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工學院土木工程學系 碩士論文
Department of Civil Engineering College of Engineering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Master Thesis
工程異質採購最低標之研究-以道路鋪面養護工程為例 A Study of The Lowest Tender in The Procurement of Heterogeneity in Construction- Using Pavement Maintenance as
Case Study
李正道 Cheng-Dao Lee
指導教授:曾惠斌 博士
Advisor: Hui-Ping Tserng, Ph. D.
中華民國 105 年 6 月
Jun. 2016
誌謝
在學校三年的修業生活中,萬分感謝家人的支持與諒解,陪伴我一起度過。這三年的學 習中,連假日亦不得閒的日子裡,所獲得的知識與成長,自然豐富令人滿足。土木系營管組 授課老師在課堂上認真賣力的教學,每每喚起大家疲憊的身軀,多次課外教學現場的觀摩體 驗,各課程的分組討論、製作簡報小組的學習經驗,及與各界的同學認識、相互學習,是人 生中一段極為美好的回憶,要謝謝這過程中的所有人。
「師者,所以傳道、受業、解惑也」,指導老師曾惠斌是也,老師溫文儒雅、不疾不徐 的紳士風範,在他指導與勉勵下,學習過程裡,不僅止於學業部分的增進,在待人處世、事 物的處理方式,亦增長甚多,論文的寫作過程中,得到老師提供的資源協助,始能順利完成;
曾老師的老師所言,做研究應是在沒有設定想法、沒有預定立場下,由遠而近,由淺入深,
一步一腳印逐步完成,如同先綜觀一片森林,再漸漸進入森林中,去探尋一棵樹,或去研究 一根苗…,如此所得之研究成果也較客觀,可避免如古諺所說:「見樹不見林」之憾。記得 第一次約請公共工程委員會徐處長錦文指導、討論論文,我因路途遙遠、遇到塞車,致徐處 長在周五的晚上從 7 點等到 8 點…周簡技壽榮,對於論文細節的思考與見解…台北市新建工 程處劉主秘家銘,於周六凌晨 1:42 填寫完成問卷調查…等點點滴滴,感佩在心,另外高公局 北工處李副處長懷淵、新北市工務朱局長惕之、養護工程林處長茂盛、簡副處長必琦、臺大 鋪面平坦儀驗證中心陳主任艾懃等專家學者,在本研究論文裡提供精闢的看法與見解,大大 提升論文的專業性,口試委員會林召集人志棟、朱委員惕之、林委員保宏於口試會的提問、
指導與建議,更對論文內容達到提綱挈領之效,在此謹表感激。
學校的資源十分豐富,很可惜在學校的時間總是短暫,未能完全吸取足夠的精華,不過 感謝 102 年班全體學長姊,我們曾經共有一段美好的學習時光,尤其班代王俊傑,是一有大 將風範的領導靈魂人物,在他的運籌帷幄下,102 年班班務、凝聚力,為師長們所稱道,他 費心賣力就是希望我們 102 年班齊進齊出,大家順利畢業,我們做到了,在此感謝台大營管 組的老師及 102 年班所有全體學長姊,感恩。
中文摘要
公共工程採購決標方式,為最低標、異質採購最低標及最有利標等三種,公共工程委員 會訂頒之「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以異質項目較少或差異程度較小者適用,其程序 為經審查合於招標文件標準之廠商開價格標,採最低標決標。以異質採購最低標方式辦理採 購之成敗關鍵,在於機關需求及標準之訂定,除應於招標文件中明定需求,並應以符合機關 實需為前提,以達擇優之目的,機關以此方式辦理採購時,應審慎妥擬招標文件,以彰顯異 質採購最低標之效果。
道路管養維護的政府機關等級有中央的國道高速公路管理局,有地方的鄉鎮公所,管理 的人力及專職程度不一,又導致道路鋪面損壞之因素很多,在台灣尚未建立完整之鋪面管理 系統及監造人力有限狀況下,運用採購策略選擇較好的承攬廠商,冀望以異質最低標決標辦 理工程發包,預先控制未來施工品質,並可將施工後結果回饋至下一次採購,以達良性循環 之效,並促進道路鋪面養護工程的進步,減少爭議,使工程如期、如質完成。
本研究於詳述了公共工程依據政府採購法的決標方式、程序,及道路鋪面維護原則、所 面臨的常見問題及因應方式後,對政府機關及顧問公司以問卷調查方式了解他們對於異質採 購最低標及用於道路鋪面工程採購之看法,計84 件有效問卷資料進行分析,並以全部受訪者、
政府機關、顧問公司、主管、非主管、曾經或未曾辦理過異質採購最低標者之區分,再輔以 曾經辦理過道路工程者及不同意者之族群,以 16 個問題分析其結果,再將 16 個分析結果,
整理成 8 個議題,進行 7 位專家訪談之對策研議,另外對某機關道路鋪面改善工程採異質採 購最低標招標評審評分表也併入問卷及專家訪談中,期望了解目前疑慮及辦理成效,以提供 精進作為或對策,以供相關業主參考。
關鍵詞:異質;異質採購最低標;鋪面;鋪面養護
ABSTRACT
Generally the adopting bid mode of public works procurement is divided into three: the lowest tender, the lowest tender in the procurement of heterogeneity and the most advantageous tender in the procurement of heterogeneity, etc. By the Public Construction Commission Executive Yuan awarded the order of " The Guidelines of Determining the Lowest Tender in the Procurement of heterogeneity " that uses the less heterogeneous engineering or smaller degree of difference applicable. It is the lowest price limited bidding, for the vendors are qualified by the bidding standard in document. The key of the lowest tender in the procurement of heterogeneity is to point out the demand of the organ and to establish the standard at the tender document. To reach the real demand and correct selection on the bid, the organ must properly prudent proposed contract documents. That is the most important thing to highlighting the effects of the Lowest Tender in the Procurement of heterogeneity.
The government organs about road management of maintenance have few different levels.
From the National Freeway Bureau of central government to the locality city halls, their manpower and professional management level is different. Furthermore, the road pavement may damage by a number of reasons. Taiwan has not established a complete system of pavement management yet and supervision under the condition of limited manpower, use a tactic in purchasing to choose a better contract worker is important. Expect to adopt the lowest tender in the procurement of heterogeneity for the construction contract also to control the quality in the future. On the other way, the construction attainment could feed back to next purchasing that is a positive cycle, and then to promote the progress of road paveme nt maintenance engineering and reduces disputes.
Furthermore, let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on schedule and with completion of quality.
The study has an exhaustive description regarding the public construction bidding method and procedures tha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government purchase law. Furthermore, regarding to the common issues and response manner of road pavement maintenance principles, use questionnaires comprehend the viewpoint of government agencies and consultancy companies about the lowest tender in the procurement of heterogeneity. The data are analyzed by using 84 of valid questionnaires. Distinguish those questionnaires into groups as all interviewers, government agencies, engineering consultancy companies, manager, non-manager, experienced or non-experienced to execute the lowest tender in the procurement of heterogeneity, and supplemented by the works who have been handled road and the group who do not agree with road work. The analyzer is by 16 questions on the questionnaires then by the 16 results to sort become 8 topics. Then, interview 7 professionals to research solution way. We expect to understand the current concerns and apply effect to provide sophisticated or as a countermeasure for the government organs reference.
