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教「愛觀」與佛教「慈悲觀」的比較
──宗教社會關懷的倫理基礎
翟本瑞
南華大學社會學院院長
尤惠貞
南華大學哲學研究所教授
宗教除了規範「神─人」關係外,還透過制度性影響力,支配著信徒的現世倫理態度。
舉凡世俗界的人與人互動關係、神聖界的宗教性儀式行為,都受到宗教理念長期的左右。研 究宗教理念的價值系統,可作為認識社會倫理規準的參考架構。
基督教被界定為「愛」的宗教;在西歐、美國社會中,「愛」不僅是倫理價值中的一種,
它還超越其他價值,成為一切價值的總源。換言之,在人世間所有倫理問題無法順利疏解時,
「愛」就理所當然地成為消融矛盾對立的最終途徑。西方世界視「愛」為神聖不可侵犯的最 終倫理規準,在過去百年間,透過宗教、文學、大眾傳播媒體向世界不同文化傳遞,遂使不 同社會在倫理規範上,產生了相當程度的改變。
大部分社會的倫理價值規準,都有著相當程度的排他性。宗教倫理雖然強調超絕的價值,
但並不必然會與現世俗民道德相對立,甚至對俗民價值加以改造。例如,猶太教是以律法為 主的宗教,強調公義的絕對性,因此對於非我族類的異邦人,採行不同的道德價值而絲亳不 為忤。然而,在世界主要宗教中,基督教的「鄰人愛」與佛教的「大慈大悲」,提昇並改變 了俗民排他的現實態度。雖則如此,這兩大宗教教義的基本出發點,以及其內在邏輯,仍然 有著相當程度的差異。下文將分別論述此兩宗教的基本出發點。
一、基督教「愛觀」的轉變
基督教一向被認為是「愛」的宗教。然而,早期基督教將「愛」視為超越一切價值的看 法,實際上與古代社會的價值系統相違背,是逆轉並篡奪了古代社會的價值系統。即令如此,
被視為絕對性的「愛」,本身也有著相當程度變異,在歷史發展過程中,並不是一個一成不 變的理念。
在《舊約》的傳統中,愛並不是一個重要的理念。人之所以稱義,是建立在嚴格恪遵律 法的基礎之上。猶太傳統沿襲至今,律法(尤其指〈摩西五經〉中的十誡)仍然是至高無上 的倫理規準。然而,在羅馬帝國統一階段,原先的宗教賢達、律法的傳承者,法利賽人轉而 與異邦羅馬統治者結合,反成為壓迫中下階層的幫凶。中下階層的猶太人面對無法變革的現 實狀況,潛意識中也逐漸轉換對宗教彼岸的期待。這種不滿表現在對彌賽亞的期待和預言的 實現。耶穌的宣教和殉難,更將此一宗教期盼推到了極點。耶穌殉難後,使徒的宣教,將此 一宗教轉換成不再僅局限於猶太人社團的普世宗教,終而改變了歐洲的宗教信仰系統。
《新約》神學中,雖然因書寫者的不同,思想傳承有異,各篇章的內在教義並不統一;
然而,撇開小異不論,基本上《新約》神學是以耶穌宣教的事蹟為骨幹,以保羅的思想架構 為主體,再輔以約翰神學的系統。在《舊約》中,律法為主體,「愛」沒有特別的地位,論 及「愛」者主要有兩處:
你要盡心、盡性、盡力,愛(áhabh)耶和華你的神。(申 6:5)
要愛(áhabh)人如己。(利19:18)
一方面這兩處相離甚遠,彼此並不相涉;另方面兩處所言愛,在實質內容和討論層次上 大不相同。對猶太人而言,並沒有自覺意識將兩者關聯在一起。
然而,耶穌宣教時,為了改宗並褫奪猶太教原有的合法性,遂立基於《舊約》經典中來 建立其傳統。「莫想我來要廢掉律法和先知;我來不是要廢掉,乃是要成全。」(太 5:17)
