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一條 本標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 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之收費,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標準之規定辦理。
第三條 閱覽、抄錄或攝影政府資訊,每二小時收取費用新臺幣二十 元;不足二小時,以二小時計算。
第四條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依收費標準表(如附表),收取費用。
前項收費標準表未明定之項目,按重製或複製工本費,收取 費用。
第五條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用 以實支數額計算。
第六條 申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於申請時應檢附相 關證明文件,經核准後,除郵遞費用仍以實支數額計算外,
其餘費用,減半收取。
第七條 本標準所定之費用,其收取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第八條 本部所屬機關業務性質特殊者,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 規定,另定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九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勞動部及所屬機關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
政 府 資 訊
外觀型式 重製或複製方式 重製或複製格式 收費標準〈以新
臺幣計價〉 備 註
紙張
影印機黑白複印
B4(含)尺寸
以下 每張二元 A3尺寸 每張三元
影印機彩色複印
B4(含)尺寸
以下 每張十元 A3尺寸 每張十五元
圖像 沖印
3X5 吋 每張八十元 為保護圖像原件,圖像之 沖印,以其正片、負片或 電子影像檔等複製品為 之為限。如圖像未有複製 品時,則應先予翻拍或掃 描,再以其複製品沖印 之。
4X6 吋 每張一百元 5X7 吋 每張一百五十元 8X10 吋 每張一百八十元 10X12 吋 每張六百元 11X14 吋 每張七百五十元 16X20 吋 每張九百元
電子檔案
紙張黑白列印輸出
B4(含)尺寸
以下 每張二元 一、電子檔案係指圖像檔 及文字影像檔。
二、電子儲存媒體離線交 付費用不含儲存媒 體本身(包括:光 碟、隨身碟、磁碟、
磁帶等)之費用。
A3尺寸 每張三元 紙張彩色列印輸出
B4(含)尺寸
以下 每張十元 A3尺寸 每張十五元
相紙列印輸出
A4(含)尺寸 以下
每張三十元 B4(含)尺寸
以上
每張六十元 電子郵件傳送
檔案格式由機關 自行決定
換 算 成 A 4 頁 數,每頁二元 電子儲存媒體離線
交付
錄音帶 拷貝
三十分鐘帶 每卷九十元 錄影帶重製或複製各項 計價標準不含空白帶本 身之費用
三十一分鐘至六
十分鐘帶 每卷一百二十元 六十一分鐘至九
十分鐘帶 每卷一百八十元 九十一分鐘以上 每卷二百元
錄影帶 拷貝
三十分鐘帶 每卷一百元 錄影帶重製或複製各項 計價標準不含空白帶本 身之費用
三十一分鐘至六
十分鐘帶 每卷一百五十元 六十一分鐘至九
十分鐘帶 每卷二百元 九十一分鐘以上 每卷二百五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