Key word:heterogeneity;the lowest tender in the procurement of heterogeneity;road pavement;
road pavement maintenance engineering
目錄
第一章 緒論 ... 1
1.2 研究目的 ... 2
1.3 研究範圍與限制 ... 3
1.4 研究方法與流程 ... 3
第二章 文獻回顧 ... 6
2.1 公共工程之定義 ... 7
2.2 政府採購法 ... 8
2.2.1 工程採購分級 ... 9
2.2.2 公共工程之招標方式 ... 9
2.2.3 公共工程之決標方式 ... 10
2.2.4 公共工程異質最低標決標之作業程序 ... 16
2.3 道路鋪面養護 ... 22
2.3.1 道路鋪面損壞原因 ... 26
2.3.2 道路鋪面養護原則 ... 31
2.3.3 鋪面績效指標 ... 37
2.4 本章小結 ... 40
第三章 道路鋪面養護問題分析及工程採購發包現況 ... 43
3.1 道路鋪面養護常見的問題分析 ... 43
3.2 道路鋪面養護常見問題的預防方法 ... 45
3.3 道路鋪面改善工程承攬廠商與品質之關聯性 ... 48
3.4 北部某直轄市政府道路鋪面養護工程採購現況 ... 49
3.4.1 各道路養護單位及採購方式 ... 51
3.4.2 各道路養護單位採購金額與以異質最低標之比例 ... 51
3.5 北部某機關道路鋪面養護工程招標方式-採異質最低標決標 ... 53
3.6 本章小結 ... 55
第四章問卷調查結果與分析 ... 57
4.1 問卷設計 ... 57
4.1.1 問題擬定 ... 57
4.1.2 初步訪談 ... 57
4.1.3 問題確認 ... 59
4.1.4 問卷發放對象 ... 59
4.1.5 問卷設計 ... 59
4.1.6 選定問卷方式 ... 66
4.2 問卷發放對象與回收 ... 66
4.3 問卷結果與分析 ... 66
4.3.1 無效資料刪除 ... 68
4.3.2 基本資料分析 ... 69
4.3.3 問卷結果資料分析 ... 70
4.4 本章小結 ... 101
第五章專家訪談 ... 105
5.1 專家訪談議題設計 ... 105
5.2 問卷後專家訪談對象 ... 106
5.3 專家訪談結果 ... 106
5.4 專家訪談分析 ... 111
5.5 本章小結 ... 112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 113
6.1 結論與建議 ... 113
6.1.1 研究結論 ... 114
6.1.2 研究建議 ... 115
6.2 後續研究建議 ... 116
6.3 研究貢獻 ... 116
參考文獻 ... 118
圖目錄
圖 1.1 研究流程圖...6
圖 2.1 異質採購決標方式決定圖...12
圖 2.2 決標方式決定圖...13
圖 3.1 以異質最低標及最低標發包件數之比例分析...52
圖 3.2 以異質最低標及最低標發包金額之比例分析...52
圖 4.1 問券設計流程圖...58
圖 4.2 問券調查結果分析流程圖...67
圖 4.3 刪除問券無效資料圖...68
圖 4.4 有效問券資料圖...69
圖 4.5 問券基本資料分析...69
圖 4.6 是否同意工程異質採購最低標可篩選掉不良廠商資料分析...71
圖 4.7 是否同意應採用異質採購最低標辦理工程採購資料分析...73
圖 4.8 是否同意應採用異質採購最低標辦理工程採購資料分析-以工程年資分析...75
圖 4.9 是否同意工程異質採購最低標可維持採購品質資料分析...77
圖 4.10 異質採購最低標履約結果整體配合度表現較好資料分析...79
圖 4.11 以異質採購最低標辦理工程採購可促成產業良性競爭資料分析...81
圖 4.12 以異質採購最低標決標工程之廠商評審資料之問題(僅分析曾經辦理異質採購最低 標工程人員)資料分析...82
圖 4.13 以異質採購最低標辦理工程採購是否已達預期效果資料分析...84
圖 4.14 異質採購最低標需加強項目資料分析...86
圖 4.15 曾經辦理過異質採購最低標者認為異質採購最低標該加強項目資料分析...88
圖 4.16 若考量機關及廠商之作業成本,適用之金額規模資料分析...90
圖 4.17 異質採購最低標辦理工程採購「適用於下列工程」資料分析...91
圖 4.18「道路工程」若仍具有異質性,請評估下列廠商「履約能力之重要性」資料分析..93
圖 4.19「道路工程」之設計圖說規範及規格明確屬非異質性,但不同廠商仍有不同履約過 程與結果,因此仍具異質性之看法資料分析...96
圖 4.20 是否同意應以異質採購最低標辦理「道路工程」之採購資料分析...98
圖 4.21 曾經辦理過異質採購最低標者認為異質採購最低標該加強項目之分析(僅普通同意 、不同意或非常不同意用於道路工程者)資料分析...100
表目錄
表 2.1 三種決標方式之法規依據及優缺點表...17
表 2.2 103 年底臺灣地區道路長度概況表...31
表 2.3 道路鋪面維護管理劃分表...34
表 2.4 柔性剛性鋪面比較表...35
表 3.1 道路鋪面養護常見的問題...46
表 3.2 道路鋪面養護常見的問題及預防方式...50
表 3.3 北部某直轄市政府及所屬單位道路養護單位道路維護工程發包金額統計表...52
表 3.4 審查委員評分審查...56
表 4.1 問券調查表...61
表 4.2 有效問券統計表...69
表 4.3 問券結果分析一覽表...103
表 5.1 問券後專家訪談對象背景及專長一覽表...106
表 5.2 專家訪談結果...107
第一章 緒論
政府採購法中工程發包之決標方式有三種,即最低標、最有利標及異質最低標,絕大多 數主辦機關仍以最低標決標方式辦理,有少部分主辦機關為避免履約能力不佳之廠商得標,
造成日後衍生工期延宕、工程品質不佳等履約爭議,冀望以異質最低標決標辦理工程發包,
以期選出較優良廠商,減少爭議,使工程如期、如質完成。
台灣目前除蘇花改闢建工程等少數新建道路外,道路系統大都已興建完成,目前相關道 路主管或養護機關均以道路養護為主要工作,在養護期間又以鋪面之改善工程佔大部分,所 佔經費也最為龐大,另外使用養護期間養護若工程品質欠佳,將造成用路人危險,及連帶的 國賠案件,所以道路鋪面養護工程的最佳化,值得大家深入探討,以減少公帑支出及避免行 車意外發生。
本研究論文係以探討工程異質最低價決標之發包方式,結合道路鋪面改善之工程採購為 研究主軸,期望探討工程異質採購最低標招標方式,分析業主及設計監造單位,對工程異質 最低價決標之發包方式,及對某機關道路鋪面改善工程採異質採購最低標招標評審評分表之 看法,提供精進作為及對策,以供相關單位參考。
1.1 研究動機
政府採購法決標方式三種中,異質採購最低價決標之方式,其係綜合最有利標及最低標 之個別優點,於資格、規格審查後,篩選出合於機關需求標準之較優廠商進入價格標,以達 最有利標擇優汰劣之效果,兼顧有「擇優」及「低價」之要求,理論上為現行各種採購方式 中相對較佳者,惟自公共工程委員會訂頒「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2006,行政院 公共工程委員會)後,採用此種決標方式者,仍佔少數,究其原因,不外乎此採購方式增加
採購單位作業程序、作業時間、採購成本,及審查標準及公平性仍有討論空間等。
公共工程全生命週期從可行性評估-規劃設計-施工管理-營運維管-拆除等生命週期中,依 據統計各階段中營運維管階段,其所佔之經費為最大宗;維護管理的目的在於保證公有設施 的正常使用,延長公有設施的使用年限。道路工程於新闢完成後,因路基土壤狀況、天候變 化、交通量大小、承載荷重、維護管理良莠、管路挖掘等變數,需要大量維護管理經費,以 維其使用目的,若能於營運維管階段,針對上述因素施以預測及改善,則能以最經濟的費用,
達到使用年限及目的,但眾所皆知上揭造成鋪面損壞之因素不斷改變中,難以預測,且公共 工程各階段常在完工期限壓力下施作,所以在已通車維管階段,因涉及公眾通行及行車安全,
對於道路改善工程廠商之篩選更顯重要。
使用維護中的道路養護工程中,較常施作的項目以道路鋪面改善工程為主,主辦機關常 於道路鋪面改善工程中,為求鋪面之完善及耐久性,對於路基承載層、基底排水、面層排水 或超高等一併施作,所以承攬廠商本身的施工經驗及能力甚為重要,另外承攬商對於鋪面材 料的供給、施工時之品質管制,也將嚴重影響到品質,但層層環節中,因監造單位或業主現 場人力有限,並非皆能完全掌握,除現場檢驗外,仍需承攬廠商以殷實的心態自主管理,才 能完成良好之道路鋪面工程,慎選工程承攬廠商是設計監造單位及業主努力的目標。
