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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股份有限公司資本制度-法律與會計之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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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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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碩士論文

Graduate Institute of Interdisciplinary Legal Studies College of Law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Master Thesis

論股份有限公司資本制度-法律與會計之落差

A Study on Capital System of 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

-Focus on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Law and Accounting

詹明翰 Ming-Han Jan

指導教授:曾宛如 博士 Advisor: Wang-Ruu Tseng, Ph.D.

中華民國 102 年 07 月

July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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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cus on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Law and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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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誌謝

從大學經濟與會計的領域,到研究所踏入熟悉又陌生的法律學海中,需要相 當大的勇氣;而在嘗試整合不同學科之學識,進而完成一本科際整合論文的過程 中,則要感謝許多人的幫助與鼓勵。

首先要感謝的是我的指導老師曾宛如老師,老師的學養豐富,不論是會計或 法律均學有專精,在論文撰寫的過程中總能提點其中的盲點,給予寶貴的建議,

使我能夠以更多元面向之探討來完成本篇論文;這篇論文由成形到完稿的過程,

最要感謝老師的指導與鼓勵。而除了學業之外,老師對於日常生活之關懷與包 容,更是撰寫論文過程中前進的重要動力。黃銘傑老師的公司法課程生動活潑,

跳脫傳統法律與會計之思考模式,而莊永丞老師對於法律與會計交錯領域之關注 與探討,都提供我撰寫過程中許多思考的方向;兩位老師在口試過程中給予許多 寶貴的意見,讓我釐清許多概念,也讓這本論文的內容更加充實,在此也由衷感 謝兩位老師的指導。最後,也要特別感謝方嘉麟老師對於這篇論文架構的啟發。

在論文撰寫的過程中,也要感謝一同走過這艱苦路途的萬才館 2401 研究室 成員們。謝謝翁立岡不論是在人生或在論文撰寫的道路上,總是能帶給我前進的 壓力;也謝謝李建諴、巫俊毅、陳緯諴、顏利真、羅盛德陪我渡過撰寫論文的每 一天,相互的鼓勵與提醒是本論文能夠完成的重要原因。謝謝共同辦理論文研討 會與口試的同門:鄭安宇學姐、王博正和劉明潔,彼此的協助與鼓勵是度過兩個 主要關卡的重要助力。

謝謝陪伴我走過人生低潮的林雪琴老師,老師溫暖的笑容讓人永遠看到重新 站起來的希望。也謝謝曾經聽我吐苦水、鼓勵我向前的同學林薇真、黃玫櫻和林 意程,以及永遠的好朋友鍾佳伶、林子喬和高志榮。

感謝所有在這條路上曾經幫助我、鼓勵我的朋友們。

(6)

iv

這篇論文的完成,也要感謝嘉琪的辛勞。從論文架構的建立、資料的蒐集到 詞彙文句的修改都要謝謝你的幫忙,更重要的是對於進度的提醒更是本篇論文最 終能夠完成的主因。也謝謝你這些日子的陪伴和鼓勵,每一部電影、每一餐美食 和偶爾的出遊都是支持我繼續奮鬥的理由。未來的日子裡,讓我們也一起互相扶 持、繼續努力吧!

最後,要感謝的是我的家人;如果沒有受到爸媽的影響,我是不會踏上法律 的這條道路,也謝謝你們在漫長研究所生涯中的鼓勵和支持。在爸媽眼中的孩子 永遠都充滿進步的可能,希望未來的我不會讓你們感到失望。而在我眼中一直都 是個小孩的博茵,竟然也走到要進入大學的一天;如果最終決定要踏上法律的道 路,記得努力嘗試化壓力為助力,也許就能找到更寬廣的道路!

詹 明 翰

謹誌 2013 年 07 月 26 日

(7)

v

摘要

資本乃建構公司之基礎,股份有限公司資本之來源主要有股東與債權人兩 種。藉由建構有限責任制度,有限責任公司得以為公司之虧損設立防火牆,以吸 引潛在股東之投資,然而同時亦將公司破產之風險轉嫁由債權人承擔,形成股東 與債權人對公司資產分派之利益衝突。

我國公司法之資本制度繼承大陸法系之資本三原則架構,然而隨著資本三原 則遭受實務運作之挑戰,採取資本三原則之歐盟法等體系也開始反思其原先所欲 建構保護債權人之目的得否達成。

資本制度之規範屬於法律層面之問題,然而,由於其涉及財務會計之專業,

因此向來無法脫離會計規範而獨立制訂其規定。加以資本市場之運作講求創新與 迅速,嚴謹而緩慢之修法程序往往仍無法避免規範出現漏洞,此時,貼近資本市 場實務之會計規範便得憑藉其專業性與效率性,以填補法律規範不足之處。

惟法律規範與會計準則畢竟各有其不同之規範目的,前者重於整體權利義務 之調和,後者僅在確保財務資訊之正確與公開,從而仍難免造成有意或無意之規 範落差。本文之目標即在探究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本制度在法律與會計規範之立法 落差;藉由討論其存在歧異之原因,以期在保護債權人之共同規範目的下,探討 該規範之落差係不可避免的,或係有修改之可能。

若由資產進出之觀點,可將資本制度之規範分為資本投入與資本流出。本文 即以此角度出發,在資本投入方面針對股票面額制度與特別股制度作討論,肯認 法律與會計規範仍有其無法完全調和之處。而在資產流出之規範,則認為我國公 司法之規範過於簡陋,若能參考財務會計之理論與美國法之規範,將可更完善債 權人保護之機制。

關鍵詞:資本制度、會計準則、債權人保護、特別股、盈餘分派

(8)
(9)

vii

簡目

口試委員會審定書 ... i

誌謝 ... iii

摘要 ... v

簡目 ... vii

目錄 ... ix

第一章 緒論 ...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 1

第二節 研究範圍及方法 ... 2

第三節 本文架構 ... 3

第二章 法律上之資本制度 ... 5

第一節 資本與資本制度 ... 5

第二節 資本三原則之意義與發展 ... 10

第三章 會計上之業主權益 ... 31

第一節 會計準則之規範體系與法律地位 ... 31

第二節 負債與業主權益 ... 44

第三節 業主權益之分類 ... 48

第四章 資本投入的評價與表達 ... 59

第一節 投入資本表達與揭露之爭議 ... 59

第二節 特別股性質之爭議 ... 73

第五章 資本流出的衡量與規範 ... 89

第一節 分派之概念內涵 ... 89

第二節 盈餘分派之範圍 ... 97

第三節 盈餘分派之標準 ... 103

第六章 結論 ... 117

參考文獻 ... 121

(10)
(11)

ix

目錄

第一章 緒論 ...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 1

第二節 研究範圍及方法 ... 2

第三節 本文架構 ... 3

第二章 法律上之資本制度 ... 5

第一節 資本與資本制度 ... 5

第一項 資本之意義 ... 5

第一款 資本於法律上之意義 ... 5

第一目 學理上之分類 ... 5

一、 法定資本與實收資本 ... 5

二、 形式資本與實質資本 ... 6

第二目 立法例上之意義 ... 7

第二款 資本於會計上之意義 ... 7

第三款 小結 ... 8

第二項 資本制度 ... 8

第一款 法定資本制 ... 8

第一目 真實出資原則 ... 9

第二目 資本維持原則 ... 9

第二款 授權資本制 ... 9

第二節 資本三原則之意義與發展 ... 10

第一項 資本確定原則 ... 11

第一款 資本確定原則之意義與具體規範 ... 11

第二款 資本確定原則之挑戰 ... 12

第一目 形式資本功能之弱化 ... 12

第二目 金融商品之發展 ... 12

一、 特別股 ... 13

二、 可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 ... 14

第三款 小結 ... 15

第二項 資本維持原則 ... 15

第一款 資本維持原則之意義及制度設計 ... 15

第二款 資本維持原則之具體規範 ... 16

(12)

