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台東大學南島文化研究所 碩士論文
指導教授:蔡志偉 博士
臺灣原住民族傳統習慣的適應與變遷 臺灣原住民族傳統習慣的適應與變遷 臺灣原住民族傳統習慣的適應與變遷
臺灣原住民族傳統習慣的適應與變遷: : : : 以排灣族新興村的土地
以排灣族新興村的土地 以排灣族新興村的土地
以排灣族新興村的土地、 、 、親屬組織文化實 、 親屬組織文化實 親屬組織文化實 親屬組織文化實 踐為例 踐為例
踐為例 踐為例
研 究 生: 蕭德昌 撰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七 月
誌謝辭 誌謝辭 誌謝辭 誌謝辭
經過三年時光,從開始接觸人類學的領域到最後碩士論文的寫作完成,在寫 下成這篇誌謝辭之際,心靈湧上一份感激與感恩之心,是因這三年的時光有太多 人協助我完成這篇碩士論文。首先感謝台東大學南島文化研究所細心安排的課 程,讓我在三年修課期間藉以人類學的視野,深入了解人類活動的總和-文化,
同時能對自身排灣族文化有新的啟示與啟發;在許功明、譚昌國教授在指導下,
對於相關親屬、宗教等部分有了基礎的認知,並在撰寫論文時能以釐清相關議 題;而口試委員石中山、高德義教授給予個人在論述原住民族權利時等觀念的認 知指導;所上的學長姐、同學及學弟妹,無論是在課堂或其他場域的討論,都是 精進本質學能的助力。
特別要感謝的是指導教授蔡志偉老師,在所上共修習蔡志偉老師四門課程,
其課程內容集結了法律、人類學及人權議題,是本文形成主題、論述及撰寫的根 本之要,而蔡志偉老師為了開拓我對相關議題的深入,主動安排兩次國外學習機 會;分別在帛琉做短期的田野參訪,及參加大陸少數民族的學術論壇,使得我能 在撰寫論文之際能有國際的視野。此外,在論文撰寫過程當中盡心盡力且不厭其 煩的細心指導,並對論文寫作方向及文句的潤飾,都要感謝蔡老師辛苦的指導,
才能將這本論文順利完成。
另外要感謝田野工作中的報導人,撒布優八位尊敬的頭目,季石成、呂金宗、
季孝德三位歷任村長,以及金峰鄉公所研考董興華及呂朝強不吝的提供資料與詢 問。最後,我要感謝我的兩位媽媽以及夫人金妮,感謝他們在這段時間對我的體 諒,讓我無後顧之憂的完成碩士論文。
臺灣原住民族傳統習慣的適應與變遷:
以排灣族新興村的土地、親屬組織文化實踐為例
摘要
文化的態樣與特徵來自於民族的發展,傳統慣習是各族群心裡與意識的反 射並與當地環境逐漸發展形成的。盧梭對於「習慣法」之評價其敘述到,像這 樣的法律或規範不是銘刻在大里石上,也不是銘刻在銅表上,而是銘刻在人民 的內心裡。傳統慣習是指當地長久活動累積而成的經驗與知識並內植於心裡,
不論是自然環境或社會關係,傳統慣習起了調適關係與規範生活的作用。
當代排灣族人在「國家」與「部落」兩種概念下的交錯,面臨了許多的法律 衝突與法律歧視,國家忽略了「現代」與「傳統」、「文明」與「野蠻」、「進 步」與「落後」、「理性」與「非理性」的分界經常是由居於強勢主導地位的 民族所決定的,而且將所謂「現代化國家法律」強加於歷史和文化背景不同的 民族上,不但無法幫助排灣族達到現代化發展目標,反而有惡化其法律正義的 本質。
本文研究從新興村排灣族人的土地觀念與親屬組織間,探討傳統慣習在二 者間扮演的角色,並揭示國家法適用在部落社會所引發的適應與變遷。總的來 說,透過本文研究呼籲國家正視兩種規範的差異性,並尋求兩種規範價值體系 的互補性,並使得原住民族傳統慣習從國家法律體系取得合法與尊重的地位。
關鍵字:傳統習慣、土地制度、親屬組織
Taiwanese Aboriginal traditional customs to adapt and change:
A Case of the Paiwan traditional land and kinship cultural practices at Jin-feng Township Xin-xing Village
Author:Hsiao,Te-Chang
Institute of Austronesian Studies, National Taitung University Abstract
A culture’s form and feature are derived from the development of a nation.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reflections of every ethnic group’s mind and consciousness and their living environment evolve traditions. Rousseau evaluated the “Customary Law” declaring that the law or norm like that is neither engraved on marble nor on copper, but rather imprints in people. Tradition refers to the experiences and knowledge accumulated by lots of previous activities and is built gradually in people.
Due to either natural environment or social relation, the tradition adjusts relation and regulates life.
Contemporary Paiwan tribe-people under two concepts – “nation” and “tribe” are facing plenty of conflicts of law and legal discriminations. Nations have usually ignored that the boundaries between “modernism” and “tradition”, “civilization” and
“barbarism”, “advancement” and “backwardness”, “being rational” and “being irrational” are often determined by the people who holds dominant position. Imposing the so-called “modernized national law” on the Paiwan tribe-people having different history and cultural background will not help them achieve the goal of developing modernization, but rather deteriorate the nature of legal justice.
This paper explores the role that their tradition plays between Xin-xing Village Paiwan tribe-people’s concept of land and kinship, and reveals the adjustment and transition the tribal society has gone through while implementing the national law in their own tribe. Overall, this study calls for the country to face the differentiation between two standards and seeks the complementation of two kinds of normative value system, allowing indigenous tradition obtains its legalization and respect from the national legal system.
Key word:Traditional practices, land system, family organizations
目次
第一章 導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1
壹、研究動機與目的...1
貳、問題意識...3
第二節 文獻分析與探討 ...7
第三節 研究架構、流程與方法 ...19
壹、研究架構...19
貳、研究流程...20
參、研究方法...21
第四節 研究限制與章節架構 ...24
壹、研究限制...24
貳、章節架構...24
第二章 部落與社會文化 ...26
第一節 承先與啟後 ...26
壹、撒布優部落地理位置與遷徙歷史...26
貳、撒布優部落與族群文化...29
第二節 土地制度的變遷 ...33
壹、傳統排灣族土地制度...33
貳、國家化後的土地制度...36
參、當代土地權屬的紛擾...39
第三節 親屬組織的演變 ...42
壹、部落的形成與發展...42
貳、家、家族、部落的社會體系...46
參、現代化與部落社會...53
第三章 排灣族習慣與國家法令政策 ...57
第一節 習慣與文化 ...57
壹、排灣族習慣的文化意涵...57
貳、傳統習慣與社會秩序...60
參、傳統習慣在土地上的實踐...63
第二節 國家法與傳統習慣之衝突 ...66
壹、外來墾殖與國家化的紛擾...66
貳、國家法中的原住民族保留地...69
參、國際趨勢演變與人權價值...73
第三節 多元主義下的傳統習慣 ...78
壹、傳統習慣的法律意涵...78
貳、小結...80
第四章 排灣族繼承制度與親屬組織之討論 ...82
第一節 排灣族繼承制度 ...82
壹、土地繼承制度總說...82
貳、長嗣繼承與家、家族、部落社會關係...84
參、階層分化的社會體系...86
第二節 當代繼承與排灣族繼承制度的對話 ...89
壹、權利觀的本質...89