1.2 研究目的
在各種採購方法中,本研究將僅對工程異質採購最低價決標予以深入討論,並以道路鋪 面養護問題及北部某道路養護機關辦理情形進行分析,以設計監造單位及業主為對象,透過 問卷的方式,了解他們對工程異質採購最低標決標疑慮及成效之看法,及詢問專家意見,期 望達到以下目的:
一、分析業主及監造設計單位對工程異質採購最低標之疑慮。
二、道路鋪面養護常見問題彙整。
三、道路鋪面工程品質與工程承攬廠商之關聯性分析。
四、目前道路鋪面改善工程以異質採購最低標辦理之成效分析。
五、北部某直轄市政府以異質採購最低標辦理道路鋪面維護工程發包之比例。
六、目前招標文件審查資料之評審項目合理性分析(以某機關為例)。
1.3 研究範圍與限制
本研究是在探討研究公共工程在政府採購法的規範下,工程發包決標方式的選擇,工程 異質採購最低標決標方式,及用於道路鋪面改善工程之現況,並施以問卷調查及專家訪談。
道路係由基層、底層、聯結層及鋪面層構成,本研究係僅以鋪面為探討主軸。另外因為幾乎 所有的工程承攬廠商均反對工程發包採最低價決標之方式,而公共工程發包方式的決定在於 機關業主或設計單位的建議,所以本研究的問卷調查對象僅針對業主及設計監造單位。本研 究範圍及限制如下:
一、依據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之工程採購程序。
二、以道路鋪面養護工程為研究範圍。
三、問卷調查發放對象僅針對政府機關及設計監造單位。
1.4 研究方法與流程
本研究先簡述各種工程決標方式的異同,再以公共工程委員會規定之工程異質採購最低 價決標之程序進行論述,後針對台灣多雨潮溼天候的自然環境及交通狀況、道路管線開挖等 人為環境下,道路養護原則及常見之問題予以探討,接續對異質採購最低標以問卷調查方式 分析其結果,最後再施以專家訪談,期許有更精進採購作法或對策,篩選較優廠商,以達較 經濟的成本進行道路維護管理工作,及提供良好的道路服務品質。
一、 界定研究範圍及內容
政府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採購,均依據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政府採購法對於工
程的發包決標方式,並非僅單一以最低價決標方式辦理,尚有工程異質採購最低價及異質工 程最有利標決標等之方式,本研究探討的內容均以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另工程範圍極 為廣泛,為求單純簡化,本研究以道路鋪面工程為採購案探討標的。
二、相關文獻回顧
本研究將蒐集政府採購法發包方式,及工程異質採購最低價決標之相關結果報告,及道 路鋪面工程維護、損壞的相關研究報告,予以整理及分析。
三、研究目標
為求工程異質採購最低價決標之採購標的具代表性,本研究以道路養護工程之異質工程 最低價決標為研究目標,佐以北部某直轄市政府道路主管機關實施之案例討論,以了解實際 實施後之成效。
四、研究方法
以問卷調查的方式了解政府機關及設計監造單位之工程人員對於目前工程異質採購最低 價決標的看法,問卷結果分析後再施以專家訪談。
五、研究流程
將討論政府採購法的工程發包決標及方式,收集相關的文獻,及了解使用維護階段道路 所面臨常見的問題後,後將針對異質工程最低價決標的現況,以問卷的方式進行調查及分析,
分析結果設定議題,再以專家訪談方式討論議題。
六、問卷調查
初步訪談後,擬定問卷大綱、設計問卷題目,主要目的為了調查對於工程異質採購最低 價決標的看法及道路鋪面改善工程招標文件審查評分項目之合理性。因為公共工程決定發包
方式為政府機關,所以本問卷發放對象為政府機關及其委託之設計監造單位。
七、問卷結果分析
剔除無效問卷後分析問卷結果,以了解目前工程人員,對於工程異質採購最低價決標的 看法,及北部某直轄市政府道路主管機關招標文件審查評分項目之合理性,再進行專家訪談。
八、專家訪談
公共工程委員會頒布「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已 10 年,運用在道路鋪面工程之 比例仍不高,使用情形及是否有疑慮,尚需進一步探討,將於問卷結果分析後,選定熟悉政 府採購法、道路鋪面工程、道路維護主管機關及北部以異質採購最低標辦理道路鋪面改善工 程者為對象,進行專家訪談。
九、結論與建議
道路鋪面養護工程涉安全問題及民眾對於整體公共建設之觀感,養護經費龐大,本研究 期望在深入了解道路鋪面損壞之原因,透過問卷調查結果之分析,了解道路鋪面養護工程以 工程異質採購最低價決標疑慮、是否已具成效,或需改善處,再並進行專家訪談,以提供公 部門作為工程發包決標方式選擇,及辦理工程異質採購最低價決標案之招標文件參考。
建立本研究方法與流程圖,如下圖 1.1。
道路鋪面問題
研究方法與流程
研究動機與目的
問卷結果與分析 研究目標 相關文獻回顧 公共工程發包方式
結論與建議 研究方法
研究流程
問卷調查
道路鋪面改善工程發包方式
專家訪談
第二章 文獻回顧
目前公共工程發包方式大多數仍為最低價決標,依據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最低價決標案 之標價低於 80%以下,主辦機關可依程序不決給最低價之投標廠商,但實際執行上,主辦機 關為免日後爭議,大多數仍決標予最低標之投標廠商,而少部分之最低價決標廠商,卻給主 辦機關更多困擾及爭議,所以有些機關採用工程異質最低標決標辦理採購,期望能於開價格 標前,將未具履約能力資格之廠商剔除,或使所謂之不良廠商投標難度提高,亦或促使其工 程履約中之廠商,更謹慎施作工程,以維持公共工程品質。
公共工程的範圍極為廣泛,亦為廣大民眾所關心,其中尤以道路鋪面工程,為一般民眾 感受最深。本研究即以道路鋪面改善工程為研究的主題,收集道路鋪面損壞原因、養護修復 原則及績效等文獻資料,在道路鋪面養護、改善鋪面品質過程中,如何以工程異質最低標決 標方式辦理發包,選擇適當工程承攬商,達到較佳採購目地。
2.1 公共工程之定義
工程的定義,依據政府採購法第 7 條:「本法所稱工程,指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 建、修建、拆除構造物與其所屬設備及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包括建築、土木、水利、環境、
交通、機械、電氣、化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工程。」(2016,政府採購法,公共工程 委員會)。
公共工程之定義,依據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第三條規定:「所稱公共工程,為政 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以下簡稱機關)興辦或機關依法核准由民間機構參與或投資 興辦之工程。」(2012,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公共工程委員會)。
狹義的觀點,則是指專由政府興建的工程,並以服務公眾為目的或為大眾所使用之工程 而言,稱之為公共工程。
公共工程廣義之解釋,公共設施之興辦,如道路、橋樑、學校、水庫、公園、下水道、
公共圖書館等等,舉凡與公眾的安全和福利有關之工程,不論施工單位為何,皆稱為公共工 程。
2.2 政府採購法
政府採購法自民國 87 年頒布實施,政府採購為國家施政計畫之具體執行,因此採購制度 之良窳,和政策推動之成敗息息相關。政府採購法以「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 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為其立法精神,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稱採購係 指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 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辦理採購人員於不違反 政府採購法規定之範圍內,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 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辦理採購,均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如何運用採購 策略及方法選擇適當之承攬廠商,為各機關業主企盼達成的目標。
