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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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報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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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資 料
教 育 局 公 積 金 組
林 榮 合 女 士 高 級 會 計 主 任
香 港 灣 仔 皇 后 大 道 東 2 1 3 號 胡 忠 大 廈 1 5 樓 1 5 1 7 室
秘 書
鄭 潔 儀 女 士 教 育 主 任
教 育 局 學 校 行 政 分 部 香 港 添 馬 添 美 道 2 號 政 府 總 部 東 翼 5 樓
司 庫
吳 維 文 先 生 庫 務 署 助 理 署 長 庫 務 署
香 港 灣 仔 告 士 打 道 7 號 入 境 事 務 大 樓 2 7 樓 2 7 0 1 室
審 計 師
朱 乃 璋 先 生, JP 審 計 署 署 長
香 港 灣 仔 告 士 打 道 7 號 入 境 事 務 大 樓 2 6 樓
目錄 頁數
緒 言 1
管 理 委 員 會 4
投 資 小 組 委 員 會 7
主 席 報 告 9
司 庫 報 告 12
供 款 人 數 目 (2010 – 2019) 19
宣 布 股 息 與 投 資 回 報 (2010 – 2019) 20
淨 資 產 (2010 – 2019) 21
淨 資 產 分 布 22
審 計 署 署 長 報 告 23
資 產 負 債 表 26
收 支 帳 目 27
儲 備 金 28
可 供 權 益 用 途 淨 資 產 變 動 報 表 29
現 金 流 量 表 30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31
緒 言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 下 稱 公 積 金 ) 受 教 育 條 例 ( 第 2 7 9 章 ) 第 8 5 條 的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規 則 所 規 限 。 公 積 金 是 一 項 界 定 供 款 退 休 金 計 劃 , 設 立 的 目 的 , 是 向 退 休 、 辭 職 、 被 解 僱 、 終 止 合 約 或 去 世 的 供 款 人 作 出 付 款 。 供 款 人 是 指 津 貼 學 校 的 教 員 和 由 二 ○ ○ ○ 年 五 月 十 九 日 起 向 公 積 金 供 款 的 直 資 學 校 教 員 。
管 理 委 員 會
公 積 金 的 全 部 行 政 及 管 理 均 歸 予 管 理 委 員 會 負 責 。 委 員 會 成 員 如 下 :
主 席 : 由 十 八 名 其 他 委 員 互 選 出 任 副 主 席 : 由 十 八 名 其 他 委 員 互 選 出 任 教 育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或 其 代 表
庫 務 署 署 長 或 其 代 表 十 八 名 其 他 成 員 :
( a ) 四 名 由 津 貼 小 學 議 會 委 任 ; ( b ) 四 名 由 香 港 津 貼 中 學 議 會 委 任 ; ( c ) 一 名 由 香 港 特 殊 學 校 議 會 委 任 ;
( d ) 四 名 從 各 津 貼 小 學 的 教 員 代 表 中 選 出 ; ( e ) 四 名 從 各 津 貼 中 學 的 教 員 代 表 中 選 出 ; 及 ( f ) 一 名 從 特 殊 學 校 的 教 員 代 表 中 選 出 。
管 理 委 員 會 會 議
委 員 會 每 年 召 開 周 年 大 會 , 省 覽 公 積 金 的 周 年 財 務 報 表 , 及 宣 布 供 款 人 該 年 度 所 得 的 股 息 。 委 員 會 有 需 要 時 亦 會 在 年 內 召 開 其 他 會 議 。 會 議 的 法 定 人 數 為 十 四 名 成 員 。 委 員 會 會 議 內 處 理 的 所 有 事 項 , 均 由 出 席 會 議 並 投 票 的 成 員 , 以 多 數 票 決 定 。
供 款 及 贈 款
供 款 人 和 政 府 及 直 資 學 校 根 據 下 表 , 按 供 款 人 底 薪 , 包 括 批 准 作 為 底 薪 的 任 何 津 貼 , 分 別 按 月 向 公 積 金 供 款 和 贈 款 :
供 款 無 間 年 資 教 員 供 款
%
政 府 及 直 資 學 校 贈 款
%
少 於 十 年 5 5
十 年 至 少 於 十 五 年 5 1 0
十 五 年 或 以 上 5 1 5
利 益
供 款 人 停 止 作 為 公 積 金 供 款 人 後 , 便 有 資 格 領 取 一 筆 過 的 款 項 。 除 公 積 金 規 則 另 有 說 明 外 , 款 額 將 按 以 下 方 法 計 算 :
供 款 年 資 利 益
十 年 或 以 上 所 有 累 積 供 款 與 政 府 及 直 資 學 校 贈 款 以 及 有 關 的 宣 布 股 息 。
五 年 至 少 於 十 年 所 有 累 積 供 款 與 有 關 的 宣 布 股 息 , 以 及 每 服 務 滿 一 年 可 得 1 0 % 政 府 及 直 資 學 校 贈 款 與 有 關 的 宣 布 股 息 。
少 於 五 年 所 有 累 積 供 款 及 有 關 的 宣 布 股 息 。
公 積 金 帳 目 結 算 表
公 積 金 司 庫 在 每 年 九 月 及 三 月 , 向 每 位 供 款 人 提 供 一 份 個 人 公 積 金 帳 目 結 算 表 。 結 算 表 分 別 列 出 截 至 上 一 個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及 二 月 二 十 八 日 ( 或 在 閏 年 的 二 月 二 十 九 日 ) 供 款 人 帳 目 的 結 餘 。 三 月 份 的 結 算 表 載 列 管 理 委 員 會 宣 布 截 至 先 前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的 年 度 的 股 息 , 同 時 , 每 間 學 校 的 校 監 亦 為 校 內 每 一 位 供 款 人 備 存 一 份 個 人 公 積 金 帳 目 紀 錄 , 以 便 供 款 人 隨 時 查 閱 。
付 款 予 退 出 的 供 款 人
除 在 八 月 和 九 月 兩 個 繁 忙 月 份 外 , 公 積 金 會 在 二 十 三 個 工 作 天 內 , 把 應 得 的 利 益 付 予 退 出 的 供 款 人 。 期 限 是 根 據 教 育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收 到 退 出 申 請 或 供 款 人 停 止 擔 任 教 職 兩 個 日 期 中 的 較 遲 者 計 算 。 如 計 算 日 期 在 兩 個 繁 忙 月 份 開 始 , 退 款 則 需 時 二 十 八 個 工 作 天 。 以 上 兩 項 承 諾 是 假 設 退 出 的 供 款 人 填 寫 的 提 款 申 請 書 的 資 料 全 屬 正 確 。
投 資 管 理
公 積 金 的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 是 由 庫 務 署 署 長 根 據 公 積 金 規 則 第 5 ( 4 ) 條 所 委 任 的 司 庫 負 責 。 投 資 職 責 是 由 管 理 委 員 會 負 責 , 委 員 會 制 定 公 積 金 的 投 資 策 略 , 而 投 資 策 略 必 須 符 合 由 財 政 司 司 長 批 准 的 投 資 綱 領 。 司 庫 及 外 聘 投 資 經 理 們 根 據 委 員 會 的 指 示 , 投 資 所 有 經 由 委 員 會 認 為 是 公 積 金 正 常 現 金 需 求 下 多 出 的 剩 餘 金 額 。 投 資 經 理 是 由 委 員 會 經 財 政 司 司 長 批 准 後 而 委 任 的 。
由 委 員 會 成 立 的 投 資 小 組 委 員 會 , 每 季 開 會 一 次 , 目 的 是 : ( a ) 檢 討 所 作 的 投 資 , 並 核 實 該 等 投 資 是 根 據 公 積 金 既 定 的 綱
領 及 策 略 而 作 出 ;
( b ) 與 投 資 經 理 會 晤 , 商 討 他 們 的 表 現 , 並 收 集 他 們 對 各 個 金 融 市 場 的 意 見 ; 及
( c ) 商 討 及 制 定 投 資 策 略 , 以 向 管 理 委 員 會 提 出 建 議 。
會 計 及 審 計 安 排
除 了 執 行 公 積 金 規 則 規 定 的 其 他 職 責 外 , 司 庫 會 就 公 積 金 的 所 有 交 易 , 備 存 齊 備 的 帳 目 與 記 錄 , 並 擬 備 每 年 的 財 務 報 表 , 交 由 審 計 署 署 長 審 計 。 該 份 經 審 計 的 財 務 報 表 及 審 計 師 報 告 , 會 在 委 員 會 周 年 大 會 上 提 交 管 理 委 員 會 省 覽 。
津貼學校公積金 管理委員會
後排
(由左至右)
前排
(由左至右)
1. 許詩禮女士 1. 鄭壽良先生
2. 張漪薇女士, JP 2. 黃遠浩先生
3. 金永添先生 3. 劉振鴻先生
4. 馮家俊先生 4. 蔡如龍先生
5. 林日豐先生, MH 5. 譚劍虹先生
6. 陳志維先生 6. 黃成禧先生, JP
7. 陳忠順先生 7. 吳維文先生 (司庫)
8. 施志勁先生 8. 鍾麗金女士
9. 何潔瑩女士 9. 黃君保先生
10. 鄭潔儀女士
不在相片內 1. 何凱瑤女士 2. 黃定康先生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二 ○ 一 八 年 九 月 一 日 至 二 ○ 一 九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主席
