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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明初的教育政策與地方教育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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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明初的教育政策與地方教育發展

           

第一節  明初的教育政策

一、 重教興學的背景

洪武元年(1368),明太祖(1328-1398)設文武科取士之法時,曾 下詔有司曰:「上世帝王創業之際,用武以安天下,守成之時,講武以 威天下,而經綸撫治之寄,則屬文臣。」1用武以安天下,講文以治天 下,是明朝開國既定的國策。在此政策指導之下,其選用和培養的人才 多是可以經綸撫治的文臣。朱元璋之所以要以文治天下,是總結了秦漢 以來的統治經驗,並吸取了元朝的亡國教訓。他在和群臣討論元朝的興 亡教訓時說:

「(元)建國之初,輔弼之臣,皆率賢達,所進用者又皆君子,是以 政治翕然可觀。及其後也,貴戚擅權,奸邪競進,舉用親舅,結 為朋黨。中外有司貪婪無恥,由是法度日弛,綱紀不振。至於土崩 瓦解,卒不可救。今創業之初,若不嚴立法度以革奸弊,將恐百司 因循故習,不能振舉。故必選賢能以隆治化。」2

又說:「古昔帝王育人才,正風俗,莫先于學校。」

3

指出教化在治國中 的重要作用。其次,是深感人才在治國中的重要作用。明太祖說:「賢 才,國之寶也。……賢才不備,不足以為治。」

4

,然而,「天下官多缺 員」,

5

是當時很突出的現象。儘管太祖多次派人訪求賢才,但所徵召的 官員,在數量上和質量上都遠不能滿足新政權的需要。所以,在他稱帝

1 原載於譚希(明)《明大政纂要》,轉引自李國鈞,〈明代的文教政策〉,收入於中國 教育大系編纂委員會編纂,《歷代教育制度考》(下冊)(武漢:湖北教育出版社,

1994),頁 1070。

2 《明實錄‧太祖實錄》,冊 1,卷 15,頁 211〈甲辰五月丁已條〉

3 《明實錄‧太祖實錄》,冊 3,卷 46,頁 925〈洪武二年冬十月辛卯條〉

4 張廷玉(清)等撰,《明史》,冊 6,卷 71〈選舉志三〉,頁 1712。

5 《明實錄‧太祖實錄》,冊 3,卷 70,頁 1295〈洪武四年十二月辛己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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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後,就把培養和選用治理國家的賢才作為重要的政策。洪武二年

(1369),明太祖諭中書省臣曰:「學校雖設,名存實亡,兵變以來,人 習戰爭,惟知干戈,莫識俎豆。朕惟治國以教化為先,教化以學校為本。」

6於是在全國大興學校,中央設國子監,地方設府、州、縣學,市鎮鄉 村設社學,形成了完整的學校網路。故史載:「蓋無地而不設之學,無 人而不納之教,庠聲序音,重規疊矩,無間於下邑荒徼,山陬海涯。此 明代學校之盛,唐、宋以來所不及也。」7

明朝立國之初,社會剛從動亂中甦醒,為了要恢復統治秩序,恢復 倫理綱常,以鞏固統治,明太祖將治理國家的當務之急訂為兩方面,即 衣食與教化。吳元年(1367),朱元璋在一次談話中說道:

「治天下當先其重且急者,而後及其輕且緩者。今天下初定,所急 者衣食,所重者教化。衣食給而民生遂,教化行而習俗美。足衣食 在於勸農桑,明教化在於興學校。學校興則君子務德;農桑舉,則 小人務本。如是為治,則不勞而政舉也。」8

他深信集儒家學說大成的程朱理學對宣揚孔孟之道,維護倫理綱常,有 特殊功效。因此,他力圖通過教育手段,使程朱思想深入人心,滲入千 家萬戶,以達到最佳的社會效應。朱元璋不僅考慮到學校做為官僚養成 所的功用,更考慮到教育對統一思想的重要功能。他「治國以教化為先,

教化以學校為本」的教育思想在明初的社會中佔有重要地位,而明代學 校教育以教化為目的,也就同時確立了它的發展方向。

9

在朱元璋之後,尊經崇儒成為明代的國策,其中又特別推崇程朱理 學,終明一代,程朱理學都受到最高統治當局的極力推崇。陳鼎在《東 林列傳》中說:

「我太祖高皇帝即位之初,首立太學,命許存仁為祭酒,一宗朱氏 之學,令學者非五經、孔孟之書不讀,非濂、洛、關、閩之學不講。

成祖文皇帝益張而大之,命儒臣輯五經、四書大全及性理全書,頒

6 張廷玉(清)等撰,《明史》,冊 6,卷 69〈選舉志一〉,頁 1686。

7 同上。

8 《明實錄‧太祖實錄》,冊 2,卷 26,頁 387-388〈吳元年冬十月癸丑條〉。

9 萬明,〈朱元璋的教育思想與明初的教育發展〉《安徽史學》,1994:4(合肥,1994.12)

頁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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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天下……迨今兩百餘年,庠序之所教,制科之所取,一秉於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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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元璋的思想之所以傾向程朱理學,有三點原因是不應該被忽略 的:其一,是自南宋末年以來的尊崇程朱理學的傳統。程朱理學在南宋 理宗時開始得到官方的承認,到了元代,在當時大儒許衡(1209—1281)

的推動下,更成了官方的正統思想。元代的科舉考試,就規定一些科目 必須在程朱的書中出題。這種對程朱理學的尊崇,顯然對它的廣泛傳播 有著重要作用。11

第二,是朱元璋身邊的儒生對他的影響。在他最早蒐羅的一批儒士 中,如范祖幹、葉儀、胡翰(1307-1381)、宋濂(1310-1381)、章溢、蘇 伯衡(1329-1392)、戴良(1317-1383)等,都是屬於當時在江浙一帶影 響甚大的程朱理學的「金華學派」的傳人。朱元璋讓這批人為自己出謀 劃策,設計治國方略。12而這批人由於受到學派的影響,就在有意無意 間將自己的思想貫徹到有關決策之中。據記載,戊戌年(1358)十二月,

朱元璋徵辟儒士范祖幹、葉儀:

「既至,祖幹持《大學》以進。上問:「治道何先?」對曰:「不出 乎此書。」上命祖幹剖析其義,祖幹以為:「帝王之道,自修身、

齊家以至於治國、平天下,必以上下四旁均齊方正,使萬物各得其 所,而後可以言治。」13

《大學》是《禮記》中的一篇,經北宋理學家和朱熹的推崇後,成為後 來程朱理學代表著作《四書》之一。可見,這一批儒士對朱元璋統治思 想的形成,是發生過重要作用的。

其三,是程朱理學本身的可利用性。程朱理學最大的特點,就是強 調傳統倫理規範(如三綱五常)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程朱理學設定了「性 即理」的命題。所謂「性即理」,是指人與生俱來的天性中,就包含了 具有普遍適用性的倫理原則或戒律,而且這些原則或戒律能自發地對人

10 陳鼎(清)輯,《東林列傳》,冊 2,卷 2〈高攀龍傳〉,頁 135-136。

11 DeBary W.T(狄百瑞)著,施寄錦譯,〈元代新儒家正統思想的興起〉(下)《思與言》 21:3(台北,1983.09),頁 324-331。

12 John W. Dardess, Confucianism and Autocracy : professional elites in the founding of the Ming Dynasty, Berkeley :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83, p129.