政府採購法自頒布以來迄今共修法 6 次,分為八章,總則、招標、決標、履約管理、驗 收、爭議處理、罰則、附則共計 114 條,公共工程委員會依法訂定之施行細則及頒布之相關 子法 45 項,並另訂頒相關作業規定,以供機關辦理採購時有所遵循。另外政府採購法將世界 貿易組織(WTO)之政府採購協定(GPA)所揭示之原則,包括程序透明化、條款國際化、
資訊公開化、決標合理化、申訴制度化予以實踐,而使我國之政府採購制度更趨向公平、公 開、透明及制度化,符合國際社會之標準。
「政府採購制度問題探討與對策」(2009,計畫主持人陳世圯,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委
託財團法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研究案)中,說明世界貿易組織(WTO)架構政府採購協定(GPA) 下之政府採購協定規定了三種採購方式 1.公開招標(Open Tendering),是指所有有興趣之供 應商均得投標之程序。2.選擇性招標(Selective Tendering),且經機關邀請之供應商始得投 標之程序。3.限制招標(Limited tendering),機關與供應商個別洽商之程序。顯見,我國政 府採購法係以 WTO 之政府採購協定為藍本制定。
2.2.1 工程採購分級
依據政府採購法分為財務、勞務及工程採購三種採購標的,為健全監督管理體系,強化 採購機關職權,提升採購效率,發揮分層負責之功效,規定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目前為 100 萬),應有內部監辦程序;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目前為 5,000 萬),則另有上級機關監 辦程序。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應於規定期限內,
檢附相關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公告金額以下之採購不納入本研究範圍,工程採購級 距分三級如下:
一、公告金額以上至查核金額,目前為 100 萬至 5,000 萬(1999,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企 字第 8804490 號函)。
二、查核金額以上至鉅額金額,目前為 5,000 萬至 20,000 萬(1999,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 企字第 8804490 號函)。
三、鉅額金額以上,目前為 20,000 萬以上(2015,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 標準第 8 條規定)。
2.2.2 公共工程之招標方式
公共工程之招標除採最有利標決標者,應先報上級機關核准外,採購之招標方式(分為公 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投標方式(統包、共同投標)及訂定底價,均由主辦工 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為使採購過程更符合公開、透明之原則,並發行政府採購公 報,規定採購案之招標公告、修正公告及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決標公告,均應刊登政府採購
公報。廠商與機關間關於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得依規定提出異議及申訴,其屬廠商申 請者,機關不得拒絕,以加速解決履約爭議。
採購主辦機關應視工程特性、規模,及基於效率及品質之要求,依採購法規定擇定適當 之招標方式、廠商投標方式及決標方式,並據以訂定投標須知、契約條款等招標文件。依據 政府採購法第 18 條規定之招標方式:
一、公開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由機關將投標廠商之資格限制及採 購各項要求等招標資訊,透過政府採購公報及政府採購資訊予以發布,以邀請不特 定有意願投標之廠商參加投標的招標方式。
二、選擇性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預先依一定資格條件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再行邀請符 合資格之廠商投標。機關預先將一定之投標資格條件,透過政府採購公報及政府採 購資訊網路予以發布,以邀請不特定之廠商提出其具有資格條件之證明後,經機關 審查合格後,再通知審查合格廠商參與投標之方式。
三、限制性招標,指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機 關在符合一定之條件下,不透過政府採購公報及政府採購資訊網路發布招標資訊,
而是逕洽適合的一家廠商邀請其議價或邀請 2 家以上廠商進行比價之方式。
2.2.3 公共工程之決標方式
政府採購法施行之前,早期重大公共工程並非都是以最低標決標,依據原國軍退除役官 兵輔導條例第 8 條規定,政府重大工程得交由退除役官兵工程機構議價承辦(後於民國 86 年 5 月 14 日總統(86)華統(一)義字第 8600108310 號令,修改為均依政府採購法令相關規定 辦理),一般民間廠商則無法比照相同規定承接此類業務,僅能參與公開招標、最低價決標之 工程標案。各機關辦理採購係依據「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及審計等 相關法規,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價得標為原則,此種決標方式,雖得藉由市場自由 競價機制以達到公開、公正之採購精神,惟僅就價格作為競爭考量,屢屢造成廠商以品質良
莠不齊之採購標的進行低價搶標,使機關無法獲得功能較佳、品質較高之標的,甚而衍生後 續履約爭議與紛爭案件,各界對於採購機關無法善盡預算價值,採購最符合機關需求之標的 已多所詬病。
政府採購法施行後,制定有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方式,其意旨在改善上述最低標搶標產 生採購標的品質不良等缺點,進而達到提昇採購功效之目的,惟施行以來,最有利標決標機 制因部分採購案件評選專業不足、法令規定迭有修正、部分辦理採購人員對相關作業程序未 臻熟稔,以及招標、決標過程中人為介入等諸多因素,肇致於實務執行上屢受外界質疑,諸 如評選委員收受不當利益、官商勾結舞弊及決標價過高等案件之情形偶有耳聞,損及政府形 象及深受外界誤解政府採購機制。外界對最有利標之質疑,多為利用最有利標掩護特定廠商、
高價決標浪費公帑、履約品質不良、廠商期約賄賂評選委員等,致最有利標決標機制之執行 成效與立法意旨能否趨於一致,不斷受到質疑。至 95 年 3 月 22 日行政院第 2983 次會議院長 對「最有利標決標機制之檢討改進措施報告」案指示:「….最低標為原則、最有利標為例外....」
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 95 年 5 月 23 日工程企字第 09500191630 號函頒訂「機關異質 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及「政府採購決標方式一覽表」
(2010,監察院九十九年度「政府採購法公布施行 10 年來,關於限制性招標、最有利標、最 低標之成效檢討」專案調查研究),其中「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另於民國 96 年 2 月 7 日及 101 年 5 月 24 日修訂。所謂「異質採購」,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66 條之規定,
係指不同廠商所供應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於技術、品質、功能、效益、特性、實績經驗、
財務狀況、如期履約紀錄或價格等,有差異者;其差異情形較小者,適用「機關異質採購最 低標作業須知」,經審查合於標準之優良廠商開價格標,其差異情形較大者,採最有利標決 標,適用「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而採購標的明確且可確保品質無虞者,則適 用最低標決標,參考圖 2.1。
