 下 26% 33%
十 至 十 五 年 10% 9%
十 五 年 以 上 64% 58%
淨 資 產 及 管 理 費 用
截 至 二 ○ 一 八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 公 積 金 的 淨 資 產 達 三 十 七 億 八 千 七 百 八 十 萬 港 元 。 公 積 金 的 管 理 費 用 , 包 括 付 予 政 府 的 監 管 費 、 投 資 經 理 的 費 用 、 保 管 人 的 費 用 、 投 資 交 易 成 本 及 其 他 經 營 支 出 , 金 額 合 共 九 百 一 十 萬 港 元 — 相 等 於 公 積 金 淨 資 產 的 0 . 2 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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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理 委 員 會 的 主 要 活 動
在 二 ○ 一 八 年 一 月 二 十 九 日 舉 行 的 周 年 大 會 上 , 管 理 委 員 會 通 過 公 積 金 的 周 年 帳 目 報 吿 , 並 宣 布 截 至 二 ○ 一 七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股 息 為 5 % 。
管 理 委 員 會 亦 在 二 ○ 一 八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年 度 內 通 過 以 下 各 事 項 : ( a ) 該 年 度 的 投 資 計 劃 ;
( b ) 該 年 度 的 監 管 費 預 算 ; 及
( c ) 聘 請 投 資 顧 問 公 司 進 行 投 資 策 略 檢 討 。
致 謝
蕭 文 達 先 生, JP 於 年 內 停 止 擔 任 管 理 委 員 會 的 成 員 。 我 謹 代 表 管 理 委 員 會 對 他 過 去 在 委 員 會 的 工 作 上 所 作 的 寶 貴 貢 獻 表 示 感 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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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 至 二 ○ 一 八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財 務 摘 要
二○一八年 二○一七年 增減
供 款 人 帳 目 (a) 3,090.2 2,972.2 +3.97%
淨 資 產 (b) 3,787.8 3,621.6 +4.59%
管 理 費 用
(相 當 於 淨 資 產 的 百 分 率 )
9.1 (0.24%) 8.0
(0.22%)
年 終 時 的 儲 備 金 水 平 (百 分 率)
— 年 度 股 息 分 配 以 前 即 以 上 的[(b)- (a)]/(a)
— 年 度 股 息 分 配 以 後
22.57 21.85 16.74 16.04
年 度 投 資 回 報 (百 分 率) 5.52 11.44
宣 派 股 息 (百 分 率) 5.00 5.00
供 款 人 數 目 1,169 1,149 +1.74%
表 現 指 標
二○一八年 二○一七年
由 每 年 十 月 至 下 一 年 七 月 , 在 23 個 工 作 日 內 支 付 給 退 出 的 供 款 人 的 個 案 比 例 , 而 在 八 月 及 九 月 的 繁 忙 月 份 則 為 28 個 工 作 日
100.00% 100.00%
蘇 英 麟 博 士 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主 席 二 ○ 一 九 年 一 月 十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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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司 庫 報 告
二 ○ 一 七 年 九 月 一 日 至 二 ○ 一 八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除 特 別 註 明 外 , 所 有 金 額 均 以 港 幣 百 萬 元 位 列 示 。)
1. 財 務 報 表
公 積 金 的 財 務 報 表 是 根 據 公 積 金 規 則 內 訂 明 的 會 計 處 理 方 法 及 香 港 公 認 會 計 原 則 所 編 製 。
2. 財 政 表 現
( i ) 整 體 盈 餘公 積 金 本 年 度 整 體 盈 餘 為 一 億 九 千 六 百 萬 港 元 , 詳 情 如 下 :
經 營 盈 餘 75.5
淨 實 現 及 重 估 收 益 120.5
整 體 盈 餘 196.0
( i i ) 投 資 回 報
整 體 盈 餘 表 示 公 積 金 年 內 的 投 資 回 報 率 為 5 . 5 2 % ( 二 ○ 一 七 年 : 整 體 盈 餘 為 1 1 . 4 4 % ) 。
( i i i ) 資 產 覆 蓋 率 / 儲 備 金 水 平 – 本 年 度 股 息 分 配 前
資 產 覆 蓋 率( 或 儲 備 金 水 平 ) 代 表 了 既 定 供 款 計 劃 的 財 政 實 力 , 即 其 資 產 應 付 予 計 劃 成 員 的 利 益 的 足 夠 程 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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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積 金 的 淨 資 產 為 其 負 債( 即 未 撥 出 年 內 的 股 息 準 備 前 的 供 款 人 帳 目 年 底 結 餘) 的 1 . 2 3 倍 , 這 表 示 儲 備 金 水 平 為 2 2 . 5 7 % , 詳 情 如 下 :
淨 資 產 (a) 3,787.8
減 : 供 款 人 帳 目( 本 年 度 股 (b) 3,090.2
息 分 配 前)
儲 備 金 (c) 697.6
資 產 覆 蓋 率 (a)/(b) 1.23 倍
(二○一七年:1.22 倍)
儲 備 金 水 平 (c)/(b) 22.57%
(二○一七 年:21.85%)
3. 股 息 計 算 方 法
委 員 會 同 意 每 年 的 股 息 按 以 下 公 式 釐 定 。 此 公 式 根 據 公 積 金 在 年 終 時 的 儲 備 金 水 平 和 年 內 公 積 金 資 產 實 際 達 到 的 投 資 回 報 率 來 計 算 股 息 。
計 算 股 息 的 公 式 包 括 兩 部 份:
< - - - ( a ) - - - > < - - - ( b ) - - - >
( 儲 備 金 水 平 - 4 0 % ) ÷ ( 1 + 4 0 % ) + ( 公 積 金 投 資 回 報 × 經 調 整 的 儲 備 金 水 平 )
儲 備 金 水 平 是 指 準 備 股 息 前 的 儲 備 金 水 平 , 而 總 股 息 以 不 少 於 5 % 為 限 。
( a ) - 在 儲 備 金 水 平 高 於 4 0 % 這 個 目 標 時 , 發 放 高 於 目 標 的 儲 備 。 如 果 儲 備 金 水 平 在 4 0 % 或 以 下 , 這 部 份 的 數 值 將 等 於 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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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 基 於 儲 備 金 水 平 來 發 放 一 部 份 的 投 資 回 報 。 如 果 儲 備 金 水 平 在 4 0 % 或 以 下 , 公 式 中 “ 經 調 整 的 儲 備 金 水 平” 就 是 實 際 的 儲 備 金 水 平 。 如 果 儲 備 金 水 平 高 於 4 0 % , “ 經 調 整 的 儲 備 金 水 平 ” 就 是 4 0 % 。
以 此 公 式 計 算 , 本 年 度 的 總 股 息 為 1 . 2 5 % 。 由 於 計 算 出 來 的 股 息 低 於 5 % , 因 此 , 本 年 度 的 股 息 為 保 證 股 息 , 即 是 5 % 。 股 息 計 算 已 由 審 計 署 署 長 審 計 。
4. 宣 布 保 證 股 息 及 轉 撥 儲 備 金 的 款 項
我 建 議 委 員 會 :( a ) 根 據 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規 則 第 1 1 ( 3 ) 條 , 由 儲 備 金 轉 撥 七 千 九 百 萬 港 元 至 收 支 帳 目 ; 及
( b ) 宣 布 由 收 支 帳 目 支 出 一 億 五 千 四 百 五 十 萬 港 元 為 保 證 股 息 , 這 筆 款 項 以 下 列 的 規 則 分 配 :