x

第一目 資本投入之規定 ... 16

一、 股票折價發行之禁止 ... 16

二、 出資種類之限制 ... 18

第二目 資本分派之規定 ... 19

一、 盈餘分派之限制 ... 19

(一)原則:有盈餘始得分派 ... 19

(二)無盈餘而分派之例外 ... 20

二、 股份回籠之禁止 ... 21

(一)概論 ... 21

(二)股份禁止回籠之例外:公司主動收回 ... 22

(三)股份回籠禁止之例外:公司被動收回 ... 23

第三款 資本維持原則之挑戰 ... 24

第一目 資本充實與資本維持之矛盾 ... 24

第二目 資本維持原則之極限 ... 25

第三目 資本維持原則之鬆綁 ... 26

第四款 小結 ... 26

第三項 資本不變原則 ... 27

第一款 資本不變原則之意義與具體規範 ... 27

第二款 資本不變原則之挑戰 ... 28

第一目 法定資本與實收資本之不變 ... 28

第二目 資本水準之不變與金融商品之恆變 ... 29

第三款 小結 ... 29

第三章 會計上之業主權益 ... 31

第一節 會計準則之規範體系與法律地位 ... 31

第一項 會計準則之規範體系 ... 31

第一款 美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 ... 32

第一目 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之目標 ... 32

第二目 美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規範基礎 ... 33

一、 規則基礎 ... 34

二、 以損益表為中心:強調配合原則 ... 34

三、 從歷史成本到公允價值 ... 35

第二款 國際會計準則 ... 36

第一目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之緣起與目標 ... 36

第二目 國際會計準則之規範基礎 ... 37

一、 原則基礎:強調經濟實質之判斷 ... 37

二、 以財務狀況表為中心:強調資本維持觀念 ... 38

(13)

xi

三、 公允價值法 ... 38

第三款 我國財務會計準則 ... 39

第一目 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之緣起與沿革 ... 39

第二目 我國財務會計準則之發展 ... 39

第二項 會計準則之法律地位及其範疇 ... 40

第一款 會計準則之法律地位 ... 40

第一目 美國證管會授權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 ... 40

第二目 歐盟採行國際會計準則之歷程 ... 41

第三目 我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法律地位之爭議 ... 42

第二款 我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範疇 ... 43

第二節 負債與業主權益 ... 44

第一項 負債之意義 ... 45

第二項 業主權益之意義 ... 46

第三項 負債與業主權益之差異 ... 47

第三節 業主權益之分類 ... 48

第一項 會計準則規範上之分類及規範 ... 48

第一款 美國財務會計準則 ... 48

第二款 國際會計準則 ... 49

第三款 我國財務會計準則 ... 50

第二項 會計學理上之分類 ... 50

第一款 投入資本 ... 51

第一目 股本 ... 51

一、 普通股 ... 51

二、 特別股 ... 51

(一)股利分配優先權 ... 51

(二)剩餘財產分配優先權 ... 53

(三)可轉換成普通股 ... 53

(四)可由發行公司贖回 ... 53

(五)無表決權 ... 54

第二目 資本公積 ... 54

第二款 其他綜合損益 ... 54

第三款 保留盈餘 ... 55

第一目 未分配盈餘 ... 55

第二目 法定盈餘公積 ... 56

第三目 特別盈餘公積 ... 56

(14)

xii

第四章 資本投入的評價與表達 ... 59

第一節 投入資本表達與揭露之爭議 ... 59

第一項 揭露與分類投入資本之意義 ... 59

第二項 投入資本表達與分類制度 ... 60

第一款 股票面額制度 ... 60

第一目 票面金額股制度之意義 ... 60

第二目 票面金額股制度與資本規範 ... 61

第三目 票面金額股制度之目的與挑戰 ... 62

一、 股務處理之便利性 ... 62

二、 股票流通價格之參考 ... 63

三、 確保股東間公平性 ... 63

四、 協助債權人評估風險 ... 63

第四目 無票面金額股與低票面金額股 ... 64

一、 無票面金額股 ... 64

二、 低票面金額股 ... 66

第二款 公積制度 ... 66

第一目 公積制度之分類與意義 ... 66

第二目 資本公積之用途與規範限制 ... 67

一、 填補虧損 ... 67

二、 撥充資本 ... 68

三、 分派盈餘 ... 68

第三項 再思考投入資本之分類與揭露 ... 70

第一款 股票面額制度變革之可能 ... 70

第二款 再探股本與股本溢價資本公積之分類意義 ... 72

第二節 特別股性質之爭議 ... 73

第一項 特別股性質之分析 ... 73

第一款 特別股與普通股之差異:股東平等原則之檢視 ... 73

第一目 受股東平等原則保護之股東行使同意權 ... 74

第二目 企業籌資與股東平等原則之利益衡量 ... 75

第三目 小結 ... 75

第二款 特別股與公司債之差異:業主權益與負債性質之交錯 ... 76

第一目 股份與公司債之差異 ... 76

第二目 業主權益與負債界線之模糊 ... 77

第三款 小結 ... 78

第二項 特別股之表達 ... 78

第一款 特別股分類表達之規範 ... 78

(15)

xiii

第一目 法律規範上之分類 ... 79

一、 公司法 ... 79

二、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 79

第二目 會計規範上之分類 ... 80

一、 財務會計準則第 36 號公報 ... 80

二、 國際會計準則(IAS)第 32 號公報 ... 81

第二款 負債與權益規範差異之目的 ... 83

第三款 特別股分類之再思考 ... 84

第五章 資本流出的衡量與規範 ... 89

第一節 分派之概念內涵 ... 89

第一項 外國法上分派之概念 ... 90

第一款 美國修正模範商業公司法 ... 90

第二款 歐盟公司法第二號指令 ... 91

第三款 英國法 ... 92

第二項 會計規範下之分派概念 ... 93

第一款 美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 ... 93

第二款 國際會計準則 ... 94

第三項 分派概念之反思與再建構 ... 94

第一款 我國分派概念之限制 ... 95

第二款 分派概念之再建構 ... 96

第二節 盈餘分派之範圍 ... 97

第一項 外國法上分派之範圍限制 ... 98

第一款 美國公司法 ... 98

第一目 採取法定資本制之規範 ... 99

一、 原則限制以盈餘公積分派者 ... 99

二、 不區分盈餘公積與資本公積者 ... 99

第二目 揚棄法定資本制之規範 ... 100

第二款 歐盟公司法指令 ... 100

第三款 英國公司法 ... 101

第二項 盈餘分派範圍限制必要性之思考 ... 102

第三節 盈餘分派之標準 ... 103

第一項 外國法建立之盈餘分派標準 ... 104

第一款 美國法之參考 ... 104

一、 雙重無償債能力標準 ... 104

(16)

xiv

二、 資產負債表公積標準 ... 105

三、 靈敏股息條款 ... 106

四、 修正模範商業公司法 ... 106

第二款 歐盟公司法指令 ... 107

第三款 英國公司法 ... 108

第二項 財務報表分析之參考 ... 109

第一款 財務報表分析之意義與目的 ... 109

第二款 企業短期償債能力 ... 110

第一目 流動比率 ... 111

第二目 速動比率 ... 112

第三款 企業長期償債能力 ... 112

第一目 利息保障倍數 ... 113

第二目 負債比率 ... 114

第三目 長期負債對總資產比率 ... 114

第三項 重新建構盈餘分派之準則 ... 115

第六章 結論 ... 117

參考文獻 ... 121

(17)