上引耶穌所言說明《新約》不是取代《舊約》的一部新經典,而是神成全《舊約》另訂新約 的恩典。相對於《舊約》的律法,耶穌以愛來開展神的恩典。故而將上述分在《舊約》不同 篇章的段落,結合成新的誡命:
你要盡心、盡性、盡力、盡意,愛主你的上帝;又要愛鄰舍如同自己。(可10:27;參考 太22:37-40;可 12:30-3)
在舊約中,神所要召喚的乃是義人,因此,前引文所言愛鄰人乃是愛選民(行割禮的猶 太人)的同義詞。然而,耶穌宣稱「我來本不是召義人,乃是召罪人」(可 2:17),更清楚 地將愛與稱義嚴格分開。這時,「愛」被提昇到比律法公正原則更高的位置,《新約》的誡 命(登山寶訓)取代了《舊約》的律法(摩西十誡)。
然而,上引〈共觀福音書〉中的「愛」(agapee)觀,愛神、愛人具有同樣地位,顯示 耶穌宣教時,「愛」的觀念仍然沒有固定下來。「愛」在〈共觀福音書〉中名詞只出現兩次,
均不很重要,動詞較普遍,但並不區分愛神、愛鄰舍及自然的愛,可見得在耶穌早期宣教時 並沒清楚界定此一觀念。真正奠定「愛」觀具體用法,並將agapee 用作特殊名辭的是保羅。
保羅在〈羅馬人書〉中指出:
凡事都不可虧欠人,惟有彼此相愛,要常以為虧欠;因為愛人的就完全了律法。像那 不可姦淫,不可殺人,不可偷盜,不可貪婪,或有別的誡命,都包在「愛人如己」這 一句話之內了。愛是不加害與人的,所以愛就完全了律法。(羅 13:8-10)
在保羅看來,「全律法都包在『愛人如己』這一句話之內了。」(加 5:14)除了重述耶 穌視愛完全了律法的觀點外,保羅「信即稱義」的理念,更決定了基督教發展的途程。在安 提阿大會中,保羅讓外邦人依信稱義,嚴斥彼得依形式要件稱義的作法,將猶太教開放給希 臘人,使此一民族宗教轉成普遍性的宗教。由後世《新約》編纂的篇幅比例亦可見出,彼得 雖為宗教領袖,但是教義方向實際上是由保羅教團所決定的。
在保羅看來,「愛」是由上向下澆灌的恩典,只有神具有愛的能力。人作為榮耀上帝的 工具,是沒有愛的能力的。因為神對人的愛(恩典),所以人才具有愛鄰人的能力,這種愛 是衍生的。下對上是沒有愛的,人對神只能有被動領受的愛,這即是「信」。換言之,在創 世之初,神即因愛而揀選一些選民,注定永生;於是,這些得到恩典的選民被動地具有「信」
神,以及彼此相愛的能力。此一邏輯在〈約翰書信〉中可以很清楚地見出:
我們應當彼此相愛;因為愛是從上帝來的;凡有愛心的,都是由上帝而生,並且認識 上帝。沒有愛心的,就不認識上帝;因為上帝就是愛。上帝差他獨生子到世間來,使 我們藉著他得生,上帝愛我們的心,在此就顯明了。不是我們愛上帝,乃是上帝愛我 們,差他的兒子,為我們的罪作了挽回祭,這就是愛了。親愛的弟兄啊!上帝既是這 樣愛我們,我們也當彼此相愛。……我們若彼此相愛,上帝就住在我們裡面,愛他的 心在我們裡面得以完全了……上帝愛我們的心,我們也知道也信。上帝就是愛;住在 愛裡面的,就是住在上帝裡面,上帝也住在他裡面。……我們愛,因為上帝先愛我們……
愛上帝的,也當愛弟兄,這是我們從上帝所受的命令。(約一4:7-21)
至此,《新約》神學的系統大致完成,於是,人必須「信」神和「愛」人,才能證明自 己就是上帝的選民。同時,除非是上帝的選民,經由「愛」的澆灌,否則,人自身是無法具 備「信」神和「愛」人的能力的。於是,基督教成為他律性的宗教,倫理規準中的「愛」,
也成為他律的倫理規準。
二、基督教「愛」觀的倫理學意義
