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誠信管理
廉政公署防止貪污處
教育局<學校選用優質課本和課程資源>研討會
防止賄賂條例
選用優質課本和課程資源 – 常見問題
– 防貪建議
防貪服務
內容
《防止賄賂條例》
第三條 – 索取或接受利益
即屬犯罪
最高刑罰︰罰款十萬元及監禁一年 訂明人員
未得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 索取/接受
利益
2010年接受利益
(行政長官許可)公告
行政長官允許訂明人員 以私人身分接受利益
但以下利益受特別限制:
禮物(包括金錢)
折扣
旅費
貸款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
第2(1)條,訂明人員 包括擔任政府轄下的 受薪職位的人,不論該 職位屬永久或臨時性質
(例如公務員)。
官立學校
公職人員(教職員) 任何人
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
索取/收受 提供
利益
作出或不作出任何憑其公職人員身分而作的作為
即屬犯罪
最高刑罰︰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七年 不論在香港或其他地方
第四條 – 賄賂 官立學校
第九條 - 代理人的貪污交易
代理人(教職員) 任何人
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
索取/收受 提供
利益
誘使/酬謝代理人(教職員)作出或不作出與 主事人(學校)業務有關的行為
即屬犯罪
最高刑罰︰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七年
所有學校
【包括津貼 /
私立學校】
利益
禮物、貸款、費用、報酬或佣金
受僱工作或合約
將貸款或法律責任予以支付、免卻或解除
服務或優待 (款待除外)
行使任何權利或權力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
利益金額達多少才構成賄賂?
A. $500 B. $200
C.沒設最低金額 D.$1,000
「供應在 當場享用 的 食物 或 飲品 , 以及其他附帶或同時供應
之款待。」
款待
接受款待
避免過量、奢華和過於頻密
不屬於利益的一種,但 ……
糖衣陷阱
需要回報對方
可能導致利益衝突
所有學校
【包括津貼 / 私立學校】
代理人(教職員)意圖欺騙主事人(學校)
使用
第九(三)條
即屬犯罪
最高刑罰︰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七年 收據/帳目/其他文件
對其主事人 有利害關係
在要項上載有 虛假、錯誤或
欠妥的陳述
意圖用以
誤導其主事人
選用優質課本和課程資源 - 常見問題
- 防貪建議
“ …當教職員的「 私人利益」
與學校的利益出現衝突 … ”
常見問題(一):利益衝突
利益衝突例子
教職員參與評選教科書,而這些 教科書由該職員家人撰寫或編輯
教職員接受教科書供應商提供的
奢華款待
「陽光測試」、社會人士的看法
記錄利益衝突的申報及處理方法
申報責任:教職員
處理利益衝突的防貪建議
• 警惕
• 避免
教職員
• 無法避免
• 申報
教職員
• 謹慎考慮
• 適當安排
上級
是
否
利益衝突是否犯法?
是 以權謀私
偽造文件/欺詐 利益衝突
犯罪
利益衝突是否犯法?
否
公職人員;
在執行公職的過程中或在與其公職有關的情況下;
故意作出失當的行為或不作出恰當的行為;
沒有合理解釋或理由;以及
有關的失當行為屬於嚴重而並非微不足道。
(終審法院的判決 5/2005)
普通法 -「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常見問題(二):程序範疇
常見問題 防貪建議
沒有訂明甄選教科書供應 商程序
訂明甄選教科書供應商程序
員工對甄選教科書供應商 程序不熟悉
向員工講解程序
甄選教科書供應商的準則
/評審機制模糊
預先訂明清晰及客觀的甄選準則、
相對比重︑詳細評分制度及指引,
及後不得任意修改
採用合適的評審機制
若有多過一套書被視為合適,可列 出合適書目的優次
若沒有依照已訂定的機制/準則甄選 教科書供應商,須記錄有關原因,
並確保理據合理
原則:公開、公平、透明
不要向教科書供應商索取或收受捐贈 或任何利益
利益衝突:避免、申報及處理
妥善保存記錄
溫馨提示
防貪服務
學校管治
誠信管理
採購
商業活動
人事管理
取錄學生
籌款、捐贈和贊助
校舍維修
內部監控
「學校管治與內部監控」防貪錦囊
為學校提供顧問服務:
就行為守則、防貪制度及監控 措施提供建議
為學校教職員提供防貪培訓
防貪諮詢服務
電話:
2526 6363
電郵:
cpas@cpd.icac.org.hk
網址:
http://www.cpas.icac.hk
網上服務表格:
https://cpas.icac.hk/ZH/Form/Service_Form?cate_id=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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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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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貪諮詢服務通訊
本簡報旨在就常見的貪污風險及防貪措施提供一般介紹,而不會對各種 情況下可能出現的貪污問題提供處理方法。簡報中提及的相關法例及防 貪建議,只屬一般及概括性質,旨在以淺白的文字介紹重點,並不可取 代原本的法例條文。因此,任何人在使用本簡報而有疑問時,應參照法 例原文或徵詢廉政公署意見。廉政公署已盡力確保簡報內的資料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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