1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資本乃建構公司之基礎,而公司法係規範公司之權利義務關係,且資本規範 涉及股東與債權人利益之衡量,因此,如何建構一個完善之資本制度向來為公司 法之核心問題。

有限責任制度為公司法制重要之發明,亦為現代資本市場蓬勃發展之重要基 礎;有限責任制度將公司視為獨立於出資者之權利義務主體,公司得以自己名義 從事交易行為,賺取利益以達設立之目的,並降低股東因公司破產遭受財產上損 害之風險。然而,由公司承擔破產風險亦即有限責任制度之設計,由於直接影響 公司債權人之利益,使其面臨債權無法獲償之風險,故就債權人之利益即有特別 保護之必要;也因此,對於債權人保護機制之設計與探討,向來為各國公司法重 要之課題。

公司為吸引大眾之投資,需提供資訊予潛在投資人作為其決策評估之用;而 財務會計準則之目的,即在確保公司提供高品質之會計資訊,使會計資訊具有攸 關性與可比較性,以利投資人做出正確之投資判斷。正因財務會計準則係在規範 公司對於其財務狀況與營運成果資訊之表達,而不論財務狀況或營運成果均涉及 公司資本之範圍,也因此無法避免踏入公司法規範之範疇,形成法律與會計規範 交錯之情形。

就規範效力而言,會計準則係由民間專業團體制訂公布,並由主管機關認可 並發布,其性質應屬行政命令。因此,公司法之規範相較於財務會計準則,具有 較高之法律位階與較強之規範性,理當主導資本之規範制度與架構。然而,由於 資本市場乃相對專業且變化迅速之領域,資本市場之運作經常超出法律可規範之 範疇與時效上之極限;從我國商業會計法歷年之修法討論中,對於會計相關規範

(18)

2

究竟應續存、或應刪除並改由會計準則公報來規範之爭議不斷,即可顯現法律規 範有其不足與極限之處。相較之下,會計專業較法律更貼近資本市場運作之實 務,且財務會計準則規範較法律規範更具有彈性、更易於因應變化之資本市場作 出規範之變革;因此,適度參考財務會計準則似可達到加強規範目的之效果。

由於我國公司法主要係繼受自大陸法系,因此,對於資本之規範係以資本三 原則為主要之規範架構,而隨著資本市場之變化以及國際間對於資本之管制有逐 漸放寬之立法趨勢,我國公司法之資本規範亦有所改變,也因此造成資本三原則 保障債權人之功能逐漸降低。而在這個資本規範變革之過程中,是否得引入財務 會計準則之內涵,以彌補法律規範專業性之不足,並適度調和會計與法律對於資 本規範之歧見,實有進一步討論之必要。

以台灣高鐵公司發行之特別股為例,該特別股依照會計規範須列為負債項目 而非業主權益項目,若法律規範亦遵循會計規範而將該特別股為重新分類,勢必 重大影響台灣高鐵公司之財務狀況,並改變該特別股持有者之權利義務關係,由 此可見法律與會計規範之落差影響資本市場甚鉅。

因此,本文之研究目的即在探討資本制度下法律與會計規範之落差,並嘗試 在規範目的下調和兩者歧異之處。

第二節 研究範圍及方法

本文之研究客體係與公司資本制度相關之規範,並以法律與會計規範可能產 生之落差作為本文主要探討之核心。本文之研究方法則係採取文獻分析探討方法 及比較法作為主要之研究方法。

在法律面的部分,參考之外國法主要為美國法、歐盟公司法指令與英國法。

由於資本三原則起源於德國公司法,並為歐盟公司法指令所繼受,與我國公司法 之架構有一定程度相似性,因此極具參考價值;而英國公司法在接受歐盟公司法

(19)

3

指令之規範後,如何調和資本三原則與其既有之制度,亦值得我們參考。至於美 國公司法各州之規定雖有不同,惟綜合觀察後可知其資本制度之規定遠比大陸法 系寬鬆,多數州法甚至已揚棄法定資本制之概念,轉以其他制度作為保障債權人 利益之手段,相當值得我們參考。

在會計規範方面則係參考美國與國際之會計準則,由於我國之會計規範體系 正逐步由美國之規範架構轉換至國際會計規範,故原則上兩者均納入本文討論之 範圍,但以國際會計規範為探討之核心。國際會計規範之原文與中文版條文,並 非參考最新 2012 年之版本,而係以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之 2010 年版本為討論之客體,併此說明。

第三節 本文架構

若由資本流動之觀點觀察公司資本制度之規範,可分為資本投入公司與資本 自公司流出兩個層面。在資本投入於公司的部分,著重的是資本之評價與分類,

目的在確保公司能獲得足夠之資產以從事營業行為,且不同來源之資本均依其本 質為正確之分類,以利後續之規範。而資本由公司流出的部分,主要涉及分派限 制之規範,規範重心在於如何妥善分派資產與正確之歸屬主體,避免超額分派與 股東而侵害債權人之利益。

因此,本文第二章首先介紹資本制度在法律係如何規範,首先探討資本之定 義,以確定本文討論之範圍;其次將探究資本三原則之發展與其所面臨之挑戰,

進而評價其對資本制度之影響。

第三章則討論會計上針對業主權益有何規範,首先將論及會計準則之規範體 系與會計規範之法律地位。其次將討論負債與業主權益之定義與差異,以明確劃 分債權人與股東分別對公司所享有之權利;最後將介紹業主權益於會計準則與會 計學理之分類,以利於後續對於公司分派限制之探討。

(20)

4

第四章討論資本投入公司過程中面臨之問題。首先探討投入資本之表達與揭 露爭議,藉此探究資本投入在法律及會計上之落差,並尋求規範一致之可能。此 外,鑑於特別股兼具有負債與業主權益之性質,故特別討論之;該節由特別股之 性質出發,期能適切分類以確定該金融商品持有人之權利義務。

第五章則為資本流出之規範限制。鑑於股東與債權人得依其持有之金融商品 對公司資產主張權利,因此,如何適切分派資產與正確之歸屬主體,即為本章探 討之核心。此外,由於我國公司法對於公司分派資產與股東之條文規範並不多,

因此,本文嘗試由外國法及財務之觀念觀察分派之限制,並嘗試建構新的分派標 準。最後,近年來我國公司法第 241 條逐漸放寬以資本公積分派資產與股東之規 定,就該部分修法是否妥適,自會計與法律之觀點亦相當有值得探討之空間。

第六章則為本文之結論。

為便於閱讀以及資料之尋找,引註之文獻於每章第一次出現時,均將該文獻 之名稱、出處與出版年等資料完整呈現,併此說明。

(21)

5

第二章 法律上之資本制度

第一節 資本與資本制度

第一項 資本之意義

在探討法律上之資本制度前,首先必須界定「資本(capital)」之意義。資本 之本意,乃泛指「所有可供未來產生財富之資源1」;然而,資本之意義於法律及 會計上則有不同之意涵,茲詳述如下。

第一款 資本於法律上之意義

股份有限公司最基本之設計,在於股東一旦出資,此資金原則上將永留於公 司供公司繼續經營之所需,而成為公司財產之一部分,且公司將以之對債權人負 責。也由於債權人對於公司財產享有優先於股東受分配之地位,因此,公司之資 產減去負債即成為債權人最終之擔保。2

第一目 學理上之分類

一、 法定資本與實收資本

「法定資本(authorized capital 或 legal capital)」為資本最基本之意涵,在採

「票面金額股制度3」之公司法規範架構下,法定資本即為票面金額(par value)

與章程股份總數之乘積,在採「無票面金額股制度」下則由公司自行劃定其法定 資本額4。惟不論係採何種公司法架構之規範,法定資本均具有不變性,非經嚴格 之增資或減資程序不得任意變更之,以確保債權人之利益。

1 “Wealth available for or capable of use in the production of further wealth,”See Collins English Dictionary (1982).