古希臘哲學強調理性乃是德性之本;亞理斯多德在《宜高邁倫理學》中強調按照理性生 活的人是神愛的特殊對象。因為如果諸神如一般週知,干預人類的事件,我們可依理推得他 們必喜悅在人中的最優秀的,與神相近的特質,那就是說在我們的理性範圍之內,也就是說 他們酬謝依理性生存的人。很明顯這尤其是指智者而言。所以智者是神所最愛的。[註 1]除了 理性之外,柏拉圖在《饗宴》中對於愛欲(eros)的強調,視愛欲為永恆朝向一切善良、幸 福及所有欲望的趨勢,是從最低層出發而能通達到最高層理念界的動力來源。於是有別於理 性,愛欲是從情欲出發,成為通達諸多美、善的天梯。而兩種觀點都不可能在《新約》的傳 統中出現,古希臘思想界對理性與情欲的重視,恰與基督徒所強調的重點不同。
在銳曾石(R. Reitzenstein)看來,希臘化公式:信(pistis)、智(aleetheia;gnoosis)、
愛(eroos)、望(elpis)四大價值,到了保羅手中,轉換成其著名的「信、望、愛」公式
[註 2]。其中,希臘人最自豪的真理(知識)以及愛欲(eros),已經完全予以刪除,再用「愛」
來替代「愛欲」的位置。在《新約》通篇中,我們見到早期基督教對靈智論(藉知識及真理 追求達到與神合一)及神秘主義(藉愛欲向上通達與神合而一)的恐懼與排斥。這說明靈智 論及神秘主義在當時仍具有相當大的影響力,對尚方興未艾的新教派而言,的確具有相當大 的威脅,處理不當會危及剛成立的基督教團。
於是,為了與系統井然的希臘哲學和宗教相對抗,並抗拒與羅馬統治者利益相結合的法 利賽人(律法代言人),基督徒必須旗幟鮮明地將「愛」當作最高價值來宣揚,以突顯宗派 的特色。
當然,這並不意味基督教思想家都相當清楚「愛」的邏輯。早期基督徒對「愛」的看法 仍與希臘愛欲(eros)觀念混合,並不嚴格區分。「愛觀」的發展要到馬丁路德改教後才能 完全除去愛欲的影響。部份是因為天主教會並不清楚地將「愛」觀予以澄清,但部份也是因 為《新約》諸篇中對「愛」的用法並不統一,才產生此歧異。舊約的精神(愛鄰舍便可贖罪)
依然存留在使徒後期的觀念中。例如,〈彼得前書 4:8〉言「愛能遮掩許多的罪」,就視愛 能博得神的赦免,與保羅、約翰的傳統大相逕庭。由於羅馬天主教是建立在彼得教團的傳統 之上,不對由上到下的愛,以及由下向上的愛欲加以嚴格區辨,也是可以理解的。
新教改革雖自馬丁路德始,然而,所有新教改革的宗教領袖皆屬奧古斯丁潛修團成員,
而奧古斯丁又特別強調保羅預選說的觀念;因此,保羅神學中對「愛」觀的強調,自然也就 成為新教改革所強調的重點。奧古斯丁喜歡引用保羅之言「因為所賜給我們的聖靈,將上帝 的愛澆灌在我們心裡」(羅 5:5)。對他而言,愛與愛欲的區分在義理上是很清楚的。奧古 斯丁將愛與愛欲分別譯為拉丁文的 Caritas 和 Cupiditas,但他認為「一切的愛都是佔有欲的 愛」,無論是Caritas 和 Cupiditas 都是將我們和所愛的目的物連在一起的企圖。因此,Caritas 和Cupiditas 雖然追求的目標不同,但其為佔有欲的愛,以追求自己的「善」為目的則是一致 的,兩者的區別僅在目的,而不在其類型。[註 3]
如此一來,原先早期基督教對愛(上對下)與愛欲(下向上)的嚴格區分就不復存在了,
