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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 程 與 學 生 校 內 行 為 問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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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育 統 籌 委 員 會 第 四 號 報 告 書

一 九 九 ○ 年 十 一 月 香 港

重 打 文 件 ( R e t y p e d D o c u m e n t )

(2)

教 育 統 籌 委 員 會 第 四 號 報 告 書

課 程 與 學 生 校 內 行 為 問 題

一 九 九 ○ 年 十 一 月

香 港

(3)

教 育 統 籌 委 員 會 成 員 名 單

      本 委 員 會 第 三 屆 成 員 任 滿 後 , 獲 政 府 重 新 委 任 , 任 期 由 一 九 八 九 年 一 月 一 日 至 一 九 八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 其 後 再 予 委 任 , 任 期 由 一 九 九 零 年 一 月 一 日 至 一 九 九 零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 本 委 員 會 自 一 九 八 九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的 成 員 名 單 如 下 :

主 席 : 范 徐 麗 泰 議 員   O B E J P

( 一 九 九 零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 利 國 偉 爵 士   C B E J P

( 一 九 八 九 年 一 月 一 日 至 一 九 八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

副 主 席 : 教 育 統 籌 司

( 楊 啟 彥 議 員   J P : 一 九 八 九 年 七 月 一 日 起 ;

布 立 之 先 生   C B E J P : 一 九 八 九 年 一 月 一 日 至 一 九 八 九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

當 然 委 員 : 教 育 委 員 會 主 席

( 夏 永 豪 先 生   M B E J P : 一 九 九 零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 范 徐 麗 泰 議 員   O B E J P : 一 九 八 九 年 七 月 一 日 至 一 九 八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

大 學 及 理 工 教 育 資 助 委 員 會 主 席

( 李 國 能 先 生   Q C J P ) 職 業 訓 練 局 主 席

( 張 鑑 泉 議 員   C B E J P ) 庫 務 司

( 麥 高 樂 先 生   J P : 一 九 八 九 年 三 月 一 日 起 ;

易 誠 禮 先 生   C B E J P : 一 九 八 九 年 一 月 一 日 至 一 九 八 九 年 二 月 二 十 八 日 )

教 育 署 署 長

( 李 越 挺 先 生   J P )

(4)

委 員 : 譚 惠 珠 議 員   C B E J P

( 一 九 八 九 年 一 月 一 日 至 一 九 八 九 年 十 二 月 一 日 ) 周 梁 淑 怡 議 員   O B E J P ( 一 九 九 零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 何 世 柱 議 員   O B E J P

司 徒 華 議 員 ( 一 九 九 零 一 月 一 日 起 ) 張 子 江 議 員   J P

白 居 雅 博 士   M B E J P 張 黃 韻 瑤 女 士

莫 禮 時 博 士 詹 德 隆 先 生

秘 書 : 首 席 助 理 教 育 統 籌 司

( 謝 安 妮 女 士 : 一 九 九 零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

華 賢 仕 先 生 : 一 九 八 九 年 一 月 一 日 至 一 九 八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

(5)

教 育 統 籌 委 員 會 職 權 範 圍

本 委 員 會 的 職 權 範 圍 如 下 :

( a ) 界 定 教 育 整 體 性 的 目 的 , 制 訂 教 育 政 策 , 並 按 可 以 動 用 的 資 源 而 對 執 行 各 項 方 案 的 先 後 緩 急 次 序 提 出 建 議 ;

( b ) 統 籌 及 監 察 各 教 育 階 段 的 策 劃 和 發 展 工 作 ; 及 ( c ) 推 動 教 育 研 究 工 作 。

2 . 本 委 員 會 在 進 行 上 述 工 作 時 , 應 負 責 統 籌 而 非 謀 求 指 導 教 育 委 員 會 、 大 學 及 理 工 教 育 資 助 委 員 會 與 職 業 訓 練 局 的 工 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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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頁 數 第 一 章 引 言

1 . 1 引 言 1

1 . 2 政 府 的 九 十 年 代 教 育 發 展 策 略 1

1 . 3 本 委 員 會 進 行 研 究 的 背 景 2

1 . 4 未 來 的 工 作 4

1 . 5 鳴 謝 4

第 二 章 課 程 發 展

2 . 1 引 言 5

2 . 2 現 時 的 課 程 5

( a ) 結 構 5

( b ) 創 新 措 施 7

2 . 3 問 題 所 在 9

( a ) 引 言 9

( b ) 課 程 的 性 質 與 適 合 程 度 9

( c ) 課 程 發 展 的 方 法 1 0

2 . 4 建 議 項 目 1 2

2 . 5 財 政 負 擔 1 6

2 . 6 各 項 建 議 撮 要 1 7

(7)

頁 數 第 三 章 特 殊 教 育 服 務 : 學 校 的 支 援 服 務

3 . 1 引 言 1 9

3 . 2 協 助 有 學 習 困 難 的 學 生 、 有 情 緒 問 題 的 學 生 2 1 或 有 行 為 問 題 的 學 生 的 各 項 措 施

( a ) 目 前 情 況 2 1

( b ) 學 校 本 位 輔 導 方 式 2 2

( c ) 學 生 輔 導 主 任 2 3

( d ) 輔 導 教 師 2 8

( e ) 教 育 心 理 學 家 2 9

3 . 3 各 項 建 議 撮 要 3 0

第 四 章 特 殊 教 育 服 務 : 提 高 教 育 質 素 的 措 施

4 . 1 引 言 3 2

4 . 2 協 肋 有 學 習 困 難 學 生 的 措 施 3 2

( a ) 輔 導 教 學 3 2

( b ) 錄 取 大 量 有 學 習 困 難 學 生 的 學 校 3 3 4 . 3 協 助 學 業 成 績 卓 越 學 生 的 各 項 措 施 3 6

( a ) 定 義 3 7

( b ) 流 行 情 況 3 8

( c ) 建 議 3 8

4 . 4 協 助 無 心 向 學 或 有 嚴 重 學 習 困 難 的 學 生 的 各 項 措 施 4 1 4 . 5 協 助 有 意 轉 讀 職 業 先 修 學 校 學 生 的 各 項 措 施 4 4

4 . 6 各 項 建 議 撮 要 4 5

(8)

頁 數 第 五 章 學 業 目 標 及 有 關 的 評 估 措 施

5 . 1 引 言 4 8

5 . 2 背 景 4 8

5 . 3 評 估 的 目 的 4 9

( a ) 進 程 作 用 4 9

( b ) 總 結 作 用 4 9

( c ) 評 鑑 作 用 4 9

( d ) 預 測 作 用 5 0

( e ) 比 較 與 甄 選 作 用 5 0

5 . 4 香 港 現 行 的 評 估 方 法 5 2

( a ) 校 內 成 績 評 估 5 2

( b ) 香 港 學 科 測 驗 5 2

( c ) 中 學 學 位 分 配 5 3

( d )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5 3

5 . 5 香 港 的 需 要 5 4

5 . 6 為 各 主 要 階 段 的 學 業 目 標 、 成 就 等 級 及 評 估 5 5 措 施 而 制 訂 的 架 構

( a ) 主 要 階 段 5 5

( b ) 科 目 範 疇 及 成 就 等 級 5 6

( c ) 學 業 目 標 5 7

( d ) 根 據 標 準 參 照 原 則 進 行 的 目 標 為 本 評 估 5 8 5 . 7 採 用 學 業 目 標 及 目 標 為 本 評 估 架 構 的 含 義 5 9 ( a ) 對 研 究 及 發 展 方 面 的 含 義 5 9

( b ) 對 師 資 培 訓 的 含 義 6 0

( c ) 對 香 港 現 行 成 績 評 估 方 法 的 影 響 以 及 對 6 1 今 後 的 含 義

( d ) 推 行 時 間 問 題 6 2

( e ) 教 與 學 的 策 略 6 3

( f ) 財 政 負 擔 6 3

5 . 8 各 項 建 議 撮 要 6 4

(9)

頁 數 第 六 章 教 育 的 語 言 問 題

6 . 1 引 言 6 6

6 . 2 教 育 統 籌 委 員 會 第 一 及 第 二 號 報 告 書 所 提 出 6 6 的 改 革 建 議

6 . 3 教 育 署 對 現 行 政 策 的 檢 討 7 0

( a ) 工 作 小 組 報 告 書 7 0

( b ) 報 告 書 的 要 點 7 0

( c ) 工 作 小 組 的 建 議 7 2

( d ) 徵 詢 公 眾 意 見 7 4

6 . 4 未 來 改 革 架 構 7 4

( a ) 基 本 原 則 7 4

( b ) 具 體 問 題 的 解 決 辦 法 7 5

( c ) 建 議 的 架 構 7 9

6 . 5 架 構 推 行 8 1

( a ) 引 言 8 1

( b ) 評 估 方 法 8 1

( c ) 建 議 的 架 構 與 中 學 學 位 分 配 辦 法 的 相 互 8 5 作 用

( d ) 銜 接 課 程 及 提 高 語 文 程 度 8 5

( e ) 額 外 積 極 鼓 勵 措 施 8 7

( f ) 師 資 培 訓 8 8

( g ) 研 究 8 8

( h ) 行 政 措 施 8 8

( i ) 財 政 負 擔 8 9

6 . 6 各 項 建 議 撮 要 8 9

(10)

頁 數 第 七 章 小 學 實 施 混 合 制

7 . 1 引 言 9 2

7 . 2 背 景 9 2

7 . 3 策 劃 9 4

7 . 4 推 行 校 內 措 施 9 5

( a ) 人 手 編 制 9 5

( b ) 重 行 調 派 教 師 9 7

( c ) 分 階 段 實 施 混 合 制 9 7

7 . 5 實 施 全 港 適 用 的 措 施 9 8

( a ) 師 資 培 訓 9 8

( b ) 提 供 傢 俬 津 貼 及 增 補 津 貼 9 8

( c ) 興 建 新 校 9 8

( d ) 按 小 一 入 學 分 區 辦 法 分 階 段 實 施 混 合 制 9 9

7 . 6 實 施 時 間 9 9

7 . 7 財 政 負 擔 1 0 0

7 . 8 各 項 建 議 撮 要 1 0 1

第 八 章 校 內 涉 及 黑 社 會 的 活 動 與 體 罰

8 . 1 引 言 1 0 3

8 . 2 校 內 涉 及 黑 社 會 的 活 動 1 0 3

8 . 3 體 罰 1 0 4

8 . 4 各 項 建 議 撮 要 1 0 5

第 九 章 實 施 本 報 告 書 各 項 建 議 的 方 法 與 資 金 籌 措 問 題 1 0 6

(11)

頁 數 附 件

附 件 1 A 學 生 在 校 內 的 行 為 問 題 1 0 8

附 件 1 B 小 組 討 論 一 覽 表 及 學 校 訪 問 行 程 1 2 2 附 件 1 C 提 交 意 見 書 的 團 體 或 市 民 名 單 1 2 6 附 件 2 A 課 程 發 展 ──課 程 發 展 議 會 及 視 學 輔 導 處 1 2 9

附 件 2 B 課 程 發 展 處 組 織 圖 1 3 1

附 件 2 C 課 程 發 展 處 1 3 2

附 件 2 D 為 進 一 步 推 廣 在 小 學 低 年 級 採 用 活 動 教 學 法 1 3 4 而 建 議 於 一 九 九 二 至 九 三 年 度 提 供 的 資 助

附 件 3 A 一 九 八 八 八 九 年 度 學 生 輔 導 主 任 所 處 理 個 1 3 5 案 的 性 質

附 件 3 B 實 施 本 委 員 會 提 出 由 兩 間 或 兩 間 以 上 同 屬 一 1 3 6 個 辦 學 團 體 的 學 校 共 用 一 名 學 生 輔 導 教 師 的