陳信瑞(2008)在「政府採購法各種決標方式執行情形之分析」統計民國 96 年異質採購最 低標之決標金額與底價之平均標比值為 89.84%,遠低於最有利標(99.27%)而與最低標(91.64%) 相近,顯示最低標價格競爭機制、最有利標評選擇優機制及異質採購最低標兼具評分機制及 價格競爭機制對於決標結果之影響甚鉅。
監察院於「政府採購法公布施行 10 年來,關於限制性招標、最有利標、最低標之成效檢 討」專案調查報告(2010)中指出,其藉由各主辦機關實務作業說明,及相關學界、產業界意 見交流,進一步研析採購法未盡周延之處,結論建議:「規範工程採購適用最有利標決標之 合理標準:採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案件,應先確認其是否屬異質採購,若該採購屬異質採購,
則需進一步區分異質程度高低,而決定採行「異質採購最低標」或「異質採購最有利標」。
惟異質性高低的判斷準則,目前尚無明確定論,按「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 2 條第 2 項僅規 定「指由不同廠商履約結果」即可構成「異質性」採購,…,允宜衡酌工程技術、功能、品 質等足以明確劃分,及合理金額級距範圍等因素,通盤檢討採最有利標決標之法令規定,對 於異質工程與不宜以最低標決標方式辦理之定義與要件,賦予更嚴謹明確之界定,回歸採購 法第 52 條立法意旨,以利各機關作業遵循,避免社會大眾或廠商對採最有利標決標案件之質 疑。」。
圖 2.1 異質採購決標方式決定圖
林正平(2015)「投標價格與公共工程品質關聯程度之研究-以台灣地區為例」搜集 2010 年 1 月至 2014 年 2 月期間實際公共工程案例 6,055 件,運用各種統計學理包括 T 標準分數、相 關分析、多元列聯表關係分析、變異數分析與多重比較檢定等進行實證分析,在 90%信心水 準下推論,現階段投標價格與公共工程品質間關聯性不明顯。
下列就政府採購法中最低標、異質最低標及異質最有利標三種決標方式(圖 2.2)、程序說 明。
一、最低標決標
長久以來,「最低標」一直是政府公共工程採購最常採用之決標方式。在合理的產業環 境及市場條件下,這種方式固然可以很有效率的節省公帑,但在當前營建景氣低落及不成熟 的產業環境下,廠商在維持生存及同業競爭壓力,採用「最低標」發包的結果,往往造成低 價搶標及品質不佳,或業主與監造單位履約管理困難等情事發生。
最低標決標方式:
1. 符合投標資格之投標廠商滿 3 家,報價全部開出後,以其中報價低於底價且為 圖 2.2 決標方式決定圖
所有報價之最低者,為決標之廠商。(政府採購法第 52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機 關辦理採購之決標,應依下列原則之一辦理,並應載明於招標文件中:一、訂 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2. 若所有投標廠商之報價均超過底價時,可由報價最低之廠商優先減價一次,若 其減價後已低於底價,則決標交該廠商承辦。若其減價後仍超過底價,至其中 一家廠商減至底價之內且為最低者,則決標交該廠商承辦,(政府採購法第 53 條規定:「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之最低標價超過底價時,得洽該最低標 廠商減價 1 次;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時,得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 商重新比減價格,比減價格不得逾 3 次。」)。
二、異質最低標決標
民國 99 年 11 月 30 日增訂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64 條之 2,將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機 制從行政規則提升至法令位階。異質採購最低標係綜合最有利標及最低標之個別優點,其於 資格、規格審查後,可篩選出合於機關需求標準之優良廠商進入價格標,未達需求標準者即 於此階段淘汰,以達最有利標擇優汰劣之效果;又因進入價格標之廠商雖有異質性,但皆符 合機關需求標準,於價格標時取該等廠商中價格最低者決標,以相對較低之價格取得符合機 關標準之標的,兼顧有「擇優」及「低價」之要求,理論上為現行各種採購決標方式中相對 較佳者。
以異質採購最低標方式辦理採購之關鍵因素,在於機關招標文件中「需求」及「標準」
之明訂。應於招標文件中明定需求,避免模糊不清造成認知差異外,亦應以符合機關實際需 求為前提,適當的需求及標準才能選擇較優的承攬廠商並達到公帑之效。
異質最低標決標方式:
1. 依招標文件訂定審查標準,並成立審查委員會及工作小組,審查投標廠商之資 格及規格。
2. 再開評審分數合格廠商之價格標,後續決標方式比照最低標之作業方式。(機關 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
詳細之作業程序請參照本文 2.2.4 公共工程異質最低標決標之作業程序。
三、異質最有利標決標
工程採購的特性與一般財務採購的特性截然不同,而最低標的決標制度其缺點為造成工 程之品質低落以及進度落後,這些現象屢屢為社會大眾詬病。因此在爲避免各廠商的低價搶 標及惡性競爭之下導致良幣驅逐劣幣的現象以及提昇工程品質的前提下,政府在民國 88 年 5 月 27 日開始施行的政府採購法中,除了最低標的決標方式之外,還包括了最有利標的決標方 式。
最有利標決標藉著對於廠商的投標標的技術、品質、功能、商業條款或價格等項目,作 序位或計分之綜合評選來評定最有利標,而不像最低標決標ㄧ樣僅僅是以價格做為唯一的評 選依據。最有利標決標的立意雖好,但隨著最有利標決標之公共工程採購案件逐年增加,現 行「最有利標評選辦法」之缺陷也逐漸浮現出來,尤其是因為評選委員其評選風格上的差異,
在加上對投標廠商間的優劣差異無法作等級ㄧ致的評分而影響了最後的評選結果,也因此最 有利標之客觀性及公平性常常遭到質疑。
最有利標簡單的說就是在預算的價格中,買到最符合機關本身需求之產品,在公開招標 之下,可以擁有選擇權和決定權,不需要犧牲產品的功能和品質前提下,買到適合之規格,
利用評審委員會的組織來評選最符合本身需求之廠商,經過一連串之評選會議和程序,最後 選出對機關最有利、切合本身需求之廠商,在整個招標過程中,機關雖擁有選擇權,但相對 的也同時擁有採購之責任。
機關採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如係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採用最有利標方式決 標時,應先確定採購標的有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異質」之規定,並報經上級 機關核准採最有利標,其辦理程序如下:
1. 於招標前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訂定或審定評審標準,評審標準包括評審項目 及各項之配分或權重,應載明於招標文件,評審項目有子項者,各項之配分或 權重,得免載明於招標文件,但應於開標前備妥,否則即會有為特定廠商量身 訂製之嫌。
2. 依據評審標準,評審各廠商之投標內容,評定其優劣,並計算評分結果。依據 招標文件所定方式如總評分法、評分單價法或序位法決定最有利標。
3. 無法決定最有利標時,可採行協商措施,由機關個別與各投標廠商討論其投標 內容之優缺點,再由廠商就招標文件規定可更改之項目重行遞送投標文件,供 機關再次評選。此一程序可重複進行,直至選出最有利標為止,惟不得逾三次。
異質最有利標決標方式:
1. 以公開招標採最有利標決標辦理者,應於評定最有利標後即決標,不得於評定 最有利標後再洽該廠商議價。
2. 如有洽減價之必要,應於招標文件中納入協商措施,俾於評選階段就價格進行 協商。
以下就最低標、異質最低標及最有利標三種決標方式之依據法規、說明、及優缺點列表 說明,如表 2.1:
2.2.4 公共工程異質最低標決標之作業程序
為提升採購品質,針對廠商技術、品質、功能、經驗等有差異,有採評分方式決定合格 廠商之需求者,機關得就具備一定履約能力之所有合格廠商中,擇其中報價最低者決標。公 共工程委員會 95 年 5 月 23 日工程企字第 09500191630 號函訂定「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