都只能是對象的不同。《新約》時代,希臘文中表達現代觀念的「愛」的,除了agapee 和 eros 外,尚有 phileo 及 storogee 兩字,用表達對知識、親情關係的愛。然而,由於基督教致力於 破壞血緣連帶[註 4],以建立普遍倫理,在教義中將 agapee 與其他三個用法嚴格區分,以突 顯「愛」的意義。這種區分,到了奧古斯丁時,伴隨著基督教已經成為主要宗教,不再為人 們所強調。
與教會傳統相對,一種接近今日浪漫的「愛」的新興「愛觀」在十二世紀時於歐洲逐漸 形成。這是從十一世紀到十三世紀於法國西南部出現,並迅速遍及全歐陸吟遊詩人的詩歌中,
一種激情之愛。伴隨著騎士精神對美人的感情寄託,「愛」代表著一種男女間激情(不論是 精神上的或是肉體上的)的追求。[註 5]雖然,這是古代文明及基督教世界所不曾知悉的一種 新價值,但是,它與基督教傳統共用著相同的概念:「愛」。也正因為奧古斯丁泯滅不同的
「愛」間的差異,才使得這兩個領域與原則均不相同的觀念,有可能共用同一概念。如此一 來,「愛」在歐洲思想界中,不但是倫理學討論的題旨,更是人們流露感情的表現。十四世 紀方言文學崛起後,所有西方現代語言中,「愛」都用同一字來表達(Love, Liebe, Amour...)。
如要表達不同類型的愛或是不同層面的愛,只能以其形容詞及屬格的方式加以區分。於是,
對當代歐、美人士而言,「愛」就只有一種,是融合情欲和神聖性的倫理表現。這時,「愛」
代表一種由激情而發、亳不自私地付出、企求精神性靈與肉體合而為一、最終超脫人類自我 局限性的終極價值。而這種能力是得自上帝處的。
這種對「愛」的看法,到了二十世紀,伴隨著好萊塢愛情電影及其他大眾傳播媒體的推 波助瀾,遂使浪漫的「愛情」成為人類生命及男女感情生活中最重要的構成要素。以下引文,
代表著當前歐、美社會對男女之愛的基本看法:
耶魯大學心理學家史坦堡(Sternberg)認為愛可分為三個部分:親密關係、激情和承 諾。其中,「親密關係」是指互相扶持的情感,以及在愛情中表現的溫馨行為,包含 誠實公開的溝通、分享、共處的愉悅與對彼此的重視。「激情」主要指的是性引起的 情緒,以及激發熱烈情感的需求。從時間的長短比較,判斷愛不愛一個人,所需的時 間很短,真正花時間的是實現對感情所做的承諾,而且兩者並不一定牽扯在一起。
[註 6]
三、佛教的「愛觀」與「慈悲觀」
前文指出,感情世界的價值同時能兼具倫理學意義,這是西方基督教的特殊貢獻,此外,
也是語源上的混淆所造成的。時至今日,經由價值的涵化與大眾傳播媒體的渲染,非西方地 區亦能接受視「愛」為重要倫理規準及感情基礎的看法。保羅在〈哥林多前書〉中對愛的經 典說明,被視為「愛的真諦」,成為各種不同文化都能接受的價值:
愛是恆久忍耐,又有恩慈;愛是不嫉妒愛是不自誇,不張狂,不作害羞的事,不求自 己的益處,不輕易發怒,不計算人的惡;不喜歡不義,只喜歡真理;凡事包容,凡事 相信,凡事盼望,凡事忍耐,愛是永不止息。(哥前13:4-8)
對照於此種「愛的真諦」,在佛教諸經論之中似乎也有相類似的教義,但卻不能單純以
「愛」名之,因為佛教對於「愛」有很不一樣的詮釋。佛教經典中有關「愛」的文獻,主要
是出現於原始佛典與大乘經典,漢譯佛典中與「愛」相關的詞語,如梵語的trsna、巴利語 tanha 指對事物的渴愛;梵語kama 指男女性愛;梵語 sneha 指父母對子女之愛;梵語 preman 則指 對一種崇高理想的愛,如對佛法與師長的愛,以及對一切眾生的關愛。這些有關「愛」的諸 多詞彙,根據佛教義理大體上可區分為兩義,即有染污義與無染污義。
