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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阿含 1169 經》(琴經)的要義
/ 林崇安
一、前言
《雜阿含 1169 經》中的「1169」, 是大正藏的編號,此經在佛光藏的編 號是 263 經,在內觀版的編號是 184 經,在印順版的編號是 387 經;此經 是求那跋陀羅由梵文翻譯成漢文,今 取名為《琴經》,相當於南傳巴利文《相 應部‧六處相應》的 205 經:《琵琶經》。 此經的主題,依據玄奘大師漢譯的《瑜 伽師地論‧攝事分》的解說,釋尊在 此教導了重要的世間律儀、有學律儀 和無學律儀。以下配合《攝事分》,一 方面掌握經文的段落,一方面解說經 文的要義。
二、經文和要義
【序分和主題】
(01)如是我聞:一時,佛住拘睒彌 國瞿師羅園。
(02)爾時,世尊告諸比丘:若有比 丘、比丘尼,眼、色、識,因緣生,
若欲、若貪、若昵、若念、若決定著 處,於彼諸心善自防護。所以者何?
此等皆是恐畏之道,有礙有難;此惡 人所依,非善人所依,是故應自防護!
耳、鼻、舌、身、意,亦復如是。
要義:以上是此經的緣起,此中 釋尊對弟子們直接指出,應善守護各 自的眼、耳、鼻、舌、身、意等六根。
這種守護是根律儀。《攝事分》說:「若 諸苾芻精勤加行,守護諸根,於其律 儀及非律儀,應當了知。於軟、中、
上世間,有學、無學律儀,應當了知。」
這一句標出本經的議題有「律儀」、「非 律儀」;「世間律儀」分成軟品世間律 儀、中品世間律儀、上品世間律儀;「出 世間律儀」分成有學律儀、無學律儀。
《攝事分》接著指出律儀的內涵是:
「云何律儀?謂如有一,於可愛境,
諸雜染心不忍、不受、不執、不取,
設令暫起,尋還棄捨,是名律儀。」
由此可看出,經文中的「若欲、若貪、
若昵、若念、若決定著處」是指「於 可愛境,諸雜染心忍、受、執、取」, 對此要「善自防護」,便是「律儀」。 此段南傳對應的經文:「諸比丘!任何 比丘或比丘尼,其心於眼所識之色,
或起貪欲、染欲、忿恚、愚痴、瞋恚 者,應制伏此心。謂:此路乃有怖、
有恐、有棘、有叢,險難之非路、邪 路是。此路乃不善人之所依,此路乃 善人所不依。汝不適於此,然則,汝 於眼所識之色,應制伏心。諸比丘!
任何之比丘或比丘尼,其心於耳所聞
之 聲 … … 鼻 所 識 之 香 … … 舌 所 識 之 味……身所識之觸……意所識之法,
或起貪欲、染欲、忿恚、愚癡、瞋恚 者,由此應制伏心,謂:此路乃有怖、
有恐、有棘、有叢、險難之非路、邪 路是。此路乃不善人之所依,此路乃 善人所不依。汝不適此,然則,汝由 此意所識之法應制伏心。」
【非律儀】
(03)譬如田夫,有好田苗。其守田 者懶惰放逸,欄牛噉食。
(04)愚癡凡夫亦復如是,六觸入處,
乃至放逸,亦復如是。
要義:此處釋尊以譬喻來說明「非 律儀」。《攝事分》說:「云何非律儀?
