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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會計上之業主權益

第二節 負債與業主權益

公司取得資產之方式依其對象可分為兩種:(1)向債權人借貸、或(2)或 向股東募集。前者取得之財產對公司而言其性質上為負債,後者則稱為業主權 益,兩者共同構成公司發展商業之基礎。惟因負債與業主權益之性質有根本上之 差異,故不論係公司法制或會計處理,對於兩者均明顯有不同之規範。然如本文

assumption)」、「會計期間假設(time period sssumption)」及「繼續經營假設(going concern assumption)」等。See Weygandt, J. J. et al., supra note 67, at 127.

105 王志誠、封昌宏,前揭註 101,頁 4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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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所述及,由於新型態金融商品之出現,導致負債與業主權益之分界日趨模糊,

也因此造成法律規範或會計準則究應如何規範及適用的問題。因此,本節將先探 討負債與業主權益之定義,以利後續對於資本規範之評價與討論。

第一項 負債之意義

根據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於 1980 年發布之「觀念性公報(Concepts Statement)」第 6 號:「財務報表元素(Elements of Financial Statements)」,在該號 公報中關於負債之定義為:「負債係基於過去之交易或事項所生之義務,使企業 負擔移轉資產或提供服務與其他個體,而犧牲未來之經濟利益。106」換言之,該 公報認為負債有以下三個主要的特徵:(1)使企業須負擔未來之財產移轉或服務 提供;(2)有相對應之個體使企業難以規避;以及(3)造成負債之交易或事項 已經發生。

而在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於 1989 年核准發布,並經國際財務會計準則理事會 於 2001 年採用之「財務報表編製及表達之架構(Framework for the Preparation and Presentation of Financial Statements)」公報中,對於負債之定義則為:「負債係指企 業因過去事項所產生之現時義務,該義務之清償預期將導致具經濟效益之資源自 該企業流出。107」因此,根據該公報,負債之基本特性係企業具現時義務,且該義 務可能因合約或法令規範而有法律執行力,亦可能來自正常商業慣例、習慣及維持 良好商業關係或以公平方式對待之意願。其次,該現時義務之清償通常涉及企業放 棄含有經濟效益之資源以滿足他方之請求,例如移轉支付現金或資產、提供勞務或 轉換負債為權益。最後,該負債應係來自於過去之交易或其他過去之事項。

106 “Liabilities are probable future sacrifices of economic benefits arising from present obligations of a particular entity to transfer assets or provide services to other entities in the future as a result of past transactions or events.” See SFAC 6, Elements of Financial Statements, §35 (1985).

107 “A liability is a present obligation of the entity arising from past events, the settlement of which is expected to result in an outflow from the entity of resources embodying economic benefits.” See Framework, Framework for the Preparation and Presentation of Financial Statements, §49(b)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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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在我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 1 號「財務會計觀念架構及財務報表之編製」

中,對於債務之定義,亦與前述國際規範無重大不同:「債務係指企業之現有義務,

該義務係由過去交易事項所產生,且預期未來清償時將產生經濟資源之流出。」

是故,綜上所述,負債有三個主要之特徵:

(1)係基於過去發生之交易或事項、

(2)企業負擔移轉資產或提供勞務之經濟不利益、

(3)企業難以規避該義務。

第二項 業主權益之意義

在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所發布之「財務報表元素」觀念公報中,對於企 業個體之權益,有如下之定義如:「權益係指企業之財產扣除其負債後之剩餘權 利。在企業個體中,權益即為業主權益。108」而鑑於權益代表資產扣除負債後淨 資產之意義,因此,該公報指出業主權益代表企業與其所有人間之關係,而有別 於企業與員工、供應商、消費者或債權人之關係。此外,業主權益亦代表企業分 派與所有人之利益,而盈餘之分派係企業在滿足法律或契約對於資本之規範後,

由所有人所自行決定發放之數額;因此,除非企業面臨清算,否則公司並無將資 產移轉與所有人之義務。

而企業亦可將業主權益區分為不同的等級,分別代表不同盈餘分派或清算資 產分派之順序,惟該分派仍須在負債清償之後。此外,無論係何種等級之業主權 益,除了清算資產之程序外,均不得擁有無條件分派盈餘之權利。值得注意的 是,由於業主權益係由所有人原始投資所建立,其後並經由所有人之再投資或盈 餘之分派而增減,且業主權益亦不可避免地將受到公司營運結果及其他因素之影

108 “Equity or net assets is the residual interest in the assets of an entity that remains after deducting its liabilities.” See SFAC 6, Elements of Financial Statements, §49 (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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響,因而業主權益原則上處於一個隨時在變動之狀態。

國際會計準則在「財務報表編制及表達之架構」公報中,對於權益之定義與 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之定義幾乎一致:「權益係指對企業之資產扣除其所有 負債後之剩餘權利。109」而該剩餘亦可再行分類,如公司組織之企業可將業主權 益再細分為由股本、保留盈餘、代表保留盈餘指撥之準備(reserves)及代表資本 維持調整之準備等項目,以提供資訊使用者對於各種分類運用能力受不同限制之 資訊。

我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 1 號對於權益之定義與前述國際會計準則相同,並 規定業主權益可再分類為資本(股本)、資本公積、保留盈餘及其他依規定直接 認列於業主權益之項目。此外,該公報亦規定股份有限公司須將普通股及各種特 別股之股本分別列示,並揭露每股面額、章定股數及已發行股數;且不同股份之 股東所享有之權利及所受之限制,以及各種股東分派股利及剩餘財產上之優先次 序,均須加以適當揭露。

第三項 負債與業主權益之差異

美國財務會計準則觀念性公報第 6 號「財務報表元素」特別述及負債與業主 權益之異同。鑑於業主權益係資產扣除負債後之剩餘權利,因此負債與業主權益 分別代表了債權人及所有人對於企業個體財產之權利,而該權利不同之處在於,

企業除了清算程序外通常並無移轉資產與所有人之義務,而負債則必須依照約定 之時間或事項定期清償予債權人。

雖然負債與業主權益兩者之定義明確且有相當之差異,但因新型態金融商品 之出現,明確區分兩者已非易事。且該公報特別提及可轉換公司債及特別股,前 者因其具有可轉換成股份之性質而兼具負債及剩餘權利之特性,後者則因約定有

109 “Equity is the residual interest in the assets of the entity after deducting all its liabilities.” See Framework, Framework for the Preparation and Presentation of Financial Statements, §49(c)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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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支付現金股利之特性而亦跨越負債與權益之分界。然而,對於負債及權益給 予明確之定義,仍有助於決定特定金融商品之本質;惟在「忠實表達

(representational faithfulness)」的要求下,對於商品之評價則可能出現以經濟實 質取代法律形式的要求。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