原始佛教經論中出現的「愛」主要是指貪求、渴欲、性愛等有染污之愛,因為此種對於 人或事物的盲目貪愛執著,可說是種種煩惱所以產生的根源,此即是佛陀所以說十二因緣中 由於有「愛」故能引發「取」、「有」與「生、老、病、死」等因果相續的過程。依原始佛 教之根本教義,「諸法因緣生,諸法因緣滅」,諸法本來空無自性,根本無獨立的實體可言,
但凡夫眾生卻因無明虛妄情識之障蔽而生愛的執著,向無實有處尋求可執實者,因此只能在 生死大海中流轉,招來無窮的苦惱而已。
佛經中有言愛為染著因,是生死本,因此愛與貪愛執著、煩惱不可分;佛陀曾說:「由 愛更生愛,由愛而生憎;由憎而生愛,由憎更生憎。」[註 7]此種本質上具有染污義的愛,與 上文所提及的發自男女激情或情緒上的愛相類似,然卻是佛陀教導佛弟子必須藉由不斷的修 行以求斷除者。
相對於欲求貪愛染污義的愛,諸大乘經論中有所謂的無染愛、善愛或慈愛等,包括對於 親人、師長之敬愛(參看《大毘婆娑論》卷二十九),以及關懷人類社會一切事物之廣大胸 襟。而《大智度論》卷七十二也說及欲愛、法愛的區分,前者是指對妻子等的愛念所起的貪 欲,後者則是慈愛一切眾生所表現的慈悲心。大乘經論中強調慈愛一切眾生為菩薩行,如《大 般涅槃經》卷十三明言諸菩薩所求之善法愛不同於凡夫、二乘之所求;而《大乘莊嚴經論》
卷九亦區別菩薩大悲無著自在之愛不同於二乘凡夫之有所執著之愛。
此種無染污愛的本質,實與大乘菩薩道所特別強調的慈悲心或慈悲喜捨相等同。因梵語
「悲」(karuna)原意為呻吟,後則由自己之病痛而引申為對他人之病痛與苦惱有共感而生 憐憫不忍之情;而梵語「慈」(maitreya)則是從「友」(mitra)而來,意指最深的友情,二 者都是依不染污心而來的愛,皆是對於他人無條件的關懷與愛謢,因此,大乘佛教所強調的 同體慈悲可說是無染污愛的充分展現。[註 8]
佛教將染污義的愛(貪欲煩惱的根源)與無染污義的愛(慈悲心行之所本)加以區別,
並由之開展出一套特殊的實踐倫理觀。相對於基督教是愛的宗教,佛教可說是慈悲的宗教;
佛教實踐的倫理並非由愛推展出來,而是從慈、悲、喜、捨四無量心來具體論述大乘菩薩道 的實踐。慈、悲、喜、捨四無量心不只是修行者的修習證悟,它同時關聯著其餘一切眾生的 離苦得樂,《阿毗達磨俱舍論》卷二十九有云:
無量有四:一慈,二悲,三喜,四捨。言無量者,無量有情為所緣故,引無量福故,
感無量果故。此何緣故唯有四種?對治四種多行障故。何謂四障?謂諸瞋害、不欣、
慰欲、貪瞋,治此如次建立慈等。……此四無量,行相別者:云何當令諸有情類得如 是樂?如是思惟,入慈等至。云何當令諸有情類離如是苦?如是思惟,入悲等至。諸 有情類得樂離苦,豈不快哉!如是思惟,入喜等至。諸有情類平等平等,無有親怨。
如是思惟,入捨等至。[註 9]
大乘菩薩以慈悲故不捨一切眾生,而諸大乘經論更以慈、悲、喜、捨作為菩薩度化眾生 之無量心行的代表,如《大智度論》卷二十即明白表示:
四無量心者,慈、悲、喜、捨。慈名愛念眾生,常求安隱(穩)樂事以饒益之。悲名愍 念眾生,受五道中,種種身苦、心苦。喜名欲令眾生,從樂得歡喜。捨名捨三種心,
但念眾生不憎不愛。修慈心,為除眾生中瞋覺故。修悲心,為除眾生中惱覺故。修喜 心,為除眾生不悅樂故。修捨心,為除眾生愛憎故。[註 10]