貳、案例分析...91
第三節 變遷與延續 ...95
壹、傳統習慣的當代意義...95
貳、變遷與適應的撒布優...96
第五章 結論 ...99
第一節 研究發現 ...99
壹、自治性的部落生活公約...99
貳、傳統習慣的能動性...99
參、傳統習慣與國家法的互補性...100
第二節 研究建議與未來展望 ...102
壹、原住民族土地權屬的修正方向...102
貳、順應國際原住民族權利公約及宣言...102
參、多元法律體系的建構...102
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的立法...103
附錄一:「傳統習慣的適應與變遷:以撒布優土地、親屬組織文化實踐為例」訪 談問卷...105
附錄二:台東縣金峰鄉新興社區居民生活公約...107
參考書目...109
表目次
表1-1 田野調查受訪者及其分類...22
表2-1 排灣族傳統土地類型...33
表2-2 排灣族傳統土地所有權分類...34
表2-3 排灣族傳統土地租稅分類...35
表2-4 中華民國土地之分類...36
表2-5 中華民國土地所有權屬之分類...37
表2-6 中華民國土地所有權之權利內容...37
表2-7 中華民國土地租稅之分類...38
表2-8 排灣族人口統計...47
表2-9 排灣族小米歲時祭儀...48
表3-1 國家法與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衝突事件...71
表4-1 本文案例...91
圖目次
圖1-1 研究架構圖...20
圖1-2 研究流程圖...21
圖2-1 撒布優部落遷徙前位置...26
圖2-1 撒布優部落遷徙後位置...27
圖2-3 排灣族階級社會結構...51
圖4-1 原住民族集體權利架構圖...91
第一章 導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壹、研究動機與目的
外來勢力尚未進入台灣以前,台灣原住民族就已是獨立自主的社群,透 過固有的土地制度、親屬規範所形成的傳統習慣來運作部落社會。然而,台 灣原住民族歷經不同政權殖民及漢族移民紛擾後,影響了原住民族的傳統習 慣作為維繫民族生存、社會經濟秩序,以及調整權利義務關係並促進社會發 展的作用(高德義,2008:1)。1895 年日治時期開始,台灣原住民族的部落 社會納入國家體制,部落社會自主管理的傳統習慣面臨了適應與變遷。1949 年中國國民黨政府開始在台執政,台灣原住民族又得重新面對新的不同文化 政權,相對原住民族傳統習慣一直遭受外來政權的法律所干擾與壓抑,被納 入國家體制內的原住民族常不經意、無知的觸犯國家法令,使得原住民族傳 統習慣與國家法發生衝突的案例經常發生,此衝突以2003 年阿里山鄒族「野 蜂蜜事件」、2005 年新竹泰雅族司馬庫斯「風倒櫸木」事件為近年來最具代表 性1。
前述有關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與國家法二者間,所引起鄒族「野蜂蜜」及 泰雅族「風倒櫸木」法律事件當中,原住民族族人依據傳統習慣,來處置野 蜂蜜與櫸木等自然資源,卻遭致國家司法系統以違法行為處置,此舉明顯與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0 條的立法理由與目的相違背2,實即漠視原住民族土 地與自然資源的權利。既然《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0 條是依據國家立法程序 所訂定的法律,在審理有關傳統習慣與國家法衝突的案例時,就應遵守與採 認此法律的精神,本文認為原住民族依據傳統習慣行使土地或自然資源的權 利,國家法理應尊重原住民族的傳統習慣。
本研究認為原住民族傳統習慣的適應與變遷,與外來勢力進入部落社會
1 2010 年 2 月 9 日臺灣高等法院〈98 年度上更(一)字第 565 號〉判決指出:「原住民基本法第 19 條、20 條及森林法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足見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並尊 重原住民族之傳統文化及生活慣俗。」
2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0 條原文指出:「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與自然資源權利。」其立法理 由表示:「依原住民族定義得知國家建立之前原住民族即已存在,是以國際間各國均尊重原住民 族既有領域管轄權,並對於依附在領域管轄權所衍生的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也均予以
有直接的關係,本文從不同政權的殖民歷史來探討台灣原住民族傳統習慣的 式微,下文簡要整理外來殖民勢力進入後,對原住民族土地的認知觀念與習 慣所產生的影響。1624 年荷蘭東印度公司來台,實施瞨社稅制度開啟原住民 商業交易模式3,改變了原住民族的狩獵習慣以致獵物枯竭,導致該公司轉而 與農業技術較高的漢人合作,在土地使用對立的關係下,最後以武力迫使部 份原住民棄地他遷(林瓊華,1997:41)。明鄭、清治時期(1662-1895)大量 漢族人口的移入,外來墾殖的漢人憑藉政府武力作為後盾,及利用習慣上之 差異巧取豪奪原住民族土地(程士毅,2006:58)。迄至日本殖民政權覬覦原 住民族自然資源利益,全面性展開台灣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自然資源分佈調 查,全然是日本殖民國家為了掠奪原住民族自然資源、瓦解原住民族社會文 化制度以達到完全殖民控制的目的(藤井志津枝,1997:1-6)。日本殖民政權 對台灣原住民族的統治策略,證實了殖民者用武力、分化、滲透方式削弱或 改變被殖民者的文化認同,淡化原住民族的歷史、社團組織、文化與民族意 識,導致民族文化記憶的消失(張京媛,2007:22)。本研究認為台灣原住民 族傳統習慣的適應與變遷,是因外來勢力進入後的影響及中斷了部落依據傳 統習慣自主管理的社會。
1949 年中國國民黨政府在中國內戰失利後迫遷來台,當時台灣已脫離日 本政府的殖民,國民黨政府在台執政後所推行的原住民族政策,圍繞在弱化 與同化的原住民族的認同,如禁說母語、推行原住民族(山胞)新生活運動 等,一步步讓原住民族的生活與文化脫勾(夷將.拔路兒,2008:40)。當時 台灣處在國民黨政府高壓的統治,至 1987 年 7 月 15 日宣佈解除台灣地區戒 嚴令後,國內政黨政治活動熱絡,伴隨著本土化意識的抬頭,原住民族也在 本土化潮流下為自身權益發聲,並在同時期號召全台原住民族,陸續發起原 住民族「還我土地」、「正名」的社會運動,試圖開啟與國家政府對話的空間,
也藉此爭取主流社會的認同。2000 年第一次的政黨輪替,臺灣改由民進黨政 府執政,為了重申與尊重原住民族是台灣最早的主人,2002 年 10 月 19 日時 任總統的陳水扁先生以官方形式再肯認其於 1999 年競選期間與原住民族所簽 署的「新夥伴關係」的歷史性文件4,其內容充分顯示了對原住民族權利的認同,
並在民進黨政府執政時代開始推動原住民族自治的政策。然而,2008 年二次政 黨輪替後,原住民族自治的實踐仍停留在政府部門的協商溝通、策劃試辦等
3 參林瓊華,〈臺灣原住民土地產權之演變:1624-1945〉,1997,頁 25。
4 新夥伴關係其內容包含:1.承認臺灣原住民族之自然主權 2.推動原住民族自治 3.與臺灣原住民 族締結土地條約4.恢復原住民族部落及山川傳統名稱 5.恢復部落及民族傳統領域土地 6.恢復傳 統自然資源之使用、促進民族自主發展7.原住民族國會議員回歸民族代表等七項內容。(資料 來源:阿扁的原住民政策白皮書。http://forums.chinatimes.com)
程序的拖滯,以及原住民族社會及學界對於自治的形式另有別的看法,以致 原住民族自治願景仍無法實現。原住民族自治在未正式實施前,原住民族的 傳統生活仍脫離不了國家法的束縛,因此對於原住民族依賴傳統習慣的行為 仍存有違法之虞。本研究認為應將原住民族傳統習慣具體立法,或設置有關 於處理原住民族事務的專屬法庭,使得在一般法院訴訟案上,傳統習慣可被 引用作為判決的重要依據。
原住民族傳統習慣是原住民族文化發展與延續的根基,它對部落社會起了 很大的作用,其效果顯見於生活文化當中,諸如部落的社會關係、親屬組織的 規範、土地的利用,以及對自然環境的管理與看待。原住民族傳統習慣是各個 族群依據該地自然環境與社會內部發展,建構出一套與部落社會相容、有效力 的社會穩定機制,雖然 2005 年立法通過《原住民族基本法》作為保障台灣原 住民族的根本大法,但在實際層面反覆上演著如前二則案例原住民族傳統習 慣受制於國家法的邊緣化與弱勢化的窘境(蔡志偉,2009:1)。本研究認為 許多傳統習慣尚無明確的立法保障,以致傳統習慣無法被作為法院判決的依 據,所以傳統習慣與國家法處於不平等的法律位階。
本研究認為台灣原住民族從殖民化到國家化,造成部落生活文化的適應與 變遷,是因賴以為據的傳統習慣消失與式微。雖然現代化也趨使著部落社會文 化的變動,但原住民族部落社會文化在缺乏自決與自主的前提下,更加速持續 性的社會文化變遷。原住民族傳統習慣在國家法律體制的壓抑下,使得部落社 會賴以根據的傳統習慣無法獲得高度自主的地位,傳統習慣與部落生活有高度 的緊密性,它涵蓋了整個部落社會人與物的關係網絡,是符合當地共同利益與 認同的規範,因此現代國家法全面宰制的強勢地位,勢必與原住民族傳統習慣 產生衝突。
貳、問題意識
本研究認為,台灣原住民族當前所面臨的困境,最重要的是國家法與原住 民族傳統習慣之衝突,從近年來國內原住民族法律事件層面探究,如本文研究 動機提及的阿里山鄒族「野蜂蜜」、新竹泰雅族「風倒櫸木」遭提起訴訟與判 決二案,可觀察出法院還是遵照國家法作為判決依據,忽視傳統習慣作為部落 社會文化上的機制與功能。本研究試問原住民族傳統習慣也是一種法律形式 嗎?傳統習慣對原住民而言是存在且認同的法律規範嗎?傳統習慣對部落社會 起了什麼作用?
