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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教 人 員 生 育 補 助 常 見 問 題 問 答 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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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 教 人 員 生 育 補 助 常 見 問 題 問 答 集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製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2)
(3)

目錄

一、「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以下簡稱支給要點)附表 八「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以下簡稱附表八)生育補助

之修正背景為何?...1

二、本次修正後之支給對象及條件為何?...1

三、本次修正後補助基準為何?...2

四、有關早產之定義為何?...2

五、有關雙胞胎以上是否增給生育補助及其規定為何?...2

六、男性公教員工之配偶如同為公教員工,配偶(參加公保或勞 保且非雙生以上)於請領保險之生育給付後,得否再申請生 育補助?...3

七、男性公教員工之配偶如同為公教員工,配偶(參加公保或勞 保)雙生以上於請領保險之生育給付後,得否再申請生育補 助?...3

八、男性公教員工之配偶如同為公教員工,配偶繳付公保或勞保 保險費未滿 280 日分娩或繳付公保或勞保保險費未滿 181 日早產者,得否申請生育補助?...4 九、男性公教員工之配偶如為軍職人員,得否申請生育補助?.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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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男性公教員工之配偶如為國民年金保險(以下簡稱國保)或農 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農保)之被保險人,於請領各該保險之 生育給付後,得否申請生育補助?...5 十一、男性公教員工之配偶如為未參加任何社會保險者,得否申

請生育補助?...5 十二、女性公教員工(其配偶非公教員工)分娩或早產(非雙生以

上)於請領公保或勞保生育給付後,得否再申請生育補助?

...6 十三、女性公教員工(其配偶非公教員工)分娩或早產且雙生以上

於請領公保或勞保生育給付後,得否再申請生育補助?. .6 十四、女性公教員工(其配偶非公教員工)繳付公保或勞保保費未

滿 280 日分娩或未滿 181 日早產者,得否申請生育補 助?...6 十五、女性公教人員分娩或早產不合依公保法請領生育給付,惟

符合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20 條第 2 項規定請領生育給付,

得否再申請生育補助?...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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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以下簡稱支給要點)附表八

「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以下簡稱附表八)生育補助之 修正背景為何?

答:本次修正附表八規定係配合立法院103 年 1 月 14 日三讀通 過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法修正案增列生育給付項 目所做附帶決議及行政院召開財政健全專案小組會議決議辦 理:

(一) 立法院附帶決議:有關適用公保法之被保險人,自本法三 讀通過後,其生育給付應改由本保險準備金支應,政府不 得再以其他非法制化之生活津貼名義給予生育補助。

(二) 財政健全專案小組第 2 次會議決議:公保法修正後保險 給付已新增「生育給付」項目,爰請本總處修正支給要點,

取消與公保重複之生育給付,至男性被保險人及雙生以上 按比例增給等公保無法給付部分,請本總處在不減損公務 人員現有權益下,研擬補助方案。

二、本次修正後之支給對象及條件為何?

答:

(一) 依公保法第 36 條及勞工保險(以下簡稱勞保)條例第 32 條規定,生育給付對象不包含被保險人之配偶,及依上開各 該保險規定,本人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未滿 280 日分娩或繳 付本保險保險費未滿 181 日早產者亦不得申請生育給付,

爰上開未納入各該保險給付對象者,均納為生育補助之支給 對象。又為期與公保生育給付之給付條件衡平一致,支給條 件增訂「早產」,並刪除「未滿五個月流產者,不得申請生育 補助」之規定。

(二) 本次修正後之支給對象及條件如下:

1

(6)

1. 男性公教員工配偶分娩或早產。

2. 女性公教員工依公保法或勞保條例繳付保險費未滿 280 日 分娩或未滿181 日早產者。

3. 軍人保險(以下簡稱軍保)條例因尚未納入生育給付項目,

軍職人員及其配偶分娩或早產者均得申請本項補助。

(三) 另基於國家整體資源合理運用及依財政健全專案小組第 2 次 會議決議,本總處本各種社會保險無法給付,且在不減損公 教員工既有權益之原則下,研擬補助方案,爰附表八生育補 助欄增列限制二、規定:「配偶為各種社會保險(全民健康保 險除外)之被保險人,應優先適用各該社會保險之規定申請 生育給付,其請領之金額較本表規定之補助基準為低時,得 檢附證明文件請領二者間之差額。」(上開所稱社會保險指公 保、軍保、勞保、國民年金保險及農民健康保險)。

三、本次修正後補助基準為何?