13 《明實錄‧太祖實錄》,冊 1,卷 6,頁 74〈戊戌十二月辛卯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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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為加以約束。為使人的行為能按其天性所規定的方向發生,而不受 其他不良因素的干擾,人就應該修養自己的德性,其方法,就是所謂的

「存天理,去人欲」。由於這種學說包含了傳統儒學「三綱五常」等倫 理內容,因此它本身很契合統治者的需要。14

明代朱子之學,雖為官方提倡,為政教的指導思想,但也有盛衰。

《四庫全書總目提要》云:「洎乎明代,弘治以前,則朱陸勝,久而患 朱學之拘,正德以後,則朱陸爭詬。隆慶以後,則陸竟勝朱。又久而厭 陸學之放,則仍伸朱而黜陸。」15程朱理學到明中葉以後,已日趨拘守 且僵化,代之而起的是陸王心學。因王陽明的後學流於放蕩,故明後期 朱學又興。但就整個明代的文教發展而言,程朱理學還是起主導作用的。

二、 朱學統治地位的確立

明成祖主張「用儒道治天下」16,他認為以儒術治國可以達到「崇 道德、弘教化、正人心,成天下之才、致天下之治。」17的目的,而且 和明太祖一樣,他也十分注重對民眾的教化。據《明實錄》載,明成祖 曾說:「帝王之治天下以安民為務,而安民之道以教化為先,是以上下 相承,風俗淳厚,天下和平。」18,並主張透過興辦學校來實施儒學教 育,普及倫理教化。此外,明成祖還竭力強化程朱理學的思想統治地位,

試圖借重這一最具權威性的理論來論證其專制權力的合法合理性。19永 樂年間(1403-1424),在成祖的統治下,命胡廣(1370-1418)等人以程 朱思想為標準,匯集經傳、集注,編出《五經大全》、《四書大全》和《性 理大全》。三部《大全》纂修完後,明成祖(1359-1424)親自做序,並 命禮部刊賜天下。據《明實錄》載:

14 唐宇元,〈程朱理學何時成為統治階級的統治思想〉《中國史研究》,1989:1(北京 : 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9.02),頁 132。

15 紀昀、永瑢(清)等撰,《欽定四庫全書總目》,收入於《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

冊 3(台北:台灣商務印書館,1983),卷 97〈子部‧朱子聖學考略〉,頁 126。

16 《明實錄‧太宗實錄》,冊 11,卷 57,頁 841〈永樂四年閏七月乙亥條〉。

17 同上,卷 52,頁 773〈永樂四年三月壬辰條〉

18 同上,卷 92,頁 1199〈永樂七年五月壬申條〉

19 陳寒鳴,〈明成祖朱棣的儒學思想〉,《朱子學刊》,8(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

1997.12),頁 350-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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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樂十二年十一月)甲寅,上諭行在翰林院學士胡廣、侍講楊 榮、金幼孜曰:《五經》、《四書》,唱聖賢精義要道,其傳注之外,

諸 儒議論,有發明餘蘊者,爾等採其切當之言,增附於下,其周、

程、張、朱諸君子性理之言,如《太極》、《通書》、《西銘》、《正蒙》

之類,皆六經之羽翼,然各自為書,未有統會,爾等亦別類聚成編。

二書務極精審,庶幾以垂後世。命(胡)廣等總其事,仍命舉朝臣 及在外教官有文學者同纂修。開館東華門外,命光祿寺給朝夕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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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今人研究,由明成祖頒詔於天下的《五經大全》、《四書大全》及

《性理大全》,存留著極深刻的朱學印跡。就《性理大全》而言,其中 所收篇章,或為朱熹所注,或為朱熹所作。只有《正蒙》和《皇極經世 書》既非朱熹所注,亦非朱熹所作,但是這兩本書也是朱熹所推崇的。

《性理大全》的卷二十六以下到最後一卷,為有關性理的語錄。語錄的 門目,大體仿照《朱子語類》的門目,連內容也取自程朱及朱熹門人後 學之說,很少有其他學派的。《四書大全》更集中體現了朱熹思想的正 統地位。《四書大全》所輯錄的諸儒之說,其作用在發揮朱熹在《四書 集注》中注文的涵義,使之更加明確透徹。而朱熹的原文,則保留不動。

《四書大全》可以說是朱熹《四書集注》的放大,是一本朱學著作。至 於《五經大全》所據經注,無一不是朱學著作。因此,這三部《大全》

的編成與頒行,標志著程朱理學一元化思想統治地位在明代的真正確 立。程朱理學的思想統治自此達到如日中天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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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明成祖之所以要編修三部《大全》,「非惟備覽於經筵,實欲頒佈 於天下,俾人皆由於正路而學不惑於他歧;家孔孟而戶程朱,必獲真儒 之用。」22換言之,他是要通過這三部《大全》的纂修與頒行來強化程

20 《明實錄‧太宗實錄》,冊 13,卷 158,頁 1803〈永樂十二年十一月甲寅條〉。

21 侯外廬、邱漢生、張豈之主編,《宋明理學史》,共 2 冊,冊下(北京:北京人民,

1984),頁 7。Benjamin Elman 研究從南宋到明初科舉考試內容的演變,說明程朱學 是在明初才真正成為影響全帝國的官方意識型態。參見 Benjamin Elman, “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 Civil Curriculum Between 1250 and 1400 and the Role of the Yuan Dynasty in Classsical Studies," 收入於楊晉龍主編,《元代經學國際研討會論文集》

(台北:中央研究院中國文哲研究所籌備處,2000),頁 23-47。

22 程敏政(明),《皇明文衡》,共九十八卷(台北市 : 商務,1979),卷 5〈胡廣進書 表〉,頁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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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理學的思想統治,並以之統一人民,尤其是士大夫階層的思想與行 為。明成祖在為三部《大全》所做的制序中說:

「夫道之在天下,無古今之殊,人之稟受於天者,亦無古今之異,

何後世治亂得失與古昔相距之遼絕矣?此無他,道之不明不行故 也。……朕纘承皇考太祖高皇帝鴻業,即位以來,孳孳圖治。惟慮 任君師治教之重,唯恐弗逮。切思帝王之治,一本於道。所謂道者,

人倫日用之理,初非有待於外也。厥初聖人未生,道在天地;聖人 既生,道在聖人;聖人已往,道在六經。六經者,聖人為治之跡也。

六經之道明,則天地聖人之心可見,而至治之功可成。六經之道不 明,則人之心術不正,而邪說暴行侵尋蠹害,欲求善治,烏可得乎?

朕為此懼。乃者命編修《五經》、《四書》,集諸家傳注而為大全,

凡有發明經義者取之,悖於經旨者去之。又集先儒成書及其論議、

格言,輔翼《五經》、《四書》,有裨於斯道者,類編為幟,名曰《性 理大全》。書編成來進,朕間閱之,廣大悉備,如江河之有源委,

山川之有條理,於是聖賢之道,燦然而復明。……遂命工鋟梓,頒 佈天下,使天下之人,獲睹經書之全,探見聖賢之蘊。由是窮理而 明道,立誠以達本,修之於身,行之於家,用之於國,而達之天下。

使家不異政,國不殊俗,大回淳古之風,以紹先王之統,以成熙雍 之治,將必有賴于斯焉。」23

據此可見,明成祖詔令纂修、頒行三部大全的目的主要有三:一是標榜 自己是「纘承皇考太祖鴻業」24的正統帝王,而且更是發揚「道統」的 聖王,試圖借重這一最具權威性的理論來論證其專制權力的合法合理 性;二是試圖以其欽定標準統一學術,強化程朱理學的思想統治地位;

三是要以「人倫日用之理」即儒家的倫理綱常來治理天下,「使家不異 政,國不殊俗」25,從而形成統治秩序。明成祖將程朱理學視為統一道 德風俗的最高統治思想,而集中了程朱理學的《四書大全》和《五經大 全》則成為科舉考試的準繩。《四友齋叢說》卷三說:「成祖既修《五經》、

23 《明實錄‧太宗實錄》,冊 13,卷 168,頁 1873-1874〈永樂十三年九月己酉條〉。

24 同上,頁 1873。

25 同上,頁 1874。

(7)

《四書》之後,遂悉去漢儒之說,而專以程、朱為的。」26這就使

「世之治舉業者,以《四書》為急務,視《六經》為可緩。以言《詩》, 非朱子之傳義弗趕道也;以言《禮》,非朱子之《家禮》弗敢習也。

推是而言,《尚書》、《春秋》非朱子所授,則朱子所與也。言不合 朱子,率鳴鼓而攻之。」27

學者們只能固守朱子的學說,絲毫不敢提出任何異議,否則就會被斥為 異端。這使程朱理學出現了前所未有的盛況。

明代是在元代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在元代,朱學雖然被列為科舉 程式,開始成為官學,但並未獲得獨尊地位。與宋、元兩朝相比,明代 的專制集權更為加強,因此,從官方統治來說,也更需要尋找一種能夠 維持自身統治地位的理論思想。朱學原本是一種學術思想,但由於它的 學術見解和思想觀點很容易與統治者的思想標準相吻合,在這種情況 下,以朱學為主體編撰的三部大全自然就成為明代國家的思想準則。明 成祖認為,三部《大全》頒佈天下以後,天下之人就能夠「獲睹經書之 全,探見聖賢之蘊」,由此「窮理而明道,立誠以達本,修之於身,行 之於家,用之於國,而達之天下。使家不異政,國不殊俗,大回淳古之 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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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三部大全的頒佈既為當時社會尋找到統一思想的準則,