林日豐先生, MH 獅子會中學 SC
副主席
梁子穎先生 聖公會林護紀念中學 ES
成員
陳志維先生 佛教茂峰法師紀念中學 SC
陳小平女士 高雷中學 ES
鄭壽良先生 香港青少年培育會陳南昌紀念學校 ESP
張富榮先生 葛量洪校友會黃埔學校 EP
張漪薇女士, JP
(由二○一八年九月十五日起)
油蔴地街坊會學校 PC
鍾麗金女士 寶覺小學 PC
馮家俊先生 獅子會何德心小學 EP
何凱瑤女士
(由二○一八年九月十五日起)
香港仔聖伯多祿天主教小學 PC
何潔瑩女士 保良局李城璧中學 ES
金永添先生 聖公會聖約翰小學 PC
劉振鴻先生 樂善堂余近卿中學 SC
梁佩儀女士 循理會美林小學 EP
譚劍虹先生 真光女書院 SC
黃君保先生 心光學校 SP
黃定康先生 棉紡會中學 ES
黃遠浩先生 閩僑小學 EP
韓憲茵女士 教育局常任秘書長代表兼委員會秘書
黃成禧先生, JP 庫務署署長
附註
PC :由津貼小學議會委任 SC :由香港津貼中學議會委任 SP :由香港特殊學校議會委任 EP :津貼小學選任教師代表 ES :津貼中學選任教師代表 ESP :特殊學校選任教師代表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二 ○ 一 九 年 九 月 一 日 起
主席
譚劍虹先生 真光女書院 SC
副主席
蔡如龍先生 長沙灣天主教英文中學 ES
成員
陳志維先生 佛教茂峰法師紀念中學 SC
陳忠順先生 新界喇沙中學 ES
鄭壽良先生 香港青少年培育會陳南昌紀念學校 ESP
張漪薇女士, JP 油蔴地街坊會學校 PC
鍾麗金女士 寶覺小學 PC
馮家俊先生 獅子會何德心小學 EP
何凱瑤女士 香港仔聖伯多祿天主教小學 PC
何潔瑩女士 保良局李城璧中學 ES
許詩禮女士 中華基督教會灣仔堂基道小學 (九龍城) EP
金永添先生 聖公會聖約翰小學 PC
林日豐先生, MH 獅子會中學 SC
劉振鴻先生 樂善堂余近卿中學 SC
施志勁先生 鮮魚行學校 EP
黃君保先生 心光學校 SP
黃定康先生 棉紡會中學 ES
黃遠浩先生 閩僑小學 EP
韓憲茵女士
(截至二○一九年九月一日)
教育局常任秘書長代表兼委員會秘書
鄭潔儀女士
(由二○一九年九月二日起)
教育局常任秘書長代表兼委員會秘書
黃成禧先生, JP 庫務署署長
附註
PC :由津貼小學議會委任 SC :由香港津貼中學議會委任 SP :由香港特殊學校議會委任 EP :津貼小學選任教師代表 ES :津貼中學選任教師代表 ESP :特殊學校選任教師代表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投 資 小 組 委 員 會
二 ○ 一 八 年 九 月 一 日 至 二 ○ 一 九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主席
譚劍虹先生 真光女書院
成員
陳志維先生 佛教茂峰法師紀念中學
陳小平女士 高雷中學
鄭壽良先生 香港青少年培育會陳南昌紀念學校
張富榮先生 葛量洪校友會黃埔學校
馮家俊先生 獅子會何德心小學
何凱瑤女士
(由二○一八年九月十五日起)
香港仔聖伯多祿天主教小學
何潔瑩女士 保良局李城璧中學
金永添先生 聖公會聖約翰小學
劉振鴻先生 樂善堂余近卿中學
林日豐先生, MH 獅子會中學
梁佩儀女士 循理會美林小學
梁子穎先生 聖公會林護紀念中學
黃君保先生 心光學校
黃定康先生 棉紡會中學
黃遠浩先生 閩僑小學
黃成禧先生, JP 庫務署署長
司庫 梁燕芬女士
(截至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庫務署助理署長
嚴國豪先生
(由二○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至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署理庫務署助理署長
吳維文先生
(由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起)
庫務署助理署長
秘書
謝玉蓮女士 庫務會計師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投 資 小 組 委 員 會 二 ○ 一 九 年 九 月 一 日 起
主席
劉振鴻先生 樂善堂余近卿中學
成員
陳志維先生 佛教茂峰法師紀念中學
陳忠順先生 新界喇沙中學
鄭壽良先生 香港青少年培育會陳南昌紀念學校
張漪薇女士, JP 油蔴地街坊會學校
蔡如龍先生 長沙灣天主教英文中學
鍾麗金女士 寶覺小學
馮家俊先生 獅子會何德心小學
何凱瑤女士 香港仔聖伯多祿天主教小學
何潔瑩女士 保良局李城璧中學
許詩禮女士 中華基督教會灣仔堂基道小學 (九龍城)
林日豐先生, MH 獅子會中學
施志勁先生 鮮魚行學校
譚劍虹先生 真光女書院
黃君保先生 心光學校
黃定康先生 棉紡會中學
黃遠浩先生 閩僑小學
黃成禧先生, JP 庫務署署長
司庫
吳維文先生 庫務署助理署長
秘書 謝玉蓮女士
(截至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庫務會計師
黃俊銘先生
(由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
庫務會計師
主 席 報 告
( 除 特 別 註 明 外 , 所 有 金 額 均 以 港 幣 百 萬 元 位 列 示 。 )
股 息
我 謹 此 報 告 , 管 理 委 員 會 於 二 ○ 二 ○ 年 一 月 二 十 日 舉 行 的 周 年 大 會 上 宣 布 , 截 至 二 ○ 一 九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向 供 款 人 派 發 5 % 保 證 股 息 。
供 款 人 帳 目
年 內 , 加 入 公 積 金 的 供 款 人 有 2 , 2 9 4 名 , 退 出 則 有 1 , 8 4 2 名 。 這 些 數 字 包 括 1 0 名 由 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轉 來 的 以 及 3 3 名 轉 往 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的 供 款 人 。 供 款 人 總 數 增 至 3 8 , 4 4 7 名 , 增 加 了 4 5 2 名 , 即 1 . 1 9 % 。 供 款 人 帳 目 的 結 餘 , 增 至 七 百 四 十 七 億 五 千 六 百 三 十 萬 港 元 , 增 加 了 三 十 億 九 千 六 百 五 十 萬 港 元 , 即 4 . 3 2 % 。 年 內 退 出 公 積 金 的 供 款 人 年 資 如 下 :
二○一九年 二○一八年
十 年 以 下 36% 34%
十 至 十 五 年 6% 7%
十 五 年 以 上 58% 59%
淨 資 產 及 管 理 費 用
截 至 二 ○ 一 九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 公 積 金 的 淨 資 產 達 九 百 零 二 億 六 千 零 五 十 萬 港 元 。 公 積 金 的 管 理 費 用 , 包 括 付 予 政 府 的 監 管 費 、 投 資 經 理 的 費 用 、 保 管 人 的 費 用 、 投 資 交 易 成 本 及 其 他 經 營 支 出 , 金 額 合 共 一 億 八 千 九 百 五 十 萬 港 元 — 相 等 於 公 積 金 淨 資 產 的 0 . 2 1 % 。
管 理 委 員 會 的 主 要 活 動
在 二 ○ 一 九 年 一 月 二 十 一 日 舉 行 的 周 年 大 會 上 , 管 理 委 員 會 通 過 公 積 金 的 周 年 帳 目 報 吿 , 並 宣 布 截 至 二 ○ 一 八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股 息 為 5 % 。
管 理 委 員 會 亦 在 二 ○ 一 九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年 度 內 通 過 以 下 各 事 項 :
( a ) 該 年 度 的 投 資 計 劃 ; ( b ) 該 年 度 的 監 管 費 預 算 ;
( c ) 增 設 一 項 新 的 低 波 幅 海 外 股 票 投 資 分 類 ; 及 ( d ) 終 止 聘 用 一 位 主 動 型 香 港 股 票 投 資 經 理 。
致 謝
陳 小 平 女 士 、 張 富 榮 先 生 、 梁 佩 儀 女 士 及 梁 子 穎 先 生 於 年 終 停 止 擔 任 管 理 委 員 會 的 成 員 。 我 謹 代 表 管 理 委 員 會 對 他 們 過 去 在 委 員 會 的 工 作 上 所 作 的 寶 貴 貢 獻 表 示 感 謝 。
截 至 二 ○ 一 九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財 務 摘 要
二○一九年 二○一八年 增減
供 款 人 帳 目 (a) 74,756.3 71,659.8 +4.32%
淨 資 產 (b) 90,260.5 89,322.9 +1.05%
管 理 費 用 189.5 193.3
(相 當 於 淨 資 產 的 百 分 率 ) (0.21%) (0.22%) 年 終 時 的 儲 備 金 水 平 (百 分 率 )
— 年 度 股 息 分 配 以 前
即 以 上 的 [(b)- (a)]/(a) 20.74 24.65
— 年 度 股 息 分 配 以 後 14.99 18.72
年 度 投 資 回 報 (百 分 率 ) 1.60 6.64
宣 派 股 息 (百 分 率 ) 5.00 5.00
供 款 人 數 目 38,447 37,995 +1.19%
表 現 指 標
二○一九年 二○一八年