建 議 ( 假 設 在 職 學 生 輔 導 主 任 的 流 失 率 為 1 5 % )

附 件 3 C 學 生 輔 導 組 所 須 增 設 的 支 援 及 訓 練 職 位 1 3 7 附 件 3 D 教 育 心 理 學 家 人 手 的 推 算 需 求 1 3 8

附 件 4 A 以 學 校 為 本 位 的 輔 導 計 劃 1 3 9

附 件 4 B 以 學 校 為 本 位 的 輔 導 計 劃 的 其 他 可 供 選 擇 模 式 1 4 2 附 件 6 A 教 育 統 籌 委 員 會 第 二 號 報 告 書 摘 錄 1 4 3 附 件 6 B 就 檢 討 語 言 改 善 措 施 工 作 小 組 報 告 書 提 交 意 1 4 6

見 書 的 團 體 或 市 民 名 單

(12)

頁 數 附 件 6 C 語 文 教 育 學 院 教 育 語 言 研 究 及 發 展 組 的 計 劃 1 5 0 附 件 6 D 由 語 文 教 育 學 院 主 持 及 進 行 並 獲 匯 豐 銀 行 語 1 5 2

文 發 展 基 金 資 助 的 研 究 及 發 展 計 劃

附 件 7 A 小 學 學 額 的 供 求 情 況 ( 按 課 室 數 目 計 算 ) 1 5 3 附 件 7 B 資 助 則 例 摘 錄 ──小 學 主 任 之 職 務 1 5 4

附 件 7 C 班 級 結 構 比 較 1 5 6

附 件 7 D 在 設 有 2 4 個 課 室 的 學 校 內 分 階 段 實 施 混 合 制 的 模 式 1 5 7

附 件 7 E 實 施 混 合 制 的 暫 定 計 劃 1 5 8

(13)

第 一 章 : 引 言

1 . 1 引 言

1 . 1 . 1 在 這 份 第 四 號 報 告 書 裏 , 教 育 統 籌 委 員 會 會 檢 討 九 年 免 費 及 強 迫 教 育 制 度 下 的 學 校 課 程 和 學 生 在 校 內 的 行 為 問 題 。 為 協 助 各 位 了 解 報 告 書 的 內 容 , 本 委 員 會 首 先 概 述 政 府 的 九 十 年 代 教 育 發 展 策 略 。

1 . 2 政 府 的 九 十 年 代 教 育 發 展 策 略

1 . 2 . 1 香 港 過 去 二 十 年 來 的 教 育 發 展 特 點 , 是 迅 速 大 量 增 加 兒 童 接 受 資 助 基 本 教 育 的 機 會 。 除 了 高 等 教 育 外 , 當 局 所 提 供 的 學 額 短 期 內 將 會 達 到 足 以 應 付 需 求 的 情 況 。 因 此 , 政 府 於 一 九 八 九 年 檢 討 了 政 府 資 助 教 育 在 九 十 年 代 的 發 展 策 略 。 這 個 策 略 經 行 政 局 批 准 後 , 由 總 督 於 該 年 十 月 在 立 法 局 發 表 施 政 報 告 時 公 布 。

1 . 2 . 2 就 高 等 教 育 而 言 , 根 據 行 政 局 於 一 九 八 八 年 批 准 的 計 劃 , 當 局 預 算 增 加 第 一 年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學 額 。 當 時 只 有 約 7 % 適 齡 青 年 獲 得 這 類 學 額 , 到 本 世 紀 末 , 大 約 會 增 加 至 1 5 % 。 不 過 , 鑑 於 九 十 年 代 的 情 況 , 我 們 有 需 要 早 日 提 供 更 多 這 類 學 額 。 導 致 這 種 情 況 是 由 於 香 港 的 工 業 繼 續 由 製 造 業 轉 為 需 有 高 度 知 識 的 服 務 行 業 , 而 製 造 業 本 身 , 亦 由 人 手 裝 配 改 為 較 高 加 工 價 值 生 產 。 這 些 轉 變 令 社 會 需 要 更 多 曾 接 受 良 好 教 育 的 勞 工 ; 不 過 , 由 於 移 民 問 題 , 在 九 十 年 代 要 滿 足 這 種 需 求 將 更 為 困 難 。 因 此 , 政 府 於 一 九 八 九 年 決 定 , 不 但 要 優 先 完 成 一 九 八 八 年 定 下 的 目 標 , 還 要 大 量 增 加 這 類 學 額 。 政 府 現 時 的 目 標 是 在 一 九 九 四 至 九 五 年 , 為 不 少 於 1 8 % 的 適 齡 青 年 提 供 這 類 學 額 。 換 句 話 說 , 現 時 高 等 教 育 院 校 學 額 的 供 求 情 況 是 每 三 名 預 科 畢 業 生 , 只 有 一 名 獲 得 提 供 學 額 , 但 到 一 九 九 四 至 九 五 年 , 每 五 名 預 科 畢 業 生 便 會 有 四 名 可 升 讀 高 等 教 育 院 校 的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 1 . 2 . 3 至 於 中 小 學 教 育 方 面 , 政 府 已 於 一 九 七 一 年 開 始 在 小 學 實 行 免 費 及 強 迫 教 育 , 並 於 一 九 七 九 年 將 之 推 廣 至 初 中 。 到 九 十 年 代 中 期 , 高 中 和 工 業 學 院 將 可 為 9 5 % 完 成 中 三 教 育 的 學 生 提 供 足 夠 學 額 。

(14)

簡 言 之 , 在 提 供 學 額 方 面 , 政 府 快 可 達 到 預 期 的 目 標 。 在 七 十 年 代 末 期 和 八 十 年 代 , 政 府 為 了 擴 大 資 助 中 學 教 育 , 初 時 向 私 立 學 校 買 位 , 但 有 些 私 立 學 校 的 情 況 未 符 理 想 , 因 而 影 響 到 所 提 供 的 基 本 教 育 的 質 素 ; 此 外 , 教 育 制 度 由 選 擇 性 轉 為 普 及 的 教 育 , 並 導 致 平 均 水 準 下 降 。 當 局 已 致 力 改 善 基 本 教 育 的 質 素 、 提 高 質 素 較 佳 的 買 位 學 校 的 水 平 、 用 有 獨 立 校 舍 設 計 和 設 備 完 善 的 資 助 學 校 取 代 不 合 乎 標 準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共 同 課 程 和 加 入 新 科 目 * 來 滿 足 社 會 的 需 要 , 以 及 改 善 師 資 訓 練 。 不 過 , 要 做 的 工 作 還 有 很 多 , 尤 其 是 在 課 程 發 展 、 輔 助 服 務 和 師 範 教 育 等 幾 方 面 。

1 . 2 . 4 因 此 , 政 府 的 策 略 一 方 面 是 在 不 影 響 教 育 質 素 的 原 則 下 , 增 加 高 等 教 育 院 校 的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學 額 ; 而 另 一 方 面 是 力 求 改 善 中 小 學 教 育 質 素 。 本 委 員 會 認 為 這 個 策 略 相 當 穩 健 。

1 . 3 本 委 員 會 進 行 研 究 的 背 景

1 . 3 . 1 由 於 政 府 決 意 增 加 高 等 教 育 的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學 額 , 本 港 中 小 學 的 教 育 質 素 實 有 提 高 的 必 要 。 在 過 往 發 表 的 報 告 書 中 , 本 委 員 會 曾 提 出 一 些 改 善 中 四 至 中 七 課 程 的 建 議 。 在 本 報 告 書 裏 , 我 們 會 集 中 研 究 小 一 至 中 三 在 強 迫 教 育 制 度 下 的 教 育 質 素 問 題 。

1 . 3 . 2 一 九 八 六 年 七 月 , 即 在 第 二 號 報 告 書 發 表 之 前 , 本 委 員 會 曾 同 意 就 一 九 七 九 年 推 行 九 年 免 費 及 強 迫 教 育 以 來 所 引 起 的 問 題 進 行 研 究 。 讓 項 研 究 集 中 於 本 港 教 育 制 度 目 前 不 斷 受 到 公 眾 關 注 的 兩 個 問 題 : 第 一 , 為 不 同 能 力 的 學 生 提 供 共 同 課 程 是 否 適 當 ; 第 二 , 學 生 在 學 校 內 的 行 為 問 題 。 本 委 員 會 礙 於 尚 有 其 他 工 作 , 未 能 立 即 展 開 該 項 研 究 。 當 時 , 本 委 員 會 正 忙 於 發 表 第 三 號 報 告 書 , 以 及 諮 詢 公 眾 的 意 見 。 此 外,本 委 員 會 亦 須 就 本 報 告 書 應 討 論 事 項 的 範 圍 , 徵 詢 公 眾 意 見 。 直 至 一 九 八 九 年 年 底 , 本 委 員 會 始 可 以 切 實 進 行 該 項 研 究 。

* 增 加 電 腦 科 和 設 計 與 工 藝 等 科 目 。

(15)

1 . 3 . 3 推 行 免 費 及 強 迫 教 育 的 其 中 一 個 結 果 , 就 是 有 需 要 發 展 一 個 共 同 課 程 。 這 個 需 要 早 於 一 九 七 四 年 已 經 預 見 , 並 且 已 在 同 年 發 表 的 中 學 教 育 發 展 白 皮 書 內 反 映 出 來 。 共 同 課 程 於 七 十 年 代 後 期 採 用 , 在 界 定 政 府 資 助 教 育 的 範 圍 和 保 持 本 港 學 校 制 度 的 共 通 性 方 面 , 擔 當 了 重 要 角 色 。 不 過 , 越 來 越 多 事 例 顯 示 , 共 同 課 程 雖 然 可 以 照 顧 到 大 多 數 學 生 的 需 要 , 但 其 內 容 稍 欠 完 整 , 未 能 符 合 學 習 能 力 極 高 和 學 習 能 力 極 低 的 學 生 的 需 要 。 此 外 , 這 個 課 程 的 發 展 與 實 施 亦 需 要 加 以 檢 討 ( 第 二 章 及 第 四 章 ) 。

1 . 3 . 4 本 港 中 小 學 教 育 制 度 , 已 由 較 選 擇 性 的 制 度 , 轉 變 成 為 一 個 普 及 大 約 一 百 萬 名 學 童 的 制 度 。 這 樣 擴 展 帶 來 一 種 影 響 , 就 是 將 不 同 環 境 內 的 青 少 年 行 為 問 題 帶 進 學 校 之 內 。 我 們 相 信 , 曾 受 師 資 培 訓 的 教 師 有 能 力 應 付 學 生 在 校 內 的 行 為 問 題 , 但 這 些 問 題 的 發 生 率 與 日 俱 增 * , 而 且 有 集 中 於 若 干 學 校 的 傾 向 , 本 委 員 會 對 此 甚 表 關 注 。 行 為 問 題 有 各 種 形 式 , 由 輕 微 的 違 反 紀 律 以 至 觸 犯 嚴 重 刑 事 罪 行 。 雖 然 這 些 問 題 並 非 不 尋 常 現 象 , 但 在 學 校 發 生 會 對 學 生 的 學 習 造 成 不 良 影 響 , 這 都 是 我 們 以 前 未 遇 到 的 問 題 。 因 此 , 本 委 員 會 將 會 研 究 一 些 以 學 校 為 本 位 去 執 行 的 措 施 , 務 求 更 有 效 處 理 這 些 問 題