( i ) 根 據 規 則 第 1 2 ( 1 ) 條 , 5 % 股 息 給 予 在 二 ○ 一 七 年 九 月 一 日 開 始 的 整 個 財 政 年 度 期 間 維 持 開 設 的 供 款 人 帳 目 ; 及
( i i ) 根 據 規 則 第 1 4 條 , 按 比 例 計 算 的 股 息 給 予 並 非 在 二 ○ 一 七 年 九 月 一 日 開 始 的 整 個 財 政 年 度 期 間 維 持 開 設 的 供 款 人 帳 目 。
以 上 各 項 分 配 款 額 已 列 入 財 務 報 表 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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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資 產 覆 蓋 率 /儲 備 金 水 平 – 本 年 度 股 息 分 配 後
撥 出 本 年 度 的 股 息 準 備 金 5 % 後 , 公 積 金 的 資 產 覆 蓋 率 為 1 . 1 7 倍 , 而 儲 備 金 水 平 為 1 6 . 7 4 % , 詳 情 如 下 :
淨 資 產 (a) 3,787.8
減 : 供 款 人 帳 目( 本 年 度 股 息 分 配 後) :
供 款 人 帳 目 3,090.2
股 息 準 備 金 154.5
(b) 3,244.7
儲 備 金 (c) 543.1
資 產 覆 蓋 率 (a)/(b) 1.17 倍
(二○一七年:1.16 倍)
儲 備 金 水 平 (c)/(b) 16.74%
(二○一七年:16.04%)
6. 投 資 目 標 及 準 則
公 積 金 的 投 資 目 標 , 是 在 符 合 審 慎 原 則 下 , 盡 量 提 高 公 積 金 資 產 的 經 常 收 益 及 資 本 回 報 。
公 積 金 的 所 有 投 資 決 定 , 必 須 符 合 由 財 政 司 司 長 批 准 的 投 資 綱 領 。 這 個 綱 領 設 定 了 各 類 投 資 的 範 圍 , 亦 列 明 可 作 投 資 的 證 券 應 具 有 的 質 素 或 信 貸 評 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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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投 資 責 任
管 理 委 員 會 每 年 都 會 審 批 該 年 的 投 資 計 劃 , 而 該 計 劃 必 須 符 合 公 積 金 的 投 資 目 標 。 管 理 委 員 會 轄 下 的 投 資 小 組 委 員 會 負 責 監 察 投 資 的 表 現 。 小 組 委 員 會 每 季 審 閱 司 庫 擬 備 的 投 資 報 告 及 會 晤 外 聘 投 資 經 理 。
公 積 金 的 投 資 工 作 是 由 司 庫 及 外 聘 投 資 經 理 負 責 。 此 外 , 司 庫 還 須 為 投 資 經 理 提 供 投 資 指 引 , 並 在 保 管 人 的 協 助 下 , 確 保 他 們 依 照 這 些 指 引 來 進 行 投 資 活 動 。
8. 投 資
截 至 二 ○ 一 八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 公 積 金 的 投 資 總 值 達 三 十 七 億 六 千 一 百 一 十 萬 港 元 , 其 中 二 十 九 億 五 千 七 百 九 十 萬 港 元 或 7 8 . 6 4 % 交 由 外 聘 投 資 經 理 管 理 。 投 資 的 分 布 比 例 如 下 :
投 資 類 別 司 庫
%
外 聘 投 資 經 理
%
總 額 % 香 港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 17.27 17.27 以 港 元 為 單 位 的 債 務 證 券 0.76 9.77 10.53
港 元 定 期 存 款 13.41 - 13.41
香 港 境 外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 34.99 34.99 以 港 元 以 外 貨 幣 為 單 位 的 債 務
證 券
3.12 16.22 19.34
以 港 元 以 外 貨 幣 為 單 位 的 定 期 存 款
4.07 - 4.07
以 港 元 以 外 貨 幣 為 單 位 的 通 知 存 款 及 存 於 保 管 人 的 結 餘
- 0.36 0.36
交 易 用 途 的 金 融 工 具
- 資 產 - 0.06 0.06
- 負 債 - (0.03) (0.03)
21.36 78.64 100.00
- 1 7 - 公 積 金 外 聘 投 資 經 理 如 下 :
首 域 投 資(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施 羅 德 投 資 管 理(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道 富 環 球 投 資 管 理 亞 洲 有 限 公 司 威 靈 頓 管 理 有 限 責 任 合 夥 制 公 司
公 積 金 最 大 款 額 的 十 項 投 資 如 下 :
股 份
滙 豐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81.3
騰 訊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66.9
友 邦 保 險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45.1
中 國 建 設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39.0
A p p l e I n c . 35.8
中 國 工 商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31.6
M i c r o s o f t C o r p o r a t i o n 26.5
債 務 證 券
中 國 工 商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905% 13/11/2020 47.1 中 國 建 設 銀 行( 亞 洲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3.25% 02/07/2019 39.0
中 國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375% 14/02/2020 31.3
- 1 8 -
9. 經 審 計 的 財 務 報 表
本 年 度 的 公 積 金 財 務 報 表 已 經 由 審 計 署 署 長 審 計 。 該 份 經 審 計 的 財 務 報 表 及 審 計 署 署 長 報 告 書 , 將 會 在 二 ○ 一 九 年 一 月 十 六 日 的 周 年 大 會 上 提 交 管 理 委 員 會 省 覽 。
梁 燕 芬
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司 庫
二 ○ 一 九 年 一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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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1,278 1,280 1,279 1,276 1,219 1,188 1,178 1,167 1,1491,169 1,000
1,050
1,100
1,150
1,200
1,250
1,300
1,350
1,400 2009201020112012201320142015201620172018
二○○九至二○一八年每年八月三 十一日的供款人數目
數目 年度- 2 0 -
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5.00 5.00 5.00 5.00 5.00 5.00 5.00 5.00 5.005.00 -4.575.31
6.77 2.10
6.57
10.95 -3.09
5.78
11.44 5.52 -10-50510
15 2009201020112012201320142015201620172018
宣布股息 投資回報
宣 布 股 息與投資回報
% 註:宣布股息是按每名供款人截至有關年度八月三十一日止的帳目結餘的一個百分比撥給的股息,該百分比由管理委員會宣布。 (由1998年度開始,按比例計算的股息,將會給予並非在整個財政年度期間維持開設的供款人帳目。)截至八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 2 1 -
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2,357 2,478 2,6442,753 2,8533,166 3,069 3,232