2 方嘉麟(1998),〈論資本三原則理論體系之內在矛盾〉,《政大法學評論》,59 期,頁 163。

3 公司發行股份時於股票上記載面額,詳見本文第四章第一節第一項第一款。

4 謝昀哲(2010),《論我國股份有限公司之資產分派與發還-資本三原則之檢討》,頁 26,國立 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22)

6

然而鑑於商業環境之變動迅速,因此公司法授權公司經營者得依其營運狀 況,在股東會之授權範圍內自行調整其發行之股份總數。也因此實際流通在外之 股份總數多與章程所記載之總數不相同,從而產生與法定資本不同意義之「實收 資本(paid in capital 或 contributed capital)」,其定義為票面金額與已發行股份總 數之乘積。

惟不論是法定資本或實收資本,均以票面金額為其計算單位;然實務上公司 甚少有以票面金額發行股份者,也因此造成公司帳面上之資本與實質所收到之財 產往往有不一致之情形。後者即係學理上所稱之「實質資本(real capital)」,以區 別前者乃名目上之「形式資本(nominal capital)」。5

二、 形式資本與實質資本

形式資本於法律上之意義,在傳統見解底下係指股東為達成公司營業目的而 對公司所為之財產出資總額,性質上為一不變之計算上數額6。因形式資本之計算 較為簡單、較容易以法律規範,也因此公司法上藉由對形式資本確定與不變之規範 要求,提供債權人最基礎之保障。

相對於形式資本之概念為實質資本,其內涵相當於會計上之股東權益-亦即 淨值之概念;其內容除實收資本外,尚包含資本公積、保留盈餘(累積虧損)等項 目7。惟實質資本往往隨著公司營運盈虧而經常性變動,景氣之起伏等諸多因素往 往非法律所能規範;因此,對於公司債權人而言,雖然實際上最具有參考價值之指 標其實是實質資本,然而,法律上對於實質資本之規範卻往往較難以著力。

5 方嘉麟,前揭註 2,頁 159。

6 施建州(2005),《法定資本制概念的檢驗-以資本維持原則為中心》,頁 68,天主教輔仁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博士論文。

7 同前註,頁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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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第二目 立法例上之意義

多數立法例對於資本並非採取前述之定義,而係將股東為取得公司發行股份 時所支付之對價細分為資本與資本公積。如我國公司法與英國公司法,將其區分 為資本(share capital)及資本公積(capital surplus);前者為狹義資本(即實收資 本)之概念,後者則為發行價格與發行股數乘積扣除實收資本所代表之發行溢價 部分。其他如美國德拉瓦州公司法,因允許公司發行無面額之股份,遂規定經營 者得自行劃定資本(stated capital)及資本公積之數額。8

一般認為資本公積制度之目的,在維持公司財產之充實、增加公司之債信,

以保障公司債權人及交易安全9。然而多數立法例對於資本公積之使用限制卻低於 資本的限制;如我國公司法允許公司以資本公積填補虧損、撥充資本及分派股利

10;美國德拉瓦州公司法禁止公司以股本分派,卻允許以資本公積作為資產分派 之來源。

第二款 資本於會計上之意義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金管會)認可並發布之我國財務會計準則第 1 號公報規定,公司組織之業主權益稱為股東權益,應區分為資本(股本)、資本 公積、保留盈餘及其他。其中資本(股本)係指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之資本額,

資本公積則係指公司與股東間之股本交易所產生之溢價,包括但不限於發行股票 之溢價。

另外,依學者之見解,股東權益可分為投入資本(contributed capital 或 paid- in capital)、其他綜合損益(other comprehensive income)及保留盈餘(retained earnings)等。其中投入資本又稱繳入資本,乃係股東或其他人所提供給公司之資

8 Schneeman, A. (2002). The Law of Corporations and Other Business Organizations [3rd ed., p.313].

USA: West/Thomson Learning.

9 王文宇(2006),《公司法論》,三版,頁 373,台北:元照。

10 公司法第 239 條、第 24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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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源,包含股本(capital stock)及資本公積。11

第三款 小結

由前述可知,我國公司法區分狹義資本與資本公積,並對其用途分別作出不 同之限制;會計上亦明確將股東投入之資本區分為股本及資本公積,以顯示其來 源之不同。為避免混淆,本文以下論述時將「資本」設定為較廣義之概念;另以

「股本」指稱法律上狹義之資本,即實收資本之概念。

第二項 資本制度

衡諸世界各國所採用之公司法制,大抵可以區分為大陸法系之歐盟國家與美 國法兩大系統,二者對於公司財務架構之規範方式有極大不同;歐盟國家以傳統 法定資本制為主,而美國對於資本制度則不為硬性規定、原則上採取授權資本 制。

第一款 法定資本制

法定資本制係透過政府公權力的管制,以設定公司財務結構的制度性保障規 範。且法定資本制透過法律規範,設定了公司與債權人利益衝突時之優先受償順 位;在資本制度之架構、以及盈餘分派之規範下,藉由架構公司自有資本以正當 化股東之有限責任,並確保公司資產之穩定以保障債權人之利益,進而達成資本 市場的平等與公平概念。12

以採取法定資本制的德國法為例,其創設「自有資本(Eigenkapital)」之概 念,自由資本係指可供事業自由運用之資源、且其運用並無時間上之限制,事業 並得與股東約定,依其持有自有資本之比例作為盈餘分派之依據。其相對概念則 為「外部資本(Fremdkapital)」,係指該資金來源之取得具有存續時間上之限制,

11 鄭丁旺(2013),《中級會計學》,下冊第十一版,頁 223,台北:自刊。詳見第三章第三節。

12 施建州,前揭註 6,頁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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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固定收支為前提,且獨立於事業經營損益之外。13

德國法創設自有資本概念之目的,在於其以法律規範自有資本作為公司淨資 產之最低下限,而公司必須依法加以招募完成並且持續維持。為此,股東有以現 金或等值現物出資之義務,而公司則負有維持該最低淨值之義務。換言之,在該 法律規範架構下,公司係以自有資本做為債權之擔保,且法律藉由嚴格管制公司 自有資本之進出,使公司債權人得以評估公司之償債能力,進而達到保障債權人 權益之目的,此即法定資本制之著例。

第一目 真實出資原則

真實出資原則(Der Grundsatz der realen Kapitalaufbringung)係指為使公司章 程所訂之資本總額得以發揮其規範目的,因此,公司認股人或股東於公司設立或 增資時,就其所認之股份,均應以現金或現物等真實方式進行出資,以確保公司 於設立或增資時之資本總額處於真實且確定之狀態。14

第二目 資本維持原則

德國法上資本維持原則(Der Grundsatz der Kapitalerhaltung)之意義在於,為 使公司章程所訂之資本得發揮其目的,公司僅得於進行減資或清算時始得分派剩 餘財產與股東15。其實質之內涵,包含以資產負債表之標準限制公司對於股東之 盈餘分派、原則性禁止公司買回自己股份、以及賦予債權人對於公司進行實質上 減資時有異議權等。

第二款 授權資本制

批評法定資本制的人認為法定資本制僅具有形式意義,而無法實際達成其規

13 施建州,前揭註 6,頁 16。

14 同前註,頁 24。

15 同前註,頁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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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目的。主要之批評有以下幾點,首先,各種企業之產業經營風險及財務操作均 有所不同,對於不同企業要求相同之實收資本額標準之限制係毫無意義的16。再 者,由於公司之資本於開始營業後可能因購買折耗性資產或遭受營業損失而低於 實收資本額,故債權人往往藉由契約條款來約束公司之財務狀況17,以保障自己 債權實現之可能性,而非完全仰賴實收資本之數額。