「佛心者大慈悲是,以無緣慈攝諸眾生。」(《觀無量壽經》)菩薩修四無量心乃是一 切諸善根本,而要能如實修習四無量心,則必須以眾生與法為緣;雖緣於眾生與法而修,然 依無上正等正覺如實觀照一切法與眾生,最終實無一法或一眾生可定著,故曰「無緣」。行 菩薩道當隨一切眾生之機感而自在應化,既為自在應化,實是化無化相,亦不可謂定有眾生 可度,亦不可謂定有菩薩施救度之事,如此才能成就真正的大慈、大悲、大喜、大捨四無量 心。換言之,真正的慈、悲、喜、捨不依對象而生,是發自本心自覺的,可說是一種自律的 倫理規範。
大乘經論雖言慈、悲、喜、捨四無量心,然經常只簡稱慈悲或大慈大悲,如一般人最熟 悉的觀世音菩薩即為大慈大悲、救苦救難的代表,以其能觀照世間種種音聲,千處祈求千處 應,以救度一切眾生之苦難為己任。《大智度論》卷二十七曾論及諸佛菩薩不捨世間眾生的 慈悲心行之所以為大,論云:
問曰:若爾者,何以但說慈悲為大?答曰:慈悲是佛道之根本,所以者何?菩薩見眾 生老、病、死苦,身苦、心苦,今世後世苦等諸所苦惱,生大慈悲救如是苦,然後發 心求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亦以大慈悲力故,於無量阿僧袛世生死中,心不厭沒。以 大慈悲力故,久應得涅槃而不取證。以是故,一切諸佛法中慈悲為大,若無大慈大悲,
便早入涅槃。[註 11]
諸佛菩薩正是以大慈大悲,故不求安住於涅槃,也正因此而有地藏王菩薩之誓願:「地 獄未空,誓不成佛。」真正的大乘菩薩道,乃是不離世間、不捨任一眾生,所謂「無緣大慈,
同體大悲」;同時亦必須悲智雙運,隨緣度化,亦即依一切智智相應作意,如實了知諸緣起 法空無自性,畢竟清淨而不妄生執著,以無智亦無得而方便教化一切眾生。
四、佛教「慈悲觀」所展現的倫理意義
上文已論述佛教的慈悲觀乃是源自諸佛菩薩無染污的愛,亦即不為自己之愛欲而有所 求,其所關注的對象是與自己平等無二的其他一切眾生,而其所以能發出利他、度他的心行,
乃根源其已開發了自身的智慧,照見諸法緣起性空之實相,並且確信一切眾生皆有成就正等 正覺的清淨佛性,因此不忍見其他眾生仍然流轉生死苦海,乃發廣大宏願,誓度盡一切眾生 而後已。天台宗智者大師在解釋觀世音菩薩之「慈悲」心行時,曾云:
次慈悲者,良由觀音之人,觀於實相普門之法,達於非人非法實相之理。一切眾生亦 復如是。《華嚴》云:「心佛及眾生,是三無差別。」此理圓足無有缺減,云何眾生 理具情迷,顛倒苦惱?既觀是已,即起慈悲,誓拔苦與樂,是故明慈悲也。[註 12]
可見大乘佛教所強調的慈悲心行,必以一切眾生皆本具清淨佛性,皆能自覺覺他、自利 利人為前提。換言之,佛教的慈悲觀必以眾生之自覺心為根本,依此人人本具的自覺心之發 用,方能如實照見諸法實相之理,厭生死、欣涅槃而依理修證。而所謂拔苦與樂之慈悲心行,
乃是眼見他人因無明虛妄之障礙而不斷流轉生死時,所自發的利他行為。近代佛教的改革者 太虛大師提倡把大乘佛教發展為「人間佛教」,並將大乘菩薩所實踐的慈、悲、喜、捨四無
量心解釋為「愛他」、「憫他」、「贊他」、「助他」,一言以蔽之即為「利他」![註 13]
順此人間佛教的特色乃是既出世又入世,隨順世間,利樂有情,此即《六祖壇經》所強調的
「佛法在世間,不離世間覺,離世求菩提,恰如求兔角。」現代佛教中所謂的大慈大悲菩薩,
絕非遠離塵俗、不食人間煙火,而是積極地關懷現世,正如國際佛光會、慈濟功德會以及法 鼓山等教團,皆是本著大乘佛教利生、濟世的精神,積極參與現世社會的慈善福利與教化活 動,對於社會倫理與教化人心具有不容輕忽的影響力。