又使朱學納入官學的軌道,最終確立了統治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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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學者云,明代程朱理學的傳播,對明代教育的影響是極其廣泛、

深刻的。一方面,作為明代統治者提倡的結果,程朱理學滲入到明代的 各類學校和非學校教育以及科舉考試中。即便在陽明「心學」風行於天 下時,程朱理學作為各類教育唯一正確的指導思想的地位,都沒有被動 搖。在嘉靖元年(1522),明政府頒佈了一條命令:「教人取士,一遵程 朱之言。但有判道不經之書,不許私自刻板,相互傳習,致誤初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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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明「心學」盛行於正德、嘉靖年間(11506-1566),這條命令就是直

26 何良俊(明)《四友齋叢說》,共三十八卷(北京:中華書局,1997),卷 3〈經三〉,

頁 22。

27 朱彝尊(清),《曝書亭集》,共八十卷,共 2 冊,收入於王雲五主編《國學基本叢 書四百種》,第 313-314 冊(台北市 : 台灣商務,1968),冊上,卷 35《道傳錄序》,

頁 586。

28 《明實錄‧太宗實錄》,冊 13,卷 168,頁 1873-1874〈永樂十三年九月己酉條〉。

29 王建,《中國明代思想史》(北京:人民,1994),頁 8。

30 俞汝楫(明)等編撰,《禮部志稿》,共一百卷,共 2 冊,收入於《景印文淵閣四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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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針對它頒佈的。另一方面,一些學者在傳播程朱理學的同時,也將其 思想貫徹於自己的教育實踐中,這一點,也對明代教育的發展起了推動 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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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教育政策的制訂

(一)學校教育

明朝建立後,明太祖有感於長期戰亂所造成的世風日下,社會道德 日衰的狀況,開始著手發展教育。首先,擴大國子監教育的規模,並在 洪武二年(1369)下令府州縣設立學校,他說:「治國以教化為先,教 化以學校為本。京師雖有太學,而天下學校未興。宜令郡縣皆立學校,

延師濡,授生徒,講論聖道,使人日漸月化,以復先王之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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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此,

明代府、州、縣開始普設學校。據研究指出,儒學的設立因為遍及全國,

各地不可能步調一致。雖然平均每年設學的數量都不太高,但各地對執 行中央政府設立儒學的命令,態度還是很積極的。

據統計,至洪武末年,全國的府州縣已經有 73%都具備了儒學。也 就 是 說 , 明 代 地 方 儒 學 的 設 立 就 已 經 基 本 完 成 。 到 萬 曆 時 期

(1573-1619),全國的府州縣有 94%左右都設立了儒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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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學設立的 這種普遍性,顯示了明中央政府對地方正規教育的重視,也顯示了明代 地方儒學的建設具有一定的規範性。

為了保證地方學校辦有成效,明朝政府規定:

「府設教授,州設學正,縣設教諭,各一。俱設訓導,府四,州三,

縣二。生員之數,府學四十,州、縣以次減十,師生月廩食米,人 六斗,有司給以魚肉。學官月俸有差。生員專治一經,以禮、樂、

全書》,第 597-598 冊(台北:台灣商務印書館,1983),冊 2,卷 94〈盛典備考‧

正學〉,頁 710。

31 李國鈞、王炳照主編,《中國教育制度通史》,第四卷(濟南:山東教育,2000),頁 27-28。

32 張廷玉(清)等撰,《明史》,冊 6,卷 69〈選舉志一〉,頁 1686。

33 李國鈞、王炳照主編,《中國教育制度通史》,第四卷(濟南:山東教育,2000),頁 169-175,

(9)

射、御、書、數設科分教,務求實才。頑不率教者,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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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從教官編制、學生人數、學生待遇、教學內容等方面對地方學校提 出了具體要求,改變了以往各朝地方學校無嚴格制度的現象。洪武十五 年(1382),「又頒禁令十二條於天下,鐫立臥碑,置明倫堂之左。其不 遵者,以違制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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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現了明朝中央政府對地方學校的重視和控制。

接著,洪武八年(1375),明太祖又在城鎮鄉村廣設社學,將學校教育 推廣到全國各個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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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是,明代學校體制形成了中央國子監學、地 方府州縣學和鄉鎮社學三個層級,學校的分佈遍及全國各地。《明史》

中說:「無地而不設之學,無人而不納之教。庠聲序音,重規疊矩,無 間於下邑荒徼、山陬海涯。此明代學校之盛,唐宋以來所不及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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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 言雖有溢美之嫌,但也相差不遠。

前面曾經提到,朱元璋把培養和選用治理國家的賢才作為重要的政 策,在洪武元年(1368),朱元璋就明確指出:「學校養賢育材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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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是他學校教育的首要目標,就是要把學校辦成官僚的養成所。《明史‧

選舉志》說:天下之才,「學校以教育之,科目以登進之,……學校則 儲才以應科目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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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強調國家人才主要靠學校教育來培養。又 規定官學為入仕的必經之途,「學校有二:曰國學,曰府、州、縣學。

府、州、縣學諸生入國學者,乃可得官。不入者不能得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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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明 史》中還說:「科舉必由學校,而學校起家可不由科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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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自明中 葉以後,科舉日重,使這一政策實際上難以貫徹。但由於參加科舉者必 須取得生員的資格,所以學校教育對入仕的重要性並未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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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明代發展學校教育的另一個目的在於教化,而教化首在培養

34 張廷玉(清)等撰,《明史》,冊 6,卷 69〈選舉志一〉,頁 1686。

35 同上。

36 社學課程需兼讀「御制大誥」與律令。英宗時許補儒學生員。孝宗弘治時又令各府 州縣建立社學,民間幼童十五歲以下者送入讀書,講習冠婚喪祭之禮。但一般來說,

社學只是形式,亦不曾普遍舉辦。《明史‧選舉志》上即有「其法久廢,寢不舉行」

之語。參見(清)張廷玉等撰,《明史》,冊 6,卷 69〈選舉志一〉,頁 1690。

37 張廷玉(清)等撰,《明史》,冊 6,卷 69〈選舉志一〉,頁 1686。

38《明實錄‧太祖實錄》,冊 2,卷 34,頁 0615〈洪武元年八月己卯條〉。

39 張廷玉(清)等撰,《明史》,冊 6,卷 69〈選舉志一〉,頁 1675。

40 同上,頁 1676。

41 同上,頁 1675。

42 周德昌主編,《中國教育史研究‧明清分卷》(上海:華東師範大學,1995)頁 24。

(10)

人的道德品質。所以,朱元璋以及明代的其他的皇帝,在關於教育的各 項命令中,都特別強調學生道德的養成。洪武十五年(1382)臥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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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頒行,也是因為考慮到這一方面的需要。正是因為強調道德,所以在明 代的學校管理和教學中,道德教育佔了相當大的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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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科舉考試

在考試制度方面,洪武三年(1370)下令設科取士,將學校培養出 來的人才吸納進國家的官僚隊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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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設立了科舉取士,但其間經歷 了十餘年的停廢時間,直到洪武十七年(1384)頒佈科舉成式於天下後,

