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業許表 F-2 1080705
求職求才狀況表
機構名稱: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許可證證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資料時間: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項 目
仲介類別
求職人數
(含就試甄試報考人 數)
求才人數
(需才人數)
推介就業人數
(本國人經媒合實際錄 用人數或仲介外國人
人數《含重招、遞 補、承接》)
國家或地區別
(請敘明)
仲介本國人在國內
工作 台灣地區
仲介本國人至國外 工作
求職人數之國別 求才人數之國別 推介就業人數之國別
仲介白領外國人至 本國境內工作
仲介外籍勞工至本 國境內工作
□菲律賓 □馬來西亞
□泰國 □越南
□印尼 □其他國別:
仲介香港或澳門居 民、大陸地區人民 至臺灣地區工作
合 計
※備註:
一、本表應於每季終了(即每年1、4、7、10月)10日內填報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並應依規定保存至少5年。
二、本表所稱白領外國人係指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7款規定之外國人;外籍勞工係指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之外 國人。
三、求職人數:係指接受委任介紹職業之求職人人數;求才人數:係指受理委任招募員工之雇主需才人數;推介就業人數:係指推介本國人就業實 際獲得錄用人數(含委託甄試實際錄用人數)或仲介外國人來華工作人數(含重招、遞補、接續聘僱)。
四、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0條規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每季終了10日內,應填報求職、求才狀況表送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 關。勞動部為瞭解私立就服機構協助國人赴海外就業之國家或區域別,於求職求才狀況表「仲介本國人至外國工作」一項增列欄位內容,即日 起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