( 第 三 章 ) 。

1 . 3 . 5 在 研 究 有 關 改 善 課 程 和 處 理 行 為 問 題 的 建 議 和 措 施 時 , 本 委 員 會 知 道 這 兩 種 措 施 具 有 相 輔 相 成 的 特 質 。 本 委 員 會 確 信 , 改 善 學 習 環 境 的 措 施 , 將 有 助 於 減 少 犯 規 和 違 法 行 為 , 而 提 供 足 夠 的 諮 詢 和 輔 導 , 可 以 幫 助 學 生 從 教 育 中 獲 益 更 多 。

1 . 3 . 6 除 了 這 些 主 要 事 項 外 , 本 委 員 會 亦 借 此 機 會 討 論 一 些 其 他 有 關 問 題 , 其 中 有 些 極 具 爭 議 , 包 括 :

( a ) 有 關 評 定 學 生 成 績 問 題 , 以 及 更 有 效 評 定 學 生 成 績 的 辦 法 ( 第 五 章 ) ;

( b ) 有 關 使 用 混 合 語 言 授 課 問 題 , 以 及 解 決 問 題 的 辦 法( 第 六 章 ) 。

(16)

本 委 員 會 亦 已 -

( c ) 計 劃 在 小 五 及 小 六 推 行 全 日 制 上 課 ( 第 七 章 ) ; 及 ( d ) 就 體 罰 問 題 提 出 建 議 ( 第 八 章 ) 。

1 . 3 . 7 本 委 員 會 的 討 論 和 建 議 , 都 是 根 據 以 下 原 則 的 。 首 先 , 本 委 員 會 深 信 現 行 的 九 年 免 費 及 強 迫 教 育 政 策 應 繼 續 推 行 。 其 次 , 這 個 教 育 制 度 由 於 包 括 整 個 有 關 的 年 齡 組 別 , 因 此 應 按 照 整 個 年 齡 組 別 內 的 兒 童 的 不 同 才 能 及 興 趣 提 供 教 育 。 第 三 , 為 了 日 後 能 夠 提 高 水 準 , 我 們 有 需 要 提 高 教 與 學 的 質 素 , 以 及 改 善 監 察 和 評 定 這 兩 方 面 成 績 的 方 法 。

1 . 4 未 來 的 工 作

1 . 4 . 1 在 本 報 告 書 內 , 我 們 主 要 就 課 程 方 面 提 出 有 關 改 善 學 校 教 育 質 素 的 建 議 。 我 們 的 下 一 項 工 作 , 是 研 究 影 響 教 師 專 業 的 各 項 問 題 , 其 中 不 少 問 題 與 本 報 告 書 所 研 究 的 事 項 有 密 切 關 係 , 但 我 們 認 為 須 在 另 一 份 報 告 書 加 以 詳 述 , 這 些 問 題 包 括 未 來 教 師 的 供 應 、 師 資 的 培 訓 , 以 及 如 何 提 供 這 些 服 務 。 完 成 教 育 統 籌 委 員 會 第 五 號 報 告 書 後 , 我 們 會 作 一 總 結 , 以 決 定 下 一 項 優 先 處 理 的 問 題 。

1 . 5 鳴 謝

1 . 5 . 1 本 委 員 會 在 進 行 研 究 期 間 , 曾 經 前 往 新 加 坡 ( 一 九 八 九 年 二 月 ) 以 及 日 本 和 南 韓 ( 一 九 八 九 年 十 一 月 ) 訪 問 。 本 委 員 會 又 曾 訪 問 香 港 的 學 校 , 並 與 各 校 校 長 、 教 師 及 演 講 嘉 賓 舉 行 小 組 討 論( 訪 問 過 的 學 校 及 演 講 嘉 賓 名 單 載 於 附 件 1 B ) 。 本 委 員 會 曾 經 收 到 超 過 5 0 份 公 眾 人 士 就 今 次 研 究 範 圍 提 交 的 意 見 書 ( 提 交 意 見 書 的 團 體 或 市 民 名 單 載 於 附 件 1 C ) 。 承 蒙 上 述 各 有 關 人 士 熱 烈 支 持 , 本 委 員 會 謹 此 致 謝 。

1 . 5 . 2 本 委 員 會 的 工 作 涉 及 需 時 甚 久 的 會 議 , 而 且 有 關 討 論 過 程 亦 須 予 準 確 記 錄 。 撰 寫 本 報 告 書 是 一 項 非 常 艱 鉅 的 任 務 , 事 前 還 有 大 批 工 作 文 件 須 要 準 備 。 本 委 員 會 對 秘 書 處 辦 事 有 條 不 紊 , 任 勞 任 怨 , 謹 此 表 示 謝 意 。

(17)

第 二 章 : 課 程 發 展

2 . 1 引 言

2 . 1 . 1 在 本 章 裏 , 我 們 會 略 為 檢 討 一 下 共 同 課 程 的 結 構 , 以 及 為 改 善 共 同 課 程 質 素 而 推 行 的 創 新 措 施 。 跟 著 , 我 們 會 鑒 定 與 共 同 課 程 有 關 的 一 些 問 題 , 以 及 共 同 課 程 的 發 展 辦 法 。 根 據 我 們 的 調 查 結 果 和 提 出 的 建 議 , 我 們 認 為 有 需 要 設 立 一 個 由 專 業 人 士 組 成 的 全 職 組 織 , 負 責 課 程 發 展 事 宜 。

2 . 1 . 2 本 章 討 論 的 重 點 , 已 在 本 委 員 會 第 三 號 報 告 書 內 略 見 端 倪 。 我 們 在 第 三 號 報 告 書 中 支 持 由 教 育 署 提 出 並 經 教 育 委 員 會 通 過 的 中 期 建 議 , 以 改 善 發 展 學 校 課 程 的 制 度 。 其 中 最 重 要 的 建 議 , 是 設 立 一 個 課 程 發 展 議 會 , 由 教 育 署 的 輔 導 視 學 處 提 供 服 務 。 在 課 程 發 展 議 會 之 下 , 設 立 多 個 協 調 委 員 會 , 分 別 協 調 每 一 教 育 階 段 及 教 科 書 事 宜 ( 請 參 閱 教 育 統 籌 委 員 會 第 三 號 報 告 書 第 五 章 D 部 ) 。 我 們 贊 成 這 些 新 措 施 應 於 一 九 九 二 年 進 行 檢 討 。 至 於 有 關 設 立 一 個 完 全 獨 立 的 課 程 發 展 機 構 , 或 由 香 港 考 試 局 負 責 課 程 發 展 等 長 遠 建 議 , 本 委 員 會 贊 成 教 育 委 員 會 的 意 見 , 押 後 考 慮 這 些 建 議 。 本 委 員 會 同 意 在 第 三 號 報 告 書 發 表 後 的 兩 三 年 內 , 發 表 一 篇 有 關 課 程 發 展 的 專 題 文 章 。 不 過 , 我 們 在 調 查 課 程 問 題 期 間 , 發 現 要 適 當 研 究 課 程 , 非 先 行 考 慮 課 程 發 展 的 程 序 不 可 。 因 此 , 我 們 決 定 先 行 檢 討 課 程 的 發 展 , 並 將 這 項 檢 討 納 入 本 報 告 書 內 。

2 . 2 現 時 的 課 程 ( a ) 結 構

2 . 2 . 1 根 據 政 府 及 資 助 教 育 機 構 的 既 定 政 策 , 學 校 課 程 大 致 上 應 適 用 於 全 體 學 生 。 由 於 課 程 須 盡 可 能 引 起 不 同 能 力 學 生 的 興 趣 , 當 局 因 此 已 為 小 學 及 初 中 各 級 具 不 同 能 力 的 學 生 制 定 共 同 課 程 。 共 同 課 程 的 意 思 是 , 所 有 學 生 均 修 讀 相 同 的 科 目 以 及 學 習 每 科 的 基 礎 部 分 。 共 同 課 程 並 不 是 一 個 束 縛 學 生 的 枷 鎖 , 而 是 一 個 範 圍 廣 大 而 平 衡 的 架 構 。 在 這 個 架 構 之 內 , 各 科 的 課 程 綱 要 都 不 斷 發 展 。 不 過 , 當 局 並 非 強 制 學 校 採 用 共 同 課 程 。 學 校 無 論 在 現 在 或 者 將 來 , 都 可 以 隨 意 闡 釋 及 更 改 課 程 綱 要 , 並 採 取 最 能 切 合 學 生 需 要 的 教 學 法 。

(18)

2 . 2 . 2 現 將 小 學 及 初 中 主 流 教 育 的 共 同 課 程 列 出 如 下 :

小 學 課 程 * 初 中 課 程

中 文 中 文

英 文 英 文

數 學 數 學

科 學 科 學

健 康 教 育 社 會 地 理 歷 史 經 濟 及 公 共 事

社 會 科 中 國 歷 史

音 樂 音 樂

體 育 體 育

美 勞 美 術 與 設 計

家 政 設 計 與 工 藝 倫 理 宗 教 教 育

2 . 2 . 3 在 職 業 先 修 學 校 所 採 用 的 課 程 中 , 中 一 至 中 三 各 級 的 下 列 實 用 及 工 業 科 目 約 佔 4 0 % :

商 業 科 目 工 業 科 目

商 業 實 務 工 程 科 目

簿 記 金 工

打 字 工 業 繪 圖

商 業 知 識 電 工 科 目

商 品 零 售 汽 車 修 理

紡 織 印 刷 膳 宿 服 務 時 裝 及 成 衣 營 造

金 屬 薄 片 構 造

其 餘 的 6 0 % 課 程 , 則 與 其 他 初 中 班 級 的 課 程 相 若 。

* 採 用 活 動 教 學 法 的 小 學 通 常 將 3 個 常 識 科 目 ( 科 學 、 健 康 教 育 和 社 會 ) 綜 合 起 來 。 最 近 , 課 程 發 展 議 會 已 達 到 一 個 結 論 , 認 為 應 鼓 勵 仍 未 採 用 活 動 教 學 法 的 學 校 將 這 些 科 目 綜 合 起 來 。

(19)

( b ) 創 新 措 施

2 . 2 . 4 本 委 員 會 留 意 到 , 教 育 署 在 聽 取 課 程 發 展 議 會 的 建 議 後 , 已 著 手 採 取 一 些 創 新 措 施 , 以 改 善 上 述 架 構 的 共 同 課 程 質 素 。 我 們 會 在 下 文 簡 述 這 些 措 施 。

( i ) 活 動 教 學 法

2 . 2 . 5 採 用 活 動 教 學 法 的 小 學 , 通 常 將 科 目 內 容 綜 合 為 若 干 主 題 。 活 動 教 學 法 是 一 種 較 少 拘 泥 於 形 式 的 學 習 方 式 , 目 的 是 透 過 有 目 標 的 活 動 , 鼓 勵 兒 童 從 事 積 極 而 有 自 發 性 的 學 習 , 以 求 獲 得 全 面 發 展 。 當 局 根 據 一 九 八 一 年 的 小 學 教 育 及 學 前 服 務 白 皮 書 , 向 學 校 發 給 各 項 津 貼 , 藉 以 鼓 勵 採 用 活 動 教 學 法 。 學 校 可 利 用 這 些 津 貼 , 購 買 所 需 的 傢 俬 及 校 具 , 以 製 造 一 個 更 適 合 實 施 活 動 教 學 法 的 環 境 ; 津 貼 亦 可 用 以 製 作 所 需 的 教 具 及 學 習 用 具 。 此 外 , 當 局 每 年 發 給 一 筆 津 貼 , 可 用 以 添 置 美 術 教 材 、 讀 物 等 , 以 方 便 在 課 室 內 進 行 更 多 有 創 意 的 學 習 活 動 。