由 每 年 十 月 至 下 一 年 七 月 , 在 23 個 工 作 日 內 支 付 給 退 出 的 供 款 人 的 個 案 比 例 , 而 在 八 月 及 九 月 的 繁 忙 月 份 則 為 28 個 工 作 日
98.70% 99.66%
譚 劍 虹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主 席
二 ○ 二 ○ 年 一 月 二 十 日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司 庫 報 告
二 ○ 一 八 年 九 月 一 日 至 二 ○ 一 九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 除 特 別 註 明 外 , 所 有 金 額 均 以 港 幣 百 萬 元 位 列 示 。 )
1 . 財 務 報 表
公 積 金 的 財 務 報 表 是 根 據 公 積 金 規 則 內 訂 明 的 會 計 處 理 方 法 及 香 港 公 認 會 計 原 則 所 編 製 。
2 . 財 政 表 現
( i ) 整 體 盈 餘
公 積 金 本 年 度 整 體 盈 餘 為 十 三 億 九 千 九 百 四 十 萬 港 元 , 詳 情 如 下 :
經 營 盈 餘 1,918.5
淨 實 現 及 重 估 虧 損 (519.1)
整 體 盈 餘 1,399.4
( i i ) 投 資 回 報
整 體 盈 餘 表 示 公 積 金 年 內 的 投 資 回 報 率 為 1 . 6 0 % ( 二 ○ 一 八 年 : 整 體 盈 餘 為 6 . 6 4 % ) 。
( i i i ) 資 產 覆 蓋 率 / 儲 備 金 水 平 – 本 年 度 股 息 分 配 前
資 產 覆 蓋 率 ( 或 儲 備 金 水 平 ) 代 表 了 既 定 供 款 計 劃 的 財 政 實 力 , 即 其 資 產 應 付 予 計 劃 成 員 的 利 益 的 足 夠 程 度 。
公 積 金 的 淨 資 產 為 其 負 債 ( 即 未 撥 出 年 內 的 股 息 準 備 前 的 供 款 人 帳 目 年 底 結 餘 ) 的 1 . 2 1 倍 , 這 表 示 儲 備 金 水 平 為 2 0 . 7 4 % , 詳 情 如 下 :
淨 資 產 (a) 90,260.5 減 : 供 款 人 帳 目 ( 本 年 度 股
息 分 配 前 ) (b) 74,756.3
儲 備 金 (c) 15,504.2
資 產 覆 蓋 率 (a)/(b) 1.21 倍
(二○一八年:1.25 倍)
儲 備 金 水 平 (c)/(b) 20.74%
(二○一八年:24.65%)
3 . 股 息 計 算 方 法
委 員 會 同 意 每 年 的 股 息 按 以 下 公 式 釐 定 。 此 公 式 根 據 公 積 金 在 年 終 時 的 儲 備 金 水 平 和 年 內 公 積 金 資 產 實 際 達 到 的 投 資 回 報 率 來 計 算 股 息 。
計 算 股 息 的 公 式 包 括 兩 部 份 :
< - - - ( a ) - - - > < - - - ( b ) - - - >
( 儲 備 金 水 平 - 4 0 % ) ÷ ( 1 + 4 0 % ) + ( 公 積 金 投 資 回 報 × 經 調 整 的 儲 備 金 水 平 )
儲 備 金 水 平 是 指 準 備 股 息 前 的 儲 備 金 水 平 , 而 總 股 息 以 不 少 於 5 % 為 限 。
( a ) - 在 儲 備 金 水 平 高 於 4 0 % 這 個 目 標 時 , 發 放 高 於 目 標 的 儲 備 。 如 果 儲 備 金 水 平 在 4 0 % 或 以 下 , 這 部 份 的 數 值 將 等 於 零 。
( b ) - 基 於 儲 備 金 水 平 來 發 放 一 部 份 的 投 資 回 報 。 如 果 儲 備 金 水 平 在 4 0 % 或 以 下 , 公 式 中 “ 經 調 整 的 儲 備 金 水 平” 就 是 實 際 的 儲 備 金 水 平 。 如 果 儲 備 金 水 平 高 於 4 0 % , “ 經 調 整 的 儲 備 金 水 平 ” 就 是 4 0 % 。 以 此 公 式 計 算 , 本 年 度 的 總 股 息 為 0 . 3 3 % 。 由 於 計 算 出 來 的 股 息 低 於 5 % , 因 此 , 本 年 度 的 股 息 為 保 證 股 息 , 即 是 5 % 。 股 息 計 算 已 由 審 計 署 署 長 審 計 。
4 . 宣 布 保 證 股 息 及 轉 撥 儲 備 金 的 款 項
我 建 議 委 員 會 :
( a ) 根 據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規 則 第 1 1 ( 3 ) 條 , 由 儲 備 金 轉 撥 十 八 億 一 千 七 百 六 十 萬 港 元 至 收 支 帳 目 ; 及
( b ) 宣 布 由 收 支 帳 目 支 出 三 十 七 億 三 千 六 百 一 十 萬 港 元 為 保 證 股 息 , 這 筆 款 項 以 下 列 的 規 則 分 配 :
( i ) 根 據 規 則 第 1 2 ( 1 ) 條 , 5 % 股 息 給 予 在 二 ○ 一 八 年 九 月 一 日 開 始 的 整 個 財 政 年 度 期 間 維 持 開 設 的 供 款 人 帳 目 ; 及
( i i ) 根 據 規 則 第 1 4 條 , 按 比 例 計 算 的 股 息 給 予 並 非 在 二 ○ 一 八 年 九 月 一 日 開 始 的 整 個 財 政 年 度 期 間 維 持
開 設 的 供 款 人 帳 目 。
以 上 各 項 分 配 款 額 已 列 入 財 務 報 表 內 。
5 . 資 產 覆 蓋 率 / 儲 備 金 水 平 – 本 年 度 股 息 分 配 後
撥 出 本 年 度 的 股 息 準 備 金 5 % 後 , 公 積 金 的 資 產 覆 蓋 率 為 1 . 1 5 倍 , 而 儲 備 金 水 平 為 1 4 . 9 9 % , 詳 情 如 下 :
淨 資 產 ( a ) 90,260.5
減 : 供 款 人 帳 目 ( 本 年 度 股 息 分 配 後 ) :
供 款 人 帳 目 74,756.3
股 息 準 備 金 3,736.1
( b ) 78,492.4
儲 備 金 ( c ) 11,768.1
資 產 覆 蓋 率 (a)/ (b) 1.15 倍
(二○一八 年:1.19 倍)
儲 備 金 水 平 (c)/ (b) 14.99%
(二○一八 年:18.72%)
6 . 投 資 目 標 及 準 則
公 積 金 的 投 資 目 標 , 是 在 符 合 審 慎 原 則 下 , 盡 量 提 高 公 積 金 資 產 的 經 常 收 益 及 資 本 回 報 。
公 積 金 的 所 有 投 資 決 定 , 必 須 符 合 由 財 政 司 司 長 批 准 的 投 資 綱 領 。 這 個 綱 領 設 定 了 各 類 投 資 的 範 圍 , 亦 列 明 可 作 投 資 的 證 券 應 具 有 的 質 素 或 信 貸 評 級 。
7 . 投 資 責 任
管 理 委 員 會 每 年 都 會 審 批 該 年 的 投 資 計 劃 , 而 該 計 劃 必 須 符 合 公 積 金 的 投 資 目 標 。 管 理 委 員 會 轄 下 的 投 資 小 組 委 員 會 負 責 監 察 投 資 的 表 現 。 小 組 委 員 會 每 季 審 閱 司 庫 擬 備 的 投 資 報 告 及 會 晤 外 聘 投 資 經 理 。
公 積 金 的 投 資 工 作 是 由 司 庫 及 外 聘 投 資 經 理 負 責 。 此 外 , 司 庫 還 須 為 投 資 經 理 提 供 投 資 指 引 , 並 在 保 管 人 的 協 助 下 , 確 保 他 們 依 照 這 些 指 引 來 進 行 投 資 活 動 。
8 . 投 資
截 至 二 ○ 一 九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 公 積 金 的 投 資 總 值 達 八 百 九 十 八 億 八 千 萬 港 元 , 其 中 七 百 七 十 九 億 三 千 九 百 八 十 萬
港 元 或 8 6 . 7 2 % 交 由 外 聘 投 資 經 理 管 理 。 投 資 的 分 布 比 例 如 下 :
投 資 類 別 司 庫
%
外 聘 投 資 經 理
%
總 額
%
香 港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 17.77 17.77
以 港 元 為 單 位 的 債 務 證 券 - 10.21 10.21
港 元 定 期 存 款 8.30 - 8.30
香 港 境 外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 38.84 38.84 以 港 元 以 外 貨 幣 為 單 位 的
債 務 證 券 - 19.23 19.23
以 港 元 以 外 貨 幣 為 單 位 的
定 期 存 款 4.98 - 4.98
以 港 元 以 外 貨 幣 為 單 位 的 通 知 存 款 及 存 於 保 管 人
的 結 餘 - 0.66 0.66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 資 產 - 0.07 0.07
- 負 債 - (0.06) (0.06)
13.28 86.72 100.00
公 積 金 的 外 聘 投 資 經 理 如 下 : B a i l l i e G i f f o r d O v e r s e a s L i m i t e d 中 銀 香 港 資 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貝 萊 德 金 融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首 域 投 資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恒 生 投 資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滙 豐 環 球 投 資 管 理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M F S I n t e r n a t i o n a l ( U . K . ) L i m i t e d 北 美 信 託 環 球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施 羅 德 投 資 管 理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道 富 環 球 投 資 管 理 亞 洲 有 限 公 司 威 靈 頓 管 理 有 限 責 任 合 夥 制 公 司