謂一苾芻,如營農者,親近善士,聽 聞正法,如理作意,正修所緣境界良 田,令其生起善根苗稼。然其種性猛 利多貪,未嘗串習貪欲對治,猛利慚 愧亦未曾有。若遇勝妙境界現前,彼 由 本 性 猛 利 貪 故 , 未 曾 串 習 貪 對 治 故,所有慚愧皆羸劣故,便起貪纏,
堅執不捨。心於貪纏,不能防護而自 放縱,非理作意相應心牛,入境界田,
損壞所有善根苗稼。以是因緣名非律 儀。」此處指出,有的學法者天性多 貪,慚愧也弱,在六觸處不作防護,
面對色、聲、香、味、觸等五欲時,
心往外跑,走向放逸,猶如牛跑入好 田,吃到滿足,這便是「非律儀」。此 段南傳對應的經文:「諸比丘!譬如稻 熟,因稻田之守者放逸,食稻之牛闖 入稻田而縱食至心滿足。與此同理,
諸比丘!無聞之凡夫,對六觸處不行 攝護,縱享五種欲至心滿足。」
【軟品世間律儀】
(05)若好田苗,其守田者心不放逸,
欄牛不食,設復入田,盡驅令出。
(06)所謂若心、若意、若識,多聞 聖弟子於五欲功德,善自攝護,盡心 令滅。
要義:以上一段,釋尊繼續以牛 和 田 的 譬 喻 , 來 解 說 「 軟 品 世 間 律 儀」。《攝事分》說:「又如有一,能速 作意,於諸境界而自攝斂,然未能觀 所有過患,令不再起,是名為軟世間 律儀。」因而此處經文中的「多聞聖 弟子於五欲功德,善自攝護,盡心令 滅」,是指學法者面對五欲時,心時時 往外跑,能一再以正念收攝自心,約 束貪瞋等習性(盡心),但這學法者還 未深入觀察五欲的過患是無常、苦,
只具有軟品世間律儀,只有初步的思
2 擇力。可知經中的牛代表這學法者心 中的貪瞋等習性,良田代表這學法者 心中所喜歡的五欲。此時守田人只具 有軟品世間律儀的能力,只將牛驅出 良 田 , 但 是 還 沒 有 用 鞭 杖 來 搥 打 牛 身。此段南傳對應的經文從缺。
【中品世間律儀】
(07)「若好田苗,其守護田者不自放 逸,欄牛入境,左手牽鼻,右手執杖,
遍身搥打,驅出其田。諸比丘!於意 云何?彼牛遭苦痛已,從村至宅,從 宅至村,復當如前過食田苗不?」
(08)答言:「不也,世尊!所以者何?
憶先入田遭捶杖苦故。」
要義:以上一段,釋尊繼續以牛 和 田 的 譬 喻 , 來 解 說 「 中 品 世 間 律 儀」。《攝事分》說:「又如有一,能速 作意,於諸境界而自攝斂,亦能觀彼 所有過患令不再起,是名為中世間律 儀。」因而此處經文中的「其守護田 者不自放逸,欄牛入境,左手牽鼻,
右手執杖,遍身搥打。」是指此學法 者對五欲功德,已能思擇五欲的過患 是無常、苦,培養出強的思擇力,因 而能好好攝持自心,如同牛隻憶起捶 杖之苦而不再入田,這是中品世間律 儀。此段南傳對應的經文:「諸比丘!