答:2 個月薪俸額,薪俸額以事實發生當月起,往前推算 6 個月 薪俸額之平均數計算 (參照修正後公保法之生育給付規定修 正)。如推算月份當月薪俸額有變動時,該月薪俸額應按實支 數計算。又如申請人實際任職月數未滿6 個月,參照公保法 規定,以實際任職月數之平均薪俸額計算。

2

(7)

四、有關早產之定義為何?

答:參照勞保局對早產之認定,於附表八說明五、規定,因早產 申請生育補助需妊娠週數大於 20 週,小於 37 週生產。又妊 娠週數符合上開規定即屬早產,與胎兒出生時是否存活無涉。

五、有關雙胞胎以上是否增給生育補助及其規定為何?

答:依附表八說明六、規定,本人或配偶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 者,另增給生育補助,雙胞胎者,給與 2 個月薪俸額;三胞 胎者,給與 4 個月薪俸額;四胞胎以上者類推之。

六、男性公教員工之配偶如同為公教員工,配偶(參加公保或勞保 且非雙生以上)於請領保險之生育給付後,得否再申請生育 補助?

答:依附表八規定,配偶為各種社會保險(全民健康保險除外)之 被保險人,應優先適用各該社會保險之規定申請生育給付,

其請領之金額較本表規定之補助基準為低時,得檢附證明文 件請領二者間之差額。是以,配偶符合保險生育給付規定者,

應優先請領保險之生育給付;又如其請領金額較男性公教員 工依附表八規定之補助基準為低時,得由男性公教員工檢附 證明文件請領二者間之差額。

舉例說明如下:男性公務人員本人敘薦任第 9 職等本俸 5 級,

其配偶亦為公務人員,敘委任第3 職等本俸 5 級,則本人依 附表八規定原得請領 2 個月薪俸額之生育補助新臺幣(以下 同)72,850 元(36,425×2),惟因其配偶已申請公保之生 育給付42,220 元(21,110×2),爰得按附表八規定請領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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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者間之差額30,630 元(72,850-42,220)。

七、男性公教員工之配偶如同為公教員工,配偶(參加公保或勞 保)雙生以上於請領保險之生育給付後,得否再申請生育補 助?

答:

(一) 依附表八規定,配偶為各種社會保險(全民健康保險除外)之 被保險人,應優先適用各該社會保險之規定申請生育給付,

其請領之金額較本表規定之補助基準為低時,得檢附證明文 件請領二者間之差額。另依附表八說明六、規定,本人或配 偶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另增給生育補助。

(二) 如配偶符合公保生育給付規定者,應優先請領公保之生育給 付,並可擇以下列方式請領生育補助:

1.由男性申請,請領包含女性公保生育給付與男性依附表八規 定之補助基準計算之生育補助間之差額及第 2 名以後子女增 給之生育補助。

2.由女性申請,請領第 2 名以後子女增給之生育補助。

舉例說明如下:

1. 由男性申請,男性公務人員本人敘薦任第 9 職等本俸 5 級,

其配偶敘委任第3 職等本俸 5 級,則本人依附表八規定原得 請領 2 個月薪俸額之生育補助新臺幣(以下同)72,850 元

(36,425×2 ) , 惟 因 其 配 偶 已 申 請 公 保 之 生 育 給 付 42,220 元(21,110×2),爰得按附表八限制二、規定申

4

(9)

請二者間之差額30,630 元(72,850-42,220)。並可請領 第 2 名 以 後 子 女 2 個 月 生 育 補 助 72,850 元

(36,425×2)。

2. 由 女 性 申 請 , 可 請 領 第 2 名 以 後 子 女 2 個 月 生 育 補 助 42,220 元(21,110×2)。

(三)如配偶符合勞保生育給付規定者,應優先請領勞保之生育給 付,又勞保業自103 年 5 月 30 日起將生育補助費提高為 60 日且雙生以上可按比例增給之,爰僅男性依附表八規定 補助基準(含第 2 名以後子女增給部分)支領之總額扣減配偶 請領勞保生育給付(含第 2 名以後子女增給部分)之總額有差 額時,得申請該差額之生育補助。

舉例說明如下:男性公務人員本人敘薦任第 8 職等本俸 4 級,

其配偶擔任工友為勞保被保險且雙生者,則本人依附表八規 定 原 得 請 領 4 個 月 薪 俸 生 育 補 助 為 129,720 元

【(32,430×2)×2】,惟因其配偶已申請勞保之生育補助 費120 日 106,920 元(53,460 元×2),爰僅得附表八規定 請領二者間之差額22,800 元。

5

(10)

八、男性公教員工之配偶如同為公教員工,配偶繳付公保或勞保 保險費未滿280 日分娩或繳付公保或勞保保險費未滿 181 日早產者,得否申請生育補助?

