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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導論

第二節 文獻分析與探討

本研究文獻探討分為三個部分,第一部份是傳統習慣與文化之關係探討,傳 統習慣在文化中扮演著什麼重要的角色,以及國家主權發展過程中原住民族傳 統習慣是如何被看待與理解,最後是在多元文化概念下傳統習慣如何作為部落 社會文化的依據、準則呈現傳承的重要性與延續性。第二部份探討傳統習慣在 地景上的作為與實踐,說明原住民族生態智慧、生態倫理就潛藏在生活習慣當 中,傳統土地制度不僅是調和部落社會與土地二者人與物的關係,更是發展文 化特徵的要素,而國家法令與政策的取代固有傳統土地制度,導致原住民族土 地利用的變調。第三部份是現行法令與排灣族傳統繼承制度二者權利觀的差異

,使得親屬組織原以土地財產發展出「原家與分家」、「長嗣與餘嗣」的倫理階 序的觀念起了變化。傳統習慣的適應與變遷也涉及了部落社會的關係,部落關 係內部的調和有賴於傳統習慣的機制,部落社會存有國家法與傳統習慣兩種規 範,確實會讓部落社會存有誤觸法律的困境。

壹、原住民族文化與傳統習慣

原住民族傳統習慣是指長期的生產和生活實踐自然形成的,或由於在重複 和練習而鞏固下來的某些行為方式和生活準則。研究特定族群傳統習慣需瞭解 在社會、文化層面的關聯與互動,這樣才能對特定族群傳統習慣正確的加以理 解,瞭解該族群實際運作情況(張殿軍 2008:31)。要理解和準確把握族群特 定習慣,需深入瞭解所存在的整個文化背景,必須對他的信仰、習俗、思維方 式、宗教、社會結構等等廣泛的體察,將其放置在族群社會生活的實踐中。原 住民族傳統習慣的發展與文化背景是密切相關的,沒有普適性的法律文化和法 律制度,是只有具體的、合適特定文化背景的,所以傳統習慣被視作為族群文 化重要的組成成份(同前引)。本研究認為文化是人類一切活動的總和,而文化 的建構與發展過程中,傳統習慣撐起生活文化的運作。此外,延續文化特徵必 須有賴於傳統習慣持續性的運作,而台灣原住民族隨著外來殖民政權的進入,

影響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自主性與合法性。傳統習慣與原住民族部落社會文化 有著密不可分之關係,以下本文研究分三點來作延續討論:

一、傳統習慣與文化

田成友認為,傳統習慣是人們在生活中根據事實與經驗,並有某種社會權 威組織確立具有一定強制性的人們共信共行的規範,傳統習慣可歸納為;部落 社會的深根、規範生活內容、賦彈性的程序、區域性的規範、運作內部的控制

性、維持社會的穩定性(轉引自羅家云,2007:38)。原住民族傳統習慣有調整

內容、形式以及實踐方式有差別,固其文化特徵也有所不同。

文化特徵與特質是由傳統習慣具體實踐而成,上述學者揭示了傳統習慣在 社會文化的作用,都強調傳統習慣是文化運作與發展的基體,若捨去了傳統習 慣相對也捨去了文化的特徵。特定文化呈現的特質即反射在社會生活上,而維 持與運作文化活動,其依據及規範必須仰賴傳統習慣的支撐。本文認為文化是 一個有機體,這有機體的組成包含了語言、藝術、宗教、土地制度及親屬組織 等,而如何協調與整合各個組成元素,傳統習慣它扮演著中樞控制的功能。

二、國家主權下的傳統習慣

1648 年威斯特伐利亞合約(Treaty of Westphalia) 開啟了國家獨立主權時 代,歐洲學者將自然法的觀念,從人類普世的道德轉換成是由個人以及國家自 然權利組成的一種分歧社會制度,因此國家也開始被論述為擁有自然權利的主 體,而此國家概念下之法律適用對象是指符合民族國家的特徵,當時許多原住 民族並不符合此特徵,捨棄了將原住民族視為政治實體而擁有權利的考量

(S.James Anaya 蔡志偉譯,2008:6-21)。台灣原住民族納入中華民國政府後,

主要以繼受西方法律觀點及主流社會價值建構出的法律體系,進而取代傳統習 慣並移植到原住民族部落社會,2005 年雖已通過《原住民族基本法》作為保障 原住民族的權利依據,但原住民族的傳統習慣仍不斷與國家法發生衝突,是因 傳統習慣與國家法為不同形式的規範制度,其法治觀點並不符合當地的認同價 值與精神信仰,誠如英國社會人類學家雷蒙德.佛斯說道:「法律被人遵守並不是 因為它是法律,而是因為人們認為這是規則,應當被遵守」(轉引自周相卿,