表 2.1 三種決標方式之法規依據及優缺點表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最低標決標 異質最低標決標 異質最有利標決標
依 據 法 規
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 第1款、第2款,以最低標 為得標廠商。
1. 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 第1款、第2款,以最低標 為得標廠商。
2.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 條之2。
3. 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6 條。
4. 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 須知。
1. 政府採購法第52條及第56 條。
2.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6 條。
3.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4. 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 業須知。
說 明
1. 依工程性質,先行設計 後再行招標並無困難 者,應將設計作業與工 程發包分別辦理。
2. 已完成細部設計之工 程,其施工標應以最低 標決標為原則。
機關基於技術、品質、進度 、 廠商經驗、節省公帑之考量,
爲避免廠商低價搶標致影響 工程品質,有採評分方式決定 合格廠商之必要者,得採異質 最低標決標。
機關基於工程施工方法或技 術之特殊性、政策需求之考 量,以前二項決標方式無法滿 足其需求者,得採異質最有利 標決標。
作 業 方 式
1. 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 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 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 得標廠商。
2. 未訂底價之採購,以合 於招標文件規定,標價 合理,且在預算數額以 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 商。
1. 於招標文件訂定審查標準 與及格分數,並成立審查 委員會及工作小組,就招 標文件所訂審查項目辦理 評分。
2. 採分段開標,先開資格及 規格標,再開評審分數及 格廠商之價格標。
1. 先就投標廠商之資格審 查。
2. 依招標文件所規定之評審 標準,就廠商投標標的之 技術、品質、功能、商業 條款或價格等項目,作序 位或計數之綜合評選,評 定最有利標。
優 點
1. 招標程序作業簡便。
2. 自由競爭。
3. 節省公帑。
4. 快速決標予廠商
1. 藉由評分機制,淘汰部分 資格與規格未符標準之廠 商,確保採購品質。
2. 發揮與最低標決標相近之 價格競爭方式,降低決標 金額節省經費。
3. 可剔除不良廠商。
1. 為多目標評選,可考慮廠 商經驗及能力及採購標的 之特性。
2. 避免工程淪為低價競爭。
3. 提升產業創意及競爭力。
缺 點
1. 促使廠商低價搶標。
2. 只考量價格忽略廠商 施工能力,易使工程品 質低落。
3. 容易產生工程糾紛。
1. 依舊促使廠商低價搶標。
2. 異質性高低程度,不易訂 定明確規範。
3. 招標程序作業繁瑣,無法 因應急於施作之工程。
1. 資格審查及評選標準不易 訂定,容易引發爭議。
2. 招標作業冗長,易受限於 評審人員之主觀判定 3. 異質高工程之定義困難,
價格評審較無標準。
須知」,迄今歷經 4 次修正,民國 99 年 11 月 30 日增訂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64 條之 2,將 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機制從行政規則提升至法令位階。公共工程履歷應用於政府採購作業參 考手冊 (201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指出審計部民國 98 年 10 月 14 日台審部五字第 0980004108 號函,關於該部調查各級政府民國 96 年及民國 97 年度異質採購最低標辦理情形,
該函曾敘明:「採用異質採購最低標決標方式,除可藉由評分機制,淘汰部分資格與規格不合 於所訂標準之廠商,以增進採購品質,亦可藉由價格競爭機制,發揮與最低標決標方式相近 之降低決標金額以節省經費之作用」,足見異質最低標決標之法源依據及相關作業程序已趨完 備。
一、執行方式:依據政府採購法第 52 條第 1 項第 1 款或第 2 款辦理異質之工程採購。依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64 條之 2 於招標文件訂定審查標準,並成立審查委員會及工 作小組,審查投標廠商之資格及規格後,就資格及規格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經審 查委員會採評分方式審查,總平均不低於審查標準所定及格分數之廠商,納入價格 標之開標,採最低標決標。
二、作業程序如下:
1. 成立審查委員會,其組成、任務及運作,準用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採購 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及最有利標評選辦法之規定:
(1) 人數為 5 人至 17 人,其中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委員應 就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派兼或聘兼之,並注意其操守。通知 聘(派)委員時,一併檢附「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
(2) 一併成立 3 人以上之工作小組,其中至少 1 人具有採購專業人員資格,且 與審查委員不重複。
(3) 除經全體委員同意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委員名單者外,其審查委員會委員名 單,於開始審查前應予保密。
(4) 召開審查委員會,訂定或審定評分項目(不包括價格)、各項配分、及格分數 等審查基準。但審查基準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得由機關自行訂定或審定。
(5) 委員會議召開時,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 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出席委員中之外聘專家、學者人數應至少二人且不得 少於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會議進行中,出席委員人數不符上揭情形者,
議案不得提付表決。
(6) 會議結束,應製作紀錄,由出席委員全體簽名。
2. 訂定招標文件,辦理招標:
(1) 審查基準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載明於招標文件。
(2) 除訂定底價確有困難之特殊或複雜案件外,均應依政府採購法第 46 條規定 訂定底價。
(3) 採分段開標,資格、規格標先開,最後一段為價格標。
(4) 依案件性質、廠商備標所需時間及符合招標期限標準規定,訂定合理之等 標期限。
(5) 辦理招標作業。
3. 開標時確認投標廠商家數符合規定後,依招標文件規定之時間及地點開標審查。
審標結果與招標文件規定不合者,不得參與後續階段之審查。審查合格者,由 工作小組依據審查項目或審查委員指定之項目,就受評廠商資料擬具初審意 見。
4. 工作小組擬具初審意見,以「記名」方式「秘密」為之,其內容載明:(1)採 購案名稱;(2)工作小組人員姓名、職業及專長;(3)受評廠商於各評分項目 所報內容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規定;及(4)受評廠商於各評分項目之差異性,連 同廠商資料送審查委員會供審查時參考。
5. 召開審查委員會會議,辦理評分審查事宜:
(1) 審查會議前,應先確認出席委員人數符合規定(同前 1、(5)項之規定)。
(2) 招標文件載明如有簡報程序者,應一併通知參與審查廠商到場辦理簡報及 詢答,且不得利用簡報更改廠商投標文件內容。廠商另外提出變更或補充 資料者,該資料應不予納入審查。若投標廠商未出席簡報及現場詢答者,
不影響其投標文件之有效性。
(3) 審查委員會辦理審查時,應就各評分項目、參與審查廠商資料及工作小組 初審意見,逐項討論後為之。
(4) 審查委員會或個別委員審查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異時,應敘明理由 列入會議紀錄。不同委員之審查結果有明顯差異者,召集人應提交審查委 員會議議決或依委員會決議辦理複評。複評結果仍有明顯差異時,由審查 委員會決議之。
(5) 各委員審查結果應彙整製作總表;會議結束並應製作紀錄,由出席委員全 體簽名。
(6) 審查結果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得就資格及規格合於招標文 件之規定,且總平均評分在及格分數以上之廠商,辦理價格標之開標作業。
6. 對於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但未得標之廠商,通知其得標廠商之標價與評分審查結 果,及該未得標廠商之評分審查結果;對不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並應通 知其原因。(決標後 30 日內刊登決標公告,載明得標廠商之標價及評分審查結 果、審查委員會全部委員姓名及職業,及辦理評分審查會議之出席委員姓名。)。
依據陳錦芳(2008)於技師電子報指出,異質採購最低標決標方式美中不足之處在於,第一 階段之委員會評選並未建立明確之投標廠商淘汰機制。建議宜於異質最低標作業方式中增訂,
由審查委員會審查投標廠商之資格及規格後,就合於標準之一定比例或名額(諸如三分之一或 取前三名)之優良廠商始開價格標,以落實異質最低標決標兩階段開標之目的。
謝宏偉(2012),於「水利設施維護異質採購最低標之探討」以新北市政府民國 100 年底時,
辦理 101 年之水利設施維護採購案以異質採購最低標為例,指出經由妥善訂出審查標準、規 範規範及履約管理,除節省 2 成採購經費、剔除履約能力不良廠商外,並可激發廠商研發省 料、省能源之新工法或新技術。
依據廖宗盛,曾惠斌(2012)於「政府採購決標方式之評析與改進」文中指出:「異質最低 標」決標方式立意良好,係結合最有利標「篩選」功能,又以進入「決選」之廠商報價最低 者得標,又可以達到「防弊」之功能,惟經評選後,最後「數家」再比價格,惜對「數家」
未「肯定定義」,導致評選委員鄉愿或避免麻煩大都採「全部合格」之方式評選,失去「篩選」
功能,故為讓最有利標評選臻於完善,有以下建議:投標家數超過 3 家時,最多只能選 3 家 合格,投標家數為 3 家時只能選 2 家,再經序位法評選,選取「序位數總和」,最低之 3 家 或 2 家。
林志棟、林昆虎(2012)在「臺北市專案路面工程異質採購最低標辦理成果之探討」及林昆 虎(2013)「臺北市專案路面工程異質採購最低標辦理成果報告」中指出,台北市專案路面工程 招標文件中,自民國 100 至 102 年度 12 將行政區分為 6 標,採「異質最低標」及「複數決標」
方式辦理,考量瀝青廠施工能量,每家廠商限定最多只能得 2 標。另統計民國 99 年採最低標 平均折數為 79.56%,民國 100 年採異質採購最低標,得標平均折數為 91.63%,民國 101 年 採異質採購最低標,得標平均折數為 94.69%,民國 102 年採異質採購最低標得標,平均折數 為 93.24%,顯見低價搶標情事以大為改善。
邱奕恭(2012)「異質採購最低標簡介」中認為就非統包工之工程而言,異質採購採購最低 標似乎是較好的選擇,有助於廠商良性競爭,同時可提升工程之品質,但辦理時程需較長。
賴宇亭、徐景文和郭殷孝(2013)「運用評分後競價方式選商-工程異質採購最低標」中指 出,因應監察院對行政院之意見,公共工程承攬商實際履約良劣,尚難影響後續廠商承攬機
會,難以監促廠商良善履約,行政院遂於民國 100 年 8 月決定由工程會建置工程履歷制度,
以協助機關篩選優良廠商,剔除不良廠商;另以個案探討如何運用異質採購作業,選擇好廠 商、有能力的廠商得標,避免削價競爭;將公共工程履歷妥適運用,設計於招標文件中並予 適當之決標方式有效連結,可降低對工程採購品質不佳之流弊,並促使廠商主動重視每一件 承攬工程的施工品質。
卓聰洲(2016)「工程異質採購最低標辦理成果之探討-以內政部營建署為例」結論中指出,
異質採購最低標及格分數門檻過低,恐無法汰除履歷不佳或執行能力不良之廠商之虞,及格 分數門檻過高,除會遭致履歷成績還不錯之廠商質疑公平合理性外,擇較優廠商及價較廉效 益亦會有所影響,因此,審查項目及標準配分與及格分數之合適性,對於選商結果具有關鍵 影響。另外建議異質採購最低標決標,除最低標決標外,機關亦得在招標文件規定採報價/
得分之商數,並以商數最低者為得標廠商,建議修正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64 條之 2 及機 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規定,就合於標準之一定比例或名額(諸如三分之一或取前三名) 之優良廠商始開價格標,採最低標決標,或採報價/得分之商數,並以商數最低者為得標廠商。
從上述文獻中可知,以異質採購最低標辦理決標,已略見成效,然因為目前的法規規定,
及未能有效剔除評審分數低之廠商,導致可能淪為最低標之決標方式,失去擇較優之機制,
所以部分研究建議拉高及格分數門檻、修改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及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 須知之相關規定,以符異質採購最低標之精神。
2.3 道路鋪面養護
依據世界銀行所提供的「公路發展與管理第四版」(2000)(Highway Development &
Management-4,HDM-4)鋪面養護之定義:「道路養護具有改善道路的目的,及具週期性的 標準,其為積極處理各項常規性和週期性的養護工作」,美國州公路及運輸官員協會(1990)
(American Association of State Highway and Transportation Officials,AASHTO)認為:「保持、
修復或改建道路系統至其原設計標準或可被接受狀態的一種工作計劃」。當路面服務品質下降 到某一程度時即須進行養護維修作業,俾使服務品質得以恢復,道路鋪面雖經養護維修後,
亦會因前述因素再度使其服務品質降低,需週而復始進行養護維修作業,促使其回復服務品 質,此週期性保養維護道路鋪面以提供之服務品質之過程,是為道路鋪面養護。
賴美江(2014) 在「重大公共建設資源分配合理性初探—以公路建設計畫為例」提及,公 路建設可依其生命週期分為規劃、設計、建造及使用維護等階段,各階段在其生命週期所占 時間比例約為:規劃階段 2~3%、設計階段 2~3%、施工階段 4~6%,維護階段 88~ 92%,2002 至 2013 年間,平均每年投入「公路」次類別預算額度約占年度公共建設預算額度的 21.61%。
台灣目前道路新建工程案量有限,由上可推知每年政府投入龐大的預算進行道路養護工作。
另外文中指出「成效式契約」管理方式,係以節省工程全生命週期成本為目的,著眼於道路 服務水準的提供。不同於傳統契約由工程主辦機關主導相關施工材料、流程等操作性規範的 管理方式,「成效式契約」可藉由賦予施工承商對於整體工程成本效益負責的手段,提升施工 品質、降低成本、有助工程技術的創新及新工法、新材料的引進,可待成為未來營建管理方 式發展的主流。
依據劉奕賢(2014)在「利用鋪面表面糙度退化資料進行鋪面可靠度壽命分析」中,指出以 國道鋪面壽命分析在假設破壞機率為百分之二十五時,平均壽命在 2~5 年;另外以交通量、
氣候及雨量等影響因子分析鋪面壽命,認為以舖面影響因子分析,仍應將施工品質及維修使 用的材料紀錄考量進去。
廖啟州(2009)「高速公路柔性鋪面溫度分佈-對鋪面破壞與服務年限之影響」文中,研究 鋪面破壞機制隨著一天鋪面溫度變化而不同,每軸次損傷程度隨著白天鋪面升溫而逐漸提高,
至夜晚鋪面散熱降溫後損傷程度逐漸降低,高速公路高厚度結構下伴隨著實際溫度分佈與交 通量作用較易產生疲勞破壞,表示疲勞裂縫較車轍變形早發於柔性鋪面。