科舉制度才算正式確立。根據《禮部志稿》的記載,明代的科舉考試,

每三年舉行一次,以子、午、卯、酉年鄉試,辰、戌、丑、未年會試。

46

鄉試在陰曆八月舉行,會試在陰曆二月舉行。除因戰爭、國家喪葬等 重大變故,臨時做些調整外,都按時舉行。科舉考試分為四個階段,即 童試、鄉試、會試和殿試。

童試又稱童生試,即童生為考取府、州、縣學的學生(即生員,俗 稱秀才)所進行的考試。未取得生員資格的讀書人,一律稱為童生或儒 童。童試實際上是地方官學的入學考試,屬於科舉的預備性考試。鄉試 在各省省會和南北直隸舉行,由皇帝欽命的正副主考官主持,凡屬本省 各府州縣的生員、監生和貢生等,經科考及格者均可應試。考試分為三 場,八月初九為第一場;十二日第二場;八月十五日第三場。鄉試中式 者為舉人,已具有正式的科名和資格,可以通過銓選出仕為官。會試於 鄉試後的次年在京城舉行,由皇帝欽命的主考官和同考官主持。各省舉 人皆可應考。會試也分作三場,考試內容與鄉試相同,中式者為貢士。

43 洪武十五年(1382),明政府頒佈了學校禁例於全國各級學校,並要求將禁例鐫刻於 臥碑之上,置於各地學校的主體建築——明倫堂之左,這即是所謂的臥碑文。臥碑 文共有 13 條之多,主要內容是關於管理生員的學規。參見(清)高宗敕撰,《續文 獻通考》,二百五十卷,共 2 冊,冊 1,(台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87),卷 50〈學 校〉,頁 3244。

44 李國鈞、王炳照主編,吳宣德著,《中國教育制度通史》,第四卷(濟南:山東教育,

2000),頁 36。

45 張廷玉(清)等撰,《明史》,冊 6,卷 70〈選舉志二〉,頁 1695。

46 俞汝楫(明)等編撰,《禮部志稿》,冊 2,卷 71〈科試備考〉,頁 196。

(11)

殿試緊接在會試之後,明初多由天子親策於廷,明中葉以後皇帝較 少親自主持殿試。負責殿試的評卷者為讀卷官,由內閣、六部、翰林院 等部門的重要官員擔任,殿試僅試策問一場,目的在於確定考生各甲名 次,不會被淘汰。發榜後分為三甲:一甲,賜進士及第,僅有三人,依 次為狀元、榜眼、探花。二甲賜進士出身若干人;三甲賜同進士出身若 干人。名列一、二、三甲者皆稱進士。

47

關於科舉考試的內容,洪武三年(1370)規定,初場考經義二道,

《四書》義一道;二場考論一道;三場考策一道。初試通過後十天,還 要進行騎、射、書、算、律五種複試。到了洪武十七年(1384),明廷 重新頒佈了科舉格式。初場考《四書》義三道,本經義四道,如果在規 定的時間內無法完成,允許各減一道。考生答卷以八股文為主要的文 體,《明史》〈選舉志〉說:

「科目者,沿唐、宋之舊,而稍變其試士之法,專取四子書及《易》、

《書》、《詩》、《春秋》、《禮記》五經命題試士。蓋太祖與劉基所定。

其文略仿宋經義,然代古人語氣為之,體用排偶,謂之八股,通謂 之制義。」48

八股文的命題,侷限在《四書》、《五經》中,而答題議論內容必須以朱 熹的《四書集注》等書為標準,不許考生隨便發揮。二場試論一道,判 五道,從詔、誥、表中選考一道。三場考經史時務策五道。這次規定,

很明顯地增加了考試內容,但去掉騎、射、書、算、律五事。對此,顧 炎武(1613-1682)指出:「文辭增,而實事廢,蓋與初詔求求賢之法稍 有不同。」

49

也就是說,這次規定增加了文化知識的考核,卻忽視了實 際能力的考察。

永樂十五年(1417),明朝頒佈了《四書大全》、《五經大全》及《性 理大全》於六部並兩京國子監及天下郡縣學,把宋儒對儒家經典的解

47 申時(明)行等撰,《明會典》,共二百二十八卷,共 6 冊,收入於王雲五主編《國 學基本叢書四百種》,第 78-83 冊(台北:台灣商務印書館,1968),冊 3,卷 77〈科 舉‧殿試〉,頁 1803。

48 張廷玉(清)等撰,《明史》,冊 6,卷 70〈選舉志二〉,頁 1693。

49 顧炎武(清)撰,《日知錄》,共三十二卷,共 2 冊,收入於王雲五主編《國學基本 叢書四百種》,第 17-18 冊(台北:台灣商務印書館,1968),冊下,卷 16〈經義策 論〉,頁 44。

(12)

釋,作為官方採用的唯一標準。《明會典》中記載:

「國家明經取士,說書者以宋儒傳注為宗,行文者以典實純正為 尚。今後務將頒降《四書》、《五經》、《性理大全》、《資治通鑑綱目》、

《大學衍義》、《歷代名臣奏議》、《文章正宗》及當代誥律典制等書,

課令生員誦習講解,俾其通曉古今,適於世用。其有剽竊異端邪說、

炫奇立異者,文雖工,弗錄。」50

如此一來,讀書人為了謀取一官半職,只能死守宋儒的注解,而不能採 用其他的學說。《四書大全》和《五經大全》既是各級學校教育的首要 教材,又是科舉考試的唯一標準,

51

科舉考試與學校教育的內容相一致,

使科舉考試控制了學校教育。程朱理學也藉由科舉之力,得以全面推廣。

             第二節  地方教育的規制

一、 府州縣儒學

(一)儒學的管理權責

明代儒學教育體制內的權責體系,最高單位是中央的禮部,依次為 地方省級的儒學教育實際負責人的提學副使或僉事、直隸級的提學御 史,往下為府、州、縣、衛學中職司教育的各級教官。至於儒學體制外 的權責體系,一是職司監察言事的監察官,如屬於都察院系統的監察御 史、巡按御史,以及六部系統的六科給事中等是;一是儒學教育的直屬 官,行政系統的布政、按察二司官;一是儒學教育的提調官,行政系統 的知府、知州、知縣等。

52

(詳見附錄二「儒學教育體系表」)其中以提 調官和提學官的權責特別重要,以下分別說明之:

50 申時行(明)等撰,《明會典》,冊 3,卷 78〈學校志〉,頁 1816。

51 Benjamin Elman, A Cultural History of Civil Examinations in Late Imperial China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2000), pp 113-119.

52 吳智和,《明代的儒學教官》(台北:學生書局,1991),頁 160。

(13)

1. 提調官

明代地方學校內的具體事務是由教官負責的,但各府、州、縣的正 官則是學校的直接主管。從明初至正統元年(1436),地方設立的府學、

州學和縣學,分別由府、州、縣正官,即知府、知州和知縣提調學校。

因此地方正官又統稱為提調正官。選黜各級學校生員,是各級提調正官 的職責之一。《明史‧選舉志》說:「生員入學,初由巡按御史,布(政 司)、按(察司)兩司及府州縣官」

53

洪武十五年(1382)頒佈禁例於天 下學校,曰:「提調正官務在常加考校,其有敦厚勤敏,撫以進學。懈 怠不律、愚頑狡詐,以罪斥去。使在學者皆為良善,斯為稱職矣。」

54

規 定提調官要經常對學校諸生進行考察比較。洪武二十四(1391),又令 提調官每月朔、望都要到所屬學校視察,考課生徒。

55

宣德三年(1428), 又令府州縣提調官會同巡按御史、布按二司官和儒學教官,對全體生員 進行考選,凡不合格者罰為吏。

56

其他如參加鄉試、充貢京師等,亦由 府、州、縣正官會同儒學教官決定。至於校舍的維修等事,也是由府、

州、縣提調官所負責的。

如果學校管理失措,生員不聽教誨、學業不進,守令和教官都要受 到處罰。天順六年(1462),明英宗在給提學官的教諭中指出:「府、州、

縣提調官員,宜嚴束生徒,不許遊蕩為非,凡殿堂齋房損壞,即辦料量 工修理,若恃有提督憲職,將學校一切合行之事,推故不行用心整理者,

量加決罰懲戒。」

57

地方守令對學宮的修建,生員的管理都負有直接的 責任,對學校的興衰起著很大的作用。

2. 提學官

明中葉以後,由於學校教官的品位、名望都不高,難於約束諸生,

53 張廷玉(清)等撰,《明史》,冊 6,卷 69〈選舉志一〉,頁 1687。

54 原載於嘉靖《漳平縣志》,卷六,轉引自中國教育大系編纂委員會編纂,《歷代教育 制度考》,共 2 冊,冊下〈明代編〉(武漢 : 湖北教育出版社,1994),頁 1162。