E. Adamson Hoebel《原始人的法》對於初始社會法律概念的理解中,強調 活法的概念,即指社會文化生活總體的規則習慣,它也稱為「非國家的法律」
之一種表現形式(周相卿,2009:9)。美國哈佛大學教授 Unger 也認為,社群 的傳統習慣係指反覆出現的,個人和群體之間相互作用的模式,因此也是一種 自發形成的相互作用法律的法律(轉引自高德義,2008:13)。此外,依據 Clifford James Geertz 的論述,傳統習慣也是地方性的法律知識,原住民族傳統習慣是部 落社會規範權利義務的根源,據此確認發展出獨特族群文化特徵(同前引)。
本文認為原住民族傳統習慣當然是一種規範總體生活的法律知識,傳統習慣在 某種程度上是有別於國家法的另一種知識,亦是另一種法制資源。傳統習慣若 能被視為具合乎法的性質,我們可以理解傳統習慣在原住民族生活文化的重要 性,是因它涉及部落成員的權利義務關係及穩定部落社會的效力,所以本文嘗 試論述傳統習慣也是一種法律規範形式,是在一地區是運作與發展社會文化的 功能機制。
針對傳統習慣在部落社會的作用,本研究進一步探討傳統習慣的式微,是 否也直接影響部落社會文化的變遷?石磊認為促成社會文化變遷的動力可分為 兩種,一種是社會內部的分化結果,發展出較為複雜的社會制度,促成變遷;
另一種是與外界接觸的結果,造成彼此學習的機會,導致文化或社會變遷(劉 香君,2006:23)。本文試問原住民族部落社會在國家化與現代化後,國家運用 統治者的法律制度實施於部落社會,內部分化是否為國家法壓抑傳統習慣所引 起?而與其他族群或主流社會接觸後,部落社會內部不斷填入新的內容,原住 民族傳統社會文化產生質變,醞釀著新的生活方式、新的價值標準的挑戰等現 象,這些部落社會變遷現象是否也導因於現代化?而或者在適應與調整過程中 傳統習慣又有什麼新的發展與改變?
原住民族傳統習慣的適應與變遷,所引發及涉及的層面相當廣泛,本研究 以金峰鄉排灣族撒布優部落為研究的主體對象5,本文從傳統習慣適應與變遷的 脈絡下,觀察土地與親屬組織的演變,排灣族人在國家法取代傳統習慣後是如 何理解土地觀念?其認知是背離或維持傳統的土地觀念?本研究認為排灣族土 地的變遷與適應,不能忽略傳統土地制度式微的因素,由於土地的分配、使用、
與繼承等傳統上都是依據並遵守傳統習慣而代代相傳,二者間存在高度的相關 性。此外,傳統習慣與土地制度二者在親屬組織的相關範疇上又有什麼關係?
傳統習慣是親屬組織彼此權利義務關係的規範,排灣族人透過土地財產繼承的 習慣,不斷強化原家與分家之間的份際,而部落頭目也依此傳統世襲繼承制度,
5 撒布優部落隸屬之行政區域為台東縣金峰鄉新興村。
鞏固部落領導權威與維持部落社會秩序,綜此,本文認為親屬組織的演變也是 與傳統習慣有直接的關聯。
傳統排灣族繼嗣法則為長嗣繼承、餘嗣分出,亦即是以長嗣為核心所發展 出的一套繼承制度,並建構出階級性的宗支組織。根據田哲益的說法:
家是一個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社會單位;家庭成員、家名、家屋、
家屋所在地、家系地位、特權等,整個結合為一個叢結,其親屬的 本家與分支的系統由家宅系統發展而成,並且有一個直系中心,愈 是接近直系,則其家系地位越高,因而形成了階級化的宗支組織
(2007:10-11)。
承前所論,排灣族傳統繼承制度是以長嗣為核心的繼承分配原則,而現行 國家民法繼承制度是採每個子嗣都可以主張繼承雙親財產,而且繼承權利是平 等的,由此衍生出與排灣族傳統長嗣為核心的繼嗣法則間的衝突?排灣族傳統 文化長嗣繼承的權利義務核心價值,在國家民法繼承制度的普及實施下,排灣 族越來越不能維持長嗣繼承的文化特徵?這是否也反應了原有的傳統繼承制 度,維護與規範繼承者與親屬組織間彼此的權利義務關係無法延續下去?承接 前述,這樣的價值觀排灣族人是否開始轉變,不再重視傳統長嗣繼承制度以及 其背後延伸的親屬組織關係?此外,排灣族的社會倫理價值源自於親屬組織規 範中,而傳統繼承制度是維持這種倫理價值的功能,而現行國家民法其精神著 重於西方個人權利的保障,卻忽略了傳統習慣對於親屬組織集體性規範的作 用?
排灣族傳統習慣與土地、親屬組織有如此密切的關聯性,本文認為土地及 親屬組織的演變,與傳統習慣的適應與變遷有直接的關係,而三者所交織出的 傳統土地繼承制度,被現行民法繼承制度所取代,傳統上藉由長嗣繼承原家凝 聚親屬組織的象徵,以及規範親屬組織、調整部落社會關係的傳統習慣,勢必 面臨著衝擊與變遷。排灣族人對有形或無形資產的繼承都是依據傳統繼承制 度,是一種文化集體性質的規範,亦就是繼承者與親屬組織間的權利分配與義 務負擔的法之意義(蔡穎芳,2004:52)。因此,傳統習慣、土地、親屬組織三 者間微妙互依連結關係乃是本文研究之重點,而傳統習慣是串連土地與親屬組 織的臍帶,所以傳統習慣的適應與變遷,勢必引起土地與親屬組織的變化。
總的來說,本文認為排灣族文化的復振應著重傳統習慣的調查與研究,是 因部落社會依據傳統習慣運作,穩定了親屬組織間的關係,達到土地的永續發
展。是則,本研究以釐清傳統習慣本質以及其適應與變遷為主軸,並從土地財 產繼承的習慣,探討比較國家法與傳統習慣互動的關係,進而論述土地制度的 演變後,是否也影響親屬組織和諧的關係。
第二節 文獻分析與探討
本研究文獻探討分為三個部分,第一部份是傳統習慣與文化之關係探討,傳 統習慣在文化中扮演著什麼重要的角色,以及國家主權發展過程中原住民族傳 統習慣是如何被看待與理解,最後是在多元文化概念下傳統習慣如何作為部落 社會文化的依據、準則呈現傳承的重要性與延續性。第二部份探討傳統習慣在 地景上的作為與實踐,說明原住民族生態智慧、生態倫理就潛藏在生活習慣當 中,傳統土地制度不僅是調和部落社會與土地二者人與物的關係,更是發展文 化特徵的要素,而國家法令與政策的取代固有傳統土地制度,導致原住民族土 地利用的變調。第三部份是現行法令與排灣族傳統繼承制度二者權利觀的差異
,使得親屬組織原以土地財產發展出「原家與分家」、「長嗣與餘嗣」的倫理階 序的觀念起了變化。傳統習慣的適應與變遷也涉及了部落社會的關係,部落關 係內部的調和有賴於傳統習慣的機制,部落社會存有國家法與傳統習慣兩種規 範,確實會讓部落社會存有誤觸法律的困境。
壹、原住民族文化與傳統習慣
原住民族傳統習慣是指長期的生產和生活實踐自然形成的,或由於在重複 和練習而鞏固下來的某些行為方式和生活準則。研究特定族群傳統習慣需瞭解 在社會、文化層面的關聯與互動,這樣才能對特定族群傳統習慣正確的加以理 解,瞭解該族群實際運作情況(張殿軍 2008:31)。要理解和準確把握族群特 定習慣,需深入瞭解所存在的整個文化背景,必須對他的信仰、習俗、思維方 式、宗教、社會結構等等廣泛的體察,將其放置在族群社會生活的實踐中。原 住民族傳統習慣的發展與文化背景是密切相關的,沒有普適性的法律文化和法 律制度,是只有具體的、合適特定文化背景的,所以傳統習慣被視作為族群文 化重要的組成成份(同前引)。本研究認為文化是人類一切活動的總和,而文化 的建構與發展過程中,傳統習慣撐起生活文化的運作。此外,延續文化特徵必 須有賴於傳統習慣持續性的運作,而台灣原住民族隨著外來殖民政權的進入,
