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廠商出口飲料、醋及酒類至巴西申請及簽發巴國
「
Certificate of Origin and Certificate of Analysis」標準作業程序
1. 申 請 人 至 經 濟 部 國 際 貿 易 局 網 站 下 載 原 產 地 證 明 書 及 分 析 證 明 書 (Certificate of Origin and Certificate of Analysis)電子檔,以英 文登打上方「原產地證明書」各欄位資料,印出紙本 1 份並加蓋公司大小章 (視為檢驗申請書)後,連同與檢驗申請書所載貨品一致之樣品送交下列檢 驗單位,並依各該檢驗單位收費標準繳交檢驗費用。
非酒精性飲料類及醋:
(1) 檢驗單位為財團法人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
(2) 申請人需於分析證明之色澤(color)及透明度(limpidity)結果欄位中,
自述產品應有色澤(如百香果汁為「from yellow to orange」)及透明 度(如 clear 或 blurry)。
(3) 檢送樣品至少 2 件(總容量以超過 1,000mL 為原則)。
(4) 依「技術服務手冊」填寫技術服務委託單〔委託單表格請至財團法人食 品工業發展研究所首頁/服務項目/技術服務手冊/技術服務委託單下 載(網址 http://www.firdi.org.tw/4/4.htm)〕。
(5) 各項試驗項目費用依「技術服務手冊」之「委託服務項目及收費標準」計 收(以最新公告為主)。
檢驗項目 中文名稱 費額(新臺幣
元)
Color 色澤 500
Limpidity 透明度 500
Density at 20℃ 密度 (20℃) 800
Brix 糖度 800
Volatile acidity 揮發性酸 ( 以醋酸計之 ) 1700
(6) 普通件試驗檢驗時間為 14 個工作天,急件試驗檢驗時間為 7 個工作天 (
費用加倍 ) ,天數以收件隔日算起。
酒類:
(1) 檢驗單位為財團法人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
(2) 申請人需於分析證明之色澤(color)及透明度(limpidity)結果欄位中,
自述產品應有色澤〔如紅葡萄酒(red wine)為「from purple red to brick red 」 ; 白 葡 萄 酒 (white wine) 為 「 from yellow-green to brown」;粉紅葡萄酒(rose wine)為「from pink to reddish brown」〕
及透明度(如 clear 或 blurry)。
(3) 檢送樣品至少 2 件(總容量以超過 1,000mL 為原則)。
(4) 依「技術服務手冊」填寫技術服務委託單〔委託單表格請至財團法人食
附件
品工業發展研究所首頁/服務項目/技術服務手冊/技術服務委託單下 載(網址 http://www.firdi.org.tw/4/4.htm)〕。
(5) 各項試驗項目費用依「技術服務手冊」之「委託服務項目及收費標準」計收(以最新 公告為主)。
檢驗項目 中文名稱 費額 (新臺幣元)
Color 色澤 100
Limpidity 透明度 100
Density at 20℃ 比重 800
Alcoholic grade at 20℃ 酒精度 1800
Total dry extract 固形物 900
Total sugars 總糖 3000
Total sulfur dioxide 二氧化硫 1200
pH 酸鹼值 200
Total acidity 總酸度 500
Volatile acidity 揮發性酸度 1700
Survey of Malvidin Diglycoside
花青素(以 cyanidin-3- glucoside 當量計)
5000
Pressure of carbon dioxide 二氧化碳壓力 1000
Higher alcohol 雜醇油 3500
Furfural 糠醛 1700
Aldehydes 總醛 1000
Esters 總酯 2500
(6) 普通件試驗檢驗時間為 14 個工作天,急件試驗檢驗時間為 7 個工作天 (費用加倍),天數以收件隔日算起。
2. 申請人取得檢驗單位交付符合我國國家標準或巴國標準(我國有國家標準 者依我國標準,我國無國家標準者依巴國標準,我國及巴國均無標準者則 填列檢測結果)之貨品檢驗結果(包括分析證明編號)後,將檢驗結果及分 析證明編號登打於前述電子檔內。
3. 申請人列印前述電子檔 1 份並於其上加蓋公司大小章 (視為產證申請書) 後,連同該電子檔、貨品檢驗結果影本、工廠登記證影本或臺灣產製切結書 及商業發票或交易契約文件送交原產地證明書簽發單位審核。
4. 簽發單位依據申請人檢送資料及「簽發單位簽發原產地證明書注意事項」暨
「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審查產證申請書內容無誤後(該電 子檔視為證明書):
(1) 至原產地證明及加工證明書線上作業之「巴西產證(飲料、醋)」下執行
「證書取號及上傳」功能,即需將取得之證書編號登打於證明書電子檔 上方後,再上傳該電子檔。
(2) 列印上傳之電子檔,即為簽發單位核發之證明書正本。
(3) 於證明書正本上方原產地證明書處簽署並影印證明書 1 份留底備查。
5. 申請人依「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繳交簽發費用新臺幣 250 元後,簽發單位發給證明書並交付繳費收據予申請人。
6. 申請人將證明書及貨品檢驗結果送交檢驗單位複核無誤後,即由檢驗單位 於證明書下方分析證明書處簽署,並將證明書交付申請人。
7. 證明書為放行前申請者,需於產證簽發後 3 個月內(貨品出口後),至前揭 線上作業之「巴西產證(飲料、醋)」下執行「結案申請」。簽發單位依「簽發單 位簽發原產地證明書注意事項」及「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
至前揭線上作業之「巴西產證(飲料、醋)」下執行「(補) 結案審核」,於核 對證明書與出口報單資料無誤後准予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