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資本投入的評價與表達
第二節 特別股性質之爭議
當公司需要資金時,發行公司債將使公司之負債增加,弱化公司資本結構,
同時也將增加公司破產之風險;發行普通股則增加公司股權分散程度,稀釋每股 盈餘並弱化經營團隊持股比率。除此之外,公司得發行兼具負債與業主權益性質 之特別股,使公司得在維持資本結構及保護經營權的情況下募集所需資金。
依照財務管理學理論,特別股是一種兼具負債與普通股部分特性之證券,可 稱之為混合證券(Hybird Security)。就負債之特性而言,特別股上列示之面額為 公司破產時可求償之金額,且其求償次序優先於普通股;同時定期支付之固定股 利亦享有較普通股股利優先發放之權,前述特徵皆與負債之性質類似。就其普通 股之特性而言,特別股不同於負債具有特定到期日,且列示於股東權益項下,在 法律上具有「所有權」之意義,加以發放特別股股利無法為公司抵減所得稅,其 特徵又與普通股類似。167
特別股所表彰之股東權益,包含盈餘分配請求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及表 決權之權利及限制均異於普通股股東;故從形式觀之,認為特別股表彰之權利內 容原則上應為業主權益之一部分,然其部分性質又與負債相似,因此,在金融資 產分界越趨於模糊的今日該如何適當分類並評價特別股,實為一大難題。
第一項 特別股性質之分析
第一款 特別股與普通股之差異:股東平等原則之檢視
股東平等原則係指各股東基於股東地位對公司享有之權利及負擔之義務應受
167 黃金澤(2005),〈談金融商品之表達與揭露新規定並比較會計公報 36 號及 27 號(下)〉,《稅務 旬刊》,1949 期,頁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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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平等對待,亦即股東地位平等原則之概念;在股份有限公司,因其資合性之本 質,股東平等原則之真諦為股份平等原則,即以股東所持有之股數多寡為標準之 比例平等原則168。股東平等原則係股份有限公司制度之重要原則,雖我國公司法 無明文規定股東平等原則,然一般認為公司法第 156 條第 1 項前段「股份有限公 司之資本,應分為股份,每股金額應歸一律」之規定,即反映每一股份所表彰之 股東權,在法律上地位應相等,而受有相同之對待。169
蓋普通股股份與特別股股份共同構成公司業主權益中投入資本之部分,普通 股股東與特別股股東共同組成公司之所有人,在股東平等原則之概念下普通股與 特別股理應享有相同權利且負擔同種義務;然在公司法制及會計設計下,特別股 股東享有之盈餘分派權、剩餘財產分派權及表決權等,均有異於普通股股東,從 而挑戰股東平等原則之概念。
第一目 受股東平等原則保護之股東行使同意權
學者有認為公司對於股東平等原則雖有不公平之處理,但若該處理方式已經 受平等原則保護之股東同意者,其瑕疵即因而治癒170。對於特別股股東而言,若 其係基於明確之特別股發行公告所定之股份權利義務條件而為投資決策,其完整 同意權之行使即構成股東平等原則規定例外之正當化基礎。
而就普通股股東立場觀之,依照公司法第 130 條第 1 項之規定,特別股之種 類及其權利義務為章程之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即非經載明於章程不生效力,可知 特別股之發行與章程之修訂關係密不可分171。而修改章程為股東會之權利,修訂 章程前之原普通股股東,因參與該修訂發行特別股之決議而行使同意權;於修訂 章程後始成為股東者,係基於章程明確規定之特別股權利義務條件而為投資決
168 王文宇,前揭註 131,頁 568。
169 廖大穎(2009),〈特別股(一)調整股東平等原則的約定〉,《台灣法學雜誌》,第 126 期,頁 156。
170 劉渝生(1996),〈論股東平等原則與股東會之決議〉,《東海大學法學研究》,11 期,頁 193。
171 廖大穎,前揭註 169,頁 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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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亦可視為對於特別股發行之容忍。
因此,在學者之見解下,可認為發行特別股而破壞股東平等原則之設計,已 因特別股股東與普通股股東完整同意權之行使而治療其瑕疵。
第二目 企業籌資與股東平等原則之利益衡量
此外亦有學者認為,股東平等原則之概念係企業組織之根基,然基於公司法 人企業自治精神,為配合公司於商業上發展之需要,仍不無限制或剝奪股東平等 原則之討論空間。172
有論者認為在企業自治之精神下,公司法制對於發行特別股之規範,實係在
「企業籌措資金靈活性」與「股東平等原則」兩者間利益衡量之結果。特別股股 東與普通股股東之權利義務內涵不同,已明顯構成差別待遇,而違反股東平等原 則之本意;然依據平等原則審查模式,此種差別待遇實係企業為追求資金籌措靈 活性之特殊政策,與公眾利益無涉,故可適用比例原則作為審查模型。換言之,