2 . 2 . 6 教 育 署 教 育 研 究 處 在 一 九 八 七 年 與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合 作 , 評 估 小 一 至 小 三 各 級 的 活 動 教 學 法 。 他 們 發 現 學 生 的 學 習 興 趣 增 加 , 並 有 更 多 學 生 參 與 學 習 活 動 , 而 學 生 的 學 業 成 績 , 與 不 採 用 活 動 教 學 法 學 校 的 學 生 不 遑 多 讓 。 他 們 並 發 現 活 動 教 學 法 會 使 能 力 較 低 的 學 生 有 較 佳 的 學 習 表 現 。

2 . 2 . 7 活 動 教 學 法 雖 然 效 用 良 多 , 但 對 小 學 教 育 的 影 響 卻 有 所 局 限 , 因 為 只 有 3 6 % 的 初 小 班 級 採 用 這 種 教 學 法 , 而 其 餘 的 班 級 則 仍 然 分 科 授 課 。

( i i ) 學 科 綜 合

2 . 2 . 8 當 局 曾 多 次 鼓 勵 學 校 把 學 科 綜 合 起 來 , 例 如 中 學 階 段 在 一 九 七 三 年 開 設 綜 合 科 學 以 及 在 一 九 七 五 年 開 設 社 會 科 。

(20)

2 . 2 . 9 綜 合 科 學 自 一 九 七 三 年 開 設 以 來 , 一 直 大 受 學 校 歡 迎 , 尤 其 是 中 一 和 中 二 兩 級 。 本 港 約 9 8 % 的 中 學 在 中 一 及 中 二 兩 級 設 有 綜 合 科 學 , 這 點 說 明 了 該 科 受 歡 迎 的 程 度 。 不 過 , 到 了 中 三 , 約 有 4 0 % 的 學 校 恢 復 把 生 物 、 化 學 和 物 理 分 成 三 科 講 授 。 各 校 校 長 及 教 師 顯 然 認 為 有 意 在 高 中 各 級 或 以 上 修 讀 理 科 的 學 生 , 最 好 能 夠 在 中 三 的 時 候 轉 修 以 分 科 形 式 講 授 的 理 科 。

2 . 2 . 1 0 與 此 成 為 對 比 的 是 , 兩 年 後 ( 即 一 九 七 五 年 ) 開 設 的 社 會 科 , 卻 比 不 上 綜 合 科 學 那 麼 受 歡 迎 , 只 有 約 2 0 % 的 中 學 開 辦 這 個 科 目 。 我 們 所 知 的 原 因 有 二 : 第 一 , 不 少 學 校 認 為 學 生 如 果 在 初 中 的 時 候 修 讀 社 會 科 , 而 非 以 分 科 形 式 講 授 的 科 目 , 直 至 到 中 四 的 時 候 才 轉 修 以 分 科 形 式 講 授 的 科 目 , 則 他 們 的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成 績 往 往 會 因 此 而 受 到 不 良 的 影 響 ; 第 二 , 社 會 科 在 性 質 上 是 一 個 多 科 制 的 科 目 , 而 教 師 所 接 受 的 教 育 , 尤 其 是 高 等 教 育 , 向 來 只 限 於 一 、 兩 個 學 科 , 所 以 在 講 授 社 會 科 時 會 感 到 困 難 。 在 這 種 情 形 下 , 各 校 校 長 很 難 找 到 願 意 講 授 這 個 科 目 的 適 當 教 師 。

2 . 2 . 1 1 雖 然 在 促 進 綜 合 學 科 上 時 遭 遇 困 難 , 本 委 員 會 仍 認 為 把 科 目 綜 合 起 來 , 會 有 下 列 各 項 優 點 :

( a ) 若 透 過 綜 合 步 驟 將 目 前 以 分 科 形 式 講 授 但 互 有 關 連 的 學 科 集 中 起 來 , 就 可 以 減 少 要 講 授 的 學 科 數 目 , 以 利 各 學 校 能 制 訂 本 校 的 課 程 計 劃 和 開 辦 跨 科 目 課 程 , 例 如 環 境 或 公 民 教 育 等 , 同 時 給 予 各 校 更 大 的 靈 活 性 和 更 多 的 課 程 「 空 間 」 ;

( b ) 透 過 綜 合 科 目 , 教 師 可 以 隨 時 按 照 學 生 的 經 驗 施 教 。 學 生 因 此 應 覺 得 綜 合 科 目 比 以 科 目 為 本 的 分 科 課 程 更 為 有 趣 和 實 用 ;

( c ) 綜 合 科 目 把 不 同 科 目 的 內 容 匯 合 成 一 體 , 並 且 能 隨 時 將 之 應 用 於 實 例 當 中 。 由 於 學 生 在 現 實 生 活 中 要 學 習 使 用 從 不 同 環 境 所 得 到 的 經 驗 去 解 決 困 難 , 所 以 他 們 能 更 有 效 地 學 習 。

(21)

( i i i ) 以 學 校 為 本 位 的 課 程 設 計 計 劃

2 . 2 . 1 2 這 項 計 劃 於 一 九 八 八 年 展 開 , 目 的 在 於 藉 發 放 津 貼 辦 法 鼓 勵 各 校 採 用 中 央 設 計 的 課 程 , 以 切 合 學 生 的 特 別 需 要 。 在 一 九 八 八 至 八 九 學 年 , 當 局 耗 資 約 6 5 9 , 0 0 0 元 , 在 幼 稚 園 、 小 學 和 中 學 發 展 3 5 項 計 劃 。 一 九 八 九 至 九 零 學 年 , 當 局 再 調 撥 8 4 7 , 0 0 0 元 , 資 助 5 4 項 計 劃 。 不 過 , 由 於 要 面 對 本 港 公 開 考 試 的 壓 力 , 較 少 教 師 將 這 項 計 劃 應 用 於 各 學 科 。 大 部 分 教 師 都 傾 向 於 製 作 教 材 , 而 並 非 發 展 課 程 以 配 合 學 生 的 需 要 。 這 畢 竟 是 一 個 小 規 模 的 改 善 計 劃 , 所 以 對 課 程 發 展 的 影 響 不 大 。

2 . 3 問 題 所 在 ( a ) 引 言

2 . 3 . 1 我 們 對 共 同 課 程 結 構 及 對 當 局 各 種 改 善 措 施 以 作 的 檢 討 所 得 的 結 論 是 , 共 同 課 程 頗 適 合 本 港 , 使 不 同 學 業 階 段 的 課 程 會 有 連 貫 性 , 並 且 確 保 各 校 的 運 作 趨 於 一 致 , 學 生 在 轉 校 , 或 由 一 學 業 階 段 轉 到 另 一 階 段 時 , 可 盡 量 減 少 適 應 上 所 遇 到 的 問 題 。 不 過 , 我 們 亦 發 現 一 系 列 有 待 解 決 的 問 題 。 這 些 問 題 大 致 上 可 分 為 兩 類 : 第 一 類 問 題 主 要 關 乎 課 程 性 質 與 適 合 程 度 ; 第 二 類 則 關 乎 發 展 及 支 援 課 程 的 方 法 。

( b ) 課 程 的 性 質 與 適 合 程 度

2 . 3 . 2 共 同 課 程 不 能 充 分 應 付 部 分 學 生 的 需 要 , 尤 其 是 能 力 特 別 好 或 特 別 差 的 學 生 ; 此 外 , 共 同 課 程 亦 不 能 幫 助 無 心 向 學 , 或 者 較 喜 歡 實 用 科 目 的 學 生 。 本 委 員 會 認 為 , 對 於 不 同 能 向 的 學 生 , 應 以 不 同 的 方 法 教 育 他 們 。 因 此 , 本 委 員 會 希 望 課 程 發 展 方 面 能 更 加 多 元 化 , 並 希 望 能 為 這 些 學 生 提 供 多 項 可 供 選 擇 的 課 程 。 這 個 問 題 留 待 第 四 章 加 以 討 論 。

(22)

2 . 3 . 3 現 在 讓 我 們 探 討 一 些 可 影 響 從 共 同 課 程 獲 益 學 生 的 問 題 。 課 程 所 提 供 的 獨 立 科 目 眾 多 , 範 圍 廣 泛 , 以 致 十 分 鬆 散 , 而 形 成 硬 性 將 課 程 劃 分 的 現 象 。 出 現 這 種 情 況 的 原 因 之 一 ,是 當 局 受 到 壓 力 , 要 在 現 有 科 目 中 加 入 新 內 容 , 或 者 增 設 新 科 目 。 這 些 壓 力 有 時 是 無 法 避 免 的 , 但 在 面 對 這 些 壓 力 時 , 需 要 權 衡 學 生 是 否 能 夠 應 付 。 我 們 認 為 在 可 行 範 圍 內 , 將 小 學 和 初 中 階 段 的 科 目 進 一 步 綜 合 起 來 , 才 是 解 決 的 辦 法 。

2 . 3 . 4 此 外 , 我 們 亦 認 為 教 育 署 在 過 去 所 採 取 的 各 項 創 新 措 施 , 並 無 足 夠 的 課 程 教 材 和 指 導 加 以 支 援 。 假 如 支 援 能 有 所 改 善 , 這 些 措 施 將 會 更 有 效 。

( c ) 課 程 發 展 的 方 法 ( i ) 引 言

2 . 3 . 5 教 育 署 輔 導 視 學 處 在 課 程 發 展 議 會 支 持 和 指 導 下 發 展 課 程 的 詳 情 , 載 於 附 件 2 A 。 本 委 員 會 發 現 3 個 主 要 問 題 : 第 一 , 中 央 政 府 與 教 育 署 及 各 諮 詢 機 構 之 間 , 在 課 程 政 策 事 務 方 面 的 責 任 劃 分 有 欠 明 確 。 結 果 , 沒 有 任 何 一 個 組 織 單 獨 負 責 處 理 課 程 問 題 。 第 二 , 課 程 發 展 議 會 的 地 位 , 與 在 教 育 事 務 中 所 發 揮 的 重 要 作 用 並 不 相 稱 , 而 且 議 會 規 模 雖 然 龐 大 , 但 其 代 表 性 卻 比 其 應 有 的 小 。 第 三 , 從 執 行 的 層 面 來 看 , 目 前 並 沒 有 一 個 全 職 執 行 課 程 發 展 和 革 新 工 作 的 專 業 組 織 。 關 於 這 些 問 題 , 我 們 會 在 下 文 逐 點 提 出 討 論 。

( i i ) 責 任 劃 分

2 . 3 . 6 本 委 員 會 對 課 程 事 務 目 前 缺 乏 明 確 的 責 任 劃 分 表 示 關 注 。 我 們 認 為 日 後 必 須 將 責 任 明 確 界 定 為 兩 個 層 次 。 教 育 統 籌 司 會 負 責 將 重 大 的 政 策 問 題 提 交 教 統 會 研 究 , 並 將 教 統 會 的 意 見 一 併 呈 交 行 政 局 審 議 。 這 個 中 央 決 策 層 次 須 負 責 :

( a ) 擬 訂 不 同 教 育 階 段 的 基 本 目 標 , 並 不 時 加 以 檢 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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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制 訂 政 策 及 計 劃 , 並 就 實 行 時 的 緩 急 先 後 次 序 提 出 建 議 ;

( c ) 監 察 教 育 職 業 訓 練 制 度 的 運 作 情 況 , 並 在 必 要 時 加 以 協 調 ;

( d ) 取 得 資 源 ; 及

( e ) 確 保 所 動 用 的 資 金 是 物 有 所 值 的 。

2 . 3 . 7 主 要 以 教 育 署 署 長 和 工 業 教 育 及 訓 練 署 署 長 為 代 表 的 執 行 層 次 , 負 責 執 行 由 中 央 層 次 下 達 的 指 示 , 並 在 各 特 定 的 工 作 範 圍 內 把 這 些 指 示 付 諸 實 行 。 此 外 , 同 屬 執 行 層 次 的 大 學 及 理 工 教 育 資 助 委 員 會 秘 書 處 , 負 責 處 理 政 府 透 過 教 育 統 籌 司 提 出 的 要 求 以 徵 詢 委 員 會 的 意 見 。

