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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

第二節 研究建議與未來展望

透過對排灣傳統習慣的研究並連結土地與親屬組織三者的關係,本文研究 提出個人的建議與見解以下分四點供為參考。

壹、原住民族土地權屬的修正方向

原住民保留地開法管理辦法是依據《山坡地保育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之,

指為保障原住民生計,推行原住民行政所保留之原有山地保留地及經濟規定劃 編,增編供原住民使用之保留地。其辦法開宗明義為保障原住民族生計、推行 原住民族行政而設置,但《原住民保留地管理辦法》設置發展至今,原住民生 活環境並無太的改善,而此辦法的土地管理機制導致傳統土地利用性質僵化,

並每每與其他國家法令發生的衝突。現行管理原住民保留地辦法,不僅其是低 位階的法律且管理辦法有些許的漏洞無法滿足與保障原住民土地的權利。原住 民在保留地從事其生活活動常因現行國家法律而無知的觸法,有關使用自然資 源或生計需求,原住民觸法的報導屢見不鮮,是因管理辦法精神未能理解部落 的社會文化需求。本研究認為原住民族保留地受限國家法唯一能解套之方法,

應儘速審查通過《原住民族基本法》之「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草案」,將原住 民族土地權在法律的位階提昇,並能與國家法實質平等的對話。

貳、順應國際原住民族權利公約及宣言

國際原住民族的權利發展與演變已成為進行式的大規模多邊對話,而此項 對話同時包括了國家非政府組織,以及具有獨立的學者專家集結成一股勢力潮 流,並獲得學界中的道德學與社會學,及司法觀點的支持與認同。本文研究提 出三項有國際上原住民族權利公約及宣言,即1966 年「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 際公約」、1989 年「國際勞工組織第 169 號公約」、及 2007 年「聯合國原住民族 權利宣言」,三項公約及宣言內容當中呼籲各國政府應重視境內的原住民族及少 數民族,同時履行公約及宣言內容不僅是作為一現代民主自由國家之指標,更 是重視人權價值的表現,台灣為一個多元民主自由的社會且以簽署公民權利與 政治權利國際兩公約,但台灣政府對於實質內容的執行上遠不如預期,本文研 究呼籲國家應順國際原住民族權利公約及宣言于能獲得國際共同價值的認同。

參、多元法律體系的建構

許多國家法顯現了主流族群對少數、弱勢族群的壓迫,在這樣的情境下主

流法律思想是披著中立、客觀的外衣存於法律條文之中,單一僵固的國家法事 實上是反應統治集團意識形態與優勢群體文化的表現。多元法律體系即指兩個 以上法律系統並存於同一社會場域之中。多元法的精神聚焦在現代化社會中如 族群、政治、經濟、文化等議題,居於主導的優勢民族所使用法律體系與弱勢 族群傳統習慣之間,兩種規範彼此的對話與互動參與情形。因此,原住民族傳 統習慣以法律多元的精神是也來說,不僅支持傳統習慣存於部落社會的確認 性,更說明了傳統習慣就像源生的文化系統一樣,隨著時間與空間的轉變而有 在地人觀的調整並作為在地生活文化的立範者。

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的立法

原住民族傳統習慣長久以來被排除在國家法律體系之外,國家法忽略了傳 統習慣在一地區的作用與效力,同時又能補足國家法的局限性。原住民族傳統 習慣的立法不僅能提供原住民族適切的規範價值又能調和國家法的不足性,更 重要能延續原住民族文化的保存與發展。目前台灣原住民族對於其權利的推 動,是以政治談判與立法確認來進行,本研究認為原住民族權利的立法是一途 徑來解決現今的困境,而傳統習慣更是立法的重點,因為傳統習慣的合法化給 於原住民族實踐文化的保障,這有助於文化上的認同與延續。部落社會有傳統 習慣作為遵行的規範價值,彼此的權利義務約束在傳統習慣的精神,在國家境 內打造出獨樹一格的自主的區域。此外,本研究認為傳統習慣的立法有助於推 動原住民族自治的願景,過去推動自治的概念都是由上而下,部落社會對於自 治的概念能了解多少其價值又是為何?所以基於立法保障使得傳統習慣能恢復 在部落社會的作用,借由傳統習慣的復振與實踐凝聚部落的共識,未來部落發 展的方向與追求得價值為何,傳統習慣也會隨著時代及在地的人觀調適出符合 部落社會利益的方向,當然前提是傳統習慣必須立法合法化。承接上述本文研 究並不否定有上而下的自治推動,畢盡透過國家機制來推動自治的實施有其效 率與效能,且代表是能獲得主流社會的認同,只是在推行自治前原住民族長久 被壓抑的道德價值、部落規範以漸漸式微,取而代之的是現行法律概念而這樣 概念與傳統習慣上不僅是脫勾且常發生衝突。本文研究再次強調傳統習慣的立 法,確認傳統習慣在部落社會的合法性,它不僅有助於養成部落自主與自治的 概念,同時對文化傳承與維護族群集體權利的途徑。