此外,亦有學者亦認為貫徹真實出資原則之成本極高,且現物出資之鑑價制 度不僅無效率、更充滿道德風險18。同時,嚴格之現金或現物出資規範,將使公 司無法與時俱進地因應知識或技術等新興智慧財產權入股。此外,為配合資本維 持原則而嚴格規範之盈餘分派將限制公司財產運用之彈性,其綜效反而不若公司 與債權人自行藉由契約條款劃定財務狀況標準。19

採取授權資本制之美國法而言,由於美國學界及實務均不認為資本概念為公 司財務架構之重要評價基準,因而認為並無加以嚴格規範之必要。其本質上並不 重視法定資本制所企圖達成之擔保機能,甚至認為法定資本制度將妨礙公司及股 東追求財富極大化之行為。因此,美國法採授權資本制,採取經濟自由化、強調 市場自律的功能。20

第二節 資本三原則之意義與發展

依照股東有限責任原則之概念,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僅能以公司之財產清償 之,不足之部分原則上不得再向股東個人求償;換言之,股東對於公司之債務所 負之清償責任僅限於其出資部分。為平衡此制度下對於公司債權人保護不足之缺

16 Clark, R. C. (1986). Corporate Law [1st ed., pp.77-78]. USA: Little, Brown.

17 例如:以契約條款限制公司年度終了需維持一定數額之現金比(Current Ratio)或債務權益比

(Debt/Equity Ratio),否則債務視為已到期。

18 Bebchuk, L. A., & Kahan, M. (1989). Fairness Opinions: How fair are they and what can be done about it? Duke Law Journal, 1989(1), 29-30.

19 Doran, Nigel J.L. (1991). Transactions at an Undervalue and the Maintenance of Capital Principle. The Company Lawyer, 12(9), 179.

20 施建州,前揭註 6,頁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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憾,以德國法為首之大陸法系多要求公司需有最低額度之財產,以穩定公司財務 結構,保證債權實現之可能性。為達成此一目標,針對資本之建立、維持及結算 即分別發展出資本確定原則、資本維持原則及資本不變原則之資本三原則概念,

並相當程度地影響我國公司法制之發展。

第一項 資本確定原則

第一款 資本確定原則之意義與具體規範

所謂資本確定原則,係指股份有限公司於設立時,須於章程中確定資本總 額,並應經認募全數股份,公司始得設立及營業21。此一原則之目的,在於確保 公司於設立之初即具有穩固之基礎資產作為營業基礎,並作為公司債權人衡量其 債權實現可能性之評估標準。於此確定之資本數額,亦得作為其後資本維持原則 及資本不變原則衡量之標準。

我國公司法與資本確定原則相關之具體規定,包括公司法 9 條第 1 項:「公 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 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其目的即在 確定公司有健全之基礎財產,避免債權人善意信賴公司章程而遭受損害。

而我國公司法於 2009 年 4 月 29 日修法前第 156 條第 3 項亦規定:「股份有 限公司之最低資本總額,由中央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22。」其目的乃在以最低資 本總額確保公司於設立之時,具有足夠之資金作為從事營業活動之基礎,並依照 公司之組織規模、營業內容不同而分別規範之23。惟值得注意的是,公司法於

21 王文宇,前揭註 9,頁 225。

22 經濟部 97 年 4 月 24 日經商字第 09702407950 號函,股份有限公司之最低資本額為新台幣 50 萬元。此外依照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 4 條規定,上市公司資本額最少需達到 6 億元。

23 曾宛如(2009),〈公司法最低資本額之變革—論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最低實收資本額規定 之廢除〉,《月旦法學雜誌》,171 期,頁 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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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4 月 29 日修正時已廢除最低資本額之要求,此乃因立法者認為資本僅為 一計算上不變之數額,與公司之現實財產並無必然等同之關係,公司申請設立登 記時,其資本額既已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應已足以確保公司營運之所需。

第二款 資本確定原則之挑戰

第一目 形式資本功能之弱化

資本確定原則有使資本作為債權人擔保債權之美好願景,然實務上法定資本 僅僅是資產負債表下業主權益之組成項目,無法具體反應出公司現實之營運狀況 與償債能力。因此,債權人往往藉由契約條款或抵押權、擔保人等擔保制度,自 行降低債權之風險,而非全然仰賴公司帳面上之資本水準。

而在法律規範上,我國公司法於 1966 及 2005 年兩度修法,從法定資本制到 折衷式授權資本制到現今完全授權資本制,公司之章定資本不再代表實收資本。

換言之,章定資本已不再具有絕對意義,而僅在折衷式授權資本制下具有相對之 確定性24,在完全授權資本制下甚至連相對確定性都不具備。易言之,章定資本 不再代表股東對於公司之實際投資金額,從而無法反應公司對於營運所需資金之 真實需求,形式資本之功能已然弱化。

第二目 金融商品之發展

隨著資本市場之發展,金融工具日益多元化,如特別股及特殊條件之公司債 使得股票與債券之分界日趨模糊,兩者所分別代表之資本與負債之範圍亦不再涇 渭分明;因此,以形式資本代表股東留存於公司之出資,充當債權實現擔保之假 設亦因而動搖。

24 方嘉麟,前揭註 2,頁 162-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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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別股

我國公司法第 156 條第 1 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本,應分為股份,每 股金額應歸一律,一部分得為特別股;其種類,由章程定之。」而所謂之特別 股,從第 157 條之規定觀之,係指股份所表彰之股東權所具有之盈餘分派請求 權、賸餘財產分配權及表決權等權利之內容不同於普通股者25。實務上,多數特 別股均以受限制之表決權換取固定孳息及優先分派剩餘財產之權利。

公司各股份所表彰之權利及義務平等,而股東依其所持有之股數對公司享有 同等權利,此乃股東平等原則之意義,亦為公司法制之基本大法26。惟為使公司 得因應特殊之資金需求,及迎合不同投資人之喜好,公司法例外允許公司得發行 特別股。同時為平衡股東平等原則之破壞,公司法第 158 條又規定特別股得收回 之,而成為股份回籠禁止原則27之例外。

特別股之性質特殊,對公司之財產享有剩餘權利之性質類似於普通股,而每 年享有定額之利息請求權特性又類似於公司債務。而由於不論從法律或會計之角 度,均有將符合特定條件之特別股重分類為負債而不納入資本之規定28,由此可 見特別股此類中間類型金融商品角色之複雜。倘將特別股劃屬於資本,則其數額 形式上將可作為債權人之擔保,且特別股持有人亦可享有公司法賦予股東之權利 義務,然其盈餘分派亦將受限於公司法分派資產與股東之規定。若將特別股重分 類為負債,則公司財務狀況必將受影響,且特別股持有人將不得參與公司經營,

但受紅利分派之限制將大幅將低,而該負債性質之特別股與一般債權之關係亦待

25 劉連煜(2002),〈特別股股東權利之保護-評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八○八號判決〉,

《公司法理論與判決研究(三)》,頁 127,台北:自刊。

26 王文宇,前揭註 9,頁 568。林國全(2003),〈現行有限公司法制解析〉,《政大法學評論》,73 期,頁 66。具體規定如公司法第 179 條第 1 項:「公司各股東,除有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三款情形 外,每股有一表決權。」、第 235 條第 1 項:「股息及紅利之分派,除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各股東 持有股份之比例為準。」及第 330 條第 1 項前段:「清償債務後,賸餘之財產應按各股東股份比 例分派。」然股份有限公司為資合公司,重視股份之計算而不重視股東人格特質,稱「股份平等 原則」似乎較「股東平等原則」更為貼切。