3,622 3,788 02004006008001,0001,2001,4001,6001,8002,0002,2002,4002,6002,8003,0003,2003,4003,6003,8004,000 2009201020112012201320142015201620172018
二○○九至二○一八年每年八月三 十一日的淨資產
港幣百萬元 年度總 額 : 港 幣 3 7 . 8 8 億 元
( 二 ○ 一 七 年 : 港 幣 3 6 . 2 2 億 元 )
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二○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的淨資產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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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 港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港 幣 6 . 5 0 億 元 ( 1 7 . 1 6 % ) ( 二 ○ 一 七 年 : 2 0 . 7 9 % )
以 港 元 為 單 位 的 債 務 證 券 港 幣 3 . 9 6 億 元 ( 1 0 . 4 5 % ) ( 二 ○ 一 七 年 : 1 0 . 6 0 % )
港 元 存 款 , 交 易 用 途 的 金 融 工 具 淨 額 及 淨 應 收 帳 款 港 幣 5 . 3 2 億 元 ( 1 4 . 0 5 % ) ( 二 ○ 一 七 年 : 1 1 . 2 4 % )
香 港 境 外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港 幣 1 3 . 1 6 億 元 ( 3 4 . 7 4 % ) ( 二 ○ 一 七 年 : 3 2 . 3 0 % )
以 港 元 以 外 貨 幣 為 單 位 的 存 款 港 幣 1 . 6 7 億 元 ( 4 . 4 1 % ) ( 二 ○ 一 七 年 : 6 . 4 6 % )
以 港 元 以 外 貨 幣 為 單 位 的 債 務 證 券 港 幣 7 . 2 7 億 元 ( 1 9 . 1 9 % ) ( 二 ○ 一 七 年 : 1 8 . 6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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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 計 署 署 長 報 告
獨 立 審 計 師 報 告
致 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意 見
茲 證 明 我 已 審 計 列 載 於 第2 6 至 5 1 頁 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的 財 務 報 表 , 該 等 財 務 報 表 包 括 於2 0 1 8 年 8 月 3 1 日 的 資 產 負 債 表 與 截 至 該 日 止 年 度 的 收 支 帳 目 、 儲 備 金 、 可 供 權 益 用 途 淨 資 產 變 動 報 表 和 現 金 流 量 表 , 以 及 財 務 報 表 的 附 註 , 包 括 主 要 會 計 政 策 概 要 。
我 認 為 , 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的 財 務 報 表 在 各 重 大 方 面 均 按 照 《 教 育 條 例 》 ( 第2 7 9 章 ) 第 8 5 條 下 訂 立 的 《 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規 則 》 第 1 5 ( 1 ) 條 及 列 載 於 財 務 報 表 附 註2 的 會 計 政 策 擬 備 。
意 見 的 基 礎
我 已 按 照 《 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規 則 》 第1 5 ( 2 ) 條 及 審 計 署 的 審 計 準 則 進 行 審 計 。 我 根 據 該 等 準 則 而 須 承 擔 的 責 任 , 詳 載 於 本 報 告 「審 計 師 就 財 務 報 表 審 計 而 須 承 擔 的 責 任」 部 分 。 根 據 該 等 準 則 , 我 獨 立 於 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 並 已 按 該 等 準 則 履 行 其 他 道 德 責 任 。 我 相 信 , 我 所 獲 得 的 審 計 憑 證 是 充 足 和 適 當 地 為 我 的 審 計 意 見 提 供 基 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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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司 庫 就 財 務 報 表 須 承 擔 的 責 任
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司 庫 須 負 責 按 照 《 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規 則 》 第1 5 ( 1 ) 條 及 列 載 於 財 務 報 表 附 註2 的 會 計 政 策 擬 備 財 務 報 表 , 及 落 實 其 認 為 必 要 的 內 部 控 制 , 使 財 務 報 表 不 存 有 因 欺 詐 或 錯 誤 而 導 致 的 重 大 錯 誤 陳 述 。
在 擬 備 財 務 報 表 時 , 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司 庫 須 負 責 聯 同 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評 估 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持 續 經 營 的 能 力 , 以 及 在 適 用 情 況 下 披 露 與 持 續 經 營 有 關 的 事 項 , 並 以 持 續 經 營 作 為 會 計 基 礎 。
審 計 師 就 財 務 報 表 審 計 而 須 承 擔 的 責 任
我 的 目 標 是 就 整 體 財 務 報 表 是 否 不 存 有 任 何 因 欺 詐 或 錯 誤 而 導 致 的 重 大 錯 誤 陳 述 取 得 合 理 保 證 , 並 發 出 包 括 我 意 見 的 審 計 師 報 告 。 合 理 保 證 是 高 水 平 的 保 證 , 但 不 能 確 保 按 審 計 署 審 計 準 則 進 行 的 審 計 定 能 發 現 所 存 有 的 任 何 重 大 錯 誤 陳 述 。 錯 誤 陳 述 可 以 由 欺 詐 或 錯 誤 引 起 , 如 果 合 理 預 期 它 們 個 別 或 滙 總 起 來 可 能 影 響 財 務 報 表 使 用 者 所 作 出 的 經 濟 決 定 , 則 會 被 視 作 重 大 錯 誤 陳 述 。
在 根 據 審 計 署 審 計 準 則 進 行 審 計 的 過 程 中 , 我 會 運 用 專 業 判 斷 並 秉 持 專 業 懷 疑 態 度 。 我 亦 會 :
— 識 別 和 評 估 因 欺 詐 或 錯 誤 而 導 致 財 務 報 表 存 有 重 大 錯 誤 陳 述 的 風 險 ; 設 計 及 執 行 審 計 程 序 以 應 對 這 些 風 險 ; 以 及 取 得 充 足 和 適 當 的 審 計 憑 證 , 作 為 我 意 見 的 基 礎 。 由 於 欺 詐 可 能 涉 及 串 謀 、 偽 造 、 蓄 意 遺 漏 、 虛 假 陳 述 , 或 凌 駕 內 部 控 制 的 情 況 , 因 此 未 能 發 現 因 欺 詐 而 導 致 重 大 錯 誤 陳 述 的 風 險 , 較 未 能 發 現 因 錯 誤 而 導 致 者 為 高 ;
— 了 解 與 審 計 相 關 的 內 部 控 制 , 以 設 計 適 當 的 審 計 程 序 。 然 而 , 此 舉 並 非 旨 在 對 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內 部 控 制 的 有 效 性 發 表 意 見 ;