公 積 金 最 大 款 額 的 十 項 投 資 如 下 : 股份
騰 訊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1,658.5
滙 豐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1,352.5
友 邦 保 險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1,241.8
中 國 建 設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747.2
A m a z o n . c o m , I n c . 619.5 M i c r o s o f t C o r p o r a t i o n 611.6
A l p h a b e t I n c . 545.8
中 國 工 商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541.4
中 國 平 安 保 險 ( 集 團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515.7
萬 事 達 卡 公 司 510.5
9 . 經 審 計 的 財 務 報 表
本 年 度 的 公 積 金 財 務 報 表 已 經 由 審 計 署 署 長 審 計 。 該 份 經 審 計 的 財 務 報 表 及 審 計 署 署 長 報 告 書 , 將 會 在 二 ○ 二 ○ 年 一 月 二 十 日 的 周 年 大 會 上 提 交 管 理 委 員 會 省 覽 。
吳 維 文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司 庫 二 ○ 二 ○ 年 一 月 十 三 日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36,709 36,47036,601 36,42436,38536,444 36,23236,25437,995
38,447 30,000
31,000
32,000
33,000
34,000
35,000
36,000
37,000
38,000
39,000
40,000 2010201120122013201420152016201720182019
二○一 ○ 至 二○一九年 每年八月三 十一日的供 款人數目
數目 年度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5.005.005.005.005.005.005.005.005.005.005.566.86 2.26
6.64
10.41 -3.03
6.84
12.74 6.64 1.60 -50510
15 2010201120122013201420152016201720182019
宣布股息 投資回報
宣 布 股 息 與 投資回 報
% 註:宣布股息是按每名供款人截至有關年度八月三十一日止的帳目結餘的一個百分比撥給的股息,該百分比由管理委員會宣布。 (由1998年度開始,按比例計算的股息,將會給予並非在整個財政年度期間維持開設的供款人帳目。)截至八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56,40959,82761,440
64,675
71,395 69,535
74,144
83,956
89,32390,261 10,000
15,000
20,000
25,000
30,000
35,000
40,000
45,000
50,000
55,000
60,000
65,000
70,000
75,000
80,000
85,000
90,000
95,000 2010201120122013201420152016201720182019
二○一 ○至二○一 九年 每年八 月三十一日 的淨資產
港幣百萬元 年度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二○一九年八月三十一日的淨資產分布
香 港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港 幣 1 5 9 . 7 5 億 元 ( 1 7 . 7 0 % ) ( 二 ○ 一 八 年 : 1 9 . 7 6 % )
以 港 元 為 單 位 的 債 務 證 券 港 幣 9 1 . 7 9 億 元 ( 1 0 . 1 7 % ) ( 二 ○ 一 八 年 : 9 . 3 3 % )
香 港 境 外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港 幣 3 4 9 . 0 7 億 元 ( 3 8 . 6 7 % ) ( 二 ○ 一八年 : 3 8 . 0 3 % )
以 港 元 以 外 貨 幣 為 單 位 的 存 款 港 幣 5 0 . 6 8 億 元 ( 5 . 6 2 % ) ( 二 ○ 一 八 年 : 5 . 2 8 % ) 總 額 : 港 幣 9 0 2 . 6 1 億 元
( 二 ○ 一八年 : 港 幣 8 9 3 . 2 3 億 元 )
- 22 -
以 港 元 以 外 貨 幣 為 單 位 的 債 務 證 券 港 幣 1 7 2 . 8 9 億 元 ( 1 9 . 1 5 % ) ( 二 ○ 一八年 : 1 8 . 2 5 % )
港 元 存 款 ,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淨 額 及 淨 應 收 帳 款 港 幣 7 8 . 4 3 億 元 ( 8 . 6 9 % ) ( 二 ○ 一 八 年 : 9 . 3 5 % )
審 計 署 署 長 報 告
獨 立 審 計 師 報 告
致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意 見
茲 證 明 我 已 審 計 列 載 於 第 2 6 至 5 4 頁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的 財 務 報 表 , 該 等 財 務 報 表 包 括 於 2 0 1 9 年 8 月 3 1 日 的 資 產 負 債 表 與 截 至 該 日 止 年 度 的 收 支 帳 目 、 儲 備 金 、 可 供 權 益 用 途 淨 資 產 變 動 報 表 和 現 金 流 量 表 , 以 及 財 務 報 表 的 附 註 , 包 括 主 要 會 計 政 策 概 要 。
我 認 為 ,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的 財 務 報 表 在 各 重 大 方 面 均 按 照 《 教 育 條 例 》 ( 第 2 7 9 章 ) 第 8 5 條 下 訂 立 的 《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規 則 》 第 1 6 ( 1 ) 條 及 列 載 於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2 的 會 計 政 策 擬 備 。
意 見 的 基 礎
我 已 按 照 《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規 則 》 第 1 6 ( 2 ) 條 及 審 計 署 的 審 計 準 則 進 行 審 計 。 我 根 據 該 等 準 則 而 須 承 擔 的 責 任 , 詳 載 於 本 報 告 「審 計 師 就 財 務 報 表 審 計 而 須 承 擔 的 責 任 」 部 分 。 根 據 該 等 準 則 , 我 獨 立 於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 並 已 按 該 等 準 則 履 行 其 他 道 德 責 任 。 我 相 信 , 我 所 獲 得 的 審 計 憑 證 是 充 足 和 適 當 地 為 我 的 審 計 意 見 提 供 基 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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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司 庫 就 財 務 報 表 須 承 擔 的 責 任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司 庫 須 負 責 按 照 《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規 則 》 第 1 6 ( 1 ) 條 及 列 載 於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2 的 會 計 政 策 擬 備 財 務 報 表 , 及 落 實 其 認 為 必 要 的 內 部 控 制 , 使 財 務 報 表 不 存 有 因 欺 詐 或 錯 誤 而 導 致 的 重 大 錯 誤 陳 述 。
在 擬 備 財 務 報 表 時 ,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司 庫 須 負 責 聯 同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評 估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持 續 經 營 的 能 力 , 以 及 在 適 用 情 況 下 披 露 與 持 續 經 營 有 關 的 事 項 , 並 以 持 續 經 營 作 為 會 計 基 礎 。 審 計 師 就 財 務 報 表 審 計 而 須 承 擔 的 責 任