27 詳見本節第二項第二款第二目之二。

28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22 條規第 4 款、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 3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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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劃定。

而特別股除了在負債或權益的類型分類上有困難外,其特殊之發行條件亦可 能重大影響公司資本額之計算。以公司法第 158 條發行之可贖回特別股為例,因 公司法並未規定須一次收回,公司若分批贖回,必將使資本之數額長期處於變動 之不確定狀態,而影響資本三原則所欲建構之資本穩定性。29

二、 可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

所謂之「可轉換公司債」,係指公司債持有人享有得轉換公司債為發行公司 股份之權利30;依公司法第 262 條第 1 項之規定,賦予債權人有選擇權,而發行 公司則有依其轉換辦法核給股份之義務。且債權人行使轉換權時,無須再繳交股 款,而係以對公司之債權抵充之,故其本質係「以債作股」之概念31。而所謂之

「附認股權公司債」,性質上則係公司債與認股權兩項金融商品之結合,該認股 權提供公司債持有人得以特定價格向公司購買特定股數之選擇權32;且依公司第 262 條第 2 項之規定,認股權持有人有此選擇權,而發行公司則有依其認購辦法 核給股份之義務。附認股權公司債持有人行使認股權利時,尚須另外繳交股款;

因此,認股權持有人行使權利之後,其將因繳交股款而取得股東地位,至於其原 本公司債債權人之地位亦不受影響,此即附認股權公司債與可轉換公司債最大不 同之處。33

由一般公司債債權人之立場觀之,可轉換公司債與附認股權公司債債權人實 行其權利後,除將增加公司資本之數額,亦可能同時減少公司承擔之債務,應不 至於影響其他債權人債權實現之可能性。然綜觀之此二種公司債將使債權人有取

29 方嘉麟,前揭註 2,頁 166。

30 王文宇,前揭註 9,頁 405。

31 許坤皇(2005),《論股份有限公司資本制度-以具體規範之探討為核心》,頁 58,國立政治大 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32 王文宇,前揭註 9,頁 408。

33 柯芳枝(2009),《公司法論(下)》,修訂八版,頁 394,台北: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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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發行公司股份之權利,使公司債權人和公司股東之角色不再涇渭分明,而產生 公司債股份化之現象。34

第三款 小結

最原始之法定資本制,僅需將股份總數乘上票面金額即可得出資本總額,即 可以之作為債權實現可能性之簡單評估指標。而後兼採授權資本制時,除需考量 章程所定股份總數外,亦需衡量實際發行股份數量,無論係尚未發行或發行後已 收回之股數均不能作為實收資本之計算。

然而,如前述之新型態金融商品出現後,形式上名為「股份」者,是否代表 其金額將永存於公司,而供吸收營運虧損之所需?而形式上名為「債券」者,是 否代表其標的必須有相對應之公司財產作擔保?在公司股份債權化及公司債權股 份化層出不窮之今日,傳統上作為債權人風險評估之資本金額,在資本數額變動 可能性大幅增加之情況下,是否尚能發揮相同功效即不無疑問。

時至今日隨著資本市場高度發展,資本總額不再簡單固定不變,債權人衡量 公司債信及潛力時,須詳細瞭解公司資本結構組成之來源。簡言之,資本之功能 不再能以擔保債權實現一言以蔽之,資本確定原則甚至資本三原則均須因應時代 變遷而為調整。35

第二項 資本維持原則

第一款 資本維持原則之意義及制度設計

所謂資本維持原則,係指公司於存續期間,至少須維持相當於資本之現實財 產,而以該具體之現實財產充實其抽象之資本,故又稱為資本充實原則。資本維 持原則之目的,不僅在於確保公司具體財產不低於抽象之形式資本、以保護公司

34 柯芳枝,前揭註 33,頁 394。

35 方嘉麟,前揭註 2,頁 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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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更在於制止公司主動或被動對股東為超額之盈餘分派,以健全公司財務 架構,確保永續之經營發展。36

資本維持原則具體條文之設計內涵,可分為兩個層面:第一階段是當公司發 行股份時,須確保公司自股東取得之資產未經虛增或高估。第二階段則是公司開 始營運後,因股款已經轉換為營運所需之設備材料而難以詳細計算,且營運不可 避免發生損失之情事,故在此階段轉而要求公司須將淨值保持於資本之上,確保 公司掌握相當於資本之財產。37

第二款 資本維持原則之具體規範

參照資本維持原則設計之二階段內涵,本文以下將分別探討資本投入公司、

資本之運用及資本自公司分派之具體規範,檢驗其是否符合資本維持原則所欲規 範之架構。

第一目 資本投入之規定

資本維持原則第一階段之目的在於確保公司發行股份時有取得相當價值之財 產,亦即須確保公司自股東取得之資產價值為真實而無虛增或高估;國內外學說 向來將此部分之規範分為禁止股票折價發行及對於股東出資種類之限制。

一、股票折價發行之禁止

股票依其是否記載面額,可分為票面金額股(par-value stock,或稱金額股或 面額股)與無票面金額股(non par-value stock,或稱無金額股或無面額股)38。 依照我國公司法第 129 條第 3 款之規定,每股金額為章程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僅允許公司發行面額股票。此外,第 156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每股金額應歸一律,

36 王文宇,前揭註 9,頁 226。

37 方嘉麟,前揭註 2,頁 169。

38 劉連煜(1998),〈票面金額股與無票面金額股〉,《公司法理論與判決研究(二)》,頁 41,台 北:自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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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2 條第 1 項第 3 款則規定公司發行股票簽證時應於股票載明票面金額。而股 票之面額,於公開發行公司,依證券交易法授權主管機關訂定之公開發行股票公 司股務處理準則第 14 條之規定,股票每股金額均為新臺幣壹拾元,係採面額均 一主義;而非公開發行公司,則無每股金額須為新台幣壹拾元之限制。39

為避免股東投入公司之資產低於資產負債表股東權益項下記載之資本數額,

導致實質資產低於形式資本,損害公司之信用並違反資本維持原則第一階段之規 範理念,採行或兼採股票面額制度之立法,向來禁止股票折價發行40,以確保相 當於股份所代表之具體財產進入公司,以維護公司債權人之利益。我國公司法於 2001 年修法前第 140 條之規定:「股票之發行價格,不得低於票面金額。」即在 貫徹此一規範設計。

公司於發行股份籌資時,須考量股份於市場中交易之可能性,若其發行價格 高於市場行情,勢必因無投資人願意認購而籌資困難;故在禁止股票折價發行之 規定下,若公司之股價低於其票面金額時,公司勢必面臨無法募集資金之困境,

妨礙公司再起之可能。我國於 2000 年受到全球景氣不佳及國內政治情勢不穩之 影響,即有許多公司雖有正常獲利且資產高於負債,但股價不僅低於淨值,更跌 破拾元面額之情形。41

為此,公司法於 2001 年修訂時,便於第 140 條增訂但書,規定公開發行公 司得依證券主管機關之規定而折價發行股票。此外,按證券主管機關配合修正發 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20 條之 1 第 1 項:「發行人得以低於票面金

39 經濟部 93 年 9 月 7 日經商字第 09302147710 號函:「…惟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股票面額,無 每股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元之限制,每股金額為壹元、貳元、□元...均無不可,所詢可依上開規定 辦理。另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條本文規定之立法意旨,在維持資本充實原則及保障股東權益,併為 敘明。」