2009:77)。本文認為這裡的規則即指傳統習慣被視作一特定區域的法律規範,

是因它取得地區的認同感並符合當地社會正義與共同利益。

面臨著國家主權與意志的原住民族傳統習慣,在國家法律體系仍被視為地 方落後的知識,國家為展示其領域內之主權與管理之便,導致原住民族傳統習 慣漸漸在部落社會失去了主導的地位(蔡志偉,2009:3-5)。古羅馬著名法學家 烏比爾安(Wubueran)認為:「在無成文法可循的情況下,那些長久的習慣常常 被當作法和法律來遵守,因為羅馬法也是由城邦習慣法、市民法發展而出的萬 民法」(轉引自高軍,2007:39)。前所揭示,傳統習慣在國家主權概念不斷擴 張下,必須有一個適用國家境內的一套法律,所以傳統習慣被視作為國家統治、

發展的絆腳石。中華民國政府是由外省、福佬、客家、原住民族所組成的國家,

然而,原住民族傳統習慣在國家法律體制內長期被壓抑,但仍卻以種種形式存 於部落社會當中,如部落的狩獵採集及祭典儀式等習慣。若以法概念來理解傳

統習慣,其背後隱藏著一種權力支配關係,並藉以穩定部落社會的發展,傳統 習慣被視作為部落社會秩序基礎,但卻在國家權力的擴張下壓抑與變形(肖成 吳小兵,2008:88)。所以台灣原住民傳統習慣的發展演變,勢必與國家主權產 生競爭之線性變化,更精確來說傳統習慣的適應與變遷與國家化、現代化有直 接關聯。國家以現代化之名排擠與壓縮原住民族傳統習慣存在的空間,並以國 家法重塑部落社會秩序,企圖把原游離於國家外的原住民族眾拉入國家中,並 以種種手段加大意識形態控制建構出「想像的共同體」(同前引:89)。本研究 認為國家為了達到全面穩定的宰制,必須製造對原住民族的仰賴情結,而這個 仰賴情節最主要表現在經濟、技術與文化的仰賴,使的原住民族部落社會成為 經濟與文化的附庸,在與傳統習慣脫解後演變成一個國家中心的邊陲羽翼。

綜觀台灣的法律體系建設歷程,即國家從未停止過以法律移植與法律繼受 為主的建構途徑,如此產生了一個爭議即是相異的文化知識與法律價值讓原住 民族被迫於接受與適應(蔡志偉,2009:2-3)。國家主權的意志並非僅僅設置行 政官僚制度,而是國家企圖在部落社會建構有效的權力機關,利於掌控原有的 部落公共事務。國家社會的一體化本是為了達到境內有效的管理與秩序的控 管,原住民族經歷現代國家化後所衍生政治、經濟、文化等問題,事實證明這 是為了便於從原住民族社會獲取土地資源及有效控管的霸權,其架構出的法制 體系設限了原住民族權利的伸張(同前引)。本文認為國家主權的擴張對原住民 族而言並沒有帶來想像中的願景,而其單一化的國家法反而破壞原住民族社會 原有互惠、穩定秩序的傳統習慣。

綜合上述,原住民族傳統習慣的困境,是因國家法企圖以獨大的手段,主 宰國家境內的法律體系,國家更以挾帶著文化、社會、政治、經濟四個現代化 的特質,並藉以國家法施行所謂現代化的全面宰制。本研究認為長期以來國家 法與傳統習慣的衝突所產生的對立與紛擾,是因國家法過度把持與控制整個法 律體系,而忽略二者間有其協調與互補的途徑,以滿足國家境內不同族群生活 文化實踐的便利性。

三、多元文化與傳統習慣

美國人類學家赫斯科維茨提出文化相對論(Cultural Relativism),其觀點認 為每一種文化都有獨創性和充分的價值,每個文化都有自己的價值標準,一切 文化的價值都是相對的,對各群體所起的作用是相等的,因此文化談不上進步

與落後7。據此觀點可更確立傳統習慣與原住民文化的密切關係,它可表現在對 生活事務的價值標準或道德行為的判斷等,它更關係到部落社會中從個體到集 體的權利義務、對等關係。現代的國家法是以個體為核心的現代化產物,現代 法崇尚個人利益的正當化強調個人權利,而這樣的法有時並不能滿足文化集體 權的概念。傳統習慣在文化相對論的理解下,它是一個文化獨特規範制度,同 時也是個人及社會對當地社會環境及歷史背景的適應,更是一種社會集體的選 擇,一旦被個人或群體內化後即是代表對一文化的認同,透過文化相對論可理 解傳統習慣對部落社會的功能與價值。

當代對於原住民司法權作者 James Tully,他探索古憲法中所具有的精神-

「相互承認」、「文化延續」、「同意」揭示了現代憲政的盲點(轉引自高德義,

2008:10)。本文認為台灣現行的國家法律制度與精神,不僅繼受西方法律觀念

2008:10)。本文認為台灣現行的國家法律制度與精神,不僅繼受西方法律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