— 評 價 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司 庫 所 採 用 的 會 計 政 策 是 否 恰 當 , 以 及 其 作 出 的 會 計 估 計 和 相 關 資 料 披 露 是 否 合 理 ;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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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定 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司 庫 以 持 續 經 營 作 為 會 計 基 礎 的 做 法 是 否 恰 當 , 並 根 據 所 得 的 審 計 憑 證 , 判 定 是 否 存 在 與 事 件 或 情 況 有 關 , 而 且 可 能 對 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持 續 經 營 的 能 力 構 成 重 大 疑 慮 的 重 大 不 確 定 性 。 如 果 我 認 為 存 在 重 大 不 確 定 性 , 則 有 必 要 在 審 計 師 報 告 中 請 使 用 者 留 意 財 務 報 表 中 的 相 關 資 料 披 露 。 假 若 所 披 露 的 相 關 資 料 不 足 , 我 便 須 發 出 非 無 保 留 意 見 的 審 計 師 報 告 。 我 的 結 論 是 基 於 截 至 審 計 師 報 告 日 止 所 取 得 的 審 計 憑 證 。 然 而 , 未 來 事 件 或 情 況 可 能 導 致 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不 能 繼 續 持 續 經 營 。
朱 乃 璋 審 計 署
審 計 署 署 長 香 港 灣 仔
告 士 打 道7 號
2 0 1 9 年 1 月 1 0 日 入 境 事 務 大 樓2 6 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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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資 產 負 債 表
二 ○ 一 八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以港幣千元位列示)二○一八年 二○一七年
附註
資 產
銀 行 現 金 9,226 10,897
投 資 :
在 銀 行 及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的 存 款 4 670,978 627,692
證 券 5 3,088,768 2,980,700
交 易 用 途 的 金 融 工 具 6 2,219 1,929 應 收 帳 款 及 其 他 資 產 7 37,122 21,490
負 債
交 易 用 途 的 金 融 工 具 6 (909) (2,184) 應 付 帳 款 及 其 他 負 債 8 (19,641) (18,876)
可 供 權 益 用 途 淨 資 產 3,787,763 3,621,648
上 述 項 目 代 表 :
供 款 人 帳 目 9 3,090,189 2,972,178
儲 備 金 10 543,090 500,805
保 證 股 息 準 備 金 11 154,484 148,665
3,787,763 3,621,648
載 於 第 31 至 51 頁 的 附 註 屬 本 財 務 報 表 的 一 部 分 。
司 庫 : 梁 燕 芬 管 理 委 員 會 主 席 : 蘇 英 麟 博 士
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二 ○ 一 九 年 一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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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收 支 帳 目
截 至 二 ○ 一 八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以港幣千元位列示)
二○一八年 二○一七年
附註
收 入
利 息 收 入 12 34,178 29,325
股 息 收 入 13 50,352 46,820
其 他 收 入 14 25 2,232
84,555 78,377
支 出
監 管 費 15 (1,216) (1,237)
投 資 經 理 費 用 (4,431) (3,923)
保 管 人 費 用 (2,319) (2,097)
投 資 交 易 成 本 (786) (568)
其 他 經 營 支 出 (333) (189)
(9,085) (8,014)
本 年 度 經 營 盈 餘 75,470 70,363
建 議 由 儲 備 金 轉 撥 的 款 項 17 79,014 78,302
保 證 股 息 準 備 金 11 (154,484) (148,665)
年 終 結 餘 - -
載 於 第 31 至 51 頁 的 附 註 屬 本 財 務 報 表 的 一 部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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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儲 備 金
截 至 二 ○ 一 八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以港幣千元位列示)二○一八年 二○一七年
附註
由 供 款 人 帳 目 轉 撥 的 贈 款 及 股 息 16 814 641
淨 實 現 及 重 估 收 益 / ( 虧 損 ) :
- 證 券 114,825 302,080
- 交 易 用 途 的 金 融 工 具 4,418 (5,471)
- 銀 行 現 金,及 在 銀 行 及 其 他 1,261 (533)
金 融 機 構 的 存 款
120,504 296,076
建 議 轉 撥 至 收 支 帳 目 的 款 項 17 (79,014) (78,302)
上 年 度 股 息 ( 少 ) / 多 撥 款 項 (19) 16
42,285 218,431
上 年 度 餘 額 承 前 500,805 282,374
餘 額 結 轉 543,090 500,805
載 於 第 31 至 51 頁 的 附 註 屬 本 財 務 報 表 的 一 部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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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可 供 權 益 用 途 淨 資 產 變 動 報 表
截 至 二 ○ 一 八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以港幣千元位列示)
二○一八年 二○一七年
附註
本 年 度 經 營 盈 餘 75,470 70,363
淨 實 現 及 重 估 收 益 120,504 296,076
供 款 人 供 款 9 46,031 42,912
政 府 及 直 資 學 校 贈 款 9 116,253 109,928 轉 撥 ( 至 ) /自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的 淨 款 項 9 (8,718) 4,307 發 還 退 出 供 款 人 的 款 項 9 (183,425) (134,230)
可 供 權 益 用 途 淨 資 產 變 動 166,115 389,356
年 初 可 供 權 益 用 途 淨 資 產 3,621,648 3,232,292
年 終 可 供 權 益 用 途 淨 資 產 3,787,763 3,621,648
載 於 第 31 至 51 頁 的 附 註 屬 本 財 務 報 表 的 一 部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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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現 金 流 量 表
截 至 二 ○ 一 八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以港幣千元位列示)二○一八年 二○一七年
附註
來 自 經 營 活 動 的 現 金 流 量
本 年 度 經 營 盈 餘 75,470 70,363
利 息 收 入 12 (34,178) (29,325)
股 息 收 入 13 (50,352) (46,820)
淨 實 現 及 重 估 收 益 120,504 296,076 證 券 投 資 的 增 加 (108,068) (433,518) 原 有 期 限 超 過 三 個 月 的 定 期 存 款 的 (116,547) 10,859
( 增 加 ) / 減 少
交 易 用 途 的 金 融 工 具 的 變 動 (1,565) 2,827 應 收 帳 款 及 其 他 資 產 的 ( 增 加 ) / 減 少 (13,365) 5,189 應 付 帳 款 及 其 他 負 債 的 增 加 / ( 減 少 ) 3,642 (4,030) 撇 除 重 估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同 項 目 的 外 匯 28 (336)