影響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自主性與合法性。傳統習慣與原住民族部落社會文化 有著密不可分之關係,以下本文研究分三點來作延續討論:
一、傳統習慣與文化
田成友認為,傳統習慣是人們在生活中根據事實與經驗,並有某種社會權 威組織確立具有一定強制性的人們共信共行的規範,傳統習慣可歸納為;部落 社會的深根、規範生活內容、賦彈性的程序、區域性的規範、運作內部的控制
性、維持社會的穩定性(轉引自羅家云,2007:38)。原住民族傳統習慣有調整 社會關係的功能,具有自發性、地域性、傳承性、權威性和強制性等特質,而 在多元法律主義視角下是法律人類學的廣義法律規範(張殿軍,2008:30)。文 化的態樣與特徵來自於民族的發展,傳統習慣是各族群心理與意識的反射,並 與當地自然環境逐漸發展形成,對於族群文化特質與特徵的形塑重要的影響。
盧梭對於「習慣法」之評價其敘述到:「像這樣的法律或規範不是銘刻在大里石 上,也不是銘刻在銅表上,而是銘刻在人民的內心裡」(同前引:35)。本文認 為傳統習慣不僅僅是族群文化特色的鮮明表徵,更是當地族群長久活動累積而 成的經驗與知識,並且根植於心裡,不論是外在的自然環境或內在的社會關係,
傳統習慣起了維持與調適的作用。
文化它根植於族群的最底層,可支配人的行為乃至全部的社會生活,要理 解原住民族的傳統習慣必須深入瞭解整個文化背景,舉凡信仰、習俗、思維方 式、社會結構等,傳統習慣在任何場合與情境都有其扮演的功能與效力。所以 傳統習慣在文化形塑與發展上,具有深根、穩定與潛移默化的傳承功能,因為 它維護族群共同的利益、社會正義與社會秩序,同時對文化的促進發展、傳遞 民族文化起了很大的作用,傳統習慣也具強制性與穩定性,同時傳統習慣還具 有民族性與地域性兩個特質,它是構成民族區域發展的獨特文化特徵(蔣超,
2008:145)。本研究認為文化間的差異,顯現在生活方式的不同,而具體實踐 與規範生活文化的特質與特徵來自於文化的傳統習慣。
另從文化交流全球化及文化變遷的交度來看,人類學者是文化市場全球化 的最佳見證人,人類學家在各地進行長期與親身經歷的研究過程中,一方面發 現各地個別文化快速且不可逆轉的蝕化現象,另一方面透過觀察地方社群的親 身接觸後,即這些消蝕現象亦被當地文化傳統某些堅實的要素所限制(尚皮耶.
瓦尼耶 吳錫德譯,2003:112)。前列的限制要素本文認為即是傳統習慣的精神,
是因文化接觸後的採借與模仿行為,脫離不了文化本身的特質,常以自身文化 主體為主而融入參雜了其他文化的元素。因此,面對文化全球化撲天蓋地席捲 而來趨勢,分佈各區域的個體文化一步一步被融合與統整,但「在地化」觀念 也漸漸萌生6,並試圖在這一致性中凸顯個體文化的存在,因為文化是個別的甚 至是排他的,也唯有在建立與他者的相異之際,才能確定自身的存在(同前引:
10)。本文認為傳統習慣即是區分文化特徵的不同,是因不同族群的傳統習慣的
6在地化是相對全球化而來的另一趨勢與潮流。認為凡是不合乎標準生產、不合乎資本化與商品 化的生產和各地特色事物,都面臨全球資本主義極大的威脅。因此,主張在地化者積極投入復 興在地文化元素工作,並在文化、環境、人權、消費等方面抵制資本主義全球化的不良影響。
參考資料:周桂田(中央日報),2010。
內容、形式以及實踐方式有差別,固其文化特徵也有所不同。
文化特徵與特質是由傳統習慣具體實踐而成,上述學者揭示了傳統習慣在 社會文化的作用,都強調傳統習慣是文化運作與發展的基體,若捨去了傳統習 慣相對也捨去了文化的特徵。特定文化呈現的特質即反射在社會生活上,而維 持與運作文化活動,其依據及規範必須仰賴傳統習慣的支撐。本文認為文化是 一個有機體,這有機體的組成包含了語言、藝術、宗教、土地制度及親屬組織 等,而如何協調與整合各個組成元素,傳統習慣它扮演著中樞控制的功能。
二、國家主權下的傳統習慣
1648 年威斯特伐利亞合約(Treaty of Westphalia) 開啟了國家獨立主權時 代,歐洲學者將自然法的觀念,從人類普世的道德轉換成是由個人以及國家自 然權利組成的一種分歧社會制度,因此國家也開始被論述為擁有自然權利的主 體,而此國家概念下之法律適用對象是指符合民族國家的特徵,當時許多原住 民族並不符合此特徵,捨棄了將原住民族視為政治實體而擁有權利的考量
(S.James Anaya 蔡志偉譯,2008:6-21)。台灣原住民族納入中華民國政府後,
主要以繼受西方法律觀點及主流社會價值建構出的法律體系,進而取代傳統習 慣並移植到原住民族部落社會,2005 年雖已通過《原住民族基本法》作為保障 原住民族的權利依據,但原住民族的傳統習慣仍不斷與國家法發生衝突,是因 傳統習慣與國家法為不同形式的規範制度,其法治觀點並不符合當地的認同價 值與精神信仰,誠如英國社會人類學家雷蒙德.佛斯說道:「法律被人遵守並不是 因為它是法律,而是因為人們認為這是規則,應當被遵守」(轉引自周相卿,
2009:77)。本文認為這裡的規則即指傳統習慣被視作一特定區域的法律規範,
是因它取得地區的認同感並符合當地社會正義與共同利益。
面臨著國家主權與意志的原住民族傳統習慣,在國家法律體系仍被視為地 方落後的知識,國家為展示其領域內之主權與管理之便,導致原住民族傳統習 慣漸漸在部落社會失去了主導的地位(蔡志偉,2009:3-5)。古羅馬著名法學家 烏比爾安(Wubueran)認為:「在無成文法可循的情況下,那些長久的習慣常常 被當作法和法律來遵守,因為羅馬法也是由城邦習慣法、市民法發展而出的萬 民法」(轉引自高軍,2007:39)。前所揭示,傳統習慣在國家主權概念不斷擴 張下,必須有一個適用國家境內的一套法律,所以傳統習慣被視作為國家統治、
發展的絆腳石。中華民國政府是由外省、福佬、客家、原住民族所組成的國家,
然而,原住民族傳統習慣在國家法律體制內長期被壓抑,但仍卻以種種形式存 於部落社會當中,如部落的狩獵採集及祭典儀式等習慣。若以法概念來理解傳
統習慣,其背後隱藏著一種權力支配關係,並藉以穩定部落社會的發展,傳統 習慣被視作為部落社會秩序基礎,但卻在國家權力的擴張下壓抑與變形(肖成 吳小兵,2008:88)。所以台灣原住民傳統習慣的發展演變,勢必與國家主權產 生競爭之線性變化,更精確來說傳統習慣的適應與變遷與國家化、現代化有直 接關聯。國家以現代化之名排擠與壓縮原住民族傳統習慣存在的空間,並以國 家法重塑部落社會秩序,企圖把原游離於國家外的原住民族眾拉入國家中,並 以種種手段加大意識形態控制建構出「想像的共同體」(同前引:89)。本研究 認為國家為了達到全面穩定的宰制,必須製造對原住民族的仰賴情結,而這個 仰賴情節最主要表現在經濟、技術與文化的仰賴,使的原住民族部落社會成為 經濟與文化的附庸,在與傳統習慣脫解後演變成一個國家中心的邊陲羽翼。
綜觀台灣的法律體系建設歷程,即國家從未停止過以法律移植與法律繼受 為主的建構途徑,如此產生了一個爭議即是相異的文化知識與法律價值讓原住 民族被迫於接受與適應(蔡志偉,2009:2-3)。國家主權的意志並非僅僅設置行 政官僚制度,而是國家企圖在部落社會建構有效的權力機關,利於掌控原有的 部落公共事務。國家社會的一體化本是為了達到境內有效的管理與秩序的控 管,原住民族經歷現代國家化後所衍生政治、經濟、文化等問題,事實證明這 是為了便於從原住民族社會獲取土地資源及有效控管的霸權,其架構出的法制 體系設限了原住民族權利的伸張(同前引)。本文認為國家主權的擴張對原住民 族而言並沒有帶來想像中的願景,而其單一化的國家法反而破壞原住民族社會 原有互惠、穩定秩序的傳統習慣。