2 . 3 . 8 我 們 獲 悉 布 政 司 署 曾 經 進 行 另 一 項 研 究 , 結 果 認 為 在 所 有 教 育 問 題 上 , 教 育 統 籌 司 與 教 育 署 署 長 之 間 確 有 需 要 明 確 劃 分 責 任 。 我 們 對 此 表 示 歡 迎 。

( i i i ) 課 程 發 展 議 會

2 . 3 . 9 我 們 在 上 文 表 示 關 注 課 程 發 展 議 會 的 地 位 與 其 在 教 育 方 面 所 擔 當 的 重 要 諮 詢 角 色 並 不 相 稱 。 鑑 於 課 程 的 制 訂 對 教 育 方 面 有 重 大 的 影 響 , 而 且 課 程 的 發 展 對 公 開 考 試 制 度 也 很 重 要 , 本 委 員 會 認 為 應 將 課 程 發 展 議 會 的 地 位 提 高 , 並 應 檢 討 議 會 的 成 員 組 合 。此 外 , 鑑 於 課 程 發 展 與 公 開 考 試 制 度 之 間 有 需 要 保 持 平 衡 , 本 委 員 會 亦 認 為 應 進 一 步 加 強 課 程 發 展 議 會 與 香 港 考 試 局 之 間 的 關 係 。

(24)

( i v ) 全 職 專 業 組 織

2 . 3 . 1 0 一 如 附 件 2 A 所 述 , 教 育 署 的 輔 導 視 學 處 負 責 發 展 課 程 及 透 過 視 學 工 作 評 估 教 師 。 我 們 雖 然 認 為 這 種 聯 繫 是 有 需 要 的 , 但 目 前 維 持 這 個 聯 繫 的 方 法 卻 存 有 若 干 弊 端 。 鑑 於 該 兩 項 工 作 都 由 教 育 署 屬 下 的 同 一 工 作 單 位 執 行 , 當 局 因 此 並 無 委 任 單 獨 一 群 核 心 專 業 人 員 , 全 職 處 理 課 程 發 展 的 工 作 。 每 當 督 學 須 優 先 處 理 視 學 工 作 及 行 政 職 務 時 , 課 程 發 展 計 劃 便 會 受 到 影 響 。 更 重 要 的 是 , 我 們 認 為 督 學 一 方 面 要 評 核 教 師 的 工 作 表 現 , 另 一 方 面 又 要 設 計 課 程 以 及 就 課 程 的 實 施 事 宜 向 教 師 提 供 意 見 , 這 兩 方 面 的 工 作 是 互 有 衝 突 之 處 的 。 我 們 深 信 這 兩 項 職 責 應 分 開 進 行 , 而 且 課 程 發 展 的 職 務 應 交 由 一 個 全 時 間 工 作 的 獨 立 組 織 負 責 。

2 . 3 . 1 1 本 委 員 會 曾 審 慎 考 慮 這 個 組 織 應 該 獨 立 自 主 還 是 應 該 屬 於 政 府 的 一 部 分 。 有 些 委 員 會 認 為 課 程 發 展 需 要 很 大 程 度 的 創 意 和 靈 活 性 , 因 此 不 應 受 到 政 府 的 掣 肘 ; 另 外 有 些 委 員 則 認 為 , 如 果 課 程 發 展 的 機 構 變 成 獨 立 , 教 育 署 目 前 與 各 學 校 保 持 的 重 要 職 繫 將 失 去 , 這 方 面 的 重 要 聯 繫 便 沒 有 了 。 經 過 衡 量 之 後 , 本 委 員 會 認 為 應 設 立 課 程 發 展 處 , 成 為 教 育 署 屬 下 的 一 個 新 單 位 。 這 樣 的 好 處 是 , 課 程 發 展 處 可 獲 得 很 大 程 度 上 的 自 主 權 , 而 且 在 執 行 工 作 時 有 機 會 靈 活 變 通 。 此 外 , 由 於 課 程 發 展 處 屬 教 育 署 的 一 部 分 , 目 前 和 各 學 校 的 聯 繫 亦 能 夠 繼 續 維 持 。

2 . 4 建 議 項 目

2 . 4 . 1 本 委 員 會 認 為 首 要 目 標 , 是 盡 快 尋 求 一 個 發 展 及 支 授 課 程 的 較 有 效 辦 法 。 為 了 達 到 這 個 目 標 , 本 委 員 會 建 議 在 一 九 九 二 至 九 三 年 度 設 立 課 程 發 展 處 , 成 為 教 育 署 屬 下 的 一 個 單 位 。 我 們 預 料 課 程 發 展 處 具 有 以 下 各 段 所 述 的 特 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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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4 . 2 第 一 , 在 財 政 及 人 手 資 源 方 面 , 課 程 發 展 處 會 有 足 夠 的 彈 性 權 力 , 以 檢 討 、 倡 議 及 支 援 課 程 發 展 。 因 此 , 本 委 員 會 建 議 課 程 發 展 處 應 可 從 教 育 署 的 開 支 項 目 中 獲 得 整 筆 撥 款 。 以 外 , 本 委 員 會 建 議 課 程 發 展 處 可 以 合 約 方 式 , 從 公 務 員 以 及 公 務 員 以 外 的 資 深 人 士 中 公 開 招 聘 專 業 人 員 擔 任 職 位 。 我 們 預 料 , 6 0 % 的 職 位 最 終 會 透 過 公 開 招 聘 辦 法 錄 取 * 。 在 這 樣 安 排 之 下 , 課 程 發 展 處 會 從 經 常 注 入 的 新 血 及 新 意 念 中 獲 益 , 以 維 持 良 好 課 程 發 展 所 需 的 創 意 和 革 新 。 2 . 4 . 3 第 二 , 本 委 員 會 建 議 課 程 發 展 處 應 具 有 以 下 各 項 主 要 職 務 :

( a ) 作 為 課 程 發 展 議 會 的 秘 書 處 , 為 該 議 會 提 供 各 項 秘 書 服 務 ;

( b ) 課 程 策 劃 ( 包 括 研 究 、 實 驗 、 革 新 和 評 估 ) ; ( c ) 訂 定 和 修 訂 課 程 指 引 以 及 各 科 目 的 課 程 綱 要 ; ( d ) 擴 充 教 學 資 源 , 並 管 理 各 資 源 中 心 ;

( e ) 就 課 程 發 展 和 評 估 事 宜 與 香 港 考 試 局 、 教 育 署 輔 導 視 學 處 及 師 資 培 訓 機 構 聯 絡 ; 及

( f ) 檢 討 教 科 書 和 提 供 資 源 圖 書 館 服 務 。

本 委 員 會 預 料 課 程 發 展 處 在 執 行 這 些 職 務 時 , 會 與 很 多 積 極 從 事 課 程 發 展 的 專 業 教 育 組 織 攜 手 合 作 。

* 課 程 發 展 處 將 由 一 名 公 開 招 聘 的 助 理 教 育 署 長 出 任 處 長 。 該 處 約 有 職 員 1 6 0 名 , 其 中 約 1 1 0 人 為 專 業 人 員 , 4 5 人 為 文 書 及 一 般 職 系 人 員 。 預 計 初 期 約 有 三 分 二 的 公 開 招 聘 職 位 會 由 輔 導 視 學 處 的 現 職 人 員 出 任 。 由 於 很 多 有 關 的 公 務 員 會 在 三 、 四 年 內 退 休 , 我 們 估 計 屆 時 所 有 這 些 職 位 都 會 由 公 開 招 聘 的 合 約 人 員 出 任 。 公 開 招 聘 人 員 的 比 例 將 按 時 加 以 檢 討 。 發 展 「 學 業 目 標

(26)

2 . 4 . 4 第 三 、 課 程 發 展 處 的 結 構 及 組 織 圖 載 於 附 件 2 B , 其 屬 下 7 個 單 位 的 職 責 則 在 附 件 2 C 加 以 概 述 。

2 . 4 . 5 本 委 員 會 相 信 課 程 發 展 處 會 提 供 一 個 較 有 功 效 的 辦 法 , 以 研 究 課 程 問 題 及 各 有 關 事 項 。 關 於 我 們 在 上 文 第 2 . 2 及 第 2 . 3 節 所 指 出 的 各 項 問 題 , 本 委 員 會 建 議 課 程 發 展 處 的 工 作 如 下 :

( a ) 更 廣 泛 地 向 各 校 宣 傳 採 用 活 動 教 學 法 , 並 且 提 供 足 夠 的 鼓 勵 * ;

( b ) 促 進 各 學 科 在 小 學 及 初 中 階 段 進 一 步 的 綜 合 ; ( c ) 研 究 是 否 可 在 初 中 階 段 推 行 單 元 課 程 * * ; 及

( d ) 一 俟 上 述 ( b ) 項 及 ( c ) 項 完 成 後 , 考 慮 在 本 港 免 費 強 迫 教 育 制 度 下 推 行 共 同 課 程 的 一 系 列 學 科 是 否 均 衡 。

* 本 委 員 會 預 料 , 除 課 程 發 展 處 制 定 的 任 何 措 施 外 , 各 校 都 需 要 當 局 另 外 提 供 輔 助 , 例 如 讀 物 、 班 級 雜 項 津 貼 、 教 材 及 器 材 津 貼 、 學 習 計 劃 津 貼 等 。 詳 情 見 附 件 2 D 。

* * 單 元 課 程 包 括 若 干 稱 為 「 單 元 」 的 學 習 環 節 。 每 一 個 學 習 環 節 都 是 獨 立 的 , 並 具 有 短 期 目 標 。 這 個 方 法 有 若 干 優 點 , 其 中 之 一 便 是 可 以 靈 活 變 通 : 除 核 心 單 元 外 , 低 能 力 學 生 可 輔 以 補 充 單 元 , 而 高 能 力 學 生 則 可 輔 以 延 伸 單 元 。 此 外 , 一 些 如 資 訊 科 技 或 旅 遊 業 等 不 適 宜 加 進 傳 統 課 程 的 科 目 , 可 透 過 單 元 方 式 講 授 , 作 為 若 干 科 目 組 別 的 一 部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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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4 . 6 視 乎 當 局 是 否 接 納 本 報 告 書 其 他 部 分 有 關 課 程 的 建 議 , 本 委 員 會 還 建 議 課 程 發 展 處 應 進 行 以 下 工 作 :

( a ) 發 展 課 程 及 提 供 教 材 , 以 適 應 學 習 能 力 特 別 好 或 特 別 差 學 生 的 需 求 ( 請 參 閱 第 四 章 ) ;

( b ) 進 一 步 發 展 第 五 章 建 議 的 「 學 業 目 標 及 目 標 為 本 評 估 」 架 構 ;

( c ) 研 究 可 否 推 行 通 達 學 習 * 計 劃 ;

( d ) 發 展 必 需 的 課 程 教 材 , 以 支 援 仍 在 適 應 所 選 擇 教 學 語 言 過 程 中 的 中 學 , 尤 其 是 選 擇 中 文 授 課 的 中 學 ( 請 參 閱 第 六 章 ) ;

2 . 4 . 7 本 委 員 會 曾 在 第 2 . 3 . 9 段 建 議 提 升 課 程 發 展 議 會 的 地 位 , 檢 討 議 會 成 員 組 合 以 及 加 強 議 會 與 香 港 考 試 局 之 間 的 關 係 。 因 此 , 本 委 員 會 建 議 當 局 採 取 下 列 行 動 :