佛教慈悲觀既以自覺覺人、自利利他為其特質,並由之發展出既出世又入世的宗教信仰 與教化活動,因此它一方面可說是一種自律的宗教修證,同時也為現世社會提供了一套普遍 可行的倫理規範,所謂自助助人,由己立而推擴至立人。佛教慈悲觀之充極證成,必往人間 佛教的路子走,而十法界眾生(指佛、菩薩、緣覺、聲聞、人、天、阿修羅、地獄、餓鬼與 畜生十種類別的存在),亦必形成一福禍與共的生命共同體。例如許多佛教團體藉由社會福 利、慈善救濟與興學辦校,創造了新人類福禍與共、人我互助的社會倫理規範,正是大乘菩 薩慈悲心行的究極表現。
五、結語
任何的比較雖然都強調尊重不同體系的特殊性格,然而,沒有比較能夠避免所有的預設,
大部份的比較研究都是先行設定一個基準後所進行的類比活動。職是之故,在不同的系統架 構中,比較活動無法充分地彰顯每一比較項的內在意義。由於文化本身具有相對性格,比較 活動往往是以某一系統為標準,將另一系統的文化現象套在此一脈胳中觀看,難免有失公允 或不諦當。然而,亳無預設立場的比較活動不但不可能,更見不出不同文化中的真義,亦不 可取。如何不流於駁湊,又能兼顧比較兩造的內在意義,就成為文化比較時的重要考量項。
由於宗教理念的排他程度相當高,涉及到不同宗教比較時,此一問題就顯得更值得重視了。
本文當然無法全面避免此一困境,然而,在排比對照基督教與佛教的倫理價值,並考察其各 自發展和在不同層面所具有的意義之後,我們相信這種比較仍可掌握其各自所提供的社會倫 理實踐邏輯。
尼采認為基督教逆轉了古代的價值系統,將人類的實踐活動轉為他律性的奴隸道德。在 他看來,基督教的平等性是將人完全屈服在上帝之下,成為奴隸之後才具有的平等。同樣的,
基督教「愛觀」所強調的鄰人愛,也是基於對神被動領受後才能彼此相愛。換句話說,是為 了在心理上証明自己是選民(承受上帝的愛),故而才以愛來彼此相待。當宗教性逐漸淡漠,
世俗化的感情世界褫奪宗教領域的倫理意義之後,「愛」也就只能以男女情慾為主要考量模 式。
誠如伏爾泰所言:「(擺在我們面前)有這麼多種的愛,以致於我們不知道如何給它下 個定義。……的確,人們在使用此名稱時是千奇百怪的。」[註 14]千奇百怪是事實,但是,造
成這些差異的是每個不同文明特殊的歷史發展。人們常常認為「愛」只有一種,甚至以同一 概念來翻譯不同文化的特殊理念,以致造成相當程度的誤解。然而,當東方世界的青年男女 逐漸習慣將「愛」掛在口頭,當作感情表達的基本詞彙時,一場「愛的革命」已經悄悄地在 每個人心中展開了。西方思想界的「愛觀」壟斷了人們對愛思考的可能性,這是近百年來的 結果,其實並沒有邏輯上的必然性。即使全盤模仿,若失去基督教的義理支撐,「愛」在東 方世界所具有的意義也與西方思想界有所不同。甚至,在倫理學上很難產生如同西方般的意 義來。這不是對錯的問題,而是歷史選擇上的差異結果。
當然,這並不意味全盤模仿西方的思維方式才能得到較好的結果。實則,感情與倫理分 屬兩個不同世界,雖然彼此會有所影響,但畢竟心理基礎有所不同。同時,西方以他律道德 來維繫「愛」的神聖性,進而推及感情、情欲領域的表現方式,近年來也出現一些問題。其 中,尤其是感情、情欲的越位,成為主導對「愛」的理解基礎之後,並由此反向操作來理解 宗教、倫理領域的規準,進而減弱了宗教性。宗教賦與「愛」以倫理學上的價值,但「愛」
亦反向消解了宗教本身的神聖性。