我 的 目 標 是 就 整 體 財 務 報 表 是 否 不 存 有 任 何 因 欺 詐 或 錯 誤 而 導 致 的 重 大 錯 誤 陳 述 取 得 合 理 保 證 , 並 發 出 包 括 我 意 見 的 審 計 師 報 告 。 合 理 保 證 是 高 水 平 的 保 證 , 但 不 能 確 保 按 審 計 署 審 計 準 則 進 行 的 審 計 定 能 發 現 所 存 有 的 任 何 重 大 錯 誤 陳 述 。 錯 誤 陳 述 可 以 由 欺 詐 或 錯 誤 引 起 , 如 果 合 理 預 期 它 們 個 別 或 滙 總 起 來 可 能 影 響 財 務 報 表 使 用 者 所 作 出 的 經 濟 決 定 , 則 會 被 視 作 重 大 錯 誤 陳 述 。
在 根 據 審 計 署 審 計 準 則 進 行 審 計 的 過 程 中 , 我 會 運 用 專 業 判 斷 並 秉 持 專 業 懷 疑 態 度 。 我 亦 會 :
— 識 別 和 評 估 因 欺 詐 或 錯 誤 而 導 致 財 務 報 表 存 有 重 大 錯 誤 陳 述 的 風 險 ; 設 計 及 執 行 審 計 程 序 以 應 對 這 些 風 險 ; 以 及 取 得 充 足 和 適 當 的 審 計 憑 證 , 作 為 我 意 見 的 基 礎 。 由 於 欺 詐 可 能 涉 及 串 謀 、 偽 造 、 蓄 意 遺 漏 、 虛 假 陳 述 , 或 凌 駕 內 部 控 制 的 情 況 , 因 此 未 能 發 現 因 欺 詐 而 導 致 重 大 錯 誤 陳 述 的 風 險 , 較 未 能 發 現 因 錯 誤 而 導 致 者 為 高 ;
— 了 解 與 審 計 相 關 的 內 部 控 制 , 以 設 計 適 當 的 審 計 程 序 。 然 而 , 此 舉 並 非 旨 在 對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內 部 控 制 的 有 效 性 發 表 意 見 ;
— 評 價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司 庫 所 採 用 的 會 計 政 策 是 否 恰 當 , 以 及 其 作 出 的 會 計 估 計 和 相 關 資 料 披 露 是 否 合 理 ; 及
— 判 定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司 庫 以 持 續 經 營 作 為 會 計 基 礎 的 做 法 是 否 恰 當 , 並 根 據 所 得 的 審 計 憑 證 , 判 定 是 否 存 在 與 事 件 或 情 況 有 關 , 而 且 可 能 對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持 續 經 營 的 能 力 構 成 重 大 疑 慮 的 重 大 不 確 定 性 。 如 果 我 認 為 存 在 重 大 不 確 定 性 , 則 有 必 要 在 審 計 師 報 告 中 請 使 用 者 留 意 財 務 報 表 中 的 相 關 資 料 披 露 。 假 若 所 披 露 的 相 關 資 料 不 足 , 我 便 須 發 出 非 無 保 留 意 見 的 審 計 師 報 告 。 我 的 結 論 是 基 於 截 至 審 計 師 報 告 日 止 所 取 得 的 審 計 憑 證 。 然 而 , 未 來 事 件 或 情 況 可 能 導 致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不 能 繼 續 持 續 經 營 。
朱 乃 璋 審 計 署
審 計 署 署 長 香 港 灣 仔
告 士 打 道 7 號
2 0 2 0 年 1 月 1 3 日 入 境 事 務 大 樓 2 6 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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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資 產 負 債 表
二 ○ 一 九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以 港 幣 百 萬 元 位 列 示)
附註 二○一九年 二○一八年
資 產
銀 行 現 金 249.4 196.9
投 資 :
在 銀 行 及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的 存 款 3 12,528.0 12,496.7
證 券 4 77,349.4 76,254.3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5 61.3 45.3
應 收 帳 款 及 其 他 資 產 6 558.5 738.0
負 債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5 (58.7) (21.4)
應 付 帳 款 及 其 他 負 債 7 (427.4) (386.9) 可 供 權 益 用 途 淨 資 產 90,260.5 89,322.9
上 述 項 目 代 表 :
供 款 人 帳 目 8 74,756.3 71,659.8
儲 備 金 9 11,768.1 14,082.4
保 證 股 息 準 備 金 10 3,736.1 3,580.7 90,260.5 89,322.9
載 於 第 3 1 至 5 4 頁 的 附 註 屬 本 財 務 報 表 的 一 部 分 。
司 庫 : 吳 維 文 管 理 委 員 會 主 席 : 譚 劍 虹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二 ○ 二 ○ 年 一 月 十 三 日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收 支 帳 目
截 至 二 ○ 一 九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以 港 幣 百 萬 元 位 列 示)
附註 二○一九年 二○一八年
收 入
利 息 收 入 11 949.7 786.9
股 息 收 入 12 1,158.3 1,129.7
其 他 收 入 13 - 1.5
2,108.0 1,918.1
支 出
監 管 費 14 (21.8) (20.6)
投 資 經 理 費 用 (127.8) (131.9)
保 管 人 費 用 (17.1) (15.0)
投 資 交 易 成 本 (19.9) (24.8)
其 他 經 營 支 出 (2.9) (1.0)
(189.5) (193.3)
本 年 度 經 營 盈 餘 1,918.5 1,724.8
建 議 由 儲 備 金 轉 撥 的 款 項 16 1,817.6 1,855.9
保 證 股 息 準 備 金 10 (3,736.1) (3,580.7)
年 終 結 餘 - -
載 於 第 3 1 至 5 4 頁 的 附 註 屬 本 財 務 報 表 的 一 部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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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儲 備 金
截 至 二 ○ 一 九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 以 港 幣 百 萬 元 位 列 示 )
附註 二○一九年 二○一八年
由 供 款 人 帳 目 轉 撥 的 贈 款 及 股 息 15 22.3 24.0 淨 實 現 及 重 估 ( 虧 損 ) / 收 益 :
- 證 券 (672.1) 3,644.3
-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153.9 80.5
- 銀 行 現 金 及 在 銀 行 及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的 存 款 (0.9) 22.2
(519.1) 3,747.0
建 議 轉 撥 至 收 支 帳 目 的 款 項 16 (1,817.6) (1,855.9)
上 年 度 股 息 多 撥 款 項 0.1 0.3
(2,314.3) 1,915.4
上 年 度 餘 額 承 前 14,082.4 12,167.0
餘 額 結 轉 11,768.1 14,082.4
載 於 第 3 1 至 5 4 頁 的 附 註 屬 本 財 務 報 表 的 一 部 分 。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可 供 權 益 用 途 淨 資 產 變 動 報 表 截 至 二 ○ 一 九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以 港 幣 百 萬 元 位 列 示)
附註 二○一九年 二○一八年
本 年 度 經 營 盈 餘 1,918.5 1,724.8
淨 實 現 及 重 估 ( 虧 損 ) / 收 益 (519.1) 3,747.0
供 款 人 供 款 8 1,292.9 1,261.4
政 府 及 直 資 學 校 贈 款 8 3,027.5 2,975.9 轉 撥 ( 至 ) / 自 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的 淨 款 項 8 (3.9) 8.7
發 還 退 出 供 款 人 的 款 項 8 (4,778.3) (4,350.9)
可 供 權 益 用 途 淨 資 產 變 動 937.6 5,366.9