兌 換 差 額
已 收 利 息 31,456 27,489
已 收 股 息 50,864 45,129
用 於 經 營 活 動 的 現 金 淨 額 (42,111) (56,097)
來 自 融 資 活 動 的 現 金 流 量
供 款 人 供 款 46,031 42,912
政 府 及 直 資 學 校 贈 款 116,253 109,928 轉 撥 ( 至 ) / 自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的 淨 款 項 (8,718) 4,307 發 還 退 出 供 款 人 的 款 項 (186,359) (131,353) ( 用 於 ) / 來 自 融 資 活 動 的 現 金 淨 額 (32,793) 25,794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同 項 目 的 淨 減 少 (74,904) (30,303) 年 初 結 存 的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同 項 目 97,979 127,946 匯 率 變 動 對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同 項 目 的 影 響 (28) 336 年 終 結 存 的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同 項 目 18 23,047 97,979
載 於 第 31 至 51 頁 的 附 註 屬 本 財 務 報 表 的 一 部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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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 除 特 別 註 明 外 , 所 有 金 額 均 以 港 幣 千 元 位 列 示 。 )
1. 法 例
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 公 積 金 ) 是 一 項 退 休 金 計 劃 , 受 教 育 條 例 ( 第 279 章) 第 85 條 下 訂 立 的 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規 則 ( 公 積 金 規 則 ) 所 規 限 。
2. 主 要 會 計 政 策
( a ) 財 務 報 告 架 構
公 積 金 採 納 了 包 括 公 積 金 規 則 與 適 用 之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 此 乃 綜 合 詞 彙 , 包 括 所 有 由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頒 布 的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和 詮 釋) 的 財 務 報 告 架 構 。 公 積 金 採 納 的 主 要 會 計 政 策 摘 要 如 下 。
( b ) 財 務 報 表 的 擬 備 基 礎
除 以 下 會 計 政 策 所 述 以 公 平 值 列 帳 的 證 券 投 資 及 交 易 用 途 的 金 融 工 具 以 公 平 值 列 帳 外( 附 註 2 ( c ) ) , 本 財 務 報 表 的 擬 備 基 礎 是 以 原 值 成 本 法 計 量 。
擬 備 符 合 財 務 報 告 架 構( 附 註 2 ( a ) ) 的 財 務 報 表 需 要 管 理 層 作 出 判 斷 、 估 計 及 假 設 , 而 有 關 判 斷 、 估 計 及 假 設 會 影 響 會 計 政 策 的 採 納 及 資 產 與 負 債 以 及 收 入 與 支 出 的 呈 報 數 額 。 此 等 估 計 及 相 關 的 假 設 是 根 據 經 驗 及 其 他 在 有 關 情 況 下 被 認 為 合 適 的 因 素 而 制 定 。 在 欠 缺 其 他 現 成 數 據 的 情 況 下 , 則 採 用 此 等 估 計 及 假 設 作 為 判 斷 有 關 資 產 及 負 債 的 帳 面 值 的 基 礎 , 估 計 結 果 與 實 際 價 值 或 有 不 同 。
此 等 估 計 及 相 關 假 設 會 被 不 斷 檢 討 修 訂 。 如 修 訂 只 影 響 本 會 計 期 , 會 在 作 出 修 訂 的 期 內 確 認 , 但 如 影 響 本 期 及 未 來 的 會 計 期 , 有 關 修 訂 便 會 在 該 期 及 未 來 期 間 內 確 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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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積 金 在 實 施 會 計 政 策 方 面 並 不 涉 及 任 何 關 鍵 的 會 計 判 斷 。 無 論 現 時 對 未 來 作 出 的 假 設 , 或 在 結 算 日 估 計 過 程 中 所 存 在 的 不 明 朗 因 素 , 皆 不 足 以 構 成 重 大 風 險 , 導 致 資 產 和 負 債 的 帳 面 值 在 來 年 大 幅 修 訂 。
( c ) 金 融 資 產 及 金 融 負 債 ( i ) 初 始 確 認
公 積 金 會 按 起 初 取 得 資 產 或 引 致 負 債 的 目 的 將 金 融 資 產 及 金 融 負 債 作 下 列 分 類 : 交 易 用 途 的 金 融 工 具 、 以 公 平 值 列 帳 的 證 券 、 貸 款 及 應 收 帳 款 、 持 至 期 滿 的 證 券 和 其 他 金 融 負 債 。
金 融 資 產 及 金 融 負 債 最 初 按 公 平 值 計 量 : 公 平 值 通 常 相 等 於 成 交 價 , 而 就 貸 款 及 應 收 帳 款 、 持 至 期 滿 的 證 券 和 其 他 金 融 負 債 而 言 , 則 加 上 因 收 購 金 融 資 產 或 產 生 金 融 負 債 而 直 接 引 致 的 交 易 成 本 。 交 易 用 途 的 金 融 工 具 及 以 公 平 值 列 帳 的 證 券 的 交 易 成 本 會 立 即 支 銷 。 公 積 金 在 成 為 金 融 工 具 的 合 約 其 中 一 方 之 日 會 確 認 有 關 金 融 資 產 及 金 融 負 債 。 至 於 購 買 及 出 售 市 場 上 有 既 定 交 收 期 的 金 融 資 產 , 則 於 交 易 日 入 帳 。
( i i ) 收 益 或 虧 損 的 確 認 方 式
公 積 金 根 據 公 積 金 規 則 第 1 1 條 的 規 定 將 從 金 融 工 具 公 平 值 的 變 動 所 得 的 重 估 收 益 或 虧 損 及 從 註 銷 確 認 所 得 的 實 現 收 益 或 虧 損 記 入 儲 備 金( 附 註 2 ( c ) ( i i i ) 及 ( v ) ) 。 這 個 會 計 處 理 方 法 跟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 3 9 號 「金 融 工 具 : 確 認 及 計 量」 所 要 求 將 該 等 收 益 或 虧 損 記 入 收 支 帳 目 的 處 理 方 法 有 所 不 同 。
( i i i ) 分 類
交 易 用 途 的 金 融 工 具
這 個 分 類 包 含 公 積 金 用 以 管 理 與 兌 匯 率 變 動 相 關 連 之 風 險 的 外 匯 遠 期 合 約 。 根 據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 39 號 , 此 類 未 符 合 採 用 對 沖 會 計 法 的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被 歸 入 「 交 易 用 途 」 的 分 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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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 易 用 途 的 金 融 工 具 按 公 平 值 列 帳 ; 當 公 平 值 為 正 數 時 呈 報 為 資 產 , 而 公 平 值 為 負 數 時 則 呈 報 為 負 債 。 按 照 公 積 金 規 則 第 1 1 ( 1 ) ( a ) ( i v ) 及 1 1 ( 1 ) ( b ) ( i i i ) 條 , 公 平 值 的 變 動 會 被 確 認 為 重 估 收 益 或 虧 損 , 並 在 產 生 期 內 記 入 儲 備 金 。
以 公 平 值 列 帳 的 證 券