( a ) 重 組 課 程 發 展 議 會 , 使 成 為 一 個 由 總 督 委 任 的 獨 立 委 員 會 , 可 以 就 課 程 發 展 事 宜 透 過 教 育 署 署 長 向 政 府 提 供 意 見 ;

( b ) 修 訂 課 程 發 展 議 會 的 成 員 組 合 , 使 到 除 教 育 界 的 代 表 外 , 僱 主 及 家 長 的 代 表 亦 可 以 出 任 成 員 ; 及

( c ) 確 保 有 適 切 性 的 成 員 數 目 。

(28)

2 . 5 財 政 負 擔

2 . 5 . 1 設 立 課 程 發 展 處 所 需 的 預 算 額 外 開 支 ( 按 現 時 物 價 並 以 百 萬 元 計 算 ) 如 下 :

每 年 經 常 開 支 1 9 9 2 - 9 3

職 員 費 用 2 4 . 9 9

製 作 消 費 用 品 0 . 6 0

圖 書 館 資 源 0 . 2 0

行 政 費 3 . 0 0

2 8 . 7 9 非 經 常 開 支

購 置 視 聽 設 備 、 電 腦 及 辦

公 室 設 備 等 費 用 2 . 8 2

課 程 發 展 處 以 後 各 年 度 所 需 的 經 費 , 在 目 前 階 段 暫 無 法 估 計 , 因 為 執 行 課 程 發 展 工 作 的 範 圍 和 規 模 仍 未 能 確 定 。

2 . 5 . 2 本 委 員 建 議 , 由 一 九 九 二 至 九 三 年 度 開 始 , 當 局 應 增 加 輔 助 經 費 , 藉 以 鼓 勵 更 多 學 校 採 用 活 動 教 學 法 。 估 計 這 項 措 施 所 需 的 經 常 開 支 ( 按 現 時 物 價 並 以 百 萬 元 計 算 ) 如 下 :

1992-93 93-94 94-95 95-96 96-97 97-98 已 調 撥 的 費 用 4.30 4.58 4.87 5.16 5.45 5.74 建 議 增 加 的 費 用 5.72 6.34 6.97 7.59 8.21 8.84 合 計 10.02 10.92 11.84 12.75 13.66 14.58

(29)

2 . 6 各 項 建 議 撮 要

2 . 6 . 1 總 括 來 說 , 本 委 員 會 建 議 如 下 :

( a ) 在 一 九 九 二 至 九 三 年 度 設 立 課 程 發 展 處 , 成 為 教 育 署 屬 下 的 一 個 單 位 ( 第 2 . 4 . 1 段 ) ;

( b ) 課 程 發 展 處 應 可 從 教 育 署 的 開 支 項 目 中 獲 得 整 筆 撥 款

( 第 2 . 4 . 2 段 ) ;

( c ) 課 程 發 展 處 可 以 合 約 方 式 , 從 公 務 員 以 及 公 務 員 以 外 的 資 深 人 士 中 公 開 招 聘 專 業 人 員 擔 任 職 位 ( 第 2 . 4 . 2 段 ) ;

( d ) 課 程 發 展 處 應 具 有 以 下 各 項 主 要 職 務 :

( i ) 作 為 課 程 發 展 議 會 的 秘 書 處 , 為 該 議 會 提 供 各 項 秘 書 服 務 ;

( i i ) 課 程 策 劃 ( 包 括 研 究 、 實 驗 、 革 新 和 評 估 ) ; ( i i i ) 訂 定 和 修 訂 課 程 指 引 以 及 各 科 目 的 課 程 綱 要 ; ( i v ) 擴 充 教 學 資 源 , 並 且 管 理 各 資 源 中 心 ;

( v ) 就 課 程 發 展 和 評 估 事 宜 與 香 港 考 試 局 、 教 育 署 輔 導 視 學 處 及 師 資 培 訓 機 構 聯 絡 ;

( v i ) 檢 討 教 科 書 和 提 供 資 源 圖 書 館 服 務 ( 第 2 . 4 . 3 段 ) ;

( e ) 課 程 發 展 處 的 工 作 如 下 :

( i ) 更 廣 泛 地 向 各 校 宣 傳 採 用 活 動 教 學 法 , 並 且 提 供 足 夠 的 鼓 勵 ;

( i i ) 促 進 各 學 科 在 小 學 及 初 中 階 段 進 一 步 的 綜 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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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i i ) 研 究 是 否 可 在 初 中 階 段 推 行 單 元 課 程 ;

( i v ) 一 俟 上 述 第 ( i i ) 項 及 第 ( i i i ) 項 完 成 後 , 考 慮 在 本 港 免 費 強 迫 教 育 制 度 下 推 行 共 同 課 程 的 一 系 列 學 科 是 否 均 衡 ;

( v ) 發 展 課 程 及 提 供 教 材 , 以 適 應 學 習 能 力 特 別 好 或 特 別 差 學 生 的 需 求 ( 請 參 閱 第 四 章 ) ;

( v i ) 進 一 步 發 展 第 五 章 建 議 的 「 學 業 目 標 及 目 標 為 本 評 估 」 架 構 ;

( v i i ) 研 究 可 否 推 行 通 達 學 習 計 劃 ;

( v i i i ) 發 展 必 需 的 課 程 教 材 , 以 支 援 仍 在 適 應 所 選 擇 教 學 語 言 過 程 中 的 中 學 , 尤 其 是 選 擇 中 文 授 課 的 中 學 ( 請 參 閱 第 六 章 ) ( 第 2 . 4 . 5 及 第 2 . 4 . 6 段 ) ; 及

( f ) 關 於 課 程 發 展 議 會 , 應 :

( i ) 將 其 重 組 , 使 成 為 一 個 由 總 督 委 任 的 獨 立 委 員 會 , 可 以 就 課 程 發 展 事 宜 透 過 教 育 署 署 長 向 政 府 提 供 意 見 ;

( i i ) 修 訂 其 成 員 組 合 , 使 到 除 教 育 界 的 代 表 外 , 僱 主 及 家 長 的 代 表 亦 可 以 出 任 成 員 ;

( i i i ) 確 保 有 適 切 性 的 成 員 數 目 ( 第 2 . 4 . 7 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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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 特 殊 教 育 服 務 : 學 校 的 支 援 服 務

3 . 1 引 言

3 . 1 . 1 第 二 章 曾 經 提 及 , 強 迫 教 育 的 目 的 , 在 於 使 教 育 制 度 能 夠 照 顧 到 具 有 各 種 能 力 、 興 趣 及 需 要 的 學 生 。 當 然 , 每 個 兒 童 在 生 理 、 智 能 和 情 緒 方 面 的 發 展 , 都 會 受 到 不 同 的 遺 傳 及 環 境 因 素 所 影 響 。 雖 然 大 部 分 學 生 都 可 按 年 齡 加 以 分 組 , 並 且 可 以 接 受 一 個 共 同 課 程 的 正 規 教 育 , 但 對 於 一 部 分 學 生 來 說 , 別 的 學 生 可 以 接 受 的 教 育 , 往 往 並 非 完 全 適 合 他 們 。 他 們 需 要 有 特 殊 教 育 服 務 的 幫 助 , 才 可 以 更 全 面 發 揮 個 人 的 潛 能 , 或 克 服 在 學 習 上 或 行 為 上 所 面 臨 的 任 何 問 題 。

3 . 1 . 2 特 殊 教 育 服 務 在 不 同 的 國 家 有 不 同 的 定 義 。 舉 例 而 言 , 在 英 國 , 根 據 一 份 有 關 如 何 滿 足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的 華 樂 報 告 書 * , 凡 須 向 兒 童 提 供 的 任 何 額 外 協 助 ( 不 論 是 暫 時 協 助 或 永 久 協 助 ) , 以 防 止 或 克 服 任 何 教 育 的 障 礙 , 均 視 作 提 供 特 殊 服 務 。 因 此 , 特 殊 教 育 的 概 念 十 分 廣 泛 , 而 可 能 需 要 特 殊 教 育 的 兒 童 , 數 目 亦 很 多 。 該 報 告 書 建 議 將 特 殊 教 育 與 輔 導 教 育 的 界 限 消 除 , 並 假 設 每 5 名 兒 童 中 , 便 有 一 人 在 其 學 習 的 任 何 階 段 中 , 可 能 需 要 特 殊 教 育 的 幫 助 。

3 . 1 . 3 在 本 港 , 我 們 通 常 界 定 需 要 特 殊 教 育 服 務 的 學 生 , 均 有 下 列 一 項 或 多 項 特 徵 :

( a ) 身 體 弱 能 , 包 括 失 聰 及 失 明 ; ( b ) 弱 智 ;

( c ) 有 情 緒 問 題 , 包 括 情 緒 紛 擾 ; ( d ) 無 心 向 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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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 有 嚴 重 學 習 困 難 ; ( f ) 學 業 成 績 低 劣 ; 及 ( g ) 學 業 成 績 卓 越 。

我 們 估 計 這 類 學 生 佔 了 接 受 強 迫 教 育 全 部 學 生 的 1 4 % 左 右 。 上 述 前 三 個 組 別 學 生 的 需 要 , 原 可 在 本 報 告 書 中 探 討 , 但 我 們 覺 得 這 個 課 題 非 常 重 要 , 而 且 範 圍 廣 泛,所 以 有 需 要 由 另 一 份 報 告 書 進 行 研 究 。 此 外 , 我 們 亦 注 意 到 , 為 上 述 組 別 兒 童 提 供 的 服 務 , 涉 及 兩 個 不 同 的 範 疇 , 因 此 , 本 報 告 書 只 集 中 討 論 後 四 個 組 別 學 生 的 需 要 , 因 為 有 關 這 四 個 組 別 學 生 的 政 策 , 是 屬 於 教 育 統 籌 司 的 範 疇 。

3 . 1 . 4 特 殊 教 育 服 務 除 了 為 上 述 組 別 學 生 提 供 外 , 亦 以 支 援 服 務 形 式 向 一 些 在 某 一 學 習 階 段 中 出 現 學 習 、 情 緒 或 行 為 問 題 的 學 生 提 供 特 殊 教 育 服 務 , 包 括 輔 導 服 務 在 內 。

3 . 1 . 5 我 們 曾 經 研 究 課 程 與 各 種 行 為 問 題 , 並 曾 與 從 事 教 育 的 有 關 人 士 多 番 討 論 , 結 果 一 致 同 意 下 列 各 點 :

( a ) 所 有 學 生 ( 不 論 其 學 習 能 力 高 低 ) , 在 求 學 時 期 中 均 應 有 機 會 接 受 指 導 和 輔 導 ; 及

( b ) 不 同 興 趣 、 能 力 及 性 向 的 學 生 均 應 獲 得 最 切 合 他 們 需 要 和 能 力 的 教 育 。

3 . 1 . 6 我 們 相 信 , 上 述 兩 點 可 以 透 過 下 列 方 法 更 有 效 地 進 行 : ( a ) 發 展 一 個 以 學 校 為 本 位 的 支 援 制 度 ; 及

( b ) 為 主 流 學 校 及 個 別 教 育 機 構 提 供 特 殊 教 育 服 務 。

我 們 會 在 本 章 探 討 一 下 為 不 同 學 習 能 力 學 生 提 供 的 特 殊 支 援 服 務 , 而 在 下 一 章 會 研 究 為 各 組 別 學 生 提 供 的 服 務 , 以 滿 足 他 們 的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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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 協 助 有 學 習 困 難 的 學 生 、 有 情 緒 問 題 的 學 生 或 有 行 為 問 題 的 學 生 的 各 項 措 施