譬如稻熟,因稻田之守者不放逸,食 稻之牛雖闖入此稻田,守者牢捉此牛 之鼻,由牢捉鼻,堅括於額之上部,
堅括於額之上,以搋猛鞭,以搋猛鞭 後,將其縱放。諸比丘!二度食稻之 牛……諸比丘!三度食稻之牛雖闖入 此稻田,守者牢捉此牛之鼻,由牢捉 鼻,以堅括於額上,堅括於額上,則 以搋猛鞭,以搋猛鞭後,而縱放。如 是,食稻之牛或入村落或入森林,多 休止所,多休臥所,而思起被搋鞭策 之事,因此不再入稻田。」
【上品世間律儀】
(09)如是比丘!若心、若意、若識,
多聞聖弟子於六觸入處,極生厭離、
恐怖,內心安住,制令一意。
要義:此處學法者已經培養出定 力,因而具有「上品世間律儀」。此 段南傳對應的經文:「諸比丘!於六 觸,比丘之心為直、正直,唯住立於 內,靜止單一而得安定。」《攝事分》
的解說如下:「由此為依,獲得四種 作意所攝九相心住,……由得此故,
名『離欲貪諸異生類』。彼先修習加 行觀時,如營農者,今得增上,猶如 大王。於先所得『等至』所生勝妙『諸 受』,能正了知是大放逸安足處已,
便使如臣聽聞正法增上所生勝奢摩 他之所攝護毘缽舍那,令其觀察彼所 生受性是緣生,緣生性故體是無常。
彼由此故,便以意地諸過患相俱行作 意而得離欲。」此處學法者配合四種 作意修習九相心住,獲得身心輕安,
證得奢摩他,住於近分定;進一步可 修習世間道獲得四禪八定,成為離欲 貪的異生。但是為了避免染著於禪定 之喜受、樂受或捨受,要觀察所生諸 受是緣生、無常。《攝事分》說:「如 是如理審正觀察諸離欲地,是名上品 世間律儀。」此處有二種根性之學法 者:止觀行者修出四禪八定,而純觀 行者只須培養出近分定或剎那定。這 是為了見道而做準備。至於滅受想定 則是三果以上的聖者才能達成。
上述的軟品世間律儀和中品世 間律儀屬於思擇力所攝,而上品世間 律儀屬於修習力所攝,所以《攝事分》
說:「當知此中,前二律儀思擇力攝,
後一律儀修習力攝。」
【有學律儀】
(10)諸比丘!過去世時,有王聞未 曾有好彈琴聲,極生愛樂、耽湎、染 著,問諸大臣:『此何等聲,甚可愛 樂?』大臣答言:『此是琴聲。』
(11)〔王〕語大臣:『取彼聲來。』
大臣受教,即往取琴來,白言:『大 王!此是琴,作好聲者。』
(12)王語大臣:『我不用琴,取其 先聞可愛樂聲來。』大臣答言:『如 此之琴,有眾多種具,謂有柄、有槽、
有麗、有絃、有皮,巧方便人彈之;
得眾具因緣,乃成音聲,非不得眾具 而有音聲。前所聞聲,久已過去,轉 亦盡滅,不可持來。』
要義:以上一大段經文,釋尊以
「琴聲」作譬喻,來解說緣起無我,
學法者破除我、我所執後,獲得「有 學律儀」。此處的重點在於斷除「見 道所斷煩惱」,也就是要體證無我。
《攝事分》說:「彼既成就如是勝妙 不放逸力,如實通達聖諦理故,便能 永斷執我我所以為前行,一切見道所 斷煩惱,又能獲得有學律儀。」所以,
經文中的「如此之琴,有眾多種具,
謂有柄、有槽、有麗、有絃、有皮,
巧方便人彈之;得眾具因緣,乃成音 聲,非不得眾具而有音聲」,在於指 出緣起無我的深意,由於眾生是由色 蘊、受蘊、想蘊、行蘊、識蘊等眾緣 而成,相同於琴聲是由眾緣而成,由 此瞭解眾生是緣起而無我、我所。學 法者如此不斷培養思擇力和止觀的 修習力,最後將如實通達聖諦,破除 我、我所執,成為有學聖者,並獲得 有學律儀。此處南傳對應的經文:「1.
諸比丘!譬如國王或王大臣,有未曾 聞琵琶之音者,彼聞琵琶之音,而作 如是曰:「友!此何音耶?如是斯之 愛、美,足以令人心狂而惑。」「貴 人!如是之愛、美,足以令人心狂、
惑之音,此是琵琶。」2.彼王言:「且 去!將琵琶攜來予余。」彼等以此奉 於王曰:「貴人!此音如是可愛、美
3 好,令人心狂而惑之琵琶。」3.王曰:
「此琵琶於余為無用,唯將音帶來與 余。」彼等言於王曰:「貴人!此所 謂琵琶者,有種種之成素,有大成 素,由種種之成素而發音。緣於胴、
緣於皮、緣於掉、緣於首、緣於絃、
緣於弓,又須人之適宜努力。貴人!