綜合上述,原住民族傳統習慣的困境,是因國家法企圖以獨大的手段,主 宰國家境內的法律體系,國家更以挾帶著文化、社會、政治、經濟四個現代化 的特質,並藉以國家法施行所謂現代化的全面宰制。本研究認為長期以來國家 法與傳統習慣的衝突所產生的對立與紛擾,是因國家法過度把持與控制整個法 律體系,而忽略二者間有其協調與互補的途徑,以滿足國家境內不同族群生活 文化實踐的便利性。
三、多元文化與傳統習慣
美國人類學家赫斯科維茨提出文化相對論(Cultural Relativism),其觀點認 為每一種文化都有獨創性和充分的價值,每個文化都有自己的價值標準,一切 文化的價值都是相對的,對各群體所起的作用是相等的,因此文化談不上進步
與落後7。據此觀點可更確立傳統習慣與原住民文化的密切關係,它可表現在對 生活事務的價值標準或道德行為的判斷等,它更關係到部落社會中從個體到集 體的權利義務、對等關係。現代的國家法是以個體為核心的現代化產物,現代 法崇尚個人利益的正當化強調個人權利,而這樣的法有時並不能滿足文化集體 權的概念。傳統習慣在文化相對論的理解下,它是一個文化獨特規範制度,同 時也是個人及社會對當地社會環境及歷史背景的適應,更是一種社會集體的選 擇,一旦被個人或群體內化後即是代表對一文化的認同,透過文化相對論可理 解傳統習慣對部落社會的功能與價值。
當代對於原住民司法權作者 James Tully,他探索古憲法中所具有的精神-
「相互承認」、「文化延續」、「同意」揭示了現代憲政的盲點(轉引自高德義,
2008:10)。本文認為台灣現行的國家法律制度與精神,不僅繼受西方法律觀念 的延續,雖國家法明示法律未規定者依習慣,但此習慣係指主流社會的認同價 值與觀點,台灣原住民族傳統習慣在法院判決上常被忽略與漠視,前例阿里山 鄒族「野蜂蜜」、新竹泰雅族「櫸木」事件,均為國家法對原住民族傳統習慣陌 生與漠視的案例。同時Tully 認為只有當各種文化特性都得到承認,並且被納入 憲政秩序的協議過程與內容,一個政治共同體才稱得上符合公平正義(同前 引)。本文認為原住民族傳統習慣應具體立法,得以在國家體制內與國家法並存 與有對話的空間。
文化差異(cultural variation)是指人類不同地區或不同社區所存在的文化 差別,文化差異通常只能從文化本身得到解釋,美國人類學家蒙德爾勃姆指出:
「人類文化總是由各種各樣特定文化表現出來的,每一種文化不僅有獨特的工 具、語言、價值觀,而且有著自己文化組成部分的清晰脈絡,進而顯示出文化 之間的差異」(轉引自高軍,2007:39)。所以從法律人類學與法律史的視角來 說,傳統習慣是法律最早的淵源形式,它先於國家的存在而存在(同前引)。台 灣原住民族未納入國家前,傳統習慣是運作部落社會的依據,而相異的法律制 度移植在不同的生活文化勢必產生某些衝突,本文認為國家單一的法律體系,
有時並不能貼切來處理文化差異的法律問題。
本文研究根據多元文化概念來闡述多元法律的精神與概念,除了國家法在 一體制內不應獨大全面宰制人民,是因還有其他具有法的制度在規範人們的行 為、穩定社會的秩序。傳統習慣作為部落社會的規範,它是部落社會最有利的
7 黃平、羅紅光、許寶強合著(2003)《當代西方社會學、人類學新辭典》, 頁 165。長春:吉
抉擇與認同,雖然傳統習慣可能與現代法治及人權的精神有矛盾與相歧的部份
8,但可以更確定的是部落社會若完全採用現代國家法,將損害到部落社會文化 整體的利益與秩序,而此觀點是符合集體權、文化權等之第三代人權9。所以本 文研究多試圖以多元文化論,在一國家內建構雙軌或多軌的法制體系,尊重傳 統習慣存於一個部落社會的文化意義。
貳、傳統習慣在地景上的作為
土地不僅是供人類生存的食物來源,人類更依據當地環境度創造出不同土 地制度,並形塑出多元豐富的文化態樣。殖民時代各國家強取豪奪原住民族土 地,其一致性的手段就是以法認定原住民族是非理性、無制度的民族,所以認 定原住民無法主張其土地權利(S.James Anaya 著 蔡志偉譯,2008:11-20)。但 在人類學家跨世紀的研究中否定了殖民國家合法化佔有的行為,原住民族傳統 習慣對於自然或土地發展出的管理知識是存在的,且能有效達到平衡、穩定生 態體系,而且是原住民族與自然共生共存的法則(林柏年,2005:7-11)。本文 研究觀察目前環境生態在現代化、工業化、科技化為人類帶來物產技術的提昇 及生活的便利的同時,相對的這一套對自然環境的管理知識,越來越不能應付 近年來氣候急遽的變遷與大自然的反撲現象,相對的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融入在 自然生活當中,長久與大自然和平的相處。本文研究以下分三點探討傳統習慣 在地景上的作為。
一、自然生態與傳統習慣
當代開始重新反省人類慾望造成自然環境不可逆的反現象,生態保育與自 然資源管理的觀念油然而生,但這些概念的建構與形成初始忽略人屬自然部分 的關鍵,誤認人類只是荒野的訪客,尤其是長久忽視生活其中的原住民族的存 在(林益仁,1994:1-3)。近年來環境運動的推波助瀾之下,對自然生態累積相 當的豐富知識與社會實踐,林益仁總結出三個特色;(1)多元社會文化脈絡中 有關自然概念的意識形態光譜的開展;(2)對工業以及科技文明的批判;(3)
傳統文化價值對於自然想像的反思(同前引:2)。本研究認為人類開始反思自 然的同時,文化的議題也被納入這個整體的思辨當中,自然的想像就是一個有 秩序、生命的有機體,自然不再是一個被觀察、被控制的物件,發現文化充分
8 本文研究意指個體權與集體權的衝突。
9第三代人權是指集體權利,產生於1950 至 1960 年殖民地和被壓迫人民的解放運動中,包括自 決權、和平權、環境權、太空資源權以及民族權等必須透過團體共同時實施的權利。參自林柏 年,〈原住民族權利和環境與自然資源之競合關係初探〉,2005,頁 8。
融入在這個有機體當中,而傳統習慣即是融入自然這個有機體的關鍵。
本研究認為文化的態樣也在自然的面貌上留下痕跡,特別是在於土地觀念 與使用的制度。原住民族敬畏自然的文化傳統,產生了自然、人、超自然的三 方關係並落實在生活習慣當中,原住民生活方式除保持生態體系與維持生物多 樣性,與大自然長期接觸互動過程發展一套當地的生態知識,而這些知識對於 動物習性、氣候變化、植物用藥等,都保留在他們的神話傳說故事、生活語言 及傳統規範中(林伯年,2005:8)。原住民傳統習慣與規範即是一種如何與自 然相處知識,而現代科技對於自然生態以壓抑、改變的邏輯思維來達到有效控 制,卻忽略了順應自然的根本之道。原住民長期與自然相處之道,結合了節制、
尊重的傳統習慣,深信神秘的大自然自有其運轉的軌道。
現今台灣原住民族仍需要依賴自然生態體系,而非僅農業或工業產品來生 活,但在缺乏文字系統來保存傳統習慣,原住民族長期與農業和工業現代文明 社會接觸後,其生態體系中的角色與知識遭逢巨大的的變遷與流失(劉炯錫,
