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學生自治團體設置及輔導辦法
91 年 1 月 8 日 九十學年度第一學期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91 年 1 月 22 日九十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校務會議核備
第一條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落實學生自治理念,培養學生民 主素養,促進校園意見溝通,並增進服務精神,特依大學法第十七條、
本校組織規程第三十五條,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學生得依本辦法,按校、院、系(所)層級,成立學生自治團體,
學生均為當然會員。
第三條 依本辦法成立之研究生學會、大學部學生會,為本校研究所、大學部 學生之最高代表組織,代表學生行使學生自治權利,處理學生在校學 習、生活與權益有關事項。
第四條 學生自治團體之成立、管理及解散,依各學生自治團體之組織章程辦 理,並報請學校核備。
第五條 學生自治團體指導老師之聘任,依「本校學生社團輔導準則」第七條 辦理。
第六條 學生自治團體應遵守本校校規及相關法令,並接受學生事務處及所屬 院、系(所)之輔導。
第七條 學生自治團體經學校核可後,得向會員收取會費。經輔導單位同意並 得對外募款或接受捐助。
學生自治團體之經費,由其自行保管、分配,但應周詳規劃,妥善運 用,定期向成員公布,並接受輔導單位之監督查核。
學生自治團體受輔導單位補助經費之運用及核銷,應符合本校會計規 定及相關法令。
第八條 學生自治團體有關出版品張貼於校內布告欄、文宣海報張貼事項,準 用本校「海報公約」、「交流道使用辦法」,社團出版品之相關法律責 任由該自治團體及其行為人自行負責;場地器材借用事項,辦法另訂。
第九條 學生個人於校內有舉辦集會活動之需要者,應向學生自治團體登記,
並由學生自治團體代為向相關單位申請。
第十條 學生自治團體得依本校各項會議規定,推派代表出席或列席。
第十一條 學生自治團體得參加本校舉辦之各項研習及參訪活動,以充實學生自 治團體幹部、學生會員代表之自治理念、管理能力及議事技能。
第十二條 學生自治團體違反校規及相關法令者,其行為人及負責人依校規處 理,並應負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及校務會議核備,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 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