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業許表 F-2 1080705
求職求才狀況表
機構名稱: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許可證證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資料時間: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項 目
仲介類別
求職人數
(含就試甄試報考人 數)
求才人數
(需才人數)
推介就業人數
(本國人經媒合實際錄 用人數或仲介外國人
人數《含重招、遞 補、承接》)
國家或地區別
(請敘明)
仲介本國人在國內
工作 台灣地區
仲介本國人至國外 工作
求職人數之國別 求才人數之國別 推介就業人數之國別
美國10人 澳洲5人 日本5人
美國20人 澳洲2人 日本2人
美國7人 澳洲2人 日本0人 仲介白領外國人至
本國境內工作
仲介外籍勞工至本 國境內工作
□菲律賓 □馬來西亞
□泰國 □越南
□印尼 □其他國別:
仲介香港或澳門居 民、大陸地區人民 至臺灣地區工作
合 計
※備註:
一、本表應於每季終了(即每年1、4、7、10月)10日內填報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並應依規定保存至少5年。
二、本表所稱白領外國人係指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7款規定之外國人;外籍勞工係指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之外 國人。
三、求職人數:係指接受委任介紹職業之求職人人數;求才人數:係指受理委任招募員工之雇主需才人數;推介就業人數:係指推介本國人就業實 際獲得錄用人數(含委託甄試實際錄用人數)或仲介外國人來華工作人數(含重招、遞補、接續聘僱)。
四、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0條規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每季終了10日內,應填報求職、求才狀況表送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 關。勞動部為瞭解私立就服機構協助國人赴海外就業之國家或區域別,於求職求才狀況表「仲介本國人至外國工作」一項增列欄位內容,即日 起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