( a ) 目 前 情 況

3 . 2 . 1 上 文 已 提 及 , 任 何 學 生 , 不 論 其 學 習 能 力 高 低 , 都 不 時 會 在 學 習 上 、 情 緒 上 或 行 為 上 遇 到 各 種 問 題 。 他 們 都 需 要 接 受 適 當 的 指 導 和 輔 導 , 以 協 助 他 們 提 高 學 習 能 力 , 並 且 解 決 情 緒 上 或 行 為 上 的 問 題 。

3 . 2 . 2 現 時 所 有 中 、 小 學 均 獲 得 提 供 學 校 社 會 工 作 服 務 。 小 學 的 社 會 工 作 服 務 , 由 教 育 署 的 學 生 輔 導 主 任 提 供 。 學 生 輔 導 主 任 是 一 些 曾 經 參 加 指 導 和 輔 導 訓 練 課 程 * 的 教 師 。 他 們 負 責 向 學 生 及 家 長 提 供 輔 導 、 籌 辦 校 內 預 防 性 的 活 動 * * 、 調 查 學 生 中 途 退 學 的 個 案 , 並 勸 導 他 們 返 回 學 校 就 讀 。 目 前 學 生 輔 導 主 任 與 學 生 人 數 的 比 率 , 在 市 區 為 1 : 3 0 0 0, 而 在 郊 區 則 為 1 : 2 0 0 0。學 生 輔 導 主 任 所 處 理 的 個 案 , 主 要 與 學 業 問 題 有 關 ( 請 參 閱 附 件 3 A ) 。 凡 遇 有 涉 及 家 庭 或 社 會 問 題 的 較 為 複 雜 個 案 時 , 學 生 輔 導 主 任 可 將 個 案 轉 介 給 社 會 福 利 署 的 家 庭 服 務 組 處 理 。

3 . 2 . 3 中 學 的 輔 導 服 務 是 由 輔 導 教 師 提 供 , 而 志 願 機 構 及 社 會 福 利 署 的 學 校 社 會 工 作 者 則 提 供 專 業 支 援 服 務 。 該 項 服 務 旨 在 協 助 學 生 在 學 業 、 社 交 和 情 緒 等 方 面 的 發 展 。 以 輔 導 教 師 為 首 的 一 組 教 師 則 負 責 指 導 和 輔 導 工 作 , 以 及 協 助 組 織 屬 發 展 或 預 防 性 質 的 活 動 。 自 一 九 八 二 年 起 , 政 府 和 資 助 標 準 中 學 已 增 加 一 名 教 師 負 責 加 強 指 導 和 輔 導 工

* 職 前 訓 練 計 劃 是 一 項 為 期 為 4 個 月 的 全 日 制 課 程 , 其 中 包 括 為 期 1 0 周 的 學 校 實 地 工 作 。 有 關 教 師 隨 後 須 參 加 一 項 關 於 籌 辦 預 防 性 的 活 動 及 組 織 學 生 輔 助 小 組 的 部 分 時 間 制 訓 練 課 程 , 為 期 5 個 月 , 此 外 , 亦 為 有 豐 富 經 驗 的 學 生 輔 導 主 任 舉 辦 一 項 為 期 1 0 個 月 的 部 分 時 間 制 複 修 訓 練 課 程 。

* * 這 些 活 動 會 以 研 討 會 、 講 座 及 小 組 等 形 式 推 行 , 有 助 於 建 立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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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 包 括 升 學 及 就 業 輔 導 。凡 涉 及 家 庭 或 社 會 問 題 的 較 為 複 雜 個 案 , 可 由 輔 導 教 師 轉 介 給 學 校 社 會 工 作 者 處 理 。 學 校 社 會 工 作 者 則 幫 助 學 生 認 識 和 解 決 本 身 的 問 題 , 充 分 利 用 本 身 的 教 育 機 會 , 並 為 他 們 日 後 踏 足 社 會 作 好 準 備 。 目 前 學 校 社 會 工 作 者 的 人 手 編 制 與 學 生 的 比 率 為 1 : 3 0 0 0 。

3 . 2 . 4 本 委 員 會 認 為 , 社 會 工 作 者 所 提 供 的 專 業 支 援 服 務 , 對 學 生 輔 導 主 任 和 輔 導 教 師 來 說 是 不 可 或 缺 的 。 現 時 將 個 案 轉 介 給 學 校 制 度 以 外 的 專 業 人 士 處 理 的 措 施 , 應 該 繼 續 維 持。本 委 員 會 留 意 到 , 社 會 福 利 署 本 年 曾 檢 討 中 、 小 學 的 社 會 工 作 服 務 , 並 於 七 月 間 完 成 了 一 份 中 期 報 告 書 。 報 告 書 就 學 校 社 會 工 作 者 問 題 提 出 建 議 ; 至 於 與 學 生 輔 導 主 任 有 關 的 問 題 , 檢 討 委 員 會 決 定 留 待 本 委 員 會 的 報 告 書 有 了 定 論 後 才 編 寫 最 後 報 告 書 。

3 . 2 . 5 本 港 的 中 、 小 學 階 段 均 有 教 育 心 理 學 家 , 在 接 受 轉 介 的 情 況 下 提 供 以 下 服 務 :

( a ) 斷 定 學 生 的 智 力 、 教 育 及 心 理 問 題 ;

( b ) 為 有 學 業 及 或 行 為 問 題 的 學 生 , 以 及 為 天 才 學 生 提 供 專 業 支 援 服 務 ; 及

( c ) 透 過 所 給 予 的 專 業 意 見 , 為 教 師 、 學 生 輔 導 主 任 和 家 長 提 供 協 助 , 及 輔 導 服 務 。

目 前 , 教 育 署 有 2 6 個 教 育 心 理 學 家 職 位 , 而 受 資 助 的 特 殊 學 校 則 有 9 個 。

( b ) 學 校 本 位 輔 導 方 式

3 . 2 . 6 雖 然 由 教 育 心 理 學 家 、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及 教 育 署 有 關 人 員 提 供 的 專 業 支 援 服 務 十 分 重 要 , 但 本 委 員 會 注 意 到 一 個 事 實 , 就 是 所 有 教 師 在 協 助 學 生 認 識 和 克 服 困 難 方 面 始 終 有 很 重 要 的 作 用 。 由 於 教 師 站 在 前 線 , 他 們 通 常 都 較 有 辦 法 鑒 定 有 需 要 尋 求 幫 助 的 學 生 , 並 且 給 予 初 步 的 協 助 。 不 過 , 教 師 需 要 校 長 的 領 導 和 學 校 管 理 當 局 的 全 力 支 持 , 在 校 內 創 造 一 個 有 積 極 作 用 的 環 境 , 對 學 生 的 問 題 作 出 積 極 和 有 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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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 性 的 回 應 。 例 如 透 過 舉 辦 發 展 性 及 建 設 性 的 活 動 * , 促 進 個 人 發 展 、適 應 社 會 和 適 應 學 校 。我 們 稱 這 個 方 式 為「 學 校 本 位 輔 導 方 式 」。

本 委 員 會 注 意 到 , 有 些 學 校 已 經 採 用 了 這 個 方 式 ,並 證 實 取 得 成 效 。 我 們 希 望 鼓 勵 其 他 學 校 採 用 這 個 方 式 , 因 此 建 議 本 港 應 採 用 學 校 本 位 輔 導 方 式 , 由 校 內 的 全 體 教 師 積 極 參 與 協 助 學 生 解 決 他 們 的 發 展 問 題 。

3 . 2 . 7 我 們 亦 注 意 到 , 很 多 學 校 都 已 主 動 推 行 各 項 措 施 , 積 極 鼓 勵 學 生 培 養 良 好 的 行 為 , 包 括 協 助 學 生 改 善 與 其 他 同 學 的 關 係 、 加 強 他 們 的 責 任 感 ; 培 養 和 促 進 學 生 的 自 信 心 和 積 極 進 取 的 態 度 ; 以 及 實 行 優 點 記 錄 制 度 , 向 行 為 良 好 的 學 生 發 給 優 點 記 錄 卡 。 我 們 對 這 些 以 學 校 為 本 位 的 措 施 表 示 歡 迎 , 並 希 望 這 些 措 施 得 以 繼 續 實 施 及 加 以 擴 展 。 因 此 , 我 們 建 議 政 府 應 提 供 資 源 給 學 校 , 以 擴 展 這 些 措 施 。

3 . 2 . 8 我 們 經 研 究 過 學 校 本 位 輔 導 方 式 和 以 學 校 為 本 位 的 措 施 後 , 所 得 出 的 結 論 是 , 學 校 的 支 援 服 務 應 盡 可 能 以 學 校 為 本 位 , 而 且 鑑 於 個 別 學 校 有 其 獨 特 的 校 風 和 不 同 的 需 要 , 所 以 此 點 尤 其 重 要 。 本 委 員 會 在 考 慮 關 於 小 學 的 學 生 輔 導 主 任 、 中 學 的 輔 導 教 師 , 以 及 教 育 心 理 學 家 等 的 問 題 時 , 均 顧 及 到 這 些 要 點 。

( c ) 學 生 輔 導 主 任 ( i ) 人 手 流 失

3 . 2 . 9 過 去 3 年 來 , 學 生 輔 導 主 任 的 流 失 率 * * 不 斷 上 升 , 由 一 九

* 發 展 性 的 活 動 旨 在 滿 足 學 生 不 同 成 長 階 段 中 的 各 種 需 要 , 例 如 為 中 一 學 生 舉 辦 啟 導 課 程 , 以 協 助 他 們 適 應 學 校 的 新 環 境 ; 為 中 學 高 年 級 學 生 舉 辦 有 關 升 學 及 就 業 課 程 , 幫 助 他 們 計 劃 將 來 。

建 設 性 的 活 動 旨 在 促 進 學 生 的 自 我 接 納 概 念 和 自 覺 意 識 , 以 及 培 養 教 師 與 學 生 之 間 的 良 好 關 係 。 例 如 , 學 生 參 與 訂 定 課 室 規 則 , 訂 立 共 同 目 標 , 並 且 研 究 如 何 可 以 透 過 教 師 和 學 生 的 互 相 合 作 去 實 現 這 些 目 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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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六 至 八 七 年 度 的 1 5 . 2 % , 增 至 一 九 八 七 至 八 八 年 度 的 1 6 . 9 % , 以 及 一 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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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八 至 八 九 年 度 的 2 0 . 1 % 。 至 於 小 學 教 師 的 流 失 率 , 一 九 八 六 年 至 八 七 年 度 是 5 . 0 % , 一 九 八 七 至 八 八 年 度 是 6 . 1 % , 而 一 九 八 八 至 八 九 年 度 則 是 6 % 。 與 這 些 數 字 比 較 , 學 生 輔 導 主 任 的 流 失 率 就 顯 得 較 高 了 。 過 去 5 年 , 教 育 署 每 年 都 招 聘 大 約 4 0 名 學 生 輔 導 主 任 , 但 仍 未 能 為 本 港 所 有 小 學 生 提 供 輔 導 服 務 。 截 至 一 九 九 零 年 三 月 , 大 約 還 有 8 8 0 0 0 名 小 學 生 , 亦 即 全 港 小 學 生 人 數 的 1 7 % , 仍 未 獲 得 學 生 輔 導 計 劃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 而 全 部 人 手 編 制 的 2 3 5 個 職 位 中 , 只 有 1 9 1 個 已 有 人 就 任 。 鑑 於 有 興 趣 轉 職 為 學 生 輔 導 主 任 的 有 經 驗 文 憑 教 師 越 來 越 少 , 教 育 署 認 為 有 必 要 招 聘 更 多 剛 從 教 育 學 院 畢 業 的 教 師 填 補 空 缺 。 此 舉 對 學 生 輔 導 服 務 的 質 素 和 效 率 都 有 影 響 。