55 申時行(明)等撰,《明會典》,冊 3,卷 78〈學校志〉,頁 1809。

56 《明實錄‧宣宗實錄》,冊 8,卷 40,頁 980〈宣德三年三月戊戌條〉。

57 申時行(明)等撰,《明會典》,冊 3,卷 78〈學校志〉,頁 1817。

(14)

而府、州、縣提調正官也忙於公務,無法專心提調學校。因此於正統元 年(1436),在布政使司下設立儒學提舉司,專門管理地方學校,設提 學官(亦稱提學憲臣、督學)一名。

58

明代提學官一般由按察司副使或 僉事擔任,南北直隸由御史擔任,人選由朝廷直接任命。由於明代省級 不設學校,提學官便屬一省教育管理的首腦,提督全省學政。提學官的 職掌行事,包括代表皇帝巡視所轄區域的地方官學,考核教官和生員,

督促其學業,決定其進退。此外,提學官「奉敕專督學校。不許借事枉 道,奔趨撫、按官,干求荐舉。各撫、按二司官,亦不許侵伊職掌行事。」

59

也就是說,提學官的職責是代表朝廷管理地方教育,將選才與育才的 大權集中於皇帝手中,以防止巡撫及巡按御史等地方官員接受私人請 託,任意推薦親人,破壞學校任用之正常管道。所以,有學者認為,提 學官的設立,實際上是剝奪了自漢唐以來地方官府對教育的管理權,進 一步強化了中央政府對國家教育的管理權。

60

提學官設立後,因為他的職掌與府、州、縣提調官及布、按二司官 有相侵之處,所以不久就有人上疏請求罷黜。景泰元年(1450)撤去了 各地添設的提學官,地方學校事務由巡按御史和司、府、州、縣正官提 督考察,恢復了明初的情況。到了天順六年(1462),又重新設立了提 學官。

61

此後,歷代相延,以迄於明亡。提學官設立之初,南北兩直隸 任用監察御史各一員,其他省各用按察副使或僉事一員。後因各省疆域 遼闊,隔山阻水,一些偏遠地區,僅僅一位提學官無法遍及,於是又加 派了分巡道員及巡按御史提督學校。例如:嘉靖十六年(1537)時「題 准大同所屬府州縣衛所儒學生員,俱令冀北道分巡官代理。」

62

二十六

(1547)年,又「議准甘肅各衛所儒學生員行甘肅巡按御史帶管提調。」

63

天順六年(1462),明廷頒佈了提學官敕諭十八條,對提學官的職 責作了專門的規定,據《大明會典》記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第一,

58 同上,頁 1816。

59 同上。

60 周德昌主編,《中國教育史研究‧明清分卷》(上海:華東師範大學,1995),頁 29。

61 申時行(明)等撰,《明會典》,冊 3,卷 78〈學校志〉,頁 1812。

62 同上,頁 1815。

63 同上。

(15)

提督各地儒學師生,凡學校一切事務,都要嚴格遵守洪武年間頒佈的臥 碑禁例,不許故意違背。第二,端正士習使諸生收其放恣之心。第三,

考核儒學教官。第四,提學官專督學校之政,不理刑名、錢穀之事。各 行省布政司、按察司官及巡按御史,也不許侵越提學官之權。

64

值得注 意的是,提學官還可以對地方官進行監督和彈劾,凡提學「過之處,遇 有軍民利病及不才官吏貪酷害人,事干奏請者以實奏聞。」

65

可以用密 折的方式來糾劾地方督撫。同時地方官員也需在一定時期內把提學官名 聲優劣的情況密折陳奏,「若提學官行止不端,許巡按監察御史指實奏 聞。」

66

,使之相互監督、箝制,以防止弊端的產生,和提高行政辦事 的效率。

提學官的設立,打破了古代地方教育管理「政教合一」混而不分的 局面。使地方教育管理機構從地方政府的行政機構中劃分出來,成為獨 立的教育部門,這是明朝對傳統教育體制的一項重要革新和重大貢獻,

也是明代地方教育管理體制的一項新特點。

67

(二)教官的選授與考核

1. 教官的選授

明代儒學教官之設,始於洪武二年(1369)下令各地立學,規定:

「府設教授,州設學正,縣設教諭,各一。俱設訓導,府四,州三,縣 二。」

68

關於明代教官的選授和任用,吳智和先生認為,隨著時代的推 演,由明初薦舉、監生、科舉並用,中葉漸變為科舉、監貢並行;及至 晚葉以後,科舉退轉,監貢獨盛的局面。由儒士而副榜,由舉人而貢生。

至於監生由明初至明亡,則始終是教官任用的主途。

69

64 同上,頁 1813-1814。

65 同上,頁 1814。

66 同上。

67 閻現章,〈論明代的地方教育管理〉,收入於中國教育大系編纂委員會編纂,《歷代 教育制度考》,冊下(武漢 : 湖北教育出版社,1994),頁 1202-1203。

68 張廷玉(清)等撰,《明史》,冊 6,卷 69〈選舉志一〉,頁 1686。

69 吳智和,《明代的儒學教官》(台北:學生書局,1991),頁 49。

(16)

明初,由於明太祖十分重視選拔有實際才能的人充當各地教官,他 在洪武十五年(1382)諭禮部臣曰:「學官所以造就人才,模範後進,

非老成篤學之士,莫宜居是。其令各按察司精考儒學官,不通經術者送 部別用。」

70

嚴以考校學行,寬以適才任用,人人奮起樹立,以自見於 世。因此,洪武時地方教官多稱得人。當時儒士以明經的儒士為教官,

所以顧炎武說:「國初教職,多繇儒士薦舉。」

71

永樂、宣德之後,由於 科舉日盛,任用教官漸循資格,「純用科目之士」

72

,朝廷遂考用副榜的 舉人為教官。在省試或舉人的錄取名單中,除了正取的舉人外,還列有 若干名的副榜,類似現在的備取生。這些副榜的舉人,在宣德以後,多 被任命為地方的儒學教官。逐漸取代薦舉儒士、監生及落第學子為儒學 教官的舊規。但這種方法實施一段時間之後,以副榜舉人身份成為儒學 教官的這些人,並不甘心屈居此位,常處心積慮想考上進士,更上層樓。

使得明代晚期儒學教官的來源,不得不借用遲暮的監生及以祿養為急的 貢生。《春明夢餘錄》中記載:

「明初,重教官之選,往往取耆儒宿學以充。後科法行,取舉人登 副榜者選授。……後久刓弊,師儒之職益輕,副榜舉人不屑就,而 貢生年邁若貧困甚者,乃甘心焉。」

73

如此一來,造成儒學教官素質的敗壞,教官中有真才實學的很少。天順 年間(1457-1464),建安縣老人賀煬曾上疏指出:

「朝廷建學立師,將以陶熔士類,奈何郡道學校師儒之官,真才實 學者百無二三,虛靡廩祿,猥瑣貪饕,需求百計。而授業解惑,莫 措一辭。師範如此,雖有英才美質,何由而成?」74

教師隊伍敗壞的情況,迄無好轉。到了成化十三年(1477),監察御史 胡璘奏請教官多取會試副榜,曰:「近年以來,天下儒學教官率多歲貢 監生,其言行文章,不足以為人師範。乞敕吏部計議,今後會試,多取

70 《明實錄‧太祖實錄》,冊 6,卷 149,頁 2439〈洪武十五年冬十月戊子條〉。

71 顧炎武(清)撰,《日知錄》,冊下,卷 17〈教官〉,頁 87。

72 王圻(明)撰,《續文獻通考》,共二百五十四卷,共 4 冊(京都:中文出版社,1979) 冊 1,卷 44〈選舉考‧舉士二〉,頁 680。

73 孫承澤(清)《春明夢餘錄》,共七十卷,共 1 冊(台北:大立,1980),卷 55〈府 學〉,頁 873。

74 顧炎武(清)撰,《日知錄》,冊下,卷 17〈教官〉,頁 87。

(17)