年 初 可 供 權 益 用 途 淨 資 產 89,322.9 83,956.0
年 終 可 供 權 益 用 途 淨 資 產 90,260.5 89,322.9
載 於 第 3 1 至 5 4 頁 的 附 註 屬 本 財 務 報 表 的 一 部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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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現 金 流 量 表
截 至 二
○一 九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以 港 幣 百 萬 元 位 列 示 )
附註 二○一九年 二○一八年
來 自 經 營 活 動 的 現 金 流 量
本 年 度 經 營 盈 餘 1,918.5 1,724.8
利 息 收 入 11 (949.7) (786.9)
股 息 收 入 12 (1,158.3) (1,129.7)
淨 實 現 及 重 估(虧 損 ) /收 益 (519.1) 3,747.0 證 券 投 資 的 增 加 (1,095.1) (3,253.0) 原 有 期 限 超 過 三 個 月 的 定 期 存 款 的 減 少
/ ( 增 加 ) 187.0 (2,293.6)
衍 生金 融 工 具 的 變 動 21.3 (47.7) 應 收 帳 款 及 其 他 資 產 的 減 少 / ( 增 加 ) 250.7 (96.0) 應 付 帳 款 及 其 他 負 債 的 增 加 64.1 34.7 撇 除 重 估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同 項 目 的 外 匯 兌
換 差 額 4.8 1.2
已 收 利 息 881.6 706.2
已 收 股 息 1,155.2 1,141.2
來 自 / ( 用 於)經 營 活 動 的 現 金 淨 額 761.0 (251.8)
來 自 融 資 活 動 的 現 金 流 量
供 款 人 供 款 1,292.9 1,261.4
政 府 及 直 資 學 校 贈 款 3,027.5 2,975.9 轉 撥 ( 至 ) / 自 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的 淨 款 項 (3.9) 8.7 發 還 退 出 供 款 人 的 款 項 (4,801.9) (4,332.5) 用 於 融 資 活 動 的 現 金 淨 額 (485.4) (86.5)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同 項 目 的 淨 增 加 / ( 減 少 ) 275.6 (338.3) 年 初 結 存 的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同 項 目 566.4 905.9 匯 率 變 動 對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同 項 目 的 影 響 (4.8) (1.2) 年 終 結 存 的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同 項 目 17 837.2 566.4
載 於 第 3 1 至 5 4 頁 的 附 註 屬 本 財 務 報 表 的 一 部 分 。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 除 特 別 註 明 外 , 所 有 金 額 均 以 港 幣 百 萬 元 位 列 示 。 )
1 . 法 例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 公 積 金 ) 是 一 項 退 休 金 計 劃 , 受 教 育 條 例 ( 第 2 7 9 章 ) 第 8 5 條 下 訂 立 的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規 則 ( 公 積 金 規 則 ) 所 規 限 。
2 . 主 要 會 計 政 策
( a ) 財 務 報 告 架 構
公 積 金 採 納 了 包 括 公 積 金 規 則 與 適 用 之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 此 乃 綜 合 詞 彙 , 包 括 所 有 由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頒 布 的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和 詮 釋 ) 的 財 務 報 告 架 構 。 公 積 金 採 納 的 主 要 會 計 政 策 摘 要 如 下 。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頒 布 了 若 干 新 增 及 經 修 訂 的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並 於 公 積 金 的 本 會 計 期 首 次 生 效 或 可 供 提 前 採 納 。 公 積 金 因 首 度 採 納 其 中 適 用 的 準 則 而 引 致 在 本 財 務 報 表 反 映 的 本 會 計 期 及 前 會 計 期 的 會 計 政 策 的 改 變 ( 如 有 ) 載 於 附 註 2 ( c ) 。
( b ) 財 務 報 表 的 擬 備 基 礎
除 載 於 附 註 2 ( d ) 的 會 計 政 策 所 述 由 外 聘 投 資 經 理 管 理 的 股 票 及 債 務 證 券 ( 附 註 1 8 ( a ) ) 及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按 公 平 值 計 量 外 , 本 財 務 報 表 的 擬 備 基 礎 是 以 原 值 成 本 法 計 量 。
- 3 2 -
擬 備 符 合 財 務 報 告 架 構 ( 附 註 2 ( a ) ) 的 財 務 報 表 需 要 管 理 層 作 出 判 斷 、 估 計 及 假 設 , 而 有 關 判 斷 、 估 計 及 假 設 會 影 響 會 計 政 策 的 採 納 及 資 產 與 負 債 以 及 收 入 與 支 出 的 呈 報 數 額 。 此 等 估 計 及 相 關 的 假 設 是 根 據 經 驗 及 其 他 在 有 關 情 況 下 被 認 為 合 適 的 因 素 而 制 定 。 在 欠 缺 其 他 現 成 數 據 的 情 況 下 , 則 採 用 此 等 估 計 及 假 設 作 為 判 斷 有 關 資 產 及 負 債 的 帳 面 值 的 基 礎 , 估 計 結 果 與 實 際 價 值 或 有 不 同 。
此 等 估 計 及 相 關 假 設 會 被 不 斷 檢 討 修 訂 。 如 修 訂 只 影 響 本 會 計 期 , 會 在 作 出 修 訂 的 期 內 確 認 , 但 如 影 響 本 期 及 未 來 的 會 計 期 , 有 關 修 訂 便 會 在 該 期 及 未 來 期 間 內 確 認 。
公 積 金 在 實 施 會 計 政 策 方 面 並 不 涉 及 任 何 關 鍵 的 會 計 判 斷 。 無 論 現 時 對 未 來 作 出 的 假 設 , 或 在 報 告 日 估 計 過 程 中 所 存 在 的 不 明 朗 因 素 , 皆 不 足 以 構 成 重 大 風 險 , 導 致 資 產 和 負 債 的 帳 面 值 在 來 年 大 幅 修 訂 。
( c ) 會 計 政 策 改 變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頒 布 了 若 干 新 增 及 經 修 訂 的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並 於 公 積 金 的 本 會 計 期 首 次 生 效 。 除 以 下 列 載 因 採 納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9 號 「 金 融 工 具 」 中 適 用 的 規 定 而 產 生 的 影 響 外 , 該 等 新 準 則 及 修 訂 對 公 積 金 的 會 計 政 策 並 沒 有 影 響 。
公 積 金 並 沒 有 採 納 在 本 會 計 期 尚 未 生 效 的 新 準 則 或 詮 釋 ( 附 註 2 0 ) 。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9 號 「 金 融 工 具 」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9 號 取 代 了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 3 9 號
「 金 融 工 具 : 確 認 及 計 量 」 。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9 號 規 定 了 金 融 資 產 、 金 融 負 債 及 一 些 買 賣 非 金 融 項 目 的 合 約 的 確 認 及 計 量 方 法 。
公 積 金 已 根 據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9 號 之 過 渡 性 條 款 就 存 在 於 二 ○ 一 八 年 九 月 一 日 的 項 目 上 追 溯 採 納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9 號 , 比 較 資 料 未 經 重 列 。 首 次 採 納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9 號 對 二 ○ 一 八 年 九 月 一 日 的 項 目 的 帳 面 值 並 無 影 響 。 對 先 前 的 會 計 政 策 改 變 的 性 質 及 影 響 如 下 載 列 。
