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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明國中最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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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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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桃園市立楊明國民中學 107 學年度「身心障礙特殊教育服務 方案」特教學生助理人員甄選簡章

壹、 依據:

一、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

二、 桃園市身心障礙特殊教育服務方案實施計畫。

三、 107 年 8 月 9 日桃教特字第 10700628882 號函辦理。

貳、 甄選對象:

特教學生按時計資助理人員,正取一名,備取數名。(備取 有效期間至民國108 年 6 月 30 日止,不含寒假期間)

參、 核定服務時數:

每週20 小時。

肆、 聘任期間:

一、上學期:107 年 8 月 30 日至 108 年 1 月 20 日(進用人員倘有參與 107 年 8 月 28 日至 8 月 29 日本局委辦茄苳國小辦理之 107 學年度 身心障礙學生特教助理員專業知能研習者,起聘日為107 年 8 月 28 日)。

二、下學期:108 年 2 月 11 日至 108 年 6 月 30 日。

伍、

工作職責內容:

一、 專業能力

(一) 應接受 36 小時以上之職前訓練;每年並應接受學校或各級主管 機關辦理九小時以上之在職訓練。

(二) 每日至教育部特教通報網填寫服務紀錄(工作內容與行為觀察記 錄不可空白)。

二、 工作品質

(一) 依學校規劃之學生所需協助內容包含生活自理指導、教學協助、

安全維護等 (執行內容如下表) 確實提供服務。

(二) 依學校規劃之工作時間表,確實到學生班級提供服務。

(三) 各項協助策略均須經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討論與確認,並由 特教教師或普通班教師指導與示範後始得以執行。

工作項目 工作內容 教師務必在場指導 備註

一、 生活 自理 指導

協助與指導學生保持個人整潔

協助與指導學生穿脫衣物

協助與指導學生如廁或換尿布

(2)

工作項目 工作內容 教師務必在場指導 備註

協助與指導學生用餐準備、餵食及餐後處理 ※

協助學生維持正確姿勢或擺位及使用輔具 ※

協助與指導學生午休 ※

其他 二、

教學 協助

協助與指導學生課程參與 ※

協助分組教學或個別教學 ※

協助執行治療師建議訓練之活動 ※

協助老師觀察、記錄學生學習及行為表現 ※

協助製作教材教具

協助教學設備及環境維護

協助學生參加課堂評量 ※

其他 三、

安全 維護

協助老師執行學生情緒行為處理策略 ※

協助維護學生上、下學的安全

(3)

工作項目 工作內容 教師務必在場指導 備註

協助維護學生在校作息安全

協助維護學生校外教學安全 ※

協助與指導學生按課表、作息轉換學習場所

協助處理突發事件 ※

其他

陸、 薪資:

依據每週核定時數暨實際上課天數核發,本校核定服務時數每週 20 小時,以時薪每小時 140 元計算,每日最多以 8 小時計算,每 週五天為上限(調移上班不在此限,如因故調移上班日,不得連續 工作超過6 天),服務期間為學生就學時間,學生放學後不得納入 本案服務範圍。

柒、 甄選公告:

一、 公告時間:自 107 年 8 月 16 日(星期四)起自 8 月 21 日(星期 二)24 時截止。

二、 公告於本校網站(http://www.ymjh.tyc.edu.tw/)最新消息以及行政 院人事行政總處網站(http://www.dgpa.gov.tw)。

捌、 報名注意事項:

一、 報名時間:107 年 8 月 22 日(星期三)上午 8 時~中午 12 時。

二、 報名地點:楊明國中輔導室(校址:桃園市楊梅區新農街337 號,

電話:03-4781525 轉 610 或 601) 。 三、 報名資格及條件:

(一) 基本條件:

1、 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 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 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 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2、 應具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歷之資格。

3、 進用助理人員應接受學校(園)或各級主管機關辦理 36 小 時以上之職前訓練。

(4)

4、 未犯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 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第9 條各款不得進用之規定者。

5、 中華民國國民思想純正、品行端正、無不良紀錄及嗜好,

具有愛心、願意服務身心障礙學生者。

(二) 特殊條件:

1、 曾有相關特教服務經驗者並在最近兩年曾參加特教專業 知能研習或相關研習18 小時以上尤佳。

2、 具電腦文書處理能力或護理人員資格者尤佳。

四、 報名方式:

(一) 請親自報名(恕不接受委託報名或通訊報名)。

(二) 填寫報名表乙份(詳如本簡章最後一頁)。

(三) 繳驗學經歷及相關證件:(下列證件正本驗訖發還,若僅送 影印本證明概不受理)。

1、 國民身分證(學歷證件與國民身分證上所載姓名、出生 年月日有不符者,不得報名)。

2、 最高學歷畢業證明文件。

3、 相關特殊教育專業知能研習證明。

4、 相關服務證明或經歷、專長證明。

5、 應繳交與報名資格有關之學歷證件影本乙份,並加註

「與正本相符」字樣並加蓋甄選人私章。

(四) 報考人所繳驗之各種證明文件,如有偽造不實,縱因甄選後 未能查覺而予錄取,一經查證屬實,將取消其錄取資格並以 解聘,不得異議。

玖、 甄選日期及地點:

一、 甄選日期:106 年 8 月 23 日(星期四)。

(一) 報到時間:10:00,凡遲到逾 15 分鐘(含)以上者,概以 棄權論。

(二) 甄選時間:10:20 起。

二、 甄選地點:本校五樓輔導室。

(5)

拾、 甄選方式:

電腦文書處理10%、口試 90%。

一、 電腦文書處理能力。

二、 口試:

(一) 學經歷:20 (﹪ 學歷、特教專業知能、特教工作經歷等)

(二) 儀表態度:10 (﹪ 談吐、衣著等)

(三) 表達能力:10%(含自我介紹、語言組織、口齒清晰等)

(四) 職業認知:30%(服務理念、敬業精神等)

(五) 偶發事件處理能力:20%(急救訓練或其他相關專長等)

(六) 其他:10%(臨場機智反應)

三、 採分數統計轉換序位法,正取乙名,備取數名。

拾壹、 錄取公告:

一、 公告日期:107 年 8 月 23 日(星期四)當日 16:00 前放榜,錄 取結果將公告於學校網站(http://www.ymjh.tyc.edu.tw/)最新 消息。

二、 應試者亦可利用學校電話查詢錄取結果(4781525 分機 610)。

拾貳、 報到日期:

一、 錄取者請於107 年 8 月 24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持學歷證件正 本向本校輔導室報到並辦理簽約。

二、 逾時未完成報到手續者,以棄權論。本校將由備取者依序遞補。

拾參、 工作權利義務及相關規範:

(薪資福利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相關規定辦理)。

一、 機關負擔勞健保費及勞退金,自付額由個人負擔。

二、 寒假非核定執行期間,不需到校服務亦不予支薪與相關機關負擔保 險費之支出。並無年終獎金及其他福利。

三、 特教助理員於服務期間,若工作不力,或有未能勝任特教服務之不 適任情形,經本校特教推行委員會之議決,得予以解聘之。

四、 特教助理員之出缺勤、工作表現、進修研習……等,均列入服務成 績考核範圍中。服務期滿辦理服務成績考核,考核結果成績優異達 90 分以上,並經本校特教推行委員會決議,得續聘之。

拾肆、 備註:

一、 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而致上述日程需作變更時,於本 校網站公告。惟上述日程,倘僅因颱風因素並遇桃園市政府宣布停 止上班上課日時,則順延至次一工作日(不再另行公告)。

二、 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辦理之。或電洽楊明國中輔導 室,4781525 分機 610、601。

(6)

桃園市立楊明國中 107 年度特殊教育學生助理人員甄選 報名表

報名編號:

姓 名 出生

日期

貼相片處

黏貼本人最近二吋之半身 脫帽正面照片一張

身分證字號

電 話 手 機

公:

私:

手機:

通訊地址 婚姻:已婚

狀況:未婚

現職機關 職 稱

現職到職

日期

年 月 日

最高學歷

經 歷

服務機關 職稱 起 迄 年 月 日

(7)

本人參加桃園市立楊明國中107 年度特殊教育學生助理人員甄選,具切結下列事項,如有不實者,雖已錄取或發 派,除無異議放棄錄取資格外,並願負偽造文書刑責暨放棄先訴抗辯權: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三、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五、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六、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七、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八、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九、經學校主管機關或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十、經學校主管機關或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 為,且情節重大。

十一、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 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三、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四、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且情節重大。

十五、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非屬情節重大,而有必要予以解聘(僱),並經審酌案 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進用。

十六、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切結人: (親自簽名) 日期: 年 月 日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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