2000:3)。紀駿傑研究指出台灣百分之六十的森林生態系主要為原住民族的傳 統居地,表示幾千年來原住民族並未大肆破壞當地自然生態與減低當地生物多 樣性,是故自然生態保育與永續必須考慮原住民族的權利與文化,並結合他們 長期累積下來的生態智慧(轉引自莊慶信,2006:139)。原住民比起非原住民 族更能與大自然和諧相處保持生態平衡,原住民族對大自然的環境倫理規範可 歸納為;合乎自然、保持生物多樣性、維生需要的簡樸生活、獵物共享、聖化 自然等五項概念(同前引:138-147)。本研究認為這五項概念可具體化表示即為 原住民族傳統習慣,它也涵蓋了部落社會的土地制度、社會關係的脈絡,更象 徵原住民族文化獨特性與地域性的生態智慧。
本研究認為對於自然的管理知識,應從原住民族傳統生活與知識來發展,
原住民族傳統習慣有其參考的價值,傳統習慣是原住民族生活活動的依據,不 論在精神上、心理上、觀念上具有強烈的親切感與認同感,是當地人們熟悉、
瞭解、接受並視為當然的認知,不僅能處理人與社會關係更能有效規範對自然 資源的使用與態度。
二、土地制度與文化的連結
聯合國原住民族人權特別調查員Erica-Irene A. Daes 對於「原住民族及其土 地關係」調查報告指出,原住民族與其土地關係,並非生產工具單一角度可以 解釋,而具有社會、文化、精神、經濟、政治等多重面向(轉引自林淑雅,2007:
248)。本研究認為部落社會的政治、經濟、社會文化與土地關係皆有賴傳統習 慣運作與維持,更重要的應理解傳統習慣,在規範土地利用與調整社會關係的 作用。土地對原住民族不只是以物質來源或勢力範圍如此簡單詮釋,因為它是 文化傳承、教育、發展的空間,而自然形成一套適用地方的特殊規範知識,以 穩定特定空間內人與物的和諧發展。
傳統土地制度是民族文化的核心議題之一,原住民族土地納入國家版圖 後,現行國家法令取代傳統土地制度導致的結果,即是造成原住民族部落社會 變遷的主要因素(梁煒智,2000:73-74)。本文更具體說明原住民族社會文化變 遷的主要問題,除了原住民族一方面生活空間的壓縮,另一方面運作生活空間 的傳統習慣式微,導致原住民族社會文化發展的限制與不自主。原住民族對於 土地的觀念,不論其土地權利、土地利用、土地繼承,與社會文化的生產力、
親屬組織、宗教信仰等相互配合,也正因為這種結合,使得土地無法分離出而 成為獨立的商品或物品(黃應貴,1995:84)。然而,國家法取代傳統習慣後,
演變為土地利用的變調,以及強化了土地商品化的特質。
本文認為傳統習慣附著於存在的土地實體上,土地的利用也因為傳統習慣 而確立其規範制度,原住民族的土地脫離了傳統習慣,原住民族社會文化發展 依賴的土地空,脫離了傳統習慣的規範,文化主體的特徵也將不自主的解構與 消失。所以欲理解原住民族文化與土地之關係,需從傳統習慣來窺探土地與原 住民文化的連結性。
三、土地觀的適應與變遷
當一社群面臨土地資源改變與異文化接觸時,必須在此一時期作內部調整 與改變以適應新的環境,同時對於生計活動、社會關係及如何整合社群利益,
這可反應在人類歷史、環境變遷的脈絡下,更可進一步觀察其傳統習慣的適應 與改變(劉香君,2006:19-25)。本文認為原住民族土地被納入現代市場經濟的 邏輯思維下,土地的商品化從而淡化了土地與人、社群的關係,相反的過去原 住民族與土地是採自然式的契約、是敬畏與尊重,而觀今國家實行於原住民族 土地、自然資源的不當法令與政策,與傳統土地觀點是相去甚大。再者國家法 令與政策以促進原住民族文明化、現代化的目的,根本就是讓原住民族臣服於 國家法的遊戲規則,而土地政策是其達成手段之一,如深化土地的私有制度,
設法開放非原住民族移入墾殖,更以保護原住民族立場綁架土地權利,及強化 土地商業化利用,即使對原住民族文化脈絡無知,及違背原住民族利益仍執意 強行其政策法令(2008,林淑雅:63-64)。現今原住民族在國際發展趨勢逐漸受
到重視,原住民族土地觀是以維繫部落文化與族群生存的要素關鍵,本文認為 國家法與資本主義是原住民族土地利用僵化性及土地商品化為主要原因。
組成文化的每個因素都扮演其特定的因素,具有一定的功能,其中一個要 素發生變化,也就必然引起其他要素的變化(周相卿,2009:63-65)。本文認為 傳統土地制度對於部落社會穩定有很大的作用,如果這種平衡與和諧機制被破 壞就會引起社會的變遷。雖然國家法與傳統習慣有不同的價值觀,但二者均體 現了土地的管理規範是為了達到社會穩定的需求,然而,傳統習慣被作為地方 認同與適應當地環境長期知識經驗,其經驗與理性反應在土地觀的建構與土地 制度的模式。
總的來說,國家應認知現行原住民族的土地制度,顯然未能創造更大部落 社會利益,而因傳習慣瓦解所引致的社會關係失調、變遷及適應的問題,其政 策及法律應回歸到傳統土地制度精神與觀念的脈絡下遵從原住民族的意願。原 住民族土地觀的適應與變遷來自於外在統治權的法令與資本主義的進入,而土 地觀即是文化存在的實體,此觀念的適應與變遷也將影響文化未來的發展。
參、排灣族土地繼承制度與親屬組織
親屬組織穩定是社會安定的基石,而親屬組織的關係有賴一種規範制度的 控制,此制度是成員認同、信任也就是成員利益的最大公約數。任何初始社會 都有一套親屬組織的規範,本文尤其特別是針對土地財產繼承與親屬組織二者 的關係發展上,每個族群依據其文化發展與地理環境,發展適宜的土地繼承制 度制度,透過此傳統習慣穩定親屬組織的關係,以穩定部落社會和諧的發展。
本文認為排灣族發展出的階序社會,不能完全用階級對立面的角度來看待,土 地繼承制度在頭目與平民、長嗣與親屬組織間有其功能與效力,主要是一套穩 定親屬組織的規範,特別是繼承制度在親屬組織間彼此權利義務的運作上,以 下歸納三個面向討論之:
一、排灣族長嗣繼承宗法制度
排灣族傳統社會結構可由下而上化約為「家」、「家族」、「部落」的一套社 會階層體系,而排灣族人的繼承制度主要以「長嗣」與「非長嗣」來作為繼承 標的主要區分依據(番族慣習調查報告書第五卷,2003:189-190)。排灣族的社 會文化特徵,根據王嵩山整理如下:
一、是採用封建階級與宗法制度。二、親屬組織中的親系法則
既非父系也非母系,而是建立在長嗣繼承與旁系分出的家氏系 統制度,也就是雙嗣合併家系制度,呈現出兩性平權的長系中 心社會。三、封建領主權制度與宗法制度相交織出,具有政治 幕僚協助頭目或領主的酋邦政治。四、呈現出男女平權的血親 主義,家宅為中心的長系承家制(王嵩山,2008)。
本研究認為從「家」的和諧、「家族」的發展,達到「部落」社會穩定的效 力,都有賴傳統繼承制度的實踐,而排灣族繼承制度中長嗣又扮演很重要的角 色。排灣族人稱長嗣為「vusam」10,對長嗣(無分男女)更視為珍寶,「vusam
」表示他是從許多種子中挑出來好的種子,小米種子對排灣族人來說十分珍貴
,尤其有了這一顆種子能使許多人溫飽,長子長女象徵「vusam」尊貴的意義(
周德禎,2004:128-129)。
本文認為傳統繼承制度的法則上,長嗣透過傳統習慣的認定而有繼承本家 之實,而位階更高的頭目權位也屬於頭目家庭中長嗣繼承的權利內容,但排灣 族長嗣繼承制度在親屬與社會關係意涵上,不僅僅是財產或頭銜的轉移,而是 更確立其身份的象徵性與責任。排灣族長嗣繼承後除對餘嗣成家、扶植與照顧 家族親屬的責任就會落在長嗣身上,排灣族繼承制度表現出一種享受權利與負 擔義務的關係。
親屬的宗法與繼承制度攸關親屬組織的發展與延續,排灣族視長嗣「vusam