如是琵琶有種種之成素,有大之成 素,由種種成素而發音。」
【無學律儀】
(13)爾時,大王作是念言:『咄!
何用此虛偽物為!世間琴者,是虛偽 物,而令世人耽湎、染著。汝今持去,
片片析破,棄於十方。』大臣受教,
析為百分,棄於處處。
(14)如是比丘!若色、受、想、思、
欲,知此諸法無常、有為、心、因緣 生,而便說言是我、我所,彼於異時 一切悉無。諸比丘!應作如是平等正 智如實觀察!
要義:以上一段經文,釋尊以琴 作譬喻,來解說「無學律儀」,學法 者要繼續修習,以平等正智如實觀察 五蘊(包含色、受、想、思、欲等諸 法)的無常、有為、心、因緣生,逐 步滅除一切「修道所斷煩惱」(瞋、
欲貪、色貪、無色貪、掉舉、我慢、
無明等),如同將琴一片片析破,磨 滅成灰,棄於十方,學法者將隨眠煩 惱完全滅除無餘,獲得心解脫和慧解 脫,成為無學的聖者,具有「無學律 儀」,此上也沒有更高的律儀了,《攝 事分》說:「彼即修習有學律儀,復 能永斷妄執、我慢以為前行一切修道 所斷煩惱,究竟證得無學律儀,此上 更無若過、若勝所餘律儀。」此段南 傳對應的經文:「彼王遂以此琵琶,
碎為十分或百分,以此十分或百分碎 為一片片,一片片則以火燃燒,以火 燒成灰,成灰或被大風吹去,或被河 川之急流漂去。如是彼言:「凡稱琵 琶者,大眾為此長時放逸流溺、此琵 琶為虛偽也。與此同理,諸比丘!比 丘 須 於 色 之 所 趣 , 則 以 檢 色 , 受 之……想之……行之……須於識之 所趣,則以檢識。彼檢色……受……
想……行……識,原於彼或為『我』
或『我有』、或『我之我』者,今則 無此。」
【流通分】
(15)佛說此經已,諸比丘聞佛所 說,歡喜奉行。
要義:釋尊傳法後,弟子們依據 釋尊的教導,依次修習世間律儀、有 學律儀、無學律儀。
三、經中的譬喻和法義略探
此經有二組譬喻。第一組是守田 人、牛、稻田的譬喻。稻田是結所繫 法(五欲等)。當守田人放逸時,牛 入稻田,表示不如理的貪瞋執取外在
的五欲等,這是「非律儀」。當守田 人不放逸、正念正知,具有思擇力 時,牛不入稻田,這是「軟品和中品 世間律儀」。當守田人不放逸、正念 正知,具有修習力時,牛定心不動而 不入稻田,這是「上品世間律儀」。 第二組是國王、琴聲、琴的譬 喻。琴聲是結所繫法。當王心放逸 時,迷於琴聲,這是非律儀。琴聲是 緣起而無我。當王心不放逸以修習力 體證緣起無我而破我、我所執,此時 獲得「有學律儀」。進一步,將琴譬 喻為有漏業和修所斷的煩惱。國王繼 續以「無我慧」將這些業煩惱一步步 滅除無餘,其過程如同將琴碎為一片 片,並以火燃燒成灰,將灰以大風吹 散,或投河流漂去;最後國王內心清 淨,獲得「無學律儀」。
以上是釋尊在這經中所闡述的 譬喻和法義。
四、結語
本文扼要地分析《雜阿含 1169 經》(琴經)的經文和要義,此中配 合《瑜伽師地論‧攝事分》的解說,
可以看出《雜阿含 1169 經》的整體 架構和段落,依次是 1.非律儀、2.軟 品世間律儀、3.中品世間律儀、4.上 品世間律儀、5.有學律儀、6.無學律 儀。在經文中,釋尊善巧地用守田 人、牛與稻田的譬喻來解說「非律 儀」、「世間律儀」,用國王、琴聲和 琴的譬喻來解說「出世間律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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