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 移工防疫相關措施 自 3 月 17 日 16 時尚未登機入境之移工,提供相關協助及加強管理措施內容
減少人員 跨境流動 及暫緩引 進移工
1. 鼓勵雇主期滿續聘或國 內承接
2. 彈性延長移工在臺工作 年限
3. 延長雇主引進許可效期 4. 鼓勵移工暫不返國休假
鼓勵雇主期滿續聘或國內承接:循現有機制辦理 彈性延長移工在臺工作年限:
1. 移工工作年限屆滿上限者(家庭看護工達 14 年、其他類別達 12 年),雇主得向勞動部申請延長 3 個月。(例如家庭看護工 109 年 4 月 15 日屆滿 14 年,雇主得申請延長 3 個月至 109 年 7 月 15 日)
2. 上開延長聘僱許可 3 個月期間,將視疫情狀況適時調整。
延長雇主引進許可效期:雇主未引進配額,得於防疫期間結束後 3 個月內申請引進。
鼓勵移工暫不返國休假:
1. 協商暫不返國:雇主應與移工協商延後返國。但協商不成立,應同意移工返國。
2. 損失補償:移工必要費用之損失,得向勞動部申請補償,由雇主聘僱移工所繳納之就業安定費支付。
3. 返國休假者暫時禁止入臺:移工返國內政部移民署將不予核發重入國許可。俟疫情結束,請雇主向勞動部申請移工再入國手續。
督促雇主 落實防疫 管理
1. 線上辦理入境講習 2. 全面強制接機
3. 落實雇主辦理居家檢疫 責任
1. 接機服務:
(1) 接機服務取消集中(講習室)辦理入境講習,改辦理線上入境講習,並於入境時發送 6 片口罩。
(2) 全面改為強制接機(移工一律必須從桃園國際機場或高雄小港機場入境),登錄接機服務時,應提供「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 畫書」,以利機場服務站同仁協助移工辦理居家檢疫線上登錄。
2. 居家檢疫:應依規定辦理居家檢疫 14 天,且應由雇主安排檢疫處所(得委任仲介公司辦理),不得外出。
3. 雇主申請移工應附居家檢疫計畫書:自勞動部公告日起,雇主申請許可尚未核准之案件,應提報「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 計畫書應明確規劃當移工依規定必須居家檢疫時時,雇主辦理接機方式及居家檢疫處所,未檢附者,本部將通知雇主補正,屆期 未補正者,將不予核發許可。
4. 雇主申請移工簽證:前經勞動部許可,未檢附「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之案件,移工向我駐外館處申請入國簽證時,應 由雇主向勞動部補行提報「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
5. 移工入境後:移工如至雇主處如有身體不適症狀,請雇主及仲介協助安排就醫。
執行依據: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 7 條規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
違法處分:
1、雇主: 雇主未依「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辦理已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54 條第 1 項第 11 款申請聘僱外國人提供不實資料,將依法不予核發或廢止許可,並應處新 臺幣 30 萬以上至 150 萬元以下罰鍰,以及管制雇主 2 年內不得申請。
2、移工:
(1)違反自主管理健康管理規定,應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48 條、第 58 條、第 67 條或第 69 條規定,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2)違反居家檢疫規定,應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 15 條規定處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