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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 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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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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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 注意事項

一、 為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不適任教師之處 理更為周妥,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學校教師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一款、第 十三款及第十四款後段違反聘約情節重大之規定情事,應依 教師法所定之處理程序辦理解聘、停聘、不續聘。

三、 學校教師有疑似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二款體罰或 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之情事,依下列流程辦理:

(一)察覺期:

1、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接獲投訴或主動發現後四十 八小時內,由校長邀集教師會、家長會及行政人員等 代表研商是否成立調查小組,主動進行查證,並將處 理結果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通報。

2、前目調查小組由教師會、家長會及行政人員代表組成,

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調查時並得 徵詢班級家長代表及相關人員意見。

3、調查期程以十四日內為原則,至多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評議期:

經查證屬實者,學校應於五日內提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 簡稱教評會)審議,於作成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後,

學校應自決議作成之日起十日內,檢附教評會會議紀錄、

具體事實表及相關資料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並 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四、 學校教師有疑似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四款教學不 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之情事,依下列流程辦理(處理 流程圖如附表一):

(一) 察覺期:

1、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如發現或接獲投訴教師有 不適任之情事,應於四十八小時內,視個案情形,由

(2)

學校校長邀集相關權責單位代表判斷個案情形,決定 是否組成調查小組,主動進行查證,並將處理結果向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通報。

2、 前目調查小組由校長召集,成員包括相關處室主任

(組長、科主任)、教評會、學校教師會及家長會代表 等,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學校尚 未成立教師會者,不置代表。

3、 調查期程以十四日內為原則,至多不得超過三十日。

學校應將處理過程詳實記錄,並將查證結果於十日內 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4、 學校或調查小組依附表二所列情事,就個案具體事實 審酌,經查確實有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 實之情事,認為有輔導之必要者,即進入輔導期,無 需輔導者,即進入評議期。

(二) 輔導期:學校或調查小組依前款第四目規定認為有輔 導之必要者,依下列原則輔導之:

1、 學校應安排一位至二位績優教師擔任輔導員進行輔 導,必要時得尋求法律、精神醫療、心理或教育專家 之協助。

2、 學校或調查小組應不定期派員了解不適任教師教學 改善情形並作成紀錄。

3、 輔導期程以二個月為原則,並得視輔導對象個案情形 或參酌專家建議予以延長,最長以一個月為限。

4、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同輔導無改進成效:

(1) 經學校或調查小組調查屬實,啟動輔導機制而拒絕 輔導。

(2) 經學校或調查小組調查屬實,啟動輔導機制,以曠 課或曠職方式避拒輔導計畫之實施。

(3) 經學校或調查小組調查屬實,啟動輔導機制,接受 輔導期間,出席輔導會議未達三分之二、不配合入

(3)

班觀察或有其他調查小組認定具態度消極情事。

(4) 同一事由曾經輔導期輔導,並經調查小組審議具改 進成效後三年內再犯。

(三) 評議期:

1、 學校或調查小組依第一款第四目規定認為無需輔導,

或輔導期程屆滿時,其輔導結果並無改進成效者,學 校應於五日內提教評會審議。

2、 學校教評會作成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後,學校 應自決議作成之日起十日內,檢附前目所定無需輔導,

或經輔導後仍無改進成效之紀錄、教評會會議紀錄、

具體事實表及相關資料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並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五、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接獲學校報送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 案件,應即進行處理,必要時得組成審議小組,視需要召開 會議審議。審議小組得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副首長以上人員 擔任召集人,並得聘任下列人員擔任委員;審議時,得視需 要請當事人或相關人員陳述意見:

(一) 地方教師會代表。

(二) 校長協會代表。

(三) 家長團體代表。

(四) 教育學者。

(五) 法學專家。

(六) 行政人員代表。

(七) 精神醫療專業人員或其他專業人員。

六、 其他配合措施:

(一)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設立諮詢專線,協助學校處理減少 程序之瑕疵,並蒐集處理不適任教師之相關案例及答客 問彙編成冊或建置專門網站刊載相關案例,以供各校處 理之參考。

(二)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建立列管機制追蹤處理結果,要求

(4)

學校應限期處理,並列入校務評鑑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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