答:男性公教員工之配偶如屬前述情形分娩或早產者,因無法依 各該保險規定申請生育給付,爰男性公教員工及其配偶均得 申請生育補助,並以報領一份為限。

九、男性公教員工之配偶如為軍職人員,得否申請生育補助?

答:因軍保條例尚未納入生育給付項目,爰男性公教員工及其配 偶均得申請生育補助,並以報領一份為限。

十、男性公教員工之配偶如為國民年金保險(以下簡稱國保)或農 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農保)之被保險人,於請領各該保險之 生育給付後,得否申請生育補助?

答:依附表八規定,配偶為各種社會保險(全民健康保險除外)之 被保險人,應優先適用各該社會保險之規定申請生育給付,

其請領之金額較本表規定之補助基準為低時,得檢附證明文 件請領二者間之差額。是以,配偶應優先請領國保或農保之 生育給付,又如其請領金額較男性公教員工依附表八規定之 補助基準為低時,得由男性檢附證明文件請領二者間之差額。

舉例說明如下:男性公務人員本人敘薦任第 8 職等本俸 4 級,

其配偶為農保被保險人,則本人依附表八規定原得請領 2 個 月薪俸生育補助為64,860 元(32,430×2),惟因其配偶 已申請農保之生育給付 20,400 元(10,200×2),爰得按附

6

(11)

表八規定請領二者間之差額44,460 元(64,860-20,400)。

十一、男性公教員工之配偶如為未參加任何社會保險者,得否申 請生育補助?

答:依國民年金法第 7 條規定,未滿 65 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 籍而有規定情形之一者,除應參加或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 外,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故目前除未具中華民國國籍 或未滿25 歲者,其餘國民均為各項社會保險之被保險人。故 配偶如屬上開情形致未能參加任何社會保險,男性公教員工 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請領生育補助。

十二、女性公教員工(其配偶非公教員工)分娩或早產(非雙生以上) 於請領公保或勞保生育給付後,得否再申請生育補助? 答:女性公教員工已得依公保法或勞保條例請領生育給付,不得

再請領生育補助。

十三、女性公教員工(其配偶非公教員工)分娩或早產且雙生以上 於請領公保或勞保生育給付後,得否再申請生育補助? 答:女性公教員工於請領公保生育給付後,因公保法無就雙生以

上子女增給之規定,爰得依附表八說明六、規定申請第 2 名 以上子女每一胎2 個月補助基準之生育補助。惟如請領勞保

7

(12)

生育補助費後,因勞保業自103 年 5 月 30 日起將生育補助 費提高為60 日且雙生以上可按比例增給之,爰不得再申請 生育補助。

十四、女性公教員工(其配偶非公教員工)繳付公保或勞保保費未 滿280 日分娩或未滿 181 日早產者,得否申請生育補助?

答:依附表八規定,女性公教員工繳付保險費未滿280 日分娩或 未滿181 日早產者得申請生育補助。是以,女性公教員工得 請領2 個月補助基準之生育補助。惟其配偶如為農保被保險 人,因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 24 條及 25 條規定本人及配 偶分娩或早產,均得申請生育給付,且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

爰其申請之生育補助須扣除配偶請領農保生育給付之金額,

如有差額始發給之。

舉例說明如下:如女性公務人員敘薦任第 5 職等本俸 5 級,

繳付公保保費未滿280 日分娩者,因不合請領該保險生育給 付 , 得 依 附 表 八 申 請 2 個 月 生 育 補 助 48,880 元

(24,440×2)。惟如其配偶為農保被保險人已請領農保生 育 補助 20,400 元(10,200×2),僅得請領二者間之差額 28,480 元(48,880-20,400)。

8

(13)

十五、女性公教人員分娩或早產不合依公保法請領生育給付,惟 符合依勞工保險條例第20 條第 2 項規定請領生育給付,

得否再申請生育補助?

答:依勞保條例第20 條規定略以,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 孕,且符合該條例第31 條第 1 項第 1 款或第 2 款規定之參 加保險日數,於保險效力停止一年後,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 娩或早產者,得請領生育給付。第32 條第 3 項規定略以,被 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因軍公教身分請 領國家給與之生育補助請領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說明如 下:

(一) 女性公教人員(其配偶非公教員工)因繳付公保保費未滿 280 日分娩或未滿 181 日早產不合依公保法請領生育 給付,惟符合依勞保條例第 20 條第 2 項規定請領生育 給付者,同時亦為附表八規定之支給對象,為符勞保條 例規定,其得就生育補助及勞保生育給付擇一請領。

(二) 如選擇勞保生育給付且配偶同為公教員工者,如其請領 勞保生育給付金額與男性公教員工依附表八規定之補助 基準為低時,可由其配偶請領二者間之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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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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