以 公 平 值 列 帳 的 證 券 由 外 聘 投 資 經 理 管 理 的 股 票 及 債 務 證 券 組 成 ( 附 註 1 9 ( a ) ) 。 根 據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 3 9 號 , 這 些 投 資 在 初 始 確 認 時 被 指 定 以 公 平 值 列 帳 。 按 照 公 積 金 規 則 第 1 1 ( 1 ) ( a ) ( i v ) 及 1 1 ( 1 ) ( b ) ( i i i ) 條 , 公 平 值 的 變 動 會 被 確 認 為 重 估 收 益 或 虧 損 , 並 在 產 生 期 內 記 入 儲 備 金 。
貸 款 及 應 收 帳 款
貸 款 及 應 收 帳 款 為 具 有 固 定 或 可 以 確 定 支 付 金 額 , 但 在 活 躍 市 場 並 沒 有 報 價 的 非 衍 生 金 融 資 產 。 此 分 類 包 括 銀 行 現 金 、 在 銀 行 及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的 存 款 、 以 及 應 收 帳 款 及 其 他 資 產 。
貸 款 及 應 收 帳 款 採 用 實 際 利 率 法 按 攤 銷 成 本 值 , 並 在 扣 除 減 值 虧 損( 如 有 ) 後 列 帳 ( 附 註 2 ( c ) ( v i i ) ) 。
實 際 利 率 法 是 計 算 金 融 資 產 或 金 融 負 債 的 攤 銷 成 本 值 , 以 及 攤 分 在 有 關 期 間 的 利 息 收 入 或 支 出 的 方 法 。 實 際 利 率 是 指 將 金 融 工 具 在 預 計 有 效 期 間( 或 適 用 的 較 短 期 間) 內 的 預 計 現 金 收 支 , 折 現 成 該 金 融 資 產 或 金 融 負 債 的 帳 面 淨 值 所 適 用 的 貼 現 率 。 公 積 金 在 計 算 實 際 利 率 時 , 會 考 慮 金 融 工 具 的 所 有 合 約 條 款 以 估 計 現 金 流 量 , 但 不 會 計 及 日 後 的 信 貸 虧 損 。 有 關 計 算 包 括 與 實 際 利 率 相 關 的 所 有 收 取 自 或 支 付 予 合 約 各 方 的 費 用 、 交 易 成 本 及 所 有 其 他 溢 價 或 折 讓 。
持 至 期 滿 的 證 券
持 至 期 滿 的 證 券 為 具 有 固 定 或 可 以 確 定 支 付 金 額 , 及 有 固 定 到 期 日 的 非 衍 生 金 融 資 產 , 並 且 公 積 金 有 明 確 意 向 及 能 力 , 持 有 直 至 到 期 。 但 以 下 的 金 融 資 產 除 外 :( a ) 公 積 金 在 初 始 確 認 時 指 定 為 以 公 平 值 列 帳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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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融 資 產 ; 及 ( b ) 符 合 貸 款 及 應 收 帳 款 定 義 的 金 融 資 產 。
持 至 期 滿 的 證 券 採 用 實 際 利 率 法 按 攤 銷 成 本 值 , 並 在 扣 除 任 何 減 值 虧 損 後 列 帳( 附 註 2 ( c ) ( v i i ) ) 。
其 他 金 融 負 債
這 些 是 交 易 用 途 的 金 融 工 具 以 外 的 金 融 負 債 。 均 以 實 際 利 率 法 按 攤 銷 成 本 值 列 帳 。
( i v ) 公 平 值 計 量 原 則
公 積 金 於 每 個 結 算 日 按 公 平 值 計 量 其 證 券 投 資 及 交 易 用 途 的 金 融 工 具 。 公 平 值 指 市 場 參 與 者 在 計 量 日 有 秩 序 地 交 易 時 , 就 出 售 資 產 或 轉 讓 負 債 所 收 取 或 支 付 的 價 格 。 計 量 公 平 值 時 , 會 假 定 出 售 資 產 或 轉 讓 負 債 的 交 易 在 下 述 其 中 一 種 情 況 下 進 行 :( a ) 在 有 關 資 產 或 負 債 的 主 要 市 場 進 行 , 或( b ) 如 沒 有 主 要 市 場 , 則 在 對 有 關 資 產 或 負 債 最 為 有 利 的 市 場 進 行 ; 而 公 積 金 於 計 量 日 能 參 與 此 等 市 場 。
計 量 資 產 或 負 債 的 公 平 值 所 用 的 假 設 , 是 市 場 參 與 者 為 該 等 資 產 或 負 債 定 價 時 所 用 的 假 設 , 並 假 設 市 場 參 與 者 會 以 最 符 合 其 經 濟 利 益 的 方 式 行 事 。
公 積 金 在 計 量 公 平 值 時 , 會 按 情 況 採 用 合 適 和 具 充 分 數 據 的 估 值 方 法 , 盡 可 能 運 用 相 關 可 觀 察 到 的 參 數 , 並 盡 量 少 用 不 可 觀 察 到 的 參 數 。 公 積 金 按 以 下 公 平 值 等 級 劃 分 計 量 所 得 的 公 平 值 , 有 關 等 級 反 映 計 量 時 所 用 重 要 參 數 的 類 別 :
第 1 級 金 融 工 具 的 公 平 值 是 相 同 的 資 產 或 負 債 於 活 躍 市 場 的 報 價 (未 經 調 整 );
第 2 級 金 融 工 具 的 公 平 值 以 第 1 級 公 平 值 報 價 以 外 資 產 或 負 債 的 直 接 (如 價 格 )或 間 接 (自 價 格 引 伸 ) 可 觀 察 數 據 釐 定 ; 及
第 3 級 金 融 工 具 的 公 平 值 按 非 基 於 可 觀 察 市 場 數 據 (即 不 可 觀 察 數 據 )釐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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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 按 經 常 性 基 礎 於 財 務 報 表 中 確 認 的 資 產 及 負 債 , 公 積 金 於 結 算 日 透 過 重 新 評 估 分 類 ( 根 據 對 整 體 公 平 值 計 量 而 言 屬 最 重 要 及 相 關 的 參 數 等 級 作 出 ) , 決 定 財 務 報 表 中 各 等 級 之 公 平 值 應 否 作 出 轉 撥 。
( v ) 註 銷 確 認
當 從 金 融 資 產 收 取 現 金 流 量 的 合 約 權 屆 滿 , 或 已 轉 讓 該 金 融 資 產 及 其 絕 大 部 分 風 險 和 回 報 的 擁 有 權 時 , 該 金 融 資 產 會 被 註 銷 確 認 。
公 積 金 按 照 公 積 金 規 則 第 1 1 ( 1 ) ( a ) ( i ) 及 1 1 ( 1 ) ( b ) ( i ) 條 在 註 銷 確 認 時 採 用 加 權 平 均 法 釐 定 須 於 儲 備 金 內 確 認 的 已 實 現 損 益 。
當 合 約 指 明 的 債 務 被 解 除 、 取 消 或 到 期 時 , 該 金 融 負 債 會 被 註 銷 確 認 。
( v i ) 對 銷
金 融 資 產 及 金 融 負 債 若 存 在 依 法 有 效 的 對 銷 權 利 , 而 公 積 金 亦 有 意 以 淨 額 結 算 或 準 備 同 時 變 現 資 產 及 償 付 債 務 , 則 有 關 金 融 資 產 及 金 融 負 債 可 予 對 銷 , 以 淨 金 額 列 入 資 產 負 債 表 內 。
( v i i ) 金 融 資 產 的 減 值
貸 款 及 應 收 帳 款 和 持 至 期 滿 的 證 券 的 帳 面 值 會 在 每 個 結 算 日 作 出 評 估 , 以 確 定 是 否 有 客 觀 的 減 值 證 據 。 若 減 值 證 據 存 在 , 虧 損 會 以 該 資 產 的 帳 面 值 與 按 其 原 本 的 實 際 利 率 以 折 現 方 式 計 算 其 預 期 未 來 現 金 流 量 的 現 值 之 間 的 差 額 , 在 儲 備 金 內 確 認 。 如 其 後 減 值 虧 損 降 低 , 並 證 實 與 在 確 認 減 值 虧 損 後 出 現 的 事 件 相 關 , 則 該 減 值 虧 損 會 在 儲 備 金 內 回 撥 。
( d )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同 項 目
就 現 金 流 量 表 而 言 ,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同 項 目 包 括 銀 行 現 金 ; 於 存 入 或 購 入 時 距 期 滿 日 不 超 過 三 個 月 的 在 銀 行 及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的 存 款 以 及 短 期 投 資( 該 等 投 資 可 隨 時 轉 換 為 已 知 金 額 現 金 , 而 其 價 值 變 動 風 險 不 大 且 流 通 性 高) 。
- 36 - ( e ) 供 款 及 贈 款
供 款 來 自 供 款 人 。 贈 款 來 自 政 府 及 直 資 學 校 。 供 款 及 贈 款 均 按 應 計 方 式 確 認 。
( f ) 收 入 的 確 認 ( i ) 利 息 收 入
