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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辦報到委託書 學生 ,學號: 。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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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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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 107 學年度師資公費生甄選申請表

准考證號碼 (考生免填)

請黏貼最近三個月內所 照二吋正面脫帽光面半

身相片於此處

姓名 性別 □男 □女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學號

聯絡電話 住家:

手機:

聯絡住址 □□□

電子信箱

(請務必填寫可收到之電子信箱,以利寄送成績通知單)

甄選資格及檢 核

□正在修習本校中等教育學程「國中藝術與人文領域-表演藝術專 長」之師資生。

□本校戲劇學系所或舞蹈學系所之在學生。

□能於 107 學年畢業,108 學年完成實習並通過教師檢定考試取得 教師證,並於 109 學年度(9 月)接受公費分發。

□106 學年度第 1 學期教育學程成績平均分數達 80 分以上。

資料繳交及檢 核

□甄選申請表。(本表)

□個人學習歷程檔案。(一式五份)

□含排名之歷年成績單正本。

□教育學程 106 學年度第 1 學期成績單正本(由師培中心印製)。

□其他資料: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已詳閱申請內容並依相關規定申請,繳交之表件及資料並無偽造、變造、假 借、冒用等情事。如有不實,願取消申請及錄取資格,若有涉及違法之情事者,將 負法律責任。

簽名: 日期: 年 月 日

請黏貼身份證 正面 影本 請黏貼身份證 反面 影本

審查結果 □通過 □不通過 審查人員:

日期: 年 月 日

附錄一

(2)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 107 學年度師資公費生甄選 學習歷程檔案撰寫格式

學習歷程檔案格式以 A4 直式為限,總篇幅含證明文件以 20 頁為限,內 容可含括:

1. 自傳(個人基本資料、家庭背景、學習歷程與重要成長經驗等)

2. 學習規劃(教育專業課程、專門課程修課計畫及達成公費生要求之規 劃)

3. 相關教學能力檢定證明 4. 課輔活動證明

5. 其他優秀表現(近 5 年志願服務和專長才能表現,並請提供證明文件)

◎備註:上述內容僅供參考,若無則免,請裝訂成冊。

代辦報到委託書

學生 ,學號: 。考取 107 學年度師資培育公費 生,因 之故未能親 自辦理報到手續,特委託 代為辦理報到,本人絕無異議,

若有偽造情事,願接受相關法規之處分。

此致

1

附錄二

附錄三

(3)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師資培育中心

委託人簽章:

身分證字號:

聯絡電話:

受託人簽章:

身分證字號:

與委託人關係: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註:請檢附委託人與受託人雙方身份證件正本。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招生考試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民國99 年 12 月 10 日經本校 100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第 2 次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2 年 12 月 9 日經本校 103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第 3 次會議修正通過 一、 為維護招生考試試場秩序及考試公平,特訂定「招生考試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 考生應按規定之考試開始時間入場,每節考試開始二十分鐘後,遲到考生不得入場;已 入場應試者,於每節考試開始四十分鐘後,始得繳卷出場。違者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各學系 ( 所 ) 專業術科測驗如另有規定,應從其規定辦理。

三、 考生須攜帶准考證及身分證入場應試,並將准考證置於考桌左上角,以便查驗;未帶准 考證及身分證入場,如經監試人員核對證明文件確係考生本人無誤者,先准予應試,至 當節考試結束鈴(鐘)聲響畢前,准考證仍未送達,或未依規定向各考區試務辦公室辦理 補發者,則扣減各該科成績三分,至零分為限。申請補發准考證,不予扣分但以一次為 限。

四、 考生應按編定座號入座,在開始作答前,應先檢查試卷、准考證、座位三者之准考證號 碼是否相同,試卷、試題之考試科目是否與應考科目相同,如有不同,應即舉手請監試 人員處理,凡經作答,且於每節考試開始後二十分鐘以內,始發現在同一試場坐錯座位 或錯用試卷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如於每節考試開始二十分鐘後始發現者,扣減其 該科成績二十分,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五、 除另有規定外,各科試卷限用黑色或藍色墨水筆書寫,違者扣減該科成績二分,至零分 為限。

六、 考生除前條規定之文具外,不得攜帶任何有通訊、記憶等功能或其他有礙試場安寧、考 試公平之各類器材入場;計時鬧鈴、聲響功能須關閉;有關個人之醫療器材如助聽器等,

須事先報備並經檢查,方可使用。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二分,並得視其使用情節加重扣 分或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七、 考生在考試進行中,發現試題印刷不清時,得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但不得要求解釋題 意;如試卷不慎掉落,應舉手通知監試人員後在行檢拾。

2

附錄四

(4)

八、 考生應在試卷上規定作答之範圍內書寫答案,並保持試卷之清潔與完整,不得撕去或篡 改試卷上之座位號碼、拆閱試卷彌封,亦不得污損卷面條碼或將試卷污損、破壞,或在 試卷內外書寫與試題解答無關之任何文字或符號。違者扣減該科成績五分,並得視其情 節加重扣分或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九、 考生在考試進行中,不得交談、偷看、抄襲、傳遞、夾帶、交換試卷;亦不得以暗號示 人答案、便利他人窺視答案。違者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十、 考生不得在試場內吸煙,或擾亂試場秩序影響他人作答,違者初次予以勸告,不聽勸告 者,即請其出場,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拒不出場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十一、 考生於每節考試時間終了鈴(鐘)聲響畢後,應即停止作答,靜候監試人員收取試卷;

如仍繼續作答,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經警告後仍繼續作答者,再加扣其該科成績五 分;情節重大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十二、 考生不得將試題、試卷攜出場外,亦不得將試題或答案書寫於准考證或其他物品上攜 出場外,違者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十三、 考生交卷出場後,不得在試場附近逗留、喧譁、宣讀答案或以其他方法指示場內考生 作答,經勸止不聽者,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十四、 考生不得請人頂替或偽造、變造證件應試,違者取消其考試資格;其有關人員送請有 關機關處理。

十五、 考生不得有威脅其他考生幫助其舞弊,或威脅監試人員之言行,違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十六、 考生之試卷或答案卡若有遺失,應於接到補考通知後,即行到場補考,拒絕者該科不 予計分。

十七、 本辦法所列扣減違規考生成績之規定,均以扣減各該科之成績分別至零分為限。

十八、 參加本校入學考試之考生,考試時若有舞弊情事,經檢舉並查證屬實者,將送原就讀 學校為必要之議處。

十九、

考生如有本辦法未列之其他舞弊或不當意圖之行為者,得由監試或試務人員予以登記 提送招生委員會,依其情節輕重予以適當處理。

二十、

本辦法經本校招生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3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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