40 林仁光(2002),〈資本維持原則之重新檢視〉,《台灣法學雜誌》,33 期,頁 52。

41 轉引自前揭註 31,頁 82:「依台灣證券交易所之統計資料,至民國八十九年底,股票跌破面額 之上市公司共有 269 家,占當時全部上市公司之 51%;至民國九十年底,股票之交易價格跌破面 額之上市公司增為 277 家,仍占當時全部上市公司之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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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辦理現金發行新股。42」及同條第 2 項、第 3 項,規定公司應敘明未採用其他 籌資方式之原因與其合理性、發行價格訂定方式及對股東權益之影響,依相關法 令規定提報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通過,並於公開說明書及認股書中顯著說明,顯 見證券主管機關將折價發行當成例外情事,並以之為公司籌資之最後手段。

關於折價發行之會計處理,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之見解,公司若以低於面 額之價格折價發行股票,於發行時應以面額貸記普通股股本,而面額與發行價格 之折價發行差額應借記同類股票交易所產生之資本公積,如溢價發行股票之資本 公積;若此類資本公積有不足,則借記保留盈餘項下之未分配盈餘。43

在資本維持原則之規範體系下,為確保公司獲得具體財產並保障債權人之權 益,禁止股票折價發行乃必然之理;公司法修法後允許公司得於特定條件下折價 發行股票,乃係為實務界擺脫籌資困境之例外規範。然法制上是否僅能以允許折 價發行解決公司資金籌措困難之情況亦有不同之主張,有學者認為採取無票面金 額股或低票面金額股亦不失為解決之方法。44

二、 出資種類之限制

折價發行股票係以形式上較低價值之出資取得實質上較高數額股份之情事,

而以實質上較低價值之出資標的取得形式上較高數額之股份,亦屬破壞資本維持 原則第一階段欲防止公司自股東取得之資產價值有虛偽之情事。

由於現金作為價值評估成本極低之財產,其所生之問題較少,故現金出資為 傳統法定資本制之典型45。我國公司法於 2001 年修法前,即要求以現金出資為原

42 現行法為第 19 條第 1 項。

43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90 年 2 月 9 日基秘字第 029 函釋、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90 年 11 月 16 日(90)台財證(六)字第 006122 號函。

44 王文宇、林仁光(2001),〈公司資本制度與股票面額之研究〉,《月旦法學雜誌》,73 期,頁 36;許坤皇,前揭註 31,頁 97。詳見本文第四章第一節第二項第一款。

45 施建州,前揭註 6,頁數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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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僅於特殊情況下得以公司所需之財產為出資標的。46

惟若完全限制須以現金出資,必將壓抑潛在投資人之投資意願,同時亦限縮 公司籌資之多元性。從資本維持原則保障債權人之立場觀之,規範重點應在於公 司是否取得相當之對價,而出資方式之限制則用於確保前述目的之達成。故若能 搭配整完整之鑑價機制,確保公司以相當於股份之價值,取得現金以外之資產,

似亦無不妥。我國公司法於 2001 年修法後即大幅放寬出資標的之限制,修正後 第 156 條第 5 項允許股東以對於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公司所需之技術及商譽抵 充股款。47

第二目 資本分派之規定

如前所述,資本維持原則第二階段要求公司於開始營運後,須將淨值保持於 資本之上;亦即,縱使公司因營運之所需將資本轉換為各種財產,且不可避免遭 受各種虧損,仍須維持相當於資本之現實財產,以保障債權人之利益;依照通說 此部分之規範可分為盈餘分派之限制及禁止股份回籠。

一、盈餘分派之限制

(一) 原則:有盈餘始得分派

由於公司之本質為以營利為目的而組織之社團法人,此於我國公司法第 1 條 有明文;故公司藉由經營事業而賺取利潤並合理分派與股東即為其存在之目的,

獲得盈餘分派亦為股東投資公司之期待。公司經營利潤之分派,其一為於公司事 業目的達成而解散時,以剩餘財產之方式一次分派;然大部分公司並未訂有存續 期間或特定之事業目標,因此,在預期公司將持續經營之情況下,公司若不適時 適度分派利潤予股東,必將降低投資人之投資意願而影響公司之籌資;故我國公

46 公司法第 131 條第 3 項、第 272 條但書。

47 現行法為第 156 條第 7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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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有盈餘分派之規定,要求公司須每年定期計算損益,若有盈餘時由董事會與 股東會決定是否分派。48

公司分派與股東之盈餘,實務上區分為股息與紅利。所謂股息,係指依據公 司章程中所訂定之定額或定率所分派之盈餘;而所謂紅利,係指前述股息外,增 加分派之盈餘49。惟有學者主張,股東投資公司後取得之權利為社員權,公司並 無如同對債權人般有定期定額支付盈餘予股東之義務;股息之取得與否,仍須綜 觀公司經營利潤與未來經營規劃,與利息之概念不同。故不論是股息或紅利,皆 屬於公司分派之盈餘,屬於股東不確定之投資報酬50。本文贊同此項見解,股東 權之本質與債權不相同,不能僅因章程訂有定額或定率之盈餘分派標準,即將盈 餘分派區分為股息與紅利,並將前者與利息之概念劃上等號。

為遵循資本維持原則,保障債權人之利益,依我國公司法規定原則上須有盈 餘始得分派之,此於公司法第 232 條第 2 項有明文:「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 股息及紅利。」又依同條第 1 項之規定:「公司非彌補虧損及依本法規定提出法 定盈餘公積後,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依據經濟部之解釋,此處之「盈餘」包 含以前年度未分派累積盈餘;而「虧損」為以往年度之虧損亦即累積虧損51。簡 言之,當公司完成決算程序並經股東會決議通過而有盈餘時,須先彌補歷年之虧 損,並依法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後,始得以剩餘數額對股東為分派。

(二) 無盈餘而分派之例外

原則上,當公司無累積盈餘(即帳上完全無經營所得之利潤)時,若仍然分 派股息及紅利予股東,將有侵蝕股本之虞,此將有害於公司債權人優先受償之權 利,而與資本維持原則之規範目的不符。惟若公司已提列相當之法定盈餘公積及

48 公司法第 184 條。柯芳枝,前揭註 33,頁 369-370。

49 經濟部 81 年 6 月 19 日商字第 212994 號函。柯芳枝,前揭註 33,頁 369。

50 王文宇,前揭註 9,頁數 377。

51 經濟部 77 年 7 月 22 日商字第 21356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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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公積,足以保障債權人之利益;則適度分派予股東,可避免過度限制股東之 權益,亦不違反資本維持原則之規範設計。故我國公司法第 241 條即規定,公司 無虧損時,得將定盈餘公積及特定之資本公積,以新股或現金分派予股東;其中 以法定盈餘公積分派者,以該項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五之部分為限,

以期平衡債權人與股東之利益。

如前所述,股東受股息及紅利之分派,必須公司於該年度有盈餘或公司已累 積一定數額之法定盈餘公積或資本公積。惟考量不同產業有不同之經營樣貌,如 鋼鐵、造船及鐵路等大型建設事業,開始營業前之建設期間較長,若謹守「無盈 餘即不得分派」之原則,將使公司開始營業前無法分派盈餘予股東,而降低投資 人之投資意願,影響事業之發展52。故公司法第 234 條第 1 項規定:「公司依其業 務之性質,自設立登記後,如需二年以上之準備,始能開始營業者,經主管機關 之許可,得依章程之規定,於開始營業前分派股息。」此種資產分派,稱為建業 股息,本質上係屬盈餘之預付。此種盈餘分派方式係考量不同產業之特殊性,屬 資本維持原則之例外,為維護債權人之利益,建業股息有嚴格之要件,且須事先 經主管機關之同意。

二、 股份回籠之禁止

(一) 概論

所謂之「股份回籠禁止原則」,係指公司不得任意將自己之股份收回、收買 或收為質物,此於我國公司法第 167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由於股份有限公司係社 團法人,理論上不得同時成為自己之構成員,故其設立發行新股時,公司不得依 認股程序原始取得自己之股份。至於公司成立,由於股份已透過證券化而具有獨 立之財產價值,理論上公司雖得取得自己之股份或收為質物,但公司取得自己之