利 息 收 入 採 用 實 際 利 率 法 以 應 計 方 式 在 收 支 帳 目 內 確 認 。
( i i ) 股 息 收 入
來 自 股 票 的 股 息 收 入 於 股 價 除 息 時 在 收 支 帳 目 內 確 認 。
(iii) 其 他 收 入
其 他 收 入 以 應 計 方 式 在 收 支 帳 目 內 確 認 。 ( g ) 外 幣 換 算
於 年 內 的 外 幣 交 易 是 以 交 易 日 的 現 貨 匯 率 換 算 為 港 元 。 以 外 幣 為 單 位 的 貨 幣 資 產 及 負 債 是 按 照 結 算 日 的 收 市 匯 率 換 算 為 港 元 。 按 照 公 積 金 規 則 第 1 1 ( 1 ) ( a ) ( i v ) 及 1 1 ( 1 ) ( b ) ( i i i ) 條 , 所 有 外 幣 換 算 損 益 均 以 重 估 收 益 或 虧 損 在 產 生 期 內 在 儲 備 金 內 確 認 。
- 37 -
3. 會 計 政 策 改 變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頒 布 了 多 項 在 本 會 計 期 內 生 效 的 新 增 或 經 修 訂 的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 本 財 務 報 表 所 呈 報 的 年 度 的 會 計 政 策 並 未 因 該 等 發 展 而 出 現 任 何 重 大 改 變 。 公 積 金 並 沒 有 採 納 在 本 會 計 期 尚 未 生 效 的 任 何 新 準 則 (附 註 2 1 )。
4. 在 銀 行 及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的 存 款
二○一八年 二○一七年
以 下 列 貨 幣 為 單 位 的 定 期 存 款
— 港 元 504,260 393,290
— 美 元 152,897 221,668
以 下 列 港 元 以 外 貨 幣 為 單 位 的 通 知 存 款 及 存 於 保 管 人 的 結 餘
— 美 元 11,517 11,974
— 其 他 貨 幣 2,304 760
670,978 627,692
- 38 -
5. 證 券
( a ) 詳 情
二○一八年 二○一七年
以 公 平 值 列 帳 的 證 券
香 港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649,388 752,932
香 港 境 外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1,316,035 1,169,645 1,965,423 1,922,577
以 下 列 貨 幣 為 單 位 的 債 務 證 券
— 港 元 367,560 355,723
— 美 元 274,113 276,257
— 其 他 貨 幣 335,782 317,628
977,455 949,608
以 公 平 值 列 帳 的 證 券 小 計 2,942,878 2,872,185
以 攤 銷 成 本 值 列 帳 的 持 至 期 滿 的 證 券
以 下 列 貨 幣 為 單 位 的 債 務 證 券
— 港 元 28,480 28,740
— 美 元 117,410 79,775
持 至 期 滿 的 證 券 小 計 145,890 108,515
3,088,768 2,980,700
- 39 -
( b ) 於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持 有 的 證 券 佔 有 關 投 資 項 目 類 別 5 % 以 上 者
二○一八年 二○一七年
發 行 機 構 類 別 公平值
佔類別
百份比 公平值 佔類別 百份比 美 國 國 庫 債 務 證 券 111,516 9.93% 59,226 5.60%
日 本 政 府 債 務 證 券 72,212 6.43% 83,106 7.85%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債 務 證 券 47,631 4.24% 74,745 7.06%
6. 交 易 用 途 的 金 融 工 具
二○一八年 二○一七年
資產 負債 資產 負債
外 匯 遠 期 合 約
(以 公 平 值 列 帳 ) 2,219 909 1,929 2,184
於 二 ○ 一 八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以 上 所 有 的 外 匯 遠 期 合 約 將 在 一 年 內
到 期 及 總 名 義 數 額 為 十 五 億 零 七 百 八 十 萬 港 元 ( 二 ○ 一 七 年 : 十 三 億 九 千 六 百 三 十 萬 港 元) 。 這 些 合 約 的 名 義 數 額 反 映 尚 未 完 成 交
易 的 數 量 , 而 非 代 表 所 須 承 擔 風 險 的 金 額 。
7. 應 收 帳 款 及 其 他 資 產
二○一八年 二○一七年
售 出 投 資 應 收 款 項 19,803 6,401
應 收 利 息 及 股 息 17,248 15,038
其 他 債 務 人 71 51
37,122 21,490
- 40 -
8. 應 付 帳 款 及 其 他 負 債
二○一八年 二○一七年
未 交 收 的 買 入 證 券 交 易 16,875 13,135
應 付 予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的 款 項 1,216 1,237
投 資 經 理 的 費 用 1,088 1,073
應 付 予 退 出 供 款 人 的 款 項 - 2,877
保 管 人 的 費 用 458 493
其 他 債 權 人 及 應 計 費 用 4 61
19,641 18,876 以 上 所 有 負 債 均 於 一 年 內 到 期 。
9. 供 款 人 帳 目
二○一八年
供款
政府及直資
學校贈款 股息 總額
本 年 度 增 加 的 款 項 46,031 116,253 148,684 310,968 轉 撥 至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的 淨 款 項
(700) (2,613) (5,405) (8,718)
發 還 退 出 供 款 人 的 款 項
(28,417) (61,970) (93,038) (183,425)
根 據 公 積 金 規 則 第 1 1 ( 1 ) ( a ) ( i i ) 條 轉 撥 儲 備 金 的 款 項
- (709) (105) (814)
本 年 度 淨 增 加 16,914 50,961 50,136 118,011 上 年 度 餘 額 承 前 544,887 1,169,165 1,258,126 2,972,178 餘 額 結 轉 561,801 1,220,126 1,308,262 3,090,189
- 41 -
二○一七年 供款
政府及直資
學校贈款 股息 總額
本 年 度 增 加 的 款 項 42,912 109,928 140,306 293,146 轉 撥 自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的 淨 款 項
859 1,723 1,725 4,307
發 還 退 出 供 款 人 的 款 項
(18,990) (42,870) (72,370) (134,230)
根 據 公 積 金 規 則 第 1 1 ( 1 ) ( a ) ( i i ) 條 轉 撥 儲 備 金 的 款 項
- (554) (87) (641)
本 年 度 淨 增 加 24,781 68,227 69,574 162,582 上 年 度 餘 額 承 前 520,106 1,100,938 1,188,552 2,809,596 餘 額 結 轉 544,887 1,169,165 1,258,126 2,972,178
本 年 度 來 自 直 資 學 校 的 贈 款 為 三 千 三 百 八 十 萬 港 元 ( 二 ○ 一 七 年: 三 千 二 百 七 十 萬 港 元 ) 。
發 還 退 出 供 款 人 的 款 項 分 析 如 下:
二○一八年 二○一七年
退 休 99,537 78,597
離 職 73,286 50,117
身 故 及 患 病 3,125 5,468
其 他( 如 終 止 合 約 及 有 關 的 學 校 不 再 是 補 助 學 校 或 直 資 學 校)
7,477 48
183,425 134,230
在 二 ○ 一 八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供 款 人 可 得 利 益 為 三 十 億 七 千 七 百 五 十 萬 港 元( 二 ○ 一 七 年 : 二 十 九 億 六 千 一 百 一
十 萬 港 元) 。 假 設 所 有 供 款 人 在 當 日 退 出 公 積 金 , 此 數 額 代 表 了 在 當 日 應 付 予 供 款 人 的 款 額 。
- 42 -
10. 儲 備 金
儲 備 金 是 按 照 公 積 金 規 則 第 1 1 條 而 設 立 。
11. 保 證 股 息 準 備 金