副榜舉人選用,而罷歲貢監生選除之例。」

75

明憲宗(1448-1487)遂命 下第舉人任教職考滿後,可以參加科舉考試,才有部分學問較好的舉人 願意充當教官。

2. 教官的職責

明代府學、州學和縣學的教官僅負責教學工作,其他如生員的入學、

充貢、參加鄉試都由提學憲臣和府、州、縣提調正官負責。對此,《明 史‧職官志》做了很好的概括:「儒學官月課士子之藝業而獎勵之。凡 學政遵臥碑,咸聽於提學憲臣提調,府聽於府,州聽於州,縣聽於縣。」

76

府的儒學教官也就是教授,州的儒學教官也就是學正,縣的儒學教官 也就是教諭,為府州縣各級學校的負責人,而訓導專門負責教學任務。

除了一般的教學工作,教官平日還要考察生員的文藝和德行,主持 月考和季考,並根據生員的成績好壞,分別給予獎懲。「令教官舉諸生 行優劣者一二人,賞黜之以為勸懲。」

77

此外,由於明代的學校兼有教 化目的,因此儒學教官要負起教化社會的部分責任。例如舉行鄉飲酒 禮、勘語名宦鄉賢、旌表孝子節婦等社教功能事務,教官皆須問理。

78

3. 教官的考核

明代統治十分重視教官的選拔,並建有完備的教官考核制度。「太 祖時,教官考滿,兼覆其歲貢生員之數。後以歲貢為學校常例。」

79

洪 武二十六年(1393),

「定學官考課法,專以科舉為殿最。九年任滿,核其中式舉人,府 九人,州六人,縣三人者為最。其教官又考通經,即與升遷。舉人 少者為平等,即考通經亦不遷。舉人至少及全無者為殿,又考不通

75 俞汝楫(明)等編撰,《禮部志稿》,冊 2,卷 70〈學校備考〉,頁 181。

76 張廷玉(清)等撰,《明史》,冊 6,卷 75〈職官志四〉,頁 1851。

77 同上,卷 69〈選舉志一〉,頁 1689。

78 吳智和,《明代的儒學教官》(台北:學生書局,1991),頁 81-93。

79 張廷玉(清)等撰,《明史》,冊 6,卷 69〈選舉志一〉,頁 1688。

(18)

經,則黜降。」80

也就是說,在九年任期內,縣學教諭的二十名生員中能有三人考上舉 人,州學學正的三十名生員中能有六人考中舉人,府學教授的四十名生 員中能有九人考中舉人,加之有「通經」的成績,便為稱職。考績後的 處置按「稱職者升,平常者復職,不稱職者降」

81

的原則辦理。

此外,平日對教官還要進行考核和監督。採行的方法之一是由地方 官員對在校生員進行月考,洪武二年(1369)所頒佈的〈皇明立學設科 分教格式〉規定:守令每月考驗生員,若發現生員在三個月內毫無進步,

地方官就有權對任職的教員進行扣發薪資的處分,即「罰米」;另一辦 法是由監察御史或按察使對府、州、縣生員進行的歲考,歲考後若發現 府學有十二人以上、州學有八人以上、縣學有六人以上,學生成績無進 步,則主管學官有權對府、州、縣的地方官和所屬的教師施以罰俸的處 分。如果府學有二十四人以上、州學有十六人以上、縣學有十二人以上 的生員,成績毫無進步,則巡按御史、按察使有權對該府、州、縣學中 的所有教師實行「罷黜」的處分,並且連主管該府、州、縣的地方官,

也要受到笞刑懲罰。

82

教官的升降,大都以鄉試考試錄取人數的多寡為依據,所以這些教 官皆加強督導舉考舉人鄉試之科目,而忽略其他詩史或未列入考試之經 典。尤其是自八股文盛行後,教官只重視訓練生徒做八股文,而不計其 他。明末,傅維麟在《明書》中指出,「郡縣學列官闒冗未論,即勤恪 其職者,亦獨嚴其課試蕪爛不經之文。」

83

這樣的考核方法,促使了科 舉獨重局面的形成,學校教育變成了科舉的附庸。

84

80 同上。

81 同上,頁 1722。

82 原載於嘉靖《沈秋縣志》,卷 2,轉引自中國教育大系編纂委員會編纂,《歷代教育 制度考》(下冊)(武漢 : 湖北教育出版社,1994),頁 1163。

83 傅維鱗(清)纂,《明書》,共一百七十一卷,共 30 冊,收入於王雲五主編《叢書 集成初編》,第 3929-3958 冊(上海:商務印書館,1936),冊 12,卷 62〈學校志〉,

頁 1241。

84 劉海峰,《科舉考試的教育視角》(武漢:湖北教育出版社,1996),頁 179。

(19)

(三)儒學的學規

1. 生員入學

凡士子未入學,通稱為「童生」。童生必須通過「童試」,才能進入 地方儒學就讀。《明會典》說:「童生必擇三場俱通者,始收入學。」

85

所 謂「童試」,包括三場考試。童生欲成為生員,首先必須通過知縣所主 持的童試;通過縣試之後,尚須參加知府所主持的府試;經過縣試、府 試而被錄取的童生,由府酌定地方人才多寡,取定名數,備造年貌、三 代籍貫、經書文冊,送提學官考試。經提學官取中者,即為生員。

86

生員的數目定額於洪武二年(1369),但由於生員享有很多特權,

又有做官的機會,因此要求入學的人很多。洪武二十年(1387),又下 令增廣生員,規定只要民間子弟俊秀向學,就可以讓他們入學,不必受 數量的限制。

87

因此,造成了地方學校生員數目大量增加的局面。「增廣 既多,於是初設食廩者,謂之廩膳生員,增廣者謂之增廣生員。及其既 久,人才越多,又於額外增取,附於諸生之末,謂之附學生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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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先各級學校定額內的學生,稱為廩膳生,享有公費的待遇;後來於定額 外增加的學生,叫增廣生。後來又額外增加的,稱之為附學生員。

明代地方學校生員一再增加,正統(1436-1449)後,各地方學校 生員的資格重新調整為:凡生員初入學的,稱為附學生;增廣生、廩膳 生則以歲考、科考成績名列高等的生員遞補。「凡初入學者,止謂之附 學,而廩膳、增廣,以歲科兩試等第高者補充之」

89

2. 生員的待遇

明代自太祖始,為吸引各地人才入學,規定官學生員享有免去丁 糧、官役和差徭的優惠照顧。天順六年(1462),明政府又再次重申:「生

85 申時行(明)等撰,《明會典》,冊 3,卷 78〈學校志〉,頁 1817。

86 陳寶良,〈明代地方學校生員錄取制度初探〉《天津社會科學》,2002 年第 6 期(天 津:天津社會科學雜誌社,2002.12),頁 133-135。

87 俞汝楫(明)等編撰,《禮部志稿》,冊 1,卷 24〈選補生員〉,頁 438。

88 張廷玉(清)等撰,《明史》,冊 6,卷 69〈選舉志一〉,頁 1687。

89 同上。

(20)

員之家,並依洪武年間例,除本身外,戶內優免二丁差役,有司務要遵 行,不許故違。」

90

凡廩膳生員除本身享有免役權外,他的家屬亦有兩 人免役,而且還有權雇傭奴僕,享受士紳的生活。廩膳生還可以領有由 地方政府所撥發的食糧等生活必需品。洪武初年(1368)規定,師生廩 食每人每月可領六斗米,還有魚、肉、鹽、醋等食品,官府也要及時供 應。

91

而增廣生員雖不享有國家所撥給的廩膳,但也享有免役的特權,

除免本身差役以外,其家也免除二丁的差役。

但是,明代地方學校中,廩膳生所佔的比重較小,不足在校生員總 數的一半,而佔多數的增廣生、附學生卻沒有享受廩食的待遇。隨著學 校在校人數的增多,為解決生活水準較低生員的廩食和教育經費問題,

各級學校普遍設立了學田,收取田租。學田或由地方政府撥給,或由私 人捐助。在明代中後期,學田成為教育經費的重要來源之一。

92

3. 生員的管理

明代的地方學校生員待遇既優厚,管理也很嚴苛。洪武十五年

(1382),「頒禁例十二條於天下,鐫立臥碑,明倫堂之左,其不遵者以 違制論。」

93

嚴令全國師生永為遵守。其中重要的包括有:

(1) 府、 州、縣生員,有大事干己者,許父母兄弟陳訴,非大事毋親至 公門。

(2) 生員父母欲行非為,必再三懇告,不可陷父母於危亡。

(3) 一切軍民利病,工農商賈皆可言之,惟生員不可建言。

(4) 生員才學優贍,年及三十願出仕者,提調正官奏聞考試錄用。

(5) 生員聽師講說,毋視己長,妄行辨難,或置之不問。

(6) 師長當竭誠訓導蒙愚,毋致懈怠。

(7) 提調正官務常加考校,敦厚勤勉者進之,懈怠頑詐者斥之。94

90 申時行(明)等撰,《明會典》,冊 3,卷 78〈學校志〉,頁 1813。

91 同上,頁 1810。

92 關於學田的設置和管理,將在下一節說明之。

93 張廷玉(清)等撰,《明史》,冊 6,卷 69〈選舉志一〉,頁 1686。

94 高宗(清)敕撰,《續文獻通考》,冊 1,卷 50〈學校〉,頁 3244。

(21)

從上述規定來看,凡是涉及當時社會現實的政治問題,生員是不許過問 的,也毫無發言權。更不能和地方官結交,甚至連到官府也被禁止。

為了加強學校教育管理,明代還對生員實施嚴格的獎懲考核法。《明 會典》記載:洪武二十七年(1394)規定,生員(此處當指廩膳生)入 學十年以上,學無成效,送六部充吏;學有所成,及入學十年以下,依 據入學時間的長短,編名冊送吏部,以備錄用。增廣生員入學二十年以 上,不通文理者,也要罰充吏役。凡生員托故偽造訴訟的要受到罷除生 員資格的懲罰,不應選做官的人,也要罰充吏役,並追還廩米。永樂二 年(1404)規定,增廣生員入學十年,年齡在二十歲以上,生性愚鈍不 能作文的罰充吏役。

95

此後,關於生員黜罰的規定,越加嚴厲。宣德三年(1428)規定,

巡按御史會同布政司、按察司、府、州、縣提調正官及教官,對諸生進 行考選。凡廩膳生入學十年以上,而學無成效者,發附近布政司充吏,

直隸諸生發附近府、州充吏;入學六年以下,鄙猥無學者,追還食用過 的廩米,黜革為民。

96

正統四年(1439)規定,生員以疾病黜革的,免 追所食用的廩米;如果犯有奸盜詐偽、挾制官府、毆罵師長、教唆詞訟、

說事過錢、包占他人財物、田土等項,廩膳生追還所食用過的廩米,發 往京師充役;增廣生發往附近軍民衙門充役。其中凡犯有受贓、奸盜,

不論是廩膳生還是增廣生,都要罰做運磚、運炭、納米等苦役,苦役結 束後,發回原籍為民。

97

正統十四年(1449),又做了補充規定,生員如果犯有受贓、奸盜、

冒籍、宿娼、居喪娶妻妾等重過的,南、北兩京府學生員罰充國子監膳 夫,各行省罰充附近儒學膳夫、齋夫,役滿後回原籍為民。其中原係廩 膳生的,仍要追還所食用過的廩米。

98

到弘治十六年(1503)又題准「生 員不拘廩增、附學,敢有傲慢師長,挾制官府,敗倫傷化,結黨害人者,

本學教官具呈該管官員,查究得實,依律問罪,合充吏者發本布政司衙

95 申時行(明)等撰,《明會典》,冊 3,卷 78〈學校志〉,頁 1811。

96 同上。

97 同上,頁 1812。

98 同上。

(22)

門充吏,役滿為民當差。」

99

這些學規禁例十分嚴苛,主要的目的是規 範學生的思想行為,防制犯上作亂,以及加強中央對地方教育的管理方 面。

明代的地方儒學還設立了一種簿籍制度,「列生員姓名,又立為籤,

公暇揭取,稽其所業。提學官所至,察提調勤怠以書其稱否。」

100

即由 地方守令及教官根據生員平時的德行與學業訂出等級,以資鼓勵和懲 罰,同時也為提學官舉行歲、科二考與選拔貢生提供依據。成化三年

(1467),朝廷要求各地方學校照舊例置三等簿籍,用以考驗生員,考 核的內容包括德行、文藝和治事三項,

「其德行優,文藝贍,治事長者列上等簿,或有德行而劣經義,有 德行、經義而欠治事者列二等簿,經義雖優,治事雖長,而德行欠 缺者列三等簿。歲課月考,驗其所進,循次而升之,非上等、二等,

不許科貢。」101

這種簿籍考核檢查制度出於保證生員的德才兼備,也可為提學在歲、科 兩考及選貢時決定生員的升降留黜提供依據,在制度上可以說是合理而 嚴密的。

(四)儒學的教學和考試

地方官學的教學內容,奠定於洪武年間。洪武初年(1368)規定,

「令生員專治一經,以禮、樂、射、御、書、數,設科分教。」

102

洪武 二十五年(1392)又重新規定了各地儒學的教育內容,改變了設科分教 的作法,規定生員要同時學習禮、射、書、數四科。關於禮的內容,規 定「朝廷頒行經史、律、誥、禮儀等書,生員務要熟讀精通,以備科貢 考試。」

103

經,即從《五經》中任選一種,作為本經,其餘可以不讀。

史,即誦習二十一史和朱熹《通鑑綱目》等歷史著作。律,即《大明律》。

99 同上,頁 1810。

100 同上。

101 同上,頁 1812。

102 同上,頁 1807。

103 同上,頁 1809。

(23)

誥,即《大誥》、《大誥續編》與《大誥三編》。關於射的內容,規定每 月的初一、十五兩天,各地教官督導諸生到射圃習射,並且要按照朝廷 所頒佈的儀式進行。書課是練習書法,要求生員依臨名人法帖,每日習 五百字。關於數的課程,要求精通《九章》之法。

104

地方官學有月考、季考等規制,由地方學校教官主持。但最重要的 考試是歲考和科考,這是由提學官主持。《明史》說:

「提學官在任三歲,兩試諸生。先以六等試諸生優劣,謂之歲考。

一等前列者,視廩膳生,有缺依次充補。其次補增廣生,一二等皆 給賞。三等如常,四等撻責,五等則廩增遞降一等,附生降為青衣,

六等黜革。繼取一二等為科舉生員,俾應鄉試,謂之科考。」105 歲考後按成績分為六等,關係到生員能否補入正式生員資格和受到降 級、除名或扣除食糧的懲罰。科考即為應鄉試而設立的預考,繼歲考之 後,對列名一二等的生員進行複試。考試後也將成績列為六等,一等生 員才能取得應鄉試的資格。而府、州、縣學生員,非應鄉試或出貢,不 能以正途入仕。因此這兩次考試對生員的前途關係重大,甚至對地方教 官也有影響。

106

明初設置學校的目的,主要是為了培養可以經綸撫治的文臣,這與 國家初建,亟需人才的形勢是相適應的,因此教學內容包含禮、射、書、

數四科,注重對生員進行全面知識文化的教育和處理行政事務能力的培 養。但是在洪武十七年(1384)頒行科舉成式以後,規定「專取四子書 與《易》、《詩》、《春秋》、《禮記》五經命題取士。」

107

因此天下生員為 博取功名,非《五經》、《四書》不學。由於整個社會以科目出身為重,

明代地方學校的主要任務便是為科舉作準備,所以教學和考試,無不以 經書為考試的主要內容。到了宣德年間(1426-1435),已出現「天下郡 縣學應貢生員,多記誦文辭,不能通經,兼以資質鄙猥,不堪用者亦多。」

104 同上。

105 張廷玉(清)等撰,《明史》,冊 6,卷 69〈選舉志一〉,頁 1686。

106 如果有一定數量的生員考試成績沒有進步,提學官可以對教員施以罰俸或黜退的懲 罰。參見〈皇明立學設科分教格式〉,轉引自中國教育大系編纂委員會編纂,《歷代 教育制度考》,冊下(武漢 : 湖北教育出版社,1994),頁 1163。