( i ) 金 融 資 產 的 分 類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9 號 將 金 融 資 產 分 為 三 個 類 別 : 計 量 按 ( i ) 攤 銷 成 本 值 ; ( i i ) 公 平 值 計 入 其 他 全 面 收 益 ; 及( i i i ) 公 平 值 計 入 損 益 帳 。 這 取 代 了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 3 9 號 的 分 類 , 包 括 持 至 期 滿 的 投 資 、 貸 款 及 應 收 帳 款 、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及 按 公 平 值 計 入 損 益 帳 的 金 融 資 產 。 根 據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9 號 , 金 融 資 產 的 分 類 是 基 於 管 理 金 融 資 產 的 業 務 模 式 及 有 關 資 產 的 合 約 現 金 流 量 特 質 。
由 公 積 金 持 有 , 先 前 歸 入 貸 款 及 應 收 帳 款 ( 按 攤 銷 成 本 值 列 帳 ) 的 金 融 資 產 被 重 新 分 類 為 按 攤 銷 成 本 值 計 量 的 金 融 資 產( 附 註 2 ( d ) ( i i i ) ) 。 二 ○ 一 八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的 帳 面 值 與 二 ○ 一 八 年 九 月 一 日 的 帳 面 值 相 同 。
對 於 按 公 平 值 列 帳 的 金 融 工 具 ,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9 號 的 分 類 及 計 量 規 定 並 不 適 用 於 公 積 金 , 這 是 由 於 公 積 金 須 根 據 公 積 金 規 則 第 1 1 條 的 規 定 將 從 金 融 工 具 公 平 值 的 變 動 所 得 的 重 估 收 益 或 虧 損 及 從 註 銷 確 認 所 得 的 實 現 收 益 或 虧 損 記 入 儲 備 金 ( 附 註 2 ( d ) ( i i ) ) 。
- 3 4 - (ii) 金 融 資 產 減 值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9 號 的 「 預 期 信 用 虧 損 」 模 型 取 代 了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 3 9 號 的 「 已 產 生 虧 損 」 模 型 。 由 於 在 預 期 信 用 虧 損 模 型 下 , 金 融 資 產 的 信 貸 風 險 須 持 續 計 量 , 因 此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9 號 的 預 期 信 用 虧 損 比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 3 9 號 的 「 已 產 生 虧 損 」 較 早 入 帳 。 公 積 金 就 按 攤 銷 成 本 值 計 量 的 金 融 資 產 採 用 了 新 的 預 期 信 用 虧 損 模 型 ( 附 註 2 ( d ) ( v i i i ) ) 。 首 次 採 用 新 的 減 值 規 定 對 公 積 金 的 金 融 資 產 於 二 ○ 一 八 年 九 月 一 日 的 帳 面 值 沒 有 影 響 。
( d ) 金 融 資 產 及 金 融 負 債
( i ) 初 始 確 認 及 計 量
公 積 金 在 成 為 金 融 工 具 的 合 約 其 中 一 方 之 日 確 認 有 關 金 融 資 產 及 金 融 負 債 。 按 常 規 方 式 購 入 及 出 售 金 融 工 具 於 交 易 日 確 認 , 即 公 積 金 承 諾 購 入 或 出 售 有 關 工 具 之 日 。
於 初 始 確 認 時 , 金 融 資 產 及 金 融 負 債 按 公 平 值 計 量 ; 如 並 非 其 後 按 公 平 值 計 量 的 金 融 資 產 或 金 融 負 債 , 則 再 加 上 或 減 去 因 收 購 該 等 金 融 資 產 或 發 行 該 等 金 融 負 債 而 直 接 引 致 的 交 易 成 本 。 其 後 按 公 平 值 計 量 的 金 融 工 具 的 交 易 成 本 會 於 初 始 確 認 時 立 即 支 銷 。
( i i ) 收 益 或 虧 損 的 確 認 方 式
公 積 金 根 據 公 積 金 規 則 第 1 1 條 的 規 定 將 從 金 融 工 具 公 平 值 的 變 動 所 得 的 重 估 收 益 或 虧 損 及 從 註 銷 確 認 所 得 的 實 現 收 益 或 虧 損 記 入 儲 備 金 ( 附 註 2 ( d ) ( i i i ) 及 ( v i ) ) 。 這 個 會 計 處 理 方 法 跟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9 號 所 要 求 將 該 等 收 益 或 虧 損 記 入 收 支 帳 目 的 處 理 方 法 有 所 不 同 。
( i i i ) 由 二 ○ 一 八 年 九 月 一 日 起 的 分 類 及 其 後 計 量 按 公 平 值 計 量 的 金 融 工 具
這 些 包 括 由 外 聘 投 資 經 理 管 理 的 股 票 及 債 務 證 券 ( 附 註 1 8 ( a ) ) 及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 它 們 其 後 按 公 平 值 計 量 。 按 照 公 積 金 規 則 第 1 1 ( 1 ) ( a ) ( i v ) 及 1 1 ( 1 ) ( b ) ( i i i ) 條 , 公 平 值 的 變 動 會 被 確 認 為 重 估 收 益 或 虧 損 , 並 在 產 生 期 內 記 入 儲 備 金 。
公 積 金 用 以 管 理 與 兌 匯 率 變 動 相 關 連 之 風 險 的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並 未 符 合 採 用 對 沖 會 計 法 。 當 該 等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的 公 平 值 為 正 數 時 則 作 為 資 產 , 而 當 公 平 值 為 負 數 時 則 作 為 負 債 。
按 攤 銷 成 本 值 計 量 的 金 融 資 產
這 些 包 括 銀 行 現 金 、 在 銀 行 及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的 存 款 , 以 及 應 收 帳 款 及 其 他 資 產 。 它 們 旨 在 收 取 合 約 現 金 流 量 , 即 只 包 括 所 支 付 的 本 金 及 利 息 , 其 後 採 用 實 際 利 率 法 按 攤 銷 成 本 值 計 量 。 這 些 金 融 資 產 的 虧 損 準 備 根 據 附 註 2 ( d ) ( v i i i ) 所 述 的 預 期 信 用 虧 損 模 型 計 量 。
實 際 利 率 法 是 計 算 金 融 資 產 或 金 融 負 債 的 攤 銷 成 本 值 , 以 及 攤 分 及 確 認 有 關 期 間 的 利 息 收 入 或 支 出 的 方 法 。 實 際 利 率 是 指 可 將 該 金 融 資 產 或 金 融 負 債 在 有 效 期 間 內 的 預 計 現 金 收 支 , 折 現 成 該 金 融 資 產 的 帳 面 總 值 或 該 金 融 負 債 的 攤 銷 成 本 值 所 適 用 的 貼 現 率 。 公 積 金 於 計 算 實 際 利 率 時 , 會 考 慮 該 金 融 工 具 的 所 有 合 約 條 款 以 估 計 現 金 流 量 , 但 不 會 計 及 預 期 信 用 虧 損 。 有 關 計 算 包 括 與 實 際 利 率 相 關 的 所 有 收 取 自 或 支 付 予 合 約 各 方 的 費 用 、 交 易 成 本 及 所 有 其 他 溢 價 或 折 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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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 攤 銷 成 本 值 計 量 的 金 融 負 債
這 些 包 括 應 付 帳 款 及 其 他 負 債 。 它 們 其 後 採 用 實 際 利 率 法 按 攤 銷 成 本 值 計 量 。
公 積 金 僅 在 管 理 某 金 融 資 產 的 業 務 模 式 出 現 變 動 時 , 才 將 有 關 資 產 重 新 分 類 。 金 融 負 債 不 作 重 新 分 類 。
( i v ) 二 ○ 一 八 年 九 月 一 日 之 前 的 分 類 及 其 後 計 量 交 易 用 途 的 金 融 工 具
未 符 合 採 用 對 沖 會 計 法 的 衍 生 工 具 被 歸 入 「 交 易 用 途 」 的 分 類 , 並 按 公 平 值 列 帳 。 它 們 於 二 ○ 一 八 年 九 月 一 日 之 前 的 其 後 計 量 與 由 二 ○ 一 八 年 九 月 一 日 起 的 相 同 ( 附 註 2 ( d ) ( i i i ) ) 。
以 公 平 值 列 帳 的 證 券
以 公 平 值 列 帳 的 證 券 包 括 由 外 聘 投 資 經 理 管 理 的 股 票 及 債 務 證 券 ( 附 註 1 8 ( a ) ) 。 這 些 投 資 在 初 始 確 認 時 被 指 定 為 按 公 平 值 列 帳 及 按 公 平 值 列 帳 。 它 們 於 二 ○ 一 八 年 九 月 一 日 之 前 的 其 後 計 量 與 由 二