與此相對,大乘佛教強調佛性自具,人人皆可成佛,因此,只要一念悟道,即可自覺覺 他,並由之興發慈、悲、喜、捨四無量心行。換言之,「慈悲喜捨」作為自我修證與人際互 助的倫理皆是是自律的,而不是由超絕的神所給予人的。就諸佛菩薩而言,大慈大悲心行的 具體呈現即為「四弘誓願」,所謂以大悲心興發「眾生無邊誓願度,煩惱無盡誓願斷」兩大 誓願,以拔除眾生之苦惱;同時以大慈心興發「法門無量誓願學,無上佛道誓願成」之弘願,
以種種善巧方便度化眾生,令其離一切苦而得究竟樂。
而就世俗凡夫而言,人人皆具足成佛可能性之如來藏理,皆是「理即佛」,只要確信「心 佛與眾生,是三無差別」而依理實修,自然得以歷經理即、名字即、觀行即、相似即、分真 即而達到究竟即佛的境界。[註 15]因此,依佛教自覺覺他、自度度人的教義而言,十法界眾生 的實踐活動,必然形成「生命共同體」的互助關係,而諸佛菩薩與凡夫眾生間更存在著永不 止息的救度與超脫的修證過程。
唯其先行分辨不同宗教的倫理基準有所不同,我們才能見出其各自的分位,進而承認其 各自的價值與意義。至於每個社會如何抉擇其倫理實踐所依循的價值系統,也有著各自的社 會背景與心理基礎,這就不是理論體系所能充分決定的了!
【註釋】
[註 1] 虞格仁著,韓迪厚等譯,《歷代基督教愛觀的研究:愛佳泊與愛樂實(上)》(香港:中華信義會書報 部,一九五○年),第二一七頁。
[註 2] 同 [註 1] ,第一一八頁。
[註 3] 虞格仁著,韓迪厚等譯,《歷代基督教愛觀的研究:愛佳泊與愛樂實(下)》(香港:中華信義會書報 部,一九五一年),第二三○-二五○頁。
[註 4] 耶穌宣教時強調「愛(phileo)父母過於愛我的……愛兒女過於愛我的,不配作我的門徒」
(太 10:37)。
[註 5] 參見 D. D. Roougemont,Love in the Western Word, 1957, N.Y.
[註 6] 威廉‧馬斯特等著,王瑞琪、楊冬青譯,《馬斯特與瓊生性學報告(上):親密的愛》(台北:張老師 文化,民國八十四年),第七一九頁。
[註 7] 《法句經》二一二,參看吳汝鈞《佛學研究方法論》(台北:學生書局,民國七十一年),第一八三頁。
[註 8] 參看吳汝鈞編《佛教思想大辭典》(台北,商務印書館,民國八十一年),第四六七頁第一欄至第二欄;
中村元等原著〈佛教「愛」之釋義〉,吳汝鈞譯,收入其《佛學研究方法論》,第一八三-一九○頁;
以及《望月佛教大辭典》(台北:地平線出版社,民國六十六年),見第一冊第三-四頁釋「愛」條。
[註 9] 《大正藏》第二十九冊,第一五○ 頁中-下。
[註 10] 《大正藏》第二十五冊,第二○八頁下。
[註 11] 《大正藏》第二十五冊,第二五六頁下。
[註 12] 《大正藏》第三十四冊,第八七七頁中。
[註 13] 參看賴永海《佛學與儒學》(台北:揚智文化),第三一五-三一六頁。
[註 14] 見 Dictionary of the Histery of Ideas, 1973 Charles Scribner’s Sons, Vol.3, p.94, 「Love」條。
[註 15] 此處依天台宗的「六即」以說明由凡入聖的六種修行歷程。參看智者《摩訶止觀》卷一下,《大正藏》
第四十六冊,第十頁中-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