52 王文宇,前揭註 9,頁 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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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等同對股東為出資之返還,不僅將造成資本減少卻未經減資程序之嫌,亦將 增加內線投機交易之可能。故在維護股東平等原則及保障公司資本充實以貫徹資 本維持原則保障債權人之考量,原則上禁止公司取得自己股份或將其收為質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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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若違反法律規定且亦非在例外允許之情形下取得自己股份者,即屬違法 取得。依公司法第 167 條第 5 項之規定,負責人應負賠償責任。至於違法取得股 份行為之效力,依實務見解認為公司法禁止公司取得自己股份之規定係屬禁止規 定,依照民法第 71 條之規定應認該行為無效54。學說則有認為應區分是否涉及善 意第三人而定,若無涉及善意第三人交易保護之問題,採取無效說並無不可;但 若涉及交易安全之維護,應例外認為該違法取得行為有效,轉而加強對於負責人 責任之追究55。亦有學者認為現行法並非完全禁止公司買回自己股份,而允許公 司為特定之目的買回,然實務上該意圖並不易判斷,為保護交易安全應將公司法 第 167 條解釋為取締規定,換言之,公司縱然違法買回,該買回之行為亦屬有 效。56

雖然原則上禁止股份回籠,然公司法與證券交易法仍有許多例外規範;此等 例外規範多係立法者考量該等情事特殊,且對於資本維持原則之挑戰程度較低,

屬於在資本充實與其他目標衡平考量下之政策性立法。

(二) 股份禁止回籠之例外:公司主動收回

公司基於法律規定或經營之考量,有時可能會需要主動收回股份,然而為避 免經營階層藉由取回股份而破壞股東平等原則與資本維持原則,公司法及證券交

53 林麗香(2001),〈企業取回自己股份之法律問題〉,《臺北大學法學論叢》,48 期,頁 72-76。

54 最高法院 97 年度台上字第 70 號判決。

55 王文宇,前揭註 9,頁 258。

56 曾宛如(2003),〈股東與股東會-公司法未來修正方向之芻議〉,《月旦法學雜誌》,95 期,頁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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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法對於公司主動收回股份之規範皆定有嚴格之限制。相關規範分述如下:

1. 公司法第 158 條明訂為恢復原先遭受破壞之股東平等原則時,特別股得由公 司收回,惟此時應特別注意不得侵害特別股股東依章程享有之權利。

2. 公司法第 167 條之 1 與證券交易法第 28 條之 2 第 1 項第 1 款則係員工庫藏股 制度,目的在使企業得藉此延攬及培植優秀人才、提供優秀員工根留公司而 與公司休戚與共之誘因57,因此規定公司得以保留盈餘和已實現之資本公積收 買一定比例之股份為庫藏股並轉讓與員工。

3. 證券交易法第 28 條之 2 第 1 項第 2 款係針對公司發行新型態之金融商品時

(如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權特別股、可轉換公司債、可轉換特別股或認 股權憑證等),允許公司得收回自己股份,作為股權轉換之用。

4. 證券交易法第 28 條之 2 第 1 項第 3 款則係俗稱之「護盤條款」,此條款之制 定之背景係為因應 1997 年亞洲金融風暴,台灣股市遭受波及導致股價急遽下 跌,為使公司能修正不正常之股價,特訂定本條款使公開發行公司得藉由買 回自己股份並銷除而保障股東權益。58

(三) 股份回籠禁止之例外:公司被動收回

公司除了主動收回股份外,亦可能因應情勢而被動收回股份。公司被動收回 大部分之原因在於公司組織或營業發生重大變更,此時由於公司未來發展將發生 巨大改變,為保護少數反對股東,因此賦予其取回資金退出公司之選項。相關之 規定如下:

1. 公司法第 185 條係關於公司重大營運變更之決議,由於此類決議往往關係公 司未來發展甚鉅,因此若少數股東有相反意見時,自應保障其退出組織之權

57 王文宇,前揭註 9,頁 258。

58 林麗香,前揭註 53,頁 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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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故公司法於第 186 允許股東得請求公司以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所有之 股份。

2. 公司法第 316 條之 2 與企業併購法第 19 條規定,針對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 之簡易合併案,由於從屬公司之少數股東通常無力影響合併案,故賦予其對 公司之股份收買請求權。

3. 公司法第 317 條與企業併購法第 12 條之規定,針對公司一般之合併或分割 案件,由於合併或分割將使公司發生本質上之改變;因此,為保障少數反對 股東之權益,亦賦予其對公司之股份收買請求權。

4. 無償取得之情形。公司因受贈與或遺贈等情形而無償受讓自己之股份者,因 不致違反資本維持原則之概念,故應無不許之理。

第三款 資本維持原則之挑戰

第一目 資本充實與資本維持之矛盾

資本維持原則之設計,在公司設立初期之第一階段,係透過禁止股票折價發 行與限制股東出資種類之方式來充實資本,以確保公司之資本未有虛增或高估情 事;此處之資本係指公司實際上收到之財產數額,亦即實質資本之概念。到了公 司開始營運後的第二階段,則因考量公司須將資本轉換為財產,並不可避免遭受 損失,因此要求公司至少須維持相當於股本之具體財產,亦即維持形式資本之概 念。

然而形式資本與實質資本不相符,勢將導致資本維持原則在規範上產生內在 之矛盾。以股票發行價格之規範為例,第一階段因要求投入公司之資本須絕對充 實,故禁止股票折價發行;然而,公司開始營運後,由於無法確保公司是否會因 營業虧損而侵蝕資本,若公司之淨值因營業虧損而低於形式資本,考量到投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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勢必不願意以面額認購實際價值較低之股份,則禁止折價發行股份之規定將顯得 不切實際。59

第二目 資本維持原則之極限

資本維持原則之設計,在於規範公司與股東間之資產投入及流出行為;從國 內外實務運作的結果觀之,立基於資本維持原則所建立之資本投入與資本分派許 多規範,仍然無法完全阻止淘空公司資產之情事。顯見制度性規範之架構,並不 足以真正維持公司之資本。

「非常規交易」之發生即為超出資本維持原則規範極限之例,此交易常發生 於關係企業之間,利用控制力影響正常價格之形成60。公司若以高於市場價值向 他人買入資產,或以低於市場價值出售公司資產,市價與售價間之差額即為公司 資本不當之流出。我國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中對於非常規交易均有所規範,但因 非常規交易屬於不確定法律概念,實務運作上須就各種交易行為之習慣,本於專 業知識及經驗判斷其價格形成機制是否受到干擾,誠屬不易。61

時間上之落差亦為資本維持原則規範之極限。公司資產流出之規範中,公司 買回自己股份與盈餘分派均係以資產負債表之業主權益項下科目為判斷標準,此 標準之具體內容則有賴於財務會計對於公司資產之適當評估與表達。財務會計在 採行繼續經營假設的情況下,對於公司資產通常並不以清算價值評價,使資產之 帳面價值與實際變現價值間產生落差。加以公司並非隨時估算其資產價值,公司 之財務報表僅能表達公司過去之資產狀況,而非現時之財產價值,導致資本維持 原則有其時間上之侷限性。62

59 方嘉麟,前揭註 2,頁 172。

60 郭土木(2012),〈非常規交易與掏空公司資產法律構成要件之探討〉,《月旦法學雜誌》,201 期,頁 123。

61 王志誠(2002),賴源河等十三人合著,《新修正公司法解析》,頁 507,台北:元照。

62 許坤皇,前揭註 31,頁 145。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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