」為家的根與維持的柱子,因此長嗣繼承被視為家族、親屬發展的核心關鍵,
而親屬組織的內部的控制、權力義務的分配、凝聚團結皆有賴繼承制度的運作 與被認同(同前引:139)。本文認為排灣族長嗣繼承制度,涉及親屬組織集體 的穩定與和諧發展,是因長嗣繼承原家讓親屬組織意識到自己的源起,認同與 服從原家是每個分家應守的本份,相對的原家是親屬組織尋求協助的庇護所。
二、土地繼承制度
排灣族的繼承法則形成了土地完全留在原家的結果,那些最早創建部落的 一個或幾個家,因為先佔緣故,更掌握全部的土地資源,因此土地是歸少數貴 族與平民所有(蔣斌,1995:207)。上述說明了頭目擁有土地的所有權力,頭 目的具有土地的支配權而平民的使用權,也就是說頭目繼承部落土地所有權,
而一般平民所繼承的即是土地的使用權。
10 排灣族人所稱的 vusam,即指家庭的核心繼承主幹。參自謝政道,〈排灣族傳統社會結構之研 究〉,2007,頁 124。
排灣族繼承制度之目的物係指其所擁有之家產,主要為家屋、家具、收貨 物及土地(含永借地權),雖然平民的土地繼承看似僅擁有土地使用權,但若無 其他例外如叛變、遷徙等因素,基本上原家土地財產可代代長嗣相傳(番族調 查報告書第五卷,2003:255-258)。本文認為排灣族頭目制度使得土地權利分為 所有權及使用權之分但其權利屬性是很有彈性的,頭目不會因為擁有土地所有 權,而排除其子民在土地勞動所獲得應有報酬及土地權利分享。排灣族土地繼 承制度有頭目長嗣與平民長嗣繼承的習慣,二者雖是不同的位階,但所繼承的 土地財產背後是含有保護與責任的義務。是故排灣族人的土地繼承制度圍繞在 頭目/平民、所有權/使用權、權利/義務等觀念展現在土地的利用的實踐上。
而對土地歸頭目所有權的認知,本文認為忽略了排灣族社會結構的功能性
,忽略了「頭目」與「平民」間的相互性與相依性,僅只於觀察到頭目具有土 地所有權,而沒有發現傳統土地繼承制度對於部落社會的作用。因為土地繼承 總是發生在每個家庭、每個宗室,或者是一個部落的頭目,此土地繼承背後的 意義是由下而上穩定整體部落社會的機制,從排灣族土地繼承制度可理解出,
其享有土地繼承者對於親屬組織所必須的負起義務,不是現行繼承制度所能涵 蓋的。頭目或長嗣的繼承不僅是部落或家的延續,更是繼承者被覆予社會責任 的開始,是頭目與平民、長嗣與親屬間相對權利義務之約定,透過這樣的繼承 制度也形塑出有別於它族風貌的階序社會。
三、部落親屬組織衝突與調和
自工業化生產方式的擴散與資本主義邏輯的蔓延深深影響人類的生活後,
這樣的創新變革往往都已犧牲先前制度為代價,綜觀人類歷史的演變中每次的 經濟變革對社會與文化層面產生了影響,而原住民族在此巨大的動盪中努力的 適應或消極的背棄固有傳統制度。今日全球化的腳步都間接或直接的將所有人 拉到這個體系當中,而人們必須克服越來越大的體系制約與影響(徐雨村,2006
:54)。以致當代適應研究問題也油然而生,學者 Marcus and Fischer 指出「由於 世人在不斷變遷歷史環境中,重新發現他們的文化,因此世人的文化就必須不 斷重新探討」(轉自前引:61)。
當一個社會文化與外在環境接觸時勢必發生適應與變遷的效應,(王嵩山,
1995)對阿里山鄒族面臨國家化的研究中,鎖定社會環境變遷與社會文化制度 的相關性,鄒族展現出「適應性變遷」或「反覆性變遷」的適應模式,雖然國 家化後出現新的行政、經濟社會體制,鄒族人對新的組織不僅吸納並融入在固
有的傳統習慣中11。同時黃應貴指出鄒族人的社會文化性質在面臨社會變遷之際 顯現出高度的適應,部落社會地位的維持仍藉以傳統繼承制度制度維繫,此外 天主教權威的管理模式洽與其傳統社會制度相契合,所以鄒族人能適應外在環 境的改變(同前註:21)。此外,石磊論及社會文化變遷動力中提及與外界接觸 結果,造成彼此學習的機會導致文化或社會的變遷12,社會文化變遷的動力除內 部分化外,主要還是以外界社會影響為主。
綜合上述學者研究均對部落社會與外部接觸後所引發的效應,是指台灣原 住民族與外界接觸後社會文化勢必會產生適應與變遷的問題,但對於適應與變 遷最根本的原因即是傳統習慣未能詳述,只在提出現狀無深入討論傳統習慣與 土地、族親屬組織,在調適適應過程中彼此相互影響關係,本文認為不同制度 的交錯干擾與強勢取代是變遷與適應問題的根本。
台灣原住民部落社會變遷最為急遽應從日治時期開始,不僅摧毀原住民族 社會文化的傳統習慣,並以暴力脅迫原住民族對日本殖民國家的認同。中國國 民黨政府來台後延續日治時期殖民隔離、保留地土地制度及同化政策,並引進 資本主義生產方式改變原住民族傳統習慣、土地觀念,導致親屬組織組織賴以 穩定的支柱無從依靠。本文認為原住民族部落社會在台灣墾殖歷史中與外界接 觸不是自我調整,而是在不對等情境下迫使改變,現今強調人權、民主自由的 台灣的台灣當局,應體認原住民族固有的權利,並能尊重與理解傳統習慣作為 部落社會文化傳承與延續的重要意涵。
11 參自劉香君,〈賣地的頭目:嘉蘭人的土地觀念變遷〉,2006,頁 21-23。
12 社會接觸;既原來社會生活方式與外界社會相同,在接觸融合後會形成一個新的社會。文化 接觸;既原來社會因與外界社會接觸機會較少,相異的社會文化體質使的在變遷過程中,弱勢 的社會需付出較大的代價。參自劉香君,〈賣地的頭目:嘉蘭人的土地觀念變遷〉,2006,頁 25。
第三節 研究架構、流程與方法
壹、研究架構
本研究內容架構中主要包含:原住民族傳統習慣、排灣族土地制度、親屬 組織。首先,蒐集相關之文獻資料並伴讀法律多元主義、後殖民理論及國際原 住民族權利演變等相關理論,作以論述、整理分析相關議題的內容。同時以便 於設計田野調查時訪談之問題的設計,進一步針對研究田野地進行觀察與調查 及相關人員的訪談時,可順利進入本文就議題的訪談及對話。
而田野調查所得資料與所蒐集之文獻進行對話、比較與分析,試論傳統習 慣與土地、親屬組織關係作探討,並根據研究問題意識在進行論述分析中,找 出其可能的原因或發掘之現象,終以探查傳統習慣式微與消失是否對對部落整 體社會變遷與適應之相關效應。
最後,本文研究以多元主義概念探討原住民傳統習慣對部落社會的存在價 值性,以及國家法與傳統習慣的相容性,以及傳統習慣能調適國家法的局限性,
當現行國家法與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衝突時,不再是以主流社會一言堂法制架構 下來看待與審理原住民族問題,並能有充分與對等的對話空間致使建構多元的 法律體系。
貳、研究流程
研究步驟,主要分六個階段,第一階段為文獻回顧;第二為問題意識;第 三則包括研究背景、動機、目的之確立;第四階段為文獻蒐集、田野調查、深
臺灣原住民族的傳統習慣的適應與變遷:
以排灣族新撒布優的土地、親屬組織文化實踐為例
文獻分析
(一) 相關理論 1. 法律多元主義 2. 後殖民主義 3. 國際人權演變
(二)相關研究探討 1. 排灣族傳統習慣 2. 排灣族土地制度 3. 繼承與親屬組織
案例探討
(一) 實地調查 1. 傳統土地制度 2. 傳統繼承制度 3. 國家法與習慣
衝突之案例
(二) 參與觀察 1. 部落生活事務 2. 祭典活動
排灣族傳統繼承習慣與土地制度、親屬組織之 比較分析
結論及研究發現
圖1-1 研究架構
圖1-2 研究流程