這 筆 款 項 是 根 據 公 積 金 規 則 第 1 2 條 撥 出 的 保 證 股 息 準 備 金 , 該 準 備 金 為 截 至 二 ○ 一 八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整 個 財 政 年 度 期 間 維 持 開 設 的 供 款 人 帳 目 的 結 餘 的 5 % , 以 及 公 積 金 規 則 第 1 4 條 按 比 例 計 算 的 股 息 , 給 予 並 非 在 整 個 財 政 年 度 期 間 維 持 開 設 的 供 款 人 帳 目 。
根 據 公 積 金 規 則 第 1 2 條 , 如 於 任 何 年 度 公 積 金 不 足 以 支 付 5 % 保 證 股 息 , 則 財 政 司 司 長 可 指 示 由 政 府 一 般 收 入 撥 出 一 筆 免 息 的 政 府 貸 款 , 以 支 付 公 積 金 不 足 以 支 付 的 保 證 股 息 。 由 於 由 儲 備 金 轉 撥 的 款 項 ( 附 註 1 7 ) 抵 銷 了 保 證 股 息 與 經 營 盈 餘 之 差 額 , 截 至 二 ○ 一 八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並 沒 有 此 類 政 府 貸 款 支 付 給 公 積 金( 二 ○ 一 七 年 : 無 ) 。
12. 利 息 收 入
二○一八年 二○一七年
利 息 收 入 來 自 :
以 公 平 值 列 帳 的 債 務 證 券 20,878 18,886
持 至 期 滿 的 證 券 3,692 2,503
以 下 列 貨 幣 為 單 位 的 存 款 :
- 港 元 5,997 3,552
- 美 元 3,607 2,920
- 其 他 貨 幣 4 1,464
9,608 7,936 34,178 29,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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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股 息 收 入
二○一八年 二○一七年
股 息 收 入 來 自 :
- 香 港 上 市 公 司 21,198 22,022
- 香 港 境 外 上 市 公 司 29,154 24,798 50,352 46,820
14. 其 他 收 入
二○一八年 二○一七年
退 稅 - 2,070
補 償 25 162
25 2,232
15. 監 管 費
這 筆 款 項 是 根 據 公 積 金 規 則 第 6 ( 2 ) 條 應 支 付 的 監 管 費 的 撥 備 , 以 支 付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在 截 至 二 ○ 一 八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監 管 公 積 金 的 費 用 。
16. 由 供 款 人 帳 目 轉 撥 的 贈 款 及 股 息
根 據 公 積 金 規 則 第 13 條 , 每 當 任 何 供 款 無 間 年 資 不 足 1 0 年 的 供 款 人 停 止 受 僱 為 補 助 學 校 或 直 資 學 校( 視 屬 何 情 況 而 定 ) 的 教 員 時 , 其 帳 目 即 告 終 結 , 而 該 教 員 應 獲 付 給 一 筆 款 項 , 該 款 項 包 括 相 等 於 所 有 政 府 贈 款 、 直 資 學 校 贈 款( 如 有 的 話 ) 及 就 該 等 贈 款 宣 布 的 股 息 總 和 的 指 定 百 分 比 的 款 額 。 至 於 無 需 付 給 供 款 人 的 贈 款 及 股 息 , 則 按 照 公 積 金 規 則 第11 ( 1 ) ( a ) ( i i ) 條 撥 入 儲 備 金 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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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建 議 由 儲 備 金 轉 撥 的 款 項 /轉 撥 至 收 支 帳 目 的 款 項
根 據 公 積 金 規 則 第 11(3 ) 條 , 建 議 由 儲 備 金 轉 撥 七 千 九 百 萬 港 元 ( 二 ○ 一 七 年 : 七 千 八 百 三 十 萬 港 元 ) 至 收 支 帳 目 內 , 以 補 足 經 營 盈 餘 因 減 除 5 % 保 證 股 息 準 備 金 , 即 一 億 五 千 四 百 五 十 萬 港 元 ( 二
○ 一 七 年: 一 億 四 千 八 百 七 十 萬 港 元 ) 後 不 足 之 數 。 是 項 建 議 有 待 管 理 委 員 會 批 准 。
18.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同 項 目 的 分 析
二○一八年 二○一七年
原 有 期 限 不 超 過 三 個 月 的 定 期 存 款 - 74,348 銀 行 現 金 、 通 知 存 款 及 存 於 保 管 人 的
結 餘
23,047 23,631
總 額 23,047 97,979
與 資 產 負 債 表 對 帳 :
資 產 負 債 表 所 列 款 額
銀 行 現 金 9,226 10,897
在 銀 行 及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的 存 款 670,978 627,692 680,204 638,589 減 : 原 有 期 限 超 過 三 個 月 的 款 額 (657,157) (540,610) 現 金 流 量 表 內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同 項 目 23,047 97,979
19. 財 務 風 險 管 理
( a ) 投 資 管 理 及 監 控
公 積 金 的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 是 由 庫 務 署 署 長 根 據 公 積 金 規 則 第 6(1)條 所 委 任 的 司 庫 負 責 。 投 資 職 責 是 由 管 理 委 員 會 負 責 , 委 員 會 制 定 公 積 金 的 投 資 策 略 , 而 投 資 策 略 必 須 符 合 由 財 政 司 司 長 批 准 的 投 資 綱 領 。 司 庫 及 外 聘 投 資 經 理 們 根 據 委 員 會 的 指 示 , 投 資 所 有 經 由 委 員 會 認 為 是 公 積 金 正 常 現 金 需 求 下 多 出 的 剩 餘 金 額 。 投 資 經 理 是 由 委 員 會 經 財 政 司 司 長 批 准 後 而 委 任 的 。
- 45 -
公 積 金 的 投 資 目 標 , 是 在 符 合 審 慎 原 則 下 , 盡 量 提 高 公 積 金 資 產 的 經 常 收 益 及 資 本 回 報 。
委 員 會 每 年 都 會 審 批 該 年 的 投 資 計 劃 , 而 該 計 劃 必 須 符 合 公 積 金 的 投 資 目 標 , 委 員 會 轄 下 的 投 資 小 組 委 員 會 負 責 監 察 投 資 的 表 現 。 小 組 委 員 會 每 季 審 閱 司 庫 擬 備 的 投 資 報 告 及 會 晤 公 積 金 外 聘 投 資 經 理 。
公 積 金 的 投 資 管 理 及 監 控 在 風 險 管 理 及 投 資 策 略 文 件 中 列 出 , 並 由 委 員 會 定 期 檢 討 。
( b ) 市 場 風 險
市 場 風 險 是 指 市 場 變 數(例 如 股 票 價 格 , 利 率 及 貨 幣 匯 率 )的 變 動 ,可 能 影 響 金 融 工 具 的 公 平 價 值 或 現 金 流 量 。
( i ) 股 價 風 險
股 價 風 險 指 因 股 票 價 格 變 動 而 引 致 虧 損 的 風 險 。 公 積 金 的 股 票 投 資 涉 及 股 價 風 險 , 亦 即 是 股 票 的 價 值 可 以 下 跌 及 上 升 。 於 二 ○ 一 八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 如 附 註 5 所 示 , 股 票 被 列 為 證 券 。 應 對 所 涉 及 的 風 險 主 要 是 依 據 制 定 的 風 險 管 理 及 投 資 策 略 , 透 過 分 散 投 資 組 合 來 進 行 。 公 積 金 會 持 續 地 監 控 股 價 風 險 。
於 二 ○ 一 八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 在 其 他 因 素 維 持 不 變 的 情 況 下 , 估 計 股 票 的 市 場 買 入 價 如 上 升 ╱ 下 跌 1 0 % , 於 儲 備 金 確 認 的 年 度 重 估 收 益 會 增 加 ╱ 減 少 一 億 九 千 六 百 五 十 萬 港 元( 二 ○ 一 七 年 ︰ 重 估 收 益 增 加 ╱ 減 少 一 億 九 千 二 百 三 十 萬 港 元) 。
( i i ) 利 率 風 險
利 率 風 險 指 因 市 場 利 率 變 動 而 引 致 虧 損 的 風 險 。 利 率 風 險 可 進 一 步 分 為 公 平 值 利 率 風 險 及 現 金 流 量 利 率 風 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