107 張廷玉(清)等撰,《明史》,冊 6,卷 70〈選舉志二〉,頁 1693。

(24)

108

的情況。

(五)生員的出路

《明史‧選舉志》中記載:「諸生上者中式,次者廩生,年久充貢,

或選拔為貢生。其累試不第,年逾五十願告退閒者,給予冠帶,仍復其 身。其後有納粟、馬捐監之例,則諸生又有援例而出學者矣。」

109

這條 資料清楚的表明,生員的出路有三條:第一,應鄉試、會試,走上做官 之路。第二。進入國子監。地方儒學生員升入國子監有三種情形,一是 廩膳生,論資排輩,挨次而充當歲貢生,二是優秀的生員(包括廩膳生、

增廣生)充當選貢生,三是家庭富有,捐獻一定資產後成為捐監生。在 科舉獨重的情況下,應科舉的人很多,而升入國子監的人數較少。且由 國子監進入仕途,也僅授以雜職和教職。第三,對那些「累試不第、年 逾五十、願告退閑者,給予冠帶,仍覆其身。」

110

生員出學後,就成為 地方上的鄉紳,在地方上享有一定的政治、經濟、司法等特權。

111

二、 社學和書院教育

(一)社學

洪武八年(1375)明太祖為了從根本上教化百姓,整齊民俗,便發 佈詔書,要求在全國各地普建社學,詔書中寫道:

「昔成周之世,家有塾,黨有庠,故民無不知學,是以教化行而風 俗美。今京師及郡縣皆有學,而鄉社之民未睹教化,宜令有司更置 社學,延師儒以教民間子第,庶可導民善俗也。」

112

明代的社學大多是由各級地方官吏興辦,目的在於社會教化。社學學生

108 俞汝楫(明)等編撰,《禮部志稿》,冊 2,卷 70〈學校備考‧學約〉,頁 186。

109 張廷玉(清)等撰,《明史》,冊 6,卷 69〈選舉志一〉,頁 1688-1689。

110 同上。

111 明代生員的特權主要有:免除徭役、豁免田賦、畜養奴婢,且居鄉多受人尊敬。參 見吳晗、費孝通等著,《皇權與紳權》,(天津:天津人民,1988),頁 63-65。

112 《明實錄‧太祖實錄》,冊 4,卷 96,頁 1655〈洪武八年正月丁亥條〉。

(25)

的入學年齡一般限制在十五歲以下,《明史》曾指出:「民間幼童十五以 下者送入讀書」,教育對象是兒童。

113

入學不必經過考試,招收名額也 無定量,學生的入學費用,完全由個人負擔,政府並沒有資助補貼。社 學的師資大都由官方出面,從民間延請而來。其延請選擇的對象,據〈明 初學校貢舉事宜記〉所記載:「若鄉里學舍,則守令于其同方之先輩,

擇一有學行者以教。」

114

這些由官方延請而來的社學教師,並不是朝廷 的命官,也沒有俸祿。

社學的課程內容設置,據〈明初學校貢舉事宜記〉說:「其教之也,

以百家姓、千字文為首,繼之以經史曆算之屬。」

115

,該文在談到社學 學生報考府、州、縣學的應試條件時又說:「已讀《論語》、《孟子》、《四 書》者,乃得予選。」

116

據《明史‧選舉志》說:自洪武八年(1375)

以來,社學的課程除了講習冠、婚、喪、 祭之禮外,還要「兼讀御製 大誥及本朝律令。」

117

而《禮部志稿》記載:弘治八年(1495)十月,

兵部尚書馬文升奏曰:「……宜修舉社學,慎選教讀之人,凡民子弟,

俱令入社學讀《孝經》、《小學》並《大誥》,俾知孝弟之道與當代之法。」

118

上述有關記載反映出社學的課程安排,除了一些啟蒙識字和教化讀本 之外,也還有《四書》、《五經》之類的科舉教材以及御制大誥等法律條 文。

地方政府官員雖有鼓勵和監督社學興辦的責任,但並不能干預社學 的教育活動,

119

凡是民間子弟願意入社學讀書的,官府不得加以阻擋;

因家貧而不願讓子弟入學的,官府也不得勉強。政府對社學的教師和學 生也不進行任何官方的考核或測驗。不過,明代的社學往往可以和府州 縣儒學相銜接,通過考試即可補為儒學生員。《明史‧選舉志》說,社

113 張廷玉(清)等撰,《明史》,冊 6,卷 69〈選舉志一〉,頁 1688-1690。

114 全祖望(清),《鮚埼亭集外編》,共四十八卷,收入於王雲五主編《國學基本叢書 四百種》,第 322 冊(台北:台灣商務印書館,1968),卷 22〈明初學校貢舉事宜 記〉,頁 949。

115 同上。

116 同上。

117 張廷玉(清)等撰,《明史》,冊 6,卷 69〈選舉志一〉,頁 1690。

118 俞汝楫(明)等編撰,《禮部志稿》,冊 2,卷 98〈隆典備考‧社學〉,頁 771。

119 洪武十六年(1383)即規定,民間設立的社學,有司不得干預。參見《明實錄‧太 祖實錄》,冊 6,卷 157,頁 2436〈洪武十年冬十月癸巳〉。

(26)

學學生成績優異者「許補儒學生員」

120

。正統十年(1445),也指示「各 處社學,悉令提督學較風憲官嚴督功課,不許廢弛。其子弟不拘常額,

挨次選補儒學增廣生員。」

121

明太祖建立社學制度,是要普及基礎教育,使百姓習教化,厚風俗。

但明代各地的社學處於一種興廢不定的狀態,並未形成一種穩定完備的 社會教育組織。《明史》即有「然其法久廢,寖不舉行」

122

之語。有學 者分析其原因,大致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朝廷和地方政府沒有規劃專 門的財政支出以創建和維持社學。各地社學的開辦,主要依靠地方官員 利用行政手段措置,其經費來源或挪用地方財政收入,或依靠少量的私 人捐助,有些校舍則沿用沒收入官的寺廟和官廨。社學的維持費用則主 要依靠學田,不過學田的數量不多,收入只能勉強維持老師的束脩和對 貧生的部分資助上,無力對校舍進行修繕。時間一久,或遇天災人禍,

或逢守令失於督率,必然會出現社學圯廢的情形。二是朝廷雖然多次發 佈命令,興建社學,但對執行的情況並沒有建立相應的考核檢查制度,

而與官員的政治前途關係不大,學事的廢弛與否完全取決於地方官員的 責任感, 所以許多官員將此事視為末務,並不認真督率。以致於社學 或徒存其名,或蕩然廢弛。三是在學校、科舉制度壟斷仕途的社會條件 下,人們送子弟讀書識字,只為取科第做官,希望走一條簡單快捷的科 舉入仕之途,在這方面一些村塾家塾的教師的專門知識和經驗往往要優 於社師,人們比較願意將子弟送到村塾和家塾中讀書,這也是社學必然 衰落的原因之一。

123

(二)書院

據統計,整個明代共創建了 530 所書院,而自洪武元年(1368)至 英宗天順八年(1464)間,共創建了 21 所,只佔總量的 3.93%。

124

120 張廷玉(清)等撰,《明史》,冊 6,卷 69〈選舉志一〉,頁 1690。

121 俞汝楫(明)等編撰,《禮部志稿》,冊 2,卷 98〈隆典備考‧社學〉,頁 770。

122 張廷玉(清)等撰,《明史》,冊 6,卷 69〈選舉志一〉,頁 1690。

123 趙子富,《明代學校與科舉制度研究》(北京:北京燕山出版社,1995),頁 8-10。

124 曹松葉,〈宋元明清書院概況〉《國立中山大學語言歷史學研究所週刊》,第十集,

第 1113 期(廣州:國立中山大學出版部,1930.01),頁 10。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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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實驗教育學生學習歷程填報平臺」說明會交通資訊 如附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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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校可依據 課程發展議會的指引,按其辦學宗旨及使命,並因應 校情、學生需要和社會期望等,發展具校本

11 釋 聖 嚴,《 明 末 佛 教 研 究 》;Chün-fang Yü, The Renewal of Buddhism in China: Chu-hung and the late Ming Synthesis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