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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業者登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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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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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食品業者登錄辦法

中華民國 102 年 12 月 3 日部授食字第 1021351280 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 104 年 6 月 23 日部授食字第 1041300273 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 107 年 7 月 18 日部授食字第 1071300590 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 109 年 4 月 29 日部授食字第 1091300843 號令修正發布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 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適用對象,為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八條第 三項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

第 三 條 食品業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及內容,以書 面或使用電子憑證網路傳輸方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申請登錄、變更登錄、廢止登錄及確認登錄內容之定 期申報。

食品業者應指定人員(以下簡稱填報人),負責前項之 登錄及申報事項。

第 四 條 各產業類別之食品業者應登錄之事項如下:

一、製造及加工業:

(一) 填報人基本資料。

(二) 食品業者基本資料。

(三) 工廠登記資料。

(四) 工廠或製作場所基本資料。

(五) 委託或受託代工情形。

(六) 製造及加工之產品資訊。

(七) 倉儲場所基本資料。

(八)其他有關製造行為之說明。

二、餐飲業:

(2)

(一) 填報人基本資料。

(二) 食品業者基本資料。

(三) 工廠或餐飲場所基本資料。

(四) 倉儲場所基本資料。

(五)連鎖店資料。

(六)其他有關餐飲行為之說明。

三、輸入業:

(一) 填報人基本資料。

(二) 食品業者基本資料。

(三) 輸入類別。

(四) 輸入之產品資訊。

(五) 倉儲場所基本資料。

(六)分裝及其他有關輸入行為之說明。

四、販售業:

(一) 填報人基本資料。

(二) 食品業者基本資料。

(三) 販售之產品資訊。

(四)倉儲場所基本資料。

(五)其他有關販售行為之說明。

五、物流業:

(一) 填報人基本資料。

(二) 食品業者基本資料。

(三) 倉儲場所基本資料。

(四) 運輸工具基本資料。

(五) 其他有關物流行為之說明。

食品業者同時從事不同產業類別之營業行為者,應分 別辦理登錄。

(3)

第一項第一款第六目登錄事項,其內容應符合附表一 之規定;第三款第四目登錄事項,其內容應符合附表二之 規定;第四款第三目登錄事項,其內容應符合附表三之規 定。

第 五 條 食品業者未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或內容申請 登錄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改正;屆期 不改正者,駁回其申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完成登錄之食品業者,

應給予登錄字號。

第 六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確認登錄內容,依本法第 四十一條規定,得進入食品業者作業場所查核及要求其提 供相關證明文件,食品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 七 條 登錄內容如有變更,食品業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 十日內,申請變更登錄。

食品業者完成登錄後,每年應申報確認登錄內容。

第 八 條 食品業者歇業或其應登錄之營業類別經廢止公司、商 業或工廠登記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登錄。未申報經查獲 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逕行廢止其登錄。

第 九 條 非食品業者取得登錄字號者,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應撤銷其登錄。

第 十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4)

附表一 製造及加工產品應登錄之資訊

一、 食品添加物

產品類別 應登錄之資訊 香料以外之食品添加

物產品

「中文商品名稱」、「用途分類」、「型態」、

「成分」、「產品規格書或含產品規格之檢 驗報告」、「產品標籤(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 理法第二十四條及其相關規定)」

香料產品 「中文商品名稱」、「型態」、「成分」、

「產品規格書或含產品規格之檢驗報告」、

「產品標籤(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 十四條及其相關規定)」

二、食品器具容器及包裝

產品類別 應登錄之資訊 含 塑 膠 類 材 質 之 食

品器具容器及包裝

「原料中文名稱或英文名稱或美國化學文摘 化學品登記號碼(CAS Number)」、「原料供 應商名稱」、「原料廠牌型號」

(5)

附表二 輸入產品應登錄之資訊

一、食品添加物

產品類別 應登錄之資訊 香料以外之食品添加

物產品

「中文商品名稱」、「英文商品名稱」、「用 途分類」、「型態」、「成分」、「產品規 格書或含產品規格之檢驗報告」、「產品標 籤(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四條及 其相關規定)」

香料產品 「中文商品名稱」、「英文商品名稱」、「型 態」、「成分」、「產品規格書或含產品規 格之檢驗報告」、「產品標籤(應依食品安全 衛生管理法第二十四條及其相關規定)」

備註:

輸入食品添加物之業者,應於產品輸入我國,到達港埠前二十日完成 產品登錄,並於報關時將「登錄字號」及「產品登錄碼」填入邊境查 驗自動化管理資訊系統之檢附文件相關欄位,以利通關資料之比對。

二、食品器具容器及包裝

產品類別 應登錄之資訊 含 塑 膠 類 材 質 之 食

品器具容器及包裝

「原料中文名稱或英文名稱或美國化學文摘 化學品登記號碼(CAS Number) 」、「原料供 應商名稱」、「原料廠牌型號」

(6)

附表三 販售產品應登錄之資訊

食品添加物

產品類別 應登錄之資訊 香料以外之食品添加

物產品(上游供應商 為食品添加物製造及 加工業者)

「中文商品名稱」、「用途分類」、「型態」

香料產品(上游供應 商為食品添加物製造 及加工業者)

「中文商品名稱」、「型態」

香料以外之食品添加 物產品(上游供應商 為食品添加物輸入業 者)

「中文商品名稱」、「英文商品名稱」、「用 途分類」、「型態」

香料產品(上游供應 商為食品添加物輸入 業者)

「中文商品名稱」、「英文商品名稱」、「型 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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