國家透過採取允許發行特別股之手段,以期能達成企業籌資靈活之特殊政策目 的,且在資金為企業經營發展之基礎下,手段與目的有合理關連性且手段亦有助 於目的之達成,因此特別股制度基本上應無違憲之疑義。173
第三目 小結
股份有限公司既為社團法人,則股東平等原則即係資合團體下所必然之體現 和要求。資本作為企業運作之根基,股份有限公司在面臨瞬息萬變之商業環境,
須有靈活籌資之能力;因此,在企業籌資靈活性與股東平等原則之利益衡量下,
透過特別股股東與普通股股東同意權之行使,應足以作為正當化不同股東間差別
172 廖大穎(2010),《公司法論》,頁 120,台北:三民。
173 姚水文(2006),《股東平等原則之研究》,頁 89-90,國立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碩士論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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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之基礎。
第二款 特別股與公司債之差異:業主權益與負債性質之交錯
特別股係屬於業主權益之普通股與屬於負債之公司債間之中間類型金融商 品;依照美國實務界之見解,特別股同時具有公司股份及公司債之特徵,性質上 為一種得以表彰投資者所投資種類之有價證券。174
公司債係公司與投資人透過契約之約定,由投資人提供資金,公司定期支付 利息並於到期日償還本金175。公司債權人享有定期定額之利息報酬,並對於公司 之賸餘資產具有優先清償之順位;故公司債權人毋須介入公司之日常營運,僅於 公司營運出現危機時,債權人得依契約約定或法律規定而介入干涉公司之營運。
申言之,公司債之持有人係放棄公司控制權限以換取優先分派公司營運成果或資 產之權利。
第一目 股份與公司債之差異
股份原則上屬於業主權益之部分,公司債則為公司之負債,兩者所受之權利 義務及對公司財務狀況之影響均有許多差異,茲分述如下。
公司債之債權人,不問公司是否有盈餘,均對公司有利息給付請求權,惟債 權人不得參與公司盈餘之分配,同時由於公司債之市價波動極小,故公司債也被 稱為利殖債券;而股份則被稱為投機證券,其市價波動激烈,且股東須於公司當 年度有盈餘,並依法完納稅捐及提撥法定盈餘公積後始可獲配盈餘。關於出資方 面,公司債之債權人於償還期限屆至時其債權即可受清償,而股東在公司存續期 間原則上不受股款之返還。此外,公司債債權人係公司之外部人,無權參與公司 之經營決策;股東則係公司之構成員,享有出席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並對董事會
174 Hunt, P., Williams, C. M., & Donaldson, G. (1974). Basic Business Finance: Text and Cases [4th ed., p.358]. USA: RD Irwin.
175 王文宇,前揭註 131,頁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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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業務執行有監督權。176
公司發行公司債時,能在不影響業主權益的情況下籌措資金,使公司資本不 因膨脹而改變原有之股權比例,而弱化經營者之控制權;反之,公司發行特別股 時,由於該股份原則上應構成業主權益之部分,因此使公司得保持原有之資產負 債比。此外,公司得將公司債之利息支出認列為費用,透過扣減本期淨利而產生 節稅之效果,惟如此一來亦將降低公司當年度之盈餘;此與特別股分配股息紅利 係直接扣減當年度稅後盈餘或原有之累積盈餘,而無節稅效果有所不同。
第二目 業主權益與負債界線之模糊
學者有認為股份與公司債均係公司籌集大量資金之手段,屬公司為發行便利 並提高投資者投資意願之設計,然而隨著新型態金融商品之發展,股份與公司債 有相互接近之趨勢。其情形或為股份之公司債化,或為公司債之股份化,因而產 生許多股份與公司債之中間型態金融商品。而法律為順應社會經濟發展之需求,
亦配合而予以法制化。177
由於公司債本質上為利殖證券,缺乏投機性質,債權人僅能獲得約定利率之 利息,亦無法參與公司經營;因此,為提高投資人投資意願,遂發展出多種股份 化之公司債。公司債股份化之態樣,依其性質之不同大約可分為公司債債權人參 加公司盈餘之分配,參與公司之經營這兩類。前者係指將公司債之約款修改,使 其利息帶有盈餘分配之色彩,例如可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即屬之;後者 則係考量公司債與公司企業具有休戚與共之密切關係,為保護公司債債權人之利 益,因此賦予其參與股東會或董事會之權。178
在企業所有與經營分離之趨勢下,由於部分股東除按期領取盈餘分配外,幾
在企業所有與經營分離之趨勢下,由於部分股東除按期領取盈餘分配外,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