人類近幾個世紀的發展上原住民族在國家化、全球化的過程中,其政治、

經濟、社會文化受到不對等的對待,是以喚起關心原住民族權益的團體組織,

不斷在國際上呼籲或更實際的參與原住民族運動,其所揭示的理念是在於原住

民族遭逢殖民主義的迫害,在脫離殘暴殖民的枷鎖後仍處在後殖民的深淵當 中,唯有正視、承認原住民族權利,才是在這場歷史當中加害者與受害者和解 的方式。

附錄一:「傳統習慣的適應與變遷:以撒布優土地、

親屬組織文化實踐為例」訪談問卷

z 告知訪談動機:

1) 本研究為臺東大學南島文化研究生蕭德昌為撰寫論文之需,目的是要希望透過 訪問,瞭解到排灣族人傳統習慣與自身的意見,探討現今國家法令有什麼需要 改進的地方,讓國家可以更尊重排灣族的的文化習慣和想法。受訪者的協助,

對本研究會有很大的幫助。

2) 本訪談內容,除了作為此一論文報告撰寫之用外,不會做為其他用途。

3) 本研究很感謝受訪者願意接受訪問,並完全尊重受訪者的感受,受訪者有權利 拒絕回答任何不想回答的問題,或是在訪問中途停止訪問。

一、紀錄訪談時間/地點 二、紀錄受訪者基本資料

姓名: 性別: 學歷:

職業: 居住地:

三、訪談內容

(一)土地觀與土地制度

1.當初北里部落是如何分配給遷入新興部落村民?新興部落如何形成?

2.你認為土地是一種財產嗎?它可以任意的買賣嗎?

3.部落土地使用性質有哪些?

4.傳統土地糾紛類型及處理方式?

5.傳統土地資源使用與態度是否依然存在?還是改變了?何時轉變 6.過去傳統有沒有共有土地?共有的意義是什麼?

7.過去有沒有買賣土地、交換土地的制度?要與傳統比較、對象 8.你對現行土地私有化、土地登記制,你的看法?

9.有聽過土地賣給外族遭到家族或親屬訓斥的例子嗎?訓斥的內容是什麼?

10.據你所知部落人口外流跟土地觀念改便有沒有關係?

11.關於傳統土地利用習慣的轉變與限制?

12.現行保留地政策原住民欲利用有什麼樣的困擾?

13.山坡地保育條例對部落使用土地的影響?

14.林務局對部落使用土地的影響?

15.現今部落最常發生土地問題?

16.現今部落如何使用土地 ?

13.本部落有頭目(mamazangilan)嗎?頭目如何產生?

14.傳統上他對部落有什麼權力義務?

15.頭目(mamazangilan)在部落的意義是什麼?

16.現今頭目在部落中的意義價值?

附錄二:台東縣金峰鄉新興社區居民生活公約

第一條:為增進居民生活品質,打造乾淨、健康、和諧的居住環境,發揮守望 相助美德,進而培養關懷和參與村務之興趣為目的,特定本公約,以資共同遵 守。

第二條:區內縱向道路三條及橫向巷道自李光榮宅起至外環道止、基督教會起 至外環道止、左玉山宅起至黃成美宅止,禁止路邊停車,違規經糾察小組舉發 者,得處新台幣壹百元整。

第三條:區內卡啦OK 業者或以養雞、養鴨、養猪為家庭副業者,應現做好防污 染措施,否則請報管區警員會同地方幹部強行取締,並得處新台幣貳百元整。(規 定卡啦OK 營業時間限於上午八時至下午十八時,夜十九時起至二十一時三十分 止,其他時間禁止營業,音量不得擾亂安寧,且村內遇忌中期間應自動歇業。)

第四條:為維護區內環境清潔,住家廢棄物品務必裝妥垃圾袋(桶)內,飼養 家犬嚴禁放生,違者經地方幹部舉發得處新台幣壹千元整,其家犬視同無主野 狗處理,不得異議。

第五條:區內凡以私人名義製發請柬設宴僅限於結婚、落成、死亡、壽晨等事 項,其他事項不得濫發,違者全體居民共同抵制,但壽辰事項一生僅能辦理一 次,且年齡需滿六十歲以上。

第六條:區內未滿成年居民家長應多加關心,培養熱鄉愛土情懷,鼓勵向上建 立守法、正確的人生觀,對於不法行為勇於檢舉,否則一經查出必公告家長姓 名以示警惕。

第七條:區內發生事故時,大家要同心協力相互照應,發揮守望相助精神,啟 發大家都是一家人的使命感,對於區內事事漠不關心之居民,應予譴責或視同 無故缺席論處。

第八條:區內發動民工或居民集會時,無故缺席經值星鄰長點名未到者,得處 新台幣壹千元整,如該戶終年在外家無人留守,經鄰長證實者由鄰長俟其本人 返家時,酌收其必要費用。

第九條:住家環境經常髒亂影響村容者處新台幣貳百元整。依環境責任區域分 配規定,鄰內實施打掃無故缺習者處新台幣壹百元整。

第九條:住家環境經常髒亂影響村容者處新台幣貳百元整。依環境責任區域分 配規定,鄰內實施打掃無故缺習者處新台幣壹百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