度訪談等;第五階段則進行資料分析;第六階段提出結論。將論文研究之流程 繪製如下圖表:
參、研究方法
本研究嘗試以質性的研究方法為主,質性研究法逐漸在社會學研究領域裡 被廣泛地採用,尤其是參與觀察的方式,親自體驗(參與觀察)並記錄自然情境中 的行為蒐集多樣化的描述性資料,如訪談抄本、實地記錄、圖片紀錄、相關文 件等。故調查新興部落對於土地財產繼承在現今國家法與傳統習慣之間的矛盾 與衝突,本文研究採用下列種方法:
文獻回顧
問題意識
研究動機與目的
田 野 調 查
文 獻 蒐 集 訪 談
資 料 分 析
結論
一、文獻分析法:
在進行本計畫前、中、後程,利用相關理論如後殖民主義原住民族的發展 與困境,國家化後對傳統原住民族習慣的探討,並提出國際原住民族權利的歷 史演變與發展作以論述本研究問題。此外對官方文書報告、期刊論文、報章書 籍等既有文獻,蒐集相關資料,俾以分析、綜整並建構與本研究相關的民族誌 以及相關「排灣族傳統習慣」之資料。
二、田野調查法:
設計面訪詢答之問題設計進行訪談(如附錄一),訪談內容以排灣族部落歷 史、土地制度、繼承制度,以及親屬組織與部落社會關係,並可詢問伴隨而生 的新問題,藉補充問卷難以取得的場域情境以及受訪者的自發性反應。
三、訪談對象:
訪談人主要部落頭目、耆老、鄉公所(地方機關)人士及部落社成員等為。
本文對訪談對象區分為三個區塊。A:一般選舉制度的民意代表。B:現行國家 行政人員。C:傳統部落權威代表。本文將訪談者分為三類是依其背景對於訪談 議題是否有不同的立場與觀點,作為後面章節分析時對應研究意識,以及文獻 探討與田野調查紀錄進行對話。
(表 1-1:受訪名單)
訪談者代號 背景 傳統階層 性別 年齡
A1 卸任村長 平民 男 71
A2 卸任村長 平民 男 54
A3 現任村長 平民 男 44
B1 公務員 平民 男 35
B2 公務員 卑南族 男 51
B3 教職 平民 男 38
C1 工 頭目 男 55
C2 工 頭目 男 76
C3 校工 頭目 女 58
C4 警 頭目 男 41
四、收集資料:
資料來源利用圖書館、部落文獻收集、鄉誌及訪談內容等途徑。其資料範 疇包含官方及地方資料:收集縣內各機關有關興新興部落資料,包括台東縣政 府地方誌、金峰鄉誌,及有關傳統文化資料以及地方資料係屬社區組織或機構 所進行之活動成果。
第四節 研究限制與章節架構
壹、研究限制
雖然本文研究試圖以多元文化及法律人類學視野,來呈現排灣族傳統習慣 的變遷與適應,但是自身為排灣族人仍有研究上的限制,而這些限制將是提供 本文研究不斷反省,不斷思辨的動力來源。不可否認的,語言是本文研究最大 的研究限制。人類學的田野工作,首先是能使用當地的語言與當地的人進行溝 通,雖然自幼在排灣族部落長大,但是對於語言的使用把握性仍不高,使得面 對田野報導人,大多楚於「鴨子聽雷」的窘境。尤其報導人在對傳統習慣描述 常用排灣族語,這限制了筆者對排灣語意的理解,使得報導人使用不佳的國語 來轉述給我,描述的精確度可降低不少。
另一方面,本文研究缺乏法律背景的知識累積、田野調查時點可能忽略實 務法律面現象的問題;也可能對於一些不重要的現象過於描述,無法突顯傳統 習慣作為法之性質,這是本文研究要非常謹慎注意的。唯有靠著與所上的教授 討論、進行田野工作中的繼續收集與閱讀相關文獻,才能清楚的將理論與田野 資料加以比對進行探討與分析。
此外,自身是排灣族人對於研究本族議題時,必須跳脫主觀意識「保持距 離」地進行觀察與分析。因此,在論文寫作的過程中,做重要的是不斷反身性 的思考自己的行動以及所處的位置,才能解放自己的研究限制,貢獻出論文應 有價值性。
貳、章節架構
本文研究對象歷史文獻上具有豐厚的資料,大多涉及社會制度、風俗祭儀 及物質文化等,而關於社會變遷現象、土地制度、親屬組織與傳統習慣之文獻 資料,是以泛原住民族或單一社族群為試論對象。本文研究以金峰鄉撒布優部 落為研究對象,主要試以還原或深究排灣族一個社群中,傳統習慣如何在土地、
親屬組織間規範秩序或調整衝突的作用。並訪談國家化後的撒布優排灣族人,
生活在國家法律體系中面臨部落傳統習慣的變遷與適應,是消極的接受國家法 制化抑或是積極調整內化為創新的規範。以下為本論文之章節架構與內容:
第一章導論,旨在透過文獻回顧及相關理論,闡述本文研究之動機與目 的並形成的問題意識。研究動機與目的試以回顧台灣原住民族被殖民歷史與納
入國體制後的社會文化現象,進而思索傳統習慣的變遷與適應之主要問題來源 與根本是什麼。研究問題意識本文以傳統習慣制度釐清與演變為主軸,提出傳 統習慣與土地、親屬組織交支出的議題。最後為研究之方法、流程與限制,以 及全文章節架構等。
第二章則概述撒布優部落(新興村)內生活態樣及變遷風貌即田野地調查 之資料,其內容收集部落有關傳統繼承制度、土地利用知識、親屬組織三則田 野資料,本文研究除描述三則傳統上之內容外,更透過田野生活觀察其部落現 代生活中,試論傳統繼承慣習、土地利用知識、親屬組織在部落的變遷及適應 後之現象。
第三章著重在傳統習慣與土地之交互關係,及國家化後撒布優排灣族人面 臨不同的土地制度,如何在變遷與適應過程中將傳統習慣精神注入在現行法範 圍內,或是已完全融入與習慣國家法,接受了現今的土地觀念與制度。此章節 本文研究特別分析排灣族對自然環境共容共存之傳統習慣,在現行土地商品 化、資本化及國家土地制度化之下,排灣族人是如何抉擇、利用,亦或是被迫 接受或極欲向國家政府表達其訴求。本章節特別是針對《原住民族基本法》及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是如詮釋排灣族人土地的權利。
第四章以前章之脈絡繼以探討,傳統習慣、土地、親屬組織三著交集的傳 統繼承制度,其繼承制度與國家法之衝突牽動著排灣族親屬組織中權利義務關 係與和諧發展。本文研究對排灣族繼承著度與現行民法繼承篇進行對話,以權 利觀、物觀及文化觀點,試以分析比較其繼承制度背後文化上的差異性質。並 試圖論述一個國家概念下,雙軌或多軌的法律體系,對國家社會是製造分裂與 衝突,亦是調和或合作彌補過去歷史的錯誤。
第五章為結論繼前四章的研究分析探討後,以法律人類學的觀點論述排灣 族傳統習慣具有法性質的輪廓,並與現行國家法進行初步的分析比較,本文研 究發現傳統習慣並非靜止不動的法律規範,是因它源於部落社會文化對排灣族 人具有相當的約束力,並隨著世代變遷中調和出適性適宜地方法律知識。此外,
本文研究提出四項建議希冀能供為參考,一、原住民族土地權屬的修正方向;
二、順應國際原住民族權利公約及宣言;三、多元法律體系的建構;四、原住 民族傳統習慣的立法等四項建議,並期盼作為台灣原住民族未來的展望。
第二章 部落與社會文化
第一節 承先與啟後
壹、撒布優部落地理位置與遷徙歷史
撒布優位於北太麻里溪中、下游南岸,未遷移至撒布優(sapulju)前其名為 近黃(tjudaas)。近黃部落源位於金崙溪上游北岸,日治時期日本政府曾在近黃 設立警察官吏住所及番童教育所,民國 40 年代(約 1950 年)居民遷村後,其 村落被收為國有編為大五事業區第19 林班地,今位於金峰鄉歷坵村內13。
(圖2-1 撒佈憂遷徙前部落位置圖)
13參《台東縣金鋒鄉誌》,2006:頁 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