3 . 2 . 1 0 本 委 員 會 留 意 到 , 在 每 一 個 案 中 , 學 生 輔 導 主 任 都 有 需 要 與 學 生 會 晤 , 並 且 要 徵 詢 家 長 和 教 師 意 見 。 他 們 在 給 予 適 當 輔 導 之 前 , 可 能 還 要 進 行 家 庭 訪 問 。 這 些 工 作 程 序 都 甚 花 時 間 , 短 者 幾 個 月 , 長 者 超 過 一 年 。 此 外 , 學 生 輔 導 主 任 還 要 組 織 學 生 支 援 小 組 , 籌 辦 預 防 性 的 活 動 , 並 且 要 負 責 接 聽 教 育 署 的 防 止 小 學 生 自 殺 熱 線 電 話 。

( i i ) 需 求

3 . 2 . 1 1 除 了 上 述 的 問 題 外 , 學 生 對 學 生 輔 導 服 務 的 需 求 亦 不 斷 增 加 。 不 獨 本 港 小 學 有 需 要 接 受 全 面 的 輔 導 服 務 , 個 別 學 校 的 學 生 問 題 亦 有 顯 著 增 加 。 教 育 署 於 一 九 八 五 年 進 行 的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 各 校 教 師 估 計 大 約 有 5 % 的 小 學 生 需 要 輔 導 ; 但 根 據 教 育 署 於 一 九 八 九 年 進 行 的 第 二 次 調 查 , 這 個 數 字 已 升 至 1 2 % 。 學 生 輔 導 計 劃 的 服 務 極 有 價 值 , 可 惜 無 法 滿 足 需 求 。

( i i i ) 推 行 學 校 本 位 輔 導 方 式

3 . 2 . 1 2 我 們 注 意 到 , 小 學 生 面 對 的 問 題,大 部 分 都 是 與 學 習 有 關 , 或 在 學 習 方 面 顯 露 出 來 。 因 此 , 本 委 員 會 贊 同 教 育 署 的 意 見 , 認 為 小 學 的 輔 導 工 作 應 繼 續 由 受 過 所 需 訓 練 的 教 師 擔 任 。 上 文 第 3 . 2 . 6 段 已 提 及 , 根 據 學 校 本 位 輔 導 方 式 , 我 們 預 料 輔 導 工 作 會 由 以 學 校 為 本 位 的 輔 導 教 師 連 同 其 他 教 師 一 同 擔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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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 . 1 3 作 為 推 行 這 個 方 式 的 第 一 步 , 本 委 員 會 建 議 把 教 育 署 的 大 部 分 學 生 輔 導 主 任 職 位 逐 步 轉 隸 於 各 學 校 , 作 為 額 外 職 位 , 以 便 校 長 能 夠 挑 選 一 名 本 校 教 師 , 擔 任 學 生 輔 導 教 師 。 由 於 學 生 輔 導 工 作 繁 重 , 職 責 範 圍 廣 泛 , 本 委 員 會 建 議 學 生 輔 導 教 師 應 由 受 過 必 需 訓 練 的 教 師 擔 任 。 ( 請 參 閱 第 3 . 2 . 2 1 段 ) 學 生 輔 導 教 師 除 了 處 理 個 別 的 個 案 外 , 還 會 統 籌 學 校 支 援 服 務 , 並 就 如 何 幫 助 學 生 , 向 教 師 提 供 意 見 和 協 助 。 透 過 這 個 方 式 , 我 們 相 信 會 有 較 多 學 生 獲 得 質 素 較 佳 的 支 援 服 務 。

3 . 2 . 1 4 本 委 員 會 曾 仔 細 考 慮 這 些 職 位 應 屬 文 憑 教 師 職 級 抑 或 助 理 教 席 職 級 。 一 個 可 供 選 擇 的 提 議 是 向 學 校 提 供 文 憑 教 師 職 位 , 以 便 校 長 能 夠 騰 出 一 名 助 理 教 席 出 任 學 生 輔 導 教 師 。 對 於 這 個 提 議 , 本 委 員 會 不 表 贊 同 , 因 為 現 有 的 全 部 助 理 教 席 , 都 須 擔 任 本 身 的 特 別 任 務 , 無 法 另 行 負 責 輔 導 工 作 。 因 此 , 本 委 員 會 建 議 , 當 局 向 學 校 提 供 的 學 生 輔 導 教 師 職 位 , 應 屬 助 理 教 席 職 級 。 如 果 這 個 建 議 獲 得 接 納 , 教 育 署 會 監 察 這 些 額 外 職 位 是 否 按 原 來 計 劃 , 負 責 執 行 學 校 本 位 輔 導 方 式 的 工 作 。 倘 這 些 教 師 並 非 負 責 執 行 該 等 工 作 , 則 這 些 職 位 便 應 撤 銷 。 不 過 , 假 如 校 長 選 擇 一 名 屬 文 憑 教 師 職 級 的 教 師 出 任 學 生 輔 導 教 師 , 該 名 教 師 亦 不 應 獲 自 動 晉 升 至 助 理 教 席 職 級 。 該 名 教 師 在 晉 升 前 , 必 須 先 行 取 得 5 年 經 驗 , 其 中 最 少 兩 年 擔 任 學 生 輔 導 教 師 。 該 名 教 師 獲 晉 升 後 若 重 執 教 鞭 , 而 其 任 教 學 校 並 無 助 理 教 席 空 缺 出 現 , 便 不 得 繼 續 支 取 助 理 教 席 薪 金 。

3 . 2 . 1 5 本 委 員 會 接 著 討 論 有 關 學 生 輔 導 教 師 人 手 比 率 的 兩 個 可 供 選 擇 方 案 。 第 一 個 方 案 是 為 每 間 標 準 學 校 提 供 一 名 學 生 輔 導 教 師 , 藉 以 改 善 人 手 比 率 , 即 是 將 市 區 的 1 : 3 0 0 0 及 郊 區 的 1 : 2 0 0 0 , 至 一 九 九 二 年 改 為 全 港 劃 一 的 1 : 1 8 0 0 , 以 及 在 大 部 分 學 校 實 施 混 合 制 * 後 , 再 在 一 九 九 八 年 改 為 1 : 1 3 5 0 * * 。 至 於 學 生 人 數 較 少 的 學 校 , 教 育

* 混 合 制 即 小 一 至 小 四 學 生 每 日 只 上 課 半 日 , 而 小 五 及 小 六 學 生 則 全 日 上 課 。

* * 一 間 設 有 2 4 個 課 室 的 標 準 校 舍 如 實 行 半 日 制 上 課 , 可 容 納 4 8 班 , 學 生 人 數 達 1 8 0 0 人 。 推 行 混 合 制 後 , 這 類 學 校 將 有 3 6 班 , 而 學 生 人 數 則 為 1 3 5 0 人 。 每 間 設 有 2 4 個 課 室 的 標 準 學 校 設 有 一 名 學 生 輔 導 教 師 , 這 個 比 率 只 適 用 於 現 有 學 校 。 新 設 計 而 設 有 3 0 個 課 室 的 學 校 可 容 納 4 2 班 , 學 生 人 數 達 1 5 7 5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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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 會 繼 續 統 籌 辦 理 , 由 中 央 提 供 屬 助 理 教 席 職 級 的 學 生 輔 導 主 任 。 根 據 這 個 方 案 , 學 生 輔 導 教 師 及 學 生 輔 導 主 任 的 總 人 數 , 會 在 8 年 後 由 2 3 5 人 增 至 3 6 3 人 , 其 中 3 0 0 人 會 駐 校 , 而 其 餘 6 3 人 則 留 駐 在 教 育 署 內 。

3 . 2 . 1 6 第 二 個 可 供 選 擇 的 方 案 是 : 兩 間 或 以 上 同 屬 一 個 辦 學 團 體 的 學 校 可 共 用 一 名 學 生 輔 導 教 師 。 這 樣 , 人 手 比 率 在 一 九 九 二 年 便 會 改 為 1 : 2 5 0 0 , 使 與 現 時 市 區 及 郊 區 學 校 的 平 均 人 手 比 率 趨 於 一 致 。 一 九 九 六 年 , 即 在 混 合 制 全 面 實 施 之 前 , 上 述 比 率 會 進 一 步 改 善 為 1 : 1 3 5 0。 同 屬 一 個 辦 學 團 體 的 多 間 學 校 , 學 生 人 數 如 少 於 2 5 0 0 人 , 可 由 教 育 署 的 學 生 輔 導 主 任 提 供 服 務 , 或 共 用 該 辦 學 團 體 所 聘 任 的 一 名 學 生 輔 導 教 師 。 按 照 這 個 方 案 , 學 生 輔 導 教 師 及 學 生 輔 導 主 任 的 總 人 數 , 會 由 2 3 5 人 增 至 一 九 九 六 年 的 3 6 3 人 。 一 九 九 二 年 的 開 支 將 會 增 加 6 5 萬 元 , 待 全 面 實 行 這 個 計 劃 後 , 額 外 支 出 會 達 3 , 7 8 6 萬 元 , 因 此 , 按 照 1 : 1 3 5 0 的 人 手 比 率 , 上 述 兩 個 方 案 在 全 面 實 施 後 , 會 使 學 生 輔 導 主 任 及 學 生 輔 導 教 師 的 人 數 分 別 達 到 6 3 人 及 3 0 0 人 。

3 . 2 . 1 7 本 委 員 會 認 為 第 一 個 方 案 較 佳 , 因 為 每 間 標 準 學 校 都 可 以 在 計 劃 展 開 時 有 自 己 的 學 生 輔 導 教 師 , 不 過 , 這 個 方 案 費 用 昂 貴 。 因 此 , 本 委 員 會 建 議 第 一 步 應 採 用 第 二 個 方 案 。 這 個 方 案 的 好 處 亦 在 於 靈 活 變 通 , 辦 學 團 體 可 按 各 校 的 不 同 需 要 , 調 配 學 生 輔 導 教 師 。 3 . 2 . 1 8 為 了 能 夠 順 利 過 渡 , 本 委 員 會 建 議 實 施 第 二 個 方 案 的 速 度 , 初 時 應 視 學 生 輔 導 組 的 職 位 空 缺 數 目 而 定 , 以 後 則 須 視 乎 在 職 學 生 輔 導 主 任 的 自 然 流 失 率 而 定 。 本 委 員 會 雖 然 未 能 準 確 預 測 實 施 速 度 , 但 根 據 1 5 % 的 流 失 率 計 算 , 我 們 預 料 全 面 實 施 這 個 方 案 需 時 7 年 左 右 ( 見 附 件 3 B 的 剖 析 ) 。

3 . 2 . 1 9 本 委 員 會 建 議 , 待 這 個 計 劃 於 一 九 九 四 年 實 施 至 中 途 時 , 應 進 行 一 次 檢 討 , 以 評 估 第 二 個 方 案 是 否 能 充 分 滿 足 學 生 的 需 要 , 並 考 慮 應 否 將 人 手 比 率 改 善 為 1 : 1 3 5 0 。

3 . 2 . 2 0 為 了 配 合 學 校 本 位 輔 導 方 式 起 見 , 本 委 員 會 建 議 學 生 輔 導 教 師 應 直 接 受 命 於 所 屬 學 校 及 或 有 關 的 辦 學 團 體 。 此 舉 可 加 強 校 內 學 生 輔 導 教 師 與 其 他 教 師 之 間 的 團 隊 工 作 , 並 可 消 除 現 時 學 生 輔 導 主 任 與 校 方 之 間 偶 爾 發 生 的 互 相 猜 疑 。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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