○ 一 八 年 九 月 一 日 起 的 相 同 ( 附 註 2 ( d ) ( i i i ) ) 。 貸 款 及 應 收 帳 款
貸 款 及 應 收 帳 款 為 具 有 固 定 或 可 以 確 定 支 付 金 額 , 但 在 活 躍 市 場 並 沒 有 報 價 的 非 衍 生 金 融 資 產 。 它 們 採 用 實 際 利 率 法 按 攤 銷 成 本 值 , 並 在 扣 除 減 值 虧 損 ( 如 有 ) 後 列 帳 ( 附 註 2 ( d ) ( i x ) ) 。
其 他 金 融 負 債
其 他 金 融 負 債 指 除 交 易 用 途 外 的 金 融 工 具 。 它 們 於 二 ○ 一 八 年 九 月 一 日 之 前 的 分 類 及 其 後 計 量 與 由 二 ○ 一 八 年 九 月 一 日 起 的 相 同 ( 附 註 2 ( d ) ( i i i ) ) 。 ( v ) 公 平 值 計 量 原 則
公 積 金 於 每 個 報 告 日 按 公 平 值 計 量 其 由 外 聘 投 資 經 理 管 理 的 股 票 及 債 務 證 券 ( 附 註 1 8 ( a ) ) 及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 公 平 值 指 市 場 參 與 者 在 計 量 日 有 秩 序 地 交 易 時 , 就 出 售 資 產 或 轉 讓 負 債 所 收 取 或 支 付 的 價 格 。 計 量 公 平 值 時 , 會 假 定 出 售 資 產 或 轉 讓 負 債 的 交 易 在 下 述 其 中 一 種 情 況 下 進 行 : ( a ) 在 有 關 資 產 或 負 債 的 主 要 市 場 進 行 , 或 ( b ) 如 沒 有 主 要 市 場 , 則 在 對 有 關 資 產 或 負 債 最 為 有 利 的 市 場 進 行 ; 而 公 積 金 於 計 量 日 能 參 與 此 等 市 場 。
計 量 資 產 或 負 債 的 公 平 值 所 用 的 假 設 , 是 市 場 參 與 者 為 該 等 資 產 或 負 債 定 價 時 所 用 的 假 設 , 並 假 設 市 場 參 與 者 會 以 最 符 合 其 經 濟 利 益 的 方 式 行 事 。
公 積 金 在 計 量 公 平 值 時 , 會 按 情 況 採 用 合 適 和 具 充 分 數 據 的 估 值 方 法 , 盡 可 能 運 用 相 關 可 觀 察 到 的 參 數 , 並 盡 量 少 用 不 可 觀 察 到 的 參 數 。 公 積 金 按 以 下 公 平 值 等 級 劃 分 計 量 所 得 的 公 平 值 , 有 關 等 級 反 映 計 量 時 所 用 重 要 參 數 的 類 別 :
第 1 級 金 融 工 具 的 公 平 值 是 相 同 的 資 產 或 負 債 於 活 躍 市 場 的 報 價 ( 未 經 調 整 ) ; 第 2 級 金 融 工 具 的 公 平 值 以 第 1 級 公 平 值 報
價 以 外 資 產 或 負 債 的 直 接 ( 如 價 格 ) 或 間 接 ( 自 價 格 引 伸 ) 可 觀 察 數 據 釐 定 ;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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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級 金 融 工 具 的 公 平 值 按 非 基 於 可 觀 察 市 場 數 據 ( 即 不 可 觀 察 數 據 ) 釐 定 。
就 按 經 常 性 基 礎 於 財 務 報 表 中 確 認 的 資 產 及 負 債 , 公 積 金 於 報 告 日 透 過 重 新 評 估 分 類 ( 根 據 對 整 體 公 平 值 計 量 而 言 屬 最 重 要 及 相 關 的 參 數 等 級 作 出 ) , 決 定 財 務 報 表 中 各 等 級 之 公 平 值 應 否 作 出 轉 撥 。
( v i ) 註 銷 確 認
當 從 金 融 資 產 收 取 現 金 流 量 的 合 約 權 屆 滿 , 或 已 轉 讓 該 金 融 資 產 及 其 絕 大 部 分 風 險 和 回 報 的 擁 有 權 時 , 該 金 融 資 產 會 被 註 銷 確 認 。
當 合 約 指 明 的 債 務 被 解 除 、 取 消 或 到 期 時 , 該 金 融 負 債 會 被 註 銷 確 認 。
按 照 公 積 金 規 則 第 1 1 ( 1 ) ( a ) ( i ) 及 1 1 ( 1 ) ( b ) ( i ) 條 , 在 註 銷 確 認 所 得 的 已 實 現 損 益 會 被 記 入 儲 備 金 。 ( v i i ) 對 銷
金 融 資 產 及 金 融 負 債 若 存 在 依 法 有 效 的 對 銷 權 利 , 而 公 積 金 亦 有 意 以 淨 額 結 算 或 準 備 同 時 變 現 資 產 及 償 付 債 務 , 則 有 關 金 融 資 產 及 金 融 負 債 可 予 對 銷 , 以 淨 金 額 列 入 資 產 負 債 表 內 。
( v i i i ) 由 二 ○ 一 八 年 九 月 一 日 起 的 金 融 資 產 減 值
公 積 金 透 過 計 量 按 攤 銷 成 本 值 計 量 的 金 融 資 產 的 預 期 信 用 虧 損 來 決 定 須 確 認 的 虧 損 準 備 。 預 期 信 用 虧 損 評 估 不 適 用 於 按 公 平 值 計 量 的 金 融 資 產 。
預 期 信 用 虧 損 是 經 概 率 加 權 估 計 的 信 用 虧 損 。 信 用 虧 損 為 按 照 合 約 應 付 予 公 積 金 的 現 金 流 量 與 公 積 金 預 期 會 收 到 的 現 金 流 量 兩 者 間 的 差 距 , 並 以 折 現 方 式 按 實 際 利 率 計 算 。 預 期 信 用 虧 損 是 根 據 以 下 任 何 一 種 基 礎 計 量 :
— 1 2 個 月 預 期 信 用 虧 損 ( 自 初 始 確 認 以 來 , 金 融 工 具 的 信 用 風 險 並 無 大 幅 增 加 ) : 在 報 告 日 後 1 2 個 月 內 可 能 發 生 的 違 約 事 件 引 致 的 預 期 信 用 虧 損 ; 及
— 永 久 預 期 信 用 虧 損 ( 自 初 始 確 認 以 來 , 金 融 工 具 的 信 用 風 險 大 幅 增 加 ) : 金 融 工 具 的 預 期 有 效 期 內 所 有 可 能 出 現 的 違 約 事 件 引 致 的 預 期 信 用 虧 損 。
公 積 金 藉 比 較 金 融 工 具 於 報 告 日 及 於 初 始 確 認 日 的 違 約 風 險 , 以 評 估 金 融 工 具 的 信 用 風 險 有 否 大 幅 增 加 。 為 此 , 公 積 金 認 為 以 下 為 違 約 事 件 : ( i ) 當 借 款 人 向 公 積 金 全 數 支 付 其 信 貸 承 擔 的 機 會 較 少 ; 或 ( i i ) 金 融 資 產 已 逾 期 9 0 日 。 公 積 金 在 合 理 的 投 放 下 考 慮 合 理 及 可 靠 的 數 量 及 質 量 資 料 , 包 括 過 往 經 驗 及 具 前 瞻 性 的 資 料 。 若 按 合 理 預 期 下 無 法 收 回 合 約 現 金 流 量 , 金 融 資 產 將 被 撇 銷 。 ( i x ) 二 ○ 一 八 年 九 月 一 日 之 前 的 金 融 資 產 減 值
貸 款 及 應 收 帳 款 的 帳 面 值 會 在 每 個 報 告 日 作 出 評 估 , 以 確 定 是 否 有 客 觀 的 減 值 證 據 。 若 減 值 證 據 存 在 , 減 值 虧 損 會 以 該 資 產 的 帳 面 值 與 按 其 原 本 的 實 際 利 率 以 折 現 方 式 計 算 其 預 期 未 來 現 金 流 量 的 現 值 之 間 的 差 額 , 在 儲 備 金 內 確 認 。 如 其 後 減 值 虧 損 降 低 , 並 證 實 與 在 確 認 減 值 虧 損 後 出 現 的 事 件 相 關 , 則 該 減 值 虧 損 會 在 儲 備 金 內 回 撥 。
- 4 0 - ( e )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同 項 目
就 現 金 流 量 表 而 言 ,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同 項 目 包 括 銀 行 現 金 ;於 存 入 或 購 入 時 距 期 滿 日 不 超 過 三 個 月 的 在 銀 行 及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的 存 款 以 及 短 期 投 資 ( 該 等 投 資 可 隨 時 轉 換 為 已 知 金 額 現 金 , 而 其 價 值 變 動 風 險 不 大 且 流 通 性 高 ) 。
( f ) 供 款 及 贈 款
供 款 來 自 供 款 人 。 贈 款 來 自 政 府 及 直 資 學 校 。 供 款 及 贈 款 均 按 應 計 方 式 確 認 。
( g ) 收 入 的 確 認
( i ) 利 息 收 入
利 息 收 入 採 用 實 際 利 率 法 以 應 計 方 式 在 收 支 帳 目 內 確 認 。
( i i ) 股 息 收 入
來 自 股 票 的 股 息 收 入 於 股 價 除 息 時 在 收 支 帳 目 內 確 認 。
(iii) 其 他 收 入
其 他 收 入 以 應 計 方 式 在 收 支 帳 目 內 確 認 。
( h ) 外 幣 換 算
於 年 內 的 外 幣 交 易 是 以 交 易 日 的 現 貨 匯 率 換 算 為 港 元 。 以 外 幣 為 單 位 的 貨 幣 資 產 及 負 債 是 按 照 報 告 日 的 收 市 匯 率 換 算 為 港 元 。 按 照 公 積 金 規 則 第 1 1 ( 1 ) ( a ) ( i v ) 及 1 1 ( 1 ) ( b ) ( i i i ) 條 , 所 有 外 幣 換 算 損 益 均 以 重 估 收 益 或 虧 損 在 產 生 期 內 在 儲 備 金 內 確 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