許耀文(2008)於「資料採礦技術運用於面養護維修管理」研究指出目前國內將資料採礦技 術應用於鋪面養護維修管理之相關研究尚未成熟,初步使用交通量、雨量、鋪面破損紀錄以 及相對應之鋪面養護工法四項因子進行分析探討,透過分析結果可協助工程司面對大量鋪面 破損紀錄時,輕易進行移除重複紀錄、簡化屬性、發掘屬性關係並推演出適於台灣地區的鋪 面養護維修策略,未來當可持續擴充分析資料庫,以推演出更符合所有鋪面狀況之養護維修 策略。
邱垂德(2010)「導入成效式以提升鋪面養護效率」之研究認為,鋪面維護工程落實於執行 面時,為彌補以傳統技術及過程導向的契約型態不足,發展成效式契約(Performance-Based Contract, 簡稱為 PBC),契約中要求的「成效指標(Performance Index,PI)」必須「明確定義且 能客觀量測」。以鋪面養護成效為例,一般可以下列項目定義:平坦度(Roughness)、車轍(Rutting)、
抗滑性(Skid Resistance)、撓度(Deflection)、紋理(Texture)、裂縫(Cracking)。成效式契約在國外 使用的經驗得知,此型態的專案執行方式,長期言,將可為業主帶來 10%~30%以上的成本節 省,而廠商亦能夠獲得合理的利潤與更長的契約委託期限,一般的道路使用者則能獲得更好 品質的道路服務水準。
許時豪(2001)於「柔性鋪面養護與維修技術智慧型諮詢系統雛形之建立」文中,利用「均 質路段」分割,並引用抽樣調查的觀念,作為評估分析與維修建議之依據,他以國內、外鋪 面損壞及養護手冊等相關規定,嘗試初步建立適合國內鋪面評估與維修程序,預測鋪面未來 損壞狀況、建議因應維修策略。最後再與專家知識結合建立為電腦化 ICSMART-F 系統雛型程 式,並改進 ICSMART 系統決策樹,因應各種公路等級之養護與維修系統雛形之建立。
張家瑞(2001)「地區瀝青路面網級養護管理系統-以公路局中壢工務段為例」,發展一套 柔性路面適用中文化之養護管理系統之「路面養護管理地理資訊系統」,整合路面管理的理論、
方法和實務經驗,整體架構分為八大模組。養護優選決策分析,以 PSI、SSI、交通量、重車
比、養護維修成本作為多準則決策分析之評估屬性項目。
劉侑蒼(2004) 在「鋪面養護管理系統與網際網路地理資訊系統之整合研究」中,發展一 套中文化之「鋪面養護管理地理資訊系統」,整合鋪面管理的理論、方法和實務經驗,整體架 構分為七大模組,除了查詢與規劃之外,系統中亦包括養護工程進度控管子系統,對於預算 進度執行、發包、決算等程序內容作詳盡的規劃與建議,將各分析模式結合鋪面各項資料與 路網圖形化資料,期藉此於國內實際推廣鋪面管理系統,增進鋪面管理作業之效率及品質,
除可作為主管機關使用與研發之參考外,並可提供實務單位確實可行的管理策略與分析工 具。
蔡品寬(2011)在「建構鋪面維護工程履歷於鋪面管理系統之研究-以桃園縣政府為例」中,
研究將養護工程履歷資訊導入路面管理系統,於系統輔助分析比對出來的異常路段,應進一 步探討,確認其損壞原因,並研擬更佳的修復工法或改善現有技術,如此方可減少日後養護 人力、經費的耗損,達到預防性養護的目的,並提供後續分析預測等利用,進而改善養護效 率,達成道路養護品質提升的目標。
周家蓓等(2011)在交通部運輸工程研究所委託研究案「全國鋪面管理系統建置規劃」
中,針對國道高速公路局、公路總局、台北市政府、桃園縣政府等四個國內當時在使用之鋪 面管理系統進行訪談,並邀營建署等機關召開規劃座談會。系統以平坦度及表面損壞為優先 排序,並發展自動檢測儀之 UCI 轉換為應用 PCI 公式,依不同層級提供平坦度、表面損壞與 抗滑之鋪面績效數據,增設溫度、降雨量及重車交通量欄位,並建立道路各等級平坦度養護 優選門檻,供各界使用後以回饋系統建議修正。
蘇家弘(2012)「以鋪面工程生命週期建構全國鋪面維護管理系統架構之研究」文中,針對 鋪面維護管理之生命週期流程及以訪談的方式,將鋪面維護管理流程區分為道路現況調查、
養護決策選定、道路養護採購與道路施工驗收等四大流程,並建立其相關標單,包含道路檢 測資料、道路基本資料、道路巡查資料、使用者資料、道路養護履歷資料與道路廠商資料等 六大資料,彙整為鋪面維護管理系統資料庫。
彭志鴻(2012)於「台灣地區鋪面管理系統平台規劃與建置之研究」中,發展全國性的鋪面 管理系統整合平台,以雲端運算的概念整合路網層級與專案層級之各級道路主管機關所建置 道路相關管理系統,再由雲端資料庫進行於台灣鋪面管理系統平台進行分析運算,以期達到 系統效率化、本土化、資訊化與視覺化。
台灣的公路系統已建構完成,接下來的重點工作是維護管理。在道路鋪面之管理上日趨 受到重視,及工程全生命週期的觀念已導入國內之各工程單位中,道路開始著重於養護之特 殊性,及有限的經費與人力下,若掌握養護方法與決策模式,將可有效進行道路養護管理,
配合運用資訊系統模組的管理,則當更具效益。台灣鋪面管理系統已在學術或公路養護單位 發展多年,已略具雛形,透過基本資料調查、交通量分析、修補資料及決策分析等,累積之 資料庫,進行大數據分析與回饋,想必未來養護決策將更精確。
2.3.1 道路鋪面損壞原因
由於台灣自用車擁有率及運輸觀光業的大幅成長,造成交通流量顯著增加,加上地處亞 熱帶,夏季氣溫高,梅雨季節長,路面長期在多雨潮濕的環境下,水份經由瀝青混凝土孔隙 或其他類型之路面裂縫滲入混凝土內部,鋪面損壞進而造成許多坑洞現象,鋪面損壞之主要 原因不外重載交通荷重反覆作用、環境的影響、施工品質、鋪面結構強度不足等因素,本研 究整理分述如下:
一、交通
交通載重為造成鋪面損壞的主因之一,台灣地區因中央山脈南北縱長之地理條件,鐵路 運輸系統僅能於部分地區建置,特殊的交通特性為重車比例高及運輸量大,鋪面在受到重覆
之交通載重下,會隨運具總重、輪軸載重組合、胎壓與行駛速率等因素變化,而造成鋪面不 同損壞速率,另鋪面設計時,因交通載重量調查不當,亦可能使鋪面使用年限無法達成設計 之需,使鋪面加速破壞。以下因素為因交通造成鋪面損壞:
1. 重載交通加速道路表面磨光損耗,縮短道路鋪面之使用年限。
2. 重載交通量的增長,重載軸重的增加,造成路面過度壓密或橫向推擠,造成疲 勞破壞。
3. 鋪面受車輛外力作用時,當垂直壓縮應變或垂直撓度應變過大時,鋪面可能因 無法承受超載荷重而產生車轍變形,當各層水平張應變過大時,路面可能產生 裂縫。
4. 交通壅塞產生更大的路面應力,加速鋪面損壞。
5. 鋪面長期受不均勻車輛承載,亦造成差異沉陷。
二、環境特性
道路鋪面之壽命受到周圍環境因素的影響,如溫度、水及冰凍現象,其中水與凍融現象 對路基的影響較為顯著。台灣地處亞熱帶夏季高溫多雨,梅雨季節長,加上日夜溫差循環,
部分道路排水不良,長期在多雨潮濕的環境下,水份經由道路結構四周滲入混凝土孔隙或其 他造成混凝土內部產生剝脫,進而造成坑洞現象,因此降低了路面之承載力與耐久性,再加 上重載交通量的相互作用下加速了路面惡化的程度。因環境因素造成道路鋪面損壞如下:
1. 台灣部分山區長年下雨,道路在潮濕環境下容易損壞。
2. 鋪面積水、路基排水不良、道路側溝破損造成掏空。
3. 道路下有管線、鋪面有人手孔,因品質不佳導致道路鋪面損壞。
三、施工品質
工程品質管制考慮地區特性,包括材料性質、當地環境、施工設備和技術水準等,是非 常重要的一環,其目的在於確保工程品質能符合規範及使用上的要求,若在現場施工無法滿 足工程品質管制及規範之要求,則鋪面品質及成效將大打折扣。影響道路鋪面施工品質如下:
1. 周詳的前置作業與規劃、設計。
2. 天雨時仍進行鋪面鋪築作業。
3. 鋪面材料於鋪築前溫度不足。
4. 滾壓實施予鋪面能量不足。
5. 滾壓平整度不符規範要求。
6. 鋪築時灑水降溫。
7. 未降溫即開放通車等問題。
四、鋪面結構
鋪面是由路基、底層、基層與面層所組成之多層系統,鋪面結構組成是綜合考量道路預 測之交通量、自然環境及鋪面材料等因素,經過設計、試驗、決定各結構層材料配比及厚度 後所得之分析結果,俾能長時間抵抗水分、濕氣浸透、溫度漲縮變化與空氣、陽光、水等大 氣因素的催化作用以及重載交通量之反覆作用,防止路面龜裂剝脫及變形的能力。鋪面本身 的結構強度因素如下:
1. 材料:道路鋪面工程數量龐大具有不均質等特性,優良材料的選擇及最佳的配 比設計均有密切的關係。
(1) 粗粒料,粗粒料石對石接觸之特性將載重層層傳遞至路床是傳遞力量的主 要來源,故粒料必須選用質地堅硬、緻密、耐磨損、潔淨及級配良好者,
且不得含有易於風化之顆粒及泥土、黏土、有機物及其他有害物質,並應 具有親油性與瀝青材料混合後,雖遇水而瀝青不致剝落之性能。
(2) 瀝青,台灣 95%之道路為瀝青鋪面,瀝青之溫感性很大,為一種隨時間變 化而改變其行為的材料,當低溫時會變的脆又硬,因此冬季溫度過低時瀝 青鋪面很容易脆裂,而高溫時則變成黏稠狀之流體,夏季高溫時瀝青鋪面 容易變形,故理想之瀝青粘結料必須具高溫抗變形低溫抗裂縫之能力。
(3) 水泥或添加物,混凝土鋪面的水泥或添加物,為固結混凝土鋪面結構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